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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政府采购;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不仅可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把政府采购份额最大,又易滋生腐败的财政投资工程按照政府采购的规范要求纳入管理范围,潜力十分巨大。

一、财政投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一)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看出,政府采购本身就包括了政府投资工程类采购。政府投资工程类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具有规模比重最高、专业技术性最强、实施难度最大等特点。因此,政府采购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些品目,如电脑、汽车、办公器具等货物类商品,如果不把工程建设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那么政府采购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二)法规要求。由于我国采用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所以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招标投标法》仅仅是对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规范,并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其他过程,而《政府采购法》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导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内容。因此,工程采购既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又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三)监管的环节和过程要求。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管理环节中的采购方式之一,招标行为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签订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监管的环节和过程比招投标要多、范围更广,工程采购更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四)工程建设领域现状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用于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不断增加,工程建设发展迅速。然而,这些建设工程项目大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改变建筑行业现状。因此,将财政投资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二、对财政投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把财政投资工程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常性审计之中。

(一)工程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审计。对于任何一个财政投资项目,在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对投资的控制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审查工程采购预算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的上报、采购预算的批复、临时预算的追加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在合同履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审查调整的程序是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政府采购计划是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它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将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相比较,审查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计划;审查应编未编采购计划而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完整的问题,以强化预算约束,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工程预算管理。

(二)工程政府采购资金审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采购要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的管理,严把采购工程资金拨款关。主要审查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采购资金的拨付是否与预算一致;审查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支付资金是否及时,有无存在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工程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施工进度拨款,拨款总额是否按照审计认定额为准,有无存在超预算、超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资金的行为,从中及时发现问题或线索,进而揭露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

(三)工程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各种非正当条件转为邀请招标等其他方式进行。实施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投标人是否具备工程政府采购所需的资质,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结束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等。审查时应注意招标者有无预先内定中标者或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是否与投标者商定压低标价或抬高标价。工程政府采购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进一步明确审计重点和方法,针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使实质性审计更具针对性。

(四)逐步开展工程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开展绩效审计,将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工程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审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评价。审计机关要开发和创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指标体系,对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效益做出评价,用以比较和评价工程项目的成果,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主要审查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切实加强了财政支出管理,实际支出是否比预算支出明显下降,是否促进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宏观效益的发挥,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进行效益评价时,不仅要重视对经济效益的评价,还要关注对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的层次和水平。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审计局)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化参与程度的不断提升,国家的税收筹划工作,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型,以便能够推动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本文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的细节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推动企业的高效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实现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规划行为。增值税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位计算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种,在推行过程中,增值税坚持以扣除项目建设或者采购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征收。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以及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当增值税由生产环节转化为消费环节之后,一般就进入了纳税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现实有效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主要是实现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增值税的直接转变工作。为了提升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推行了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工作。整个转型改革的重点环节,集中于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通过有效手段降低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扩大内需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影响,实现了国家税收体系的科学合理化改革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当存在进项税额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税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规定有:一是除了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机器设备在内的大多数设备,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动产不能计入抵扣进项税款的工作;三是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等不动产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环节,则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外购后进行销售,则属于普通商品,可以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对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而言,所包含的进项税款采用规范的直接扣除方法进行实施,即就是通过纳税人当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为基础,可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当出现抵扣不完的情况时,可以转账给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在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机械、运输工具、机器以及其他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等。同时,也取消了单价超过2000元的限制条件。(2)对于中小型纳税人,不再分设工业和商业两种征收税率,而采用统一的3%新税率。(3)取消在进口设备方面的增值税补贴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退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管理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细节

在上述的国家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点,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购进的专用型和混用型设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呈现差异性,因此,从客观上为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选择合适方式进项税款抵扣的筹划。当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纳入到固定资产之中,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时,可以实现多提折旧的效果,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放弃抵扣,就能实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设备采用投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68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为135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采购进项税额为53万元。购进的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接折旧法金算,净残值为0。企业的年盈利为134万元,所得税征收率为25%,具体的筹划分析有: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税=1356853=14(万元)(不考虑当年112月之间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税变化情况)15年企业应交的所得税=13525%5=168.75(万元)15年总税负=14+168.75=182.75(万元)方案二:放弃进项税税额抵扣政策。在放弃进项税款抵扣权利之后,将68万的进项税款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根据直线法每年可多提折旧=685=13.6(万元),每年企业利润=13513.6=121.4(万元)15年企业的所得税总额=121.425%5=151.75(万元)五年总税为151.75+82=233.75(万元)可见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比不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缴纳233.75182.75=51(万元),显然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更为划算,所以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好处远低于抵扣增值税的好处。因此,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时,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款。(2)对采购对象的筹划。在现行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过程中,由于税率不同,进项抵扣的金额和比例也随之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要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税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过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增值税发票为17%,因此价格相对而言也会更高。因此,对于两者的分析就不能通过简单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通过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准备采购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率为3%。具体的筹划分析如下: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时,进项税抵扣=3017%=5.1(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抵扣243%=0.72(万元)。一般的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5.10.72=4.38(万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过程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便宜6万元,因此,现金流量节约1.62万元,所以,从现金流出量分析,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总之,在新增税条例推行之后,能够为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提供控制了措施。纳税人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吴亚德.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5).

2.曾靖.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采购活动;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购货时间、购货对象的不同选择,以及对购进扣税法和运输费用方式的不同运用和安排,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或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对物资采购过程进行适当的筹划十分必要。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采购当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因此采购时间往往不能十分确定,但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的采购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时间进行采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下降;当供给量小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上升。企业采购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因为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嫁,即通过压低产品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在所需采购物品的供给过剩时,企业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而在供应不足时,企业往往成为销售方转嫁税负的对象。所以充分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是购货时间筹划的关键。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关注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很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恢复,那么企业应尽早购进货物,以免因价格持续上升而使企业付出更多的采购成本。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纳税筹划

所谓购进扣税法,指的是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并不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可以通过增大企业的前期进项税额方式延缓缴纳税款,并利用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不含税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商品经过加工后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400元,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试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万元×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9月份、10月份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也即4.08万元×10-34万元)。这样,尽管企业的总体税负完全相同,但假设月资金成本率为2%,通货膨胀率为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应为:

2.72万元÷(1+2%)9÷(1+3%)9+4.08万元÷(1+2%)10÷(1+3%)10=4.2348万元

显然,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三、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另一种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 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售价往往会比一般纳税人的要低,以此弥补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那么,究竟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多大幅度的折让才能弥补购货方的损失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无差别的价格折让点,或叫价格折让平衡点。

案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时,得到的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含税价格600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51000元/吨。试做出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

分析:由价格折让平衡点得知,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含税价格折让平衡点为86.79%,即平衡点单价为52074元(60000元×86.79%),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含税单价51000元小于平衡点的单价52074元,因此,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比较有利。

     四、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提高运费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可以减少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能够减少企业的采购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因此,采购活动中运费筹划的关键是找到运费的扣税平衡点,进而作进一步分析。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进行运输来讲,企业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索取专用发票的,按适用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假设可扣税物料的不含税价比率为r,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应为17%r。

  

作者简介:原玉辉(1975—),女,河南新乡人,经济师,本科毕业,从事水文水资源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3]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项目;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

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可使税收变得更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使企业承担的税负维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具有引导性、税率具有差异性、增值税具有流转性,纳税人类别具有多样性,这决定了增值税税收筹划具备可行性。筹划增值税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事前对工程项目涉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与合理计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际纳税额,实现依法纳税,同时降低税收负担、预防税务风险,获取税后金额的最大值。随着“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积极创建科学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为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2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

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纳税筹划时,要整体掌握项目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还要针对当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规,详细分析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2.1投标前的筹划

首先,增值税筹划要从投标前开始,建筑企业应综合测算施工中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其次,开展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筹划,对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费、施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环节进行筹划,选择合理的供货商,识别分包商纳税人身份,以确定提供的发票类型。再次,科学合理地设计分包工程和物资采购模式,测算最终的综合成本,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最低成本方案。最后,与材料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谈判,在享受低税率时,进一步进行价格谈判,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机械设备供应租赁情况、建筑材料、本地自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及经济环境。

2.2签订合同时的筹划

在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要对合同总价、税款及不含税价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中写明增值税发票税率、发票类型、详细说明、结算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若提供发票不合格,需要承担具体违约赔偿风险等;合同中标的物具备不同税率时,要分项分类填写税率、名目、服务范围,避免产生高征税风险。关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价外费用等,是否存在税率优惠。

2.3施工期间的筹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要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防止出现进销项税税额倒挂问题。尽可能获取进项税发票,以便形成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便于抵扣税款;同时,拖延支付应缴纳增值税,在短期内,这些税金作为无息使用资金,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此外,对项目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工作开展重点策划,应及时确认预收工程款,筹划好材料采购与分包的筹划工作,并确认和筹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期。

3建筑工程项目重要业务环节的增值税筹划措施

3.1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强化管理,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增值税知识产生的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或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在投标预算和签订合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在承揽工程时,要尽量减少甲供材料及设备,以避免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可与甲方协商,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以保证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①到甲方指定供应方购买材料;②由企业自主采购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签订由供应方、施工单位和甲方共同签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受到甲方委托进行材料采购,供货方要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纳,施工单位可向甲方对由此增加的税负提出补偿要求,并写入合同内。

3.2建筑服务销售环节筹划

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环节直接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投标前,要对增值税和附加税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筹划结果作为投标成本测算参考;分析项目所在地税收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用、管理费、分包成本等开展测算,对工程造价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开展测算,进行项目税负测算后,估算项目利润。建筑工程合同(税率9%)可拆分为税率3%的清包工工程、税率3%的甲供工程等销售采购合同和简易计税工程合同,通过投标前的税负筹划,选择签订合同类型。

3.3人工成本环节筹划

直接人工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上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若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实行进项税抵扣,可优先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以取得全额计税抵扣发票或差额计税抵扣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对于差额部分,可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注意扣除开具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部分。

3.4物资材料采购费用环节筹划

3.4.1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资材料属于动产有形资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物资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①选择主材供应方时,要优先选择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方,综合开展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重点对企业信用、质量、价格、资质、供货时间保障等开展分析。②项目开工前,预先选择主材供应方,同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预付款,载明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收工程款的销项税额抵扣,从而控制大额税金支出。③选择地产材料和辅助材料供货方时,要尽量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以节约运输成本。④可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开展综合成本比价,择优选择净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供货方。⑤因零星供货方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零星物资供应方时,要分析判断价税平衡点,然后选择合理的零星供应方,也可采用定点采购、定期开票的方式,要求供货方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2运输费用抵扣

采购工程物资材料时,建筑企业要分析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两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进项抵扣税率不同,企业要谨慎分析,采用综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税率通常为13%,由供应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发票,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包括销货价款和运费杂费的合计金额;“两票制”的进项抵扣税率分别是运费9%和货物13%,供应方分别提供货物销售价款和交通运输杂费的两张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宜采用两票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环节筹划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工程分包,分包方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9%,分包方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3%。建筑企业可对分包成本进行如下纳税筹划:①工程开工前,提前确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载明预付工程款条款,载明在收到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要开具分包发票,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扣减当期分包价款产生的进项税。进行缴纳增值税汇总申报时,抵扣分包进项税,减小了大额税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与清包工工程模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方可选用进项抵扣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③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时,为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机械租赁、主材采购和建筑劳务分别签合同。其中,机械租赁部分适用3%简易计税税率或13%税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部分采用9%税率。

3.6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筹划

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动产租赁,当供租赁机械设备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3%,租赁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13%。“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经营租赁标的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增值税。机械设备适用外租模式时,选择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如租赁施工机械采用“租赁设备+操作人员”模式时,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率是9%;外租施工机械,如装载机、挖机、吊车等,租赁费包括修理费、燃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进项税率采用13%。修理费的税率为13%,燃料费的税率是13%,进出场费的税率是9%,可分别签订不同合同,以获取不同的进项税。

3.7其他直接费用环节筹划

其他直接费用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摊销等专用发票。3.8间接费用筹划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包含内容比较杂,包括项目部人员产生的房租、差旅费、办公费、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费、油料可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房屋租赁时,要识别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对计税方法及享受税收优惠等展开分析,在租房协议内明确发票类型和税点,从而保证房租发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税筹划综合分析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农场代购业务具有全面性、集中性和效益性等显著特征。全面性,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所需种子、农药、肥料等生资和燃料、农机、机具、配(备)件、作业信息化工具和装置等物质装备,基本都交给农场代购;集中性,指农场汇总全场范围需求后,集中招标并实施大批次采购,有时一次标的额超过亿元规模;效益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集中采购降低成本增强生资质量而提高了农场整体经济效益提升;二是农场通常对部分生资如进口肥料等在保证低于国内市价前提下适度加价,农场从中取得适当利益回报,充实管理经费。

二、农场代购业务核算的纳税风险

1.生资装备代购业务核算中纳税风险表现夯实会计基础,规范会计操作,依法正确核算经济业务,确保企业不错计错纳税,被称为纳税筹划的“保底线”。调查发现,由于农场会计力量不够充足,加之企业会计准则没能明确规定代购业务核算科目和办法,农场会计按照个人职业经验进行处理的现象特别普遍,核算操作五花八门。有些农场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除设置“土地承包费收入”外,还设有“生资销售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农场交回代购物资款的“销售收入”;有些农场则在“其他业务收入”名下设置“代购手续费收入”、“代购代销物资收入”等,进行对家庭农场回笼资金业务的明细核算。在调查的64个农场中,几乎无人还记起《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代购业务核算条文内容。最为严重的,是农场会计将代购业务按照企业自行采购业务核算,账面虽然没有体现收入的会计科目,但却能明显判断出存在购销生资装备的业务流程。也就是说,许多代购业务本来没产生纳税义务,会计却无意间“制造”了税收,严重突破了纳税筹划的保底线。

2.生资装备代购业务核算中纳税风险危害任何风险都具有潜在危害性。而一旦风险暴露,就将变为无法挽回的现实损失。农场代购生资装备业务核算存在的纳税风险同样不能例外。农场生资装备代购业务核算工作中,会计不能准确识别和确认资金、资产归属,未合理使用反映财务事项的往来会计科目,特别是将反映经济交易活动的往来科目混用于财务事项,则会在不知不觉中枉生税收。如遇到税务审计查实,必然会遭受处罚。例如,2014年2月,宝泉农场受帮扶对象银浪农场委托代购农用物资设备12200万元,其中代购生资11600万元,农用水泵600万元;同时,宝泉农场为家庭农场采购生资12000万元。双方约定,宝泉农场代购不加价,所有采购费用由管理局承担。银浪农场将款汇到宝泉农场账户,宝泉农场也向家庭农场收齐货款;宝泉农场按同供应商签订的协议支付资金23200万元,货到后由保管员查验后暂存放在农场物资库;同时,通知银浪农场前来提货;宝泉农场将节约1000万元退还银浪农场。对此,宝泉农场会计核算如下。

(1)宝泉农场收到银浪农场汇款家庭农场交款,按收款收据,做:借:银行存款242000000.00贷:其他应付款242000000.00

(2)宝泉农场向生资供应商汇款,取得开户行转账付款通知,做借:预付账款232000000.00贷:银行存款232000000.00

(3)货到后,交来生资和农机普通发票,物资库保管员如数清点填开《入库单》并传给宝泉农场会计一份。会计按发票和验收入库单做:借:原材料226000000.00在建工程6000000.00贷:预付账款232000000.00

(4)银浪农场和宝泉农场内部家庭农场先后提货后,保管员传来《出库单》,会计做:借:应付账款232000000.00贷:原材料226000000.00在建工程6000000.00

(5)将节余款退给银浪农场,会计凭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做:借:应付账款1000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0.002014年10月,驻农场国税局检查检查认定上述业务属于销售农资设备隐瞒收入偷增值税。农场会计辩解说该代购业务分文没加价,有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传票为证。但税务人员依照会计账面处理业务性质判断,农场确实发生了以物资抵负债的视同销售行为。从宝泉农场会计账面记录所反映内容看,“预付账款”反映内容是企业为自己采购货物而预先支付货款的行为。所以,会计使用了该科目,就表明是宝泉农场“自购行为”。而随后发生的应付账款冲销,系用其“原材料”和待安装水泵出库来实现的,这使宝泉农场的生资设备购销行为得到了印证。况且,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计税依据仅考虑实际销售额,是否存在货物加价增值,不影响增值税义务履行。所以,税务干部的定性没有任何问题,宝泉农场最终要求农场限期补缴增值税额6757281.55元[23200万元÷(1+3%)×3%],并另加收滞纳金。

三、农场代购业务纳税筹划依据与策略

(一)农场代购业务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从国际经验看,保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降低纳税风险,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使命。调查得知,农场对生资装备代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普遍存在严重的纳税风险。主要原因是农场没有设立专门的“纳税会计”岗位,农业生产相关经济业务均由农场设立的财务会计负责归集核算。即使在会计建设管理十分规范的黑龙江垦区,不论划归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各子公司———上市农场,还是仍归属于省农垦总局领导和管理的“存续农场”,都认为农业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弱势产业,已停征农业税,还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农场几乎是块“无税净土”,设立纳税会计等于枉费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大都没有设立具有纳税筹划和涉税经济业务核算双重功能的专职纳税会计。这样,农场经常发生的生资装备代购业务核算,均交给财务会计负责,造成财务会计既要承担全场资金收支业务的原始凭证审核、记账凭证编录、相关账簿登记和报表绘制等繁杂的常规业务工作,还要同时负责扣税、计税和报税等特殊任务,工作压力巨大,难免出现核算错误问题,一旦隐藏了严重的税收风险,后果就不堪设想;同时,因财务会计对税收业务一知半解,对农场日常发生业务已经习惯于业务处理经验和“见票做账”的专业思维定式,导致对代购业务核算掩埋纳税风险。从规避和防控纳税风险以避免给农场造成不应有经济损失角度考量,开展代购生资装备业务的纳税筹划十分必要和至关重要。

(二)农场代购业务纳税筹划的依据

1.会计准则与核算制度2006年后的新会计准则,并无企业代购业务核算的专用科目和专门办法,现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也没有对代购业务核算的规定,而农垦系统近些年也未制定农场会计核算指导办法。追踪以往的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发生代购业务核算的规定,是财政部1992年、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财会字第69号”《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设立了编号为531的“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并明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从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和进出口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企业办理代购(包括进口)业务,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支付代购商品的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2.税收相关法律制度一般情形下,一方接受另外一方委托为其采购所需货品,就属于代购行为。但在会计核算中,需要严格把握相关政策规定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代购企业仅就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否则,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核算缴纳增值税。

(三)农场代购业务核算的纳税筹划策略

1.提高代购业务核算的纳税筹划意识农场采购业务的集中性特征,客观对会计核算中的纳税风险防控提出了强烈要求。农场代购业务不是小数目,特别是耕地较多的大农场如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管理局所辖16个农场共1100万亩耕地,平均每个农场拥有耕地68.75万亩,按一个农场60万亩水田种植物化成本每亩260元推算,各农场每年采购生资要达到1.56亿元。采购规模如此之大,一旦会计核算出现差错,引发的税收风险危害将难以想象。譬如上例,宝泉农场代购业务本无纳税义务,可农场没收分文手续费的情况下,却要白白缴纳675万多元增值税款,相当于丢掉两万多亩耕地承包费。所以,对生资装备代购活动来说,基于风险防范的纳税筹划意识应贯穿于会计核算工作始终,并确保在采购业务活动发生和会计核算行为之前开展纳税筹划。

2.积极设立专职纳税会计开展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会计掌握税收法律制度,熟悉农场税收环境和“执法空白”,最善于识别农场经济活动中的纳税风险关键控制点。在目前情况下,农场会计识别纳税风险应从三方面入手:

①认真区分经济交易和财务事项。代购业务特别是不加价、不收费的代购业务,属于完全的财务事项范畴,会计要认真按照反映非交易内容的会计科目如“其他应付款”等加以核算;

②善于按照税收的“实体法从旧”原则把握会计相关规定。当新准则规定并不包含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情况下,农场可以沿用原会计制度如“财会字[1992]第69号”相关规定进行核算,也可以对经常发生的经济内容设立新会计科目如“受托代购货物”等,专门核算代购货物需入库代为保管的情形;

③严格把握税收政策规定。会计需掌握好税法蕴含的精神,智慧地运用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业务属性和灵活运用会计科目,认真研判农场代购业务是否应该纳税,应纳什么税种和缴纳多少税金等。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营改增自2012年推行后,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有消极的方面,也有积极方面的影响。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营改增政策的发展趋势,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时会导致税负不平衡,尤其是在税收过程中,经常会有出现重复税收的情况。因此,我国政府在全面考察后,提出了营改增政策,并在2012年7月正式施行。建筑施工被纳入到营改增政策范围内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具有双面性。因此,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应当扬长避短,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变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劣势。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趋势

1.积极的发展趋势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降低传统税收体系中的税金数,同时也能避免重复计算情况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施工企业可减少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压力,避免因重复税收而产生不利影响,使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此外,营改增政策也推广了企业新技术。现代建筑施工企业处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缴纳大量的营业税,因而没有精力推广新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企业竞争力。一旦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将会降低企的税务压力,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设备采购和技术研究方面,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现代化水平。2.不利的发展趋势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虽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前提是建筑施工企业所购买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标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并没有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反而增加了税务压力。这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比较特殊,人工费用、甲供材限制流转抵扣并未在抵扣范围内,土地拆迁、零星材料抵扣等难度较大,如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资金流动面临重大的考验,企业的现有管理水平很难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二、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务,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做好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健全企业税收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适当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企业的业务转型。将营改增视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合理应用进项税额抵扣优势,使建筑施工企业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做好业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等各方面的工作。

1.掌握政策,规避涉税风险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需要了解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营改增涉及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及时了解优惠政策,以便合理应用。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质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税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内涵,在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掌握税改的实质内容。

2.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建筑行业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主要包括生产、安装、装饰、建设等多个领域,在缴纳增值税环节中,因纳税人身份差别较大,对税务筹划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对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可以用税负比较的方式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纳税人的身份在发生转变时,需要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构建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可从外界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培养企业中的会计人员,提高其专业能力,增加该工程的企业核算成本。此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务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投入财力和物力,会增加纳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后,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通常来说,如果企业的材料采购渠道比较正规,客户使用的发票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纳税的选取上,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反,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3.事前规划,实现节税纳税人要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随着产业的进一步细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供应商,企业从供应商手中购买材料时,免不了要涉及到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可以起到抵扣作用,所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在筹划项目的整体施工时,要针对企业的施工特点,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措施。在制定措施的时,要将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内容纳入到统筹范围中。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多采取承包制,但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有很大差别,这就使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不一,增加了抵扣增值税中的难度。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都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这样就可以获得税额发票,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某些项目所需要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大部分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只负责少量设备的采购。这样明显降低了施工企业所获得的进项税额度,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很多项目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带,分布比较分散,因而施工企业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常会采取就近采购原则,由偏远地区的个体商户完成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但处于偏远地区的个体材料供应商,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从而使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实质上材料有甲方提供,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具体过程如下:第一,甲方自行选择特定的材料供应商;第二,甲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三者应当相互协商,完成签订的协议,与此同时,施工方应当委托甲方将购买材料的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第三,在完成材料购买后,材料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发票提供给施工方。总之,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加强对货源的管理,降低税负风险。

三、结语

在推广营改增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正面面对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变。针对这一变化,施工企业要正确意识到营改增制度变化后所引起的制度变化,制定出科学的对策,合理制定纳税筹划策略,推动施工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玉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分析[J].当代经济,2014(24):128-129.

[2]崔燕.浅析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J].中国总会计师,2015(3):103-105.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谈到纳税筹划,或者被定义为高端业务,或者被假想为偷漏税。其实纳税筹划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税法允许的纳税方法和纳税确认条件,依据企业实际业务的内容和类型,合理地安排税款的确认时间和金额,是一种正常的、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即不高端也不违法。纳税筹划对于工业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工业企业一般资金占用量大,周转较慢,在创新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利润率也不高。那么合理避税以及科学安排纳税时间就会为企业赢得利益,获得生存的优势。所以,工业企业需要积极研究税收的规则内容,利用税法制度的合理漏洞,优化企业的活动方式和管理模式,获得纳税筹划的效益。

二、工业企业流程下的纳税筹划应用

工业企业的流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产、供、销以及投融资管理等几个部分,从税收角度来看,每个部分涉及的税种是有区别的,工业企业按流程进行纳税筹划,能更有针对性,节税方案设计的也更实际。

( 一) 采购阶段的纳税筹划

采购阶段有三个重要的内容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第一,供应商纳税人身份选择。这里面涉及到的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采购成本和税负比较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有价格优势但不能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成本相对较高。我们按照一般税率来计算税负,那么,当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价格的1.19 倍时,两者的税负是相同的,如果前者高于后者,我们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这样就给采购活动提供了纳税方向性的选择。第二,运费抵扣选择,税法规定只有购买商品由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所以,在购进货物时,如果由采购方负担运费,应当要求运输企业单独给企业开具运费发票,这样就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减轻增值税税负。第三,采购发票取得时间及合同的优化,这个环节是供需双方降低综合税负的过程。一方面,采购企业可以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以及成本控制,另一方面,供货方要按照销售进度和货款的支付节奏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在采购合同中,按照两方的经营状况,合理规定供货进度和货款的支付结构,实现双方综合税负的最小化。

( 二) 生产阶段的纳税筹划

生产阶段涉及到的可以有效筹划的税种主要是消费税。根据消费税的纳税规定,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按照生产方式的不同形成了几个纳税模式,一种是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完毕之后征收消费税,另一种是委托加工后直接对外销售,这种是在委托环节进行纳税,还有一种是委托加工以后用于连续生产,是在最后环节纳税,但是可以扣除以前缴纳的消费税。既然存在三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模式,就给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一般来说,自产自销形成的利润较少,形成的消费税负担也较重,而采用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相比再加工形式,税负也要较低些。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在自产和委托加工的成本相差不多的情形下。所以,在应税消费品生产环节,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当前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形成的三种生产模式中,综合进行成本大小的考量,选择最为适合企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法。

( 三) 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使用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销售效果,同时,也会带来不同的税负负担,也给工业企业创造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在销售渠道选择上,在不同渠道销售策略下产生的销售方式的税负比较结果为,平销模式实物返利税负最高,然后依次为代销模式、经销模式或者平销模式现金返利。那么,作为工业企业应多多地选择经销方式和平销模式现金返利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获得必要的收益。在促销策略的选择上也存在税负差异,当销售毛利率小于54. 25%时,税负较小的促销方式是赠送商品和返还现金; 当销售毛利率大于54. 25%,时,税负较小的促销方式是打折促销和返还现金。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返还现金方式具有较大的企业获利优势,同时还可以兼用赠送商品或者打折促销来进一步地推动商品的销售,实现企业销售阶段综合税负的降低。

( 四) 投融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投融资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并不陌生,其中纳税筹划方案也是基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除了传统筹资方式中债务筹资可以运用财务杠杆效应,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发挥抵税效应外。在当下新常态中,利用较为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同样也能起到纳税筹划和降低企业筹资风险的作用。如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者购买长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相比较购买短期债券可以延缓收益纳税的时间,在平衡年度间的利润水平上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投融资活动中,纳税筹划活动会有更多的选择和想象空间,会有更多的机会来实现降低企业税负,从而获得最大收益。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坚持党委统揽,加强组织领导。总队党委高度重视物资采购工作,分工领导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坚持定期听取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特别是2009年2月总队新一届党委成立后,始终坚持把搞好物资采购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后勤保障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来对待,作为建设“廉政工程”和“阳光采购”的大事来抓,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总队长、政委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常议常抓。近年来,总队多次召开党委、首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物资采购工作,制定下发了《武警北京市总队物资采购实施细则》、《武警北京市总队物资采购工作程序》、《武警北京市总队物资集中采购目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物资采购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规定,从采购原则、采购范围、审批权限、采购程序和采购监督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建立了“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纪检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推动了物资采购工作创新发展。先后投入经费110余万元,组建了总队物资采购中心,配备了办公设备,调整了专用车辆,为顺利开展物资采购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所属各单位按照总队通知要求,健全了组织领导,调整了采购人员,形成了总队、师、支队三级物资采购组织体系。

二、落实采购制度,规范采购程序。按照“集中采购、分段实施”的工作要求,严把采购计划编制、组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在计划编制环节,一是确保采购计划编制的全面性,保证各单位把应该纳入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采购计划。二是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使采购计划科学、准确、合理。三是确保采购计划的有效性,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在采购实施环节,一是认真搞好市场考察。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物资的品种、质量和价格信息等市场行情,严格供应商资格认证和建档入库,为集中采购价格确定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对武警总部明确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扩大招标采购的比例,要求3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并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防止发生经济损失和腐败行为。此外,对下拨10万元(含)以上用于采购物资的经费,统一由总队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后直接下拨实物。三是严密组织专家评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通信和机电产品的采购,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现场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四是依法签订采购合同。不论是大项招标还是小项采购,不管是长期关系还是首次合作,都坚持无一例外地认真签订合同,对合同内容逐条逐款进行审查,做到内容详尽、具体,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有效预防了合同中内容简单、责任不清、处罚无据、条款表述模棱两可等问题。五是严格做好物资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安排前期样品验收,对品种、规格和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组织退货或换货,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部队。对技术性能复杂的项目,专门邀请有关专家与需求单位联合实施验收。在资金支付环节,坚持做到“三个拒绝支付”,即凡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拒绝支付;违反采购合同的拒绝支付;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的拒绝支付。

三、加强采购监督,提升采购效益。加强采购监督是做好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总队按照“集中采购、分段实施”的工作要求,将采购监督纳入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纪检、财务、审计部门各指定一名综合素质较高人员全程参加采购工作。一是在采购机制运行上实行分段实施。变“一家全程管”为“多家分段管”,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纪检审计部门全程监督。二是在采购实施过程上实行相互制约。需求单位对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对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进行质量技术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有权拒收;财务和审计部门对货物的价格进行审查,高于审批价的,有权拒绝付款;采购机构可不受需求单位意见的限制,有权选择性价比更优的供货商和货物。三是在采购程序监督上实行动态监管。从编制计划到验收结算,纪检、财务、审计部门全程参加,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明确规定监督人员不得干预正常采购活动,形成了分工明确、公开透明的有效监督机制。

严格规范的程序运作,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益。2011年1至6月份,全总队物资采购节资率11.3%,节约经费502万元。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11年4月,总队物资采购中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对某部259台营房空调进行采购,预算经费80万元,实际成交金额51.54万元,节约 28.46万元,节资率达35.6%。同时,监督部门对招标程序十分认可,投标商也都心悦诚服。事后,未中标的投标商诚恳地对工作人员说:你们组织的招标公平、公开、公正,我们虽然没有中标,但心服口服,以后还愿意参加总队的招标活动!近年来,全总队物资采购战线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案件,没有出现一起投诉和举报问题,实现了总队首长提出的“采购工作搞上去,采购人员不倒下”目标,有力保障了部队各项建设和中心任务的完成。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摘要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 ,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

(一)两种纳税人划分标准及税负比较

所谓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精确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纳税筹划空间,拟定多种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是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我国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二)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税法的规定下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各不相同,从而产生了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的空间。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的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是很大的。那么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这就要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的界定纳税人身份,科学的设计企业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因而造成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影响购买者的积极性,以致进一步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一定重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企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确定纳税人身份,这就可以通过增值率判别法来确定如何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也就是增值税占销售税额的比例。这一比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果一个公司现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以根据其增值率与17.6%大小关系判别其是否调整为一般纳税人,则可通过筹划年度销售收入总规模,调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降低税负,达到节税目的。

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采购过程的纳税筹划

纳税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从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二)兼营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所适用的计税依据、税率的不同,因此不是所有分开核算的公司都能够取得节税效益。是否分开核算取决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的大小关系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而增值额和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又称为增值率;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A)=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所以结论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A 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A 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当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三)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会给予购货方非常优惠的价格,但是税法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列“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节约纳税支出。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一)农产品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

(二)具体纳税的筹划方法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于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

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13%了,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产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 。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四、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纳税筹划过度向避税演进,国家税收受损。增值税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人为更大限度的“节税”使企业达到盈利状态,过度的利用税法优惠政策的漏洞钻营避税,有时会超出了税法范围造成违法,这样做虽然减少应纳税数额,变相减轻税负,但却会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破坏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使税收的宏观

调控职能失灵。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时或不适应之处,如覆盖面上有空白点、衔接上有间隙处、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这些税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难免会被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所利用,此为产生合理的“避税”现象。

2.过度的筹划干扰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破坏了公平竞争。科学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由于过度的避税可以在政府整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份额逐渐向避税一方倾斜,从而导致一些企业不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是通过投机取巧来获取较大利润;使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相对利益受损。

(二)采取适当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1.健全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我们需要调整企业增值税税率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缩小不同企业间税率的差距,以减少企业进行避税的外在诱因;同时修改完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来治理纳税筹划中的不合理现象。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纳税筹划过度的向避税演进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最大限度的让企业纳税零风险。税收零风险指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问题,纳税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纳入进来。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

(1)日常稽查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征、管、查相分离,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门主要负责的对管辖区域内企业日常情况进行的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公司数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2)专项稽查是指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部署,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某个产品、某项减免税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合理公正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新增低税率11%和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但不能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下面分析说明几种典型的增值税筹划方法。

一、运用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21.4%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1.4%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越显著,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21.4%。当增值税率为13%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30%。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基本确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身份选择。

二、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

货币时间价值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基础观念之一。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合法的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是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同时,及早的要求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第一时间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等方式,将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延后,从而获得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首先选择不同购货渠道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时也可以选择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货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筹划,以使企业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从三处购货后获得税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对特殊行业适用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进行了简单探讨。现实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税种的税负效应,作以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王晓芳.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税务管理,2008:22-25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9-118.

黄爱玲.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与分析[J]. 财会通讯,2011-12

杨鹏远.章新蓉. 企业购货单位选择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探讨[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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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委托代购 企业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8-02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不仅仅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商品,而且还会由于信息沟通不便、运输距离、检验标准等原因,需要委托经常往来的供应商代为采购商品,尤其对于那些技术复杂、部件较多的产品,往往需要关系稳定的供应商代为购买一些数量小、频次低、质量检测难度较大的商品。具体而言,委托供应商代为采购的方式又可以划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两种形式。在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需缴纳营业税,委托方需将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受托方按照正常购销价格结算的方式下,受托方赚取销售差价,按正常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按正常购进业务处理,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GR专用车有限公司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1.公司背景。GR专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某市属企业下辖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保专用车辆、环保装备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销售与进出口业务,引进日本先进技术,形成压缩式垃圾车、混凝土搅拌车、自装卸式垃圾车、强力吸污车、大中小型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类及工程类共10种产品系列。近年来,随着环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业务遍及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南方地区,2014年营业额达5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公司在采购方面的情况。在采购内容方面,GR专用车有限公司主要对外采购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与部分车辆装备零部件,其中原材料是用于公司生产,而零部件除了用于自身生产,还用于为客户提供后续的车辆与装备的维修服务。从采购物品的价值来看,外购零部件的总额占公司全部采购总额约56%。

在采购流程方面,由于环保车辆与装备在使用过程中耗损大,易损坏,对后续维修服务的及时性存在较高的要求,且零部件具有分批采购,运输要求高的特点,公司配备了自己的运输车队,承担自产与外购零部件的运输工作,并先后建立华南、华东、华中三个零部件配给基地,向客户提供自产与外部采购的零部件。而在生产使用原材料方面,基本是由供应商负责运输。

综上可见,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方面主要面临的是零部件方面的采购与配送问题。

二、GR专用车有限公司委托代购的纳税筹划

在采购中,GR专用车有限公司需要从一些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即“一级供应商”)处采购完整的零部件,而部分一级供应商不具备该零部件的全部配件的生产能力,需要从外部采购部分配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购销的方式,由一级供应商借助自身对该配件采购量大的优势,以优惠价格向二级供应商采购,并在此基础上,加价6%左右,交由GR专用车有限公司使用;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由GR专用车公司委托一级供应商向二级供应商采购,一级供应商通常收取5%左右的手续费用,在此过程中,一级供应商主要是起到质量把控、沟通联络的作用。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价格基础上,通常加价5%。

以常用的配件多路换向阀为例,二级供应商价格为260元/件,由于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都存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根据一、二级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以及正常购销、收取手续费的两种采购方式,同时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则共有以下8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1: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由于二级供应商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3%)×3%=40.04-7.57=32.47(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通常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价: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2: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加价5%出售的增值税为: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3: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4: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5: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17%)×17%=40.04-37.78=2.26(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6: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方案7: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8: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通过上述八个方案的分析,从降低GR专用车公司税负的角度,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1和方案2之间选择方案1,即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收取手续费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0.09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选择方案4,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采购模式下的税负,节税1.9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5和方案6之间选择方案6,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0.1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选择方案8,与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2.13元。

上述是基于降低GR专用车有限公司税负角度做出的选择,在现实中,如果对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对一级供应商有利,因此,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与否,还要取决于一级供应商的配合意愿。在方案1与方案2之间,方案1是对公司有利的,但一级供应商的税负较多,因此,选择该方案在执行中需要与一级供应商协商;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方案4是对公司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5与方案6之间,方案6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方案8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

三、结论

本文以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采购环节为研究对象,从委托代购的角度,充分探讨企业在不同委托代购方式对纳税情况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纳税筹划思路: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但同时应考虑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情况,如果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较重,则配合委托采购的意愿较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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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之佐.企业采购活动中的税务筹划,会计之友,2011,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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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绍军,李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纳税筹划.中国商界,2010(12)

[6] 吴克勤.自备车辆运输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注册税务师,2012(6)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纳税筹划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可小视的挑战。一方面,“营改增”前后会计科目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将开始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相关的9个科目所替代。新增不动产取得进项可以抵扣,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不得不正视的是财务处理难度有所加大,财务人员需要统计不同期间的可抵扣进项。另一方面,“营改增”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可能需要垫付更多的资金以应对工程进度与支付情况不匹配的压力。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的管理难度较其他企业更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问题上,如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为建筑施工材料购买渠道多样化,发票的管理较为困难,有些零星采购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这给抵扣工作带来了困扰,因此会增加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对工程造价及招投标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需要进行调整,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改变,招标书内容以及工程招标书都要发生变化。其次是增加了招标工作的复杂性。例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结算原则,投标人报价时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及可获得的抵扣进行自主报价。最后是工程定额标准受到影响,企业需要对在建工程的施工预算进行修改。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列报将发生一定变化。例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将发生变化,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上升。税费由营业税价内税变为增值税价外税等。另外,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而实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并不一致,一般工程款支付相对滞后,因此现金流量将产生变化,现金流将较为紧张,现金流量表的具体项目也将发生变化。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存在项目分散、材料采购地域分散、管理部门多而杂等特点,如果将每笔采购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较为不合理,这会给审核发票的财务人员增加巨大的工作量。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制度相关规定,进项税额必须在180天内进行抵扣,因此,企业需要提高内部管理流程的效率,增加人员,加强对发票日期、发票金额等关键要素的审核。另外,营业税是按照具体业务发生地点进行纳税申报的,而增值税则是按照具体业务发生地点进行预缴,注册地进行申报管理,因此缴纳税收地点有所不同。

(五)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例如,建筑法明确禁止工程转包,但这种情形却屡见不鲜,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第一承包人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但是实际处理中没有可以抵扣的项目,“营改增”后可以迅速判断企业的交易实质。另外“营改增”后原有的挂靠经营模式将受到致命打击,因为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环环相扣,所缴纳的税款是销项减进项后的差,企业要对项目的资金、票据、物资等实行全链条管理,才可能对进项票据全面管控,以避免因项目虚开发票而导致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发生。

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的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意识

面对“营改增”的新政策,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纳税管理工作,提高思想警惕,以良好的心态去迎接“营改增”的到来,做到从源头抓起,合理规划,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税负最优。

(二)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1.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对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的选择,给予了纳税人很大的空间,其中清包方式、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即适用3%税率。即纳税人根据自己的企业经营及管理需要,可以根据规定自行选择。一个纳税人到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合算,还是采用简易计税交税更合算?要看具体情况。

【例析】A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款2000万元,为符合甲供材条件,约定发包方只提供极少数材料甲供(可忽略比较),A公司自行采购材料1200万元(进项税率17%)。根据规定A公司可以选取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3%税率,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11%。这种情况下就要测算税负平衡点:

如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11%)×11%-1200÷(1+17%)×17%=23.84万元;

如采用简易征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3%)×3%=58.25万元;

结论是一般计税更优。

针对甲供工程可以根据全部材料中所占得比重决定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假设进项都是17%税率的材料,则:销项含税价/(1+3%)×3%

推导结果为,进项含税价

结论: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价税合计小于工程销售额的48.18%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价税合计大于工程销售额的48.18%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2.供应商、租赁商的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租赁商的选择,加强货源供应管理和租赁服务管理。实务施工中,涉及“散,小,杂”的供应建筑材料,企业难以拿到普通发票甚至是增值税发票;租赁企业利润率一般低于17%(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会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只会拿到3%的发票,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成本。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尽量选择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租赁商。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报价的临界点如下: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17%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86.8%时更有利;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11%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92.05%时更有利;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6%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96.88%时更有利。

3.延迟纳税技巧

在增值税完税时间的选择上,企业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建筑行业收入结算时间的特点,合理选择完税时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工程款拖欠或工程延迟情况的应对

实务中,建筑工程企业一般未能真正根据工程进度获得工程款,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此时,企业需要垫付建设资金和一部分税金。如果建筑工程企业资金不太充足,未能及时回收工程款会导致供应商、租赁商未能及时收到钱款以至未能及时开发票、无法进行抵扣的连锁反应,实践上加大了建筑工程企业税负。更有,当出现工程进度延迟未能达到相应计划情况时,建筑工程企业垫付资金和实际税负会更多更严重。因此,建筑工程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5.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选择

为满足经营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企业集团可能将现有的管理模式由母子公司变更为总分公司。不同的重组方式,产生的财务影响不同。选择何种方式,属于市场行为,企业应结合实际,做出最有利的安排,包括由总公司签约分公司执行的商务安排等。

6.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以建筑工程集团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一般纳税人)为例。“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属于混合销售,应就包括货款和运费在内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乙公司为减轻税负,单设个负责运输业务的分公司,负责运输本公司销售的货物,乙公司仅就货款部分缴纳增值税,运费部分由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财税[2011]111号引出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乙公司销售货物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不再属于“混合销售”了,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并提供应税服务有一个新名词“混业经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也就是说,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又属于“混合销售”。由于运输劳务改征增值税,没有必要再单设运输分公司,可以将运输公司撤销。乙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只要将货款和运费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7.集团内企业间内部交易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集团内控股公司间的交易模式、分子公司间的交易等都有很大的影响。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如何把利润留存在企业所得税率低(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子公司,如何实现整个集团税负最低,如何实现各分公司的专业化运作等,都要站在集团公司的角度统筹考虑。如,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也就是说既提供车辆又配备司机的运输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如果只提供车辆则是车辆租赁服务,取得的进项便可以抵扣,这关系到集团内专业化运输公司如何运作,以及整个集团的税费成本的高低。

(三)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式

1.做好税制改革后的账户处理以及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

施工企业需要进一步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包括购销渠道等,考虑会计科目核算产生的具体变化,做好税制改革后的账务处理及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及时修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2.加强采购、财务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

针对目前施工企业普遍财务人员素质不佳,且长期接触营业税对增值税了解程度不高等问题,施工企业应通过培训、组织学习等形式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有助于提高增值税工作处理效率。

三、结语

总之,“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积极组织全员进行培训,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利用相关政策的优惠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

[2]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针对铁路专用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建议从优化采购方式、扩大需求、增加供给等方面加强管理,提高铁路专用物资管理水平。

关键词:

铁路;专用物资;物资管理

铁路专用物资管理是铁路物资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铁路专用物资供应中存在渠道垄断、专用性强、保障难度大、廉政风险高等问题,在“强基达标、提质增效”的总体管理要求下,如何调整管理思路、积极培育市场、拓展物资供给渠道、提高专用物资的供应保障能力,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规范和提高铁路专用物资管理,对于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提高企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铁路专用物资管理现状及特性

1.1铁路专用物资管理现状

1.1.1专用物资管理现状。截止2014年,铁路总公司将机、车、工、供、电等专业共计186项专用物资列入铁路专用产品采信认证目录,并且根据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需要适时调整采信认证范围,制定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663个。

1.1.2乌鲁木齐铁路局的铁路专用物资管理。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铁路总公司相关技术质量规定和要求基础上,出台了《乌鲁木齐铁路局物资目录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6~9组为铁路专用物资,并对机车车辆专用物资目录编制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出台了《乌鲁木齐铁路局生产经营物资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钢轨、道岔等专用物资管理流程;出台了《乌鲁木齐铁路局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将高速道岔列为铁路建设项目监造物资目录;并设立专用物资管理部门,专人专管6~9组铁路专用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1.2铁路专用物资管理的特性

1.2.1直接关系运营安全。铁路装备制造发展迅猛,重载化、高速化成为发展趋势,铁路专用物资使用于机车、车辆、线路和接触网等铁路专用设备上,许多属于行车关键物资。专用物资设计、制造监管、检验检测要求高,采购、质检监管难度大。采购铁路专用物资的产品质量,生产制造装配工艺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设备的运行安全,关系到旅客财产生命安全。

1.2.2采购库存金额比重大。除铁路专项用油外,2015年乌鲁木齐铁路局专用物资采购项数比例为29%,但采购金额占到55%;年末库存铁路专用物资占库存物资总金额的78%,项数比例为39%。2016年专用物资采购项数比例为22%,采购金额占到56%;年末库存专用物资占库存物资总金额的82%,项数比例为41%。上述统计数据表明专用物资单位价值高,采购库存资金大,品种集中度高。因此,加强专用物资设计、研发、监造、采购和评价体系等管理工作,对于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减少资金占用和企业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1.2.3供应保障难度大。专用产品针对专用设备研制开发,加工制造有特殊技术质量、生产许可、生产工艺和检测要求,销售市场单一。由于鉴定认证手续复杂,保持资质有效性相关费用较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市场参与度。因此,生产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通常采取专利技术、垄断销售、企业制定型号规格以及主机厂做技术改动时指定配套企业等方式来垄断市场供应渠道,给采购供应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垄断或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容易造成更新换代、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利用积极性不高,采购货源单一,履约风险较大等问题,这种供求关系明显违背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市场规律。

2铁路专用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相关制度需要修订完善

随着《中国制造2025》发展规划的实施,铁路装备制造业迈向了数字化、智能化、重载化快速发展轨道,专用设备的工业制造在向智能制造转变。但铁路专用物资管理制度修订工作相对滞后,未及时跟进调整管理范围,应该及时纳入专用物资范畴强化专业管理的未纳入,不该限制认证许可或监造的物资却被纳入专用物资管理范围。例如:线路维修使用的小型养路机械起道机、拨道机和方枕器等手动机械,基本上不影响设备行车安全,却纳入了认证管理范围;而铁路车辆监控监测系统、接触网检测系统等直接关系车辆运行品质和运行安全风险的设备,却未能纳入生产许可目录。管理范围的不当,将影响专用物资市场的良性互动和长期健康发展。

2.2预算计划编制质量不高

铁路物资管理改革的总体方向是集约化、归口化管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运营和非运输企业的物资管理将纳入路局物资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专业、高效、集中统一管理。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物资的归口管理和集中采购,实现了批量采购的规模效益,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效率。但是受到业务管理跨度大、设备管辖里程长、人员机构编制紧张、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等因素影响。用料部门编制的采购预算计划与生产任务、经营指标、全面预算和定额管理等方面结合不充分,计划编制方法原始简单,质量不高。2016年,路局计划兑现率仅为92%左右,零星急用物资计划占全部需求计划的11%,停工待料、两年无动态积压现象仍有发生,计划在物资管理中的龙头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2.3采购方式应优化调整

铁路总公司为了营造公平透明物资供应竞争环境,积极推进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要形式的采购模式。但有些物资采购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时,未充分考虑物资市场供求关系、专用性、经济性等因素,仅选择一种方式进行采购,造成采购成本大,成交价和流标率高,采购审批手续繁琐,浪费人力资源或因生产力布局问题造成潜在投标人较少等问题。

2.4采购验收环节不够规范

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部分专用物资供应商的资质审核、技术规定、认证许可等资料审核不严;未执行定点厂家定点产品的采购渠道或采购资质暂停、资质失效的供应商产品;部分中标的生产供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甚至不具备履行合同的生产供应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因采购资金款源、使用部门、用途不同等原因出现非物资管理部门不公开需求信息,自行采购专用物资等问题。在验收环节出现有些单位存在专用物资的厂标、出厂日期、保质期限、认证标志标识以及有效技术证件等信息不全就入路上车等问题。

2.5资金结算未突出重要合作关系

有些单位将钢轨、道岔料、轨枕、机车车辆维修材料等专用物资和办公家具备品、劳保防暑用品、杂备料等通用物资,统一纳入存货资金支付排队系统,按照账龄长短集中支付,这样容易影响一些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和采购价格水平。一方面专用物资的生产从研发力量的投入、专业机械设备购置、企业生产资质、产品认证等方面都有特殊规定,产品针对性较强、转型困难,生产企业与铁路部门合作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业、装备制造业的高速发展也离不开相关企业的密切配合。基于合作共赢,互动发展关系,财务资金结算应该根据供应商类型区别对待。

2.6供应商信用评价效果弱化

为了完善铁路物资市场诚信体系,引导供应商诚信履约,防范物资采购风险,铁路总公司和路局都建立了供应商日常行为管理和年度信用评价机制。年度供应商信誉评价分为A、B、C、D级,评为80分以下C、D级供应商不得纳入合格供应商范围,并不得参与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物资采购活动。但评价分值只有减分内容,没有加分激励措施,造成分值90分以上的A级供应商无法体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信用价值。对物资供应商同样的日常不良行为,例如供应产品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型式检验或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一般不良行为,采取暂停参加物资采购活动3个月的惩罚措施。显然不合格专用物资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相对于通用料要严重得多,但受到的惩戒是一样的,信用评价机制奖优罚劣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3加强专用物资管理的建议

3.1修订管理文件,明确主体管理责任

3.1.1定期梳理铁路物资管理文件。结合国家标准委员会、国家认可委和工信部等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建议铁路总公司定期梳理铁路物资管理目录、采信认证目录、铁路总公司管理物资目录等文件,加快专用产品统型工作,调整增减铁路专用物资标准性技术文件和专用物资采信认证目录。完善专用产品认证许可、质量监管、生产监造和采购验收等环节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推动铁路专用物资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3.1.2加强专用物资考核评价体系。路局层面应在全面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专用物资管理规定基础上,加快建立专用物资采购计划管理、存货支出预警、入库验收管理、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体系建设,加强专用物资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体系,确保专用物资供应链完整受控,物资技术质量安全可靠。

3.2科学测算,提高预算计划编制水平

3.2.1加强专用物资计划管理工作。建立预算在先、指标控制、管算并重、计划兑现管理机制,利用物资管理系统大数据信息加强统计分析结果运用,采取经验估算结合预算管理、物资消耗规律、消耗定额信息,充分考虑滚动零基预算,结合其他预算编制方法经济合理地编制采购计划,达到既满足生产经营物资供应,又减小经营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的目的。

3.2.2构建信息化的物资采购计划管理平台。将采购管理、计划管理、采购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储备管理以及质量管理整合于信息化的物资管理工作中,平衡采购计划与库存、生产、物流以及供求关系,降低采购过程中的各种不必要成本

3.2.3建立存货支出预警机制。结合设备状态、修程修制、库存状况、供求关系和季节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采购时间,满足周转和生产需要的数量,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编制专用物资采购计划,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

3.3优化采购方式,降低物资采购成本

3.3.1物资采购工作信息化。通过2.0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集成需求信息、计划统计、采购供应、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等物资集采工作信息化管理。结合市场供需关系、生产能力、生产任务安排等因素合理选择集中采购方式,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95306商务平台采购。

3.3.2降低采购成本。市场供应充足,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货比3家引入竞争,发挥公开招标中供应商间的博弈机制,选择最符合自身成本和利益需求的供应商;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导致供应商选择范围有限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提高采购效率;潜在投标2家及以上,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物资,可以在平等、合法、时效性和价格最低的原则上,进行谈判采购;采购物资品种单一,质量标准明确,市场竞争充分,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3.4转变资金支付排队方式,强化合作关系

根据物资的单位价值、专用情况和制造工艺复杂程度,将供应商分为3类。

3.4.1一般性供应商。主要指为铁路提供低价值、低风险的一般通用物资,如提供钢铁、水泥、木材、机电、劳保、化工产品等的供应商。

3.4.2商业型供应商。主要是指为铁路提供大宗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通用物资的供应商。

3.4.3优先型供应商。主要是指为铁路提供高度复杂或专用物资的供应商。在资金结算的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供应商。对于优先型供应商,根据供货验收情况支付料款;对于商业型供应商,根据应付金额大小支付结算料款;对于一般性供应商,按照账龄长短支付料款。通过细分资金结算对象,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战略伙伴关系。

3.5扩大物资需求,积极引入市场竞争

3.5.1考核约束机制。通过考核约束机制,减少各种形式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加大运营物资、建设物资、非运输企业物资归口管理力度,形成规模效益,扩大市场需求。

3.5.2合理编制采购计划。综合考虑专用物资计划期内需求量、周转储备量和突发应急抢险需求量,结合预期需求量,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减少临时月度物资需求,形成季度或年度批量需求,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热情。

3.5.3引入市场竞争。通过网络公众媒体,扩大专用物资需求信息受众面。加快专用物资供应商入围审批工作,供应商选择上可以在经评审最低价的基础上,选择多家生产企业或商中标供应。

3.6调整管理思路,增加物资市场供给

3.6.1调整管理思路。及时修订专用物资技术标准,调整缩减采信认证目录品种,加快专用设备配件采信认证工作,增加市场供给。

3.6.2引导生产企业参与供应。通过网络公众平台专用物资名称、技术标准、使用环境等信息,创造条件,引导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投标供应。与有合作意向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专用设备、单一来源物资的技术研发,推广使用新产品,形成稳定合作关系。

3.6.3严格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置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铁路物资市场竞争的不合理的资质、业绩门槛,审查路内市场已采用招标采购,而路局仍然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招标行为。另外可以通过资金结算,信用等级评价,细分招投标包件,降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吸引主机配套厂参与等方式,扩大专用物资市场供给。

3.7运用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市场诚信

为客观、准确和合理地评价供应商,评价对象分为通用物资供应商和专用物资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和指标要更细一些,评价等级要更密一些,既有减分项目还要有加分项目。针对物资采购、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不良行为和等级评定几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供应商分成限制、允许、预警和推荐4种类型,录入招标采购商务平台,通过网络系统筛选潜在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扰乱铁路物资市场秩序的供应商要纳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铁路市场。评价结果执行力度、公示范围要大一些,通过公众平台95306网或中国招标网公示评价结果,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推荐守信优质供应商。

3.8加强执纪问责确保过程受控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物资采购监督检查制度,形成采购决策、采购招标、合同执行、质量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把规范管理程序、加强质量控制、廉政风险点控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强化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采购全过程的各部门、岗位确权定责,保证采购程序的关键环节始终处于多部门、多岗位联合实施、逐级负责、层层把控的受控状态,规范采购过程控制。细化物资管理权力清单,规范物资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的权力运行。采购过程全程透明公开,拓宽物资采购领域接受监督的受众面,杜绝物资采购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4结束语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概念被引入以来,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接受并逐渐被重视。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有不同的解释,本文采用税法中给出的税务筹划的定义。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由此可见,税务筹划包括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合法性 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这里的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遵守税法;二是不违反税法。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凭借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熟识,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降低税负。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纳税责任,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则属于偷逃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是要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二)筹划性 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在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再去偷税或逃税,那性质就完全改变了。

(三)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根本目的是获得税收收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地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界定税务筹划的范围,有必要区分几个概念。首先,偷逃税。税务筹划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偷逃税是纳税人采用欺诈等手段不缴、少缴或逃避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其次,节税。它是税务筹划的另一种委婉表述。二者虽然都是采用合法手段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但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表面的节税行为,更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再次,避税。它被称为“合法的逃税”,是纳税人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表面上遵守税法,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是法律所不提倡的一种行为。

二、税务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性

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大体分为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这一过程是企业生命周期中最长的时期,企业的利润也是日常经营所取得的,税务筹划对每一个环节都有重要的影响。从税收和理财的角度出发,利用税收政策,研究税收方案,做出经营决策,对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意义重大。

(一)税务筹划与采购环节的相关性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进项税,而向哪些供应商采购,以何种方式采购,采购什么物资,以何种方式结算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能否取得进项税,取得多少进项税,从而影响企业应缴纳多少增值税的问题。

(二)税务筹划与生产环节的相关性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何核算存货成本,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安排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分摊费用等问题会对各期的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税务筹划与销售环节的相关性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什么时间确认收入以及如何确认收入等问题会导致缴纳的税款有很大差距。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

税务筹划已经深入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企业在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能面临不同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一)税务筹划在采购环节中的应用 具体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样的税收政策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一,企业可以选择向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货物。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企业可以要求其开出普通发票到税务机关换取税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从而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

第二,将运费和货款开到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比单独开一张运费发票可以多抵扣一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多了,所采购材料的入账金额就少了,从而计入成本的费用就少了,利润也就多了,所得税也就相应的增加了,但多缴的所得税小于少缴的增值税,二者之间有一部分的纯利益就被企业赚取了。

第三,企业采购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如果无法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可以改变购进的方式。例如,某企业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购进加工食品所需要的原料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考虑从农民手中直接购买,再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成半成品,这样既享受了税收优惠又不影响正常生产。

(2)我国增值税有关条例规定,购进免税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所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在采购时要注意区分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以期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采购有赊购、现金、预付等结算方式,当赊购与现金或预付采购价格没有差异时,企业税负并未受到影响;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或预付价格时,虽然获得了推迟付款的好处,但相应地导致了企业税负的增加,此时,企业就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在各结算方式之间权衡。

(二)税务筹划在生产环节中的应用 主要包括:

(1)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存货的期末成本、销售成本影响不同,当期应税所得额也就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受到企业所处状态和物价波动的影响。比如,如果是盈利企业,存货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地税前扣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再比如,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税负会降低。

(2)生产过程离不开固定资产,与税务筹划相关联的是折旧因素。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不同,各期计入成本中的费用不同,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也就不同。如果预期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上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在计提折旧的期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尽快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则需要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这样可以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保持企业业绩平稳发展。当然,折旧方法的选择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薪可以在税前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在安排工薪支出时应充分考虑其对所得税的影响。

(4)费用分摊方法不同,导致计入产品的成本也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选择有利的分摊方法,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三)税务筹划在销售环节中的应用 具体包括:

(1)销售方式的不同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选择采用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销售、现销或赊销等方式进行销售。例如,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都可以在销售额上扣除折让,而销售折扣实际上是现金折扣,应在财务费用里列支。如果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前作出合理筹划,则可以减少税收支出。

(2)对销售价格的确定,可以利用区域税率的差异实行差别定价,也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根据双方的意愿,实行转让定价,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3)对收入的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密切相关。纳税人可以使用多种合理的手段,如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等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从而降低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