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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申请报告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 国家赔偿确认 特点 原因分析 控制 预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行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已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种新型案件。2003年以来,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有一些案件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院成立以马肖华副院长为组长的课题小组,组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的力量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最终形成本报告。

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2004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施行为分水岭,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为自行确认和上级法院确认两个阶段。

自行确认阶段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施行前,由作出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司法行为的法院立案办理。对2003年、2004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我院均在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3年有:1、社步船厂作为某执行案的案外人以我院错误查封其所有的轮船为由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经审理也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最后申诉到区高级法院,区高级法院确认我院违法查封;2、黄明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申请确认错误判决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黄明良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认为我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已为该院撤消,无须再经确认,遂驳回其确认申请;3、黄明良非法办学被本院强制执行拍卖非法办学财产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已调卷,未知结果);4、黄明良非法占用土地办学被本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迁出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已调卷,未知结果)。

2004年有:1、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我院不予确认违法,后贵港中院确认我院没有及时续冻属于不作为违法。2、李广昌以我院没有依其请求查封桂平市磷肥厂的磷肥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后贵港中院作出违法确认裁定。3、黄学仁申请确认执行不作为违法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未知结果);4、黄建竹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执行案,因已超两年的申诉时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对违法确认具有主动权和审查权,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上级法院确认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基层法院不再受理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均统一由上一级法院即贵港中院立案办理。2005年有:1、黄万忠申请确认违法审判案,因已超两年的申诉时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2、尧坤超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3、李树春申请确认审判违法,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2006年有:1、蔡达明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其不服已申诉到区高院;2、蔡达珍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其不服已申诉到区高院;3、黄洁兰申请确认不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因我院已实际执行而终结审理;4、杨国光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5、陈桂英申请确认法警打人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在上级法院确认阶段,我院丧失了对违法确认的主动权和审查权,只被动地应上级法院的要求参加听证,就有关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

二、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高发性。纵向分析来看,2002年以前,我院没有被申请违法确认的个案,但2003年以来,则基本每年发案4件,具有较稳定的发案幅度和态势。与全区法院系统横向比较而言,根据区高级法院2005年的统计数据,全区共发案为110件,平均到全区100多个法院(包括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大约每个法院每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为1件,我院的发案率是全区的4培,是全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我院被申请违法确认案件之所以相对高发,首先归因于国家赔偿法律的健全与完善。1989年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对行政侵权的赔偿,对司法行为侵权能否提起国家赔偿没有明确。1995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对刑事司法行为的赔偿制度,为对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则为对一切审判和执行行为提起违法确认诉讼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违法确认案件也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其次,具体到我市,则归究于市民诉讼维权和“民告官”意识的大步提升。十多年前,“民告官”很多人还是不敢想象的。然而2001年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加强,我市市民诉讼维权和“民告官”意识有了大步提升。

我院近年来受理行政案件总体的增长就是明证: 2001年受理28件,2002年受理42件同比增长50%,2003年受理49件同比增长16.67%,2004年受理43件同比降14.29%,2005年受理52件同比增长21.43%,2006年1至10月份受理39件同比降25%,总体以8.14%的幅度呈增长趋势。同时,被告诉的主体囊括了市政府、公安局、建设局、土地局、地震局、交通警察部门等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因此,当法律明确可以对法院提起违法确认之诉时,“告法院”事件就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最后,法院缺乏消解违法确认之诉的有效机制也是重要成因之一。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拥有立案的主动权,可以在立案前通过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消解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颁行后,立案与否由上级法院决定,我院只是被动地在立案后审查期间参加听证,眼睁睁看着违法确认诉讼的发生而无能为力;而根据《规定》第十条,上级法院只在立案后审查期间举行听证,一挨具有《规定》第三条的情形即可立案审查,对违法确认诉讼的发生基本上是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对违法确认诉讼的高发缺乏应有的控制意识和有效的机制。

2、集中性。

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主要发生在执行环节。从年度数据分析看,2003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4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就有3件,占75%;2004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4件,全部是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占100%;2005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3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有1件,占33%;2006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5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就有5件,占100%.从四年数据统计看,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16件案件中,发生在执行环节的共计13件,占81.25%,发生在审判阶段的有3件,仅占18.75%.从最后确认结果来看,3件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均发生在执行环节,占100%.

这首先是与执行改革滞后有关。一五司法改革期间,我院以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了审判行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在审判阶段得到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强调胜败皆服,因而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较高,当事人申请违法确认的案件就不多。而执行环节,相对审判环节,并不是一五司法改革的重点,同时该领域法律抵触和空白的、规定不完整的也较多,导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够规范,违法现象因而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成为被申请违法确认的主要环节就不足为怪;其次与执行监督制度的欠健全有关。对审判行为,诉讼法规定了在裁判生效之前可以规定抗诉和上诉制度进行监督,发现了违法行为可以在上诉以及再审程序中纠正,即使导致国家赔偿也可直接提起而无须经确认程序。

与此不同的是,执行针对的是已生效的裁判,抗诉及上诉制度的监督对其鞭长莫及,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缺乏其他尤其是实时监督机制来及时纠正和防止违法执行的发生;最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也难辞其究。我院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在2002年以前,我院老一批的执行法官,均是军转干部和其他一些形式的“半路出家法官”,不具法律本科文凭,整体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不高,往往凭经验办案,裁判发生错误甚至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老一批的执行法官离退休后,我院执行人员整体素质有了提升但还不够高。以执行局为例,共有17名人员,法律本科学历13人但无一人科班出身,尚有大专学历3人,高中学历1人。在执行复杂案件时,错误及违法执行就难以完全避免。

3、复杂性。

首先是程序的缠讼现象明显,2003年以来的16件案中,经过两级以上法院处理就有9件,占56.26%,经三级法院处理的共4件,占25%.尤其是2003、2004年自行确认的案件,我院均没有确认本院的司法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当事人不服确认,申请到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处理的占了大多数;其次是实体的复杂性。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极其复杂,比如2003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查封违法案,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是否已从案外人社步船厂转移给被执行人,涉及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问题,经我院、贵港中院及区高院三级审理才有定论。某些案件触及到法律的空白而相当模糊,如2004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延长审理导致的办理续冻手续是法院的责任;最后是社会影响的巨大性。

某些案件牵涉部门众多,如黄明良案,其四处告状鸣冤,广发大字报,牵涉国土部门、检察院、法院、人大、新闻媒体等。某些案件申请人对法院的冲突情绪剧烈,如李广昌案,其多次表示如法院不确认违法予以赔偿就要炸法院。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诉讼法不明确限制申诉的次数,二是申请人不能理性地行使诉讼维权权利,片面以为表现越凶、闹得越大才能赢回公正,三是法院的公信力还不高,当事人基于根深蒂固的“官官相护”的传统思想难以完全信任法院,四是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冲突情绪。

4、低确性。

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共办理的8件案中,没有一件确认自身违法,确认率为0%.迄今,我院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的案件有2003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2004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共3件,占全部被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18.75%.低确率的原因,一是申请人法律水平的有限,对法律一知半解,片面滥诉和缠讼。如2004年黄建竹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执行案,黄建竹申请确认我院对其所有的汽车进行查封扣押为超标的范围执行,而没有了解法院可对不可分动产进行超标的范围查封的法律规定;二是法院对违法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缺乏消解控制机制,采取了欠妥的“宽进严出”的立案态度;三是法院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基于各种考虑不大愿意确认法院自身违法,即便《规定》颁行以来,上级法院偏袒下级法院而不轻易确认违法的司法实践还不时发生。

5、巨额性。

我院被确认违法的3件案中,2003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牵涉的赔偿金额高达100多万元,2004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7万多元,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赔偿金额25多万,共须赔偿金额至少有130多万。这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被确认违法案件的违法体现与原因分析

2003年以来,我院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共有3件。从中分析,我院司法行为违法主要体现为执行行为尤其是财产保全行为存在不当或违法。具体包括:

1、错误查封财产。即对不属于被申请保全人的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如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2、不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查封,擅自变更查封对象,如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

3、不及时办理续冻结手续。如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

造成财产保全违法的原因主要是:

1、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不高,在遇到复杂的情况时,不能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作出准确的判断,致使进行了错误的查封。如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1994年社步船厂将其所有的社步238号船转让给邓某,约定买方付清所有购船款后,卖方负责将船籍转登记到买方名下。之后,该船交邓某使用。1995年邓某将船抵押给桂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10万元。1996年桂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提起对邓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时,申请我院对社步238号船进行查封扣押。我院执行人员错误认为该约定仅是船籍登记问题,不具有所有权保留性质,并经询问当时社步船长负责人,其认为是属于邓某的财产,遂进行查封。嗣后,我院作出(1996)财认字第2号财产移交确认书,确认邓某将船卖给张某有效。社步船厂得知此事后,提出了异议,认为社步238号船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要求确认我院错误查封。此案,区高院最后作出裁定,认为社步238号船属于社步船厂所有的财产,我院构成违法查封。

2、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结果导致违法事件的发生。如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李广昌诉桂平市磷肥厂货款纠纷一案,李广昌于2002年6月2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桂平市磷肥厂的磷肥650吨。次日,我院办案人员与李广昌一起到磷肥厂拟对该厂磷肥进行查封。我院办案人员在了解到该厂是预收客户的货款后才以销定产的情况后,并考虑到该厂是国有特困企业,采取查封措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遂违法没有根据李广昌的申请对磷肥厂的磷肥实施保存措施,而在查明该磷肥厂拥有17万元的债权,裁定冻结该债权。2005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院没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查封,确认违法。

3、工作马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不作为违法。如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上海科卫电器厂与广西桂平市乳泉茶厂、西山镇经济开发总公司合伙投资纠纷一案,1994年由上海市某法院受理并冻结了西山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桂平支行的存款64095.14元。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同年9月案件移送到我院。同年10月18日,原告申请续冻西山公司的上述存款,我院于当天进行续冻。续冻期满后,原告不申请续冻。1995年4月20日(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我院采取续冻手续时发现存款已被西山公司提取。2004年7月24日上海科卫电器厂向我院申请确认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6.7万元,我院经审理后不予确认。2005年6月2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院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致使冻结期限需要延长,因此导致的续冻手续应由我院主动办理而无须当事人申请,故认定我院没有及时履行办理冻结手续,属于不作为违法。

总结而言,我院司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原因具有多层次性,既有司法理念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业务素质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

四、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对人民法院的影响

法律允许对法院的司法行为提起诉讼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其对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不仅关乎人民法院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体现在:

1、形成缠讼现象。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院系统进行受理和办理,并没有建立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此种制度安排,致使当事人产生法院内部“官官相护”的片面认识,对不予违法确认的裁判普遍存在不服从情绪,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可能是一知半解或不完整的认识固执己见,不惜代价甚至采取种种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向上一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上访,一昧缠讼将案件复杂化。此种缠讼现象构成对法院司法权威的冲击与挑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

2、造成当事人与法院和法官的对立。在法律的理想模型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民众信任法官、选择法院机制处理纷争并服从裁判的重要基础。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产生怀疑,其原有的法官乃正义之神的信念将大打折扣,继而产生不信任、不服从和对立的心理。在违法确认案件中,当事人根据一定的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形成了否定原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初步判断的同时,其对作出原司法行为的法官、法院的不信任心理即产生,对立随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即形成。实践也表明,在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一般不愿意确认本院的司法行为违法,即便《规定》施行以来,上级法院偏袒下级法院的情况也会发生,这就进一步加剧申请人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和对立心理。其失控,甚至会酿造成为暴力事件,严重威胁到法官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

3、损害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和不懈的追求,法院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国家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同时也是社会寄予法院的厚望。违法确认,就是要对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立案审查,性质上是在挑法院司法的“刺”,一旦确认违法即构成对被审查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从而损害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不管最终确认违法与否,就是被申请确认案件纯粹数量的增长,也会动摇了社会大众和舆论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的评价,公众总是直观地认为某法院被告多了、违法事件多了,其公正性就值得怀疑乃至否定。

4、有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司法权威并非来源于国家强制力的恫吓,而更多是建立在终局裁判的既定力和执行力之上。诉讼框架内形成的终局裁判得不到执行或者丧失终局力,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法院的公信力或者讲当事人之所以乐于将纷争提交给法院机制,是以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基础的。因此,法院司法行为不具备应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当事人都不相信法院了,有纠纷也不提交给法院了,法院的公信力就丧失殆尽。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原来裁判行为的既定力和执行力就遭到了破坏,同时致使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的公正立场产生怀疑与否定,因而对法院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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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加法院经济负担。根据《规定》,上级法院办理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确有必要举行听证时,作出裁判的法院应到庭听证并说明裁判的理由。作为基层法院,须派人到中院以及区高院进行听证,往来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自行负担。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基层法院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就更多,给没有任何赢利收入的法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尤为严重的是,一旦案件被确认违法,巨额的赔偿费用如何落实也是法院极端头疼的事。尽管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的国库支付,但实际操作中还是落实到法院自身上。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诉讼费用收入已按财政收支两条线划入国库,其开支主要按国家预算靠财政拨款,因此无力支付额外的巨额的赔偿费用。同时,法官普遍比较清贫,更不可能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过错制度完全落实到违法的法官头上。这也是基层法院不大愿意确认自身违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合而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具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各级法院应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应对,这是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自身利益、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迫切需要。

五、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与建议

根据上述调研,我们对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进行综合评价,获得以下三个基本判断:一是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高发性与低确率的对比说明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发案呈现一种“虚高”现象;二是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以及维护公正司法形象等诸多方面具有消极影响;三是执行环节尤其是财产保全行为是违法确认的高发环节。通过以上调研,我们形成了一种结论性认识即各级法院都应对违法确认案件予以高度的重视。虽不能认为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情况就代表所有法院的基本情况,但这无碍我们以此为观照的模型,进而站在一般法院的立场,研究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和具体措施,力图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恰恰正好是调研工作主旨之所在。

(一)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

1、控制论。《规定》颁行以后,国家赔偿案件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和须面对的新型案件,因此该类型案件进入到诉讼环节是不可避免。如前所述,违法确认一旦具备诉讼的形态就会对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公正司法形象、司法权威等诸多方面带来消极的影响。而“虚高”现象的存在就会将此种消极的影响扩大到不应有的程度。因而必须要对违法确认案件的发案率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将其固有的消极影响尽量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乃至完全消除。

2、预防论。违法确认之所以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具有当事人公正需求得不到满足和法院司法确有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因素。因此,要完全消除其固有的对人民法院的多方面影响,理想的设计应是采取防患于未燃的策略,通过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行为以及满足当事人的公正期望来防止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根据违法确认集中在执行领域高发的特点,预防论除包括一般司法行为的规范外,还应针对执行工作进行重点治理,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大体系的结合。

3、综合治理论。违法确认诉讼之生成并给人民法院带来消极影响,既有法律政策的因素,也有社会背景的因素,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还有新闻舆论等社会方面的原因。就迄今被确认违法的原因来分析,即有司法理念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因此,无论是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还是对违法确认进入诉讼环节进行预防,均要兼顾到方方面面,进行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的策略体现了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控制论针对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而预防论则从更根本方面去杜绝违法确认事件成为诉讼来释放其负面影响,两者结合则体现了标本兼治的思想,与综合治理的策略是如出一辙的。

(二)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实施控制的措施及建议

1、控制发案的“虚高”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违法确认案件发案的“虚高”会导致其对人民法院固有的消极影响不恰当地放大,因此必须要将发案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把立案关,尽量将立案率控制在与确认违法率持平的目标范围内,防止将没有合理根据的案件予以不应有的立案办理。

对具体措施,我们建议:(1)确立“严进严出”的立案理念。根据《规定》第3条,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立案要求有申请人适格、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的事实及理由、申请在司法行为作出的两年内提出、属于受理确认的法院管辖范围,其中第2个要求属于实体审查,而其余三个要求则是简单的程序审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办理对基层法院的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立案时,对实体审查尤其是具体申请理由方面把握不够严,造成了“宽进严出”的立案模式。因此,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应要加强对实体问题的审查,把握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切实提高立案质量。(2)建立立案听证制度。根据《规定》,基层法院不再办理对自身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的案件,而由中级法院统一立案办理,基层法院仅是在上级法院立案后审查期间被动性地参加听证。此种审查听证制度一方面剥夺了基层法院对立案的主动权破坏了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原有的消解诉讼机制,另一方面将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与沟通后置于审查阶段,造成立案消解诉讼机制的真空。因此,应建立立案听证制度,在立案之前促成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沟通与和解,不仅可以消解部分诉讼,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立案质量。(3)建立基层法院优先接待答疑制度。上级法院在接到违法确认申请时,应优先通知申请人到基层法院提起接待答疑程序,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就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疑,这实际上赋予了基层法院对被申请违法确认立案的一定的控制权,有利于消解诉讼。(4)建立立案收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诉讼的产生,因此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规定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以控制滥诉缠讼现象,提高诉讼维权的理性和谨慎程度。

2、控制缠讼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有限告诉制度。对裁判行为,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度,但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则长期以来均按“有错必纠”的原则没有规定告诉次数,实际上实行了无限告诉制度。对违法确认案件,现有法律也没有规定实行有限告诉制,实践中造成案件经二审、三审不断反复。我们主张对违法确认案件也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以从制度安排上彻底解决缠讼问题。(2)摒弃“部门保护主义”,严格公正司法。“部门保护主义”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官官相护”的腐败行为,是对公正司法的严重违背,也是造成申请对公正的期望得不到满足而坚持诉讼维权以致形成缠讼现象的重要原因,必须从司法理念层面予以严肃批判并彻底整治。(3)建立挂牌督办制度。违法确认案件缺乏一个独立于法院之外或者凌驾在法院之上的专门机构来集中办理,而是由法院自审自查,法院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这是司法公正怀疑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一些影响重要的违法确认案件,由政法委、上级法院的领导挂牌督办,就有利于申请人消除对法院司法公正性所抱持的担忧和怀疑,不致于因司法公正的忧虑而一昧缠讼。(4)强化信访职能。对不服确认裁定有缠讼思想的申请人,应及时排查并交信访部门做其思想工作,充分阐明国家法律,详细解释裁判法理,以引导申请人形成对法院司法行为的正确评价,从而打消缠讼念头。

3、控制对法院法官的对立情绪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申请人与作出被申请违法确认司法行为的法官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通过沟通与对话,有助于对话双方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就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获取共识,消除抵触。基层法院优先接待答疑制度、听证制度等都是构筑对话机制的重要平台。(2)确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法院要践行司法为民的原则要求,本着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为社会提供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密切法官与人民群众的“鱼水”联系。(3)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对确实违法的司法行为,法院应坚持不护短、不偏袒、不遮掩的原则,严格落实错案责任制度,对违法违纪损害人民利益的害群之马,予以严肃的查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消除申请人的不满情绪。(4)积极主动做好理赔工作。对被确认违法的案件,法院应想方设法及时予以足额赔偿,不拖欠,不打白条,彻底消除对立所赖以产生的物质利益基础。

4、控制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损害的措施及建议。

这主要是引导社会对法院司法建立正确的评价方法。目前,社会对法院司法行为的评价方法还是欠合理的,普通群众大多是直观地认为,哪家法院被告的案件越多,这家法院的司法就越不公正了,腐败的程度就越严重了。随着违法确认案件的“虚高”发案,这种量的评价方法就直接形成了对法院司法的夸大的反面评价,从而给法院公正司法形象造成过大过重的损害。为改变这种局面,法院就应通过新闻舆论各种手段,积极引导社会从实际被确认违法的角度形成质的评价方法,以形成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实际情况的正确认识。为此,法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会,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确认案件的立案及审查情况;还可以加大违法确认案件的公开制度,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实时、全程跟踪采访报道,争取引导正确舆论形成的主动权。

5、控制妨碍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树立的措施及建议。

(1)加大违法确认案件低确率的宣传,让全社会认识到法院违法行为只占少数,法院司法的主流是公正的。(2)及时宣传法院整治违法司法的各项工作,向社会表示法院整治的态度是严肃的、措施是到位的,结果是富有成效的。(3)进一步规范各种审判执行行为,减少乃至杜绝违法违法的发生。

6、控制造成经济损失程度的措施及建议。

违法确认案件的赔偿金额由基本损害赔偿金额及利息两部分构成,前者决定于损害的程度是恒定的,后者则随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增加。为尽可能减少法院的经济损失,就要控制相关利息随诉讼的拖延而无限增长。为此,法院应控制告诉次数防止无限缠讼,尽最大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并尽快筹措资金落实理赔。

(三)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进行一般预防的措施及建议

1、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行为的措施及建议。

(1)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理念。依法办案是“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和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是重要前提。只有法院和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才能有效预防违法司法行为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各项司法工作,就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理念,纠正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的思想,确保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符合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要求,杜绝各种违法司法现象。

(2)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在法院系统基本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参与区高院的“2010五百名硕士法官”工程,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此外,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建设学习型法院。

(3)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是避免违法司法产生,预防违法确认案件的重要的制度基础。首先要建立院庭长指导制度,发挥院庭长业务素质较高的优势,进一步把好案件质量关;其次要建立稳定的业务学习制度,鼓励法官努力学习,成为专家型法官,切实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再次要建立定期的案件评查分析制度,对案件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复次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化指导;最后要健全汇报请示制度,对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避免错判误判事件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在坚持以及完善现有的各种法律监督制度之外,要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崭新的监督方式和手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提高社会监督水平。如我院执法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法院司法开展全程监督,实践反映的效果是良好的;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对庭审等司法行为进行在线现场直播,允许记者跟踪案件进行流水式实况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及舆论监督的作用。

(5)严肃办案纪律,改良工作作风。首先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坚持人文司法,创建文明办案窗口,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的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次可通过提高进入条件、严格任职标准、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道德教育等多项措施来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再次要加强纪律检察工作,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加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最后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增强职业责任感,逐渐提高办案水平和道德素养。

2、建立预防违法确认申请提出的机制。

(1)进一步推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实行“阳光审判”,打破各种暗箱、黑幕现象,公正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2)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认定过程和裁判理由,提高服判率。(3)推行裁判文书尾附相关法律条文制度,为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避免因法律的一知半解造成认识偏差而盲目启动告诉权。(4)建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积极行使阐明权,引导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形成正确的评价。(5)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培育健康的诉讼观念,防止滥诉缠讼事件的发生。

(四)对执行违法确认案件进行特殊预防的措施与建议

前部分的调研表明,执行领域之所以成为违法确认案件集中高发的环节,其大背景是与人民法院一五司法改革期间执行改革相对滞后相关的。因此,执行违法确认案件的特殊预防应成为二五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执行违法原因来看,比如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一般预防的相关措施也是适用的,就不再重述。这里,我们结合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就在二五司法改革期间,规范执行司法行为,对执行违法确认案件进行特殊预防谈些粗略的看法。

1、完善执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表明,执行领域法律空白多、漏洞大、冲突严重。因此,要从制度源头上规范执行工作杜绝违法行为的产生,国家立法部门就要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最高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颁布会议纪要,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来统一做法,切实解决“有法可依”不足的局面。

2、建立集中执行机构和制度。就基层法院而言,从审执分离的角度,为防止自审自执导致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应首先要废止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将全院的案件交由执行局统一办理。其次,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造成违法执行,对重大案件,法院系可在系统内实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制度,确保公正司法。

3、建立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诱发执行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二五司法改革,要重点探索执行分权制衡方式,建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运行机制,促使不同性质的执行权互相制约,保证权力的公正行使。

4、健全执行监督制度。执行案件由于缺乏诉讼庭审等公开程序,具体情况均掌握在执行人员手上,院长、局长以及其他执行法官难以了解案情,监督无法具体落实;同时执行的重大事项无须合议,执行人员之间的监督也十分疲软。执行监督的缺乏,导致执行乱、乱执行和违法违纪的问题时有发生。二五司法改革期间,法院要继续完善案件汇报、定期有不定期检查、督办、通报等制度以及采取引进媒体力量等多种手段,建立内外结合的立体式的执行监督体系。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近年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是广西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并有些案件被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为此,我院组织力量对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的特点成因、违法体现和原因以及该类型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影响开展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 键 词 国家赔偿确认 特点 原因分析 控制 预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行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已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种新型案件。2009年以来,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有一些案件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院成立以马肖华副院长为组长的课题小组,组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的力量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最终形成本报告。 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200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施行为分水岭,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为自行确认和上级法院确认两个阶段。 自行确认阶段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施行前,由作出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司法行为的法院立案办理。对2009年、2009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我院均在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9年有:1、社步船厂作为某执行案的案外人以我院错误查封其所有的轮船为由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经审理也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最后申诉到区高级法院,区高级法院确认我院违法查封;2、黄明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申请确认错误判决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黄明良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认为我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已为该院撤消,无须再经确认,遂驳回其确认申请;3、黄明良非法办学被本院强制执行拍卖非法办学财产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已调卷,未知结果);4、黄明良非法占用土地办学被本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迁出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已调卷,未知结果)。 2009年有:1、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我院不予确认违法,后贵港中院确认我院没有及时续冻属于不作为违法。2、李广昌以我院没有依其请求查封桂平市磷肥厂的磷肥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我院不予确认违法,后贵港中院作出违法确认裁定。3、黄学仁申请确认执行不作为违法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贵港中院亦不予确认,其申诉到区高院(未知结果);4、黄建竹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执行案,因已超两年的申诉时效,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对违法确认具有主动权和审查权,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上级法院确认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基层法院不再受理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均统一由上一级法院即贵港中院立案办理。2009年有:1、黄万忠申请确认违法审判案,因已超两年的申诉时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2、尧坤超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3、李树春申请确认审判违法,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2009年有:1、蔡达明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其不服已申诉到区高院;2、蔡达珍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其不服已申诉到区高院;3、黄洁兰申请确认不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因我院已实际执行而终结审理;4、杨国光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5、陈桂英申请确认法警打人违法案,贵港中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在上级法院确认阶段,我院丧失了对违法确认的主动权和审查权,只被动地应上级法院的要求参加听证,就有关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 二、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高发性。纵向分析来看,2009年以前,我院没有被申请违法确认的个案,但2009年以来,则基本每年发案4件,具有较稳定的发案幅度和态 势。与全区法院系统横向比较而言,根据区高级法院2009年的统计数据,全区共发案为110件,平均到全区100多个法院(包括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大约每个法院每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为1件,我院的发案率是全区的4培,是全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我院被申请违法确认案件之所以相对高发,首先归因于国家赔偿法律的健全与完善。1989年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对行政侵权的赔偿,对司法行为侵权能否提起国家赔偿没有明确。1995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对刑事司法行为的赔偿制度,为对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则为对一切审判和执行行为提起违法确认诉讼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违法确认案件也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其次,具体到我市,则归究于市民诉讼维权和“民告官”意识的大步提升。十多年前,“民告官”很多人还是不敢想象的。然而2001年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加强,我市市民诉讼维权和“民告官”意识有了大步提升。 我院近年来受理行政案件总体的增长就是明证: 2001年受理28件,2009年受理42件同比增长50%,2009年受理49件同比增长16.67%,2009年受理43件同比降14.29%,2009年受理52件同比增长21.43%,2009年1至10月份受理39件同比降25%,总体以8.14%的幅度呈增长趋势。同时,被告诉的主体囊括了市政府、公安局、建设局、土地局、地震局、交通警察部门等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因此,当法律明确可以对法院提起违法确认之诉时,“告法院”事件就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最后,法院缺乏消解违法确认之诉的有效机制也是重要成因之一。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拥有立案的主动权,可以在立案前通过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消解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颁行后,立案与否由上级法院决定,我院只是被动地在立案后审查期间参加听证,眼睁睁看着违法确认诉讼的发生而无能为力;而根据《规定》第十条,上级法院只在立案后审查期间举行听证,一挨具有《规定》第三条的情形即可立案审查,对违法确认诉讼的发生基本上是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对违法确认诉讼的高发缺乏应有的控制意识和有效的机制。 2、集中性。 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主要发生在执行环节。从年度数据分析看,2009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4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就有3件,占75%;2009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4件,全部是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占100%;2009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3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有1件,占33%;2009年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共5件,其中执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就有5件,占100%.从四年数据统计看,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16件案件中,发生在执行环节的共计13件,占81.25%,发生在审判阶段的有3件,仅占18.75%.从最后确认结果来看,3件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均发生在执行环节,占100%. 这首先是与执行改革滞后有关。一五司法改革期间,我院以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了审判行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在审判阶段得到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强调胜败皆服,因而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较高,当事人申请违法确认的案件就不多。而执行环节,相对审判环节,并不是一五司法改革的重点,同时该领域法律抵触和空白的、规定不完整的也较多,导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够规范,违法现象因而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成为被申请违法确认的主要环节就不足为怪;其次与执行监督制度的欠健全有关。对审判行为,诉讼法规定了在裁判生效之前可以规定抗诉和上诉制度进行监督,发现了违法行为可以在上诉以及再审程序中纠正,即使导致国家赔偿也可直接提起而无须经确认程序。 与此不同的是,执行针对的是已生效的裁判,抗诉及上诉制度的监督对其鞭长莫及,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缺乏其他尤其是实时监督机制来及时纠正和防止违法执行的发生;最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也难辞其究。我院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在2009年以前,我院老一批的执行法官,均是军转干部和其他一些形式的“半路出家法官”,不具法律本科文凭,整体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不高,往往凭经验办案,裁判发生错误甚至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2009年老一批的执行法官离退休后,我院执行人员整体素质有了提升但还不够高。以执行局为例,共有17名人员,法律本科学历13人但无一人科班出身,尚有大专学历3人,高中学历1人。在执行复杂案 件时,错误及违法执行就难以完全避免。 3、复杂性。 首先是程序的缠讼现象明显,2009年以来的16件案中,经过两级以上法院处理就有9件,占56.26%,经三级法院处理的共4件,占25%.尤其是2003、2009年自行确认的案件,我院均没有确认本院的司法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当事人不服确认,申请到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处理的占了大多数;其次是实体的复杂性。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极其复杂,比如2009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查封违法案,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是否已从案外人社步船厂转移给被执行人,涉及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问题,经我院、贵港中院及区高院三级审理才有定论。某些案件触及到法律的空白而相当模糊,如2009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延长审理导致的办理续冻手续是法院的责任;最后是社会影响的巨大性。 某些案件牵涉部门众多,如黄明良案,其四处告状鸣冤,广发大字报,牵涉国土部门、检察院、法院、人大、新闻媒体等。某些案件申请人对法院的冲突情绪剧烈,如李广昌案,其多次表示如法院不确认违法予以赔偿就要炸法院。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诉讼法不明确限制申诉的次数,二是申请人不能理性地行使诉讼维权权利,片面以为表现越凶、闹得越大才能赢回公正,三是法院的公信力还不高,当事人基于根深蒂固的“官官相护”的传统思想难以完全信任法院,四是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冲突情绪。 4、低确性。 在自行确认阶段,我院共办理的8件案中,没有一件确认自身违法,确认率为0%.迄今,我院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的案件有2009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2009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共3件,占全部被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18.75%.低确率的原因,一是申请人法律水平的有限,对法律一知半解,片面滥诉和缠讼。如2009年黄建竹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执行案,黄建竹申请确认我院对其所有的汽车进行查封扣押为超标的范围执行,而没有了解法院可对不可分动产进行超标的范围查封的法律规定;二是法院对违法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缺乏消解控制机制,采取了欠妥的“宽进严出”的立案态度;三是法院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基于各种考虑不大愿意确认法院自身违法,即便《规定》颁行以来,上级法院偏袒下级法院而不轻易确认违法的司法实践还不时发生。 5、巨额性。 我院被确认违法的3件案中,2009年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牵涉的赔偿金额高达100多万元,2009年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7万多元,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赔偿金额25多万,共须赔偿金额至少有130多万。这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被确认违法案件的违法体现与原因分析 2009年以来,我院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共有3件。从中分析,我院司法行为违法主要体现为执行行为尤其是财产保全行为存在不当或违法。具体包括: 1、错误查封财产。即对不属于被申请保全人的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如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2、不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查封,擅自变更查封对象,如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 3、不及时办理续冻结手续。如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 造成财产保全违法的原因主要是: 1、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不高,在遇到复杂的情况时,不能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作出准确的判断,致使进行了错误的查封。如社步船厂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1994年社步船厂将其所有的社步238号船转让给邓某,约定买方付清所有购船款后,卖方负责将船籍转登记到买方名下。之后,该船交邓某使用。1995年邓某将船抵押给桂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10万元。1996年桂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提起对邓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时,申请我院对社步238号船进行查封扣押。我院执行人员错误认为该约定仅是船籍登记问题,不具有所有权保留性质,并经询问当时社步船长负责人,其认为是属于邓某的财产,遂进行查封。嗣后,我院作出(1996)财认字第2号财产移交确认书,确认邓某将船卖给张某有效。社步船厂得知此事后,提出了异议,认为社步238号船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要求确认我院错误查封。此案,区高院最后作出裁定,认为社步238号船属于社步船厂所有的财产, 我院构成违法查封。 2、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结果导致违法事件的发生。如李广昌申请确认违法查封案。李广昌诉桂平市磷肥厂货款纠纷一案,李广昌于2009年6月2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桂平市磷肥厂的磷肥650吨。次日,我院办案人员与李广昌一起到磷肥厂拟对该厂磷肥进行查封。我院办案人员在了解到该厂是预收客户的货款后才以销定产的情况后,并考虑到该厂是国有特困企业,采取查封措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遂违法没有根据李广昌的申请对磷肥厂的磷肥实施保存措施,而在查明该磷肥厂拥有17万元的债权,裁定冻结该债权。2009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院没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查封,确认违法。 3、工作马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不作为违法。如上海科卫电器厂申请确认不续冻存款行为违法案。上海科卫电器厂与广西桂平市乳泉茶厂、西山镇经济开发总公司合伙投资纠纷一案,1994年由上海市某法院受理并冻结了西山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桂平支行的存款64095.14元。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同年9月案件移送到我院。同年10月18日,原告申请续冻西山公司的上述存款,我院于当天进行续冻。续冻期满后,原告不申请续冻。1995年4月20日(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我院采取续冻手续时发现存款已被西山公司提取。2009年7月24日上海科卫电器厂向我院申请确认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6.7万元,我院经审理后不予确认。2009年6月2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院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致使冻结期限需要延长,因此导致的续冻手续应由我院主动办理而无须当事人申请,故认定我院没有及时履行办理冻结手续,属于不作为违法。 总结而言,我院司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原因具有多层次性,既有司法理念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业务素质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 四、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对人民法院的影响 法律允许对法院的司法行为提起诉讼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其对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不仅关乎人民法院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体现在: 1、形成缠讼现象。申请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院系统进行受理和办理,并没有建立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此种制度安排,致使当事人产生法院内部“官官相护”的片面认识,对不予违法确认的裁判普遍存在不服从情绪,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可能是一知半解或不完整的认识固执己见,不惜代价甚至采取种种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向上一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上访,一昧缠讼将案件复杂化。此种缠讼现象构成对法院司法权威的冲击与挑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 2、造成当事人与法院和法官的对立。在法律的理想模型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民众信任法官、选择法院机制处理纷争并服从裁判的重要基础。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产生怀疑,其原有的法官乃正义之神的信念将大打折扣,继而产生不信任、不服从和对立的心理。在违法确认案件中,当事人根据一定的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形成了否定原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初步判断的同时,其对作出原司法行为的法官、法院的不信任心理即产生,对立随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即形成。实践也表明,在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一般不愿意确认本院的司法行为违法,即便《规定》施行以来,上级法院偏袒下级法院的情况也会发生,这就进一步加剧申请人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和对立心理。其失控,甚至会酿造成为暴力事件,严重威胁到法官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 3、损害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和不懈的追求,法院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国家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同时也是社会寄予法院的厚望。违法确认,就是要对法院司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立案审查,性质上是在挑法院司法的“刺”,一旦确认违法即构成对被审查司法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从而损害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不管最终确认违法与否,就是被申请确认案件纯粹数量的增长,也会动摇了社会大众和舆论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的评价,公众总是直观地认为某法院被告多了、违法事件多了,其公正性就值得怀疑乃至否定。 4、有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司法权威并非来源于国家强制力的恫吓,而更多是建立在终局裁判的既定力和执 行力之上。诉讼框架内形成的终局裁判得不到执行或者丧失终局力,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法院的公信力或者讲当事人之所以乐于将纷争提交给法院机制,是以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基础的。因此,法院司法行为不具备应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当事人都不相信法院了,有纠纷也不提交给法院了,法院的公信力就丧失殆尽。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原来裁判行为的既定力和执行力就遭到了破坏,同时致使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的公正立场产生怀疑与否定,因而对法院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5、增加法院经济负担。根据《规定》,上级法院办理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确有必要举行听证时,作出裁判的法院应到庭听证并说明裁判的理由。作为基层法院,须派人到中院以及区高院进行听证,往来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自行负担。违法确认案件的频频发生,基层法院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就更多,给没有任何赢利收入的法院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尤为严重的是,一旦案件被确认违法,巨额的赔偿费用如何落实也是法院极端头疼的事。尽管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的国库支付,但实际操作中还是落实到法院自身上。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诉讼费用收入已按财政收支两条线划入国库,其开支主要按国家预算靠财政拨款,因此无力支付额外的巨额的赔偿费用。同时,法官普遍比较清贫,更不可能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过错制度完全落实到违法的法官头上。这也是基层法院不大愿意确认自身违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合而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具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各级法院应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应对,这是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自身利益、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迫切需要。 五、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与建议 根据上述调研,我们对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进行综合评价,获得以下三个基本判断:一是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高发性与低确率的对比说明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发案呈现一种“虚高”现象;二是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以及维护公正司法形象等诸多方面具有消极影响;三是执行环节尤其是财产保全行为是违法确认的高发环节。通过以上调研,我们形成了一种结论性认识即各级法院都应对违法确认案件予以高度的重视。虽不能认为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情况就代表所有法院的基本情况,但这无碍我们以此为观照的模型,进而站在一般法院的立场,研究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和具体措施,力图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恰恰正好是调研工作主旨之所在。 (一)应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策略 1、控制论。《规定》颁行以后,国家赔偿案件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和须面对的新型案件,因此该类型案件进入到诉讼环节是不可避免。如前所述,违法确认一旦具备诉讼的形态就会对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公正司法形象、司法权威等诸多方面带来消极的影响。而“虚高”现象的存在就会将此种消极的影响扩大到不应有的程度。因而必须要对违法确认案件的发案率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将其固有的消极影响尽量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乃至完全消除。 2、预防论。违法确认之所以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具有当事人公正需求得不到满足和法院司法确有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因素。因此,要完全消除其固有的对人民法院的多方面影响,理想的设计应是采取防患于未燃的策略,通过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行为以及满足当事人的公正期望来防止违法确认申请的提出。根据违法确认集中在执行领域高发的特点,预防论除包括一般司法行为的规范外,还应针对执行工作进行重点治理,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大体系的结合。 3、综合治理论。违法确认诉讼之生成并给人民法院带来消极影响,既有法律政策的因素,也有社会背景的因素,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还有新闻舆论等社会方面的原因。就迄今被确认违法的原因来分析,即有司法理念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司法能力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有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因此,无论是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还是对违法确认进入诉讼环节进行预防,均要兼顾到方方面面,进行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的策略体现了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控制论针对对已具备诉讼形态的违法确认事件实施控制,而预防论则从更根本方面去杜绝违法确认事件 成为诉讼来释放其负面影响,两者结合则体现了标本兼治的思想,与综合治理的策略是如出一辙的。 (二)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实施控制的措施及建议 1、控制发案的“虚高”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违法确认案件发案的“虚高”会导致其对人民法院固有的消极影响不恰当地放大,因此必须要将发案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把立案关,尽量将立案率控制在与确认违法率持平的目标范围内,防止将没有合理根据的案件予以不应有的立案办理。 对具体措施,我们建议:(1)确立“严进严出”的立案理念。根据《规定》第3条,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立案要求有申请人适格、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的事实及理由、申请在司法行为作出的两年内提出、属于受理确认的法院管辖范围,其中第2个要求属于实体审查,而其余三个要求则是简单的程序审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办理对基层法院的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立案时,对实体审查尤其是具体申请理由方面把握不够严,造成了“宽进严出”的立案模式。因此,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应要加强对实体问题的审查,把握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切实提高立案质量。(2)建立立案听证制度。根据《规定》,基层法院不再办理对自身司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的案件,而由中级法院统一立案办理,基层法院仅是在上级法院立案后审查期间被动性地参加听证。此种审查听证制度一方面剥夺了基层法院对立案的主动权破坏了自行确认阶段基层法院原有的消解诉讼机制,另一方面将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与沟通后置于审查阶段,造成立案消解诉讼机制的真空。因此,应建立立案听证制度,在立案之前促成基层法院与申请人的对话、沟通与和解,不仅可以消解部分诉讼,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立案质量。(3)建立基层法院优先接待答疑制度。上级法院在接到违法确认申请时,应优先通知申请人到基层法院提起接待答疑程序,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就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疑,这实际上赋予了基层法院对被申请违法确认立案的一定的控制权,有利于消解诉讼。(4)建立立案收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诉讼的产生,因此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规定法院办理违法确认案件立案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以控制滥诉缠讼现象,提高诉讼维权的理性和谨慎程度。 2、控制缠讼现象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有限告诉制度。对裁判行为,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度,但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则长期以来均按“有错必纠”的原则没有规定告诉次数,实际上实行了无限告诉制度。对违法确认案件,现有法律也没有规定实行有限告诉制,实践中造成案件经二审、三审不断反复。我们主张对违法确认案件也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以从制度安排上彻底解决缠讼问题。(2)摒弃“部门保护主义”,严格公正司法。“部门保护主义”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官官相护”的腐败行为,是对公正司法的严重违背,也是造成申请对公正的期望得不到满足而坚持诉讼维权以致形成缠讼现象的重要原因,必须从司法理念层面予以严肃批判并彻底整治。(3)建立挂牌督办制度。违法确认案件缺乏一个独立于法院之外或者凌驾在法院之上的专门机构来集中办理,而是由法院自审自查,法院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这是司法公正怀疑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一些影响重要的违法确认案件,由政法委、上级法院的领导挂牌督办,就有利于申请人消除对法院司法公正性所抱持的担忧和怀疑,不致于因司法公正的忧虑而一昧缠讼。(4)强化信访职能。对不服确认裁定有缠讼思想的申请人,应及时排查并交信访部门做其思想工作,充分阐明国家法律,详细解释裁判法理,以引导申请人形成对法院司法行为的正确评价,从而打消缠讼念头。 3、控制对法院法官的对立情绪的措施及建议。 (1)建立申请人与作出被申请违法确认司法行为的法官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通过沟通与对话,有助于对话双方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就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获取共识,消除抵触。基层法院优先接待答疑制度、听证制度等都是构筑对话机制的重要平台。(2)确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法院要践行司法为民的原则要求,本着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为社会提供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密切法官与人民群众的“鱼水”联系。(3)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对确实违法的司法行为,法 院应坚持不护短、不偏袒、不遮掩的原则,严格落实错案责任制度,对违法违纪损害人民利益的害群之马,予以严肃的查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消除申请人的不满情绪。(4)积极主动做好理赔工作。对被确认违法的案件,法院应想方设法及时予以足额赔偿,不拖欠,不打白条,彻底消除对立所赖以产生的物质利益基础。 4、控制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损害的措施及建议。 这主要是引导社会对法院司法建立正确的评价方法。目前,社会对法院司法行为的评价方法还是欠合理的,普通群众大多是直观地认为,哪家法院被告的案件越多,这家法院的司法就越不公正了,腐败的程度就越严重了。随着违法确认案件的“虚高”发案,这种量的评价方法就直接形成了对法院司法的夸大的反面评价,从而给法院公正司法形象造成过大过重的损害。为改变这种局面,法院就应通过新闻舆论各种手段,积极引导社会从实际被确认违法的角度形成质的评价方法,以形成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实际情况的正确认识。为此,法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会,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确认案件的立案及审查情况;还可以加大违法确认案件的公开制度,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实时、全程跟踪采访报道,争取引导正确舆论形成的主动权。 5、控制妨碍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树立的措施及建议。 (1)加大违法确认案件低确率的宣传,让全社会认识到法院违法行为只占少数,法院司法的主流是公正的。(2)及时宣传法院整治违法司法的各项工作,向社会表示法院整治的态度是严肃的、措施是到位的,结果是富有成效的。(3)进一步规范各种审判执行行为,减少乃至杜绝违法违法的发生。 6、控制造成经济损失程度的措施及建议。 违法确认案件的赔偿金额由基本损害赔偿金额及利息两部分构成,前者决定于损害的程度是恒定的,后者则随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增加。为尽可能减少法院的经济损失,就要控制相关利息随诉讼的拖延而无限增长。为此,法院应控制告诉次数防止无限缠讼,尽最大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并尽快筹措资金落实理赔。 (三)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进行一般预防的措施及建议 1、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行为的措施及建议。 (1)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理念。依法办案是“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和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是重要前提。只有法院和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才能有效预防违法司法行为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各项司法工作,就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理念,纠正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的思想,确保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符合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要求,杜绝各种违法司法现象。 (2)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在法院系统基本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参与区高院的“2010五百名硕士法官”工程,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此外,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建设学习型法院。 (3)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是避免违法司法产生,预防违法确认案件的重要的制度基础。首先要建立院庭长指导制度,发挥院庭长业务素质较高的优势,进一步把好案件质量关;其次要建立稳定的业务学习制度,鼓励法官努力学习,成为专家型法官,切实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再次要建立定期的案件评查分析制度,对案件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复次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化指导;最后要健全汇报请示制度,对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避免错判误判事件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在坚持以及完善现有的各种法律监督制度之外,要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崭新的监督方式和手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提高社会监督水平。如我院执法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法院司法开展全程监督,实践反映的效果是良好的;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对庭审等司法行为进行在线现场直播,允许记者跟踪案件进行流水式实况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及舆论监督的作用。 (5)严肃办案纪律,改良工作作风。首先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坚持人文司法,创建文明办案窗口,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的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次可通过提高进入条件、严格任职标准、提 高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道德教育等多项措施来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再次要加强纪律检察工作,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加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最后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增强职业责任感,逐渐提高办案水平和道德素养。 2、建立预防违法确认申请提出的机制。 (1)进一步推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实行“阳光审判”,打破各种暗箱、黑幕现象,公正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2)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认定过程和裁判理由,提高服判率。(3)推行裁判文书尾附相关法律条文制度,为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避免因法律的一知半解造成认识偏差而盲目启动告诉权。(4)建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积极行使阐明权,引导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形成正确的评价。(5)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培育健康的诉讼观念,防止滥诉缠讼事件的发生。 (四)对执行违法确认案件进行特殊预防的措施与建议 前部分的调研表明,执行领域之所以成为违法确认案件集中高发的环节,其大背景是与人民法院一五司法改革期间执行改革相对滞后相关的。因此,执行违法确认案件的特殊预防应成为二五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执行违法原因来看,比如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一般预防的相关措施也是适用的,就不再重述。这里,我们结合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就在二五司法改革期间,规范执行司法行为,对执行违法确认案件进行特殊预防谈些粗略的看法。 1、完善执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表明,执行领域法律空白多、漏洞大、冲突严重。因此,要从制度源头上规范执行工作杜绝违法行为的产生,国家立法部门就要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最高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颁布会议纪要,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来统一做法,切实解决“有法可依”不足的局面。 2、建立集中执行机构和制度。就基层法院而言,从审执分离的角度,为防止自审自执导致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应首先要废止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将全院的案件交由执行局统一办理。其次,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造成违法执行,对重大案件,法院系可在系统内实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制度,确保公正司法。 3、建立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诱发执行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二五司法改革,要重点探索执行分权制衡方式,建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运行机制,促使不同性质的执行权互相制约,保证权力的公正行使。 4、健全执行监督制度。执行案件由于缺乏诉讼庭审等公开程序,具体情况均掌握在执行人员手上,院长、局长以及其他执行法官难以了解案情,监督无法具体落实;同时执行的重大事项无须合议,执行人员之间的监督也十分疲软。执行监督的缺乏,导致执行乱、乱执行和违法违纪的问题时有发生。二五司法改革期间,法院要继续完善案件汇报、定期有不定期检查、督办、通报等制度以及采取引进媒体力量等多种手段,建立内外结合的立体式的执行监督体系。 5、完善执行救济制度。通过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建立执行听证制度等方式,给予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充分的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和机会,避免乱执行的发生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倡导和谐执行。法院执行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防止错误强制执行给被执行人带来巨大、难以恢复的损害,同时努力促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开展沟通与对话,大步提高执行和解率,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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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四)明确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为方案设计(含总平图)联审的审批责任部门。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可将方案设计(含总平图)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项目以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现场联合选址由中心负责召集;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以上项目应统一在中心办理,严禁脱离中心监管的体外循环。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联审流程高效运作。

1、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该项并联审批过程、审批部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

二是组织联合踏勘、认证评估会、审查会等联审会议;书面向中心管理层提交联审会议报告单;汇总联审单位意见,并及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并及时抄送中心管理层。

2、责任部门和联审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是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详细的申办程序,并引导申请人到中心导办台统一收件。

二是按照中心管理层的告知,做好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并将审核意见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中心管理层。

三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等。会前认真预审项目材料,授权参会人员在联审会上出具具体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意见。

四是在中心电脑网络系统上完整记录并保存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审批结果。

3、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督办,召集联合现场踏勘,参与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

(五)规范联办件的操作程序

1、启用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

联办件的受理、抄告、审核、反馈,必须按新开发的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在网上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网上流转、快速联动、无缝衔接。

2、规范退回件运作

并联审批各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需作退回件处理的,应将整个联办件作退回件处理,并联审批流程中止。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其他部门给予办理单项审批的,部门可另按单件的形式予以受理及审批。

3、关于超时默认的规定

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或超时且对催办没有回应的,或没有派人也不说明原因不参加联审或联合踏勘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4、关于收费的规定

联办件中按规定需收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联办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出具缴款通知给申请人,告知其缴费详细地点、金额、时限等。

(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纪律要求

1、参加联审(踏勘)会议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预审项目材料,需本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联席会议项目审核意见表》,在联审(踏勘)会议结束前交给责任部门。

2、联席会议或评估论证会及审查会,各参会部门应指派主管审批的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员出席。在会议上,各部门均应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对持否定意见的,需充分说明理由和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依据,会后另行再提的意见,中心一律不予采纳。

3、联席会议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管理层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联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无故缺席、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局或效能办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

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施范围

1、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

2、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为位于规划环评已获批的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3、为了进一步拓展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中心。

(二)实施条件

实施容缺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责任部门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容缺预审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容缺预审,依托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尚缺的审批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投诉、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5)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程序

1、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2、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容缺预审”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五)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2、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作退件处理。

3、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首次限定补齐手续期限。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容缺预审”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一)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明确审批部门、经办人员、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便于及时了解跟踪服务。

(二)部门快速办理流转。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层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5日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管理层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中心跟踪督办。中心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中心。市效能办、中心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对审批运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退、补件的实时督查,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随访、电话访问、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并联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评价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

第三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项目申请报告 作用编制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别体现联系

Abstract: The project proposal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ooks,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and the application report is the project of project approval, an important basis for leadership decision-making, the quality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the whole project and the completion of the commissioning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how to prepare construction projectsindispensable importance in the application report on the project. Requirements from the concept, role of project application report, prepared, and aspects of the project application report and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and links to how to prepare a good construction project application report.

Key Words: project application report, the role of the preparation of requirements, feasibility studies, reports, distinction, contact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报告是项目审批立项、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其质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建成投产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1关于项目申请的报告

1.1概念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报政府核准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重要举措之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同年,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并予以施行。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报政府核准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200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提出了一般要求和详细解释。

1.2主要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建设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项目申请报告的具体格式如下: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括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第五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3项目申请书的作用

1.3.1申请者通过申请书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述申请研究理由和需求事项,以此获得评审通过及取得支持;

1.3.2申请者在完成项目研究的过程中,作为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和鉴定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1.3.3申请者在开展研究的每个阶段,作为布置和完成各个环节的任务书。

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2.1内容真实: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涉及的内容以及反映情况的数据,必须绝对真实可靠,不允许有任何偏差及失误。其中所运用的资料、数据,都要经过反复核实,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

2.2预测准确: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投资决策前的活动,具有预测性及前瞻性。它是在事件没有发生之前的研究,也是对事务未来发展的情况、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结果的估计。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的占有资料,运用切合实际的预测方法,科学的预测未来前景,有效的进行项目的建设,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2.3论证严密:论证性是项目申请报告的一个显著特点。要使其有论证性,必须做到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围绕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包括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两方面,这样就能更严谨论证项目的建设可行性。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的区别主要体现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向发改委申报项目,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这两者在编制深度上是基本一致的,在格式和内容上是有区别的,一般,只有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审批时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这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目的不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是要论证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市场前景可行性、技术方案可行性、财务可行性、融资方案可行性等,也包括对是否满足国家产业准入条件、环保法规要求等方面的论述;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对企业项目从自身角度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研究,而是在企业认为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看项目已经可行的情况下,回答政府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目的是为了获得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是角度不同。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企业角度进行研究,因此侧重于从企业内部的角度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项目申请报告是从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角度进行论证,因此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外部性的角度进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

三是内容不同。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程技术方案、设备选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企业投资风险分析,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等进行研究论证,回答企业所关心的各类问题。项目申请报告是对维护国家经济和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论证,回答政府所关心的问题。

四是时序不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简单补充。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投资主体,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之前,应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获得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董事会同意后,应在此基础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因此,就研究的逻辑顺序而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应先于项目申请报告。

五是法律效力不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企业内部的投资决策,对企业内部股东及董事会负责,遵循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及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报送具有政府行政的强制约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如行政许可法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投资管理约定的约束。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可研报告有根本的区别,但也存在必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可研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基础。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政府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但这不等于可以不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可研报告的替代物,可研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基础。

对于一个理性的投资主体,在进行规模和投入都很大的投资决策之前,应该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论证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是否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只有在可研论证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相对准确建筑工程资料和进度、建设内容。

二是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看成是可研报告基础上的提升和拓展。

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写一般应先于项目申请报告,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在项目申请报告中阐述拟建公路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因此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看成是在可研报告基础上的提升和拓展。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7篇

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体现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

3、项目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延迟验收。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03]0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13篇

申请写作格式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报告”,另一是在“申请报告”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报告”、“调换工作申请报告”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申请报告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报告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报告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安装防盗门的请示书一

尊敬的领导:

我校由于发展需要,学生要到河水中学教学楼就读,由于河水中学教学楼没装防盗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校委会研究、理财小组通过,决定施工安装河水中学一楼至三楼防盗窗,学校采用大包的形式,具体预算如下:

窗户每层17个*3.5*100元*3=17850元

合计(大写):壹万柒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 17850.00)

敬请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学校:

申请日期:

安装防盗门的请示书二

教育局:

我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需安装防盗门4个,每个防盗门面积为2.8平方米,计11.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元,需资金3136元;需安装防盗窗30个,面积84平方米,每平方米70元,需资金5880元,大约共需资金9100元。计划在3月初动工,工期为10天。现经校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于2月28日研究通过。特向领导提出申请,望领导批准为盼!

龙固镇火花小学

校长签名:

20XX年2月28日

民主理财小组签名:

中心校校长签名:

安装防盗门的请示书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20XX年5月18日五期52栋304出现被盗一事后,按业主的强烈要求,5月19日已在三楼梯间安装一个不锈钢防盗网。事后,管理处召开内部安防工作会议,在加强内部安全防范的同时,各人提出小区内部分楼宇梯间窗口需安装防盗网的要求,其中典型的有五期50-62栋及一二期少数楼宇梯间窗口(三、四期梯间窗口位已全部安装)。

根据现场检查,上述楼宇的确安全隐患:从梯间窗口爬出,通过二楼平台或上下水管道,可以轻易爬入业户家阳台,再进入业户家中,让不法份子有机可乘。现申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加装不锈钢防盗网!

据保安队现场丈量,需安装的防盗网约90.2658㎡(清单附后),按110元/㎡计(该价格已咨询过权叔),共需金额9929.24元,另有3个位置(20栋、23栋、公寓楼二楼)也需安装,届时再与施工方现场协调,估价会增加500元左右。合计金额约10500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公司领导批示!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14篇

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 、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常见用途

企业投融资

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合理、并提供竞争分析、营销计划、管理方案、技术研发等实际运作方案。

国家发改委立项

此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而编写,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的基础文件,国家发改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决定某个项目是否实施。另外医药企业在申请相关证书时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银行贷款申请

商业银行在贷款前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项目方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内银行,该报告由甲级资格单位出具,通常不需要再组织专家评审,部分银行的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资格,但要求融资方案合理,分析正确,信息全面。另外在申请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资金 、工商注册时往往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文件类似用于银行贷款的可研报告。

申请进口设备免税

主要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矿产资源和其他产业投资时,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省发改委,需要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信贷支持时,也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资金项目申报

企业为获得政府的无偿资助,需要对公司项目进行策划、设计、技术创新、技术规划等,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管理团队、技术路线、方案、财务预测等,是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设计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任务是对预先设计的方案进行论证,所以必须设计研究方案,才能明确研究对象。

内容真实

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的内容以及反映情况的数据,必须绝对真实可靠,不允许有任何偏差及失误。其中所运用的资料、数据,都要经过反复核实,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

预测准确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前的活动。它是在事件没有发生之前的研究,是对事务未来发展的情况、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结果的估计,具有预测性。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的占有资料,运用切合实际的预测方法,科学的预测未来前景。

调研申请报告范文第15篇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一市财政局:

为应对金融危机,按照济政办字[XX]111号文件,市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从XX年11月22日正式运作至今,在运行监控、项目推进、市场开拓、资金等要素保障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孙书记、张市长的充分肯定。XX年11月20日,市经贸委以济经贸字[XX]189号文件向市财政局呈报了关于申请办公经费的报告,市财政局大力支持,两次共拨付经费12万元,及时保障了指挥部的正常运转。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指挥部工作还远未结束,前两个月运行费用支出已出现极大缺口,部分办用设备和家俱需配备,房租等运行费用需支付,现再次申请解决办公经费57.78万元。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二县人民政府:

今年,县水利局在县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水利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水利职能有效发挥,为全县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产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刚闭幕不久的xx届三中全会上,国家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快发展以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项目前期申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同时,受农作物价低卖难的影响,导致全县水费征收率极低,仅为全额水费任务即580万元的 1.07%。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水利工作量相对明显增加,经费不足已造成各项工作相对滞后。

鉴于此,恳请县人民政府予以考虑,能否给予补助资金5万元,以缓解我单位在交通、办公等方面目前急需解决的困难。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三县政府:

***从XX年独立办公以来,由于办公地点更换了多次,办公桌椅等设施损坏严重,加之***多年来办公经费缺乏,各项设施及设备始终没有得到很好改善。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恳请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以下资金:

一、更换电脑及打印机费用

***现有电脑2台,打印机一台,均是多年前配置的,不但速度慢,而且经常出故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使用。按照省***关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现实办公的要求,亟需解决电脑8台、激光打印机2台。需要资金71,000元。

二、更换办公桌椅及卷柜费用

***现有办公桌椅均是XX年配备的,多数已经破旧不堪。亟需更换办公桌椅8台套,新购铁卷柜8个。需要资金29,000元。

以上两项共需资金10万元。

特此报告,恳请批复。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四县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办事处围绕县委县府工作重点,以“调结构、促转型、抓合规、防风险”为重点,努力创造和谐的银行监管环境,为嘉善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止10月底,全县银行业各项存款新增42.53亿元,各项贷款新增43.56亿元,余额存贷比达76.96%,增量存贷比102.44%,全县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特别是在宏观紧缩和清理政府类贷款力度加大的背景下,我办事处结合实际,积极应对,做了大量的协调和上下衔接工作,较好地处理了政府、银行和银监的关系,受到政府和分局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