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

协会管理制度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理事会 编印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第二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1、书法协会简介……1

2、书法协会宗旨……1

3、书法协会会训……1

4、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类型……1

5、书法协会指导单位……1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1、 总则……1

2、书法协会干部职责……2

a、会长……2

b、常务理事会……2

c、副会长……2

d、财务部……2

e、秘书部……2

f、策划部……2

g、宣传部……2

h、组织部……2

i、外联部……3

第三部分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1、总则……3

1、会员……3

3、 会员的权力……4

4、 会员的义务……4

5、 会员的奖励制度……4

6、 会员的惩罚制度……5

7、 干部的奖励制度……6

8、 干部的惩罚制度……6

第四部分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6

第五部分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7

第六部分 附则……7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 书法协会简介

书法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陇南师专美术系指导管理下的文娱类社团,自成立以来,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书法协会举办了一系列书法展及书法临帖大赛。邀请了校内外的专业指导老师指点授课,开展讲座,以及会员间的互助观摩活动提高了会员的书法水平,培养了一批书法爱好者。

第二章 书法协会宗旨

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三章 书法协会会训

挥毫泼墨 风骨洒脱; 笔墨流转 神韵自现;

借古开今 厚积而发; 以书会友 以技载道。

第四章 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社团类型

第一条 社团编号:STW0506

第二条 社团类型:文娱类

第五章 指 导 单 位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

组 织 机 构

第一章 总 则

本社团由陇南师专美术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各项活动进行讨论、决定。日常事务由会长、常务委员进行管理决定。

第二章 书法协会干部职责

第三条 会长:负责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领导协调各部工作,监督活动的开展及实施,对全社负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各项日常事务,对会长、各部长进行工作监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部的协调及分管工作,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评优工作。任期一年。

第六条 财务部:管理社团所有经费,并隔时对理事会及会员 汇报开支情况。任期一年。

第七条 秘书部: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负责会员注册。任期 一年。

第八条 策划部:做好每次的活动策划(提前一周做好)、活 动 总结(最迟活动结束后两天,必须附活动剪影)、学期总结、学年总结。任期一年。

第九条 宣传部: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展板、通知、 海 报、横幅等)。任期一年。

第十条 组织部:组织好每次活动场所,并做好干部、会员的 考勤工作(隔时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出勤情况)。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 外联部:负责联系指导教师以及联系其它社团,并负责活动报名统计。任期一年。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着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展开。

第十四条 为了营造校园书法气氛,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书法协会的管理制度,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应当是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系(部)学生,承认书法协会章程,上交相关申请材料者,均可申请加入书法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陇南师专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假借我社团名义做出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条 会员是我社团各项工作的动力所在,调动会员积极有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我社团锻炼会员能力的主要目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参与书法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二条 有对各项活动具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有参加书法协会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有代表书法协会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五条 有享受学期(学年)评优权。

第二十六条 有监督书法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遵守《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及遵守《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为书法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发挥自己的特长。

第二十九条 要有集体意识及团体精神,努力争取和维护社团荣誉。

第三十条 积极踊跃地参加社内活动,服从社团安排,认真完成社团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社团举办活动或召开会议,不得无故缺勤,有事须向社团请假,以免影响活动的正常举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每学期开学必须到书法协会统一注册。

第五章 会员的奖励制度

对书法协会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2分。

第六章 会员的惩罚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纳新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九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但在第三次前连续三次按时出勤者,将抵消前一次缺勤,并且减1.5分。

第四十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2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第七章 干部的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3分。

第八章 干部的惩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在纳新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并且减2分。

第四十九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3分。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以会员纳新收入为主,校团委的拨款、指导单位的拨款、社会赞助为辅,社团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项收支都纳入财务部的管辖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财务部部长独立管理账本,凡财务收支状况(款额、时间、事项等)须明确,真实记录在册,同时须附有书面凭证(必须有专用章、水印)方可予以报销。

第五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活动后的总结会上须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财务开支状况,并随时接受理事会及会员的质询与监督。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

第五十四条 每周必须对会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必须对会员进行两次考察。

第五十六条 每年3月中旬--下旬必须面向全校举办“西狭杯”临帖大赛。(报名费3元/人)

第五十七条 每年11月上旬--中旬必须面向全校举办“西狭汉风”临帖大赛。(报名费2元/人)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指导单位、书法协会理事会联合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暂试行两年,根据运行情况将作出适当修改,在试行期间,其效力与正式文件等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书法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书法协会下届理事会可以聘请上届理事会成员为本届常务理事会,聘期一年。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修 订 后 记

书法协会是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的文娱类社团。

书法协会经过八年来的发展,会员数量和规模在逐年上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书法协会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发挥书法协会繁荣陇师校园文化、促进人才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并取得了成果。

我们这次对《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二是收录一些新制定的管理制度,这次修订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广大干部、会员工作实践的结晶。在此,我们也向历届的干部、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书法协会在发展,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我们希望以后的干部、会员根据社团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社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希望广大书法协会干部、会员在社团管理制度的完善上不断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第二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1、书法协会简介……1

2、书法协会宗旨……1

3、书法协会会训……1

4、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类型……1

5、书法协会指导单位……1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1、 总则……1

2、书法协会干部职责……2

a、会长……2

b、常务理事会……2

c、副会长……2

d、财务部……2

e、秘书部……2

f、策划部……2

g、宣传部……2

h、组织部……2

i、外联部……3

第三部分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1、总则……3

1、会员……3

3、 会员的权力……4

4、 会员的义务……4

5、 会员的奖励制度……4

6、 会员的惩罚制度……5

7、 干部的奖励制度……6

8、 干部的惩罚制度……6

第四部分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6

第五部分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7

第六部分 附则……7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 书法协会简介

书法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陇南师专美术系指导管理下的文娱类社团,自成立以来,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书法协会举办了一系列书法展及书法临帖大赛。邀请了校内外的专业指导老师指点授课,开展讲座,以及会员间的互助观摩活动提高了会员的书法水平,培养了一批书法爱好者。

第二章 书法协会宗旨

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三章 书法协会会训

挥毫泼墨 风骨洒脱; 笔墨流转 神韵自现;

借古开今 厚积而发; 以书会友 以技载道。

第四章 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社团类型

第一条 社团编号:STW0506

第二条 社团类型:文娱类

第五章 指 导 单 位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

组 织 机 构

第一章 总 则

本社团由陇南师专美术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各项活动进行讨论、决定。日常事务由会长、常务委员进行管理决定。

第二章 书法协会干部职责

第三条 会长:负责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领导协调各部工作,监督活动的开展及实施,对全社负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各项日常事务,对会长、各部长进行工作监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部的协调及分管工作,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评优工作。任期一年。

第六条 财务部:管理社团所有经费,并隔时对理事会及会员 汇报开支情况。任期一年。

第七条 秘书部: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负责会员注册。任期 一年。

第八条 策划部:做好每次的活动策划(提前一周做好)、活 动 总结(最迟活动结束后两天,必须附活动剪影)、学期总结、学年总结。任期一年。

第九条 宣传部: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展板、通知、 海 报、横幅等)。任期一年。

第十条 组织部:组织好每次活动场所,并做好干部、会员的 考勤工作(隔时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出勤情况)。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 外联部:负责联系指导教师以及联系其它社团,并负责活动报名统计。任期一年。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着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展开。

第十四条 为了营造校园书法气氛,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书法协会的管理制度,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应当是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系(部)学生,承认书法协会章程,上交相关申请材料者,均可申请加入书法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陇南师专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假借我社团名义做出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条 会员是我社团各项工作的动力所在,调动会员积极有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我社团锻炼会员能力的主要目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参与书法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二条 有对各项活动具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有参加书法协会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有代表书法协会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五条 有享受学期(学年)评优权。

第二十六条 有监督书法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遵守《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及遵守《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为书法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发挥自己的特长。

第二十九条 要有集体意识及团体精神,努力争取和维护社团荣誉。

第三十条 积极踊跃地参加社内活动,服从社团安排,认真完成社团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社团举办活动或召开会议,不得无故缺勤,有事须向社团请假,以免影响活动的正常举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每学期开学必须到书法协会统一注册。

第五章 会员的奖励制度

对书法协会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2分。

第六章 会员的惩罚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纳新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九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但在第三次前连续三次按时出勤者,将抵消前一次缺勤,并且减1.5分。

第四十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2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第七章 干部的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3分。

第八章 干部的惩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在纳新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并且减2分。

第四十九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3分。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以会员纳新收入为主,校团委的拨款、指导单位的拨款、社会赞助为辅,社团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项收支都纳入财务部的管辖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财务部部长独立管理账本,凡财务收支状况(款额、时间、事项等)须明确,真实记录在册,同时须附有书面凭证(必须有专用章、水印)方可予以报销。

第五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活动后的总结会上须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财务开支状况,并随时接受理事会及会员的质询与监督。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

第五十四条 每周必须对会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必须对会员进行两次考察。

第五十六条 每年3月中旬--下旬必须面向全校举办“西狭杯”临帖大赛。(报名费3元/人)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指导单位、书法协会理事会联合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暂试行两年,根据运行情况将作出适当修改,在试行期间,其效力与正式文件等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书法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书法协会下届理事会可以聘请上届理事会成员为本届常务理事会,聘期一年。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修 订 后 记

书法协会是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的文娱类社团。

书法协会经过八年来的发展,会员数量和规模在逐年上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书法协会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发挥书法协会繁荣陇师校园文化、促进人才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并取得了成果。

我们这次对《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二是收录一些新制定的管理制度,这次修订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广大干部、会员工作实践的结晶。在此,我们也向历届的干部、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书法协会在发展,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我们希望以后的干部、会员根据社团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社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希望广大书法协会干部、会员在社团管理制度的完善上不断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第二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1、书法协会简介……1

2、书法协会宗旨……1

3、书法协会会训……1

4、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类型……1

5、书法协会指导单位……1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1、 总则……1

2、书法协会干部职责……2

a、会长……2

b、常务理事会……2

c、副会长……2

d、财务部……2

e、秘书部……2

f、策划部……2

g、宣传部……2

h、组织部……2

i、外联部……3

第三部分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1、总则……3

1、会员……3

3、 会员的权力……4

4、 会员的义务……4

5、 会员的奖励制度……4

6、 会员的惩罚制度……5

7、 干部的奖励制度……6

8、 干部的惩罚制度……6

第四部分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6

第五部分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7

第六部分 附则……7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 书法协会简介

书法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陇南师专美术系指导管理下的文娱类社团,自成立以来,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书法协会举办了一系列书法展及书法临帖大赛。邀请了校内外的专业指导老师指点授课,开展讲座,以及会员间的互助观摩活动提高了会员的书法水平,培养了一批书法爱好者。

第二章 书法协会宗旨

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三章 书法协会会训

挥毫泼墨 风骨洒脱; 笔墨流转 神韵自现;

借古开今 厚积而发; 以书会友 以技载道。

第四章 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社团类型

第一条 社团编号:STW0506

第二条 社团类型:文娱类

第五章 指 导 单 位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

组 织 机 构

第一章 总 则

本社团由陇南师专美术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各项活动进行讨论、决定。日常事务由会长、常务委员进行管理决定。

第二章 书法协会干部职责

第三条 会长:负责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领导协调各部工作,监督活动的开展及实施,对全社负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各项日常事务,对会长、各部长进行工作监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部的协调及分管工作,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评优工作。任期一年。

第六条 财务部:管理社团所有经费,并隔时对理事会及会员 汇报开支情况。任期一年。

第七条 秘书部: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负责会员注册。任期 一年。

第八条 策划部:做好每次的活动策划(提前一周做好)、活 动 总结(最迟活动结束后两天,必须附活动剪影)、学期总结、学年总结。任期一年。

第九条 宣传部: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展板、通知、 海 报、横幅等)。任期一年。

第十条 组织部:组织好每次活动场所,并做好干部、会员的 考勤工作(隔时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出勤情况)。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 外联部:负责联系指导教师以及联系其它社团,并负责活动报名统计。任期一年。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着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展开。

第十四条 为了营造校园书法气氛,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书法协会的管理制度,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应当是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系(部)学生,承认书法协会章程,上交相关申请材料者,均可申请加入书法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陇南师专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假借我社团名义做出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条 会员是我社团各项工作的动力所在,调动会员积极有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我社团锻炼会员能力的主要目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参与书法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二条 有对各项活动具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有参加书法协会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有代表书法协会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五条 有享受学期(学年)评优权。

第二十六条 有监督书法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遵守《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及遵守《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为书法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发挥自己的特长。

第二十九条 要有集体意识及团体精神,努力争取和维护社团荣誉。

第三十条 积极踊跃地参加社内活动,服从社团安排,认真完成社团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社团举办活动或召开会议,不得无故缺勤,有事须向社团请假,以免影响活动的正常举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每学期开学必须到书法协会统一注册。

第五章 会员的奖励制度

对书法协会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2分。

第六章 会员的惩罚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纳新过程中,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九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但在第三次前连续三次按时出勤者,将抵消前一次缺勤,并且减1.5分。

第四十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2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第七章 干部的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3分。

第八章 干部的惩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在纳新过程中,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并且减2分。

第四十九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3分。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以会员纳新收入为主,校团委的拨款、指导单位的拨款、社会赞助为辅,社团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项收支都纳入财务部的管辖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财务部部长独立管理账本,凡财务收支状况(款额、时间、事项等)须明确,真实记录在册,同时须附有书面凭证(必须有专用章、水印)方可予以报销。

第五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活动后的总结会上须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财务开支状况,并随时接受理事会及会员的质询与监督。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

第五十四条 每周必须对会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必须对会员进行两次考察。

第五十六条 每年3月中旬--下旬必须面向全校举办“西狭杯”临帖大赛。(报名费3元/人)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指导单位、书法协会理事会联合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暂试行两年,根据运行情况将作出适当修改,在试行期间,其效力与正式文件等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书法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书法协会下届理事会可以聘请上届理事会成员为本届常务理事会,聘期一年。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修 订 后 记

书法协会是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的文娱类社团。

书法协会经过八年来的发展,会员数量和规模在逐年上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书法协会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发挥书法协会繁荣陇师校园文化、促进人才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并取得了成果。

我们这次对《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二是收录一些新制定的管理制度,这次修订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广大干部、会员工作实践的结晶。在此,我们也向历届的干部、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书法协会在发展,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我们希望以后的干部、会员根据社团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社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希望广大书法协会干部、会员在社团管理制度的完善上不断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遵守和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三条自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关系,积极主动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真正成为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五条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有较高质量的提案,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至少参加一次专题调研视察活动。

第六条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实行签到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需提前离会或中途不能参加的,应经会议(活动)主持人批准。

第七条市政协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优秀年会发言、优秀调研报告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评选表彰活动,以激励先进,树立典型。

第八条市政协要努力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认真负责地督办委员提案,对委员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支持和维护委员的民利,保护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委员(常委)资格终止:

(一)本人声明退出政协委员会;

(二)委员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三)本人因离、退休提出辞去委员职务;

(四)未经批准长期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政协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视情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文秘站:]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一、加强组织协调,促进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在去年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工作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沈文虎为组长,党组成员、社工委专职书记蒋燕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行业协会、学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行业协会、学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行业协会、学会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落实了责任股室和人员职责,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密切协作,形成清理治理合力。行业协会、学会专项治理工作涉及业务主管部门,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为此,民政局细化分工,按治理方案积极自查自纠,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及时落实安排部署。同时,主动做好行业协会、学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协作与配合,做到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密切、行动一致,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突出重点,着力推进清理整顿。经自查自纠,县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将本级14个行业协会和9个学会的名单及时提供给业务主管单位,为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主动提供资料,确保行业协会、学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把好准入关口,推进“三脱离”工作深入开展。

去年,我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加大源头把控力度,进一步推进协会与政府部门在人员、机构、财务、业务、办公场所“三脱离”工作。对新设立的行业协会,严格按照“三脱离”的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三脱离”标准的一律不审批或登记,确保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全面、彻底脱钩。对去年经整治已经分开的行业协会进行“回头看”,尤其是对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行业协会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出现“回潮”现象,坚决杜绝假分开、明脱暗不脱的行为。

二、强化行政监管职能,增强行业自律

一是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严格按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办公场所“三脱离”标准,认真审查新登记行业协会的资质条件和主体资格,不符合“三脱离”标准的,不予核准审批或设立登记。做好资质年审和年检,加强对行业协会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完善行业协会退出机制,将不具备执业资格、屡次违法及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清出社会组织。二是规范行业协会执业行为。健全完善执业检查、报告备案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业协会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执业报告,提高执业质量。强化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管理。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三是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重点,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深入分析案件成因,研究防治办法,以查处促规范,努力做到查处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农民用水协会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古代农业社会。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在我国曾存在由乡绅、乡民、族长、族人建立起的正式或非正式跨村界水管自治组织。建国后,传统水管组织不复存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分配等功能转移到和生产队手中。其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农户分散经营,使得农民用水无序、农田水利设施老化等现象普遍存在。在此背景下,重建农村水管组织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场旨在通过转嫁用水责任和权利来减轻政府负担、提高灌溉效率的灌溉管理体制改革浪潮。这一历史背景下,湖北漳河灌区依托世行贷款于1995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民用水协会———红庙支渠用水者协会。此后,农民用水协会在水利部等部门的联合推动下,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据水利部农水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成立用水协会52700多个,管理灌溉面积1353多万hm2,占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23%,其中20600个协会已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关于农民用水协会发展历程,水利部副部长翟浩辉曾在全国农民用水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将其大致分为探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中期)、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推广阶段(2002年后)[3]。农民用水协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和规范的特征。如2002年7月湖北省荆门市出台全国第一个用水协会的地方法规文件《荆门市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4]。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5]。2005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6]。2006年7月三部委又联合在新疆召开了全国农民用水户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7]。同年10月水利部农水司在湖北省宜昌市举办中国-西班牙合作中型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培训班[8],标志着重点中型灌区的农民用水协会建设工作全面展开。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9]。2009年10月农民用水户协会高效运行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10]。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11]。

由此可见,农民用水协会经过10多年的试点、推广和发展,已经迅速普及成为我国基层水利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随着农民用水协会的大规模普及和深入探索,农民用水协会自身运行问题及其社会影响也在引起学界日益广泛的关注。

二、农民用水协会研究回顾

研究人员主要围绕农民用水协会的概念、特征、地位、分类、运行机制、作用、存在问题与对策等内容展开了广泛研究。

1.基础研究

(1)农民用水协会的概念。概念界定是从事社会研究的基础。对于农民用水协会的概念,有的研究人员侧重于从组织运行机制与管理职责的角度予以界定。如苏孝陆将其定义为“管理层由用水户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工程管理维护、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全体用水户配水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12]。有的研究人员侧重于从组织边界的角度界定。如李友生等界定为“按水文边界(支渠或斗渠),由渠系内的用水户共同参与组成的一个有法人地位的社团组织”[13]。丁平界定为同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或大中型灌区同一支、斗渠灌溉范围内收益农户,在志愿的原则下,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14]。

(2)农民用水协会的特征。刘其武认为漳河灌区农民用水协会具有独立性、公共性、非营利性、经济自立性4个特征[1]。张陆彪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呈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商品水的交易、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排区管理、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用水户协会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互动4个明显特征[15]。杨海燕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特征有以下5个方面: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退社自由;专业性强;民办、民营、民受益;以水文边界为界限开展服务与合作[16]。

(3)农民用水协会的地位。冯广志认为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性质明确的农民用水协会,既是开展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改革试点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参与式灌溉管理的主要内容[17]。苏孝陆进一步指出,农民用水协会不仅是参与式灌溉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中国灌区水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形式[12]。王雷等则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在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更多地是参与者和监督者,而非组织者和管理者[18]。

(4)农民用水协会的分类。研究人员从资源条件、所有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农民用水协会进行了分类。如王雷等依据动力来源将农民用水协会分为世界银行模式和其他模式,并从形式、体制、运行、管理等方面细致比较了2种类型用水协会的异同[18]。胡玥琳等根据所有制形式、资源依托形式等,将北京市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划分为蔡家甸模式、蔡家洼模式、后焦家坞模式、庄头峪模式、平谷峨眉山村模式5种类型[19]。徐成波在进一步的研究中,以水资源条件为划分标准将农民用水协会划分为水资源依赖型、水资源自给型和水资源补充型3种类型;以农业水费构成类型为划分标准将用水户协会分成“两费制”和“协会综合水费制”两类[20]。

2.运行机制研究

(1)动力机制研究。对于农民用水协会的动力机制,有些研究者倾向于从制度规范、社会资本的角度予以研究。李琼等提出以协会的组织和契约性规则为正式制度,结合互惠合作为核心的群体规范等非正

式制度共同构成“管水协会”的集体行动机制[21]。罗兴佐在运用制度分析的方法比较税费改革前后农田水利的制度供给后提出,由于社区组织资源不足,市场化及农民用水协会只能解决那些可以排他、共同享有的收费水利供给难题[22]。也有些研究者倾向于从组织运作形式来研究农民用水协会的动力机制。如周玉玺等从组织运行效率的角度出发,比较了以水利合作社和用水协会为组织载体的农民自主协商灌溉制度与完全市场制度、政府集权制度的运行机制[23]。在农民自主协商灌溉管理制度中,农民通过一直参与规则起草、不断设计有效规则、自主选择监督管理人员等活动,增强了合作的积极性。

(2)内部合作机制。农民用水协会的自组织性决定了农民的内部合作机制是农民用水协会运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学界主要结合公共选择理论、集团理论、博弈论等理论对农民用水协会运行过程中的农民合作状况作了细致研究。贺雪峰、吴理财从农民的公正观、生活境遇入手解读了农民在参与用水协会过程中的行动逻辑[24-25];董磊明从农民工生产生活状况、外在制度、体制对村庄影响的角度探讨了用水协会运作困境的原因[26];罗兴佐则通过分析农民合作类型与基础揭示了农民关于用水协会行为的合作精神[27]。其后,贺雪峰等又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均衡的角度指出农民用水协会是农民出资最少、最理想的农村灌溉用水方式,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小规模群体;具有强大向心力和道德感;惩罚机制健全;稳定预期;低流动性,并进一步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理想状态几乎不存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需要有强制力[28]。胡振鹏等通过剖析一个百年不衰的农民水利协会,用重复博弈理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条件和合作机制。他们认为,需要凭借民主管理、处事公平、管理者的奉献精神来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和凝聚力[29]。

3.作用研究

研究人员从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对农民用水协会的作用作了大量经验归纳研究。如刘其武根据漳河灌区实践经验,认为农民用水协会的建立带来了主动投入效应、自我管理效应、减负效应、市场效应4个方面的益处[1]。伏新礼认为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功能有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意识,提高水费计收及用水管理的透明度,精简管理人员,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负担[30]。高凤便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运行效果主要体现在降低灌溉成本,加大支、斗渠及以下田间工程的投入,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基层水管工作能力[31]。陈菁等运用关系链理论来分析农民用水协会作用后得出如下结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存在使得农村水利的水管理形态(纵向关系)和利用形态(横向关系)得以实现,并呈现自治-协同性,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农村水利管理发展方向[32]。

杜秀文等在分析灌区管理制度变迁时指出,对于无法明确主体的“共享产权”,农民用水协会可以通过约束用水户不当行为,降低监督费用,减少制度成本[33]。杨海燕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具有组织功能、中介功能、载体功能、服务功能[34]。周志轩等在分析宁夏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灌区管理情况后,将农民用水协会在灌区管理中的作用归纳为理顺用水管理体制、改进田间工程管理、维持灌溉秩序、加快水费收缴进度[35]。宋力等以江苏赣榆县灌区用水农民用水者协会实践为例,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成效有:理顺用水管理体制,节约灌溉水量,提高水费收缴率;拓宽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的民主决策意识,民主管理能力增强;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灌溉效益[36]。

4.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农民用水协会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古代农业社会。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在我国曾存在由乡绅、乡民、族长、族人建立起的正式或非正式跨村界水管自治组织。建国后,传统水管组织不复存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分配等功能转移到和生产队手中。其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农户分散经营,使得农民用水无序、农田水利设施老化等现象普遍存在。在此背景下,重建农村水管组织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场旨在通过转嫁用水责任和权利来减轻政府负担、提高灌溉效率的灌溉管理体制改革浪潮。这一历史背景下,湖北漳河灌区依托世行贷款于1995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民用水协会———红庙支渠用水者协会。此后,农民用水协会在水利部等部门的联合推动下,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据水利部农水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成立用水协会52700多个,管理灌溉面积1353多万hm2,占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23%,其中20600个协会已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关于农民用水协会发展历程,水利部副部长翟浩辉曾在全国农民用水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将其大致分为探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中期)、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推广阶段(2002年后)[3]。农民用水协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和规范的特征。如2002年7月湖北省荆门市出台全国第一个用水协会的地方法规文件《荆门市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4]。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5]。2005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6]。2006年7月三部委又联合在新疆召开了全国农民用水户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7]。同年10月水利部农水司在湖北省宜昌市举办中国-西班牙合作中型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培训班[8],标志着重点中型灌区的农民用水协会建设工作全面展开。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9]。2009年10月农民用水户协会高效运行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10]。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11]。

由此可见,农民用水协会经过10多年的试点、推广和发展,已经迅速普及成为我国基层水利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随着农民用水协会的大规模普及和深入探索,农民用水协会自身运行问题及其社会影响也在引起学界日益广泛的关注。

二、农民用水协会研究回顾

研究人员主要围绕农民用水协会的概念、特征、地位、分类、运行机制、作用、存在问题与对策等内容展开了广泛研究。

1.基础研究

(1)农民用水协会的概念。概念界定是从事社会研究的基础。对于农民用水协会的概念,有的研究人员侧重于从组织运行机制与管理职责的角度予以界定。如苏孝陆将其定义为“管理层由用水户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工程管理维护、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全体用水户配水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12]。有的研究人员侧重于从组织边界的角度界定。如李友生等界定为“按水文边界(支渠或斗渠),由渠系内的用水户共同参与组成的一个有法人地位的社团组织”[13]。丁平界定为同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或大中型灌区同一支、斗渠灌溉范围内收益农户,在志愿的原则下,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14]。

(2)农民用水协会的特征。刘其武认为漳河灌区农民用水协会具有独立性、公共性、非营利性、经济自立性4个特征[1]。张陆彪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呈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商品水的交易、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排区管理、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用水户协会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互动4个明显特征[15]。杨海燕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特征有以下5个方面: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退社自由;专业性强;民办、民营、民受益;以水文边界为界限开展服务与合作[16]。

(3)农民用水协会的地位。冯广志认为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性质明确的农民用水协会,既是开展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改革试点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参与式灌溉管理的主要内容[17]。苏孝陆进一步指出,农民用水协会不仅是参与式灌溉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中国灌区水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形式[12]。王雷等则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在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更多地是参与者和监督者,而非组织者和管理者[18]。

(4)农民用水协会的分类。研究人员从资源条件、所有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农民用水协会进行了分类。如王雷等依据动力来源将农民用水协会分为世界银行模式和其他模式,并从形式、体制、运行、管理等方面细致比较了2种类型用水协会的异同[18]。胡玥琳等根据所有制形式、资源依托形式等,将北京市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划分为蔡家甸模式、蔡家洼模式、后焦家坞模式、庄头峪模式、平谷峨眉山村模式5种类型[19]。徐成波在进一步的研究中,以水资源条件为划分标准将农民用水协会划分为水资源依赖型、水资源自给型和水资源补充型3种类型;以农业水费构成类型为划分标准将用水户协会分成“两费制”和“协会综合水费制”两类[20]。

2.运行机制研究

(1)动力机制研究。对于农民用水协会的动力机制,有些研究者倾向于从制度规范、社会资本的角度予以研究。李琼等提出以协会的组织和契约性规则为正式制度,结合互惠合作为核心的群体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共同构成“管水协会”的集体行 动机制[21]。罗兴佐在运用制度分析的方法比较税费改革前后农田水利的制度供给后提出,由于社区组织资源不足,市场化及农民用水协会只能解决那些可以排他、共同享有的收费水利供给难题[22]。也有些研究者倾向于从组织运作形式来研究农民用水协会的动力机制。如周玉玺等从组织运行效率的角度出发,比较了以水利合作社和用水协会为组织载体的农民自主协商灌溉制度与完全市场制度、政府集权制度的运行机制[23]。在农民自主协商灌溉管理制度中,农民通过一直参与规则起草、不断设计有效规则、自主选择监督管理人员等活动,增强了合作的积极性。

(2)内部合作机制。农民用水协会的自组织性决定了农民的内部合作机制是农民用水协会运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学界主要结合公共选择理论、集团理论、博弈论等理论对农民用水协会运行过程中的农民合作状况作了细致研究。贺雪峰、吴理财从农民的公正观、生活境遇入手解读了农民在参与用水协会过程中的行动逻辑[24-25];董磊明从农民工生产生活状况、外在制度、体制对村庄影响的角度探讨了用水协会运作困境的原因[26];罗兴佐则通过分析农民合作类型与基础揭示了农民关于用水协会行为的合作精神[27]。其后,贺雪峰等又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均衡的角度指出农民用水协会是农民出资最少、最理想的农村灌溉用水方式,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小规模群体;具有强大向心力和道德感;惩罚机制健全;稳定预期;低流动性,并进一步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理想状态几乎不存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需要有强制力[28]。胡振鹏等通过剖析一个百年不衰的农民水利协会,用重复博弈理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条件和合作机制。他们认为,需要凭借民主管理、处事公平、管理者的奉献精神来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和凝聚力[29]。

3.作用研究

研究人员从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对农民用水协会的作用作了大量经验归纳研究。如刘其武根据漳河灌区实践经验,认为农民用水协会的建立带来了主动投入效应、自我管理效应、减负效应、市场效应4个方面的益处[1]。伏新礼认为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功能有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意识,提高水费计收及用水管理的透明度,精简管理人员,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负担[30]。高凤便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运行效果主要体现在降低灌溉成本,加大支、斗渠及以下田间工程的投入,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基层水管工作能力[31]。陈菁等运用关系链理论来分析农民用水协会作用后得出如下结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存在使得农村水利的水管理形态(纵向关系)和利用形态(横向关系)得以实现,并呈现自治-协同性,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农村水利管理发展方向[32]。杜秀文等在分析灌区管理制度变迁时指出,对于无法明确主体的“共享产权”,农民用水协会可以通过约束用水户不当行为,降低监督费用,减少制度成本[33]。杨海燕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具有组织功能、中介功能、载体功能、服务功能[34]。周志轩等在分析宁夏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灌区管理情况后,将农民用水协会在灌区管理中的作用归纳为理顺用水管理体制、改进田间工程管理、维持灌溉秩序、加快水费收缴进度[35]。宋力等以江苏赣榆县灌区用水农民用水者协会实践为例,指出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成效有:理顺用水管理体制,节约灌溉水量,提高水费收缴率;拓宽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的民主决策意识,民主管理能力增强;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灌溉效益[36]。

4.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农民用水协会存在的问题研究。研究人员着眼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角度,通过实证调查、案例分析、理论探讨等方式对这些问题予以剖析,并深入阐述其中的不足。如张陆彪等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农民用水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农户民主参与和管理不足、用水协会无水费收集权、用水协会财务管理不公开、用水协会徒有形式、缺少用水利益补偿机制、农户对用水协会认识不清等问题[15]。由金玉等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在组建过程中存在宣传培训不到位、接收渠系工程老化破损、组建程序不规范问题;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渠系工程产权不明晰、维修资金不足问题[37]。许东屹指出当前农民用水协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大多数协会按行政村边界而非水文边界组建;田间工程配套差,缺乏正常运行经费;协会注册登记难,法人地位无法确立,缺乏相关法律支撑;协会规则不完善,运作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不同地区的协会发展不平衡[38]。赵立娟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指出农民用水协会建立后的潜在问题有:产生新道德风险的概率增加,产生新的交易费用,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水费再次流失,路径依赖问题[39]。周晓平等认为我国农民用水协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参与的自主性不强,工程的完好性差,计量设施缺失,缺少运作经费,人力资本缺失等[40]。苏林等指出,我国用水户协会存在的问题包括水权问题、协会人员素质教育问题、灌溉工程配套问题、协会规模问题[41]。

(2)农民用水协会建设的对策研究。对于农民用水协会存在的各种问题,研究人员从立法与认知、政府与农民用水协会关系、农民用水协会内部组织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有的研究者侧重于从法制建设、组织规范建设的角度来推动农民用水协会建设。如刘其武认为需要通过明确农民用水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最终职能、进行水价和水费征收办法改革、界定工程产权、配套政策法规等方法来解决农民用水协会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1]。等指出可通过建立用水协会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大协会信息透明度等措施保证农民用水协会的有效运行。等强调农民用水协会运行的系统性支持[42]。黄东标也认为需要通过政府支持、教育培训、法制保障、投资多元、加强水管执法、监测反馈等措施来推进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灌区管理[43]。

有的研究者侧重于从协会定位、政府与协会关系的角度推动农民用水协会建设。如张庆华等认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与运行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支持。他们提出要建立一套农民用水协会政府资金支持机制,根据用水协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确定资金支持力度,从政府资金支持渠道、政府资金支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2个方面落实资金支持措施[44]。董鹏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用水协会组建与运行的资金需求情况[45]。与单纯考虑农民用水协会需要政府资金支持不同,陈雷等的观点更侧重于挖掘社会资本潜能[46]。他们指出政府或者其他外部机构要想在社会资本缺乏、市场机制难以奏效的地方建立农民用水协会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必须使其脱离科层控制,且在投资方向上更加侧重于促进地方社会资本增加的项目。蔡晶晶在福建省农民用水协会调查的基础上指出,只有变目前的外源型合作为内生型合作,用水协会才能真正促进农户合作用水,构建节水型社会[47]。刘芳等着眼于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关系,认为政府需要在弱化控制性组织关系的同时建立培训协会组织知识和组织能力的制度。他们指出,政府 采取强控制、支持措施以物质性资源提供为主时,农民合作组织表现出强依赖性,呈现“强控制,强支持,强依赖”的组织关系[48]。

有的研究者侧重于从激励机制的角度来完善农民用水协会。如王金霞等在对宁夏和河南4个大型地表水灌区进行实证调查后指出,1990年以来集体水管理制度被用水协会或承包管理替代,但名义上的改革对节水没有影响,只有建立了激励机制的管理制度才有节水效应[49]。张庆华等进一步提出农民用水协会规范运行考核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工程管理、用水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参与管理等8个方面[50]。

三、文献评述与研究展望

纵观我国农民用水协会的发展历程及其建设问题研究文献可以发现,现有农民用水协会建设问题的理论研究研究内容涉及概念、特征、分类、地位、运行机制、绩效、困境、对策等方面,整体已较为充分和详实,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重视协会功能绩效与问题对策研究。既有研究对农民用水协会的功能与影响、问题与对策的探讨较多:在研究内容上,研究人员既有从宏观上全方位地进行了经验归纳,也有侧重于细致考察农民用水协会在农民增收、农户生产方面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部分研究采用了定量研究方法来测量农民用水协会的特定影响,增强了研究的科学性。与此同时,对农民用水协会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也是十分丰富,涉及了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问题、灌溉管理体制问题、产权问题、绩效功能问题等方面;在对策研究部分,有的研究侧重于从针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也有研究通盘考虑提出了系统化的改革路径。这种偏重功能、影响、问题、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分布特征,虽然基本符合政府主导型社会组织的研究需要,但其研究侧重点仍有失偏颇,对农民用水协会的概念内涵、特征、地位、运行机制、困境根源等方面的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

第二,大多采用区域经验研究方法。现有研究中,以某一特定灌区、省份的农民用水协会为研究单位考察农民用水协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象并进行经验归纳的研究占了很大一部分。如《漳河灌区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的实践与探索》《宁夏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灌区管理的运行模式研究》等文献都属于这类研究。而这类文献研究容易由于缺乏精确的定量分析方法和严谨的理论工具而陷入主观循环论证的误区。这种严重的区域经验研究倾向也容易造成分析工具过于单一。如现有研究大都从制度规范、社会资本角度研究农民用水协会的动力机制,运用公共选择理论、博弈理论分析农民用水协会的内部合作机制,而很少结合制度主义、合作主义、自组织理论、结构功能等较成熟的理论模型展开分析。

第三,研究成果过于零散、不成体系。据我们已掌握的文献来看,现有研究大都以单篇论文的形式发表,而极少出现关于农民用水协会建设问题的学术性专着。张庆华等撰写的专门研究农民用水协会的着作《农民用水协会建设与管理》一书,也只是介绍了农民用水协会建设与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内容虽全面但理论性不足[51]。此外,即便已经发表的论文中也很少有能系统深入阐述农民用水协会建设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都是没有新意的理论套用或浅层次的现象描述。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民;用水协会;运行;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357-01

水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虽是水资源拥有大国,但是人均占有量却不高,解决水资源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水利工程和技术手段,也要重视水资源的管理问题。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诞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水资源。赋予农民行使的权力,参与水利灌溉管理的过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立是农村采用科学用水方法的先行者,也是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农民用水者协会概念与法律性质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由农民自发组织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团队,自觉自愿的管理、服务用水水渠的灌溉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得到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行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使用等相关的权力,农民用水者协会自行管理、使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性质就是受地方政府的水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特殊职能的民间团体。是介于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与供水单位、用水户之间的沟通机构,有收取使用水水费的权力,并上交给供水单位。它是具有双重委托性质的民间机构,具有水利灌溉管理权和收费的权力。

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职能,协助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水资源灌溉,为政府部门节约了行政开支,提升了用水户的交易地位,改变了资源信息的对称性。政府部门授予农民用水者协会委托权,既节约了政府的开支,又加强了水利灌溉工程和用水户之间的关联纽带,使得水利工程即有人用,又有人管理,大大的加强了水利工程管理建设、维护,保证了农业用地的灌溉条件。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中的法律现状

(一)协会职能与村委会混同

由于农民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思想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农村村委会虚设协会组织名义,将农民用水者协会与农村村委会合并,会长由村长担任,而不是由农民民主选举产生。这样做违背了农民用水者协会组建的初衷,自主参与、自主管理、自我维持,致使农民没有行使到自己的权力。

(二)协会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模糊不清

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只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时在行使权力时,很容易就将自身定义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违背了建立协会时的自主参与、自主管理、自我维持思想,不能确保团体的独立性。协会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模糊不清致使了许多弊端的出现,例如协会对收取水费的支配权力。在出现不良后果时,很难确定法律责任,使得惩戒机构无法实施。

(三)法律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

农民用水者协会只是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致使用水户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政府没有对授权的者进行道德水平的监督,有时没能按照政府的意愿办事。政府没有具体的监督管理条例,没有做到细致化,这样做不能促进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合同制约,还要保证农民用水者协会的道德水平,加强管理行为规范。

(四)协会管理者缺乏专业性、独立性

首先,由于受到传统的管理模式的影响,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成成员一般都是指派性的,或是由村干部直接担任。这样做没有实现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的真实目的,使得机构与村委会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其次,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不高,不能满足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发展需求。协会组建的初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性的团体,其特点是独立的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所以要拥有自己的专业性强的会计管理人员等,负担协会的专业性职责工作。最后,由于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人没有将全部的精力放在协会工作上,造成了工作效率不高,没有建立规模化管理。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法律制度要明确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保证用水户和管理者的行为准则。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内部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给用水户一定的监督权力。运用正规的管理合同调节政府水行政部门与用水户、农民协会之间的关联,明确规定他们的行为范围界定,形成农民用水协会的法律主体责任制,降低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设立相关配套的评估机制,由政府水行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执行,推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划分农民用水者协会权责范围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有农民自发组织的团体机构,工作职能与村委会有相似之处,短期内无法消除。依赖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开展缓慢,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改变现状,可以实行农民用水者协会权责范围的合理性划分,实现其独立性的特点。真正的做到了农民自主参与、自主管理、自主维持的特性,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最大职能化,赋予协会实权。

(三)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农民用水者协会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团体,在资金周转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保证良好的运转。首先,地方政府部门要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设为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周转经费。其次,在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款项时,要抽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再次,地方政府要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培训的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确保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正常运转。最后,地方政府要帮助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包括评估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成绩激励机制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建,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赋予了农民参与和管理水利灌溉的权力。对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沟通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大大的增强了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农民用水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是水资源管理的有效途径,是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立是农村采用科学用水方法的先行者,也是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余娜如.论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的法律制度[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9).

[2] 赵立娟.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绩效及存在问题分析――基于内蒙古世行WUA项目的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2).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协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新战略

[美]罗伯特・阿格拉诺夫、迈克尔・麦圭尔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组织网络时代的来临,给管理者带来跨界相互依赖的挑战。公共职能再也不是区域政府的唯一领域。在美国罗伯特・阿格拉诺夫和迈克尔・麦圭尔教授新著《协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新战略》中,政府协作机制被赋予新内涵,城市可以利用的协作机制不仅包括州――联邦(纵向的)机制,也包括许多与地方政府和非政府参与者有关的社区间层次上的协作机制。该著作从西方协作性管理的现状与前景出发,主要阐述协作性管理的模型、协作性活动与战略、协作性管理的链条、政策设计与协作性管理,并展望公共管理的前景与协作的挑战,逻辑结构严谨,可为研究国内区域间地方政府协作机制创新提供思路借鉴。

一、协作性管理概述

1.协作性管理理论演变

协作(collaboration)既存在于强调美国联邦系统内政府层级的纵向环境中,也存在于参与者是地方并代表社区内多种公私利益的横向环境里。公共政策制定与行政的横向环境包括由非政府组织、私营机构和区域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地区间的资源。纵向上,城市政府在州和联邦政府的政策与管制框架内动作,同时有权使用可以利用的资源。两位教授将在实践中横向与纵向协作活动的相互重叠活动统称为“协作性管理”(collaborative management)。从两位教授对协作性管理的类型探讨中,我们可捉摸到协作性管理理论演变脉络。首先,古典的管理范式协作机制建立在通过等级制度、一系列严格的命令以及分散的组织实体内部的管理来进行的协调之上(Manadell 1988)。其次,网络管理为协作性管理模型提供一种重要类别。构建网络管理模型的其中一个重要方法是考察一般公共管理对政府绩效的影响,然后分解出网络特有的因素。第三,美国“合作的联邦主义”及随后在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政府间关系与管理,在联邦矩阵内运行,可能是最持久的协作性问题解决模型。

2.协作性管理的模型

两位教授利用两个变量或者维度构建协作性管理的模型:(1)城市协作性活动的水平;(2)此活动的战略高度。他们把活动与战略的变量列成表格,假设许多不同类型或者风格的协作性管理的存在,从而形成六种管理类型:(1)Cityville(基于辖区的管理)。(2)Nothing Hill(节制的)。(3)Vertville(自上而下的)。(4)Bargain City(接受捐赠的)。(5)Centerville(保守的管理)。(6)Richburb(满足管理)。其中,两位教授重点阐释基于辖区的管理,指出该模型的本质是强调地方与来自不同政府和部门的多个参与机构共同采取战略行动,并引用辛辛那提――基于辖区的城市原型,证明核心大城市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比如在商业发展中与领域内其他城市竞争。两位教授认为,对基于辖区的城市来说,“多重裂缝”的机制(Morton Grodzins 1966)是改善治理的一个机会,而不是对政治过程复杂性的一种简单描绘。在腐蚀的合作联邦主义表面下,日常和例行的工作也阐释体制的协作性,基于辖区的管理在美国联邦主义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协作性管理的链条

城市中组织间链条的范围和复杂性是两位教授关注的重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纵向链条。纵向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关于例行的、日常的基础问题的解决,而不是需要“(社会)结构的基础变化”或者“联邦体系的实质性重组”的棘手问题(Agranoff,1986,1―2)。(2)横向链条。考察横向的协作性管理的是多维度的,需要测算合伙人参与和统合的密度和集中度量度。密度测量所有的组织彼此相互联系或连接的程度,而集中度则测量不同的协作链条及活动是否把合伙人或小合伙人群体组织起来(Provan and Milward,1995)。(3)合伙人和活动间的链条。许多城市与合伙人战略性地接触。在协作链条的构成上存在显著的差异。第一,城市与州和联邦官员例行地、非正式地运作。第二,负责产生政策和战略的城市政府的横向协作安排,将最有可能由商会、LDC、郡政府,或者地方公用事业或另一个城市组成。第三,就结构和组成而言,资源交换网络最为独特。第四,基于项目的协作链条并不像其他类型的链条一样稠密。

二、协作性活动与战略

两位教授对协作性活动的描述作出高度概括,罗列出纵向环境发生的11项活动,横向环境中共发生的9项活动。其中,5项纵向活动被认为是寻找信息,它们构成协作性管理的大部分内容;其余6项纵向活动是寻找调整方案,是从州和联邦政府尤其是政府之间的补助金或者管制项目的情境中寻找项目调整方案。另9项横向活动包括:政策制定和战略制定活动,包括协作性政策制定的规划、目标开发和决策制定任务;资源交换活动,包括从众多参与者中寻找并获得资源,以及与许多不同的同级别的参与联合并调控资源;基于项目的活动(Project-Based Work)包括特定项目中的许多社区内和社区外的参与者。

至于协作性管理战略,两位教授认为主要有三种战略活动代表:制定着眼于协作环境的全地区的综合规划、执行一项正式的经济发展计划,以及确立评估经济发展政策效能的绩效标准和评价过程。在战略活动与协作性活动联接关系之间,有两个结果值得注意:其一,地方战略与协作性活动正相关。其二,地方协作还显示出地方执行能力的水平,从而允许城市自信地进行纵向协作。

三、政策设计与协作性管理

最近许多政策领域的研究表明,特别类型的政策工具的选择与协作的政策制定和行政的程度紧密相连。两位教授借用其他西方学者对政策发展工具分类的经验,从运行特征的角度来描述发展政策工具:直接供应、规劝,命令和补助(Linder and Peters,1990)和内生工具(Reese 1993;Eisinger 1988)。两位教授分别计算原始政策变量(每种类型政策工具的总数)和工具依赖变量(工具运用与总体工具运用的比率)的净相关系数。通过计算情况推断出:内生工具使用与协作相关,规劝工具使用(在更低的程度上,命令)与低度协作相关。对所有的纵向和横向的活动类型来说,城市所采取的规劝工具越多,协作水平就越低。

四、协作性管理的前景和挑战

对于协作性管理的未来研究,两位教授主要围绕五方面进行:(1)协作公共管理的技术。包括促进信息交流,改变协作动机,改变参与者的立场和角色,促进参与者的有效沟通。(2)协作中的群体发展。包括群体问题解决,影响域分析,行动计划,团队建设,过程咨询等(Weiner 1990,456)。(3)协作的凝聚力。城市是在一个以资源交换为基础的互动的、依赖的环境中运行(Pennings 1981),这种导向形成协作的凝聚力量。(4)权力和影响。不同类型的权力对协作非常关键:①动员权;②组织权;③决策权;④信息控制权;⑤行使影响权或委托行动,执行的最高权力。(5)协作性管理的责任。责任是一个控制问题,明确责任是协作性管理的难题。然而,协作使我们的视野从关注等级责任转移到职责、回应及公民观的培育。

协作的挑战来自于美国联邦系统的许多改变,而且联系计划变化得越大,协作的潜在机会增加得越多,把更多的责任下放到州和地方官员手中(Schram and Weissert 1999)。州政府将加快社会服务、健康、运输、环境和经济发展新计划的协作,但如果州政府不对自身的行动负责,这种协作的图景将不能实现。下面几种力量对政府联合工作构成更大的压力:(1)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企业;(2)发展科学、工程和技术的产品和市场的大学联盟;(3)创建研究园、把友好辖区作为潜在盟友的投资商;(4)使用其他链条来保持繁荣的全体行业。

五、借鉴和启示

《协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新战略》有非常清晰的行文脉络,紧紧抓住两条协作战略的主轴展开阐述:一是阐释公共组织与非公共组织协作过程的程度与属性,讨论协作性管理的核心特征、现存的协作性活动的种类以及管理协作的过程等;二是全面的阐释地方政府协作机制,并以此构建协作性管理的模型、协作性管理的战略政策设计。该著作构建的区域地方政府协作的战略性思维,为我们研究区域间政府协作的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1.协作性公共管理是研究区域地方政府管理的战略创新

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管理,“市场协调”和“政府协调”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两种机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区域问题的协调,是建立在市场协调的基础之上。市场协调私人产品领域,政府协调公共产品领域,两种协调机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相对而言,两位教授在构建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对“市场协调”和“政府协调”两种机制扩展,尤其是对区域政府协调发展战略理论做出创新阐释:一是城市实现战略目标的协作机制是丰富多样的;二是城市政府协作性管理的程度和目的因城市而异;三是关于是否协作、为何协作以及怎样协作的选择,缘于结构和行政的考虑以及经济和政治必要性的考虑;四是鉴于耦合活动的独特机制、层次和目的,在实践中协作活动表现为多种类型和模式。

2.协作性理论是对解决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的理论探索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中国政府在理性思考“均衡-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使中国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但从均衡-非均衡角度来理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容易导致政府片面追求物质投入和数量增长,忽视区域之间内在的自然分工、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的市场经济联系及其运行规律,很容易使区域经济落入“均衡-非均衡-均衡-非均衡”的怪圈,导致经营方式粗放,资源环境的代价高昂,难以使区域之间形成健康、稳定、协调的发展关系。上述问题恰恰是两位教授通过协作性公共新战略所设法解决的,两位教授的布局谋篇主要尝试摆脱纯制度经济学思维,从协作性公共战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区域协调发展作全面的理论阐述,且成功地构建出协作性管理模型以及其构建链条,为研究区域协调发展,破解区域性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等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用水户协会;制度移植;制度架构;马达加斯加

参与式灌溉管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灌溉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其强调将原属于政府的部分职能移交给非政府组织或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团组织,建立以用水户自主管理的互助合作性质的用水户组织。据统计,截至2006年,我国已有3o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改革,组建了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2万多个,管理灌溉面积660多万hm ,参与的农村人口有6 000多万。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试点并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在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密切供用水双方的关系、改善田问工程管理和维护状况、改进田间灌排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取率、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证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探索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实践证明,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深受地方政府、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的欢迎。田间灌排工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是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1 对制度移植的质疑

解释非营利组织兴起的诸多理论都强调,硕士论文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导致的国家职能与公民权利边界的明晰。理论界阐述了政府失灵的原因、形态及救济途径:一是将政府部分职权市场化并交由市场主体运营,二是由独立的社会主体履行政府职能。“政府一市场一社会”三元机制的形成是讨论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三元机制实际功效的发挥还依赖于相应的制度构建、思想准备以及理论支撑。社会机制主要依赖于非营利组织即我国官方表述的“民间组织”,来实现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以及对市场组织的监督。我国学术界对

非营利组织的讨论较为深入,诸多学者认为中国推行非营利组织制度主要是以美国为蓝本的。在这种背景下,建构于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基础上的诸多制度形态为我国所接受,用水户协会制度可以视为一例。《意见》中也指出,我国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学习借鉴了国外先进用水管理方法。然而,制度实践并不能等同于载名制度内容的文本。诺斯指出,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是,借鉴来的制度无法实施且难以奏效”。著名制度法学家弗里德曼认为,制度或程序共有的特点是有输入、加工、输出和反馈。也就是说,制度移植需要考虑输入后的环境反馈,其既可能成功也可能落败,关键在于移植的制度与借鉴方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融合性 j。

2 马达加斯加用水户协会的落败及其成因

法国巴黎第十大学p gastineau认为,那种强调能把用水户组织起来并且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的政策是没有根据的。医学论文在马达加斯加的小型灌溉体系中,制度设计者对用水户协会作用

的期盼就落空了。

20世纪90年代,马达加斯加在国际机构的资助下对用水结构进行了调整。政府设立了用水户协会,维持和运营成本、灌溉网络的开发和维持的权限,从农业部转移到了用水户协会。对用水户协会的资助有两方面:一是向用水户协会拨款以维持协会的开支;二是水利设施的运营和维持成本按比例由用水户承担。但是管理权的转移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是协会能力不足。根据用水户协会的规章,协会的领导人有确保用水网络通畅和用水管理的义务,协会被官方视为是代表用水户的对话者。马达加斯加政府为用水户协会确立的这种网络性的集中管理是冗长和复杂的,用水户协会的良性运营需要强大的社会凝聚力,而马达加斯加缺少这些。根据p gastineau的调查,有32%的家庭认为用水户协会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在分析马达加斯加用水户协会落败的原因时,p gastineau指出,灌溉网络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框架来从事官方的管理决策。对于分配给每一用水户协会成员的水量和时间的决定、支付用水网络运营和维持成本的程序、面对难以预期的运营风险的日常调整机制、监控和惩罚违反运营规则的程序等,都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解决。管理制度的结构和运行对用水户协会成员的收入以及生产预测等都有深刻的影响。缺乏对这些制度的相应构建,用水户协会的落败是必然的。

从规范意义来说,一项制度的推行有着多种因素,有的是民间自发实践对政府决策的推动;有的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有的是基于外力(国外因素)的诱导而进行的尝试。用水户协会更多的是属于后两者的结合。在马达加斯加,用水户协会制度是政府为了缓解财政短缺以及解决政府用于水务资金不足等,在国际金融机构建议下进行的水资源管理调整。其落败的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用水户缺乏进行自治管理的必要知识和经验;二是政府为用水户协会准备的制度配套没有跟进,导致制度之问不能形成合力。对此,p gastineau强调,欧洲国家的市场发展是完善的,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效率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市场混乱和政府效率低下使得用水户协会需要面对更多的社会问题。那么,政府在进行制度移植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p gastineau提出了政府在用水管理决策时应该遵循的原则:①清晰界定初始水权。如果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对初始水权分配、水权转让等问题的界定,职称论文 那么制度的推行将是不切实际的。②用水户水量分配的规则与地方对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资金投入等进行调控的规则等相适应。③集体选择安排。④监管。对灌区基本情况和用水情况进行积极监管。⑤分级制裁。违反运营规则的用水户应该受到用水户或官方或二者联合的制裁一⑥争端解决机制。用水户协会或其主管机构应该有迅捷的机制解决用水户之间或用水户与协会之间的争端。⑦最低认可的组织权。用水户涉及其制度的权力不应该受到外部政府权力的干预。⑧嵌入式的实体。财政拨款、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执行实施、争端解决和治理行为按照多层的嵌入式实体进行组织。

3 用水户协会的制度架构

应从所有权、公共参与、以成本收益为基础的效益衡量、用水户权利以及制裁机制等方面架构一个用水户协会制度框架。笔者认为,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用水户协会制度应该囊括如下内容。

(1)水权界定。在一个组织化的协会中,政府希求协会缓解其在用水管理上的缺陷,就必须告诉其权限范围何在,也就是协会服务领域的边界以及个体或家庭的用水权是哪些。如果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对初始水权分配、水权转让等问题的界定,那么制度的推行将是不切实际的。

(2)用水户的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水户协会是保障用水户用水的权利而不是限制或约束其用水权利。用水户协会的制度必须围绕用什么水、用多少水和用水成本多少等用水户最关心的问题,英语论文 形成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保障机制。p gastineau先生提出的集体选择安排就是一项重要内容。馥就是说,用水户协会必须充分体现用水户参与,如果相关规则是通过外力强制嵌入或缺少协商基础上的摊派,那么即使有大量的财政补贴也不能形成对用水制度的良性维护。用水户主要参与水量再分配和水价定价,“用什么水”主要是水权分配中的问题。

(3)用水户的义务。对于用水户来说,其义务主要在于遵循用水户协会形成的公共规则,该规则必须是在体现公益的合法授权下形成的。必须明确的是,用水户对于用水户协会的义务并不等同于对国家水事立法的义务。前者是基于私权自治产生的私法上的义务,后者是基于国家强制力产生的公法上的义务。若将二者的义务混淆,则用水户协会将无法实现以社会机制调整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冲突的功能,其结果将是用水户协会功能的落败。

(4)用水户的责任。用水户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两个层次:一是基于协会章程达成的用水户责任,这种责任是_种合同责任;二是违反公权机构基于国家立法设定的强制义务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等。

(5)用水户协会的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用水户协会的定位并不是公权力机构的代表,而应该是私权主体的利益保护者。因此,它的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应该体现区域的需求和地方的特质。就马达加斯加而言,技术专家错误地认为农民在水务管理方面有充足的经验,可以毫不费力地进行分水管理,用水户协会能够对水务管理负责,从而导致了低收益率机构的创设。因此,用水户协会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的创设应该是园地制宜的。

(6)用水户协会的定位。用水户协会的存在应该是基于对用水户利益保护的良好愿望,其决策应该体现对公共福利的维持和增加。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一组为社会组织所使用并用于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规则。只有在这些规则是合法的并且享有制裁和监督权的权力机构也是合法的情况下,规则才得以信守。制度设计对于一个项目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它的目标是通过创设激励机制改变个体行为。正式规则舶改变并非必然直接对用水户产生激励,因此用水户协会的决策和行为应该是基于公共福利的成本收益分析。成本和收益分析本来是经济学研究的领域,但是将其用于对法律翻l度效益的分析可以有效规避法律与实践的脱节。对于用水户来说,其渴求的是通过用水户协会的组织,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大收益获取用水。如果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偏离了这个原则,加大用水户的成本,其结果必然是制度被践踏。 参考文献: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市政管理;南京市;协商民主;治理;制度平台;制度演进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9-0028-03

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和实践,强调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在于政府、政党和公民间的协商合作,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并建立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关系。这种民主形式不仅注重人的“偏好”的聚集,也注重“偏好”的形成过程;不仅在形式上代表公民意志,也在实质上符合公民的利益,是一种兼具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民主形态,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认同。中共中央在十报告中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报告对协商民主的渠道建设的认识,不仅强调了“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作用,更为突出地是强调了“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

虽然协商民主的理念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已有的实践往往只集中在政协组织、派和社会团体的参政议政活动,相对于中央提出的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渠道广泛地开展协商民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由于市政机构直接管理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对挖掘现行政治体制在整合民意、协调利益等方面的潜能具有巨大作用,因此,进行体现协商民主理念的市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方面,南京市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不仅如此,这类改革的探索对把握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南京市在市政体制内建立协商民主制度平台的改革概述

在市政体制内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是指在政府的工作流程中,建立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并使这种机制成为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的必要环节。现以南京市成立的城市治理委员会为例解说这个问题。

1.在市政机构内部建立协商民主制度平台的体制改革。南京城市治理委员会是在原来的城管委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职权范围更为广泛,在城市治理工作中具有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有关部门等市政管理职能,并有权对城市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处置作出决定。科恩曾指出“在理想的协商中,参与者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2]为了实现这种平等,参与者必须打破身份的限制。比如南京城市治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两类人员组成:一类为公务委员——政府在市政工作中的负责人,共39人。由南京市市长任主任、三位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其他委员分别为城市治理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城市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一类为公众委员——有24类不同社会群体的代表,共45人,由公开征集及评选的方式产生。具体做法是先从145名参选者中,审核出符合报名条件的129人,这些参选者被分成了24个类别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名额分配比例确定名单,现场摇号选出。公众委员有权力影响甚至参与城市治理委员会的职权行使。在市级城市治理委员会建立后,南京各区、街道也开始陆续成立本级的城市治理委员会,在社区建立议事平台,从而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以民主协商的组织平台为基础的城市公共治理体系。

2.在市政机构内部建立协商民主制度平台的工作机制。从民主的政治条件来看,协商民主强调以协商、合作替代竞争、冲突,它所蕴含的价值在“稳定”仍是中国社会发展前提的情况下,既有利于应对国内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也回应了公民日益高涨的民主参与需求,非常契合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需要,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与发展潜力。南京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在民主、稳定和效率之间找到了结合点,避免了民主滥觞的可能性。

第一,通过“第三方”立法,构建协商民主的规范。指导城市治理委员会工作的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重新界定了政府作用的范围及方式。尤其突出地表现在该条例是由第三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家)领衔起草立法,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城市治理”的概念,并将“柔性管理(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公众参与”等体现协商民主的治理理念,及其工作方式写入城市治理的原则。这些原则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获得了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机关对城市治理规范立法,使具有协商民主特征的体制改革获得了法律保障,从而避免了因人废事的可能性。

第二,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获得了在一个治理平台上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效果。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表达,直接纳入到市政体制内有序释放、协调或采信,这样在体制内就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治理平台,不同的政府部门以及各类社会成员代表,在城市治理委员会内部的讨论和决策,既是民主协商,也有利于形成协调一致的行动。这在治理绩效上的优越性在于,一方面,公民在有公权力为背景的政治表达中,通过合作网络的权威性,找到了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将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行为设定在体制内,又可以在行政系统刚性的制度约束下,有效地避免民主极端化的乱象。

第三,协商民主的机制通过对公民个体的“行政吸纳”,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吸纳”。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公众委员中有19人是各类社会组织的代表,在各自的社会组织中拥有较强的影响力。这些民间组织往往以共同的群体利益作为其形成和存在的基础,相关成员常常对某些公共政策和社会问题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和观点,并具备一定的集体行动能力。公共权力系统通过“吸收”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将这些公民自发形成的组织机构纳入到现行管理体制下,既有利于提高行政系统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也有利于民间组织的意见进入现实的城市管理程序,深化了国家与社会合作管理的程度。

从南京的市政体制改革来看,将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经过协商对话、参与决策等过程制定出公共政策,有利于各方利益主体在知情、平等的条件下,达成妥协和共识,不仅增强了政府公共政策的民意支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让公共决策的贯彻、执行受到了公民更为有力的监督。

二、在市政体制内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适合国情、务实可行

在市政机构内部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是与中国渐进式改革发展路径相一致的可行的制度改革方式,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增强政权的合法性有着重要意义,因而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富有实效的改革实践。

1.通过市政机构改革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在今天的中国,不可否认的是,党委和政府对城市的日常管理发挥着直接并且主要的作用。因此将协商民主的治理机制,直接引入到市政管理机构,在统一的治理平台上,建立开展公开、平等、形式多样的协商机制,有利于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对于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公共议题,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有利于充分关照各方利益,直接体现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由于政府的转型是在党委领导下实现的,因此,通过市政机构改革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有利于推进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2.通过市政机构改革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方式。就制度本身的特征来讲,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民主体制,通过民主竞选影响公共政策的渠道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协商的制度建设与选举民主的制度安排相比较,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参政意愿,并切实提高社会治理的质量。我国目前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从内容上看,偏重于政治协商,较少关注一般公共事务;从吸纳的人员上看,主要是社会精英、派和人民团体代表。而以协商民主的理念推动市政体制改革,将政治体制民主化的建设重点转向行政领域,提高普通公民的参与机会,这既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惠及百姓,也有利于改善党群关系。因此,建立体现民主协商的市政机构改革,与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方向和现实需求相契合。

3.通过市政机构改革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是增强体制共识和政权合法性的必要手段。詹姆斯·博曼说:“协商民主是一个复杂的理念,有着多种多样的制度形式,但无论它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它必须考虑公共理性的理想,承认合法的决策应该是‘所有都接受’或者至少是‘大家不会无礼拒绝’的决策。”[3]我国的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结构和阶层的分化、社会利益的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思想观念、利益取向等方面的冲突。这些冲突会具体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市政管理工作又往往直接面对这些问题。因此在市政机构内部建立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实践协商民主的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和民众协商对话、利益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消除疑虑、增强互信、减少纷争。因此,在市政管理机构内部推行协商民主的制度改革,把社会各阶层的民主意愿、利益表达和参政行为纳入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渠道内的改革,是增强体制共识,提高政权合法性的必要选择。

4.通过市政机构改革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是与中国渐进式的改革路径相契合的可靠手段。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民主建设必须在这个制度前提下开展。同时改革发展的渐进性,也决定了民主成长的渐进性。这就需要不断地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完善公民民主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平台,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民主需求。通过改革市政机构,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就是一种对原有制度缺陷进行弥补的制度演进。这种改革并不完全打破现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而是在原有的政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行了职能调整,通过设立有一般民众参与民主协商的制度安排,突破身份差异的限制,满足了公民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因此市政机构进行协商民主的改革,充分发挥了中国渐进式改革路径的成功经验。

三、深化在市政体制内建立协商民主制度平台改革的对策建言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由于政府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最有条件和能力落实协商结果的政治载体,因此在市政管理体制内建立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是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关键环节。

1.加强协商民主在市政管理工作流程中的程序和机制建设。首先,要把协商民主真正纳入到决策程序,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保证民意有条件对决策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其次,要细化市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的各类会议制度,保证民众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讨论环节以及参与决策环节的权利;最后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保证民众对市政决策、执行过程以及执行结果的监督和质询,健全民意反馈和评价环节的工作机制,从而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2.在市政管理体系内部形成自上而下、彼此衔接的协商民主的组织平台。协商民主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民主形式,从我国市政管理属地化特征比较明显的工作实际出发,协商民主的工作平台和机制不仅要建在市级政府,在区、街道以至于社区也要有相应的体制建设。由于基层民主管理的载体还包括社区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因此市政管理体系内部的协商民主组织系统,必须是开放的、与社会组织相衔接的,从而在自上而下广泛的民主互动中,提高市政管理的治理绩效。

3.在市政管理体系内部探索和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商格局。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讲话中强调,“要深入拓展协商民主的形式”、“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商格局。”[4]这个讲话同样适用于以协商民主为导向的市政管理体制改革。由于在市政管理机构内推行协商民主的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必须不断探索方式方法,弥补细节上的疏漏和程序中的缺陷,全方位地完善协商格局,只有如此才能够把中国社会蕴藏着的推动协商民主发展的内生动力充分释放出来。

4.将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有机结合起来,最后通过立法实现制度性的保障。协商民主既然是基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进一步以法定的形式将协商民主的内容、主体和程序等加以明确规范,将柔性的民主协商刚性化,有利于保障协商民主依法、有序地实施,既增强了协商民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提高了协商民主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2]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M]//.陈家刚.协商民

主与政治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时代的来临[M]//.陈家刚.协商民

主与政治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自治 国家管理 管理体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奉行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两类机构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体现自治管理与国家管理的结合。律师作为自由法律执业者,一方面律师执业的根本条件在于独立自主的执业环境,律师行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要求律师管理要实行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律师协会自治管理。另一方面,行业自治管理并非完全排除国家的司法性质管理。因为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国家的一般职能,律师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而且国家司法行政管理有助于对律师行业的总体控制,防止律师行业内部垄断利益的形成。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到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自治管理相结合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旧律师制度,解除了旧律师组织。当时的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所属人员均为国家行政人员,律师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全国没有统一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门代表政府对律师进行行政性管理。这种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一直延续到了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才有所改变。

1993年,国务院提出了律师体制的改革方向是要建立律师协会自治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的管理体制。自此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开始由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向“两结合”体制的发展。1996年5月我国通过的第一部《律师法》中再次肯定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大部分具体的管理权限仍然保留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手中,“两结合”体制中律师行业自治管理的权利没有太多的突破。《律师法》通过以来,律师也进一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律师人数,律师协会的规模逐步扩大,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进入21世纪以来,司法部进一步加快了向“两结合”体制转轨的步伐,开始注重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方式的转变,逐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管理权力。

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

(一)司法行政机关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律师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有了初步的规定,体现出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仍然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绝对主导地位,律师协会仅仅发挥微弱的辅助作用。具体看来,司法行政机关享有一系列律师管理权力:监督,指导权,惩戒权,律师资格授予权,律师管理法制定权,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具体事务的管理权限。

这些管理权限充分说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所处的绝对主导地位,律师管理内容中的绝的多数权力均由司法行政机关享有,留给律协的管理空间就大大缩小了。

(二)律师协会的辅助管理地位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对会员的管理。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律师协会的调解纠纷和服务性管理职责。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协其他方面的权力。

实践中,在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上,无论从人事还是从职能发挥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机关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律师协会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辅助性机构。

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仍然是一种司法行政机关绝对领导下的管理模式,律师协会仅仅享有微弱的行业管理权能,即行政管理过多,行业自治管理不足。这也说明了1993年提出的以“两结合”体制为目标的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即“两结合”体制的改革目标尚未实现,依然是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四、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途径

(一)正确处理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1.职责方面

律师协会职责的核心是保护和发展律师行业。而司法机关的职责则应侧重于管理,主要是采用行政方式来指导和监督律师合法执业。律师协会的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应当既具有交叉的部分,又有对抗的部分。在监督律师及律师团体(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方面,是交叉的;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又是对抗的。当律师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包括受到投诉,执业犯罪指控或违纪指控),无论是在公安,检察,法院甚至包括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都应当站在律师或律师团体的一面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甚至可以派员参与律师所受指控的案件的监督。

2.处罚方面

律师协会惩戒与司法行政处罚应该是有质的区别的。司法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警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而律师协会惩戒是一种律师行业的内部处分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律师协会对违规律师进行惩戒是必要的,但应当以教育和纠正为目的。律师协会应当以保护律师为宗旨,而不应过分强调惩戒的重要性。

(二)细化,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地位过于强大,而律师协会权能太微弱。要改变这一现状,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协会行使;律师协会应该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进一步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既有利于国家对律师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调动律师队伍的积极性。

具体说来,律协应在坚持“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下,律师协会要积极探索适合律师协会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使律师协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要适应律师行业管理的需要,加强协会工作机构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的效能;要针对当前律师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行规建设,构建一个完整的律师行业的行规体系,加强律师协会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广大律师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促进律师协会的建设,为律师协会的发展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机构与律师协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完善工作沟通,协商工作机制,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张书占.略论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州大学报.

协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1-0053-04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发展的产物。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变化,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从弱到强、从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的演进过程,形成现阶段“一行三会”的监管层面。目前,金融业竞争空前加剧,金融创新不断深入,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变得日益突出,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在现行分业监管法律框架下,整合现有部门监管优势,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方式,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业繁荣稳健发展,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

(一)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我国在多部法律上明确要求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也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再次强调,“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二)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模式

金融监管部门最早的分工合作机制始于2000年。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讨论。2003年原由人民银行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划转给银监会监管之后,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该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监管框架。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各银行、信托机构、政策性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依法负责对证券业务的监管;保监会依法负责对保险业务的监管。混业经营机构则实施主监管制度:对控股母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确定监管机构,而对其金融子公司按业务性质仍由相应监管机构实施分业监管。二是协同机制。建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并建立以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为目的的经常联系机制。三是信息的收集与共享。三家监管机构依法分别收集监管对象的信息和数据,并加以汇总制表并公布,以方便共享。此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两次部际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1]但央行未曾参加过“三会”部际联席会议。

由于《备忘录》把具有部分监管职能的人民银行排除在外,“三会”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为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监管等。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

在金融海啸波及全球的过程中,随着“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在央行的协调下,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产品和市场监管及经营机构监管等方面,均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对我国相关市场和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

1.并表监管拉开协调监管序幕。在当前金融行业仍然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决策层曾明确提出,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同时,要顺应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趋势,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和业务属性实行功能监管,完成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银监会于2008年2月,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要求银行集团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境内外各类附属机构各方面风险等进行评估,避免局部的、单一的风险进一步蔓延扩大对整个银行集团的安全构成威胁。

2.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有效互动。2008年,我国证券市场因一系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在这种局面下,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有效互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顾全大局,稳定市场。当证券综指下行压力加大时,保监会紧急召集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开会,动员其从大局出发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险资金要在股市低迷之际积极布局,加大对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净买入力度,承担维护大局的责任,增加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对稳定市场起到积极作用。而中国证监会迅速出台了一系列协同意识较高的监管及基础性制度建设措施,积极利用相关市场、相关领域的可用条件,尽最大力量维护了市场的平稳运行。为消除市场对于上市金融机构投资美国市场的损失存在恐慌心理,提高透明度,证监会于2008年8月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披露次贷等表外业务风险。此举与银监会的并表监管形成了有效互动。人民银行则多次使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有效维护经济稳定。为促进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12月初提出了“金融国九条”,10天后,国办了落实“金融国九条”的30条“意见”。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银监会对并购贷款开闸,并明确了其与二级市场收购股份并购行为的关系。证监会则提高了并购重组工作效率,并拟在推进市场并购重组方面继续出台若干办法。另外,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已开始运行,证监会明确,将推进与相关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为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互联预留空间。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监管部门之间已经实现部分信息联动,相互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网络,实现数据和相关信息的查询,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地实现相互联动。[3]

3.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为适应国内形势的变化,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三会协调加强,推进了合作的步伐。银保双方签署《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同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不少地方已经建立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不仅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而且提高了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促进了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金融稳定健康发展。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牵头人不明确使得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无法正常运作

目前有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认为“会同”就是“牵头”的意思,认定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4]但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规定的人民银行牵头人条款超越了该法规的法律效率范围以及法条的效力,提议成立由国务院领导的全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5]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便罕有召开。牵头人不明确,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都难以正常运作起来。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

“一行三会”召开部际联席会议时,可以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沟通与协商,但这种沟通与协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现有的各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可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证券公司融资、保险资金入市、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等,均涉及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问题,分业监管制度下,这些问题靠任何单一的监管机构都无法完成,监管方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事实上,由于部门利益相冲突或者部门权责划分的问题,有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和忽略监管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监管方之间意见分歧的情况。那么,如何解决各方争议问题,现行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且目前也没有一部高出金融部门法的法律可以参照执行,最后可能是按照“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交由国务院来处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有碍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有序开展,而且增加了监管合作的成本,影响了整体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监督机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对其他监管方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按照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行三会之间主要是行使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行为,交换金融信息。各监管方对各自分管领域的监管行为只受相关法律和监管方内部制度的约束。当前我国约束监管方的法律还不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难以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在这种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监管者自身监督机制薄弱。[6]缺乏对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限制和外在监督,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垄断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

(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

当前金融业务繁多,金融交叉业务逐渐放开,金融创新速度快,“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曾表示,只有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才能有效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但是,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人才,有些监管人员知识结构已经老化,其专业监管能力面临挑战;很多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缺乏跨业监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碍。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支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作举步维艰。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对策

(一)明确牵头人,保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作的主动性

为了避免多头监管、混合监管面对问题时互相推诿现象,国务院应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这个牵头人可以是人民银行,也可以是其他三会中的一会,也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或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权责明确才可以调动监管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监管效果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确保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作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是金融联席会议,金融联席会议举办成功与否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功能的发挥起着关键性作用。为确保金融联席会议有效运作起来,使其会议议程与决议产生有效约束力,可借鉴美国做法,通过立法来协调统一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政策和业务。建议金融联席会议法定化,把联席会议各项制度由会方的内部协议约束提升至法律约束,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完善金融联席会议的运作方式。把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定位为金融联席会议的法定参会单位,同时联席会议有必要把相关成员(包括财政部、国资委、监管对象等)列席会议;会议主席由法定参会单位轮流担任;法定参会单位必须全部参会;会议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会前列席单位可以提出议案,由其监管方提交会议审议。金融联席会议做出重要决定前,有必要征求被监管方的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与会方签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发送给参会单位,会议纪要对法定参会单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保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当前有些法律未能有效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仅仅依靠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难以制约权力寻租行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为达到有效监管,防止监管机构滥用权力,就必须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再约束的机制。我们可以依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美国前财长罗伯特•鲁宾(Robert Rubin)指出,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监管流程的秩序。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也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执行监督,成员可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行使建议权。有效的监督机制,可对金融监管机构产生约束力,促使其依法行使监管权,提高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同时也为金融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人才支持

随着金融业发展,金融交叉业务和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这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开展监管工作交流与合作,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也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事项。金融监管机构要重视复合型监管人才的培养,除了从国外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和员工自学等途径,还可借助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监管人员工作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到各个监管机构学习与实践监管,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人才支持。

(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从服务金融市场、服务监管对象和服务投资者角度出发

实践中,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尤其是基层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机构了解和掌握金融监管信息服务提供一个平台,各金融监管机构可通过这个平台互通其他监管机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从而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但是,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仅仅为金融监管机构服务是不够的,行政监管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解决的不仅仅是监管方之间的问题,也要解决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问题,更要着眼于解决被监管方的问题。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仅是为监管机构服务,也要服务于金融市场、服务于监管对象和服务于投资者。当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过程中产生争执时,也要从服务市场、服务监管对象和服务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同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求每个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要有全局观念,维护统一市场,保护投资者共享五大市场的权利,提高市场效率。■

参考文献:

[1]李佳.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12).

[2]江世银.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J].南方金融,2007(5).

[3]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北京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J].中国金融,2008(14).

[4]怀成立.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J].商业时代,2008(6).

[5]郭春松.基于分业监管格局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思考[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

[6][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The Deficienci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ANG Lai-hua,LI Nai-yan

(Beihai Centre Sub-branch,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Beihai,Guangxi 5360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