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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危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市境外波及影响到我市的,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分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市长、分管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市应急办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二)指挥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水务集团董事长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水务集团、电力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本预案的响应和终止,及时了解掌握饮用水源污染重大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3)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按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5)组织指挥饮用水源重大突发污染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三)工作机构

当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时,临时设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1.预防预警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气象局、水务集团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成数据共享的预警平台,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水量水质供给条件的预警监测和有关气象要素的监测,提出预防预警建议意见。

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市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和水务集团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改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启用后备水源地,保证应急水源供给。

3.饮用水保障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局、经信委、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期间启动后备水源地取水设施,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以及其他应急供给饮用水的卫生合格,保证居民饮用水供应。

4.环境监察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物成分、浓度和污染来源的分析,做好对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主要污染源的排污监测;负责应急阶段的环境监管,为应急处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物资供应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6.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7.新闻协调工作小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8.应急保障工作小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经信委、电力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应急经费的落实、应急通讯的畅通和应急电力的供应。

9.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由市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水源地周边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10.专家咨询组:由市科技局、环保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咨询库,专家库专家由国家、省和市三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大学和科研单位专家组成。当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生的等级,迅速组成临时专家咨询组,专家组长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协商确定,由各级卫生防疫、水质检验机构、环保、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企业等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小组成员。专家咨询组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者提供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援和支持等。

(四)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响应,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应急信息,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向公众应急信息。

2.市应急办

(1)负责监督落实和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期间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上报省应急办信息工作;

(2)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应急事项;

(3)承办市政府领导对饮用水污染处置工作相关指示、批示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综合协调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公安局

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响应,重点做好:

(1)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确保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组织工作;

(3)协调消防支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4)调配消防车辆,协助市民政局进行应急供水。

4.市环保局

(1)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将现场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判断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内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

(4)组织监测,负责水质监控断面的设置、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协调相关乡镇(街道)开展应急监控工作,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负责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监测组的联络;

(6)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建议措施。

5.市水利局

(1)在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后,负责提出水文条件预报,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

(2)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3)提出后备水源地启用的时机,采取工程措施启用后备水源地,合理调度水资源,提高后备水源的供给能力,并对后备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4)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6.市卫生局

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响应,重点做好:

(1)负责组织协调防疫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2)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病原体的检测和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对疫情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7.市建设局

(1)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后备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督促自来水企业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

(2)出现饮用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须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8.市安监局

(1)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

(3)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事故调查处理。

9.市发改委

负责水源地水污染事件预测、预警工程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物质的储存、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损失恢复规划和物资保障计划。

10.市经信委

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市通信保障应急响应预案》响应,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11.市科技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响应。

12.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响应,落实相应运输车辆开展应急救援,保障各类应急物资的运输。

13.市商务局

负责紧急情况下商品饮用水及其他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14.市民政局

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响应,在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15.市财政局

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响应,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16.市国土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7.市质监局

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18.市气象局

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气象条件提出控制和减轻水源水质污染的建议。

19.市林业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0.市农业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1.市水务集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应对工作。

22.电力局

负责保证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的电力供应。

(五)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三、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红色预警)

1.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超标,导致汤浦水库取水中断;

2.因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汤浦水库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汤浦水库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

(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1.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超标,导致县级城市供水中断;

2.因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

(三)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1.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物质等严重超标,导致乡镇供水中断;

2.因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乡镇水源地上游,将造成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断;

(四)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因饮用水源污染给饮用水源地水质带来安全隐患的,除Ⅰ级、Ⅱ级、Ⅲ级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预警预防

(一)预防措施

预防工作应坚持“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

1.把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开展饮用水源供给保证和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构建应急供水安全工程体系,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快建设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其附近主要入湖、入江、入库河流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监测,对于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做到早掌握、早预防。

3.摸清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地周边企业、重点企业、油库等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6.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备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备用水源)水域从事围网养殖。

7.做好战略备用水源地规划,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预测预警

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监测数据显示异常,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

根据发现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市环保局和饮用水源所在地县(市)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根据监测数据对可能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级别进行预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预测和预警信息应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2.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突发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都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发生泄露、污染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高低,都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报后要求当地环保部门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可先越级上报,随即再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补报。

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注明报告时间;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转化与

1.预警级别的确定

市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2.预警级别的转化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之间转化,也可跳级进行。

3.预警级别的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预警,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

Ⅱ级(橙色)预警,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

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环保局或事件发生地县(市)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

(四)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方案;

2.相应预警公告;

3.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五)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应急供水坚持“属地为主、重点保障”的原则,通过合理调度,尽可能保障所有用户有序用水。在无法保障全部用户用水时,要确保居民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重点保障饭店宾馆等服务业基本用水;重点保障学校、医院、部队等社会重点事业单位的食堂用水;重点保障城乡运行生命线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外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用水;优先保障市区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合理用水。

(二)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由市政府决定、市长签发,并报省政府批准或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红色或橙色紧急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同时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有关方案和相应级别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兄弟城市、外地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军队紧急支援。

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黄色预警信号,同时市应急指挥部Ⅲ级响应,并按有关方案迅速组织实施。

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环保局或事件发生地县(市)政府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蓝色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同时Ⅳ级响应,并按有关方案迅速组织实施。

(三)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修改、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人员责任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应急物资和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向有关方面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决定紧急处置水源污染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指挥协调

1.现场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指挥工作,指挥现场人员按预案和规程迅速展开工作;向有关人员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随时调用所需人员参与应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同、有条不紊。

2.现场协调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协调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设施,为救援人员协调提供安全保障;协调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向专家组通报应急状态和应急信息,特别是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及时听取专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积极协调专家参与供水水质情况、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艺改进、水源地环境保护、跨流域调水、临时启用地下水等重大决策措施上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3.召开现场办公会

召开各种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员一切所需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五)紧急处置

1.处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须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止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扩大。如果是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要求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样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饮用水源地水体已受到污染,参与饮用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进行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2.应急监测

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和市水务集团都负有供水质量应急监测责任,对水源地水质、水文状况、自来水出厂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水进行不间断的监测。Ⅰ级和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全市各网点的监测,至少每2小时取样化验一次,保证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COD指标以及自来水各饮用指标每2小时报告一次。有关技术负责人和指挥部领导要不间断地深入水厂、水源面亲自查看,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掌握监测结果,并及时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判断和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应急监察

市监察局组成应急监察组,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的监察工作。事件发生地环保主管部门监察室配合应急监察组工作。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监察任务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监督、协助、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做好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安全与防护

1.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媒体等宣传渠道,向群众宣传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散;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为群众提供饮用水、食物。

2.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七)扩大应急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且连续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市处置遇到较大困难时,要及时向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兄弟城市、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大中型企业发出求援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国家和外事机构向国际友好城市和单位及个人发出求援信息,争取国际支援。

(八)信息

为保障信息的准确无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关重要信息的必须经市政府认定,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应及时、准确,供水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传播与突发供水危机有关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和预警号令,随着事态发展和处置进程,逐步详细信息和预警转换号令,及时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

六、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预警号令机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向社会宣布解除号令,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二)终止应急响应

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经评估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2.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三)后期处理

1.善后处置

污染事件发生地政府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2.费用清算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危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污染发生地居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综合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报告。综合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日、20日、15日和10日内完成。

综合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生地政府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政府。

根据实践经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七、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子方案做好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要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保障措施,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一)队伍保障

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供给保障队伍,根据事件发生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随时调用。

1.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由城市供水、供电行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应急保障和支援队伍:由各应急职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半专业性力量组成,平时要做好各项计划准备,必要时也可临时从社会征集。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环保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并与水利、供水、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对供水危机进行应急处置。

(二)技术保障

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的监测、化验、试验分队和专家库都是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要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技术信息和人力帮助,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专家组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和水质情况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有关单位要进一步配备先进监测和分析处理仪器设备,为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交通和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依法实施通航管制,落实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相关县(市)政府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四)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期间,各通信公司要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市政府的批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五)医疗卫生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危机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六)社会稳定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稳定保障,武警市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群防联防,配合公安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严惩借供水危机造谣生事、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七)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的需求。

1.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由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和事发地区群众日常用水的市场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应急物资的调用,由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动员能力,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同时,积极探索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之间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八)资金保障

政府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九)教育和培训

市环保局会同宣传、教育、文广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节水、环保、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减灾等基本常识,增强市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方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确保质量,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十)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奖惩与责任追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预防或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三)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由市环保局及时修订。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各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局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市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

3、凡发现本辖区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市环保局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处理,不得瞒报、漏报。

六、本预案自之日起执行

为保障我区饮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为防止和妥善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本预案。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局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市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函[]222号)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活动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1.4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

1.5适用范围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所划定的范围,市内一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1.6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重要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1.6.3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6.4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部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提供必要的物资及技术保障等;

(2)统一协调,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3)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对外统一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协调联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参考专家组意见及时制定处理意见。

2.1.3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或市卫生局局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四区、三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4)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后勤物资供应小组、信息通信保障小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

2.1.4专家技术组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环保部门(市环保局)

受理饮用水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2.2公安部门(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加强消防措施,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卫生部门(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有效支持。

2.2.4水利部门(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工作等;组织事故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2.2.5安监部门(市安监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6农牧部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7交通部门(市交通局)

负责有关运输秩序的维护,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道路,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2.2.8财政部门(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2.9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2.10商务部门(市商务局)

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2.2.11气象部门(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2.12林业部门(市林业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调部门机构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地动物及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13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

出现事故时,及时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水库等饮用水源地的水污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水库等水工程相关资料。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各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水利部门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急需省环保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区县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或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事件,可以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省环保厅;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4.3.2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参照《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生产技术工艺、环保设施等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察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队伍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因辐射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察组由省环境辐射管理站及事发地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组成。

应急监察队伍服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整改及恢复的督促、落实工作。

4.6应急监测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4.6.1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通报与信息

4.7.1事件的通报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5.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负责撰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5.3.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3.4根据实践经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县突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的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应当建立一支常抓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区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人员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检测人员培训。

6.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污染区域转移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书籍及宣传品,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9.2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9.3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0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7.2保险

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奖励与追究按《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交流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切实加强了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生活污染、面源污染、水源地水质污染、缺乏备用水源、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镇街、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切实抓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加强监管,共同维护饮用水源安全

一是彻底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各镇街、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规码头、畜禽养殖场、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燃油机动船舶、餐饮娱乐船等污染源,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源区内承包养鱼、肥水养鱼、喷施除草剂及相关化学制剂、农药、化肥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收运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保护区内倾倒任何垃圾,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污染源。

二是切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源陆域200米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是严格项目审批。禁止审批有可能对饮用水源地造成污染隐患的旅游、餐饮(含农家乐)、娱乐、工业、养殖和新建废水不能外排的商住楼(含水库管理房)等项目的开发。

四是着力调整和优化供水水源结构。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源的,要及时采取调整取水点或实施供水资源整合等措施,解决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饮用水源保护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镇街、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饮水安全。

区环保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定期对城市、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监督、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管理和水源的日常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指导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水库管理所的监管,做好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饮用水源保护区动态变化,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

区安监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企业配套建设安全应急处理设施,防止因安全事故诱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末梢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和监督管理。

区农委要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等管理,取缔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防止种、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地。

区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区交通局、公安局负责牵头交通安全事故污染处置,避免污染饮用水源地,制定危化品危废运输线路时,应综合考虑饮水源保护。

各供水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制水质量,确保饮水安全。

各镇街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饮用水源质量负责,完成现有污染源的清理整治,落实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桩,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同时加快场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快备用水源建设步伐。

各镇街和各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镇街要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应急预案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镇政府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突出解决目前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清除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隐患和污染源,推进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切实落实确保水质安全的各种长治久安措施,确保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要按要求每季度对全市2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各自来水厂每天要对水源水质情况进行常规监测。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的要求,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划定范围包括以取水口为中心的水域或陆域。饮用水源地为水库的,水库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为水库全部水域,陆域保护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的集雨区。河段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二级保护区再向两侧纵深发展(可以岔口、闸为界,根据各自水域区的实际情况而定),陆域保护区范围以相应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后退50米以内(陆域高于岸面标高的则以集雨区域的分水线为界)。

2.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各自来水厂都要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设置要显目。

3.建立饮用水应急预案。各自来水厂要根据自身实际及可能发生污染的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有组织领导,建立具体网络图,明确人员、职责和联系方式;要明确事故的内容,如自来水供水安全(包括供水与抢修)、消防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等;要有应急预案体系和设备,如车辆、个人安全器具等;建立应急预案内容要齐全,考虑要细致,程序要清楚。

(三)加大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力度

1.工业污染整治。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增污染源,已有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2.生活污染整治。按照生活污水不能流入饮用水源地的要求,对部分生活污水进入饮用水源地的,要实行改道工程,并及时清理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

3.船舶污染整治。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已有的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

4.养殖污染整治。加强对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殖;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经营性畜禽养殖,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已有的必须实现治理达标。

(四)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工程建设

我市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要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实施底泥清淤工程、疏浚新开河工程、建设环荡防护林带等生态工程,确保区域供水安全。指前二水厂要实施引水工程。缺水较重的地区要实施深井取水工程。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准备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认真搞好宣传动员,讲清饮用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认真排查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具体的整改实施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各自来水厂要根据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工作,确保各镇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整治工作到位。

3.考核验收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要在10月底前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1月初对各镇自来水厂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2.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

完成临海溪口水库、三门白溪水库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在去年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结合今年我市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进一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创建和保护工作,试行划定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完成黄岩西溪水库、天台龙珠潭水库等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的创建工作。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

全面完成省饮用水环境质量自动站建设计划;完善水质监测;确保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各级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水质继续保持稳定。有效保障我市饮用水安全,为上海世博会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责任,落实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禁止准入要求,严把饮用水源地周边及上游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加强污染防治,限期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在一级保护区建设围栏,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继续推进饮用水源地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改道工程,将生活废水输送到饮用水源下游进行处理;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测土配方科学施肥,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水源监察监测工作。抓住上海世博会安全保障契机,加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健全饮用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医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或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察,做到预防在先,工作在前,确保饮水安全。在3月15日至10月31日世博会期间实行周专报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要于每周五下午5点前向我局监察支队上报本周工作情况。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计划,并完善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及当地政府。完善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例行监测、巡查监测、应急监测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抽查制度,推进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向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源地延伸。在藻类高发时节,要加密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动态,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防范极端事件,确保水质安全。鼓励环保技术人员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及藻类防控科学研究,提升饮用水源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地内护栏、界碑、告示牌、警示牌等宣传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新创建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和管理相关标志。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进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生态移民和退耕还林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逐步改善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编制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中长期规划,勘测、分析、研究长潭水库底泥淤积现状,编制长潭水库底泥清淤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长潭水库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启动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潭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水源水质;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1、前言

胜利油田地处黄河两岸、渤海之滨的黄河三角洲冲积平原上,所在地区每年大约有3亿m3的地表径流,但由于土地盐碱化,致使地表径流水质变差,无饮用价值,大部分浅层地下水矿化度在5―20g/l,个别地区高达100g/l,不能直接饮用和灌溉,深层地下水含氟、碘量超过人畜饮用标准,开发利用困难,恶劣的自然条件决定了地区95%以上的用水由黄河水供给,而随着黄河水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黄河两岸引黄水量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扩大,黄河下游来水量呈逐渐减少趋势。

2、影响因素调查

近年来,随着沿黄地区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黄河面临着日益加重的污染问题。据胜利油田水质化验数据显示黄河水东营段氮、磷、有机物等指标含量逐年升高。对后续净水生产过程和净水水质都带来不利影响,如何在水量、水质两方面保证区域水源的水安全是我们将长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胜利油田供水系统的特殊性,从黄河取水,经过渠道输送到沉沙池,提升进入沉沙池沉沙后再提升入库,水库蓄水后供应水厂。其中输水渠道大部分经过村镇、采油区等,存在周边排雨水、生活污水、输油管线泄露等问题,沉沙池和水库周边存在农业开发、水面养殖、井场采油输油等现象。

2.1黄河水质污染

目前我国缺水城市有300多座,受影响人口在1亿以上;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是很突出的问题,并有增加的趋势,致使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受到影响,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目前,黄河流域水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已由上个世纪80年代每年平均20亿吨激增至现在年排放达到40亿吨,每年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140万吨上下,氨氮排放量每年是14万吨,分别超过了黄河水环境容量的1/3左右和2.5倍左右;黄河五类、劣五类水质所占比重居高不下,因水质恶化而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劣五类水体占到四成至五成,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2.2输水渠道水质污染

因引蓄水系统和油气生产设施互相交叉布置,如位于黄河岸滩的西河口取水口、丁字路取水口上游均有穿越黄河的油管线,引水渠系上也有不少油气管线穿越,如孤东水库引水渠系的丁字路引黄输沙渠穿渠油管在2007、2008年出现漏油,胜利输水渠道和曹店输水渠道也多次发生油管线漏油的问题,因提升泵房值班人员发现及时,采取停泵措施才避免污染水进入沉沙池。

2.3沉沙池和水库水质污染

饮用水源地保护是关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水源管理工作内容。目前油田水库、沉沙池、渠道范围内共有油气井51口,很容易发生水体大面积污染的风险。

3、水质应急处理措施

3.1水源水质污染处置

水源单位应执行引水计划并根据渠系构成与水质检验情况制定引水方案,如需弃水时,应由水源管理单位制定弃水方案,上报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如黄河水质达不到标准要求,应由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引水方案,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当黄河水体发生严重污染,水库应立即停止引水,并进行水质检测,以确定污染性。当水库已引入污染水,水库停止供水,在向指挥中心报告的同时,对水库水的水质进行整体评价,符合原水水质标准时,再恢复供水,不符合原水水质标准,迅速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3.2油气井泄漏事故处置

发出重大污染事故警报后,基层抢险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清污染源和污染状况,制定初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组织人员消除污染源,制止污染继续发生,对现场隔离,对污染物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如发生油气井大面积严重污染事故,迅速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区域,同时封锁所有入口,严禁人员进入,同时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等待援助。如污染源距离工作生产区域较近,要立即切断电源,杜绝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留守人员要佩戴防毒面积,以保证安全。待环保专业人员来到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协助其对现场采取封锁、隔离、清除等措施,确保污染范围不扩散,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水质检测,确认原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3.3渠道水质污染处置

当渠道内发生农田农药流入渠道和人为倾倒垃圾的情况时,由渠道管辖单位依据应急措施进行现场处理。严禁在渠道范围内倾倒废物废水,并及时清理现场,减少渠道水质污染。

3.4水库库区人为污染处置

由水源管理单位依据本单位应急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制约养殖人员,做好日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严禁在水库内投放饵料,机动船只不得随意排放废油废水,养殖人员不得在库区内乱扔垃圾废物,如发现有污染现象发生,由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并做好备案。

4、结论

4.1为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要加强对水库沉砂池等重要水源地的风险与安全隐患的识别与治理,建立并完善水质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并科学评价,确保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充分性。

4.2应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必要的人、财、物等应急准备力量,做好应急抢险、抢修及检测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程机具、备用通信设备和氰化物、砷化物检测试纸等水质分析检测设备等。

4.3应通过设立警示牌、警示桩、开挖截渗沟、建立封闭围栏、种植树木、安装自动化监控设施等综合防护措施建设,逐步实现水源地封闭管理。同时加强水源水质在线监测与预警系统,为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 风险防范 建设研究

中图分类号:X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a)-0000-00

南京是中国东部地区的综合性工业基地、重要的交通枢纽、通讯中心和科教文化中心,具有“承东启西、承南接北”的区位优势。目前的支柱产业为电子、汽车、石化、钢铁、电力等。由于产业带多集中于长江沿岸区域,这样的产业结构布局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风险防范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建设,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预防和应对各类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事件是十分必要的。

1 水源地环境现状概述

1.1水源地及主要水厂概况

南京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10处,其中长江南京段8处(其中3处为备用水源地),另有水库型水源地1处,湖泊型水源地1处。水源地基本情况见表1-1:

表1-1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类别 水源地名称 水厂名称 类型 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夹江水源地 城南水厂 河流型 旬测

月测 水厂旬测: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氟化物。水源地月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3前35项,计64项;6月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特定项目(80项)全分析,对检出的有机物和重金属每月监测。

2 北河口水厂

3 江宁区水厂

4 燕子矶水源地 城北水厂 河流型

5 上元门水厂

6 八卦洲(左汊)上坝水源地 远古水厂 河流型

7 江浦、浦口水源地 江浦水厂 河流型

8 浦口水厂 河流型

9 中山水库及东屏湖水源地 溧水县水厂 水库型

10 固城湖水源地 高淳县水厂 湖泊型

11 江宁子汇洲水源地 江宁滨江水厂 河流型

12 备用水源地 龙潭备用水源地 暂无 河流型 每年一次,6月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3,共109项

13 八卦洲(主江段)备用水源地 暂无 河流型

14 桥林备用水源地 暂无 河流型

1.2饮用水源水质现状

南京市2011年开始组织市、区(县)环境监测站对全市各类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了例行监测和普查工作;2012年镇江、柳州等地发生水源污染事件后,部分水厂又增加了水质自动站在线生物毒性监测仪。监测结果表明,2011-2013年,南京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标准、表2和表3标准值,水质达标率持续稳定在100%。

2水源地环境风险分析

2.1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2011年-2013年,南京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固城湖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除龙潭备用饮用水源地外,保护区范围内无工业废水排口,污染源结构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中山水库及方便水库处于中营养化程度,污染源结构以非点源污染为主。长江南京段八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夹江饮用水源地、江浦、浦口饮用水源地、江宁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八卦洲(主江段)备用水源地污染源结构以非点源污染为主,其余四个饮用水源地以工业污染为主。

2.2固定源环境风险分析

固定源环境风险主要分布在长江南京段上的八个饮用水源地,湖库型水源地具有环境风险的固定源较少。长江南京段有中石化过江油料管道1条,天然气输送管1条;共有危险品码头82个,主要集中在八卦洲左汊江段和南京长江四桥南岸附近,主要危险源为油类和化学品,年吞吐量达到4千万吨。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金陵石化烷基苯厂、金陵石化南京炼油厂、金陵石化化肥厂、南京市石油公司栖霞油库等大型企业危险物质储存量超过《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中的危险源识别量,为重大危险源。

此外,长江南京段8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存在着大量的加油站、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排口,对长江水质有较大的潜在威胁。

2.3面源环境风险分析

面源污染主要存在于湖库型水源地,其主要环境风险来自分散式畜禽养殖污染源产生的藻类及其代谢产物和水产养殖污染源产生的“渔药”类微量有机污染物。

虽然固城湖及中山、方便水库水源地目前水质相对较好,但氮、磷等营养元素指标存在超标现象。由此可以判定,在适当的气温、环境条件下,水源地极可能会爆发大规模的藻类水华现象,现阶段水厂的应对措施尚不能完全有效应对水源水中的藻类问题。

水产养殖过程中比较常用的“渔药”包括抗生素、消毒剂、除草剂。这些物质如果使用不当,会进入水源地造成水源水的污染,进而影响水厂出水水质。

2.4环境监管及应急能力分析

南京市已建立了较全面的应急保障机制。在夹江饮用水源地的上游建立了水质自动站,实现了饮用水源地水质远程自动监控。市、区县环保部门和供水企业还分别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对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控。2010年编制的《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0] 86号),建立了沿江化工行业危险污染源档案库,沿江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部编制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还印发了《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规范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的操作流程及部门职责。

2.5环境风险等级评估

目前,南京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无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制造等行业的污染源;长江南京段取水口附近水体扩散能力较好,湖库取水口附近水体扩散能力一般;中山水库及方便水库水源地因污染源结构以非点源为主,无主要污染源。

综合水源地环境现状及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可得出南京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等级为三级,风险一般。

3水源地风险防范建设研究

3.1预警体系建设研究

(1)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要加强环保、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

(3)要加强环境监管预警,强化以市、区两级和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的事故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3.2工程建设项目研究

(1)备用水源地工程建设:南京市饮用水源地水源单一,应急水源地未建立问题随着南京社会经济发展将会日显突出。可考虑选用江南石臼湖、江北金牛山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综合考虑建闸保水、清除围网养殖等措施,保障备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2)预警断面建设:应根据需要,选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城市总排口、排污单位污水排污口、经常发生翻车(船)事故的路、桥和危化品运输码头下游沟、渠、支流等临 近断面、两条支流汇合断面以及水源地直接连接水体设立预警断面。

(3)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工程建设:应优化连接水体尤其是水源地直接连接水体供水排水格局,布设防风险措施。结合江河湖库的水利工程、风险防控工程、闸 坝的启用关停等情况对连接水体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合理的污染防控方案。当事故污水进入连接水体后,通过采取防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3.3存在问题及困难

(1)水源结构单一。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南京市以长江作为全市主要供水水源,固城湖和中山、金牛等湖泊、水库作为补充水源及应急备用水源。对长江水源高依赖程度同时也是南京饮用水应急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2)长江饮用水源地存在污染隐患。南京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为开放式水源地,上下游工业企业、码头林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问题不容忽视。水上交通运输的易燃易爆品、石化产品、有毒有害危险品等也威胁到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3)湖库型水源地水量不足。以固城湖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的高淳区及以中山、方便水库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溧水区,湖库水量现状均基本能满足县城供水的需要,但水量不足以向外辐射。随着南京市区域供水工程实施,长江供水覆盖面增加,溧水、高淳区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由将由湖库型转为长江河道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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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燕宁. 加强南京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9,33(1):43-45

[3]丁仲平,景卫华,陈辉. 长江南京段水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思考[J].水电能源科学,2009,27(2):136-138

[4]刘继莉.吉林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评估与管理对策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0

[5]殷振华,夏健伟,夏豪刚.长江苏州段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风险及防控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3:56-58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长江 南京段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111-01

南京地处长江下游平原,是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长江南京段自西向东贯穿全市,岸线全长近200 km,城北、城南主要的工业生活用水取水口均设置在长江两岸,长江在南京城市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长江南京段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很大压力。

1 水环境状况概述

1.1 干流水质概况

长江南京段上起江宁区和尚港、下迄栖霞区大道河口,全长98 km,平均水深超过15 m,江面宽阔,支流众多,被誉为“黄金水道”,是南京市主要的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南京市主要的工业废水受纳水体。

2011-2014年,长江南京段干流水质总体良好,基本达到规划Ⅱ类水质功能标准。主要污染物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年度变化不大。各主要监测断面水质总体无显著差异,丰、平、枯水期水质分布无显著差异。综合污染指数总体无变化,水质基本稳定。

1.2 饮用水源保护区概况

长江南京段共设置八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是江宁子汇洲、夹江、江浦浦口、八卦洲(左汊)上坝、燕子矶、龙潭六个在用水源地,八卦洲(主江段)、桥林两个备用水源地。近三年,长江南京段八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为Ⅲ类水质标准。

1.3 环境污染源概况

目前,除龙潭备用饮用水源地外,长江南京段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工业废水排口,八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夹江饮用水源地、江浦、浦口饮用水源地、江宁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八卦洲(主江段)备用水源地污染源结构以非点源污染为主,其余四个饮用水源地以工业污染为主。

长江南京段有中石化过江油料管道1条,天然气输送管1条;共有危险品码头约80个,主要集中在八卦洲左汊江段和南京长江四桥南岸附近,主要危险源为油类和化学品,年吞吐量达到4千万吨。此外,长江南京段8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存在不少加油站、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排口,对长江水质有较大的潜在威胁。

1.4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概况

目前,南京市已建立了较全面的水源地应急保障机制。市、区县环保部门和供水企业分别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对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控。2010年编制的《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0]86号),建立了沿江化工行业危险污染源档案库,沿江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部编制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环保局2012还印发了《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规范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的操作流程及部门职责。

2 主要环境风险及隐患

2.1 重化产业沿江布局威胁水环境安全

目前,南京市重点工业园区、主要工业企业均采用沿江布局模式,长江沿岸重点工业企业众多,其中大部分属于石油炼制、化学原料加工等重化工业,废水排放量大,成分复杂。石化行业废水排放量比重在总排放量中占比较大。此外,由于重化产业的存在,码头仓储、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配套环节也对长江水安全构成威胁。

2.2 饮用水水源地来源单一

南京市目前暂无与长江相独立的、与主城区居民用水需求相匹配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一旦长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城区及部分郊区县将面临较大的饮用水用水隐患。

2.3 人口快速增长导致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

2014年,南京市常住人口超过了800万,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生活污水排放量也相应增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未来南京市城镇人口将会持续增长,城镇生活污水的快速增长将使得城区水环境质量压力进一步加大,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成为城区河道水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

2.4 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导致部分污水直排入河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地区污水截流收集的管网建设滞后于污水处理厂,导致部分居民生活污水及三产经营性污水直排河道。在部分已经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的区域,旱季基本能够做到污水不下河,但在雨季时仍会出现污水溢流进入河道的状况,特别是降雨量达到中雨级别时,沿河雨污泵站为了城市泄洪需要开闸放水,导致雨污合流的污水进入城市河道。

3 对策和建议

3.1 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

要进一步深化沿江产业布局调整,在前期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沿江产业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同时,加快淘汰落后污染产能,大力推进“三高两低”整治,严格落实“五个最严”制度。进一步严格企业环保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审批、不立项、不提供要素保障,严格控制和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3.2 加强长效管理,系统推进排水管控工作

要按照“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全域统筹、城乡并进”的原则,系统地推进相关工作。通过新建、扩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厂网匹配,污水厂建成后能达到负荷率要求;加强长效管理,确保治水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将已建成管网尽快纳入正常管养,确保污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尽快将建设成果转化为减排效益。

3.3 多措并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设施、监督性监测、执法抽查、节假日飞行检查以及举报等多种有效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杜绝污水排入河道并经内河排入长江。要切实抓好排水监管工作,解决好无序排放、超标排放问题。

3.4 联防联控,提升长江南京段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要加强环境监管预警,强化以市、区两级和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的事故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要与沿江上游相关城市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与上游省市之间的联席会商制度,以保障上游来水水质。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参考文献

[1] 周克梅,陈卫,单国平,等.南京长江水源突发性污染应急水处理技术应用研究[J].给水排水,2007,33(9):13-16.

[2] 陆燕宁.加强南京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9,33(1):43-45.

[3] 丁仲平,景卫华,陈辉.长江南京段水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思考[J].水电能源科学,2009,27(2):136-138.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10篇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水源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通过集中整治,近期内实现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城区饮用水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对省市《紧急通知》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和污染源业主单位保护饮用水源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排查核实污染源。

排查水源及主要工业污染源,根据整治项目,逐一调查核实,并详细排查地区地面水源水厂情况。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由区环保部门牵头对排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治通知,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督查工作组,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由区专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内容

(一)水厂专项整治。地区现有9处饮用水源地和16家水厂(名单附后),对水厂制水工艺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水厂进一步强化制水工艺,在制水环节上保持最高警戒,根据水源地水质波动情况,制定相应应急制水方案,准备应急装备和相关材料,及时调整和优化制水工艺,在确保水质达标的前提下,优化消毒工艺,确保出厂水质达标。取水口应设置明显保护警示标志牌,周围建设护栏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进行封闭管理(长期)。

(二)生活源污染整治。对取水口周围乱搭乱建和排放污水、岸边垃圾堆放等现象进行检查。禁止向水源地倾倒各类垃圾,减少人为活动对水源的影响。

重点抓好新圩村排口整治。该排口强排新圩村约2000人的生活污水、农田回归水和豆制品生产废水。整治通往主河的河道,定期将沟渠内积存的污水通过主河道排灌站排入主河,避免污水对取水口造成影响。主要工程内容为:污水收集管网、排污口截流、污水排灌站等。总投资200万元(近期)。

近期对河附近居民生活废水(包括别墅区、周围饭店)设置隔油沉淀池和化粪池进行处理。长期铺设污水收集管网,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对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陆域内(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范围)居民住宅,工厂、养殖场进行搬迁治理(长期)。

(三)工业污染整治。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上游工业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污水排放、应急预案制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理场所、岸边堆积物等污染隐患控制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整改到位,落实责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严密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严禁在河内运输剧毒化学品。

对经济开发区(筹)以及浦南镇部分企业的紧急整治方案。1、加强源头控制。严禁审批化工等污染项目、近期限批涉水项目,2、对排放工业废水企业立即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少量工业废水排放企业,各自设置废水调节池,由专车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②对排水量大的企业便于治理的企业,采取治理,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③对现有该地区化工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搬迁。所有排水企业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前不得对外排放废水。

(四)加快浦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的污水截流管网建设。计划年5月份开工,目前已投入1400万元。年底建成浦南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五)农业面源整治。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围垦河道、围网或网箱养殖、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和鱼罾、鱼簖渔业捕捞,饮用水源上游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实现治理达标。切实加强农田回归水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水、合理使用农药,将农田回归水就近引用,防止农田回归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源。

(六)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完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体系,落实值班应急、信息报告、巡查和应急处理制度,妥善应对饮用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落实专人巡查。明确饮用水源地河段负责制度,指定专人巡查值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五、工作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饮用水源地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区政府成立饮用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王友君担任,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全区饮用水源地保护日常工作。

2、营造氛围,深入宣传。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要将与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出动宣传车辆、制作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重点对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人民群众保护饮用水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3、协调配合,明确责任。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区政府为确保城区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清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区环保局、建设、农水、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及时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各种行为,加大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全区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完成。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11篇

    地震之后急需展开环境应急监测

    一、地震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1)城市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城市里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化肥、制药等行业以及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贮存着大量的酸、碱、光气、氯气、石油类物质以及其他化学品,多用卧式贮罐,在露天或罩棚内贮存。如果贮罐没有进行固定,地震时有可能会造成罐体翻滚、管路破损,导致罐内物质泄漏或流洒。城市中的剧毒药品,除各科研、教学和工厂实验室有少量储存外,主要集中在有关的工厂和化工仓库。这类剧毒药品如果没有进行特殊管理,地震时一旦发生库房倒塌或包装破坏,就可能造成火烧、水淹、雨淋及散失。在这次特大地震中,什邡荣化液氨化工厂和什邡市莹丰镇金溪化工厂就发生了液氨泄漏事故。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被破坏

    地震强大的扭曲力很容易使城市排污管道破裂,造成大量污水四溢,弥漫于城市之中,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可能对污水处理厂造成严重破坏,削弱城市处理废水的能力,间接地影响城市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引起地表水环境的恶化。

    (3)细菌和病毒从实验室外溢

    城市中保存的细菌和病毒,主要集中在有关的科研和防疫单位。菌种的种类和毒株虽很多,但数量都不大,一般存放在电冰箱内,地震时只要冰箱不被破坏就不致于外溢。但临时保存的菌种、病毒株多存放在玻璃试管、玻璃皿或玻璃瓶内,一旦遇到破坏性地震,试管、器皿被打破,就有可能外溢,造成传染。

    (4)放射性物质泄漏

    放射源主要集中在核电站、辐射防护研究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次分布于煤田地质勘探、医疗防疫单位,教学和生产单位较少存放。目前,我国核电站都是按照很高的抗震级别来建造的,抗震系统完善,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但其他放射源则分布较散,一旦在工作时发生地震,或者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包装、贮存,就有可能会对空气和水造成污染。

    (5)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可能引起的污染

    地震造成地面裂缝、塌陷,喷水冒砂等地面破坏,容易使原本填埋于土地深处的垃圾裸露于地表,引起环境污染。如果遇到阴雨天气或者城市水灾,将可能使这些垃圾四处漂浮、腐败,滋生有害微生物或渗出有毒有害物质。一旦地震造成尾矿库破坏,大量矿石废渣含有的重金属将可能造成水体以及土壤污染,对人体造成持久危害。

    (6)火灾和水灾造成的污染

    发生地震很容易引起城市大火,大量塑料质地的建筑材料、电线、油料、化学纤维的焚烧会造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给城市大气带来严重污染。如果遇到自来水管道破裂或者阴雨天气,将会造成这些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土壤、地下水,造成持久污染。如果地震引发了海啸,或山崩壅塞河道,或扭曲、破坏堤坝造成河流水库决口,淹没了城市,将会对城市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一旦发生水灾,将会使泄漏的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病毒和细菌随城市污水弥漫于城市,造成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水灾还极易滋生蚊蝇,导致水体中细菌、病毒大量繁殖,引起疫病流行。

    二、应急监测的主要对象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地表水环境

    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应急监测是地震应急监测工作的头等大事,做好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是灾区防疫和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2)城市大气环境

    地震可能会引起工厂、化学品仓库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如果地震引起城市火灾的话,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城市大气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十分必要。

    (3)辐射源

    地震中可能会造成放射性污染,开展对辐射源的监测很有必要。

    (4)土壤与地下水

    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的破坏以及水灾,可能会造成土地和地下水污染。如果农业用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将会给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人畜正常饮水带来威胁。

    做好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一、主要应急装备的准备

    (1)遥感卫星与遥感飞机

    遥感卫星和遥感飞机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遥感监测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且便于进行长期、动态监测等优势,还能发现有时用常规方法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它不但可以快速、实时、动态、省时省力地监测大范围的环境变化和环境污染,也可以实时、快速跟踪和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以便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2008年5月29日,中科院灾情监测工作组对德阳、绵竹市绵远河汉旺—小木岭段进行水质遥感监测,其数据显示,绵远河长滩—小湔坪段河面漂浮着大面积油污。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及时研究应急监测对策,相关技术人员于5月31日赶赴绵远河汉旺段实地勘察监测。应急监测组制定了专项监测方案,坚持日常例行监测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加密监测相结合,从5月31日~6月7日,对汉旺水文站断面的石油类污染因子加强监测监控,有效预防了绵远河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

    (2)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

    地震过后,灾区可能发生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按污染区域及污染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区域性污染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有机污染物等;第二类为灾害性大气污染,如有毒气体的泄漏等;第三类为关系区域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对流层气溶胶、臭氧、二氧化碳、甲烷。使用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可以有效地监测臭氧、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甲烷等痕量气体成分以及气溶胶、有害气体等的三维分布。

    (3)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

    地震发生后,环境监测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可能遭受严重损毁;道路、通信设施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给开展应急监测带来严重挑战。而使用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将会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开展空气和水质监测,能够及时提供准确的环境信息,防范污染事故。

    我国目前装备的应急监测车主要由依维柯、奔驰等中型车辆改装而来,一般配备有车载导航系统、空气监测系统、水质监测系统、发电设备、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通信和指挥装置、生活辅助系统与安全警示系统等,是一个流动的环境监测实验室。目前,国内使用的应急指挥车一般由轻型越野吉普改装而来,通常配备有应急通信系统、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指挥装置。应急指挥车体型小巧,越野性能出色,在应急监测车由于路况限制不能行驶的情况下,它可以运载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保证应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在普通车辆由于地形复杂、常规通信手段失效,难以完成对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小组物质补给的时候,它还可以起到后勤保障车的作用。

    (4)便携式监测装备

    地震过后,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有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所拥有的大型实验设备可能失去使用功能,这就需要携带大量轻便、简单的监测设备、仪器赶往灾区。此外,地震灾区的道路往往被严重破坏,甚至阻断,监测人员不得不步行到达指定的监测点位,这就需要携带便携式的监测仪器。各种试剂盒、便携式空气质量监测仪、便携式色谱-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都能很好地完成应急监测任务。

    二、后勤保障

    (1)油料和应急车辆零配件

    地震过后,加油站、油库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坏,而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的行驶以及车载发电设备都需要大量的油料来保障。此外,震区地形路况复杂,很容易造成轮胎、车体外置天线和传感器损坏,一旦这些部件受损、不能工作,将对应急监测造成严重影响。

    (2)饮用水和食品

    必须考虑到在应急监测现场,可能是停人不停机的24小时监测,可能会在不同监测点位间奔波,因此必须做好水和食品的保障工作,精心选择、合理搭配,提供丰富的营养,保证人员精力旺盛。应急监测人员必须要随车、随身携带饮用水和干粮。各种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压缩口粮、军用野战食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3)实验耗材

    震区的应急监测时间长、监测项目众多,实验用水、各种试剂、试管、滤纸、药品、钢瓶气体需求量巨大,必须高度重视供应工作,保证应急监测工作的连续开展。

    三、开展应急监测的必要调查

    (1)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由于饮用水源地所在河流一般都会有支流注入或与其他水系有渠道、涵洞、水闸相连接,因此要仔细调查研究饮用水水源水系图,只考虑饮用水水源所在河流的污染防治工作是不全面的,必须从整个相交的水系,从整个地表水流域来全面调查。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内地震灾害及各种抗震救灾活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必须调查清楚,为制定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提供依据。

    (2)主要污染源

    主要包括: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或企业的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的状况,重点为石化、化工、农药、磷化工等工业企业以及加油站、储油库、尾矿库等;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处置状况;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状况;救灾中化学品的使用情况,重点为灾区防疫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损坏和运行状况;地震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水体形态变化及底质变化对水质的影响;各种类型的辐射装置和辐射源的状况;各微生物实验室的状况。

    四、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案的确定

    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的最新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或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要根据情况加密监测。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

    (1)常规项目

    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标要进行重点监测,视情况可增加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现场采样时要注意观察与记录水体的颜色、气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标,判断水体是否受到明显污染。

    (2)需要特别重视的监测项目

    要加强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每日监测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常规病原菌监测。如果具备条件,每日可进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监测,用于进行水质安全的综合判断,防止通过饮用水造成疫病的传播。

    (3)特殊项目

    如果条件具备,应该每日监测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等尽可能做到每日监测一次;杀虫剂类六六六、DDT、敌敌畏等要做到每周监测一次以上。若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发现饮用水源上游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出现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等异常情况,应增加相对应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严密监控。

    建立高效率的环境应急监测制度

    一、做好应急小组组成工作,形成坚强的战斗集体

    (1)明确应急监测小组的工作职责。在国家、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下开展工作。调度应急监测人员、仪器等,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监测站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现场监察组。

    (2)应急监测人员的选派。震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是事关防治次生环境灾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支持灾区重建的艰巨任务,责任极其重大;灾区基础设施被毁、生活条件艰苦;余震不断带来房屋倒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各种监测设备复杂和监测方法繁多,监测劳动强度大。这就需要应急监测小组的领导有很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丰富的应急处理经验和很高的专业水平。另外,需要挑选组织纪律性好、知识技能全面、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应急小组。

    (3)明确应急监测小组各成员职责。最基本的要求是:定岗定人定项目。震后应急监测有3个显着特点:监测任务多、监测人员少、监测项目多。这就需要明确职责,建立流转良好的工作程序、高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保障监测工作反应及时、井然有序,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小组要根据应急监测预案,明确小组的对外通讯、应急监测响应,确定现场监测的点位和频次、选择监测项目,做好监测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对后勤保障等岗位提出要求,迅速确定每个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实现“一人多岗、一人多项、一人多能”和克服困难,完成复杂任务的有机统一。

    (4)建立奖惩体系。震后应急监测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准军事化工作。为了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战胜各种各样的危险和克服形形色色的困难,必须要赏功罚过,明确立功受奖的行为和成果,对失误和过失进行惩罚,形成一支积极进取、勇往直前的“钢铁之师”、“科技之师”。

    二、建立运转顺畅的工作制度

    (1)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应急小组进驻灾区,长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对灾区区域水环境、空气环境等的应急监测;如果一旦发生工厂、仓库化学物质泄漏或污水处理厂破坏等突发状况,就需要进入紧急监测状态。因此,尝试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很有必要。灾区环境预警需要根据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主要污染源调查结果建立预警体系,并由此制订紧急监测预案。建立以预警体系、制订紧急监测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对保障应急工作的良好工作状态会起到关键作用。

    (2)建立地表水重要监测断面、点位和饮用水源地的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定点展开现场巡查,仔细调研现场状况,精心遴选常规监测项目,适时增加特殊项目的监测;紧急状态下加大巡查频次、监测频次,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3)应急值班制度。设置值班电话,实现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4)预警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或引发环境污染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监测小组应立即向本级和上级监测主管部门报告,在出现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5)紧急监测报告制度。当环境指标异常时,应立即启动紧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的项目和点位进行定项监测和现场巡查,并分析污染走势,每天定时向本级和上级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内部情况报告和信息制度。实行日监测报告的,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一周内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适时环境质量公报,公告城市环境质量和饮用水质达标情况,就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终止制度。当环境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解除环境应急干预措施,引发环境指标波动的因素已经消除、指标持续平稳时,环境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

    三、现场特殊情况的应对

    地震过后的余震、暴雨和雷电天气以及随时可能产生的山体滑坡与泥石流,将给现场应急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地震知识,在余震到来的时候不慌张,正确避险;及时掌握天气信息,做好恶劣天气作业的心理准备,做好现场防雷工作,合理选择点位,避免暴雨形成的城市内涝、道路泥泞给应急车辆行驶和人员的行走安全带来的难题;注重了解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预报,规避在奔赴现场监测的道路上以及现场监测点位上可能出现的危险。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12篇

地震之后急需展开环境应急监测

一、地震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1)城市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城市里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化肥、制药等行业以及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贮存着大量的酸、碱、光气、氯气、石油类物质以及其他化学品,多用卧式贮罐,在露天或罩棚内贮存。如果贮罐没有进行固定,地震时有可能会造成罐体翻滚、管路破损,导致罐内物质泄漏或流洒。城市中的剧毒药品,除各科研、教学和工厂实验室有少量储存外,主要集中在有关的工厂和化工仓库。这类剧毒药品如果没有进行特殊管理,地震时一旦发生库房倒塌或包装破坏,就可能造成火烧、水淹、雨淋及散失。在这次特大地震中,什邡荣化液氨化工厂和什邡市莹丰镇金溪化工厂就发生了液氨泄漏事故。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被破坏

地震强大的扭曲力很容易使城市排污管道破裂,造成大量污水四溢,弥漫于城市之中,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可能对污水处理厂造成严重破坏,削弱城市处理废水的能力,间接地影响城市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引起地表水环境的恶化。

(3)细菌和病毒从实验室外溢

城市中保存的细菌和病毒,主要集中在有关的科研和防疫单位。菌种的种类和毒株虽很多,但数量都不大,一般存放在电冰箱内,地震时只要冰箱不被破坏就不致于外溢。但临时保存的菌种、病毒株多存放在玻璃试管、玻璃皿或玻璃瓶内,一旦遇到破坏性地震,试管、器皿被打破,就有可能外溢,造成传染。

(4)放射性物质泄漏

放射源主要集中在核电站、辐射防护研究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次分布于煤田地质勘探、医疗防疫单位,教学和生产单位较少存放。目前,我国核电站都是按照很高的抗震级别来建造的,抗震系统完善,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但其他放射源则分布较散,一旦在工作时发生地震,或者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包装、贮存,就有可能会对空气和水造成污染。

(5)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可能引起的污染

地震造成地面裂缝、塌陷,喷水冒砂等地面破坏,容易使原本填埋于土地深处的垃圾裸露于地表,引起环境污染。如果遇到阴雨天气或者城市水灾,将可能使这些垃圾四处漂浮、腐败,滋生有害微生物或渗出有毒有害物质。一旦地震造成尾矿库破坏,大量矿石废渣含有的重金属将可能造成水体以及土壤污染,对人体造成持久危害。

(6)火灾和水灾造成的污染

发生地震很容易引起城市大火,大量塑料质地的建筑材料、电线、油料、化学纤维的焚烧会造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给城市大气带来严重污染。如果遇到自来水管道破裂或者阴雨天气,将会造成这些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土壤、地下水,造成持久污染。如果地震引发了海啸,或山崩壅塞河道,或扭曲、破坏堤坝造成河流水库决口,淹没了城市,将会对城市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一旦发生水灾,将会使泄漏的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病毒和细菌随城市污水弥漫于城市,造成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水灾还极易滋生蚊蝇,导致水体中细菌、病毒大量繁殖,引起疫病流行。

二、应急监测的主要对象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地表水环境

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应急监测是地震应急监测工作的头等大事,做好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是灾区防疫和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2)城市大气环境

地震可能会引起工厂、化学品仓库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如果地震引起城市火灾的话,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城市大气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十分必要。

(3)辐射源

地震中可能会造成放射性污染,开展对辐射源的监测很有必要。

(4)土壤与地下水

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的破坏以及水灾,可能会造成土地和地下水污染。如果农业用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将会给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人畜正常饮水带来威胁。

做好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一、主要应急装备的准备

(1)遥感卫星与遥感飞机

遥感卫星和遥感飞机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遥感监测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且便于进行长期、动态监测等优势,还能发现有时用常规方法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它不但可以快速、实时、动态、省时省力地监测大范围的环境变化和环境污染,也可以实时、快速跟踪和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以便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2008年5月29日,中科院灾情监测工作组对德阳、绵竹市绵远河汉旺—小木岭段进行水质遥感监测,其数据显示,绵远河长滩—小湔坪段河面漂浮着大面积油污。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及时研究应急监测对策,相关技术人员于5月31日赶赴绵远河汉旺段实地勘察监测。应急监测组制定了专项监测方案,坚持日常例行监测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加密监测相结合,从5月31日~6月7日,对汉旺水文站断面的石油类污染因子加强监测监控,有效预防了绵远河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

(2)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

地震过后,灾区可能发生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按污染区域及污染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区域性污染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有机污染物等;第二类为灾害性大气污染,如有毒气体的泄漏等;第三类为关系区域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对流层气溶胶、臭氧、二氧化碳、甲烷。使用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可以有效地监测臭氧、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甲烷等痕量气体成分以及气溶胶、有害气体等的三维分布。

(3)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

地震发生后,环境监测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可能遭受严重损毁;道路、通信设施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给开展应急监测带来严重挑战。而使用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将会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开展空气和水质监测,能够及时提供准确的环境信息,防范污染事故。

我国目前装备的应急监测车主要由依维柯、奔驰等中型车辆改装而来,一般配备有车载导航系统、空气监测系统、水质监测系统、发电设备、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通信和指挥装置、生活辅助系统与安全警示系统等,是一个流动的环境监测实验室。目前,国内使用的应急指挥车一般由轻型越野吉普改装而来,通常配备有应急通信系统、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指挥装置。应急指挥车体型小巧,越野性能出色,在应急监测车由于路况限制不能行驶的情况下,它可以运载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保证应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在普通车辆由于地形复杂、常规通信手段失效,难以完成对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小组物质补给的时候,它还可以起到后勤保障车的作用。

(4)便携式监测装备

地震过后,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有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所拥有的大型实验设备可能失去使用功能,这就需要携带大量轻便、简单的监测设备、仪器赶往灾区。此外,地震灾区的道路往往被严重破坏,甚至阻断,监测人员不得不步行到达指定的监测点位,这就需要携带便携式的监测仪器。各种试剂盒、便携式空气质量监测仪、便携式色谱-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都能很好地完成应急监测任务。

二、后勤保障

(1)油料和应急车辆零配件

地震过后,加油站、油库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坏,而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的行驶以及车载发电设备都需要大量的油料来保障。此外,震区地形路况复杂,很容易造成轮胎、车体外置天线和传感器损坏,一旦这些部件受损、不能工作,将对应急监测造成严重影响。

(2)饮用水和食品

必须考虑到在应急监测现场,可能是停人不停机的24小时监测,可能会在不同监测点位间奔波,因此必须做好水和食品的保障工作,精心选择、合理搭配,提供丰富的营养,保证人员精力旺盛。应急监测人员必须要随车、随身携带饮用水和干粮。各种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压缩口粮、军用野战食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3)实验耗材

震区的应急监测时间长、监测项目众多,实验用水、各种试剂、试管、滤纸、药品、钢瓶气体需求量巨大,必须高度重视供应工作,保证应急监测工作的连续开展。

三、开展应急监测的必要调查

(1)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由于饮用水源地所在河流一般都会有支流注入或与其他水系有渠道、涵洞、水闸相连接,因此要仔细调查研究饮用水水源水系图,只考虑饮用水水源所在河流的污染防治工作是不全面的,必须从整个相交的水系,从整个地表水流域来全面调查。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内地震灾害及各种抗震救灾活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必须调查清楚,为制定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提供依据。

(2)主要污染源

主要包括: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或企业的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的状况,重点为石化、化工、农药、磷化工等工业企业以及加油站、储油库、尾矿库等;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处置状况;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状况;救灾中化学品的使用情况,重点为灾区防疫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损坏和运行状况;地震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水体形态变化及底质变化对水质的影响;各种类型的辐射装置和辐射源的状况;各微生物实验室的状况。

四、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案的确定

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的最新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或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要根据情况加密监测。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

(1)常规项目

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标要进行重点监测,视情况可增加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现场采样时要注意观察与记录水体的颜色、气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标,判断水体是否受到明显污染。

(2)需要特别重视的监测项目

要加强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每日监测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常规病原菌监测。如果具备条件,每日可进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监测,用于进行水质安全的综合判断,防止通过饮用水造成疫病的传播。

(3)特殊项目

如果条件具备,应该每日监测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等尽可能做到每日监测一次;杀虫剂类六六六、DDT、敌敌畏等要做到每周监测一次以上。若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发现饮用水源上游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出现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等异常情况,应增加相对应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严密监控。

建立高效率的环境应急监测制度

一、做好应急小组组成工作,形成坚强的战斗集体

(1)明确应急监测小组的工作职责。在国家、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下开展工作。调度应急监测人员、仪器等,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监测站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现场监察组。

(2)应急监测人员的选派。震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是事关防治次生环境灾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支持灾区重建的艰巨任务,责任极其重大;灾区基础设施被毁、生活条件艰苦;余震不断带来房屋倒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各种监测设备复杂和监测方法繁多,监测劳动强度大。这就需要应急监测小组的领导有很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丰富的应急处理经验和很高的专业水平。另外,需要挑选组织纪律性好、知识技能全面、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应急小组。

(3)明确应急监测小组各成员职责。最基本的要求是:定岗定人定项目。震后应急监测有3个显著特点:监测任务多、监测人员少、监测项目多。这就需要明确职责,建立流转良好的工作程序、高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保障监测工作反应及时、井然有序,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小组要根据应急监测预案,明确小组的对外通讯、应急监测响应,确定现场监测的点位和频次、选择监测项目,做好监测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对后勤保障等岗位提出要求,迅速确定每个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实现“一人多岗、一人多项、一人多能”和克服困难,完成复杂任务的有机统一。

(4)建立奖惩体系。震后应急监测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准军事化工作。为了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战胜各种各样的危险和克服形形色色的困难,必须要赏功罚过,明确立功受奖的行为和成果,对失误和过失进行惩罚,形成一支积极进取、勇往直前的“钢铁之师”、“科技之师”。

二、建立运转顺畅的工作制度

(1)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应急小组进驻灾区,长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对灾区区域水环境、空气环境等的应急监测;如果一旦发生工厂、仓库化学物质泄漏或污水处理厂破坏等突发状况,就需要进入紧急监测状态。因此,尝试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很有必要。灾区环境预警需要根据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主要污染源调查结果建立预警体系,并由此制订紧急监测预案。建立以预警体系、制订紧急监测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对保障应急工作的良好工作状态会起到关键作用。

(2)建立地表水重要监测断面、点位和饮用水源地的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定点展开现场巡查,仔细调研现场状况,精心遴选常规监测项目,适时增加特殊项目的监测;紧急状态下加大巡查频次、监测频次,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3)应急值班制度。设置值班电话,实现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4)预警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或引发环境污染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监测小组应立即向本级和上级监测主管部门报告,在出现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5)紧急监测报告制度。当环境指标异常时,应立即启动紧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的项目和点位进行定项监测和现场巡查,并分析污染走势,每天定时向本级和上级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内部情况报告和信息制度。实行日监测报告的,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一周内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适时环境质量公报,公告城市环境质量和饮用水质达标情况,就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终止制度。当环境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解除环境应急干预措施,引发环境指标波动的因素已经消除、指标持续平稳时,环境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

三、现场特殊情况的应对

地震过后的余震、暴雨和雷电天气以及随时可能产生的山体滑坡与泥石流,将给现场应急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地震知识,在余震到来的时候不慌张,正确避险;及时掌握天气信息,做好恶劣天气作业的心理准备,做好现场防雷工作,合理选择点位,避免暴雨形成的城市内涝、道路泥泞给应急车辆行驶和人员的行走安全带来的难题;注重了解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预报,规避在奔赴现场监测的道路上以及现场监测点位上可能出现的危险。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对策研究

Abstract: Through to analyzes the Jiangsu province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environment present situation,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explain understands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problems. And propose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source pollu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drinking water sour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Key words: drinking water sources;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922.68

引言

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水质环境安全受到威胁。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近年来江苏省赣榆县全面开展了以保护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普查工作,基本摸清全县城镇和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通过全面分析当前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类型及特点,提出加强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为保障赣榆县饮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现状

赣榆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地处鲁东南低山丘陵与苏北黄淮平原交接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5′39″-119°18′7″,北纬34°41′30″-35°7′39″。东临黄海,西与山东临沂接壤,北与日照、莒南县相邻,南隔新沭河与连云港市区和东海县为邻,辖18个镇,2个省级开发区,424个行政村,总面积为1427.27km2,总人口108.18万人。因为地处沂沭泗流域的最下游和南北气候过渡地带,易旱易涝,易遭台风大潮袭击,防汛抗旱形势一直十分严峻。

赣榆县水系属淮河流域滨海诸小河水系。境内河流多源自西、北部山区,东流直接入海。现有大小河流18条,其中,跨境排洪河4条,运河1条,排涝河13条。主要河流有绣针河、龙王河、兴庄河、青口河、朱稽河、范河、通榆运河、新沭河等。境内有大小水库103座,其中石梁河水库为江苏省最大人工水库,总库容5.85亿立方米;小塔山水库总库容2.82亿立方米,是赣榆县城及沿途镇村饮用水源。

赣榆县多年平均降水径流深275.5毫米,多年平均年径流总量3.955亿立方米,实际可用的径流量3.59亿立方米,过境客水总量2.58亿立方米,地下水多年平均总储量2.94亿立方米,允许开采量1.85亿立方米,其中淡水允许开采量1.30亿立方米,东线调水工程每年引用江淮水1.0亿立方米。

赣榆县青口镇、宋庄镇、塔山镇、赣马镇、金山镇、海头镇饮用水源取自小塔山水库,柘汪镇饮用水源取自姜斗沟水库,墩尚镇、罗阳镇饮用水源取自新沭河,其他镇级饮用水源地为地下水,除罗阳镇东关村饮用水源地为新沭河外,其余各村级饮用水源地主要为地下水。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评估

2.1环境禀赋评估

目前,小塔山水库是赣榆县城及沿途镇村饮用水源,其中赣榆县城区供水主要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从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我县饮用水源小塔山水库水质较好,供水水质良好。小塔山水库是赣榆县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为湖库型水源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9]2号)批复,划分一、二级保护区,有饮用水水源地标志,水源地周围环境较好,每年开展常规水质监测,水质达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

乡镇(含农村)饮用水源地未划分保护区,受监测设备等因素的影响,乡镇(含农村)还未全面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工作;环境管理情况薄弱,没有设置规范的饮用水水源地标志设施,通过调查监测,镇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Ⅲ类标准。

2.2污染状况评估

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暂时没有污染源,小塔山水库水源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于境外上游山东省莒南县、临沭县客水污染、补给水水质和汇水区内农业面源污染。

小塔山水库周边工业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距离水库较远,多在二级保护区之外;二是工业源多在水库取水口下游,对水库基本不构成污染;三是工业行业多为柳编、工艺、服装加工等不用水或极少用水行业,生产过程基本无废水排放。四是不存在居民及生活污染,无排污口,无网箱养殖,水源地主要问题是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干旱季节易出现供水量不足。从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赣榆县小塔山水库水质尚好,指标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全年水源地没有发生污染事故。

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源为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受县内工业污染影响较小。

2.3环境监管评估

赣榆县对县级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力度较大,划分了一、二级保护区,设立了取水口规范表识,采取了一系列专项措施整治活动,确保水质安全。小塔山水库水源地周边暂时没有污染源,赣榆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饮用水源水污染应急预案,且经过专家评审,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成立了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组,配置了现场监测处理有毒有害物质器材装备。近三年来饮用水源地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县城区备用水源为朱稽河。

农村水源地环境管理薄弱,对水源地的监管不到位,调查前乡镇、农村均未划分饮用水保护区,未开展水质常规监测,但总体来看,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不存在工业污染源排污,水源地处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因此下一步监管中要尤其注意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上污染源,并要强化环境监管,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应急处理能力。

2.4环境风险评估

赣榆县对各饮用水源地加强监管,进行定期监测,坚决查处违法排污影响水源安全的污染行为。现存的环境风险主要为农业面源和上游客水污染,小塔山水库水厂取水口建成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水质变化。

赣榆县乡镇(含农村)大多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分,无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不规范。赣榆县属于农业大县,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要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的水生态修复能力和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要加强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5综合评估

综合环境水源地环境禀赋、污染状况、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各指标的评估结论,目前赣榆县环境禀赋、环境风险是制约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而且,部分地区饮用水源地内的居民生活源污染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3强化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对策

3.1加强宣传, 提高认识

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 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通过各种有效方式, 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在群众中营造一个学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知识、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政策、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的热烈气氛[3]。

3.2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 建立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研究与试点, 探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抓紧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3.3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

以镇、村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对镇、村的饮用水源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对水源地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管,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污染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理能力。

3.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控预警

制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确定采样点位、采样时间、监测项目和频次,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基本要求,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统一和规范化,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的能力。着重开展好每年一次或多次的例行监测,特殊情况下要增加监测频次,在监测过程中要严格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5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解决管理盲区问题。根据目前水源保护管理现状,由县政府牵头,从各个部门单位组织人员组成水源保护管理小组,开展经常性巡查,着力解决一些单个职能部门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积极规避多头管理却最终无人管理的现象发生,有效解决人民群众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二是要建立联动机制,真正发挥管理部门作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格局。三是完善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形成应对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能力。主要包括: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系统,保障系统有效运行;增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等。

3.6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政策

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生态补偿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信贷政策和“以奖促治”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和财政的扶持力度。围绕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已有的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支持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提供科学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14篇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20xx年10月24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xx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

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划定相关水域和陆域并参照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公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通行区域,设置禁止停泊区域和禁行标志。

第十九条 市、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饮用水源地污染。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预留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隔离带用地,并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落实养护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已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饮用水源地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建立监测预警预测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布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公布水文情报预报。

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卫生等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饮用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每季度试用一次。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口上游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实行联网共享,随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确定预警级别并公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供水单位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供水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

(二)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三)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本条例第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说服教育,予以劝阻、制止;扰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以及上述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拟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排污口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公布有关真实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第15篇

一、基本情况

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镇的水库,规模较小,为小(一)型水库。此水库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功能为农业灌溉,水库处于镇东北侧,地势东高,西低。该水库远离居民区,没有分散式畜禽养殖及固体废弃物,在保护区没有庄稼种植,没有使用化肥农药现象。在二级保护区内东侧有一仙济寺,建筑面积300m2,常住一人,周边没有工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无证矿山开采迹象,造成水土流失,其少量生活污染是水库的主要污染环境源。

二、2012年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普查,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卫生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2)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回头看”检查,查清是否出现“反弹复建”或遗漏未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拆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山种果,不得营造桉树等速丰林。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

3.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全部予以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环保局、水务局等)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1.按照《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指标达到29项常规监测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区财政配套100万元,用于环境监测站购买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急需设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2.落实考评机制。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考核和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完善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2.水库管理单位要尽快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并组织的应急演练。

(六)加大供水保障力度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要求。

(七)其他

科学开展水库的调蓄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解析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共同行动。

(三)认真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到人,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今年整治任务。

(四)切实保障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应急整治资金的投入。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正常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