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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证券市场论文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文化因素是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回避的基础,正如美国的丹尼尔·贝尔所说:“为经济提供方向的最终还是养育经济于其中的文化价值系统”。文化价值系统包裹的是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水准、精神品格、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活动本质是一种文化活动。认清这一点,对于经济活动本身非常重要。由此出发,我们有必要将中国证券市场纳入文化的分析范围,分析中国证券市场文化因素的长短优劣及其作用影响,扬弃某些负面因素,在已有的积极因素基础上重构中国证券市场文化。

一、庄股时代的庄家文化

庄家本是用语,指中某一局的主持人。而股市中的“庄家”则是一个模糊概念,主要指通过大量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机构或大户。机构大户之类的庄家除私募基金外,还包括哪些?我们不妨引用两段话。1996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中指出:“一些资金大户利用股市飙升和散户跟风,频频坐庄,轮番炒作。这些大户多属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2000年10月《财经》杂志登载的《基金黑幕》“庄家之变”一节在叙述了君安谢幕后说:“证券公司庄家们并未就此蛰伏,只是手法更显‘高明’。在任家眼中,证券投资基金未始不能被利用为做任程序之一环。此次《财经》披露出证据的诸多证券投资基金,也颇多庄家气了——庄家不会消失,它们只是前赴后继。”

正是庄家们的前赴后继,才使得庄股绵延不绝,乃至人们将中国证券市场这10年称之为庄股时代,在这庄股时代,却又生成了一种文化——庄家文化。

语言是文化的表征,股市中出现频率最高、构词能力最强的是“庄”字。以“庄”作为中心词构词的有:长庄、短庄、强庄、悍庄、大庄、小庄、老庄、新庄、善庄、恶庄、黑庄、笨庄、蠢庄、臭庄、官庄、坐庄、做庄、撤庄、逃庄、弃庄、爆庄、庄家、庄股、庄网、庄托,等等。这类用语常指庄家在股市中的资金实力、操作手法、做盘技巧、运作时间、成败盈亏及形象类型。每一个词语似乎都在陈述一个故事。这些故事经典的有:中科创业是如何崩盘的,亿安科技是怎样炒上一百元的。中科创业的故事很“精彩”,庄家是曾为文学青年的吕梁,他的合作者朱某事先收集了康达尔(中科创业的前身)90%以上的流通筹码,吕梁组织机构资金接过了朱手上50%的筹码,随后又编织了“中科系”庄网,“网”进了中西药业等七、八家上市公司,参与“庄网”炒作的机构有数十家,动用资金数十亿,而这数十亿资金大部分是通过循环使用股票质押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中科系崩盘后,留给银行的是大量的坏帐。亿安科技的故事则更“神奇”,一个原名深锦兴的4元多的股票,来一点“纳米”题材,炒上一百多元,于是乎庄家与上市公司弹冠相庆,新闻会开到人民大会堂。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庄家故事,在股市叙说着。而故事蕴含的是具有文化性质?淖壹壑倒勰睢⒕衿犯瘛⑿形绞剑阂岳希ɡ怯澹臃晌罚赖率吒螅晃祭桥卓善钡囊导ㄓ氤沙ば裕圃旒偬獠模靶赂拍睿辔衿妫杏恃菀锍伞笆忻温省保稍蜓诮穑茉蜿莺遥钪帐艿缴撕Φ氖侵行∩⒒А?/P>

更有意思的是,庄家运作已形成明显的地域特征,东部张扬,西部剽悍,南方诡橘,北方凛烈。与庄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股评也形成鲜明的区域风格,有北方、南方之分,京派、海派之别。特征与风格的形成往往是文化的沉积,这就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庄家文化存活于证券市场的事实。

庄家做庄炒作股票,有三个条件:消息、资金、造势。消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有上市公司坦言:庄家厉害。不对,最厉害的是上市公司,没有上市公司的消息配合,庄家一点用都没有。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造势者则为新闻媒体、咨询机构、股评人士。于是,以庄家为核心,以上市公司、银行、新闻媒体咨询机构股评人士为羽翼的利益团伙产生了。为了团伙的利益,庄家与上市公司大搞内幕交易,银行将违规资金源源不断地输入股市,他们肆无忌惮地违规或钻空子操作,沆瀣一气的做局投机,象中科创业之类的庄家乘机聚集几十亿上百亿资金操纵一个系列的股票,联手做恶庄。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和证券咨询机构则摇唇鼓舌、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股民,引来无数中小散户落人圈套。

西方经济学者在解释华人社会经济现象时有“关系资本主义”的提法,我国也有经济学家警示:要警惕落入裙带资本主义的泥坑。以上所述庄家利益团伙行为,事实上是“关系”,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裙带关系本是中国文化中的落后传统,而在现今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与经济活动中,这种传统被承传并显示出非同寻常的重要性,证券市场亦不例外。庄家就是凭借上层、上市公司、银行、媒体等关系网络,得以在股市兴风作浪、呼风唤雨。可以说,“关系”,是庄家文化的内在特质。

庄家文化是中国证券市场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产物,其生成是各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法制不备,有效制度与道德规范欠发达,这是庄家文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中国股市是在试一试的理念中诞生,是在摸索中磕磕碰碰前行,游戏规则尚未齐备,自利的闸门却已开启。有学者指出:我们在资本市场转型的过渡时期,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没有用一只有形的手来制裁、制止违规行为。1995年327国债期货风波庄家翻江倒海的折腾最终导致国债期货市场关闭也使券商老大万国折戟沉沙,其罪魁祸首是万国证券总经理管金生,管金生也是因为327而锒铛入狱,但指控他的罪名不是违反期货交易规则,而是受贿与挪用公款,因当时没有证券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然而,即使后来有了法律条文,诸如《证券法》,也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用,这就给违法违规者有了可乘之机。同时,中国股市并非世外桃源,现代文明社会的浮躁与喧嚣,功利与自利必将在股市得到反映,权力寻租、经济腐败、信用危机像病毒一样蔓延到证券市场。在一个道德规范不发达的市场,而这个市场又是一个少有的暴利场所,市场参与主体根本无任何免疫力抵挡任何病毒的入侵,所以在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上带有浓厚的自利色彩并超越了法律规则与道德范式。

每一种文化都存在着价值评价问题,对庄家文化进行价值评价的结果是:它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消极作用与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市场参与者的股票买卖行为偏离了正常轨道。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买卖股票有一定的方向性,即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分析后再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一个庄家文化浸淫的市场,投资者已失去了这种方向性,信奉的是“股不在好,有庄则灵”,寻庄、跟庄、与庄共舞成为广大中小散户的市场行为。其二,庄股的暴利效应,衍生了人们希求速利、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助长了人们渴望财富的狂热情绪。因渴望财富而形成的狂热,正是股市泡沫产生的重要原因。过度的泡沫将导致股灾,股灾则会导致经济崩溃。

庄家文化虽不是证券市场总体文化,却已成为危及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毒瘤,当予以扬弃。需要注意的是,扬弃的是庄家经年积淀而成的属于文化范畴的价值观念、精神品格、行为方式,而不是庄家本身。在国际资本市场,每一个股市都存在着类似庄家的角色,人称之为“坐市商”。用什么符号形式表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文化内涵。如果庄家自身来一次文化涅邡,变成按游戏规则运作的“坐市商”,带给证券市场的将是生气与活力。

二、文化重构与规范发展

从对庄家文化的分析中可以得到一个有益的启示,中国证券市场要健康持续地发展,必须规范,必须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进一步规范。而文化重构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文化重构并非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而是对原有文化因素的激浊扬清,去伪存真。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精英文化曾产生过重大作用。在计划经济的80年代,一批在美国华尔街闯荡的富有远见的中国留学生回国与国内经济界的精英们为推动建立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积极奔走,他们执著追求与不懈努力的精神,终于催生了中国证券市场这个婴儿。而经济学界的理论智慧使证券市场破译了前进道路上的一个个难题而一步步走向成熟。精英文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忧患意识,如一些专家学者及市场人士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满与批评,正是股市忧患意识的表现。不满表明这个市场存在缺陷,批评是为了建设。市场在运转时、在前进中,要有人为之鼓与歌,更要有人为之忧与思。减否褒贬,声音不同,不仅不会造成市场混乱,相反,却可以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如果当初没有人将《基金黑幕》白之于天下,没有人深揭股市暗疮,也就不会有今天的重典治股。这种深含优秀传统文化底蕴而又极具当代价值的忧患意识以及精英文化在证券市场中所表现出的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大胆求索的精神,将作为文化基因传承下去,亦将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文化重构的基石。

中国证券市场文化重构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关于这一点,管理层给予了充分关注并付诸实践,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完整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条文,二是人们在行动中恪守规范。厘定严格的法律条文很重要,但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只有当人们将法律条文转化成实际的行为准则时,制度才具有了真正意义。而证券市场实际的情形是,一些黑庄、恶庄为了利益最大化,敢于在法律的刀口上舔血,敢于以身试法,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公行于市。要改变这种状况,重要的是必须对那些违法者绳之以法,予以严厉惩处,以儆效尤,使市场主体有所畏惧而自觉守法。需要引起足够注意的是,惩处要及时,不要在违法事件发生后才姗姗来迟,监管要均衡,不要搞一阵风。惩处不及时,会影响投资者信心;监管一阵风,风声一过,沉渣又将泛起,市场也就难以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就在于它昭示了一种制度的文明,即在经济运行机制与规则中强调人文精神,其中最重要的是正义精神,其主要表达形式是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着对正义尤其是经济正义的追求。

关于证券市场所追求的经济正义的基本涵义,引用学者的观点,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作如下表述:制度及规则公正、合理,维护投资大众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济行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行为体现“经济人”与“伦理人”的统一。

制度及规则公正、合理,这实际上是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问题。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大的利益角逐场,在这个角逐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实力悬殊等原因,中小投资者始终是一个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应该成为制度规则制订的重要取向。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的增多,管理层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从已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来看,公正、合理的原则贯穿其中,明显地倾向于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但是,如前面所说,制度制定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要切实落实,将纸上制度变成现实。

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可持续融资与可持续投资,而庄家过度的恶意的炒作,只会使股价偏离价值而畸形高企,产生大量泡沫,其结果是这个市场既难以融资又无法投资。世界证券市场的历史教训值得注意:1720年英国伦敦股市在“南海泡沫”后一百余年未发行过一只股票;1929年美国纽约股市崩盘的结果是资本主义世界十年的萧条;1989年日本东京股市崩盘后十年未能发挥作用,大公司无法通过股市融资,券商纷纷倒闭。保证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做出真正负责任的、长期的努力,而其中基金和券商的精英模范作用尤其重要,如果基金和券商仍醉心通过内幕交易、暴炒股价来获取高额利润,将会阻碍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西方经济学把市场的利益主体称为“经济人”,即最大化地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人。因此,“经济人”的行为具有自利性。与此一致的是,资本追求自私。资本市场中“经济人”的自利与自私驱使其挟资本流连于股市,流连于股市的资本不断循环吞吐,使证券市场生生不息。但是,这种自利与自私若不加以恰当的引导与规范,就有可能被放大、被强化,从而有可能泛化为对证券市场的破坏性力量。上文所征引的伦敦、纽约、东京股市的悲剧,不能不说是投资者自利自私的极度膨胀、对财富的渴求达到疯狂地步而导致的结果。引导与规范,一靠法律约束,二靠伦理调节。法律是依赖国家强制履行,且是事后惩处,成本高昂。伦理调节是依靠伦理道德之手运用道德和正义原则、价值标准、行为规范来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通过人的道德自觉与自律来遏制白利自私的膨胀、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伦理调节可以贯穿于“经济人”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实现“经济人”与“伦理人”统一的过程。怎样将两者统一起来?然而,证券市场的财富陷阱与暴利诱惑,要使“经济人”与“伦理人”统一于一体,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证券投资基金曾经市场形象欠佳,就是因为基金本身过分突出了“经济人”的逐利要求而忘记了作为“伦理人”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关于基金的社会道德责任,人们已成共识,即保障股市稳定,分散股市风险。其实,何止基金未曾意识到自己的社会道德责任。道德失范,伦理无常在中国证券市场并不鲜见。可问题在于,连基金这样的市场精英尚且如此,又有谁去扛起正义之旗?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组合模型;投资收益

投资组合(Portfolio)是投资者同时投资于多种证券,如股票、债券、存款单等,投资组合不是券种的简单随意组合,它体现了投资者的意愿和投资者所受到的约束,即受到投资者对投资收益的权衡、投资比例的分配;投资风险的偏好等的限制。对此,西方现资组合理论中马科维茨(Markowitz)投资组合理论、夏普资本资产定价理论等为我们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然而由于该诸理论与中国实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而本文着重探讨马科维茨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证券组合的收益—风险衡量与马科维茨假设条件

设一投资组合具有n种证券,其收益率分别为r1,r2……rn,用向量表示为r=(r1,r2……rn)T,期望值向量E(r)=(u1,u2……un)T反映了各种证券的期望收益率,方差δ2i=D(r1)反映了第i种证券的风险,协方差δij=δji=cov(ri,rj)反映了第i种证券与第j种证券收益率的相关系数(i,j;1、2……n),V=(δij)为r的协方差阵。X=(x1,x2……xn)T表示组合证券投资比例向量,满足enT=1,其中en=(1,1……1)T为元素全为1的n维列向量。组合证券投资的收益率为R=rTX=∑xiri.则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m=E(R)=UTX,投资组合的风险(方差)δ2=D(R)=∑∑XiXjδij=XTVX

马科维茨证券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者进行决策时总希望尽可能小的风险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或在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风险,即研究在满足预期收益率m≥m0的情况下,使其风险最小;或在满足既定风险δ2≤δ2.的情况下,使其收益最大,也即通过下面模型(A)或(B)来进行证券组合投资决策。

minδ2=XTVXmaxm=uTx

{uTx≥m0{XTVX≤δ20

模型(A)S.t.{eTx=1模型(B)S.t.{eTnx=a

{X≥0{X≥1

Markowitz组合投资思想被投资者广泛接受,但他的定量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基础之上的,主要包括:

(1)证券市场是有效的,证券的价格反映了证券的内在经济价值,每个投资者都掌握了充分的信息,了解每种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及标准差,不存在交易费用和税收,投资者是价格接受者,证券是无限可分的,必要的话可以购买部分股权。

(2)证券投资者的目标是: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上收益最大,或在给定的收益水平上风险最低,就是说,投资者都是厌恶风险的。

(3)投资者将基于收益的均值和标准差或方差来选择最优资产投资组合,如果要他们选择风险(方差)较高的方案,他们都要求有额外的收益率作为补偿。

(4)投资者追求其每期财富期望效用的极大化,投资者具有单周期视野,所有Xi是非负的,即不允许买空与卖空。

二、马科维茨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

除马科维茨理论不允许买空和卖空的假设与我国当前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情况比较吻合外,该理论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组合投资实践尚存在众多的问题。

1.市场有效性问题。据美国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玛(EugeneFama)的有效市场假说,只有当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能够及时且不偏不倚地充分反映市场上的所有信息时,市场才是有效的。有效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性的市场,市场参与者都能够及时地、不以任何偏见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信息的交易成本为零。由于市场本身可能存在失灵的现象,完全有效的股票市场是一种理想境界,现实中所存在的只是次级有效的市场,更何况在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还比较低,股市上内幕交易比较盛行,股价变动非随机性,价格的变动与企业经济效益的相关性差,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性,不充分性和不及时性,信息失真严重,小道消息盛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分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软性资产信息披露不足,部分公司直到规定披露时间的最后期限才公布企业的财务报告,更谈不上对临时重大事件披露的及时性。

2.风险的测度问题。在复杂而又充满风险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总是十分谨慎地决策,将投资资金分配在多种适宜的证券上,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然而风险依赖于效用,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可能具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其效用函数不同,拥有不同的风险测度,Marlowitz均值—方差模型仅仅是效用函数的特例。据研究,只有在证券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条件下,方差才是风险的有效测度,事实上,根据对美、日证券业人员的调查,他们也并不信服把标准差作为风险测度的标准,他们对仅获取一点非零的利润并不满足,而对较高的利润颇感兴趣,这表明投资者对风险、收益的理解不对称,更谈不上均匀分布在均值左右,而统计数据也表明r1并不一定服从正态分布,因而选择何种度量风险的测度标准,对投资组合的证券及比例的选择尤为重要。

3.模型参数估计时效性问题。首先,现实证券市场,证券收益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证券投资决策方法也具有时变特性,而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中各参数进行估计时,要求样本长度足够长,而样本长度过长会导致模型参数不能充分反映证券收益率的最新变化情况,因而它的时效性较差。其次,马科维茨模型(A)和(B)均为单目标规划,即满足假设(2)、(3)条件,未曾就二重目标规划本身问题(模型C)加以考虑。

模型(C)maxm=uTx

{minδ2=XTVX

S.t.{eTnx=1

{X≥0

然而,理性的投资者总是追求收益尽可能大、风险尽可能小的投资组合。再次,Markowitz模型尤其是在有非线性约束情况下,如XTVX≤δ0时,其参数多且难以确定,风险选择参数的设置又比较单一且不能反映出投资环境中的诸主要因素对投资效果的影响,运算量大,不便于实践操作,尤其对股票投资者要了解其各自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十分困难,因而无法有效用于实践。

4.交易费用问题。Markowitz模型没有考虑证券组合投资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实际上,交易费用是投资管理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证券组合投资过程中,忽略交易费用的证券会导致非有效的证券组合投资。另外,该模型还假定投资者在作决策时仅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而没有持有任何证券,在实际进行组合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往往已经持有一定数量的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就是重新调整各风险证券的持有量。因而,可以对Markowitz的证券投资模型进行拓展,建立考虑交易费用的证券组合投资模型。

三、组合证券投资优化模型改进思路

由以上分析可知,Markowitz的证券组合模型建模的前提假设部分失效,模型参数估计的时效性差,风险的定义存在问题,模型计算困难,可操作性差,为了满足证券投资领域的应用需要,改进Markowitz模型已势在必行。基于以上分析与结论,本文将以新的思路提出更符合实际的风险度量指标和优化的多目标规划模型

1.熵值与投资风险的度量。对于n种证券投资收益率随机序列r1,r2……rn,设其期望收益率向量为E(r)=(u1u2……un)T服从概率分布P(r=ui)=P(ui),i=1,2……n,定义随机变量r的熵值为H(r)=-∑P(ui)lg(ui),它表示随机变量r取每一个ui(i=1,2……n)的平均(依概率平均)不确定性,显然H(r)越大,表明&的不确定性越大,反之亦然,我们称H(r)为r的风险,若r取定值,则H(r)为零,从而无风险,另外,由微分学可知,当P(ri)=1/n(i=1,2……n)时,H(r)取最大值H(r)max=lgn,从而有0≤H(r)≤lgn.

2.考虑交易费用。Markowitz模型中,各种证券的投资额是以其在总投资金融中所占的比例表示的,是一个相对数,在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需要以投资金额的绝对数表示各证券上的投资额。分别以W.,wi(i=1,2……n)表示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的投资金额,分别以A表示证券总投资金额的上限,分别以ξ0、ξi表示投资者已经持有的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的投资金额,分别以c0,ci(i=1,2……n)表示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单位交易额的交易成本,则在当前可决策分配到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的投资金额分别为q0、qi(i=1、2……n)的情况下,交易费用为:∑ci|qi-ξi|,投资收益率为:maxR=(∑wiri-∑ci|qi-ξi|)/∑wi=∑(riwi-ci|qi-εi|)/∑wi

3.引入最小交易单位。分别以p.、pi表示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最小交易单位的价格,分别以整数x.、xi(i=1,2……n)表示当前决策中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的的投资单位数,分别以雪。、龟(i:1、2……n)表示投资者已经持有的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的单位数,则当前决策分配到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的投资金额Wo、wi(i;1、2……n)可表示为:W;=PⅨ,(i=0、1、2……n);投资者已经持有的无风险证券和第i种风险证券的投资金额e.、&(i=1、2……n)。可表示为:ei=n虱。

4.最优模型的确定。根据Markowitz模型形式有以下两个证券投资优化模型D与E.

模型D:maxR(r)=[∑(riPixi-ci|PiXi-PiΦi|]/∑Pixi

{-∑P(∑xiri)lgP(∑xiri)≤Hd

S.t{∑Pixi=A

{Xi≥0(i=0、1、2……n)Hd为给定的风险(熵值水平),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模型E:minH(r)=-∑P(∑xiri)1gP(∑xiri)

[∑(riPixi-ci|PiXi-PiΦi|]/∑Pixi≥Rd

{{∑Pixi=A

S.r.{

{Xi≥0(i=0、1、2……n)

Rd为给定的收益率水平,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以上模型等价于模型F.

模型F:maxR(r)=λ[∑(riPixi-ci|PiXi-PiΦi|]/∑Pixi

minH(r)=-(1一λ∑P(∑xiri)1gP(∑xiri)

{∑Pixi=A

S.t.{

{Xi≥0λ是投资者的偏好系数,其他符号意义同模型D、E,当投资者是风险厌恶型的,则取入较大,这就是改进的组合证券最优化模型,在模型建立过程中不仅不需要计算协方差矩阵,而且加入新数据时也容易修改。

总之,在借鉴和应用现资组合理论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现代证券组合投资理论在我国的实用性,尤其在我国的证券投资中,由于证券市场的体制和政策造成的“政策市”和“消息市”问题,常常使股票市场系统风险相对于非系统风险占有较大比例,本文也正是在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实用性方面作出了一些探讨,希冀对我国广大证券投资者进行组合投资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杨桂元,唐小我。组合证券投资决策模型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1)。

[2]崇曦农,李宏。多目标证券组合决策模型[J].南开经济研究,2000,(4)。

[3]孙一啸。风险测度、证券组合与资产定价模型[J].预测,1995,(3)。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失灵、监管、法律不完备性

证券市场监管是对市场机制的校正,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其实质是以政府命令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手段来代替市场的竞争机制,以确保获得一个更好的经济结果。可以说,监管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干预。监管与市场相伴而生,是现实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自然垄断、经济活动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这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进行干预、监管。实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垄断、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对于信息透明度要求高、参与者利益联系紧密、价格波动频繁、容易产生人为操纵、欺诈行为的经济部门和市场活动,更应该实行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保障经济活动健康地发展。同时,监管也是一把双刃剑,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如何实施合适的金融监管一直是国际经济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难题。实践证明,证券监管的重要性和广泛性不言而喻。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政府为了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安然、世界通信等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企业改革法案(SarbanesˉOxleyAct),希望以积极的态度严惩违法企业经理人员。世界上没有政府不监管市场的,关键是如何监管,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政策与思路。我国同样存在证券监管的问题。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发展,经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因此,处理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市场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非常完美的,市场机制能自动调节供求,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政府的职能仅限于守夜人角色。但是,这种理论遭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如熊彼特认为:完全自由地进入一个新的领域,到头来却使进入此领域成为根本不可能的事。如果一开始就有完全有效的竞争,引进新的生产方法与新的商品就几乎不可想象,这意味着我们称之为经济进步的很大一部分为完全竞争所不相容。因此,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低劣的,它没有权利被树立为理想效率的模范。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问题,使得市场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和弊端,为了消除这些缺陷和弊端,除了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外,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从而,为政府监管市场提供理论依据。

(一)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自身所存在的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市场运行失衡,从而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进而降低经济效率。

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

1.市场垄断或不完全竞争。

市场本身存在一个悖论: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市场竞争往往导致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从而抑制竞争,妨碍效率的提高。垄断会造成价格扭曲和产量扭曲,构成的市场扭曲,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而且抑制竞争,并降低社会总福利。这往往被视为不公平。因此,反垄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证券机构是经营证券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证券经营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证券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证券经营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证券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稳定。

2.外部性效应。

外部性效应是指某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不以市场为媒介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外部性效应最重要的后果是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的影响。外部性效应出现时,市场对于物品的配置是缺乏效率的。证券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其外部性效应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破产倒闭将可能影响整个交易环节的正常运行,其连锁反应可能引起整个证券市场及金融市场的危机,并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证券市场属于符号经济,符号经济有可能脱离实体经济而出现虚假繁荣,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一旦崩溃,就会出现证券市场价格暴跌,甚至诱发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和整个国家经济造成显著的外部负面影响。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证券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证券经营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证券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纠正外部性效应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

3.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原本都是假定信息是对称的。

阿克尔洛夫在把非对称信息引入对市场的研究,并使信息经济学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重要前提之一是私人决策者拥有充分、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但实际上,由于信息和其他经济物品一样,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获得信息必须支付费用,而费用往往十分昂贵。因此,信息不完全的情况大量存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更加突出。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以及搭便车现象使得即使主观上愿意开发信息资源的市场主体失去其积极性,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不足。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而证券市场的中小股民与大股东、企业经营者、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存在信息不对称,小股民处于信息劣势,投资风险较大。信息在指导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起克服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重任,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所有投资者营造获取真实、及时、充分的各类信息的市场氛围。

4.收入分配不公。

正如凯恩斯所描述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在于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收入的不平等难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不断地积累,导致更多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缩小收入差距,消除非价值物品方面有所作为。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分配上的不公平。造成不公平主要是有下列因素:其一,市场法规、政策的不公正性,对市场参与主体采取差别待遇而使参与者处于不同的起跑线;其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合法投资者受损,而不法分子受益。通过对市场失灵的分析,我们发现仅仅以“看不见的手”去配置资源达到最优是不现实的。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它是个体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的突出表现。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而且有碍于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就为政府管制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实际上,现代社会绝无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国家和市场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同时发生作用。现代政治经济学著名学者奥尔森提出“利益集团模型”。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存在着两个基本定律,“第一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当个人仅仅考虑自身利益时,集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第二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不管个人如何精明追逐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也不会自发出现,只有借助“引导之手”或是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求得有效的集体结果。

(二)政府干预理论市场失灵被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

尽管有些外部性效应和信息失灵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加以解决,但要将市场失灵中的任何一个案例都内部化于市场机制则存在一定的限度,或根本无法实现。尽管“政府干预”的观点自凯恩斯时代起在经济学界广泛传播,但真正意义的管制经济学(EconomicsofRegulation)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卡恩(AlfredKahn)于1970年出版的《管制经济学》(TheEconomicsofRegulation:PrinciplesandInstitutions)和乔治?施蒂格勒(GeorgeStiger)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TheTheoryofEconomicRegulation)标志了一门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的确立。西方管制经济学以公共机构产生的规制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在发生市场缺陷情况下政府的干预问题。

一般来说,管制经济学包含了主张加强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学说和对政府干预效果持否定态度的特殊利益学说。社会利益学说肯定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认为现代经济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为此,市场参与者就会集体要求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从而改善“一般福利”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特殊利益论是由20世纪60年代以施蒂格勒(GeorgeStigler)和波斯纳(RichardA.Posner)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强调监管的成本和危害性。他们认为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为利益集团做事。归纳起来说:监管的代价是昂贵的,监管会产生道德风险,监管会产生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障碍,监管会影响竞争性行业内的竞争条件。因此,监管者对整个社会比没有监管者效率更差。尽管芝加哥学派对监管大加批判,管制经济学关于市场缺陷和政府干预合理性以及对干预有效性的分析仍然为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管制的经济理论可被视为广义的社会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社会选择理论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鉴于自由市场机制存在市场缺陷,为保证经济体系的高效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求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外部监管,而“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社会选择的结果是将证券市场运行的监督责任交给能够代表社会利益的团体,证券监管机构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特定政治结构的反映。社会选择理论对于监管产生的根源和合理性方面的论断,为进一步了解实施证券监管的内在原因并明确证券监管的实施主体提供了佐证。

二、证券监管的特殊性

尽管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的“看得见的手”理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但20世纪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践证明,干预性管理模式符合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这也是由证券市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所决定的。证券市场与传统其他市场比起来,在市场失灵等诸方面,更加敏感,影响范围也相对更大,因此,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采用凯恩斯主义的干预模式来管理证券市场。即使是自律式管理体制的英国,也逐渐转向自律与监管的结合,强调政府监管之重要。

(一)证券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产业

1.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特性。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证券市场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在证券市场上,一方面,所有拥有企业股票的投资者都是企业的股东,而一个企业的股东可能成千上万,那么对企业经营运作的监督就成了股东之间的公共产品。个别股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独自承担,其他股东存在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对证券经营机构、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督,对整个市场参与者来讲,也同样是公共产品。因此,证券市场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证券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提供诸多方面的公共产品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持证券体系的健康稳定。

2.证券市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证券市场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证券业涉及面非常之广。单从主体上来看,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广大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其次,证券活动已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电视、广播、报纸,还是网络,证券始终是中心内容、焦点问题。可见,证券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第三,风险一旦爆发,必然造成社会经济巨大的震荡,从而引发国家的经济危机甚至政治危机,这必将极大地破坏生产力,影响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安居乐业。

(二)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证券市场具有一般市场所没有的、由市场特性和市场结构所决定的内生的不稳定性。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动的市场,其正常波动正是吸引众多投资人的魅力所在。但是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影响投资人的正常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首先,过度投机是证券市场较为可能存在的现象,也是高风险的体现。由于证券交易的内在特殊性,投机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根源于并不一定理性的心理预期,同时又伴有一般商品市场难以比拟的强烈示范效应,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常常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扭曲,出现暴涨暴跌,价格信号失真,进而抑制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法恢复到均衡水平。其次,证券市场容易为少数人所操纵。证券市场是信息经济的重要场所,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对于证券而言即意味着价值。但是,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是证券市场自身的缺陷。少数人利用预先获得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虽人数众多,但较为分散,很难协调一致对抗少数人的市场操纵。另外,证券市场的虚拟化加大了风险。与以实物贸易为主的传统商品市场不同的是,证券市场建立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上,其交易品种是虚拟的,因此,理论上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可以无限放大,并且随着高科技在证券业的广泛应用,这些交易可在瞬间完成。巨大的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动和迅速完成的交易速度本身就蕴藏巨大的风险。因此,证券市场的自身特性亟须政府通过干预来抑制过度投机、制止市场操纵,减少系统性风险;以使市场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市场有机部分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并且,由于证券市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素和不稳定性,一旦失控将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证券监管势在必行。因此,现在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既要对证券业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其安全和稳定,从而稳定和繁荣经济,又不能管得过严,损害证券业的效率,从而威胁证券乃至金融业的繁荣,亦即是,要在监管的稳定与有效之间找到最佳控制点。

三、证券监管适度性

上述的探讨中表明一个观点:证券监管弥补证券市场的缺陷,保障市场功能的发挥,必要而有效。在得出这一结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面对另一个问题:是否监管就能消除市场的一切缺陷而无限制地强化呢。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方面,监管都受到质疑。以加利?贝克、斯蒂格利茨和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就提出监管的高成本和有害性。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或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帮助执行合约就行,根本不需要设立另外的机构,如政府或监管者,来干预人们之间的交易。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在此基础上认为,当法律设计到最优时,由法庭来执法是最优的制度,而根本不需要任何其他机构(如监管机构)来行使这种职能。美国的大法官波斯纳对监管的看法更加极端。为什么现实中会有监管者呢?这实际上都是利益集团造成的。因为利益集团要到立法者那里去游说,从而建立起了监管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由于监管者代表了既得利益集团,有监管者对整个社会比没有监管者效益更差。新凯恩斯主义强调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在金融市场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斯蒂格利茨(J.Stiglitz)、伯克曼(P.Beckerman)等人为代表的金融深化理论学派认为,市场并不必然在充分的就业水平下自发均衡,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的作用。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第三世界的政府不可避免地要比发达国家的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不但成本高昂,成效不明显,甚至产生反效果,而且还严重阻碍了市场本身的自发演进,使该国的经济在金融上受到抑制。也就是说,证券监管也会失败。

(一)监管会造成巨额成本不仅市场运作存在交易费用,组织监管的成本也决不可低估。

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监管信息的收集及实施监管等都是要花成本的,而且还有监管对象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所要承担的成本、监管所导致的寻租与设租成本以及反腐败的成本、过度监管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等。

监管的成本主要包括:

1.执法成本。

即证券监管机构为制定和实施各类监管的制度安排,以及维持证券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成本。即使通过公共选择制定的监管法律符合社会利益,也不能保证这些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监管者在执行法律时,不能排除自身利益对法律实施的干扰。由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备性,监管者可能对法律作出偏向自身利益的理解,从而可能降低了法律的效力。

2.守法成本。

即包括证券市场上所有被监管的主体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各种成本。目前,上市公司所推行的强制性披露义务所承担的相应费用就是典型的例子。就金融市场而言,守法成本可能非常之大。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推算,守法成本至少达1亿英镑。正因为监管成本的存在,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并非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点,证券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如监管经常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甚至于走到制度安排的反面。加上监管效应的滞后,当一项监管措施被证明错误时,监管者已来不及纠正了。证券监管同其他政府决策一样,存在认识滞后、决策滞后、实施滞后和生效滞后的问题。对于市场而言,监管总是比落后于市场的变化。也可以说,旧的法律往往构成新的法律的阻碍,增加了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制度性的或其他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并产生有害的通常是不利于生产的作用。正如学者经常举的购买火灾保险的保险人对于火灾隐患往往比购买前更加忽视的例子。监管会导致私人部门去冒较大的风险,也就是说,监管会降低正常的谨慎程度。监管越紧,成本也越高-不仅是监管自身的直接成本,而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机构提供更低廉、更富创新性和丰富多样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力施加了限制-这最终将有损于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

(二)监管可能失灵监管者也是经济人。

即使是在政治领域,个人也是严格按照“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从市场交易主体变化成公共选择主体,并没有变成圣人。或者说至少没有像学者们所渴望的那样变成实际的圣人。代表政府的监管者,作为经济人,他们也与监管对象一样同样具有自利性,行为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依归。他们同样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管制条例还是执行规定,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亦即极有可能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和牺牲公众的利益。那种“政府权力单位化、单位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及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合谋都是这种以公谋私的表现。即使假定监管者是大公无私的,但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永远处在不完全、不对称状态。这不仅在监管者的财力、人力和时间有限,而且在于监管对象对自己一直拥有信息优势。这就使得监管者既不可能制定出精致有效的监管规则,也不可能有效地执行现有规则。因为,有效的监管并不一定使监管者受益,有时恰恰相反。

(三)证券监管必须适度由于监管失败的存在,我们对证券监管就不应该过于迷信。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监管都有可能失败,因此,我们不可陷入两分对立思维的困境,即市场失败就由政府监管来替代,监管失败就由市场运作来替代,而是应以市场法则为依归,如何用政府监管来补充市场的不足。关于监管失灵,监管成本的论述是值得我们深思并引以为戒,至少为我们重新认识监管理论基础提供启示:

第一,监管应是针对市场失灵,而不应作更宽泛的解释。以为政府仅仅只配充当守夜人角色的想法,在今天看来也过于简单,无法应对现代日趋繁复的经济活动。政府应该在经济发展中起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必须基于匡正市场缺陷的理由。

第二,监管并不必然导致证券业发展,相反可能限制市场的发展。与市场一样,监管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促进市场的作用不能过于夸大,否则将是为行政控制提供口实。

第三,监管必须受制度约束,即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于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并且监管者本身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法律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社会赋予的权力。

第四,监管的实施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尽管监管者存在诸多可能产生阻碍市场的缺点,但监管作为市场健全运作的内在需求,其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认的利益,维护证券业安全稳健,保持证券业的有序竞争,促进证券业高效有序发展,功能不可否认。因此,重点在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使之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必须合理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能空间,明确其职权的合理限度。如果政府为矫正市场缺陷所进行的干预导致公共行政的失败和寻租活动,那么,解决的办法是改革公共行政,而不是返回市场。因此,通过上述对市场缺陷和监管失灵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把握监管的度十分重要,亦即监管必须适度。监管适度的关键是必须明确监管法律的目标和原则,确定监管法律适用的范围。这对证券监管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当前中国证券监管适度性分析

1.监管的曲折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新兴市场,政府是市场的积极推动者。监管是市场规范和发展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2002年前后,通海高科、麦科特、郑百文、蓝田股份、银广夏等“地雷”相继引爆,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面对这些问题和缺陷,证券监管受到市场各方的质疑和批评。“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市场中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市场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并且加大了市场整体的风险。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些违规的上市公司主要是“规模控制、额度管理”下的产物。这也正说明,中国的证券监管确实走过一些弯路。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与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正处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强烈的政府主导意识和制度惯性导致证券市场留下的显著的行政干预痕迹:证券市场作为融资市场,以为国企改革和脱困服务为目标;证券发行监管则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以稳定、规范、不出事为目标;证券监管必须体现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证券监管应当通过大量随机式惩处来显示监管权威;证券监管应能自由扩充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手段的空间;等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加之于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证券监管有了一定的改善和优化。

首先,在监管理念上,证券监管确立保护投资者的正确理念。监管机构认识到: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监管机构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其次,在监管方式上有所改进。2001年3月核准制的正式实行,“行政审批、额度控制”的监管方式也随之终结。政府不再以行政手段来切分市场和控制发展速度,一方面,恢复被扭曲了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另一方面,额度之下的“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与此相应的是,在证券欺诈发行案中,投资者对监管者的不满和指责也随之减少,监管者得以置身于市场之外。

第三,证券立法逐步加强,证券监管有法可依。《证券法》关于监管机构职责和措施的规定,确立了监管者的地位,赋予其法定的权力。同时,关于保密义务、勤勉义务、公开义务等一系列义务条款也把证券监管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且,多年来,证监会(或证券委)单独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了近300多项监管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大大地减少了监管的随意性。当然,在证券监管的发展与完善令人欣慰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直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2.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横向上看,证券监管政出多门,部门之间权力重叠,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证券市场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计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审批)、国家经贸委(对将募集资金的项目立项与批文)、财政部(国有资产价值与持有,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国有股协议转让批准,国有资产到境外上市的比例与价格)、税务总局(上市公司具体执行的税率。地方税务部门经常会降低税率,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率)、外经贸部(上市公司进出口业务审批,退税及税率与进出口产品的价格。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审批)、中国证监会、国家环保局、国土局、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管理同一个事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表现为界限重叠,在责任方面表现为界限不清。证券市场高风险、高流动、高效率的自身特性需要独立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和减少市场风险。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

其次,从纵向上看,目前还是过于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监管机构仍然习惯于对市场的直接控制。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垂直领导和中央集中监管。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拥有全面的控制权,而上市虽然是证券交易所管理,但是,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实践中,证券发行之后,一般都在数日或数月后随即上市。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管机构还是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同样,在证监会强势监管之下,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市场发言的机会不多,对证券经营机构自律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至于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也不够重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通道制度尽管有其推动券商增强责任意识、推荐优秀企业的良好愿望,但其实质则是规模控制的延续。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3.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依然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政府部门层面上统一证券监管权力,实现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一,并保证其独立性。其一,在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之际,是否可以考虑对于将撤销的部委,将其关于证券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划归专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其二,可以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功能监管,但是同时必须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能,实现有效监管。其三,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突出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机构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证券市场也逐渐相互融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从而使证券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已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政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由此,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和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市场化的进程。其一,证券立法符合加入世贸的原则要求和所作承诺,并且采纳国际标准,实现立法与国际接轨。其二,通过立法增加证券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够。因此,入世后如何提高金融机构运行透明度以及要求监督行为实行公开,是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项全新的任务。其三,加强人大、政协、司法以及公众对监管者的监督,仿效香港,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机构,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程序审查。另外,减少行政审批,强调行业自律,实现市场化。同时,通过法律加重违规责任,提高违规成本。对于证券发行监管的对策则应在证券发行市场全面实施主承销商推荐及相配套的核准制度,形成市场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负其责、自担风险”的责权关系,将发行审核责任由过去监管部门独家担任,转向发行前改制辅导、主承销商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到上市后的回访和保荐延伸,建立证券发行的市场筛选和监督体制。

四、监管如何弥补法律的不完备性

(一)法律不完备性的理论介绍学术界对执法的问题有非常大的争论。

人们通常认为,如果没有执法,法律将是没有效率的,但是应该怎样执法才有效率却有着大量的讨论。不过,这些研究及相关的文献都有一个隐含的基本假设,那就是它们都假定法律是完备的。即不同的法官面对同样的法律将会得到同一个结论;不同的个人面对同样的法律将会得到同一个结论;每个人都清楚违反法律后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并且所有人的结论都是一样的。这时,执法碰到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只和证据有关。自从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发端以来,数千位这个领域的学者都是在贝克(Becker)的体系下进行研究的,都潜在地做了“完备法律”这条假设。而许成钢教授就是对这条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条假设显然和现实是不符合的,并从哈特的不完备合约引申出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在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执法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动式的执法者,就是法庭。他只能等着别人来告状才能进行执法。另一类是主动式的执法人,即监管者。他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可以阻止犯罪,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等等。接下来,许教授修改了“完备法律”的假设,他认为,一个完备的法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法律不能自相矛盾;其次,法律是适用于所有公民的;第三,法律适用无限长的时间。正是由于上述三个条件,使得“完备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使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由于法律不完备,同样会产生种种问题。比如由于法律不可能写清楚世间万物,因此,人们就可能认为做某些事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即所谓的“阻吓不够”;类似的,如果立法机关进行一刀切,完全将一些行为禁止,这样就会带来“阻吓过度”。所有问题的产生都源于法律不完备,也正是由于上述种种问题,为了弥补法庭的不足,监管就可能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了。经济学家从数学上严密地对上述理论思想进行了论证,说明“法律的完备性”无法满足,结果会出现要么“阻吓不足”,法律漏洞很多,人们可以钻许多空子;要么“阻吓过度”,法律过于严厉,人们的行为基本上被禁止了。紧接着一个问题,如果法律不完备是一个内在的特征,那么我们怎样改善这一制度呢?答案就是引进监管者。许教授接下来证明,由于法律不完善,执法需要进行分工,一种是被动式的评判人们的上告,它就是法庭;另一种是可以主动地进行管理、制定规章、搜集证据等等,它就是监管者。在引入这种主动式的监管者后,如果监管者寻找信息可以不花费成本的话,这个社会可以达到最优(firstbest)。进一步,许教授又证明,如果监管者搜集信息即费力又耗时,再进一步,如果由于法律不完备导致后果非常严重的话,引入监管者将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相反,如果后果不是那么严重,至少同引入监管者带来的成本相比不严重的话,这时监管就是多余的了。通过例证分析,许教授得出论断,首先法律是不完备的,当时的技术发展使得前人根本无法想象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其次,在不采取其他的执法手段的情况下,单单依靠被动式的法庭是无法解决许多问题的。综上所述,许成钢教授认为,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这就使得要想使法律设计到最优是不可能的。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如果仅依赖法庭被动执法,肯定会导致对违法行为或是阻吓不足,或是阻吓过度。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或是利用法律的不完备性,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弱化法律的阻吓作用,或是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就采取非常严厉的立法措施,严重地扼杀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方式执法可以改进法律效果,弥补法律不完备性之不足。

(二)对法律不完备性理论的评价

1.继承。

首先,法律不完备性理论论证了监管之必要性。通过批判继承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许成钢教授提出自己的理论并论证了监管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市场行为与法庭执法之间的一种过渡和缓冲。是防止法庭对市场行为的管理不足或立法对市场行为的限制过度。这是对监管必要性的进一步充实。

其次,对监管者的执法与法庭的执法作了区分。由于法的概念可以作宽泛的理解,因此,执法的界定和分类十分繁多。而该理论提出将监管者和法庭在执法层面进行区分。该理论认为,法庭的执法是被动执法,除非告诉,并不直接追查责任。而监管者的执法则往往是主动执法。单单依靠被动执法是不够的,不足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引入主动执法作为被动执法的补充,有助于执法的真正贯彻,并提高执法的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三,强调了法庭的中立性。监管者的主动执法有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保证了法庭的中立。通过监管者的主动执法,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释解风险,防止风险累积而导致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庭脱离大量的琐碎事务,而是侧重于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更能体现法庭的中立。

2.批判。

(1)关于监管的界定。

如果对监管进行狭义的理解,那么把监管限制在行政监管的范围内显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对监管作宽泛的理解,那么,监管就不仅仅是行政监管,法庭对市场行为的执法也是监管的一部分,并且,对行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是否在法律的尺度内是法庭的权力,对监管的“监管”是对行政监管合法性的保障。监管者对保障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整个监管体系的核心部分,而法庭是保证公正的有效救济手段,是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2)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假设前提。

首先,许教授关于法律完备条件的列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完备法律’是不存在的”,但这与许教授关于刑事法律完备的例举论述相矛盾。

其次,就许教授提出的“法律的不完备性”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也就是说,社会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都存在“法律的不完备性”,那么,是否各个领域都需要行政监管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举一简单的反证例子,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执行是无需行政监管者的介入的。因此,法律的不完备性并不导致必然的监管。事实上,在成文法国家和地区中,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始终存在,这是制定法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的二律背反。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法律本来就不是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出现,法官造法是其传统。因此,法律本身就是时刻在变化和发展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不完备性。纵观浩如烟海的法学文献,只有大陆法系的一部分理论家才接受或隐含接受“法律完备性”的假设。即便不提诸如“批判法学”这类理论,在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两大传统中都可以找到类似“法律不完备性假设”的理论,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完全信息社会博弈”的演进的法学观点。换句话说,仅从“法律不完备性假设”不必定导出“主动执法”的结论。

经过合理的思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监管的根本立意并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而是由于市场自身信息分布高度不对称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庭被动式的执法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保证信息的对称,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而监管者可以主动地对信息拥有者进行强制的规范,弥补了信息不对称,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平。

其二,虽然监管者保障了市场的稳定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但是,法庭的作用依然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市场行为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及公正性都将留待法庭来解决。监管强调效率,是市场发展的要求;法庭保障公平,是市场赖以生存之根本。在证券监管中,单单依靠行政监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法庭的力量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才是监管最后的一道防线。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是继哈里·马科维茨(HarryM·Markowitz)于1952年建立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后,由威廉·夏普(William·Sharpe)和约翰·林特(JohnLinter)、简·莫森(JanMossin)等人创立的。模型主要研究证券市场中均衡价格是怎样形成的,以此来寻找证券市场中被错误定价的证券。它在现实市场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了普通投资者、基金管理者和投资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重要工具之一。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基于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均衡基础上的预测模型,它所表明的是单个证券的合理风险溢价,取决于单个证券的风险对投资者整个资产组合风险的贡献程度。而单个证券的风险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组成的,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的方法消除的。因而,单个证券的风险对整个资产组合风险贡献的只是它的系统风险,贡献程度的大小用β来衡量。即

βi=cov(Ri,Rm,)/σm2

式中βi为证券I的相对风险;cov(Ri,Rm)是证券i的回报与市场证券组合回报的协方差;σm2为市场证券组首的方差。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运用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在有效集里去寻找投资组合,这时证券的收益与风险将呈现出一种清晰的线性关系,这种线性关系表示为:

E(Rj)=RF+[E(Rm)-RF]βi

该模型即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式中E(Ri)为证券i在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利率,一般指短期国库券或者是存款利率;E(Rm)为市场证券组合的期望收益率。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证券组合收益率的估计值和证券的β估计值,计算出证券在市场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然后根据这个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计算出均衡的期初价格:

均衡的期初价格=E(期末价格+股息)/[ERi)+1]

将现行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均衡的期初价格进行比较,若两者不等,说明市场价格被误定,误定的价格应该有回归的要求。利用这一点,便可获得超正常收益。当现实的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说明该证券是廉价证券,应该购买之;相反,现实的市场价格若高于均衡价格,则应出卖该证券,而将资金转向其他廉价证券。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现代金融学的奠基石,它揭示了资本市场基本的运行规律,对于市场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种资产,用来决定各种资产的价格,例如,证券一级市场的发行应如何定价等;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机制,投资者可以根据资产的系统风险来对几种竞争报价的金融资产进行选择。具体地说,投资者可以通过权威性的综合指数来确定全市场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并据此计算出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单项资产的β系数,同时,用国库券或其他合适的政府债券来确定无风险收益率。当一个投资者得到这些信息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对潜在投资项目估计其收益率的方法。当某种资产的期望收益率高于投资者所要求得到的必要报酬率时,购买这种资产便是最合适的投资选择。这样,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现实市场中就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应用前提

尽管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资本市场上一种有效的风险资产价格预测模型,并且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一直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加以运用。但模型严格、过多的假设影响了它的适用性。其基本假设的核心就是证券市场是一个有效市场,这就是该模型的应用前提。

在投资实践中,投资者都追求实现最大利润,谋求高于平均收益的超额收益,但在理论上,投资者所获取信息的机会是均等的,如果投资者是理性的,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获得超额收益,据此可以认为,此时的市场是“有效市场”。可见,市场的有效性是衡量市场是否成熟、完善的标志。

在一个有效市场中,任何新的信息都会迅速而充分地反映在价格中,亦即有了新的信息,价格就会变动。价格的变动既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它是围绕着固有值随机波动的。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中,价格的变动几乎是盲目的。投资者通常只能获得一般的利润,不可能得到超额利润,想要通过买卖证券来获得不寻常的利润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投资者在寻求利用暂时的无效率所带来的机会时,同时也减弱了无效率的程度。因此,对于那些警觉性差、信息不灵的人来说,要想获得不寻常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

根据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信息的不同,有效市场分为弱有效市场、半强有效市场和强有效市场。在弱有效市场中,现实的股票价格是过去的股票价格的简单推进,呈现出随机的特征。投资者无法通过对股票价格及其交易量的统计分析来获得超额利润;在半强有效市场中,现实的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公开可得到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有关公司的历史信息、公司经营和公司财务报告,而且还包括相关的宏观经济及其他公开可用的信息。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公开信息的分析获取超额利润;在强有效市场中,现行股票价格充分反映了历史上所有公开的信息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所以,投资者无法通过获取内部信息取得超额利润。对于投资者来说,任何历史的信息和内部信息都是没有价值的。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都有高度的反映能力,股票的价格会因所有投资者对信息的反映而做出及时的调整。当根据内部信息交易时,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通过其他投资者对信息的滞后反映获得超额利润。实践研究表明,证券市场一般是与半强有效市场假设相一致的。所以通常认为的有效市场是指半强有效。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条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要求

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短,且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从搜集到的观点看,研究人员都不同地指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弱有效或非有效状态,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信息公开化程度低

有效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每一位投资者均可以免费得到所有有价值的信息,且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将立即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并很快通过证券价格反映出来,定价机制不至于被扭曲。在我国,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的条项、内容、时间等技术性缺陷致使信息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全面公开;另一方面,一些信息披露责任者对各市场主体弄虚作假,特别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能够升值,竟然串通中介机构,过度包装本公司形象,甚至内外串谋炒作本公司股票,误导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资者并不是公平地获得真实的信息,而那些虚假的信息便起了误导市场的作用,证券价格发生严重偏离,少数的信息操纵者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使信息垄断导致市场垄断。

2.信息披露不完善

按照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要求,上市公司所有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历史数据、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管理状况、盈利机会等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而实际上,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报喜不报忧,只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甚至有的公司虚假信息。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故意拖延信息的公布,不按期公布财务报告,不按期公布重大投融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等。这样,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导致市场效率降低。

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定所有投资者都运用马克维茨投资组合理论分析、处理信息,从而采取同样的投资态度,在此基础上再考察证券的定价机制。因此,投资者决策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对现实市场有较强适用性的一项前提。我国股市投资者的构成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机构投资者为数很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就更少。机构投资者数目与个体投资者数目之比大大低于国外发达而高效的市场。这种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素质普遍较低,经验不足,尤其缺少专业方面的知识,他们入市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多数做短线炒作投机。因此要求这些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率、标准差、证券之间的协方差有相同的理解显然是不太现实的。二是机构投资者少,使得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不够激烈,缺乏高水平高素质的信息开发人才,因此缺乏市场信息开发的压力和动力,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由来已久。就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达1122家,发行总股数达3973.12亿,但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合计达2502.96亿股,占到总股数的63%。这种严重扭曲的股权结构造成两种严重的影响: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限制了证券的高度流动性,降低了证券市场的竞争程度;二是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的国家投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因而没有足够的动力监控管理者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为此,应注意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信息能否在市场上畅通流动是证券市场是否有效的标志,市场价格只有充分地反映所有的信息,才能真正反映证券价值。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低的问题,首先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要求信息披露做到公开、有效、及时和充分,即确保信息向所有的公众公布;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确保有关信息毫不延迟地得到披露;确保有关信息完全加以披露。另外,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信息披露的主体及新闻媒体、信息服务媒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权威性的金融信息中心,以最快的速度向外统一、全面的信息,减少信息大户对信息的垄断。

其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善投资主体结构。为解决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培育机构投资者:(L)积极发展共同基金组织。共同基金是证券投资组合最普遍采用的形式,它以优化组合方式购买各种上市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组合投资,然后将组合等分成许多单位,并出售给投资者。由于共同基金内各种证券的风险——收益得到过滤、组合与均衡,并且风险与收益均由各基金成员共同分享,因而为投资者分散和减少风险提供了条件,并获得组合均衡收益的作用。(2)推动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入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资金稳定的特点,一旦投资股市,必然体现出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的特点。而按目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费只能用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方式;对养老基金也有类似规定,使得如此巨额的保险和养老基金长期徘徊在股市的大门之外。为了改善投资主体结构,有必要取消上述规定。

其三,合理解决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供需矛盾、利益扭曲、信息不对称、投机盛行的重要原因。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以健全信息交流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由于投机造成的股价信号扭曲,能有效地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进而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问题:(1)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解决同股不同价问题,使各类股东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地开展竞争,以规范股份公司的经营机制。(2)建立健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配套措施,以及有关法规条例,使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有法可依。(3)分段实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以缓解市场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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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益华,杨晓明。中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2,(1)。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

我们把组织定义为通过群体努力完成特定目标的创造物。组织是社会的创造物或发明物,也就是说,组织最根本的是要求人而不是物的合谐。这么说,并不指组织的物质技术无足轻重。例如,要是没有深沪两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自动摄合竞价成交和行情输出系统的技术保障,证券市场中的股票交易及为股票交易服务的各层次的组织机构、证券公司将难以为继。同样,如果整个证券市场由于某种原因股票没有投资者,没有获益人,有价无市,那么象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也就不再成为一个组织。这说明组织行为和组织目标渗透于整个组织体系。真正的组织统一要求在组织体系中所有不同层次的决策者或者当事人一致同意明确规定的目标,同时一致同意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途径、手段。

我国的证券市场,其基本目标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应该是国家这个大组织的目标,或者说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证券市场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目标,这一目标应该说是组织的法定目标,证券市场中各级经济组织,如证交所、证券商、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等的目标理论上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大部分的组织是由这样一些当事人组成,他们在具有某种共同目标的同时,还各自追求其他的目标,例如增加个人的威望、权力和追逐部门的利益等。而这些目标又往往同那些构成组织统一的基础性的东西相冲突。证券市场组织体系中各层次的决策者如投资者(个人或企业、公司、各类金融机构、社会基金),证券发行人如政府、金融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证券商,或是中介机构或是证券交易所,都无一例外,这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和轨迹中看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来,组织体系中各层次组织决策者的目标之间的矛盾亦渐突出,甚至出现背离和相左,应及时加以关注,认真修正,使组织真正实现统一。证券市场各层次的组织所确定的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所确定的途径和手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地方政府的许多行为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请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实行审批制,直到2001年3月发行制度才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取消额度管理。初审机关为省级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一级市场上。它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如负责推荐、核准企业发行股票的资格,以及对发行股票后的企业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本来地方政府只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所规定的途径和手段开展工作即可,然而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的利益,事实上并没有与主管部门的目标一致。目前,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所规定的门槛,尽管有些规定受体制的制约不符合市场规律,有些不甚科学,但由地方政府把第一关并推荐上市的企业,若都实实在在的达到标准,现有上市公司的总体素质就不像业内人士所普遍共识的这样糟糕了。从组织统一的角度来看,至少在事实上推荐、初审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目标实现上与国家的目标和利益出现了背离。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不同决策层的组织目标出现偏差或背离。

二、证券经营组织机构的许多行为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各个证券商是由代表国家利益和目标的管理部门按其规定的条件审核成立的。证券商的决策者的目标应该与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目标或要求完全一致,但中国证券商的实践却证明了并非如此。在我国,一般来说,证券商在申请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同时,也申请取得了证券自营资格。这是许可的,与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目标并没有冲突,但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达到自营目标的手段与自营机构为达到盈利目标的手段却大相径庭。如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证券商开展自营业务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必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合理性、流动性为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市场或冲击市场;必须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清算账户,严禁使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而证券市场上有些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为拉客户非法透支,甚至投资于其他行业或项目的情况比比皆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个层次的证券管理机构的决策者都十分清楚的,但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上市公司决策者的目标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在我国,企业发行股票,并能够上市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意味着该企业经过若干年的打造,无论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开发、财务状况等方面已经达到良好的状态,而是意味着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包装”成功。为了达到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所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些企业不惜一切代价联合地方政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包装企业”,制造虚假上市信息、而中国证监会面对庞大的上市公司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此外,我国股票市场发行十年,股票市场的退出机制还很不健全,且不用说早期的琼民源摇身一变成为金凤凰,就拿最近的ST郑百文来说,一个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可以用来不断从市场套取资金的工具,也值数亿元。总之,一个企业从发行股票之始至股票上市甚至到股票退出市场,证券市场中各层次组织机构的决策者,在许多重要的原则问题上与主管部门的目标相分离。最终导致的是组织的不统一,存在组织发生变革的危险。

四、市场操纵使得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行为相互统一,目标却出现严重背离

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的种类很多,有个人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各种社会基金、外国投资者。股票的投资报酬概括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期内上市公司派发给的股息。二是股价变动,投资者买卖股票所获得的差价。由于股票投资报酬由股息和差价两部分构成,因而对股市的投资就引出三种投资行为:投资、投机、行为。投资行为的特点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长期的资本所得,即希望定期地获得稳定的股息收入,同时也希望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动而获得价格差额。投机行为的特点则是希望在短期内的股价变动中获得较大的价差利润,并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行为是以运气、机遇为基础,凭借侥幸心理买卖股票,缺乏信息资料分析,希望在很短时间内买卖股票获取大量利益。这三种投资行为都是正常的,是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不同承受偏好所至。而庄家对市场的操纵行为则与投机和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所谓市场操纵行为是指投资大户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通过买卖股票的具体操作行为来控制、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达到其获利目的的行为。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市场的操纵行为,已经使投资者、投机者、者抛弃了他们购买股票的原本目的,站在同一方,转入与股票庄家的博弈中,这可从5800万股民的追涨杀跌行为中叮以看出。庄家投资股票,则是看这只股票是否盘小、上市公司本身是否肯配合适当的信息来调控股份,是否有题材去吸引更多的中散户,然后在中小散户和庄家之间博弈。而这个博弈是在操纵市场的情况下即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的。庄家通过做庄,操纵股票价格,进行内幕交易,向大量中小投资者转嫁风险。从而使得投资、投机、投资行为的投资者其目标发生转移,走到了股市庄家的对立面。不管这个博弈是否是零,还是真的在某个方面、某种程度上优化资源的配置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其实质是,同为投资者,但决策者其目标却是不相同,甚至对立。

五、结论

组织同样是受某种动机的驱动才会确立某种目标,动机的不同使得行为目标发生不同,即使动机相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也会使达到目标的手段不同,从而使得组织的目标最终不同。证券市场中的组织体系不同层次的决策者亦是如此。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中组织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严重损害和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效率;改进

证券市场与其他普通商品市场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证券市场是高度信息集约化的市场,它吸收并消化了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所有信息,包括经济信息、非经济信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和证券市场自身所反映的信息等等。从本质上讲,证券市场就是一个信息市场,正是信息引领着社会资金流向各个实体部门,从而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如果市场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就难以形成对证券价值的有效预期,导致证券价格脱离其内在价值的自身轨迹而无规律变动,使证券市场异化为单纯的博弈场所,有可能发生“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最终使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落空。因此,证券信息的质量是立市之基、治市之本。

一、证券信息的公共品特征、信息不对称性及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信息的公共品性质导致有效供给不足

现代经济学认为,公共品能够提供社会福利,其最重要的特征是任何一个消费者对公共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共品的消费,如公园、路灯、公共频道、国防等。公共品的另一主要特征是对未付费消费者的非排他性,即无论消费者是否在享受公共品时付出费用都将从公共品的消费中获益,但是公共品的供应方却无法要求这些受益者支付生产加工成本。由于一般消费者可以搭制造者的“便车”,所以就有少付费或不付费的冲动,即使他们明知这些公共品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能免费搭车,他们也会在公开市场中购买一些公共品。而公共品的制造者由于无法从使用者处收回一些成本,他们便没有什么动机继续制造公共品。因此公共品会越来越少,即使人们使用公共品的利益仍然超过制造成本。由于这些原因,公共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应不足的。

由于信息的生产成本很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因此信息产品是一种与普通物品有着本质区别的商品,具有公共品的特性。随着电子存储、处理及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以及因特网等电子信息系统成本的不断下降,多数信息在技术上几乎可以以零成本提供给每个地方和每个人,这导致那些为创造新信息提供的激励机制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20世纪80年代,美国哥伦比亚的JohnCoffee.Jr教授即提出了市场失效理论,认为市场无法提供合适的信息。

而证券信息更充分体现了公共品的“非排他性”这一重要特征。人们往往有泄漏信息的动机,证券信息的使用几乎不可能限定在一个人身上。当知情人士告诉他的朋友一个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后,这一信息不可能仅仅停留在听者身上,信息传递链还会继续延伸,信息很快就会扩散,但泄漏信息者却很难获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证券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品。当然,证券信息也就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证券信息有效供给不足主要是由三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一,上市公司等信息源本能地倾向于不提供或尽可能少地提供信息,因为相关信息的披露为他人评估证券价值提供了方便,由此产生的利益是由他人而不是披露者自己享有,其结果对整个市场而言是许多重要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及时的披露。第二,证券信息的垄断增加了投资者对信息的搜寻成本,而且付出信息成本的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可能迅速被其他投资者效仿,他们较难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抑制信息投资的积极性。第三,证券分析师对信息的研究活动由于竞争原因很难从研究成果中获得相应的回报,且泄密也不会对分析师做出足够的补偿,证券分析师因无法获得他们发现信息的全部经济价值便不再进行信息的研究与证实。

(二)证券信息的不对称性及其危害性

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型假定市场参与者具有完全的信息,然而由于信息的自身特征和证券市场的固有属性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信息失灵和信息不对称成为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正如Tribes(1971)所说:信息本质上具有一种“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获得或信息分布的不公平性,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因而影响做出正确决策。在证券市场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具体反映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经营、重组、分配和相关政策变动等多个环节和层面。

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筹资者不可能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内容毫无保留、真实无误地提供给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高管人员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而一般投资者等信息接受方则处于相对劣势。(2)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同投资者由于知识、能力、地位、资金规模的不同,他们在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上是不一样的。资金雄厚的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调研、解读能力比众多中小投资者占有很多优势,甚至可以与上市公司等联手操纵信息和股价,成为信息的“先知先觉”者。此外,内幕信息的拥有者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从中获取超额回报。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信息占有劣势方的“逆向选择”和信息占有优势方的“道德风险”。

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签约或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证券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之前公布的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件中,不充分揭示其资产营运状况。而“道德风险”是在签约或交易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证券发行人在募集资金后不按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告的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由于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投资者无法把握每只证券的真实价值,只能按所有证券的平均价格购买,导致证券价格难以体现其内在价值,使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一个“柠檬市场”,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优质上市公司得不到市场的认可,而劣质公司蓄意造假圈钱,从而使证券市场沦落为一个次品充斥的市场。信息经济学还认为,投资者的“逆向选择”行为会导致优质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上市公司,分散在外的股东(投资者)与企业内部经营人员属于“委托——”关系,他们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公司经营人员通常比普通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道德危险的存在,会把投资者“逐出”市场,即投资者“用脚投票”。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直接后果是误导市场信息,无法区分证券产品的优劣,损害价格发现机制,不能准确引导资金的流向,进而对证券市场效率目标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市场失灵,甚至可能导致市场缺失。而且,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将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均匀分布。

(三)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如何减轻证券信息有效供给不足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证券市场功能的有害影响,最大限度地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内在缺陷,必须由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建立一系列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特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开所有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信息,改善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1)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对证券产品的价值做出合理评估,正确选择投资对象。(2)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杜绝内幕交易,防止市场垄断和操纵,抑制过度投机,减少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3)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搜寻信息成本的社会补贴来确保信息的数量及信息的准确性,大大节约了投资者获取与证实信息的成本,是一种追求交易利润前提下减少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4)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了证券产品价格对价值的偏离,这不但使投资者获益,更重要的是它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5)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合理优化配置社会整体资源。(6)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强迫特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披露信息的成本,并要求其将信息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提供,有利于形成足够的信息流量,妥善解决证券信息作为公共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实现“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整个市场生命之所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均将信息披露制度列为重中之重,它是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制度之一,亦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石。实行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理论主要有三种:有效市场理论、不对称市场信息理论、市场失效理论。

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历史悠久,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又以美国为典范。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著名的英国《1720年肥皂泡沫法案》、1911年美国《蓝天法案》、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等这些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建立在血的教训上。经历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罗斯福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的不同理念中选择了信息披露理念,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开始受到普遍欢迎。美国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向市场披露信息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押“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布兰代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933)。1999年以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要求招股说明书“平实不拗口”,一般投资者都能看懂。

针对近几年出现的上市公司重大丑闻,全球证券监管机构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要求。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TheSarbanes-OxleyAct)确立了一系保上市公司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透明化的义务原则,其中第409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有关公司财务或经营状况变化的重要信息,并责成美国证监会就此制定行政法规,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欧洲在信息披露方面也进行着类似的转变。《欧盟信息披露指南》规定,所有在欧盟国家上市的公司必须在欧洲范围内进行迅速、及时、无差别的信息披露。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基本包括了典型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并逐步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有了很大进步,较好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防范并抑制了部分市场主力的恶性炒作行为,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际效果比较研究》(2002年)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大多数已接近成熟市场水平,有些方面还优于香港市场,这对于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已非常难能可贵。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均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成熟市场还有较大差距,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不够强,没有本着务实、审慎的原则披露信息,而是敷衍塞责,流于形式,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仍很严重,操纵市场现象时有发生,市场总体效率较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没有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信息披露质量低下、价格信号扭曲,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表现: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的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假的情况比较普遍,虚假信息一度泛滥成灾。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故意虚假信息,欺骗普通投资者,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信任危机。如“琼民源”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导致其股价在5个月内上涨了4倍;“银广夏”虚构利润7.45亿元,编造了中国股市“第一大绩优股”的神话。

2.信息披露不充分。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在信息披露上避重就轻,对成绩大肆渲染,对风险则轻描淡写,极力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对担保、诉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披露很不充分,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面的信息。《证券法》和《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密度有所提高,但经常滥用专业术语和文字,以至于大量信息的披露并未真正增加透明度,甚至被称为“信息垃圾”。

3.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的信息毫无价值。有些上市公司在发生应披露的事项后,经常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往往等到该信息已半公开化才予以披露,此时股价往往已发生大幅波动,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有的公司甚至故意延迟披露有关信息,为内幕交易创造条件。此外,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也有拖延披露的倾向,尤其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4.信息传播不规范。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权威的信息披露和传递渠道,很多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人为掺杂了一些虚假成分,导致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低质量的信息传播泛滥。有的上市公司在大众媒体上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向外传播重要信息,有些甚至是关于公司经营业绩发生根本性逆转的重大信息,这既误导了投资者,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有些媒体在信息时不作全面报道,只是有选择性地他们认为重要的信息,造成大量的信息缺失和遗漏。上述现象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息扩散的范围、速度和效率。

5.我国证券市场在各种层次、各个环节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分散的,信息在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分布以及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由于种种原因要么是不对称,要么是不完全,投资者不能完全获得信息,甚至可能对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发展前景产生重大误解。内部人士和机构投资者占尽信息优势,导致投资者之间的收益和风险配比很不对称,市场投机行为猖獗,股价波幅巨大,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庄股文化”,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

6.内幕交易行为猖獗。由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界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加上配套制度缺失、监管技术落后和执法力度不足,使查处和举证非常困难,没有对内幕交易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和惩治作用。市场主力利用资金雄厚、人员素质高、消息渠道畅等优势,灵活运作各种信息资源,造市设局,大肆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将风险转嫁给中小投资者。

7.我国对证券监管信息一直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证券监管信息(比如某项政策的制定)往往比某个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的影响要大得多,这些信息在公布前应保持一定的机密,才能达到突发影响市场的效果。但我国几乎每次重大监管信息披露之前,总会有一部分“先知先觉”者,存在公共信息私有化现象,使得市场行情往往能够提前于监管信息的披露而波动。

上述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诚信原则,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温床,加大了市场风险,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从无效市场走向有效市场的转变进程,抑制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等方面还任重道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低效的主要原因分析

1.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它不可能超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必然会存在许多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同时,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处于转型变革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这也需要我们不断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在重大事件报告和其他应披露信息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规范。

2.相关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有关执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以《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为主体,这些法规、条例的法律级别较低,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影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证券法律责任的缺失和模糊不清,使得虚假信息披露者和内幕信息交易者的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许多上市公司的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

3.我国会计制度建立较晚,存在许多欠缺之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是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最关心的信息。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均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且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缺乏对上市公司公布的各类会计报表的内容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的规定,致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缺乏指导性与规范性的制度依据,弹性较大。加上很多上市公司未能合理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4.信息披露监管不严,处罚规则不完善,缺乏威慑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令出多门,比较分散,不成体系,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相对滞后,跟不上证券业务的发展势头;对于不严格按照要求披露信息的市场主体,长期存在处罚不力的问题,未能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助长了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对执行机构没有独立和有效的监督,如《证券法》实施6年多来,全国人大只在2001年对《证券法》进行过惟一的一次执法监督,这显然是不够的。

5.市场参与主体的人员素质不高,自律性有待加强。(1)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侵占上市公司和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经常误导信息。(2)上市公司为了追求某些不正当利益,不惜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违法。例如,有的公司为了欺诈上市,伪造相关资格材料;有的公司为了保住某些资格(如配股、增发、不退市等),恶意粉饰财务信息。(3)证券公司等市场主力由于业务需要和资金雄厚等优势,往往是各种信息的优先获取者,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甚至联合上市公司共同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票价格。(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由于自身能力和素质的限制,监督力量不足,加上竞争和利益驱动,甚至协助上市公司造假,使市场信息严重失真。(5)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媒体和信息中介机构配合庄家造势,控制舆论导向,妨碍一般投资者对信息的真实内涵做出理性判断。同时,我国新闻媒体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十分严重,从媒体上看到的往往是一片叫好之声,每一个政策出台都当作“利好”来解释,而对于负面和不利消息的报道则较少。(6)我国证券咨询业长期处于无序运行状态,缺乏必要监管,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有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缺乏职业道德和行业约束,不负责任地推荐股票,甚至与其他市场主力联合操纵市场,诱骗中小投资者为其打压吸纳、拉高出货服务。

四、切实改进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是否成熟、规范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因此能更好地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为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公平,减轻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负面影响,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从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必须尽快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针对当前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改进企业会计制度,确立科学的财务报告编制体系,规范信息披露内容,适当缩短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应借鉴国外成熟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与频率。对必须披露的信息,其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及违反规定后的处罚应做更详尽的规定,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证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对称、合规,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尽量减少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同时,我们应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作为首要目标,加快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建设,对会计信息的揭示方式、揭示内容、揭示方法、揭示标准及范例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不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切断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的途径。

2.加速证券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当前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今后我国应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针对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市场交易、收购兼并、内幕交易、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制定二级法规,再由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规范预测信息、分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

3.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证券监管机构应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查处。同时,建立市场主体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详细记录他们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并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此外,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引入民事赔偿制度,严惩恶性欺诈行为。建议把不及时、不完全及虚假披露信息等不正当行为,提到与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其他犯罪行为同等的高度,不再仅仅是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今后应建立对相关责任人具有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用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使违规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这不仅能维护投资者利益,还能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产生显著的警示作用。

4.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信心。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在“三公”原则指导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目标,加强监控技术的开发,提高市场监控的准确率和有效性,建立阻隔内部信息传播的“中国长城”。借鉴国外“司法与行政相配合”的监管模式,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纯行政监管的不足,加大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范围和打击力度,把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定期报告制度,防止重大信息提前泄露,避免因过多的内幕交易而使投资者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大部分的重要信息都已经泄露,因而这些公开披露的信息已经过时。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使其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真正发挥信息沟通的桥梁作用。我们应优化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使其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条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我国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加强独立审计队伍的建设,完善审计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执业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对证券公司可以仿效美国的“防火墙”制度和“监察名单”措施,防止证券公司进行内幕交易,同时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6.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当前我们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继续完善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和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加强对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管理。此外,还要改善上市公司的委托——契约设计,构建科学合理的权、责、利平衡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和会计舞弊行为。

7.提高投资者素质,培养科学的证券投资理念。如果广大投资者普遍不依靠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仅靠小道消息盲目跟风炒作,那么,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也不利于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需要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真正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信息披露的敏感性及理解的高效性,充分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建立证券市场效率与信息披露制度之间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3)监管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如果对外界信用不加控制,我国巨额的银行储蓄资金可能大量涌入证券市场,经由信用交易的放大效应而对市场形成破坏性影响。故此,必须严格禁止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只有统一设立的证券融资公司有资格办理信用提供业务,其提供给顾客的融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他形式的资金只能通过参股证券融资公司或者购买其发行的融资债券等形式间接参与。

此外还应加强信用交易的自律管理。专营信用交易融资的证券融资公司一开始就应该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制,通过规范化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现有证券商也应继续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屠光绍.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谢识予.我国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政策效果的理论分析.复旦学报,2002,(1).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8篇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进入到自由市场经济时代。在亚当•斯密提出的“政府只为守夜人”的理论下,美国政府并没有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资本自由流通。仅仅是通过各个州政府颁布的“蓝天法”(theBlueSkyLaw),以此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的交易。“蓝天法”的核心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时,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但由于各州制度不同,宽严不同,导致许多商人投机取巧,利用跨州资金流通来逃避较为严格的法律,内幕交易泛滥,证券市场秩序极为混乱。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兴起投机狂潮,“谁想发财,就买股票”,疯狂的股票投机最终引发了一场经济大灾难。1929年10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崩塌,人们疯狂甩卖股票,“黑色星期四”触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这次经济危机给整个西方工业国家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仅美国的失业工人就达到1700多万。为了摆脱危机,人们开始思考限制证券市场的自由流通。于是,罗斯福设立新政,整顿金融业,大规模干预国家经济生活。随后,美国分别颁布了《1933年证券交易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外国投资者设立了障碍。起初,这些规定并没有严格区分国内发行者与国外发行者,但在国内的披露和报告系统中严格限制了外国发行者的行为。它包括高额的管理费用以及大量的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当然,其所要求披露的数据,对于国内的同业竞争者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所以,大量的外国发行者无法公平地参与美国国内的证券市场活动,于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停滞,证券市场的资金流通日益减少。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美国意识到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不可避免,于是开始慢慢恢复国内证券市场的自由交易,一些针对外国发行者和外汇流通的限制慢慢被取消。

2美国对外国发行者的披露和报告制度的管理

197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新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在美国市场持续交易的外国发行者进行阶段性报告的政策。于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了Form20-F[3]作为登记、报告文书。如果外国私人发行者要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或者在美国国内市场上市,亦或者其资产达到100万美元并拥有500名股东,其中300名需为美国公民,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要求发行者提供信息并上交Form20-F。对于第三种外国发行者,如果根据其外国法,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了所有的信息,则它无需提交Form20-F年报。针对外国发行人,年报也做出了特别的要求。①Form20-F年报允许发行人提交本国财务报表,只要将其与GAAP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解释清楚即可。世界范围内,针对各外国发行者的国际通用财务标准是运用统一会计语言,这样一来,国际间的财务信息交流会十分顺利。在美国,它仅仅采用GAAP规则,这使得大部分外国发行人望而却步。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在美国市场上市,外国发行人开始意识到掌握GAAP规则的重要性,于是渐渐地美国GAAP标准成为了会计领域的世界通用语言。[4]②它允许外国发行人整体披露其公司管理层的薪金政策和方案,从而取代以往需要披露高管个人的薪金。③财务报告进行了修改,允许它以收入为基准计算,并适当说明在利润和收入分配上的实质性区别。最后,发行人可以灵活处理上报事项,如果合理地话允许发行人在特定交易下按照其本国国内标准报管理利润。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4年3月11日提出对外国发行人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修正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次公开会议中声明,大多数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不论其是否自愿或应其本国的要求,其必须适用IFRS会计基础。修正案要求外国发行人最迟于2007年1月1日之前任一年度采用IFRS规定公布其财务报告,同时允许其首次使用IFRS规范的财务报告中,仅披露两个年度采用IFRS规定的相关信息。并且,外国发行人首次适用IFRS规范的财务报告时,必须披露适用规范前后所调整的项目。2006年12月1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例行会议修改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限制外国发行人取消登记注册的规定。不论发行人规模大小,只要在近12个月内公司的股票在美国市场的每日平均交易量未大于该公司在其主要交易市场每日平均成交量的5%,则该外国发行人便可以取消其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申报手续和义务。在2007年2月13日的会议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票产生了关于针对外国发行人的披露和上报要求的修正法案。新的提案为外国私人发行者带来了一定的好处。最大的进步在于,它缩短了Form20-F年报的上交截止时间。这个变化使得截止日期更接近对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要求。2011年12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网站上从即日起对国外私有发行者以非公开形式提交上市申请登记的政策进行调整,以提高透明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经验,大多数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国外私有发行人也会同时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而相当一部分国外交易市场通常并不要求在评估完成前公开上市申请登记表。但近期,绝大部分采用非公开评估程序的国外私有发行人并未考虑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市场交易。于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决定,仅在下列情况才对国外发行者以非公开形式提交的上市申请登记表进行评估:外国政府注册债务证券;已经或正在美国以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外私有发行者;被外国政府私有化的国外私有发行者;可以证明上市申请公共归档与适用的海外管辖权相冲突的国外私有发行者。此外,空壳公司、空白支票公司,以及没有业务运营的发行者将不允许采用非公开程序。综上所述,美国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具有丰富的层次性,对外国发行人也是逐渐容纳吸收的态度。美国近几十年的证券市场发展表明,其对外国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上报制度的总体趋势是:对国内和外国发行人统一对待到内外有别,从严格控制到宽松对待,从注重发行信息的披露到注重长时间的信息披露。美国多年来的探索与尝试为我们带来了经验与教训。

3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问题

证券市场国际化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尤其是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投资者开始频繁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同时我国庞大的证券市场也吸引着外国发行人的目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问题也逐渐暴露,甚至有些问题和美国的发展经历有相似之处。

3.1证券市场存在投机过度现象正如美国起初的自由市场经济时出现的问题一样,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投资场所,其风险与利益同在。而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并不成熟,风险过于放大。然而原因却与美国自由经济时代不同,我国现在管理机关缺乏经验和行为规范,对证券市场进行了不及时、或不果断、或不必要的干预,造成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其次,许多人受利益驱使,认为操纵市场,散布虚假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导致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较为混乱的证券市场,我们必须吸收国际惯例及国外先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时针对我国现状进行调整。从管理机关角度而言,政府要干预市场,但是要适度适量,要有一套行为规范标准。对于证券市场参与者,也要有一套披露、上报信息的完善制度,督促发行人及时上报,强化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的统一性,统一各项会计核算标准。

3.2信息披露的法律管理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对于上市公司报告的形式和披露信息的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所以对于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而言,要实现不同地区的投资者同时知晓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这实在困难。我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对于季度报告,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均没有此类要求。此外,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而对于中期报告,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虽对此有要求,但是两个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间比我国长1个月。针对这种信息披露的法律冲突,我们应该及时解决,否则就会造成内外不统一,进而造成证券市场混乱。季报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制度,不适宜强制外国发行人遵守并执行。针对披露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我国证券交易所应与境外证券交易所协商解决,充分保障不同地域的投资者知晓信息的权利,以避免投机行为的发生。

4结论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9篇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息都已反映在现时股票价格中去,公开信息包括盈利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分析人员公布的盈利预测和公开的新闻、公告等。强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假定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都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即证券价格除了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也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

当前对我国股市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股市是否具备弱式有效性。有人认为我国股市还够不上弱式有效市场;但更多的实证分析认为当前我国股市具备弱式有效性。但无论如何,纵观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中国股市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结果,中国股市目前至多达到弱式有效性。因此,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非主动性。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2.不严肃性。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3.滞后性。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目前《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可见,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4.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

5.虚拟性。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

三、规范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其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

2.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责任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直接受证监会指导,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较少。今后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看,争议较多的是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美国和我国台湾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0篇

(一)资本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是由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教授法玛为代表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在传统资本市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以信息为核心,已被誉为现代金融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各类信息,且价格信号是资本市场中有效配置资本的内在机制,因此,有效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每种证券价格在任何时候都等于投资价值的市场,它能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引向收益率最高的企业,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观点,如果某组信息被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广为了解,那么,证券市场的竞争就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一个水平,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的交易只能获得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而无法根据该组信息从交易中获取非正常报酬。

资本有效市场理论是一种假说,它主要依据证券市场价格对信息的反映能力和反应速度来划分证券市场的效率类型,该理论对于政府如何完善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如何作出投资决策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资本市场效率的分类

法玛在1970年提出了有效市场的三种形式,即弱型有效市场、半强型有效市场和强型有效市场。

第一,弱型有效市场。在此情况下,证券的现行价格所反映的是有关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些信息。即价格变动独立于任何依赖过去价格变动的交易规则,再预测未来价格时过去市场的数据没有任何用处。

第二,半强型有效市场。半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价格根据所有公开的新信息的迅速进行调整,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公开得到的信息。

第三,强型有效市场。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市场价格反应了所有有关该证券的信息。就是说价格充分反映了过去的收益和报酬,充分反映了一切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并对非公开的信息异常敏感。

本文认为,资本市场有效假说是一种建立在市场无摩擦、信息完全对称基础上的真空模型。事实上,资本市场并不可能充分有效,因为信息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传播,也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

价格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可获得的信息上。一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噪音”即虚假信息。二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定价因素。三是因为资本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四是因为资本市场获利的特性。

二、羊群效应分析——心理对决策的影响

(一)行为金融学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和人类行为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着重探讨人的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以指导人们的投资决策。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者的盈利策略和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三个方面,套利限制和认知偏差构成了行为金融学的两大支柱。

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理易者和非理易者是并存的,理性的交易者在实施套利活动时要面临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基本面风险、噪音交易者风险、实施成本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而导致套利者套利活动受限的现象称为套利限制(或者称为有限套利),套利限制导致证券价格并不必然对信息产生适度反应,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套利活动也无法将非理易驱逐出证券市场,所以,噪音交易者能够长期存活下去,非理性会对股票价格的形成产生长期的实质性影响,使股票市场上错误定价不可避免,使资本市场难以达到有效状态。

人的心理、知识水平和行为在正常情况下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偏差和不完全理性,这种现象被称为认知偏差。认知偏差的存在导致人们在投资活动过程中容易过度自信,相信小数定律和坚持信念;另外,投资者的心理还表现为锚定效应、厌恶模糊性和可得性偏差等。认知偏差容易产生系统歪曲感知,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的错误定价。

根据行为金融学的上述理论,人们能够成功地解释有效资本市场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大量“异象”。比如,行为金融学小数定律和过度自信理论可以解释波动性之谜。当投资者看到许多公司盈利时,小数定律引导他们相信公司的盈利会不断上升,于是投资者在交易活动中会盲目跟风,从而导致股票价格过度波动。另外,投资者往往对私人信息过度自信,这也会增加股价的波动性。

总之,行为金融学对资本市场研究意义重大。从理论层面看,行为金融学的兴起是对传统金融学的有益补充和发展,对资本市场的种种“异象”给予了合理的解释;从实践层面看,行为金融学有助于完善与规范金融市场,为投资者的活动提供指导和借鉴。另外,行为金融学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当我们在考察资本市场有效性时,不应当忽视投资者行为的研究,而应当将投资者及其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纳入到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探讨当中。

诚然,行为金融学对证券市场“异象”进行了有力的解释,但它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还不能完全取代传统金融学。另外,行为金融学也面临实证检验的问题,而这对行为金融学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行为金融学是在传统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传统金融学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二)“羊群效应”的一般表现形式

所谓羊群行为是指由于受其他投资者采取某种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的行为。如果其他投资者不采取这种策略,则有可能不会采取这种策略。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并不一定是羊群行为,羊群行为的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一个人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

一是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靠已有的信息,而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中国证券市场中的“跟风”、“跟庄”投资行为即典型的羊群行为。

二是基于名誉与报酬的羊群行为。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经理的报酬,都建立在相互业绩比较的基础上,基金经理为避免风险,只有采取模仿,以保证基金业绩同被模仿者相同。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行为金融学的目的是要发现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的情况,使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获利。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以行为金融学理论经营,其中有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由于市场存在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就不可避免。投资者可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套利交易。相反策略就是针对羊群行为而制定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如试探法等。

(三)试探法与其错误形态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常常采用试探法,即一种以常识为基础,用试错法而不用详细理论的推理方法。人的心理状况会扭曲推理过程,导致犯下不应该的投资错误。行为金融理论表明,试探法的错误形态有四种:记忆的有效性、事件的典型性、抛锚性、事后诸葛亮式的偏见。事件的典型性是导致反应过度,而抛锚性将引起反应不足。以事件的典型性和抛锚性为例:一是事件的典型性是指人们通常将事件快速的分类处理。人的大脑通常把某些表面上有相同特征而实质内容大相径庭的东西归为一类的。事件的典型性是指当帮助人们组织和处理大量数据和资料的时候,就会引起投资者对旧信息的过度反应。

二是抛锚性是指人的大脑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选择一个初始参考点,然后根据获得的信息逐步修正正确答案的特性。抛锚性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讨价还价是了解抛锚性的好例子。推销员开始总是把价格“锚”在最高处的,通过讨价还价以较低的价格成交,让买家觉得这是一个好买卖。尽管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的观点可能会“抛锚”,但这并非意味着投资者的观点不会变。同事件的典型性一样,抛锚性也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修正。

(四)行为金融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传统金融学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是无效率的。不规范的市场必然是无效率的。如果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采取传统投资理论指导的消极投资策略,那么基金的业绩表现必然落后于大盘。但一些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的基金也并未取得优于大盘的业绩。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过于注重成长投资,导致选股不当和过于重仓某几只股票外,另一方面在于没有汲取行为金融学的原理,进行必要的价值投资。因此,结合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是中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一大课题。

第一,对政策的反应与行为投资策略。中国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历史走势,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出台。政策常左右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它给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也使“后知后觉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政策变化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二,ST现象与行为投资策略。ST现象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这显然是违背了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然而,它有行为金融学的道理。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了潜在的并购目标,将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注资、资产重组、政府保护等活动。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无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否可以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呢?从行为金融学来看,这种策略是可以成功的。但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将ST股票纳入其投资组合范围。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净资产,在中国股票市场流通市值中所占比例不到10%,但由于其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远不止此。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转变的必然。在超常规的发展中,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超常规的发展;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应当多样化。当然,运用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时候,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中国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三、我国股市投机的类型

JournalofYunnanFinance&EconomicsUniversityVol22,No6对中国股市的投机我个人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面向交易的投机,一类是价值取向的投机,每类操作都有其原则和条件,关键是你具备哪些优势,在资金的来源,规模,使用时间上以及你公司的管理机制上又存在着哪些制约。总之,成熟的投机风格是在发挥优势抑制缺陷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面向交易的投机

面向交易的投机就是一种以跟随市场趋势进行为卖而买来谋取波动差价的投机行为。你可以做短线,也可以做中线(6个月),条件是市场必须显示明显可操作的阶段性趋势机会,并且在后续行情中你能够保持对操作品种一致性的把握和具有控制最终获利的能力。其投机哲学有3大原则:一是认为市场行为已经包容和消化一切。二是以胜算的大概率为进出入市的基点。三是股票本质无好坏,上扬的股票就是好股票。这种投机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市场为王,赚看得见的钱”。

面向交易型投机的决策程序是:首先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自身的某种操作优势以及自身的地位缺陷来形成个性化的投机风格,然后结合对阶段行情趋势的认知形成阶段性的投机策略,接着选择标的个股(组合),进行立项策划,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保持整个攻击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最后完成业绩的实证评估总结。他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模式,其中风险收益比控制及持续稳定获利保证是贯穿的灵魂。但在实战中为了投机行为的稳定性和捕捉时机的领先性,职业人士应将策略和决策模型化,将自己具有的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分析研判体系和实战操作体系进行实用化处理,从而形成自己适用的机会预警系统和战斗系统,用趋势技术体系和资金管理体系构成实战操作的规范及纪律约束系统,这样就形成了“选股—标的—攻击—持有—退出”一套以机会个股为中心的“由下而上”的自动实战操作程序。

其中对标的物攻击,我个人认为应该进行相对集中策略,这是符合中国股市的实情。分散投资是为了抵御非系统风险而设计的,而我国股市最大的风险一直就是系统风险,因此分散在抗风险功能上没有实际意义,只有集中持仓,才能精心研判目标个股的做盘细节,在操作和控制上做到最有效。但机构的资金大,做势头投机面临2个问题,一是流通性,二是干扰性。流通性是指目标股的盘口容量能保证大资金顺利的进入和撤出,时间上不超过两到三天。干扰性是指不能过分影响该股的自身走势,主要是不能惊动庄家。如果只对大市值股票投机又会错失许多机会,这时候就要运用组合来化解矛盾。组合的设计是在同一理念,同一策略下对同一性质的系列目标股进行组装,成为一只抽象的标的物来控制,这就是相对集中的思想。

在国内最有效的势头投机就是跟庄操作,做庄过程的实质就是一种有效的主流资金投向,这种资金运动的组织者尽管用表面现象来拼命掩饰其内在的趋势,但终有一刻他会完全暴露出真实的强烈的趋势运动特征,毕竟他最后要实现新的定位目标,因而,跟踪庄股是我们发现趋势机会最有效的办法。但很多人对跟庄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他们一门心思就是要去战胜庄家,而且还要求完胜,事实上作为一个局外人你永远是在猜谜,要知道一次做庄,他背后所涉及到的东西是非常复杂的,一些可变因素的控制又相当微妙,有时连组织者本人都很迷惘,你又怎能每次猜对他的下一步呢?正确的做法是长期跟踪,体会其盘口的习性,意图及后续的动态变化,结合圈内的信息资源进行潜力评估,一旦他在市场中开始表现出一股强烈向上运行趋势的冲动的时候,才是我们考虑战斗的时候,我们不是去战胜他,而是发现他的主流决心,和他一起共享。在这里看得准,并做对方向才是最为关键的,一切要以事实为基础,千万不要自做聪明。

总之,所谓面向交易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的形态和股票的供需状态来估测一个趋势最大可能出现的模式,她的可靠性在于短中期,并且是概率上的意义,她不能预测一个实际事件长期的价值趋向和走势,她是典型的“走一步看一步”的交易模式。因而作为一个投机者你始终只是这个市场的被动者和观察者,但一旦你开始交易时,就必须成为参与这段行情的主动控制者,如果趋势的后续演进过程你已无法把握时,实际上你就在丧失这种主动权,唯一的策略就是退出。

因此,做势头投机的关键就是不要将你的资金完全暴露在不可控制的风险之中,条件是你的一切投机活动必须建立在有确定概率的科学统计方法之上,注重的结果是完成当期收入的实现,而不是远期的幻想。要想成为这样一类的市场交易高手,就必须要经历市场血雨腥风的洗礼,不仅仅是操盘技术的艰辛磨练,更重要的是心理对抗意志的千锤百炼,试想,不经过几次灭顶之灾,你又怎能铭记市场的铁律:“遵守纪律就是珍惜生命”!

(二)价值取向的投机

这里的价值不是股票内在的根本价值,而是有没有能够利用来进行投机的价值。价值取向过程就是个股的重新定价过程,他的投机哲学是:股票价格无非就是市场对他的认知度,而市场的认知行为有非理性的或者是认识不足的因素,因此只要抓住低估的偏差就能获利。这个利润实质就是理念认知超前性的奖励,是早智者赚晚智者的钱。

这类投机的基础在于你对资本市场深刻的认识和敏锐的金融思维能力,他涉及的是一些长期和复杂的因素,因而他承受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其中对标的物进入并不在乎技术趋势好不好,关键是价格是否合理值不值得介入,他的重点是着眼于未来定价的可能性研判,毕竟只有得到将来市场的认可才会有真实的承接盘,到时获利筹码才会随时被市场所消化。对价值取向的投机由于资源和地位的不同,你可以采取积极型的投机或是被动型的投机。

积极型投机是主动去实施股票的重新定价,实质上就是做庄。做庄是否违法应该看他在操作技术上是否违反游戏规则,如果没有就不是内幕或是欺诈行为。做庄行为也是对个股潜质的一种主动挖掘行为,只不过他是对目标个股将来怎样进行自身资源的重新整合包装有相当把握而提前实行了新的定价,金融意义上的包装不是做假,而是尽可能地展现上市公司和注入给上市公司一些市场偏好的价值因素,他的目的是让这种新价值充分被市场所接受和认可。由于做庄问题实在是太专业太敏感,这里就不谈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随着市场游戏规则的不断完善,做庄的自主发挥余地将会越来越小。

被动型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如何为股票定价为基础的投机方法,只不过他不操纵股价而已,“市场定价”不仅仅包括基本面的定量研究,他也有市场供求和偏好趋势的研究,目前我们的市场是一个股价普遍较高的市场,要想进行内在价值的投资,你就最好不要来股市了。在一个大牛市中成长性和转型性永远是我们投机的重点,我们要关注的是那些有进取性的创新企业,而不是价值型的企业,这一点致关重要,毕竟在一个积极的投机市场环境中,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总是大于对风险的考虑。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法治、典型案例

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实践证明,法治最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等内容。证券市场利欲熏心、牵扯面大,与治理国家一样,必须建立法治化的证券市场,才能实现“公正、公开、公平”,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只有依法追究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能达到依法治市,满足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要求。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种。只有综合运用这三种责任,才能真正形成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平面,才能完全达到保护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对证券法的实施进行执法检查。但我们有关证券市场的司法判例所反映出的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

一、有关证券市场案件的司法判例之考察

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已经获得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2000年末,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达48091亿元,股市投资者近6000万人。与此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充斥着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督机构行使行政权,负责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者的行政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负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对证监会行使的行政权进行审查。从证券市场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来看,追究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判例存在着一定的倾向。例如,在美国,每年由私人提起的证券民事诉讼大约2000多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和提起的案件不过几百件。我国与之大相径庭。

1、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判例表明,行政处罚大量存在,行政诉讼进入新的形势。在证券市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警告、行政处分、罚款、市场禁入等等。证券监管机构是监管证券市场,负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的唯一合法机构。自成立以来,证券监管机构成绩斐然,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成绩。证券监管机构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渤海集团、厦海发、泰达股份、四川长虹、石油大明、深发展、广深铁路、凯地丝绸、衡阳中药、张家界、琼民源、红光实业、四通高科、闽福发、蓝田股份、粤海发、东方锅炉、大庆联谊、亿安科技等公司的六十余起违规案进行处罚,追究了许多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督促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我国法律规定不服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认为证券监管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7年7月25日,孙某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不履行查处吉林亚太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证监会履行职责。一、二审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尽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但孙某的诉讼行为预示着运用法律监督证券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证券市场的风暴即将来临。2000年8月16日,孙某因不服证监会吊销其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黑龙江省某律师事务所因不服证监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的证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12月法院先后以“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上述两起行政案件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为。2000年2月21日海南凯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因不服证监会“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返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政审批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予受理,凯立公司提出上诉。7月17日凯立公司以撤销上诉为前提,再次向一审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2000年12月判决确认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证监会恢复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判决。因不服一审判决,监会提出上诉。2001年7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显而易见,证券市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例,法院经历了由不受理到审判的过程。尽管上述三起判决结果表面上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利,但实际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却因此获得平民化和更亲切的良好社会形象。法院的这三起判决标志着司法审查正式介入证券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的一个里程碑。

2、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判例表明,犯罪行为屡有发生,刑事审判全力推进。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证券市场的刑事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主要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债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等。在我国证券市场,不能说存在大量犯罪行为,但问题比较严重,只是由于侦查证券犯罪难度大,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不一等等原因,在刑事审判中反映出来的证券犯罪并不十分严重。

3、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判例表明,虽然证券市场中民事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有关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审判尚未开局。证券市场可以缺乏许多东西,但不能没有投资者。投资者的存在决定了证券市场的存在。只要有投资者就必须考虑他们如何看待市场,评价自己的处境。这就是所有证券市场都奉为最大价值的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直观表现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其深层次的目的乃在于保护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斥资,投资于公司股票,本质是在对证券市场有信心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的未来、公司良好的管理风格及其乐观的前景、未来的获利能力和产生现金流量的水平。证券市场的荣枯以及交易行为的品质既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又关系到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正因为此,我国证券法第1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的规定明确地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由于民事责任具有直接补偿受害人的填补损害、预防违法、协助执行法律法规等功能,因此,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是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的最直接和效果最好的手段。在证券监管机构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大股民被坑得或头破血流,或倾家荡产,或财产受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上海股民姜某以因听信红光实业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中的虚假陈述,作出了对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错误判断,从而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是我国首起股民要求不法行为者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1998年12月14日法院受理了姜某诉红光实业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损害赔偿案。1999年3月30日法院却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所述其股票纠纷案件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40条第1款(3)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随后,有关红光实业虚假陈述的若干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被驳回。前一段时间,要求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者的民事责任的案件大有上升的趋势。经《股市》杂志社牵头,30多位股民将对大庆联谊提起集团诉讼,要求因涉嫌利用虚假消息操纵市场的大庆联谊赔偿损失;亿安科技的近400位股东委托律师团向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提起集团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银广厦造假事件又一次在全社会广泛引起保护中小股民利益的探讨,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明确表示证监会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目前,银广厦的股东已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有关法院已立案。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性和为了给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时间,以保证执法统一,有必要等待统一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此,有关法院作出暂不受理此类案件的通知。尽管“暂不予受理”的通知是应时之作,但与不予受理、驳回有着天壤之别。极其敏感的证券市场对此反映迅速。该通知一出,二级市场上,银广厦(0557)9日不仅在15个跌停板后以红盘报收,当天更以3.78%的涨幅列深市涨幅榜前列。200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凡对含有上市公司在内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排除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该《规定》虽然只是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但这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2002年1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正式受理北京、上海的投资者大庆联谊虚假陈述侵权案。这是最高法院宣布有条件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后,首起被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对于红光实业、银广厦、亿安科技等上市公司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件,法院尚在审查受理之中。当然,此类案件的最终判例如何尚待时日。

至今为止,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状况看,要求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诉讼不多,而仅有的几起民事诉讼案件因各种条件不具备,法院也没能作出有关实体部分的判决。但是可以预见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将逐渐增多。以虚假陈述为例,具初步统计,仅2001年3月31日到11月19日,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共有大庆联谊、中集集团、ST同达、华立控股、西安饮食、嘉宝企业、圣地、山东海龙、ST天颐、PT东海A、ST张家界、圣方科技、PT郑百文、ST九州、渤海集团和金路集团等16家,其将引发无数民事赔偿案件。

二、有关我国证券市场判例所反映出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从法院有关证券市场案件的判例不难看出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治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就法律制度而言,首先,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许多内容存在漏洞。这一点在有关证券市场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尤为明显。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简陋规定,以致大批受害的投资者难以获得赔偿。例如,对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简陋规定和参照一般民事责任规定的要件执行的指导思想导致受侵害股民难以举证证明所受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已有的证券法律制度中,许多内容或不符合市场经济或证券市场的需要,或过于宏观,难以具体操作。例如,对要求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者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法院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从立案到审理的重重法律难关。再次,从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结构多采用只有假定、处理而不规定制裁的规范结构形式,即只规定某一条文适用的条件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规定违法该规范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结果导致了追究违法犯罪者法律责任的规定难以具体操作。当然,此种法律规范结构本身无可厚非,但不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需要。形成这种立法缺陷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本身专业性太强,发展变化极快的特点。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我国证券市场非自然形成,缺少有关的实际操作经验和法律研究。再者,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强强创新的程度远远高于强调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

2、权力未能有效制衡。法治社会的“司法最终解决”基本原则以及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标志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以及法院的权威受到普遍尊重。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证券监管机构做了许多工作,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处罚大部分是合法的,但最近的一些情况表明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行为也有不合法或不规范之处,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证券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力过大,与之制衡的其他权力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其原因有三:一是证券市场是新型市场,为了能够使之迅速建立和发展,过多强调“护市”、“托市”,因此,证券监督机构就有了较大的权力。这种状态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有关权力制衡的规定不明确,司法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法院的权威无法树立。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因素导致证券监督机构留给外界权力过大的和滥用的形象。例如,过去上市配额制的弊病导致一些省份不够条件的公司获得上市资格。外界认为这是证券监督机构权力过大或滥用的集中表现之一。三是证券市场参与者和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高,对证券市场了解不够全面,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很少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而业已提出的行政诉讼又大多经历了由不受理到受理的过程;即便是胜诉了,当事人还面临着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司法权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3、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很明显,在证券市场中法律责任的作用存在着畸形,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少,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尚无。因此,在证券市场,充分发挥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而刑事法律责任的功能发挥不足,民事法律责任的功能根本没有发挥。其原因有二,一是有关各种法律责任的立法不平衡。有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立法比较齐备,有关民事责任的立法却比较落后,且可操作性差,更勿论有关这三种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二是对于三种法律责任竞合情况下,执法者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即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思想,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者往往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法者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追究行政责任的很多,但承担刑事责任的判例却较少,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尚无。这种情况象一把有害的“双刃剑”,一方面有可能让违法犯罪者因法律责任远远低于其违法犯罪从证券市场所获巨额利益而暗自窃喜,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将严重损害证券法律竭制有关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另一方面,有可能使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竭制和受害得不到补偿而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4、执法人员和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的素质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尽管导致有关证券市场的行政、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由不予受理到依法审判和执行的过程有着立法等诸多原因,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从为数不多的到法院的有关证券市场的各类案件来看,不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还是自然人,还是上市公司的素质均不高,尤其是法律方面素质很差,很少有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执法者执法。现实社会中,一方面是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怨声载道,希望证券监督机构能够成为“救世主”,彻底铲除证券市场的“毒瘤”,另一方面却很少有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提起有关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导致执法人员和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的素质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意识太弱。目前,我国证券业界以金融学、经济学人士为主导地位,法律人士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就是一个明显的表征(客观地说,金融学、经济学人士也具有法律意识,只是在我国整体法律意识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这种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要求的法律意识存有差别)。当然,这与我国法学界对于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研究不够深入也有一定的关系。

三、建议

法律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由相对中立的法官依法作出裁决的司法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权威和最常规的手段,也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和平、最为文明、最为公道的纠纷解决模式。在一国经济证券化的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动荡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证券市场与各方关系重大、利益冲突严重,必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和解决纠纷,即依法治市。

1、加速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状况决定着整个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没有了法律制度,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市。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已充分为各方所识。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已明显加速,平均每一星期出台一个新的法规或对旧的法规进行修订的事实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证券市场的立法一定要紧密结合证券市场的特点作出规定。同时必须注重证券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尽量避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给证券市场带来副面影响。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中,注意规范各种行为及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各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强化各种规定的可操作性。

2、强化证券市场的权力制衡,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分权制衡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实践证明,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因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同属执行权,拥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法律等资源可供利用,可以经常有效地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这是立法权力机关所不能比拟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及为国有企业“解困”而圈钱的某些不适当的动机,在上市公司的审批和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证券监管机构给人留下了高度集权和权力过大形象。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确实拥有的那部分极大的行政权,在其行使行政权利时,就极有必要以司法权约束之。这也符合WTO有关司法审查的需要。立法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已规定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即法院对证券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但现实中,这种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与证券监管机构部分权力庞大,证券市场专业性强,市场参与者法律意识不高,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多以及法院素质不高不无关系。

3、严格依法办事,追究各种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依法治市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肩负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任。而证券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密切有机的结合。这三者各自作用在自己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并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三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起着打击证券市场不法行为,抚慰,受害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具有保护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保障受害投资者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剥夺犯罪者再次犯罪和威慑潜在犯罪者等功能。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对付证券违法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保证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抑制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和教育一般公众和市场参与者的作用。证券法上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功能有许多内在的相似之处,如二者的保护功能的重点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这可能是从渊源上行政机关的处罚来源于刑罚的缘故。在法学上,根据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侧重于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私法则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益。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属公法处罚范围,其在处罚的内容,也就是侵损的权利的性质上应当没有差别,这里责任功能相同并不排斥承担责任形式上的差异。证券监管中,证监会可以根据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创设出多种形式的承担责任的形式。由于证监会在监管中必须对各种违法行为迅速做出反映,实现行政效率,这就要求在追究行政责任时所依据的证据规则与处罚程序应当简便、灵活,进而决定了追究行政责任在力度上对当事人权利的侵损和保护程度较低。如果需要对当事人权利做出更高程度的侵损或保护,就必须通过比行政责任更加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程度及阻止、消灭违法行为所要求承担的责任的形式决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从低高两种阶位或层面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预防违法、协助执行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管体系等功能,主要作用于市场经济关系,运用私法的手段,调整证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过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维护证券发行、交易的正常有序进行。在证券市场中,虽然证券法律责任有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多个目标,但民事责任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私法处罚范围。也就是说,民事责任以对受害的投资者进行同质救济即直接救济为特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更易发挥作用。原因在于,就规范的主体而言,民事责任的范围最广;就构成要件而言,民事责任没有罪行法定,禁止适用类推等等的限制。只要法律上有人格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人人成为证券市场的“警察”,令违法者感到“四面楚歌,草木皆兵”,以减轻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压力。美国证券诉讼中,民事诉讼占大部分就是佐证。比较而言,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首先应该采取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刑罚应当是抗制证券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对抗证券违法行为时,应当主要运用证券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以及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其他法律手段。只有在采取了民事的、行政的、道德的法律手段之后,仍然需要采用刑事手段时,才动用刑事手段。

4、完善证券行业自律责任制度。只有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才能达到严肃市场法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证券市场专业性强,要求参与者具有极高的自律性。加之,法律无法做到事无巨细,孔孔规范的地步,需要有行业自律责任与之相辅相成,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证券行业自律责任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是降低市场管理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捷径,必须予以重视,因此,除了法律责任外,在证券市场还应大力培养行业自律,建立一种完善的自律责任制度,形成立体防范机制,为发挥法律责任的作用创造条件。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3篇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含义、成因与一般规律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资本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流通的国际化。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证券筹资,指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外国及国际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二是国际证券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三是证券业务国际化,指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自由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国外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二战后,主要西方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收入和国内储蓄的不断增大,资本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兴工业的崛起,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频频出现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使许多国际银行的信用受到怀疑,产生了转移信用风险的必要,国际融资证券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国际银行货款呈下降趋势,而国际债券的发行额则不断增加。据统计,1981年国际债券总额仅占银团贷款总额的55.8%,到1984年已为2.58倍。

国际金融管制的放松。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买卖本国公司股票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政策不同于本国投资者的双重标准。例如:1974年美国政府废除了实行达十年之久的、限制外国居民在美国发行证券的利息平衡税;1979年10月英国取消了外汇管制。

证券行业国际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交易量,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利用最新科技手段,简化证券发行手续和改善上市管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改革结算交易程序,以此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股票与债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

另外,下列因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组合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不仅增加了交易量,还增加了市场流动性;现代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了技术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应用意味着:交易场地已通过远程终端扩展至整个世界;交易营业时间由8小时延长为24小时;世界统一市场与价格形成;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结算速度和准确性。

(三)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般规律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有的规律,任何超越市场条件的活动终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证券市场国际化也不例外。总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经验,我们发现:首先,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及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占份额的增长和地位的加强对其证券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其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一国国内市场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发展程度为基础,并与证券市场的规律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第三,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从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证券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第四,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是一国政府不断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起步于80年代初,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N股、ADR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1、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宏观经济运行中缺乏真正的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经改制设立的,而且改制之前这些公司都拥有大量的下属企业,有的是通过划拨兼并而来,有的则以集体所有制形式成立,有的还受到地方机构和部门的管理,这些都导致企业的产权和管理结构不清晰,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而且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长总经理权责不清,信息披露极不规范。

2、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其中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主要是对证券机构建立的限制、对证券上市规模的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活动的限制、对在华外国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等。其中,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主要障碍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造成A、B股市场分割。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3、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给绩劣公司以“公关”和虚假包装等手段挤入上市公司行列开了后门,导致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4、证券市场投机过度,风险过大。理论上说,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场所,由于其收益高,故具有较高的风险是理所当然。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受多种利益机制的内在驱动,其中的风险被明显放大,从而使我国证券市场相对正常、成熟的市场有更大的风险:1政府缺乏管理经验和行为规范,对资本市场干预不及时、不果断或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造成市场震荡;2部分机构投资者人为地操纵市场,还有些投资者为谋取暴力,四处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争购或争售某种股票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使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3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5、现行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与国际标准不相统一,资产评估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不能公正、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这些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并结合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逐步谨慎地开放资本市场。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及对国内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的推进,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步幅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谨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股份制改革的不彻底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的不可兑换都要求我们必须逐步谨慎地进行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设。

2、规范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首先,充分认识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将规范股份公司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来抓;其次,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积极引导“三会”充分发挥对公司运作的监督作用,做到“三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第三,及时、严格检查公司股权变动、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资金的投向,适当提高配股的条件;第四,强化社会公众对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财务纪律和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

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适当放宽金融管制,有步骤地实现利率市场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考虑到我国已经积累了巨额外汇储备而且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应适当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步伐,以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国际金融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扩大、完善国内经营外币业务的国际业务部。通过商业银行的国际化为资本的引进和流入提供配套服务、提高资金的流动性,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为了获取更多的融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属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中,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间难以形成比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固有的“预算软约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够,难以采取集体行动。但上市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分别对各自的管理部门有较大的压力。

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数量比较有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很大,对环境的变动比较敏感。在外部环境中政策和市场景气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具有集体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个局部的集体)的特点。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机构投资者个体参加争取集体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动的条件是,它从这个集体物品中获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个参加者的成本包括行为成本和组织成本的一部分。但集体物品能够为所有投资者共同享用,而不仅仅是付出努力争取的机构。每个机构投资者都希望别人去争取而自己能够“搭便车”。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体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会去争取这个集体物品的;如果即使与别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分享,它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仍高于它为争取这个集体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少,在争取能够带来足够大收益的集体物品时,通常每个机构投资者能够分享的收益大于它为集体行动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会权衡不作为的机会成本,在不作为的损失大于作为的成本时,他具有参加集体行动的压力。因此机构投资者经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对他们这个群体有利的集体物品,如对政策改变的影响,对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但集体物品量总是低于最优水平,因为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总是无法获得它所争取到的集体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资者。在国内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资者群体,一般投资者的个体力量弱小,更应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经常联合起来,集体要求某些对他们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资者则是“沉默的大多数”,极少有集体行动来申诉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参与争取集体物品的条件和机构投资者个体相同: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参加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一般投资者数量众多,任何投资者能够从可能的集体物品中获利都极为有限。而对一般投资者进行广泛组织的成本都极为惊人,除非某个组织的成本已经为它的其他职能承担。一般投资者从集体物品中的获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车的倾向同样广泛存在。他们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极端不对称,通常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

一般投资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集团,不利于市场均势的取得,应该在制度上有一个一般投资者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个体来推动,同时可提供其他非集体物品,这个组织的真正目的:组织一般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服务。而先例也可以改变一般投资者对争取自身合法利益行为的预期。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职和违法及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行为,投资者也许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但个体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个体在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中又明显处于人财物的劣势,在证券市场现实中,个体诉讼行为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如果法律的变动使投资者个体有合适的诉讼环境,出现了较为成功的诉讼案例,形成“选择性激励”的效果,其影响可以从个别到普遍,逐步改变投资者对诉讼的收益——成本预期,使更多投资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也即成为制度变迁的路径。

三、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路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群体与一般投资者弱势主体群体的力量极度不平衡,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泛滥,操纵市场行为流行,市场规则有向不利于市场长期利益方向发展的趋势,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在此阶段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并利用自发秩序,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制度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不参与,自发秩序需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政府的制度创新应该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互为补充,要相信在良好规则下的市场制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政府确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的现在,应该放宽其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空间,政府则致力于提升自发创新的层次,消除市场主体创新的外部性,最终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创新框架。

证券市场的长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发秩序也许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自发秩序通常不能带来公平。政府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他供给证券市场制度,调整并维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统治者也是经济人,他也面临有限理性的制约,且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秩序调节就必然能带来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当政府的利益来源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一致时,它的行为会促使社会的进步;反之,它会导致市场的混乱,阻碍良好秩序的形成。这时就要调整政府的收入来源,使得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从寻租中获得的利益,而且实现这一点,可以削弱个别市场主体群体对政府决策的严重影响或控制,摆脱不利路径依赖。

政府要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必须为市场主体界定明确的行为边界,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产权。政府部分放弃从参与交易中得到的收入,而增加从经济发展中得到的税收,即要使每个官员和国有资产经营者有明确稳定的预期:从努力完成职责中得到收益大于设租和寻租得到的收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最终的目的也在于此,而推行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的全面非国有化并不一定能促使它们形成明确的预期。在当前情况下,要政府完全放弃为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改善市场秩序的。国有上市公司的根源在于政策性负担造成的预算软约束,当存在政策性负担时,即使是私有企业,也同样会出现这些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应是逐步取消国有上市公司的政策负担,界定行为边界、获利或受损的方式,迫使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市场主体竞争,实现为国有企业融资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平衡,加固证券市场的基石。

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而减少对要素流动的控制,可以消除在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管制租金”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加速租金的消散,促使证券市场向常态的回归。严格的监管可以促使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违规的预期成本上升,有利于遏制违规行为,而要素流动控制的放松,有利于市场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要素流动控制的放松可以促使不同投资市场间的竞争,降低市场主体退出证券市场或选择其他市场的成本,这对弱势市场主体尤其有利。而市场间的竞争可以迫使每个市场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否则将被淘汰,这可以帮助提高整体市场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5篇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

3.4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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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立东.论公司治理结构的非法律根源——以美国为中心的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建伟.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立法完善[J].政法学刊,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