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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社会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全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和导向示范作用。为推动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科学管理,深化宣传,落实责任,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逐步改善公共机构节能现状并形成自觉节能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的全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组织体系,初步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开展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试行能源消耗监测;大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培养工作人员良好的节能意识和节能习惯;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抓住关键用能领域,推行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设施、设备能效。

(二)节能指标。20xx年 -2015年,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指标是:以20xx年为基数,到2015年,实现每年节水、节电、节气5%,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5%以上,公务用车油耗降低5%以上。全面推行电子政务,逐步降低会议用纸、印刷、接待等消耗,办公用品耗费降低15%。推广高科技节能设施设备,对具备条件的部位全部完成节约型器具更换和节能改造工作。

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节约办公用品。坚持大宗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制度,严格审核控制办公设备配备限额和标准,优先采购高效节能、环保标志产品。加强办公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推行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统一维修和以旧换新,尽量延长办公用品使用寿命;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的硒鼓如质量允许,一律加粉再用,避免因新弃旧现象。推行电子政务,扩大无纸化办公范围,利用电子文本撰写、修改文稿,推行双面用纸,减少纸张消耗和重印次数;推行曲别针、大头针、信封、复印纸的重复使用,提倡使用钢笔书写,控制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

(二)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避免跑、冒、滴、漏和细水长流的现象发生。

(三)节约用电。加强日常用电管理,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下班后或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关闭电源。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开或少开照明灯,下班后关掉所有电源开关。开展“绿色照明”行动,用节能灯替换高耗能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场所安装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

(四)节约公务用车耗费。认真贯彻落实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探索公务用车改革办法,推行统一定点保险、加油和维修。严禁超编、超标购买车辆;严格派车制度,加强公车维修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形成由局一把手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系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评估体系。要合理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指标体系,并进行日常监测;制定节能计划,并按年度分解落实责任。要完善和加强能耗统计,畅通能耗统计渠道,落实记录能耗统计人员队伍,建立统计台账,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2021年,公共机构节能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机关先行”工作理念,围绕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降耗总目标,以“两型”示范机关建设为载体,推动节能各项工作,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结合我办实际,现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XX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XX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试行)》、《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加大节能力度和节能措施,以节约电、节约水、节约车辆油耗、办公用品为重点,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科学管理、深化宣传和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对比2015年度,2021年度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达到“十三五”目标进度80%。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和创建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用电、用水、用油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本单位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节能意识,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指数。

(二)深入学习节能降耗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

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落实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度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目标责任考评细则,按照目标责任制内容要求,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认真抓好能耗统计工作。

认真抓好2021年全年的能耗统计工作,做好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的补充和完善,与财务核对消耗数据、发票、凭证,确保数据真实性。

(四)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工作。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节能降耗法规和节能环保知识,编印发放宣传手册“节能宣传小常识,节能就在我身边”,积极参与“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停开办公区域空调和电梯、公共场所照明灯等,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乘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步行上下班,不断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自觉参与“绿色、节能、环保”行动,营造崇尚节俭、注重环保的良好风尚。

(五)加强日常节能管理。

按照XX县202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目标考核细则,抓好贯彻落实。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争当勤俭型干部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和《XX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带头做到节电、节水、节油、节器材,反对铺张浪费,更好地树立机关清廉节俭的良好的形象。

1.节约用电。按规定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所有办公场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养成随手关灯习惯,杜绝“长明灯”现象。降低用电设备耗电,长时间不用或下班时,应即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切断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2.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用水设备巡视、检查,杜绝“长流水”切实减少耗水量。

3.节约燃油。落实公务车辆节能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统筹调度,专车专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一车一卡的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车私用”,有效节约燃油。

4.节约办公用品。合理配置办公设备用品,不盲目采购使用高档的办公设备用品,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脑上修改文稿,降低纸张消耗,复印、打印纸用双面,切实做到办公品使用节材降耗。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各市级公共机构 :

为全面推进我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35号)精神和要求,现提出20__年度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计划:

一、推进目标

20__年,市级公共机构要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努力巩固节能成效、不断完善节能措施,大力推行技术节能、积极拓展节能成果,使用水、用电、用气、车均用油及办公耗材有明显下降,努力实现综合能耗水平同比下降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1.加强能耗分项计量管理。各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办公建筑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项计量,进行实时监测。多个单位合用的办公楼或办公与商用合一的办公楼,要鼓励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实行水电等分户(单位)计量,做到一户(单位)一表,落实节能措施,明确节能责任。

2.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各公共机构要建立完善节能降耗定期统计分析制度,专人负责,做好能源消耗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准确地统计分析水、电、气、油和办公耗材等资源消耗的数据,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用电子邮件(邮箱:)报送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季度统计报表附后);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由主管部门统计汇总,每半年上报一次。

3.建立能耗信息管理平台。依据市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建立市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构建市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数字化平台,并定期对用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逐步提高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

(二)积极推广运用节能新技术

1.加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市级公共机构要结合单位(部门)实际,逐步淘汰高能耗用能设施设备。对中央空调、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要积极采取变频等有效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龙头、冲洗阀、水箱等高能耗水具进行逐步改造,推行安装感应式水龙头,防止“长流水”现象。

2.推广普及节能新产品运用。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淘汰高能耗光源,采用高效能节能照明光源,节能灯使用率达100%。办公楼公共区域照明灯具,推广运用智能调控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

3.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及时推广运用先进节能产品和技术。市级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强化日常能源消耗管理

1.节约用电。办公场所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养成人走灯灭的好习惯,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合理控制办公楼空调的启用,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合理设置院内照明路灯的开启(关闭)时间,除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外,原则上不使用办公楼的“亮化工程”。

2.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管理,做好日常管网和用水器具检测与维修,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有绿化养护的单位(部门),要积极推行利用雨水、河水养护绿地。提倡驾驶员自己清洗车辆,严禁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

3.减少公务用车耗油。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备案制度,推行单车油耗核算,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实行单车百公里耗油统计。加强公务用车的动态管理,严格公务用车派车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市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应逐步加入市交通信息服务中心gps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监管。

4.降低办公用品消耗。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和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功能,推进电子政务、电子清稿和无纸化办公。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减少办公易耗品使用,提倡打印复印双面用纸和墨粉重新灌装使用,尽量不使用或少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市级公共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单位工作人员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单位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计划、采取措施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20__年度节能工作推进计划,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创新特色、深入挖潜,在巩固现有节能成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节能措施,统筹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教育、卫生、公安、文广新等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节能工作的同时,要重点抓好本系统内所属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各单位(部门)年度节能工作推进计划,应及时报送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定期分析、动态监管。

各单位要结合季度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用能的动态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对各单位能源消耗和节能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通报,对重点单位会同市能源监察支队进行重点能源消耗监察。

(四)总结自查、目标考核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今年以来,公共机构节能科在中心领导的指导下,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年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单位)创建。首先对2020年度“节约型机关(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整理创建单位申报资料及创建活动相关照片归档。其次,拟定2021年“节约型机关(单位)创建”工作计划,下发《关于申报2021年度**节约型机关(单位)的通知》,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第三,对2020年度县纪委监委机关等35个创建达标的部门单位和2021年度检察院等35个申报创建单位予以了公示。

2、认真做好省“十三五”节能考核迎查工作。通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系统,对十三五期间全县各项能耗进行了数据分析,为制定“十四五”节能目标提供依据和基数。同时,根据《“十三五”各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表》要求准备备查资料,将我县“十三五”期间所做的各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及成果汇集成册。将这五年期间所记录的工作照片及成果按年度或考核项目分门别类的做好记录,整理归档入册,为汇报材料做好强有力的支撑。考核结束后,对省考核组提出的问题和不足立即分析原因,做出整改情况汇报。

3、做出总结,加强沟通交流。对“十三五”期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总结,并跟市局及周边兄弟区县对“十三五”期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汇报和交流。根据省局“关于请提供‘十三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估有关资料的通知”要求,为市局尽力搜集能提供的各种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扫描件。

4、开展全县党政机关食堂摸底调查。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党政机关食堂摸底调查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党政机关食堂摸底调查的通知》,对全县31处(其中县本级11处,乡镇街道20处)党政机关食堂的名称、地点、提供餐次、就餐人数、预测就餐人数方式、餐厨垃圾量及处理方式、建立餐厨垃圾台账、利用食材边角料、提供小份饭菜、提供打包服务、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设置监督岗、管理方式、管理部门等信息进行了摸底统计。

5、抓好常规性工作的落实。一是扎实开展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季报统计工作。组织全县166个公共机构对国管局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节能数据填报工作,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逻辑性,为年底完成上级制定的“双控”节能目标打好基础。二是“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期间制作宣传图片在办公楼大厅进行了节水宣传。三是整理了本科室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四是对县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中关于公共机构节能方面的进行梳理总结。

二、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我县第三、四季度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确保在数据真实、准确、上报率达100%的基础上完成上级下达的“双控”节能目标任务。

2、认真组织开展“2021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今年节能宣传周时间改为8月份,我们将紧紧围绕今年的节能主题,把倡导节能、低碳、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作为宣传重点,遵循公众参与度高、社会影响面广、与媒体紧密结合、活动集中紧凑等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

3、充分利用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办公群等多种平台,通过分类标示、宣传标语、多媒体宣教等多种方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办公,号召干部职工以实际行动投身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

4、继续深化我县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工作。认真总结已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验,加大在全县学校、医院等重点用能机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本地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条例》和培训工作方案,组织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三、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发展、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与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市州、各部门于20xx年2月底前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xx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xx年年底前要制定本

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xx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采暖、空调等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者进行豪华装修。

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每周少开1天车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认真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五、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条例》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为了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业务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决定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反馈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市州、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向本市州、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措施等工作。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年将对各市州、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登记表.xls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订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康小平

副组:焦剑刘雄辉

成员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统计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信息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杨正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以联席会议方式开展节能管理。联席会议由组负责召集,主要研究确定节能工作规划;安排部署重要节能工作;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制订节能产品采购大纲,协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组织专家指导、验收公共机构建筑节能;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验交流、检查、评比及表彰等工作;研究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节能工作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全区各级公共机构成立本单位节能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单位分管领导,配备节能专干。

三、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公共机构节能要求和指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今年我区公共机构能耗比上年降低5%以上。在全区形成机制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齐抓共管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和监管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发动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30日)

2012年4月上旬,组织召开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大会。动员会后,全区各级公共机构要成立本单位节能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单位分管领导,配备节能专干,分管领导和专干名单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公共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行深入学习,掌握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增强节能意识,使节能成为工作和生活中的自觉行为。

2012年4月30日前由各主管机构组织部署节能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实施。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和抽查。

(二)健全制度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30日)

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制订2012-2013年全区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5月30日前将节能规划印发至各单位执行。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情实际,制定我区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能源消费统计、监督检查、表彰评比、责任追查等制度,经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2012年6月底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单位2012-2013年节能规划,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并完善节水、节电、节油、节约燃气等日常管理制度及用能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节能工作规范化。

(三)整体推进阶段(2012年7月1日-2013年2月29日)

从2012年7月开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进入整体实施阶段。各单位要按照节能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落实。

1、2012年7月,集中开展节能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网络、通信、宣传册、公共宣传橱窗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知识。教育、卫生等系统所属各类公共机构,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2、2012年10月,组织各公共机构完成2010-2012年度用能统计、汇总,建立用能数据台账。组织区相关部门依据用能统计结果,结合各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初步测算各项能源消耗定额。

3、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节能改造计划,每年至少确定一个节能改造项目,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的要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4、组织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对全区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油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5、开展年度节能考评。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底组织有关单位对本级所有公共机构开展以节电、节水、节油、节约燃气为重点的用能考评,掌握用能基本情况。

6、开展年度节能表彰活动。每年年底召开节能表彰大会,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不重视节能工作、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通报节能管理情况。

(二)建立用能数据统计与公示制度。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并对各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节能考评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工作考评。重点考评组织领导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节能目标落实情况,具体节能考评标准及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四)建立用能奖惩制度。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重视节能工作、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强化节能意识,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节能责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作为各公共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协作,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管理。要突出抓好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节能管理,明确责任,认真抓好经常性的节能管理工作,做到处处节约,时时节约,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要坚持统筹兼顾,把节能管理与其他事务工作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机关建设科学和谐发展。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节能目标:我市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是:全市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人均指标要在年基础上降低5%。

二、任务分解:年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电、用水、用汽和用油人均耗能和单位建筑面积耗能比上年度下降5%。要求各公共机构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再分解落实,确保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实现。

三、重点工作: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公车节油。

(一)节约用电

1、空调系统节电。我市所有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逐步淘汰陈旧落后高耗能空调设备。

2、照明系统节电。进行用电线路改造,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用电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各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应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除阴雨天气外,原则上白天不使用照明灯具;夜间加班后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对公共区域进行照明控制系统改造,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机关办公区及办公楼公共场所照明限时开启、间隔开灯,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庆典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3、办公设备节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及传真等办公设备不用时,应随时关闭;长时间未使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等大功率、高能耗电器。

4、电梯系统节电。要科学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办公区内三层以下(含三层)停开电梯,工作日上、下班前后半小时内,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其余时间只保留一部电梯运行;节假日停用或保留一部电梯运行。积极开展电梯节能改造,降低能耗。

(二)节约用水

1、强化节水意识。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维护和改造,景观、浇花用水与中水利用有效结合起来,循环使用;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切实做到节约每一滴水,使机关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

2、强化用水管理。坚决杜绝长流水,严格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加强用水量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逐步开展节水龙头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水耗。

(三)公车节油

各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配备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车辆。加强公车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进一步降低燃油消耗;建立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档案,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监督,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各项公车管理制度,大力倡导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节能管理体制,认真落实节能计划,实行节能目标管理,完善能耗统计和监测体系,制定能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节能的各项工作落实,逐步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体系,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完成节能目标,年度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实施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完善节能管理体制。按照《条例》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理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与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统计局、质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完善各级节能联络员制度,积极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对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认真落实节能计划。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级、本单位(系统)-年节能计划。要按照节能量化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进一步量化、细化,切实抓好节油、节电、节水等重点内容,并注重做好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规划的衔接,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和可操作性。

(四)严格实行节能目标管理。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应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评的内容。按照节能计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明确节能责任,并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

(五)完善能耗统计和监测体系。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做好对能耗数据的采集、监测、诊断和分析。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季度单位能源消耗报表。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及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署“十二五”和今年的工作。刚才,新来秘书长在总结回顾“”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各级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期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经费为重点,从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实施节能改造、强化目标责任等方面,多策并举,狠抓落实,使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节能减排工作水平显著提高,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较好地完成了“”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与年相比,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21.61%。其中,单位面积电耗下降22.46%,人均水耗下降20.76%,车均油耗下降21.48%。可以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作出了表率。客观的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但是我们在困难面前没有退步,而是积极开拓进取,使我市的各项工作进入到全省的先进行列。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公共机构能耗总体上依然偏高;能源审计、能耗定额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项工作相对滞后;个别部门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单位节能管理部门业务能力不强;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改造、监控平台建设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能源的推广应用等专项工作任务还很重。

大家知道,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郑重承诺,到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推进节能减排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给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当前,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各级各类公共机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坚持勤俭行政,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快推进我市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义重大。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极端重要性,紧密围绕《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任务和今年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在年基础上降低4%的目标,抓好节电节水、节油节气、节材节煤等重点环节,开展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节能改造项目建设,全面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健全规章制度。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从源头抓起、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的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建立健全能耗统计管理体系和报告公示制度。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内容,确保考核全面、科学公正。要强化节能工作管理,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严格执行能源费用支出预算,控制能源消耗成本,建立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从每个岗位抓起,切实降低机关能源消耗。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提供节能改造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共机构加强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办法。

(二)要科学编制规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要求,编制本地本部门的节能规划。在规划编制中,要做好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注重政策性、导向性和操作性,做好与本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节能规划的衔接,结合本地、本部门用能现状,制定节能目标指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各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用能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完成。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各地对合同能源管理要做一个认真的规划,对实施单位要认真考评资质,对经营的节能产品要有鉴别,考察其先进性和可靠性,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指导,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完善统计体系。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我们基本规范了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初步建立了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平台,实现了全市公共机构按季分层报送体系,但统计口径仍不一致、统计方法不够规范、统计制度还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能耗统计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大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确保能源统计工作布置和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全部统计数据都数出有据,来源可靠。

(四)要抓好项目建设。要尽快建成一批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和单位,总结推广节能经验。发改、住建部门要争取国家的各种节能的特别是建筑节能的项目能够在落户,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的补贴和补助。争取在我市的立项规模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要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结合办公楼建筑结构、建造年代等实际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减排改造,逐步完成现有建筑采暖设施、围护结构的改造;对新建建筑要严格实行节能评审制度,确保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标准。

三、加强领导,确保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公共机构节能,是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努力开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一把手全面负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

(一)要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公共机构积极主动工作的长效机制。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得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机关事务和发改、监察、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要强化督促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明确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按照能耗统计、审计、监管、考核等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对不达标的县(市、区)、市直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实行问责,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工作优秀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举报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并依法依规查处。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公共机构要通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节能知识,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资源浪费行为,提高干部职工的能源忧患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节能的浓厚氛围。党政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机关节能活动,以实际行动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表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节能意识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全民节能行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十三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一)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截止2019年我县共有公共机构115家,总建筑面积30.36万平方米,用能人数40621人,公务用车229辆。2019年,全县公共机构用能总量1174.52吨标煤,用电总量526.25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129.55千瓦时;用水总量28.34万立方米,人均用水6.97立方米;汽车耗油总量46.48万升,车均耗油2030.01升。与2015年相比,人均综合能耗下降32.72%、人均用水下降32.06%、车均用油均下降29.85%。

2.能源消费统计结构明显优化,准确性有所提高。2019年,全县公共机构消费电力占55.07%、汽油占27.99%、柴油占16.94%。与2015年相比,电力上升29.55、汽油下降34.93、柴油上升5.39%。

3.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逐年提高。2019年,人均综合能耗28.91千克标准煤、单位建筑面积能耗1.44千克标准煤、人均用水6.97立方米,较“十二五”末分别下降48.39%、17.39%和32.05%。提前完成“十三五”规划制定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人均用水量下降15%目标。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1、组织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对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成立并及时调整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房管、城管、城乡规划建设、水利、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负责指导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建立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分析研究和通报阶段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难题,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出台了符合单位实际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覆盖县、乡两级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统计员网络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全县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节能工作格局。

2、制度标准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县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关于全县教科文卫体系统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基础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在全县范围内构建了实施有计划、管理有方法、执行有标准的节能工作运行机制,提高了全县节能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3、全县公共机构名录库信息更加精准。以全县机构改革为契机,对全县各级公共机构名称、类型、行政隶属关系、办公地址等信息进行了全面调查整理,及时更新完善了全县公共机构名录库信息,实现了全县公共机构信息全覆盖,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扎实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全县各公共机构通过在办公区、公共场所、职工宿舍区悬挂横幅、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栏和专题网页、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体验活动,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职工节约能源资源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带动全县各公共机构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

2、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示范单位的典型做法,不断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节能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系列活动。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统计队伍建设,提升能源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每年组织一次节能统计员业务培训,十三五期间参训人数超过600人次,学习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和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系统操作。组织全县10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参加国管局和清华大学组织的远程培训。同时积极参与市管局开展的节能培训。

(三)不断强化检查考核监督

1、充分发挥考核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与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对全县120家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了考核,经认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考核佐证材料,结合各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评定优秀等次、合格等次、基本合格等次单位。通过考核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2、积极配合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完成全县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考评和全县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对全县各公共机构节能约束力进一步增强。

(四)积极推广使用节能产品

积极推广国家认可的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型器具、节能设备设施等产品,加大LED照明灯具推广力度,在各级公共机构全面普及LED照明。严格执行政府节能目录采购,优先选购节能产品、节能材料,加快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设备,把好耗能产品入口关。

(五)推进垃圾分类与绿色回收

1、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垃圾分类》公共机构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发挥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实施方案》,在行政综合办公大楼配置了分类垃圾箱六十余个,对全县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查,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了公共机构节能考核。

2、开展绿色回收进机关活动。通过活动积极宣传“资源有限、再生无限”的理念,引导全县干部、职工形成绿色环保、循环利用的办公和生活方式。邀请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对全县公共机构废旧商品进行绿色回收。2018,2019年,约有90余家公共机构参与绿色回收活动,共计回收各类废旧物品11637件,折合折合公益积分约5809分。

(六)推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深化示范单位创建。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创建的引领表率作用,积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明确创建任务、规范创建标准,县行政综合大楼申报部级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县公安局申报省级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预计到2020年创建成功后,实现“县县有示范”的目标,对全社会节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2、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联合县水利局制定下发《县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实施节水改造,完善用水计量器具配备,截止到2019年年底县级公共机构100%建成节水型单位。

(七)开展能源审计节能改造

加强对能源审计结果的运用。结合部级节约型示范创建工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进行能源审计,出具了能源审计报告,本着能源审计只是手段,节能改造才是目的原则,加强对能源审计结果运用力度,计划投资20余万元对县行政综合大楼变压器、照明灯具进行节能改造,对卫生间、水泵房等区域进行节水改造,更换新型节水龙头,能有效节约了能源资源。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县行政综合大楼创建2020年部级节能示范单位,县公安局创建2020年省级节能示范单位,确保创建成功。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由于我市经济总量少,要加快发展必须上一批重工业项目,而目前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如陶瓷、水泥、造纸、铝型材等都是高耗能项目,加大了我市节能工作的压力。2009年,全市节能任务非常艰巨,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一方面必须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为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及省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我市既定的节能任务。

做好2009年全市的节能工作,必须做到“六个结合”,一要把节能工作与促发展结合起来,要把节能作为促发展、拉内需、扩投资、保质量的重要手段,促进全市经济保持快速平稳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相协调;二要把节能工作与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大力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把我市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三要把节能工作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我市传统产业升级和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实现工业化与节能相协调;四要把节能工作与产业转移结合起来,在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中,严把项目的节能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引进高能耗产业,实现产业转移与节能相协调;五要把节能工作与自主创新结合起来,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大节能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自主创新与节能相协调;六要把节能工作与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加强能源资源对外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外行之有效的节能新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实现对外开放与节能相协调。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相关部署,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把节能降耗作为促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3.33%以上的预期目标。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主要任务具体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节能考核体系,推动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指标,实事求是考核企业节能完成情况。针对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造成产品单耗不降反升的情况,对企业*年节能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根据省的要求对企业节能目标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年节能任务。

二是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节能能力。对有专门节能管理人才的重点耗能企业,加大节能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管理水平;对暂时缺乏专门节能管理人员的企业,指导其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改造等工作,确保企业完成既定的节能任务。

(二)实施节能市场化工程,为拉动内需作贡献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耗能产品、设备。要加强节能监管,要求用能单位按照能效标准的要求,淘汰超过能耗的产品、设备,对未超过能效标准但耗能较高的产品、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为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腾出空间。

二是积极推广节能产品及节能先进技术、工艺。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发动和组织企业申报国家节能财政奖励项目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加快推进我市节能技改的步伐。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提高我市节能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服务机构协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政府节能专项资金,加大我市节能技改和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利用节能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增强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和节能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我市节能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等能力和推进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五是继续推动节能对外合作。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港资企业积极申报“清洁生产伙伴计划”资助。

(三)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程

一是指导和督促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抓紧组织完成实施方案,争取尽早取得成果。鼓励实施工作进度较快的试点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因地制宜地提出新一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促进废旧物质回收和再生利用、提高资源生产率为核心,在企业全面开展污染综合治理,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积极推广新技术、工艺或产品创新专利,通过技术进步、改进管理、创新生产和运营模式等途径,在节能、降耗、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上树立行业典范。

二是对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在推进省试点单位工作进度的同时,鼓励开展循环经济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争取*天富新合纤维有限公司和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内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同时建议省撤消*市鼎湖区莲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省循环经济试点计划。

三是组织*高新区制定《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在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循环经济工作的范围及深度。组织园区节能管理部门和企业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参观学习先进经验,探索在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作方式方法。

四是在重点地区和行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计划下半年有针对性在高新区等循环经济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对重点耗能企业、有代表性的港资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促进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水平,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清洁生产企业。

五是在今年5月及10月,组织符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条件的企业及认定期已过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减免税,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四)实施六项行动计划,坚决打好节能攻坚战

1、实施完善节能“三个体系”行动计划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是完善节能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分析,实行“一季一报送、一季一分析”,及时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三是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开展全市以及市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预警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变动趋势。对各重点耗能企业、各地上报的节能统计数据,加强监测,确保数据质量。

2、实施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一是实行企业节能监察行动。制定2009年全市节能监察行动计划,把节能监察任务予以分解落实,发挥市、县(市、区)两级积极性,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推动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节能目标完成不理想、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耗能企业作为重点的节能监察对象。

二是开展节能专项监察检查。根据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能耗限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实情况等专项节能监察行动和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情况等节能专项检查活动,依法促进各项节能法规、标准以及政策的落实。

三是加大节能惩处力度。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市通报各地节能监察进展情况。落实惩处措施,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实施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和统计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重新填报,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

二是组织对新纳入的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写节能规划,下达节能目标,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切实纳入当地节能部门的管理。

三是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夯实节能统计、计量等基础,积极帮助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确保企业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

4、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行动计划。

一是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每周少开一天车、减少电梯使用、普及使用节能产品等十一项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二是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及早筹划2009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实行分类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市重点耗能企业参加省举办的节能知识培训班,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开展各类的节能培训班,以全面提高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

5、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按照省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承担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牵头工作。建立由各地、各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参加的节能工作体系。

二是编制出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经贸委的要求,编制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

三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状况的调查分析,启动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市节能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四是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全面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提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政策建议。

6、实施节能统筹协调行动计划。

一是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节能形势分析制度,各地经贸部门要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度报送制度,及时通报各地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由于我市经济总量少,要加快发展必须上一批重工业项目,而目前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如陶瓷、水泥、造纸、铝型材等都是高耗能项目,加大了我市节能工作的压力。2009年,全市节能任务非常艰巨,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一方面必须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为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及省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我市既定的节能任务。

做好2009年全市的节能工作,必须做到“六个结合”,一要把节能工作与促发展结合起来,要把节能作为促发展、拉内需、扩投资、保质量的重要手段,促进全市经济保持快速平稳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相协调;二要把节能工作与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大力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把我市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三要把节能工作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我市传统产业升级和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实现工业化与节能相协调;四要把节能工作与产业转移结合起来,在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中,严把项目的节能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引进高能耗产业,实现产业转移与节能相协调;五要把节能工作与自主创新结合起来,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大节能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自主创新与节能相协调;六要把节能工作与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加强能源资源对外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外行之有效的节能新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实现对外开放与节能相协调。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相关部署,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把节能降耗作为促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3.33%以上的预期目标。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主要任务具体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节能考核体系,推动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指标,实事求是考核企业节能完成情况。针对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造成产品单耗不降反升的情况,对企业*年节能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根据省的要求对企业节能目标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年节能任务。

二是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节能能力。对有专门节能管理人才的重点耗能企业,加大节能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管理水平;对暂时缺乏专门节能管理人员的企业,指导其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改造等工作,确保企业完成既定的节能任务。

(二)实施节能市场化工程,为拉动内需作贡献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耗能产品、设备。要加强节能监管,要求用能单位按照能效标准的要求,淘汰超过能耗的产品、设备,对未超过能效标准但耗能较高的产品、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为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腾出空间。

二是积极推广节能产品及节能先进技术、工艺。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发动和组织企业申报国家节能财政奖励项目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加快推进我市节能技改的步伐。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提高我市节能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服务机构协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政府节能专项资金,加大我市节能技改和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利用节能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增强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和节能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我市节能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等能力和推进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五是继续推动节能对外合作。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港资企业积极申报“清洁生产伙伴计划”资助。

(三)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程

一是指导和督促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抓紧组织完成实施方案,争取尽早取得成果。鼓励实施工作进度较快的试点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因地制宜地提出新一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促进废旧物质回收和再生利用、提高资源生产率为核心,在企业全面开展污染综合治理,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积极推广新技术、工艺或产品创新专利,通过技术进步、改进管理、创新生产和运营模式等途径,在节能、降耗、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上树立行业典范。

二是对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在推进省试点单位工作进度的同时,鼓励开展循环经济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争取*天富新合纤维有限公司和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内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同时建议省撤消*市鼎湖区莲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省循环经济试点计划。

三是组织*高新区制定《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在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循环经济工作的范围及深度。组织园区节能管理部门和企业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参观学习先进经验,探索在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作方式方法。

四是在重点地区和行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计划下半年有针对性在高新区等循环经济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对重点耗能企业、有代表性的港资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促进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水平,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清洁生产企业。

五是在今年5月及10月,组织符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条件的企业及认定期已过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减免税,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四)实施六项行动计划,坚决打好节能攻坚战

1、实施完善节能“三个体系”行动计划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是完善节能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分析,实行“一季一报送、一季一分析”,及时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三是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开展全市以及市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预警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变动趋势。对各重点耗能企业、各地上报的节能统计数据,加强监测,确保数据质量。

2、实施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一是实行企业节能监察行动。制定2009年全市节能监察行动计划,把节能监察任务予以分解落实,发挥市、县(市、区)两级积极性,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推动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节能目标完成不理想、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耗能企业作为重点的节能监察对象。

二是开展节能专项监察检查。根据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能耗限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实情况等专项节能监察行动和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情况等节能专项检查活动,依法促进各项节能法规、标准以及政策的落实。

三是加大节能惩处力度。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市通报各地节能监察进展情况。落实惩处措施,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实施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和统计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重新填报,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

二是组织对新纳入的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写节能规划,下达节能目标,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切实纳入当地节能部门的管理。

三是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夯实节能统计、计量等基础,积极帮助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确保企业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

4、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行动计划。

一是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每周少开一天车、减少电梯使用、普及使用节能产品等十一项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二是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及早筹划2009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实行分类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市重点耗能企业参加省举办的节能知识培训班,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开展各类的节能培训班,以全面提高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

5、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按照省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承担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牵头工作。建立由各地、各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参加的节能工作体系。

二是编制出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经贸委的要求,编制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

三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状况的调查分析,启动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市节能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四是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全面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提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政策建议。

6、实施节能统筹协调行动计划。

一是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节能形势分析制度,各地经贸部门要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度报送制度,及时通报各地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全面客观分析总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末能耗总量、结构和水平,深入分析本级、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发展趋势等,科学编制本级、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合理确定期间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节能重点领域、保障措施,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性、科学性、系统性。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体系

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抓紧将出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公共机构节水节电节油管理制度》、《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督查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电〔〕76号)的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逐条逐项检查对照,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本级、本部门、本系统的考核评价、目标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促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进一步强化节能联络员和能耗统计员(以下简称“两员”)制度,在现有“两员”队伍的基础上,切实将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队伍中来,努力形成分管领导主抓,节能负责人主管,“两员”主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机制,畅通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的交流、沟通、反馈渠道,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狠抓能耗统计,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要积极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普查。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摸底、调查、核实本级、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的数量、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基础数据,建立各自的公共机构名录库,准确掌握公共机构的有关能耗数据,实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督、考核的全覆盖,避免漏报、漏管、漏查现象。二是要大力推动公共机构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改造。通过实施节能项目改造,认真开展“三分”能耗统计计量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用能计量的准确性,不断加强日常用能管理。三是要认真做好能耗统计台账。建立健全能耗统计台账制度,做到月月有笔账,月月有比较,月月有分析,确保能耗数据真实、完整,如实反映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四是要按时报送能耗报表和能耗分析报告。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按时汇总、报送能耗统计报表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确保全市能耗统计数据按期汇总上报。

四、拓宽工作思路,推进节能改造

一是争取省上和地方财政支持。在积极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争取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和资金的同时,市、县区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主动与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依据相关政策,争取解决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改造经费。二是积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大力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明确要求市、县区要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研究,认真落实,想法设法安排年度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专项工作经费,并从年开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大力推动“节能型”机关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节能型”机关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在注重日常节水、节电、节油、节煤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节能项目改造工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向省上对口部门争取一点,市上补一点,自己挤一点“三个一点”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节能项目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进照明、空调、采暖、电梯、电热水器等重点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四是认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联系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采取社会化融资方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节能项目改造。今年,市上拟确定10个节能改造项目(八县一区各1个,市直1个)作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试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前期论证等有关准备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抓好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

一是要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覆盖面广、信息传递快的优势,特别是依托“市公共机构节能网”,大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节能先进典型以及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及早谋划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倡议、节能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营造“节约非小事,大家齐参与”的良好氛围。三是要以典型示范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推广各级公共机构在开展节能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模式、不断增强各级公共机构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上新水平。四是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培训。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人、节能联络员和能耗统计员、物业管理人员、能源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专项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8月12日《人民日报》)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