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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体现,对于推进和加快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有着主动和深远的影响。20xx年,是我国xx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我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时期的一年。

一是要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法治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要充实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将具有较强法律知识能力和较高法律素养的机关干部调整充实到领导小组中来。

二是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围绕街道办事处20xx年度重点工程,通过不断强化部门领导的抓落实认识和率先垂范作用,确保领导责任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与督促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推动整个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注重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要定期组织机关有关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规知识,选派相关干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首先,要在领导班子中实施依法行政的教育学习计划,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学习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全面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自觉运用法律知识执政的能力水平。其次,要在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展法规知识培训,通过以会代训、业务培训等形式,树立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要结合“xx普法”教育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新法规、新政策的学习活动,不断树立全体机关人员依法执政的自觉性。

二、改进工作方法,创新执法方法,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制度保障。

要着眼新形势条件下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特点、新要求,根据街道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和完善依法行政的方法措施,以制度创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要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努力推动工作方法与执法方法的创新,确保制度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一是坚持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制度。公开信息透明是建立法一是坚持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制度治政府的必要前提。为此,今年要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公开信息制度。通过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政府干部人事、财政、重点工作、工程以及城市建设管理、人口计划生育、涉农事务、工业、环境和文化体育发展等项目内容,做到及时公开、有效公开。

二是坚持重点工作听证和招投标制度。为有效预防重大工程项目出现违规问题,必须坚持和落实在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听证制度,如涉及土地征用、工程规划、环境保护等,要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对在资金项目10万元以上的公建项目,必须严格招投标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实施。

三是推进制度创新工作。开展政府透明化运动,建立政务依法公是推进制度创新工作。开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预警机制,勇于创造应急管理新路径,让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物安全得到程度地保障;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明确可调解的范围、方法及调解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化解。

三、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回应依法行政工作

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开展的发展要求要充分发扬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依法、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建立完整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形成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做到政务公开,发扬民主,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措施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规划和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学者和群众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决策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尊重客观事实,从多种决策方案中,优中选优;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跟踪和督促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决策实施后,要实行决策错误追究制;决策实施终结时,要由决策监督机构进行客观的决策效果评价。

四、做好新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把关及清理工作

街道各职能部门制定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政府网站、或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认真贯彻《信访条件》,按照抓预防、排查、化解、查处、责任的“五抓”信访工作责任制要求,深入开展“信访事项规范办理年”活动,严格按照“路线图”即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两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依法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加大信访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力度,重点排查农村农业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山林权属争议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建立健全信访诉求利益表达、督查督办、源头预防和领导责任等各项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预防和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按时文件要求,召开有关人员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落实措施,广泛宣传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二)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并建立长效活动措施。

(四)健全干部学法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项培训,切实保障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的落实,适时进行法制专项讲座。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街道职能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街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积极做好清理政务、事务、党务等权力工作,推进权力规范、高效、透明运行。

(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实施法律法规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管理,逐步解决执法工作的混乱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坚持行政执行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坚持落实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责任制,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功能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充实机构人员,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法制理论水平。

(二)完善基层治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按时文件要求,召开有关人员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落实措施,广泛宣传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二)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并建立长效活动措施。

(四)健全干部学法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项培训,切实保障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的落实,适时进行法制专项讲座。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街道职能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街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积极做好清理政务、事务、党务等权力工作,推进权力规范、高效、透明运行。

(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实施法律法规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管理,逐步解决执法工作的混乱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坚持行政执行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坚持落实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责任制,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功能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充实机构人员,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法制理论水平。

(二)完善基层治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不符合现阶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存在着粗暴标语“宁要家破,不要国亡”,冷漠标语“见证怀孕,持证生育”,爆笑标语“少生孩子多种树,少养孩子多养猪”,随意标语“多子多难”等,这些标语透露出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素质偏低,缺少法制观念和人文关怀,损害政策法规和影响地方形象,过分注重实效而轻视了法律法规,依靠党和政府的强制力而忽视了政府的亲和力和民众的亲和力,过分注重形式而忽视了实质内容。另外,街道计划生育宣教人员进行的是一般性的宣传,仅仅是在一些公共场合张贴一些口号,没有渗透到基层民众的心中,导致宣传效果不理想,公众参与意识淡薄,进而导致计生工作的可持续性。标语宣传是整个宣传教育中最通用的有效工作手段。[2]标语内容和形式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宣教效果,所以要创新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标语的形势和内容,真正的做到方法与技巧的统一,通俗性与严谨性的统一,实用性与美观性的统一,政策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实现标语宣传效果的最大化。

2实现宣教工作的多元化

街道计划生育宣教人员往往在内心里把宣教对象一刀切,不进行群体类别的划分缺少针对性和系统性;宣教部门不联合其他部门,单独表演,单枪匹马,力度不够,影响范围小,社会氛围不浓厚;宣教形式单一,仅仅张贴标语与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宣传内容和形式趋同化,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宣传工作的理想效果。每个街道都有自己的街情和文化,街道计划生育宣教人员应该根据自己街道、社区的人员状况分门别类的进行宣传教育,不能生搬硬套其他街道的经验,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街道文化的实用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街道计生宣传部门要宏观着眼,把宣教工作当做一个系统工程来抓,积极协调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实现齐抓共管。改变原来标语宣传的单一化,充分利用广播和网络传媒开展宣教工作,开设普法、保健、育婴、生育等专项论坛,扩大宣传范围和宣传力度。

3实现宣教工作制度化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

(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计划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工作的需要领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外出承包、施工、经营而未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公安、工商、劳动、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各种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而外避的育龄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三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检查计划生育情况,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外来育龄人员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责任书副本。承包、施工、经营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运证、船员证、采伐证、采矿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各种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也不得为其办理租赁、经营、买房手续。

第十八条 对没有责任书的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者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同时检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证明的不得出租;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报告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因婚嫁关系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其生育指标,农业户口的人嫁给非农业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农业户口的人嫁给农业户口的,由现居住地安排。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后,应当按照现居住地的规定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保健单位把好外来孕妇检查证明关。对未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批准生育证明的外来孕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实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招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停止承包(租赁)合同,责令其停工、停业等措施予以制止;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计划外生育应罚款数的一半对其征收押金,中止妊娠后如数归还。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超生子女社会扶养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场所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三个月内未予处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1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检查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未经检查而批给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批办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指标考核;对外来三个月以上而计划外生育的,现居住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街地区总人口84878人,育龄妇女2*00人,流动人口6952人,其中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2106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1573人。

(一)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突出服务、树好形象

街道工委、办事处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计划生育工作是今年街道的重点工作。全年工委会、主任办公会5次研究计生工作。并于20*年初确定了《巩固“两个转变”示范街道成果,拓展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工作目标》。召开了*街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研讨会,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七个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全部到会,为计划生育争创工作献计献策。会后以办事处名义下发了《20*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街道工委书记史素珍明确指出*街街道作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示范单位,街道班子成员对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要进一步落实街道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职责,齐抓共管。特别强调:优质服务是政府行为,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

工委、办事处将人口和计生工作纳入街道的重要目标统筹考虑,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推动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计划生育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党政领导计生工作联系制度、工作责任考评制度、计生工作会议制度和工委会、主任办公会定期听取人口与计生工作汇报等制度。工委领导每年听二次计生工作汇报,每人确定一个计生工作联系点,每年深入基层调研计生工作,检查基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以及政策、经费、措施等到位落实情况。20*年街道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21万元。

二是不断完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除办事处主任与地区行政一把手签订计生目标责任书外,20*年,工委、办事处还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目标细化为“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考核意见,下达到地区中、市单位、街道有关科室,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的计生责任意识。按照“分级、分类、分线”的原则,不断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同时,严格奖惩兑现。工委、办事处每年表彰奖励先进单位、科室,有力地促进了地区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落实。一至九月份共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36份;办理生育服务证286份,其中婚嫁人员办理生育服务证111份(办理一胎随父进京换证68份,办理一胎随父进京迁移43份);办理独生子女证163份;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手续63份,发放奖励费986人,共计59,135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申报审批手续17人,共计17,000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经济帮助申报审批手续2人,共计20,000元;为失业、无业人员转档办理婚育证明盖章1352份;接待政策咨询来电、来访5000余人次。

三是从决策上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开展。坚持做到“两个一律”,即:工委、办事处制定的政策或各部门下发的文件,凡是涉及人口问题的,一律事先征求计生部门的意见;凡是评先、提拔、奖励,一律由计生部门先把关。

四是强化综合治理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义务。将计生执法纳入办事处行政综合执法目标管理范围,每月一次进行计生执法检查。全年共检查11次,先后检查了2个市场、93家门店、96间出租房屋,检查内容主要是单位三种责任书的签订情况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验证情况。

以科学的态度确保*街地区计划生育“两个转变”示范单位的各项工作不断深入,街道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首先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研。*街街道办事处《关爱青春关注家庭创建和谐社区》、《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状况》两篇论文,获得《*区人口与发展论坛》优秀奖。

(二)完善一个机制,做到两个加强,抓住三个关键

完善一个机制。即完善新形势下群众需求的计生引导卫生、卫生促进计生的管理与服务新机制,真正实现计生、卫生从形式到内容、服务对象、工作目标相联手。将诚信、关爱、发展理念贯穿始终,铸就计生优质服务品牌。

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办公室始终坚持以“诚信、关爱、发展”作为计生优质服务的基本理念,把“要求群众怎么做”变为“我为群众做什么”,把“群众花钱买服务”变为“政府花钱送服务”,把“群众有事找上门”变为“上门服务解民忧”。通过计生优质服务的催化作用,构建政府与群众的互信机制。为此,推出了承诺服务法。公开计生办事程序、奖励政策、收费项目和服务指南,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把群众的内在需求作为计生工作的主导方向,通过提供承诺服务、随访服务、帮扶服务等,使计生工作的人文关爱与人本管理有机结合。在掌握群众需求信息的基础上,定期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青春期健康教育等免费培训服务。

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准确、方便、快捷的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系统,以切实维护和增进地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宗旨,探索、构建全新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面向基层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完善群防群控网络。

做到两个加强。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从人力、财力上切实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建立了以居民为主的有效的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在社区重点抓好计生工作队伍、规范社区工作,每个社区设立专职计生干部四名。每个社区计生工作阵地,有计生一个宣传橱窗、有宣传一条街、一个人口学校、基础台账和奖惩办法的落实工作。并且建立社区书记计生例会的党政系统计生工作网络和计生协会群众工作网络、人口学校宣传教育网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网、属地管理居民自治网络等,筑牢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抓住三个关键。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高计生干部工作水平、科学管理,以提高*街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加强地下空间等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社区散居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牢牢抓住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源头。具体做法是:(一)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房主,签订责任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依法、服务),与地下空间承租方代表签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房主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教育,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卡片管理,底数清、情况明,人来注册,人走消户。(二)对社会单位中的流动人口,通过协会组织网络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要求计生干部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本单位计生管理工作。(三)对小餐饮业中的流动人口,培训经理,力争流动人口工作不留死角。(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按常住人口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建立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微机台账,如流入人口计生登记表、已婚育妇双查花名册等。

一至九月,*街街道计生办为流动人口共办理临时婚育证1284份,其中已婚育龄人数520人,未婚人数764人,离婚人数8人,有一孩人数181人,二孩人数76人,三孩人数11人,未生育人数251人,采取绝育、节扎措施的为74人,上环的为144人,使用工具的为251人;办理长??证登记的验证人数为1896人;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交换信息556条;此外我们与社会单位、沿街门脸签订流动人口三种责任书306份,其中出租房屋84份(含地下空间出租房屋29份),提供经营场所的52份,招用务工人员的170份;并对马路两侧沿街门脸进行逐一走访登记,目前共走访115家。

年初,计生办召开了流动人口协管员表彰会,调动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性实行综合治理,并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在,*街社区图书馆,计生办举办了30余名流动人口参加的“谈谈我的育儿经”??*街流动人口家政服务经验交流会,在关爱中传递真情服务。为流动人口儿童补服糖丸,连续四天对辖区的306名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学龄前儿童逐户逐人进行登记,查漏补种、补卡、建证。实现了对流动人口同管理同服务的工作。为两个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工地1568名民工打流脑预防针,其中工地1096人,集体用工单位472人。街道定期邀请社区医院大夫为流动人口进行体检,并且开展传染病、妇科、男性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讲座和讲文明、讲礼貌、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综合素质等知识。

二是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从三方面加强业务培训,1、转变观念想服务,明确两个目标:以群众的需求为工作的出发点;以群众的满意为工作的落脚点。2、掌握本领会服务,改进培训方法:采取三多:多层(领导应学、干部应会、群众应知)、多次、多项(知识、技术、技巧)。以会代训:召开各类现场会,推广典型。3、创造条件能服务,计卫联手统一配备宣传品和服务设施。建章立制,规范咨询、访视的程序和记录。今年,各种培训共35次。

三是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准确、方便、快捷的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系统,以切实维护和增进地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宗旨,探索、构建全新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面向基层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完善群防群控网络。

(三)、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创新新时期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街道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平台,一是创新生育文化建设内涵,丰富宣传教育内容。二是有效整合宣传教育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形成齐抓共建“大合唱”的宣传格局。此外,还在主要街道,一年四次定期利用宣传标牌、宣传条幅、宣传长廊和宣传橱窗等,营造浓郁的新型生育文化氛围。

1、街道办事处、街道计生协在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举办了“青春之约”大型联谊会。参加这次活动的有中国寰球工程公司、*服装学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医药大学、*化工大学五家单位派出了38名代表介绍自己的情况,他们中最大的43岁,最小的22岁,每人都怀着美好的心愿来到这里。做传递钥匙链、绑腿彩气球、占领阵地等游戏,共217人参加活动。

2、*街街道办事处、青苹果之家在*师范附属小学会议室内举办了“青少年健康教育??与外国专家面对面”互动活动。参加此次活动的有美国全国医生家庭资源中心的两位专家??简•安德森博士和埃里克•沃尔什博士、*师范附属小学五年级的全体师生100多人。

3、纪念“5•29”,好戏连台。20*年5月20日??5月30日期间,*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为纪念“5•29”计划生育协会成立25周年,组织了多场别开生面的活动。*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名誉会长史素珍、*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傅义军参加了部分活动。此次活动受到区、街道领导的好评,得到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们的积极响应和赞许。

*街地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在*街地区首届“邻居文化节”的开幕式上、在“健康家庭活泼宝贝牵手奥运”主题游园活动、*东街社区第三届运动会、*街地区乒乓球友谊赛、樱花园社区激情广场大家乐、胜古庄社区的育龄人员知识竞赛、小黄庄社区的与楼组长签定责任书、*家园社区和砖角楼社区的宝宝会运动会等9场活动中,自觉发挥着会员的自我管理、自我参与、自我教育的作用,积极主动的将一台台好戏奉献给大家。几场活动共有2328人参加,受益群众上万人次,共挂起31块横幅,展出的宣传板、黑板报共262块。

4、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街街道于20*年6月??7月底,进行了全地区自下而上的避孕节育知识答卷和避孕药具知情选择两场预选赛。参加今天活动的社区居民代表共计150余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吴建平还为此次活动做了总结和指导。

5、7月5日上午九时,*街街道召开了“20*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会”。*街街道工委书记史素珍、主任傅义军、副主任沈永胜,各中央市属单位主管领导、计划生育专干,及七个社区书记、主任、街道相关科长参加了会议。*街街道坚持将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依靠政策推动,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

6、20*年9月16日,在樱花园实验学校,*街办事处计生办与樱花园社区居委会共同合作举办关爱女孩系列活动之“纪念“9、25”公开信发表25周年??我是女孩我骄傲”主题活动。活动中,六年级学生陈晓妍代表全体女生朗诵了诗歌《我是女孩我骄傲》还有40余名女生代表自编自演了现代舞等节目。活动中还有2名家长接受了学生的采访,谈了他们培养教育女儿的经历。最后,部分女生还在台上展示了同学们亲手制作的环保时装。

7、为了纪念“9、25”公开信发表25周年,9月22日*街办事处联合*中医药大学共同举办“纪念9、25,和谐家庭,展我风采”DV大赛展播。本次活动由十二部DV作品参加演出,经筛选6部作品与观众见面,并打出我们计生活动的格言是“参与就行,试试就赢”。

回顾20*年的工作,*街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人户分离人员、非工企业员工的计生管理与服务还不够到位;二是对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研究不够深入。

二、20*年*街地区计划生育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大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时展和形势变化的新要求,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把握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大局。一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工作定位,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二是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是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为计生家庭提供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

(二)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围绕“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新机制。一是依法进行人口计生管理。二是坚持把宣传教育摆在工作的首位。三是实行部门联合,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三)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新时期人口计生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必须做到“四个不动摇”,即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二是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封闭住宅区计生工作。以街道、社区为主做到“四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二是管理服务网络到位。三是工作职责到位。四是服务到位。物业公司配合做到“四结合”。一是业主接房登记与建立计生档卡相结合。二是物业公司征求业主意见与掌握计生信息变动情况相结合。三是物业公司街景规划与计生宣传相结合。四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与计生服务相结合。

三、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计生工作的保证。

一是将计??工作齐抓共管;二是在人力、财力投入方面对计生工作倾斜,三是计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一把手亲自到场。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以不断满足广

大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为目的,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街道,通过创建活动,进而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在具体实施中,要增强服务意识,以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的需求为出发点,用科学、文明的方法为群众提供多方面、高质量的服务。

二、创建目标及时间安排

(一)创建目标

创建万州区优质服务先进街道

(二)时间安排

宣传阶段:4月制定街道创建方案,召开由社区、村干部参加的创建动员大会,进行宣传。

实施阶段:5月至8月,街道按照方案指导社区、村开展创建活动。

自查阶段:8月1日至15日,街道及各社区、村按照创建内容对优质服务工作进行自查。

评比阶段:8月16日至30日,街道按照创建内容对各社区、村优质服务工作进行评比。

验收阶段:9月迎接区人口计生委的验收。

三、创建主要标准内容

(一)组织领导好

1.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

2.党政领导每季度学习1次人口理论,研究1次计划生育工作,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3.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4.建立人口计生政策利益导向机制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

5.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体制。

6.政策性生育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7.学习宣传《决定》,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二)政策导向好

1.认真落实奖扶政策,全面落实节育手术免费服务,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有基本的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率达100%。

2.认真执行上级出台的奖励优待政策,落实好对人口计生特殊困难群体的优待救助政策,政策落实率达90%。

3.认真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各社区、村帮扶6户贫困独生女家庭和计划生育贫困母亲。

(三)依法行政好

1.规范办证程序和政务公开。

2.实行村(居)民自治。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

(四)服务质量好

1.借人口计生村(居)民自治平台,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惠民政策、计生科普知识,育龄夫妇的政策知晓率达90%。

2.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大工程”,知情选择率达90%,当年节育措施率达95%,及时率达90%,出生缺陷干预面达90%,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率达80%,妇科病诊治率达50%.

开展”八随访八上门”服务,宣传品入户率达90%,药具随访率达95%,育龄群众满意率达90%,社区村人口计生干部入户访视率达80%。

3.规范人口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真实,人口信息录入完整,信息变更及时.人口计生信息录入率达100%,准确率达92%,统计误差率在5%以下。

4.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交换体系,落实好居住地管理服务。

(五)民主管理好

1.建立规范的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维护群众知情权。

2.村(居)落实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依法做好计生工作。

3.街道、村、居计生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会员主动缴纳会费.建立监事会,定期开展评议人口计生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六)队伍作风好

1.加强对村(居)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2.增强计生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

(七)否决指标

违反”七不准”规定、避孕药具过期变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街道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陈绍斌任组长,副主任程万青任副组长,各科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计生办,由黄小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经费保障

1.保证投入。街道严格按照万州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规划,确保经费投入到位。

2.合理支出。街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行综合治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主体考核的实施意见》(金府[20*]13号)。镇(街道)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协调派出所、工商、税务、农贸市场、综治办、人口计生办以及相关村、居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求达到人均1元(按常住人口数计)。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区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为强化属地管理提供有效服务,从而形成镇、街道一级政府领导、计生指导、部门配合、村居负责、管办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与源头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两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文本,区、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迁入情况与流出地政府签订双向管理协议。

(二)由区人口计生委联系区劳动保障局共同实施流动人口源头管理工作。

1、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全区各用工单位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应根据各单位岗位技术与劳务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可在外省市委托培训也可在本区劳动技术培训中心安排上岗培训,在开展上岗培训时纳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VCD播放)。

2、各镇、街道外劳力管理所督促、检查使用外劳力单位对外来流动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技术、计生等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当地人口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工作。

3、各使用外劳力单位在录用外来流动人员时,应检查其是否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镇外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与补办手续(每年验证一次),并及时填写市人口信息个案信息单。

4、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导,并进行每季度一次执法检查。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六个告知单,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培训及有关宣传资料的发放。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门式制度

(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事程序纳入镇、街道社区事务办理中心(镇、街道外来人口综合服务站),实现一站式服务。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投入经费落实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网络设施,制定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发放管理手册,制定考核制度。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指导,联合执法,办证验证考核工作。

(二)规范流动人口一门式计划生育协管办理事务流程:

1、补办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及验证并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2、采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并输入人口信息交换系统。

3、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现象及时通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4、在镇、街道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安排,会同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5、签订租赁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四、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

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日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居委会落实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并加强检查,对未办理手续的流动人口住户,及时向镇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提供信息。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六)镇人口计生办会同公安、综治办等部门根据外来育龄人口数据库情况,经常性对流动人口集中生产生活区域开展综合执法与宣传教育。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公民、单位组织,将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镇、街道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数据库建设,实现传统的“人对人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化

推广运用“一办两站(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三级网络(镇、村、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将外来人口与人户分离人口纳入信息管理网络,掌握外来人员流动底数,开展与外省市及时交换人口信息的网上管理。

(一)推广应用“一办两站三级网络(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及时采集输入育龄人口信息,要求户籍人口信息入库率在90%以上,外来人口信息入库率在70%以上。

(二)继续加强村、组两级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委会要将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全面落实村、组信息员例会制度,明确任务,兑现报酬,畅通计划生育信息反馈渠道,使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由“人盯人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的转化。

(三)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运用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及时与外省市进行双向信息查询,收到外省市查询一般信息的,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查询生育信息的,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同时,本镇、街道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外省市通过专网或者电话查询(信息交换不少于20条)。

六、加强外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分娩点和孕检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口要求在本区医院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准生证》,并到现居住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生育联系卡》;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发现无计划怀孕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二)开展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工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放环措施的对象提供尿验与查环服务,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通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外来妇女定期接受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外来妇女定期将《*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往户籍所在地。

(三)对于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查”工作,可根据管理实际,由镇、街道或居(村)委会与用工单位联系共同配合抓好检查工作的落实。

七、逐步形成基层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在全区推广建立私营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采用社会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参与形式,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与促进企业发展、弘扬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基层的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一)各镇、街道运用统一建立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方法,在原有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的基础上,将工作点拓展到私营企业,凡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均设立计划生育理事与联络员1名,各企业的理事与联络员人选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会长由党委分管书记担任,副会长由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并按照实际情况聘任1名专(兼)职秘书长,镇(街道)计生协会全面负责开展组建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决算,以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流程:

1、每年用宣传版面、讲座等形式为私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1至2次。

2、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主动上门为私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再生育申请工作。

3、设立企业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点,形成企业免费药具发放渠道。

4、了解企业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与厂方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5、了解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情况,督促其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开展上岗培训,并纳入计划生育培训,督促办证。

八、建立奖惩制度,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公民,由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行综合治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主体考核的实施意见》(金府[20*]13号)。镇(街道)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协调派出所、工商、税务、农贸市场、综治办、人口计生办以及相关村、居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求达到人均1元(按常住人口数计)。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区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为强化属地管理提供有效服务,从而形成镇、街道一级政府领导、计生指导、部门配合、村居负责、管办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与源头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两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文本,区、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迁入情况与流出地政府签订双向管理协议。

(二)由区人口计生委联系区劳动保障局共同实施流动人口源头管理工作。

1、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全区各用工单位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应根据各单位岗位技术与劳务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可在外省市委托培训也可在本区劳动技术培训中心安排上岗培训,在开展上岗培训时纳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VCD播放)。

2、各镇、街道外劳力管理所督促、检查使用外劳力单位对外来流动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技术、计生等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当地人口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工作。

3、各使用外劳力单位在录用外来流动人员时,应检查其是否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镇外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与补办手续(每年验证一次),并及时填写市人口信息个案信息单。

4、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导,并进行每季度一次执法检查。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六个告知单,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培训及有关宣传资料的发放。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门式制度

(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事程序纳入镇、街道社区事务办理中心(镇、街道外来人口综合服务站),实现一站式服务。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投入经费落实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网络设施,制定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发放管理手册,制定考核制度。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指导,联合执法,办证验证考核工作。

(二)规范流动人口一门式计划生育协管办理事务流程:

1、补办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及验证并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2、采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并输入人口信息交换系统。

3、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现象及时通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4、在镇、街道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安排,会同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5、签订租赁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四、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

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日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居委会落实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并加强检查,对未办理手续的流动人口住户,及时向镇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提供信息。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六)镇人口计生办会同公安、综治办等部门根据外来育龄人口数据库情况,经常性对流动人口集中生产生活区域开展综合执法与宣传教育。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公民、单位组织,将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镇、街道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数据库建设,实现传统的“人对人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化

推广运用“一办两站(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三级网络(镇、村、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将外来人口与人户分离人口纳入信息管理网络,掌握外来人员流动底数,开展与外省市及时交换人口信息的网上管理。

(一)推广应用“一办两站三级网络(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及时采集输入育龄人口信息,要求户籍人口信息入库率在90%以上,外来人口信息入库率在70%以上。

(二)继续加强村、组两级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委会要将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全面落实村、组信息员例会制度,明确任务,兑现报酬,畅通计划生育信息反馈渠道,使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由“人盯人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的转化。

(三)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运用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及时与外省市进行双向信息查询,收到外省市查询一般信息的,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查询生育信息的,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同时,本镇、街道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外省市通过专网或者电话查询(信息交换不少于20条)。

六、加强外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分娩点和孕检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口要求在本区医院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准生证》,并到现居住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生育联系卡》;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发现无计划怀孕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二)开展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工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放环措施的对象提供尿验与查环服务,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通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外来妇女定期接受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外来妇女定期将《*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往户籍所在地。

(三)对于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查”工作,可根据管理实际,由镇、街道或居(村)委会与用工单位联系共同配合抓好检查工作的落实。

七、逐步形成基层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在全区推广建立私营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采用社会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参与形式,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与促进企业发展、弘扬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基层的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一)各镇、街道运用统一建立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方法,在原有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的基础上,将工作点拓展到私营企业,凡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均设立计划生育理事与联络员1名,各企业的理事与联络员人选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会长由党委分管书记担任,副会长由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并按照实际情况聘任1名专(兼)职秘书长,镇(街道)计生协会全面负责开展组建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决算,以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流程:

1、每年用宣传版面、讲座等形式为私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1至2次。

2、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主动上门为私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再生育申请工作。

3、设立企业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点,形成企业免费药具发放渠道。

4、了解企业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与厂方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5、了解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情况,督促其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开展上岗培训,并纳入计划生育培训,督促办证。

八、建立奖惩制度,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公民,由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5月21日《经济日报》)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下列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从业、生活的本市成年育龄妇女;

    (二)在青岛市从业、生活的外地成年育龄人员;

    (三)在青岛市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干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三)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出具婚育证明,并保持定期联系;

    (四)核发生育证,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五)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成年育龄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验婚育证明;

    (三)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组织查访和孕检,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进行婚育情况登记,将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和节育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招用外地成年育龄人员或其他流动人口的,应按本办法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生育证或允许生育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给。

    流动人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方可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无证怀孕、生育的均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三条  外出从业、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须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婚育证明。对计划外生育未缴清计划外生育费的或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验婚育证明、进行登记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和营运证;劳动部门不予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给予职业中介服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雇用;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向其出售或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  雇用外来劳务团体的单位与外来劳务团体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来劳务团体到达现居住地后十日内,雇用单位应将外来劳务团体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连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副本,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没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单位及房屋出租者,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监督寄宿人或承租人执行计划生育规定,不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如发现寄宿人或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必须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场所。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搬迁前应到原住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回迁前,凭区(市)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检查证明和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拆迁人应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被拆迁人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属于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首次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为无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实施各种解除节育措施的手术。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做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由现居住地雇用单位承担;无雇用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管理服务费四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二千元的,按二千元征收;

    (二)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无生育证生育第二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三)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生育第二胎或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或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三至五倍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万五千元的,按一万五千元征收;多胎的按胎次累进加倍征收;

    (四)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对有外来劳务团体或雇用单位管理的外来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管理单位代收或垫付;无外来劳务团体或无雇用单位的外来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征收。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理的,在另外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民营经济分

一组织工作:

由财政局牵头,中小企业局、统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年固定资产账年末累计数××年年初数。(由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⒉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增幅=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账(××年年末数××年年初数)÷(××年年末数××年年初数)×。

乡镇、街道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⒊实交税金增量分。财政局负责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年实际入库税金数××年实际入库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⒋实交税金增幅分。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对⒊项指标考核,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各乡镇、街道××年、××年所有实际入库税金数(剔除农业税和县直企业在乡镇、街道的入库税金数)为准。

附加指标

⒈××年每新上一处固定资产投入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新增技改投入万元的,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元加分,以固定资产账为准,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⒉××年每新上一个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新上一个部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证件为准)。

⒊××年每新增一处投资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外资扩建、技改项目,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美元加分(以国外资金实际进账单或设备进货发票为准)。

⒋××年每出口创外汇万美元加分,低于万美元的不计分。(以外经贸局审核数字为准)

⒌××年内每增减一处限额企业,加减分。

二、招商引资分

(一)组织工作:

由招商局牵头,外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

(二)考核办法:

由招商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认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情况进行逐一认定。月份以前的按照“××以外就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月份至月份的按照“(上级市)以外才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

在全面认定的基础上,由招商局结合各乡镇(街道)分配的任务指标,对各乡镇(街道)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以县里月份调整确立的任务指标为准。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计分;每增减万元,加减分。

三、农业分

一组织工作:

由农工办牵头,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开发办、经管局、统计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分)

一以畜牧局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建立的标准化饲养场监管台帐记录数量为准,完成县里下达的标准化饲养场畜禽出栏任务的计分,每增长(减少),加(减)分。

二完成县里下达的新建标准化饲养场建设任务的计分,每增减处,加减分。标准化饲养场考核认定以县政府印发的《××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考核细则(县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号)》和县畜牧局制定的《标准化饲养场考核验收表》为准,得分超过分的为标准化饲养场。各乡镇(街道)将所需考核验收的标准化饲养场以文件形式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合格的登记备案,年终以备案的数量作为乡镇(街道)标准化饲养场的建设数量。

三完成县里下达的畜牧科技示范小区建设任务的计分,每增减处,加减分。畜牧科技示范小区认定以县政府印发的《××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考核细则》和县畜牧局制定的《禽畜科技示范小区考核验收表》为准,得分超过分的为标准化饲养场。畜牧科技示范小区认定由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小区布局图及简介、合作社章程、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官方兽医机构材料,报县畜牧局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命名。乡镇(街道)科技示范小区的数量以命名的数量为准。⒉种植结构调整(分)

一考核标准:当年新增经济作物面积占总耕种面积的,计分,每增减,加减分,(大田经济作物种植成规模低于亩、大棚面积成片低于亩和大拱棚面积低于亩不计分);当年冬暖式大棚栽培面积,较上年每成片新建亩加分,旧棚或新建成片规模低于亩的均不予计分。

二计算方法:

①乡镇(街道)种植结构调整工作考核分数当年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种植面积比率较上年增长百分点×当年成片新建冬暖式大棚面积÷×。

②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粮食作物油料作物棉花烤烟药材瓜菜果品大桑茶叶其他作物。

③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粮食作物总播种面积。

④新建冬暖式大棚面积,以当年考核期间统计的结果为准,其它经济作物种植作物面积均以乡镇(街道)上报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三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当年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长比率的考核,考核数据由县统计局出具,对新建冬暖式大棚的考核,采取现场逐一测量登记的方式,按考核标准实行分片打分。

⒊农业基本建设(分)

考核标准和办法:工程总量和投资以本年度投入最高的乡镇(街道)为分,其他乡镇(街道)按实际投入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分数。工程规划分,工程设计施工分,用工政策分(投工数额不足或超出限额,按全县投工平均数,每增或减个项目,减分),工程效益分。乡村道路建设投入在小城镇建设指标内考核,故此不再考核计分。

届时考核辅以配套表格进行。

⒋植树造林(分)

一考核标准:以本年度实际植树造林和育苗面积最多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

二计分方法:完成年度造林、育苗计划,得基本分分,其中造林分,育苗分,超计划完成造林面积亩以上的乡镇,每超亩奖分。乡镇为植树造林提供现场会的,每提供一次,奖励分。完不成造林、育苗计划的乡镇,每少一项扣分,出现重大毁林案件的乡镇,每出现次扣分。累计分加附加分超过分的按分计算。

三考核办法:造林、育苗完成情况的考核期限为××年冬至××年冬的造林面积和育苗面积。根据各乡镇(街道)今年上半年造林、育苗结束后自查上报实际完成数(今冬进行的造林完成数,列入下年度考核范围,本次只考核整地挖沟工程量),组织专门人员逐乡镇逐项进行考核。

⒌农民人均存款总量(分)

以本年度农民人均存款总量增量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的比值计算。

×年各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存款增量,是指本年度农民人均存款余额减××年农民人均存款余额之差。相关数据资料的取得,一是由人民银行提报各专业银行及邮电等金融部门所在乡镇(街道)⒉两个年度农民存款余额。二是使用公安局户籍年报统计的各乡镇(街道)人口数,计算出农业人口所占的比重,根据这一比重推算出各乡镇(街道)两个年度农民存款余额,再按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乡村人口数进行平均,以此作为各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存款余额数,两个年度的差额即为农民人均存款增量。

考核得分本乡镇(街道)实际增量÷最高乡镇(街道)增量×

⒍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分)

一考核标准:以本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

二考核办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以各乡镇(街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年增加数为准。考核数字以××年、××年统计年报数字为准。

三考核得分本乡镇(街道)实际增量÷最高乡镇(街道)增量×

整个农业部分考核,由县委农工办牵头,畜牧局负责制定畜牧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农业局负责制定种植结构调整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水利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林业局负责制定植树造林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统计局负责制定农民人均存款总量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经管局负责制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各部门考核完成后,将乡镇(街道)得分报县委农工办,由农工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小城镇建设分

一驻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分)

由建设局、三产局、旅游局负责考核。

⒈建设局主要考核各乡镇(街道)用于驻地街道硬化、绿化、景点、供排水管网、垃圾箱、路灯等设施建设实际投入额(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投入)(分)

考核的方法:考核工作于年底进行,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的办法进行考核,最后进行综合评定。由各乡镇(街道)提报驻地基础建设投入的数额、种类、数量和地点,以及购买和建设时的合同和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再现场进行核查,以核查的数额作为实际投入额,以最高数额的乡镇(街道)为满分分。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投入数与最高乡镇的比值进行计算

乡镇(街道)得分〖×〗乡镇(街道)实际投入数〖〗最高乡镇(街道)实际投入数〖×〗×分

⒉三产局负责考核市场建设(分)

分两大项考核,一是市场管理和服务,二是三项主要经济指标,两项满分共计分。

一市场管理和服务(最高分分)

①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市场建设专业规划起点高、档次高,布局合理。市场建设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分)

②加强市场统一管理和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专人或兼职分管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分)

③各市场内服务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如安全、物业、保洁、设施维护、摊位安置等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分)

二三项主要经济指标(最高分分)

①市场数量:年末拥有市场每处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②市场占地面积:每亩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③市场建设投资额:每投资万元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各乡镇(街道)按考核细则要求填写年度市场建设工作考核统计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盖章,报送第三产业发展局。考评小组复核后计分汇总。同时由各乡镇(街道)按考核细则要求书面写出自核报告,连同上述“考核统计表”一并报送县第三产业发展局,由三产局考评小组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后评分计分。各乡镇(街道)要对所提报考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项评分资格。

⒊旅游局负责考核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情况(分)

一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细则,对各乡镇、街道本着账面查与实地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真考核。账面查,主要是查旅游基础设施、游乐设施、服务设施等预、决算报告、资金凭证等;查印刷旅游宣传资料的数量、付款凭证以及开展旅游宣传活动的付款凭证、资料、记录等。实地查,主要是到现场查各类旅游设施建设地点、进度情况等。通过账面查与实地查相结合,确定是否有旅游资源开发投入以及投入资金数量。

二打分办法

首先对全县所有乡镇、街道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情况进行逐项摸底考核,摸清各自实际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数额,然后以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满分分,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其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数额与最高乡镇、街道投入的比例,计算出各自得分。

二乡村道路建设投入情况(分)

⒈组织工作:

由交通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工程质量(分)。以(上级市)县交通局工程质量鉴定结果为准,优良记分,合格记分,不合格不得分。

二工程进度(分)。按时完工记分,工期拖后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三建设里程(分)。当年实际完工里程数以上记分,每超加分;以下每记分。

四附属设施(分)。按规定设百米桩、里程碑记分;警示桩、标志碑齐全记分;有路沿石记分。

五路面处理(分)。路面平整记分;无障碍物(如草垛等)、无占道经营、无打场晒粮现象记分。

六路边处理(分)。路肩、边坡、泄水槽达到要求记分;村镇驻地边沟修建符合要求记分。

七道路绿化(分)。有绿化计划记分;已落实绿化计划记分。

八道路养护(分)。养路工按规定上路养护,确保路况良好,安全、畅通记分,养护不好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得分。

三驻地人口规模(分)

⒈组织工作:

由统计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

全县处乡镇(街道)××年度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规模与××年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规模。

⒊考核办法:

一以××年年末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为基期数,××年年末驻地人口为报告期数。

二驻地人口比上年增长计分;以此为基准数,每增减加减分,最后汇总数即为该乡镇(街道)实际得分。

三相关数据资料以公安年报为准,由统计局负责具体计算并打分。

⒋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统计局会同公安局、建设局负责对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四小城镇管理(分)

⒈组织工作:

由建设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是否成立环卫队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镇容镇貌以及摊点经营有序、有无乱搭乱建现象等方面。

⒊考核办法:

共计分。具备应有的用于环境卫生工作的车辆、机械等,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和相应的垃圾处理厂的建设等,得分;建立了环境卫生、建设管理、村镇管理等制度,并且已上墙和落实,得分;镇容镇貌整洁卫生,得分;驻地主要街道无乱摆摊点的现象,经营有序,得分;驻地无乱搭乱建现象,得分。

五小城镇规划(分)

⒈组织工作:

由规划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分

一规划编制分

①乡镇域总体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规划已编制,并通过论证评审的,得分;规划已编制,未经论证评审的,得分;已着手规划编制,未完成的,得分;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得分。

②乡镇驻地总体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驻地总体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驻地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规划已编制,并通过论证评审的,得分;规划已编制,未经论证评审的,得分;已着手规划编制,未完成的,得分;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得分。

③乡镇专业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乡镇专业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专业规划编制情况。乡镇专业规划每缺一面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④村庄规划分

村庄规划年内完成的,得分,每降低个百分点扣分。

二规划管理分

①乡镇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分

考核乡镇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规范情况,即“一书两证”的发放情况。“一书两证”发放率达的,得分,每降低个百分点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②村镇规划管理分

考核乡镇村镇规划管理职能、管理制度规范情况。村镇规划管理制度健全,强化村镇规划管理,职能到位,管理规范的,得分;管理不够规范的酌情扣分。

③绿线管制分

考核乡镇绿线管制制度实施情况。抽查一条主要交通干道或规划区内一条主要街道,严格按诸政发〔〕号文件实施的,得分,每发现一处占压绿线的,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三执法监察(分)

考核用地建设规范情况。随机抽查××年度处建设项目,查阅有关资料,每发现一处“双违”扣分,每发现一处违法建设扣分,扣完为止。

四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任务分

考核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任务情况。较好的,得分;较差的酌情扣分。

⒊考核办法:

由规划国土局、建设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小组,听取各乡镇的村镇规划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档案资料和有关现场。

六纯加减分项目

⒈组织工作:

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办公室、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经管局、县计生局、县局共个部门参与,每参与部门派出一名懂业务的同志负责进行考核。

⒉考核标准:

参与考核的部门依据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考核内容及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出考核表及考核标准。

组织部负责对农村党支部建设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出现一个无党支部书记的村扣分,每出现一个支部班子不健全的村扣分;村党支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组织换届的,每出现一个扣分,组织换届不成功的,每出现一个扣分。

文明办负责对创建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村庄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年度内创建文明乡镇不达标的扣分,创建文明单位达不到的扣分,创建文明村庄达不到的扣分。

财政局负责对农业税收征收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农业税收征收每低于分配任务(以计)一个百分点,扣分。

公安局负责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各乡镇(街道)发案率每高于全县发案率一个万分点,扣分。

办公室负责对×××分子滋事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分子到(上级市)或济南、北京滋事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扣分、分和分。

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审批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现一个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未经建设部门审批的(即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手续),扣分。

环保局负责对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环评和发生污染事故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现一个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未经环境评价和环保审批的,扣分;每发生一起污染事故,扣分。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土地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每发现一宗扣分。另有个别情况,由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掌握酌情扣分。

民政局负责对村委会换届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组织换届的,每出现一个扣分;组织换届不成功的,每出现一个扣分。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被投诉一起,经查证属实,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扣分。

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损失万元以上火灾、爆炸、生产、建设、运输等事故或死亡人,分别扣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取消评选资格。

经管局负责对农民负担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扣分。

计生局负责对计划生育问题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凡当年计划生育率达到的,不再进行个案扣分;计划生育率低于的,每出现一例计划生育超生户扣分。属于瞒漏报,被举报或查处的,每一例扣分。

局负责对集体上访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因工作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导致集体上访案件,到县里的扣分,到(上级市)的扣分,到省的口分,到京的扣分。

⒊考核结果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全区“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总结表彰大会主持词

叶海波(20xx年5月31日)

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指示精神,全面总结我区“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部署“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及20xx年工作任务,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区“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出席今天大会的有: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九龙镇、工业园区、各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科长、计生协会会长,市级机关计生办负责人,市直系统计生专干,区各系统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以及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对今天的会议很重视,苏勤主任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苏主任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会议的议程有6项:一是作工作报告;二是表彰颁奖;三是表态发言;四是递交目标责任书;五是市计生委领导讲话;最后区政府周区长讲话。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区政府张仁德副区长作工作报告。

……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对“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我先宣读一下表彰决定。

……

下面,请工作人员宣读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只对部分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代表进行颁奖,其他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后按单位到区人口计生委领奖。

首先,颁发先进集体奖。请“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代表九龙镇、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城中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泰州市供电公司上台领奖。

……

下面,颁发先进个人奖。请先进个人代表严国秀、濮剑云、高永萍、朱以国、李恒凤、顾有梅上台领奖。

……

在5月25日召开的全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上,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被评为泰州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示范乡镇(街道)。同时受到市表彰的还有,泰州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海陵区财政局和海陵区计划生育协会;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海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法规科科长朱胜兴和城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助理成龙华;全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区爱卫办副主任张奇、区文教局秘书田田、城中街道流动人口办副主任朱桂云。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以上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

……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大会表态发言:

先请城东街道办事处主任袁振新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下面,请区文教局党委书记、局长季玉平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

下面,请中百一店总经理张萍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

现在,进行大会第四项议程,递交目标责任书。由于时间关系,会前各乡镇、街道、市区各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已签好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现在请他们向区政府周区长递交目标责任书。

递交目标责任书的顺序是:

1、乡镇、街道、园区

九龙镇、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城中街道、泰山街道、京泰路街道、凤凰路街道、海陵工业园区

2、市级系统

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供电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春兰集团、林海集团、市级机关计生办

3、区级系统

区经贸委、区文教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建设局、区农委、区外经局、区卫生局、区街道工作局、公安海陵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工商海陵分局

……

现在,进行大会第五项议程,请市计生委苏勤主任讲话,大家欢迎!

……

最后,请区政府周区长讲话,大家欢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