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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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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管理制度

第1篇

为了提高我X养老保险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加强明确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检查、数据库维护、数据安全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相关说明

本制度所称数据是指业务经办过程中采集到的,1、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出生年月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数据。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3、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相关业务数据;数据传输是指我X对批量信息数据或规定信息数据的发送、接收过程;数据检查是指对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监督检查;数据库管理是指对XX对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安全是指对于数据传输和数据库的信息安全管理。

三、责任主体

各级XXX机关信息中心(含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实施数据管理,机关各工作部门应加强数据录入、数据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数据应用工作水平,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

四、数据采集和审核

(一)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数据。

1、数据采集依据:

(1)属于“两个确认”对象的已参保人员,以经过“两个确认”手续审核过的《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为数据采集依据。

(2)新参保人员和非“两个确认”对象的已参保人员,以参保单位填报的《X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经业务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送业务负责人审核后为数据采集依据。

2、数据输入:

业务人员依据审核后的《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进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业务数据录入。在输入数据完成后,应仔细对照,保证输入无误后;点击确认健将数据入库。

3、数据审核:

(1)“两个确认”工作结束后,业务人员一次性打印《参保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2)对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业务人员按月打印《新增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3)数据输入及审核完成后,《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参保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新增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归档保管。

(二)个人账户数据。

1、数据采集依据:

参保单位报送的《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或电子文档,业务人员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征缴数据或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应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进行审核,对当年分解总额小于或等于当年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作为个人帐户数据采集依据。

2、数据输入及反馈:

业务人员依据审核后的《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或电子文档,输入电脑并打印《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明细表》或生成电子文档,提供参保单位核对。

3、数据审核:

(1)修保单位核对《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明细表》无误后,业务人员打印《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或生成电子文档,签字造业务负责人审核。

(2)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业务人员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对账单》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反馈意见,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核实确实有误的,经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个人帐户数据进行修改。

(4)《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归档保管。

(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相关业务数据。

1、数据采集依据:

(1)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

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运行前已退休人员,以其《退休审批表》作为数据采集依据,无《退休审批表》的,以其他法定有效的退休档案作为数据采集依据。

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运行后办理审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新增退休人员原则上必须经过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计算和审批入库,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完整有效。

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运行后,新扩面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未经信息系统审批直接输入数据库的9以经规定程序审核过的《退休审批表》作为数据采集依据。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调整及发放等其他相关数据,由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按月自动生成。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通过社会劳动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调整及发放等业务操作。

2、数据输入:

业务人员依据《退休审批表》或其他法定有效的退休档案,补充输入完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数据空项。

3、数据审核:

(1)完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数据空项补录工作后,业务人员打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2)对新增退休人员,业务人员按月打印《新增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或生成电子文档,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3)数据输入及审核完成后,《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新增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归档保管。

五、数据修改

(一)修改申请。

1、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含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确实需要修改已封存的主要业务数据时,应向XXX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

2、主要业务数据修改书面申请时应附原输入数据的档案资料和新修改数据的档案资料。

(二)审批。

1、XXX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市、区)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含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提交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后,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机构负责人审核。

2、XX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负责人依据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解封相关业务数据。

(三)数据修改输入和校核。

1、XX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根据审核后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进行业务数据修改输入,修改完成后在《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上签字进业务负责人审核。

2、业务负责人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业务数据修改日志进行核对,确认数据修改无误后在《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上签字。

3、XXX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负责人按月打印所辖区《业务数据修改日志表》,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检查核对依据,并及时录入系统。

4、每月底将已完成修改操作的《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或《补建个人帐户申请表》、《业务数据修改日志表》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六、数据传输

(一)应落实各级XX机关网络维护人员,明确管理责任,每日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网络运行日志,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时予以排除,确保XXX管理网络通畅运行。网络运行日志应包括运行日期、各个端口运行状况、服务器工作状况、通信设备工作状况、故障处理排除情况、责任人员签名等内容。

(二)网络维护人员对要发送信息、数据应进行最后检查,对有缺、错、漏项的应要求录入部门进行补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拒绝发送。信息数据发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接收方查收。

(三)不经过网络维护人员处理的直报信息、数据,由发送部门和接收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网络维护人员应给予技术帮助。

(四)在启动应急预案时,网络维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确保网络畅通并及时发送、接收信息数据。

七、数据库管理

(一)各级XXX机关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库管理人员应明确管理职责,定时对数据库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运行日志。

(二)数据库管理人员应视工作量情况,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每1~5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不得因数据备份不及时、不完整造成工作损失。

(三)数据库管理人员发现数据库不安全隐患或病毒威胁时,应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用户接入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安全隐患或病毒威胁消除后,应及时将切断用户接入。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应自觉接受数据库管理人员的监督,不得在非计算机上录入、传输、查询、保存信息数据,不得在非计算机上安装、运行程序、软件,不得使用非计算机联接、访问信息网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下载、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软件。

(五)数据库批量录入、查询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如实记载录入查询的时间、数量、录入查询人姓名等有关情况。

(六)数据库中的过期、冗余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中发现需要删除的数据,应书面报省局信息中心,经核对批准后方能进行。未经正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数据。

(七)数据库上传和接收数据,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八、责任追究

(一)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XX机关行政许可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养老保险发放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税收数据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七条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第十条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

第十一条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四章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第十四条各类数据要向总局、省局两级集中,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

第十五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十七条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第五章电子数据维护

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二十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解决的,由相关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并逐级提交、批准,报送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六章电子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条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对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七章电子数据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数据加工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加工。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由信息技术部门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及协调部门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加工。

第三十二条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满足日常应用的数据加工工具,供各部门日常使用,其中总局负责组织总局开发部署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工具的开发工作;一个层次是日常工作中积累的新增数据加工需求,可以在数据加工工具的基础上自行加工实现,也可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条件成熟时再一并纳入数据加工工具。

第三十三条加强数据使用授权管理。信息技术部门提供已集中数据列表,各单位提出使用数据的意见,办公厅(室)汇总并提出数据使用授权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数据使用权限配置。

第三十四条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办公厅(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数据利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水平,并减轻基层单位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工作负担。

第八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数据处理是税务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数据处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办法执行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3篇

为规范我局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各类图书资料的完整齐备,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有序、便捷的图书借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图书资料的收集与新书采购

(一)图书资料收集

1. 我局图书资料的收集按“定期汇交、统一保管”的原则进行。

2.收集的范围包括:各部门存放的由单位购制的各类业务书籍、印制成册的内部培训学习材料、会议材料、部门订阅的期刊杂志、新购置的各类图书资料。

3.各部门应对照图书资料收集范围,认真清理本部门存放的各类图书资料,及时汇交至局图书资料室;其中,印制成册的培训材料与会议材料,应于该培训或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相关图书资料移交至图书资料室统一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二)新书采购

1.提出申请。除局领导指定需要采购的图书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部门的名义提出相关书籍采购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图书采购申请表》(见附表2)注明采购的理由或用途、建议采购的册数、购买的途径(邮购、书店购买等)以及书名、作者、出版社、售价等相关图书信息。

2.审批意见。办公室应对采购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局长审定,书费超过1千元的需经局长审定。

3.购买入库。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申请本人或所在部门按规定进行购买,到货后在第一时间将图书移交至局图书资料室进行登记入库手续。

4.费用报销。总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购书费用,由经办人申请,办公室审核是否入库登记和办理借用手续,分管业务局长审签、分管财务局长批准,2000元以上由局长批准报销。

其中,交由办公室的应包含如下票据:经局长签字的《图书采购申请表》、购书发票、其他有关费用票据。

二、图书登记入库

1.登记流程。按“汇总登记、统一编号、分类上架、专柜保管”的流程进行登记入库,并形成图书分类登记册与《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图书信息卡》(见附表1)。

2.图书的分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与图书内容,按水文监测类、水情预报类、仪器设施类、水生态环境类、水资源类、水利工程类、水事行政类、业务技术规范类、综合类等进行分类。

3.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图书资料的登记入库工作。

二、图书的借阅

局图书室实行入室查阅和日常外借两种借阅制度。

(一)入室查阅

全局职工在图书室管理员处登记签字后,即可入室进行查阅,但只限室内阅览,不能将图书带离图书室。

(二)日常外借

如需将图书带离图书室,需按如下规定办理外借手续。

1.借阅人员当面与图书管理人员对该书的页面完整,有无勾划圈点、破损残缺等情况进行查对。

2.在图书室管理员处填写《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图书外借登记表》(见附表3)。按一式2份进行填写,图书管理人员与借阅者本人各执一份。

3.按规定交纳相应押金。

(三)图书的归还。借阅人员应按《图书外借登记表》上规定的期限如期归还所借图书;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延长外借时间,应提前通知图书室管理人员。图书外借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四)其他规定

1.每人每次外借1-3本图书。如因实际情况,确需一次借阅超过3本,需在《图书外借登记表》备注栏中说明。

2.外借图书押金的收取办法。书价在人民币50元及以下的,按每本50元收取押金;书价在50元以上的图书,按每本100元收取押金。押金在图书归还时,如数返还给借阅者本人。

3.任何借阅人员要爱护图书,不得擅自对所借图书进行填涂、勾划,同时应保证图书不能沾有任何液体污浸,不能有残缺破损。归还图书时,图书管理人员将对照图书借出时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图书受损状况,按规定进行赔偿。

(五)图书损坏与丢失的处理

我局图书资料属公共财产,凡丢失图书的任何人员,均以购回同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如确实无法购回,则按下列办法赔偿:

1.国内版一般图书、期刊(合订本),按原价2倍赔偿。

2.内部资料、工具书、外文书刊按原价3倍赔偿。

3.珍本书、孤本书,必须追究丢失责任,并按原价5-10倍赔偿。

4.多卷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者,按各单本价格的3倍赔偿,无单本价格的,则按整套书的价格加倍赔偿。

5.没有标价的图书按每页2角计成本价,再按该价3倍赔偿。

6.丢失期刊一期(现刊)或一本(过刊),按该刊全年价格5倍赔偿。

污损书刊者,由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视图书的受损情况,扣除相应押金或直至按原价赔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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