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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案范文

合作方案

合作方案范文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合作协议用于规范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2.有关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的定义用联盟的方式推动和扩大仪器仪表行业网站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仪表企业和用户提供更加集约的信息、庞大的数据、专业的服务。该联盟的声明权和权及标识由搜仪网

______拥有和解释。

3.加入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的成员标准

3.1

具有中国相关法律许可的icp证的行业性网站;

3.2

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3

仪器仪表类b2b、b2c型电子商务平台。

4.合作内容

4.1

该搜索联盟主要合作内容是与具有产品搜索、企业搜索、供求搜索、人才搜索、行业网站搜索、行业品牌搜索等搜索功能的行业网站进行互换推广服务;

4.2乙方在甲方选择的上述类别下检索页上加上有甲方相应检索链接的文字标识,该文字标识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终于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到期时间;

4.3

甲方在其网站_____________

位置加上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标识,该标识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终于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到期时间;注:详情请参阅_____网关于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标识的认定____________。

5.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在协议期限内,要求乙方在协议指定的位置添加甲方的标识。

5.2

协议到期,甲方有权要求撤消在乙方网站的标识。

5.3

甲方有义务在协议期限内,在自己网站指定位置添加乙方的标识。

5.4

协议到期,甲方有权撤消甲方自己网站上相应位置乙方的标识。

6.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甲方在协议指定添加乙方标识。

6.2

协议到期,乙方有权要求撤消在甲方网站的标识。

6.3

乙方有义务在协议期限内,在自己网站指定位置添加甲方的标识。

6.4

协议到期,乙方有权撤消乙方自己网站上相应位置甲方的标识。

6.5

协议期限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关于本合作相关范围的技术支持。

7.合作协议中断及终止

7.1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双方也不得擅自中断或终止对仪表企业、用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

7.2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可以中断对仪表企业、用户的服务:a.不可抗力;b.为维护、检修、升级系统的需要以及相关第三方为维护、检修、升级系统所使用的主机、电力设备、公共网络等相关配套设施需要;c.

仪表企业、用户存在违反双方的服务条约,经双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更正的;

d.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由双方认可)。

8.其他条款

8.1

合作双方其它服务条款与本服务协议内容相冲突时,以本服务协议为准。

8.2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任何一方无法按照本服务协议继续执行的,由合作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合作双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3

争议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盖章: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商家合作方案作品2

合作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

合作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店铺名称:

住址:

店铺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个人情况的审核,同意乙方将

(产品)

加入在位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街道

号的

(店铺名称)内进行销售。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作为一个经营者,乙方不是甲方的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合作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在续约前若有第三方要求与甲方合作,乙方有优先权。

第四条由于乙方所销售的产品与甲方店铺销售的产品为错位产品,不影响甲方产品的销售,不存在于抢生意之说,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私自从其它渠道拿与乙方同种产品在店内进行销售。

由于乙方是借用甲方的店铺①乙方愿意以每月租金为

元支付给甲方,甲方腾出

平方的地方(靠近门口)做为乙方进行营业的柜台,就此柜台在协议有效期甲方不得随便占用更不可更改使用面积,甲乙双方的产品销售互不干扰

②乙方愿意每月从自己产品月销售总额(根据一个月下来的收据)中提取

%作为租用甲方店铺之租金付于甲方。

③乙方以帮助甲方销售甲方所经营的产品每月销售总额达为

元作为租用甲方店铺之租金相互抵消,若乙方未达甲方要求的的月销售总额,乙方将按月销售总额的差额部分的

%支付于甲方。(以上3条任选一条)每月租金(包括水电费)支付(合计)日为每月月底最后一天。

第五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为了共赢,相互帮助销售对方产品,各方按照帮对方月进行销售的月销售总额的

%提成作为劳动酬劳。(此条款仅供双方愿意进一步合作时作为参考,同时与第四条中给出的3条参考建议不相冲突)

第六条附加条例:

第七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饭店合伙经营协议书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九条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或是有需要补充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条例中予以更改、修正或是补充,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条例中的更改和修正或补充,在本协议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商家合作方案作品3

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总投资为人民币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乙出资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____%。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担任法人代表。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企业盈余分配,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五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变人以外的第三人,liuxue86.com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合伙期满;

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甲乙双方合伙人的权利: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2、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禁止行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茯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

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全权、清偿债务、返

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面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作方案范文第2篇

(甲方: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乙方:成都市永升泰建材有限公司)

甲(我)方: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

1、品牌:茶产自美丽而神秘的四川省,它位于中国的西南部,海拔超过2200米。在那里优越的气候条件下生出优质且纯真的绿茶,它的茶多酚含量超过35%,高于其他(已发现)的茶类产品,茶多酚具有降脂,降压,减少心脏病和癌症的发病几率,同时,能提高人的免疫力,并对消化,防御系统更有益。

2、已注册生成某一品牌绿茶,品牌和创意都十分不错,品牌效应在省内正初步形成。

3、已经拥有完备的策划,宣传战略。

4、已经初步形成较为顺畅的销售渠道,销售状况良好。

5、品牌的知名度还不够,但相信未来几年会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6、是地方龙头企业,得到政府大力支持。

7、需要吸纳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宣传力度。

8、现有品牌价值估算价值300万人民币。

乙方:成都市永升泰建材有限公司

1、经营建材生意多年,积累了一定资金。

2、准备用闲置资金投资,初步意向为保健品市场。

3、投资预算在150万人民币以内。

4、希望能一年内见到回报,并且收益率在20%以上。

5、对市场行情不甚了解,对绿茶情况也知之甚少但甲方对其提供了产品资料。

6、调查得知甲方绿茶产品已形成一系列较为顺畅的销售渠道,销售状况良好,但知名度还有待提高。

二、谈判主题

乙方投资甲方的合资合作

三、谈判团队人员组成

主谈:林云丽,总经理,公司谈判全权代表;

决策人:付梦辉,销售总监,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

技术顾问:冷芬北,产品总监,负责技术问题;

法律顾问:陈霞,负责法律问题;

四、双方优劣分析

甲方优势:

1、茶的品质优良保健功效明显。

2、品牌创意很好,品牌效益在省内初步形成。

3、销售渠道较为多样且顺畅,销售情况良好。

4、策划宣传到位,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5、得到当地政府大力支持。

甲方劣势:

1、品牌知名度还不够。

2、缺乏足够资金。

乙方优势:

1、有足够的资金。

2、多方投资可供选择。

乙方劣势:

1、对市场行情不甚了解,对绿茶的情况也知之甚少。

2、投资前景未明。

五、谈判目标

双方希望共同达到的目标:

1、解决双方合资合作前的疑难问题。

2、达到合资合作的目的。

我方的目标:

理想最优目标:乙方投资150万,占股40%,风险承担40%;

可接受目标:乙方投资100万,占股30%,风险承担30%;

最低目标:乙方投资50万,占股15%,风险承担15%。

六、程序及具体策略

1、开局阶段

方案一:感情交流式开局策略

见面进入实质内容之前,先寒暄几句,聊几句与谈判无关的内容。通过谈及双方合作情况形成感情上的共鸣,把对方引入较融洽的谈判气氛中,创造互利共赢的模式。可与对方聊一下保健品的良好大市场,以吸引投资方增强投资兴趣。

方案二:采取进攻式开局策略

营造低调谈判气氛,营造高端谈判气氛,明确提出本公司前景良好,有多家投资公司有投资意向,开出高额的投资资金要求以及较低的股份转让额,以制造优势,是我方处于主动地位。

2、中期阶段:

策略一:软硬兼施策略

由两名谈判成员其中一名充当红脸,一名充当白脸辅助协议的谈成,适时将谈判话题定位到双方长远利益上来,把握住谈判的节奏和进程,从而占据主动。

策略二:层层推进策略

有技巧的提出我方利益,先易后难,步步为营的陈述利益。

策略三:把握让步原则

明确我方核心利益所在,实行以退为进策略,退一步进两步,做到迂回补偿,充分利用手中筹码,适当时可以让出小部分股份以获取跟多的投资金额。

策略四:制造竞争

突出优势,以资料为支撑,以理服人,强调给对方带来的利益,同时暗示对方若与我方谈判失败,我方将立即与其他投资商谈判。

策略五:打破僵局

重新理清谈判的关键问题,冷静应对。合理利用暂停,首先冷静分析僵局原因,再可运用把握肯定对方行式,否定方实质的方法解除僵局,适时用声东击西策略,打破僵局。

策略六:最后通牒

在双方谈判争执不下、对方不愿做出让步来接受我方条件时,为了迫使对方让步,使出杀手锏,给对方下最后通牒。

3、最后谈判阶段:

策略一:把握底线

适时运用折中调和策略,把握严格把握最后让步的幅度,在适宜的时机提出最终报价,使用最后通牒策略;

策略二:埋下契机

在谈判中形成一体化谈判,以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策略三:慎重对待协议。

在签订协议之前,应与对方就全部的谈判内容、交易条件进行最终确定,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七、谈判时间及地点安排

1、谈判期限:三天

2、谈判地点:我方会议室

3、日程安排:

① 谈判第一天上午带领乙方参加我方公司,向乙方展示我方实力,下午安排乙方休息,晚上设宴请乙方参加;

② 第二天上午开始正式谈判,下午以要接待供应商为由停止谈判,安排乙方休息,让乙方产生紧张感;

③ 第三天谈判一天,并适当加快谈判节奏。

八、准备谈判资料

1、相关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际合同法》、《经济合同法》;

2、有关茶叶方面制作的技术资料;

3、有关茶叶市场的行情及我方企业在茶叶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分析资料;

4、我方去年企业的财政状况以及今年的比较。

九、制定应急预案

双方是第一次进行商务谈判彼此不太了解,为了使谈判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应急预案。

1、对方不同意我方要去投资金额200万,并且要求把保险费计入成本。

应对方案:“白脸”据理力争,适当运用制造僵局策略,“红脸”在运用迂回补偿适当让不妥协的策略来打破僵局,可适时允许保险计入成本或者是最多可以给对方40%的股份,再或者给以对方15%-20%的利润额。

2、对方以我方茶叶市场发展前景不明朗,要求进入我方的生产销售领域,进行实时监察了解。

应对方案:可允许对方参与我方的财务管理领域,做出这个让步,此时趁机要求增加3%-5%的投资额或者减少对方2%-3%的股份额。

合作方案范文第3篇

整合信息化基础建设资源,实现三省市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强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准入政策性规定、工作信息以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例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与合作。

二、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数据定期交换制度,为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通过定期交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数据,加强对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行业(产业)、区域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统计、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及时掌握各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及准入后的动态情况,为地区政府宏观决策、企业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三省市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为地区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的基础上,统一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和登记注册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的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营造地区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

四、建立三省市统一、开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努力提高地区的国际竞争力

统一和协调好三省市工商部门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在登记注册条件、时限、方式等方面在区域内逐步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五、建立三省市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打造地区畅通无阻的投资通道

已在三省市中的某一省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主体资格有效期内,如需在三省市中的其他省市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时,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及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转递。

六、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定期联络互通制度,打造地区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流程

三省市工商局指定专人为外资登记联络员,具体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负责有关工作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定期召开会议推进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进程。

附件: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时应提交的材料

2.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月度交换表

3.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季度、年度交换表

附件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三省市间

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下列分公司,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特殊类型或行业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在三省市间跨省市迁移,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迁入地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复印件;

3.迁入地工商部门同意迁入的意见;

4.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5.税务和海关完税证明或同意迁移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要求迁移的申请报告。

(二)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迁入地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一);

3.迁出地工商部门的迁移证明;

4.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5.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6.住所使用证明;

合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以保护、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重置为着力点。结合产业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开采权,科学规范采砂,增强河砂资源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区“两型社会”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河砂资源整合方案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依规、规范整治、统筹兼顾、公正公开”的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制定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区河砂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采取关闭(禁采)、公开出让和长效管理等步骤实施。

2、政府主导、规范整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明确政策界限和标准。相关街镇为关闭非法采砂企业的责任主体,对所辖区域采砂企业实施关闭。政府主导,对河砂开采权进行公开出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砂权有效分配。

3、统筹兼顾,确保稳定。正确处理关闭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兼顾地方与投资者各方的利益,对已拟定关闭的采砂企业原则上采砂证到期不予补偿,对特殊情况确需补偿的需认真调研并进行评估后公示无异议再予以适当补偿。工作中切实做到有情操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全力保障河道安全。严格控制开采深度,限制开采范围,制止危害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设施的开采行为,确保河道、堤防和饮水水源安全。

(二)全部关闭非法采砂企业。通过调查摸底,流域现有采砂企业44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全部关闭。

(三)依据规划,科学制定采砂总量。河砂资源储量,除去划定禁采区(饮用水源取水口上下一公里,横穿河道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设施、桥梁安全距离,堤防河段边坡距5米)外,根据专业部门科学估测,可采储量控制在1647万立方米以内。

(四)合理划定采砂区域。在彻底关闭前川街区域河段采砂基础上,经报请市水务等部门许可,从至王家河街河段全长40公里区域共设采矿权5个,布采点13个。

1、姚集段设采矿权1个,采矿点3个,可采距离15公里,可采储量控制在426万立方米以内。

2、长轩岭段设采矿权2个,采矿点5个,可采距离14公里,可采储量控制在604万立方米以内。

3、罗汉段设采矿权1个,采矿点2个,可采距离6公里,可采储量控制在217万立方米以内。

4、王家河段设采矿权1个,采矿点3个,可采距离5公里,可采储量控制在400万立方米以内。

三、实施步骤

(一)总体工作安排

1、成立区河砂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

2、各街镇要拿出本单位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论证,制定关闭实施细则,提供法律依据,指导相关街镇实施关闭。

4、在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划定开采区域、控制开采总量,对河砂采砂权进行公开出让。按程序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环评。

5、河砂资源整合完毕后交由水务部门会同相关街镇,纳入常规化管理。

(二)整合步骤

河砂资源整合分3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关闭所有采砂企业

2、第二阶段:在河段禁采的同时对河砂开采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4月底,河段采砂权公开出让公告,公告期30天,6月初完成出让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区国土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6月中旬分三批进行“招、拍、挂”工作,公告期30天(特殊情况可顺延30天),8月初完成出让工作。整个“招、拍、挂”过程区纪委、监察、司法等部门全程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3、第三阶段:完成河砂资源整合工作任务转入长效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街镇为基础的河砂资源整合组织领导体制。各街镇是保证辖区内河段有序开采、河道安全、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落实专门经费,建立长效的巡查控管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督导、执法案件查处机制、相应的问责制度和奖惩制度,切实落实部门职责。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水务部门的责任:水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单位,依据市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中水务规划、河道管理、防汛抗洪的要求,作为常规管理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并依法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国土部门的责任:国土部门监督采砂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有序开采,依法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交通部门的责任: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超限车辆的严格限制。对本辖区内采砂船舶分类登记造册,对规避监管的采砂船舶依法从重处罚;对无正当理由的外籍采砂船舶一律驱逐出境。协同质监部门对采运砂船的标准和合格出厂进行检验,对自制和不合格的采运砂船要依法依规予以坚决取缔。

公安部门的责任:公安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超载运矿车辆,严查严管。

安监部门的责任:安监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合法采矿权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督。

环保部门的责任:环保部门要依据环境评价和环保相关法规对饮水安全等环境保护问题加强经常性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作相应处理。

工商部门的责任:工商部门对已获得采砂许可中标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年审。

宣传广电部门的责任: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广泛宣传河砂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区电视台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管理,加强督导

1、加强规范执法。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全方位监督此次整规活动,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加强工作协调。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街镇之间、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的协调,确保整合后的河砂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合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村经济合作社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规范组建村经济合作社,充分发挥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规范发展为目标,着力抓好村经济合作社组建,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组建和健康发展。

二、组建对象

村经济合作社组建对象为,本镇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村,暂不包括已经建立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

三、工作要求

1.建立领导小组。镇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纪检、农经、财政、民政、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服中心内,各村(居)也应建立领导小组。

2.组建筹备小组。村应建立经济合作社筹备小组,由村“两委会”推选产生,筹备小组中要有2-3名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筹备小组成员名单应及时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确认备案。

3.成员资格界定。成员界定应依据相关条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一认定,编制成员花名册,经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一周后无异议即为正式成员。对于一些特殊对象是否界定为本社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拟定出资方案。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也可以以货币出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为依据。出资方案应当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等内容。

5.制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既要参照《市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又要结合本社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充实完善,最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6.推选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不得低于100人,将成员代表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原则上村“两委会”成员及符合成员条件的村民代表应该是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候选人经村民小组长签字后张榜公布,一周后如无异议即为正式成员代表,并上报筹备小组。

7.召开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等。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村经济合作社筹备工作小组酝酿确定,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确认。理事会成员从现任村“两委会”成员中产生,不增加村干部职数。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担任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主办会计担任副理事长。村党组织书记如是异村任职,不得享受股权收益,离职后其股权归集体所有。监事会成员从现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原则上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监事会主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8.注册登记。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村经济合作社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村经济合作社的牌匾。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11月25日—11月28日)。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宣传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推选清产核资小组和成员界定小组。

2、清产核资(11月29日—12月10日)。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文件精神和《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由各村指定“两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级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债务,核销坏帐,结果张榜公布,报镇经服中心审核鉴证备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成员界定(11月29日—12月10日)。由村“两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组成成员界定小组,在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点上,依据相关条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逐人认定,编制成员花名册,张榜公布一周后无异议即为正式成员。对于一些特殊对象,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股权设置与股份量化(12月11日—12月15日)。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的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合理确定股权设置的类型和折股量化的范围。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一般不设集体股,确需设立的,集体股一般不宜过高。股权类型一般为人口基本股和集体股。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原则上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无经营性净资产可以量化非经营性资产或资金(资金比例不超过50%)。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股份持有人对该股份享有所有权,股份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合作社应向持股成员出具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

5、推选成员代表(12月11日—12月15日)。

6、制定章程(12月11日—12月15日)。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合作社管理和登记机关;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选举与罢免;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报镇经服中心审核后,提交设立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召开设立大会(12月11日—12月15日)。由设立人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出资方案,推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工商登记(12月16日—12月25日)。上述工作完成后,整理完善各个环节的文书资料,组织开展工商登记。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合作方案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实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及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卫生主管,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三)住院统筹帐户与门诊统筹帐户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

(六)科学简化流程,方便参合群众。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外,所有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其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广电、人事、药监、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同志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三)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乡镇政府开展筹资工作;

(五)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二)审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工作;

(四)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七)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系统运转效率。

第八条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财政、卫生、民政、农经等单位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组织、动员本乡镇的农户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组织协调乡镇各部门、村“两委”共同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三)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管;

(四)负责落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成员由财政、农经、卫生等单位人员组成。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其开展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归集上交,承办登记、造册、发证、验证等工作;

(二)办理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信息等工作;

(三)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四)收集和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集本村农民的参合基金,并及时上缴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二)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进行登记、汇总、造册,并及时上报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三)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反馈。

第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县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的启动及正常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三)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

(四)有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五)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助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第五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所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统筹解决,具体可按照省民政厅民救字〔2004〕98号和县民政局五民字〔2005〕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社区)具体实施,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第十六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在从筹资总额中扣除10%风险基金后,从基金中提出30%计入门诊统筹帐户,70%纳入住院统筹帐户。门诊统筹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乡镇总额控制,县集中管理方式。住院统筹帐户用于住院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财政在国有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签定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国有银行设立收入和支出帐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补助资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设“短期收入过渡户”,用于缴存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并在3-5日内及时上交县财政基金专户,“短期收入过渡户”要做到“月末无结余”。所有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十九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后,凭《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发生的符合补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和分段累积按比例给予补助,补助的起始标准乡级、县级、县外分别为100元、300、500,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具体按下表补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表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外协议医疗机构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补偿

比例

70%

65%

10000元以下

55%

10000元及以上

65%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市外非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80%执行;

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万元。

在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部分和与认定的慢性病病种无关的治疗费用不予补偿。慢性病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第二十二条执行,慢性病患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合计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本方案所称慢性病包括:⑴高血压(Ⅱ期);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⑷风湿性关节炎;⑸慢性活动性肝炎;⑹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⑺癫痫;⑻肝豆状核变性;⑼失代偿期肝硬化;⑽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⑾慢性肾炎;⑿帕金森氏病;⒀系统性红斑狼疮。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第二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凭《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病历、诊断证明书、专用处方和医药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审核后,符合补助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外务工人员就诊住院的,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本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初审后,每月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统筹帐户不予补助的项目:

(一)基本药物目录(2008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二)工伤、车祸等有它方责任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结扎、引产、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四)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减肥、增重、增高、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五)酒精中毒、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六)脸盆费、便盆费、毛巾费、取暖费、洗理费、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伙食费、挂号费、资料工本费、陪护费、护工费、押瓶费、急救车费、担架费、交通费、外请专家会诊费、手术附加费等费用。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

(七)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八)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版)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建议对其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每户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当年内未报销医疗费用的,以户为单位可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原则上首先使用门诊统筹资金。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补贴。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切实保证体检质量,至少提供四项以上的仪器检查及化验项目,并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规范体检资料的管理,体检表格上要留有受检者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禁止从基金中预算安排资金开展健康体检;禁止预拨体检资金给体检医疗机构;禁止体检服务能力不够的乡镇卫生院承担体检任务。

第七章就医管理与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审定,评定信用等级,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务人员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坚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使用目录外用药和报销范围外的项目要告知患者并征得同意。县级定点医院目录以外用药的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费总额的10%,乡镇定点医院不得超过5%。其它类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比照执行。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药品收入上缴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或省级新农合风险金专户,调剂使用。门诊一次处方用药控制在3日量内(慢性病控制在2周内),出院带药控制在7日量内。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的就诊资格。对参合病人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检查。

第八章信息管理与评价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现微机化,并按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超支危险,县合作医疗中心要立即向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及时调整补偿办法。

第三十五条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后,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年中、年末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整体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逐步完善实施方案。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三)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四)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五)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助费用药品的;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合作方案范文第7篇

结合实际,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170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根据机构改革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开展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整合实施工作。按照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职责、合理配备人员、理顺工作关系的要求,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新区“三大功能定位”及“五大功能集聚区”相适应的职责清晰、编制精干、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转协调、工作高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整合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领导职数、事业编制和人员限额配备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体现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六)体现简便易行、利于操作的原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设置

1.保留单位(4个)火车北站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港航管理所。

2.更名单位(11个)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社会经济调查队、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社会福利院、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市政设施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绿化处、动物卫生监督所。

3.合并组建的单位(13个)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会保险局、教育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管理站(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农林水利管理所(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公路管理所、运输管理所。

正处级单位6个,其中。副处级单位22个;保留、更名且机构规格不变的单位6个,合并组建以及非合并组建但机构规格提高的单位22个。

三、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编制、领导职数及人员限额

领导职数67名。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人员编制542名。

确定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具体职能职责、内设科室及其负责人数额、人员限额另文下达。根据市编委赋予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任务,结合工作实际。

四、领导干部任命

原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兼职)职务自然免除。对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上现任职领导干部通过民主测评进行平职任命、空缺领导职位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命。直属事业单位整合实施时。

一)现任职领导干部通过民主测评进行平职任命

进行民主测评任命。1.民主测评对象。对未达到党工委规定的领导干部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龄的现职领导干部。

机关公务员原则上不再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原正科级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干部不纳入民主测评重新任命范围。

女满52周岁;副处级、正科级领导干部男满53周岁,处级领导干部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龄(计算至年5月31日)正处级领导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公布民主测评人员名单。公布纳入民主测评任命范围的领导干部名单。不纳入民主测评任命范围人员通知本人。

机关部门负责人,3.民主测评。对领导干部履行现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参加范围: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含医院)镇街主要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聘用人员)本系统全体在编在职人员。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参加测评人员根据被测评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无记名计分,汇总平均后即为民主测评得分。按照委领导、中层领导干部(镇街主要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本系统工作人员四个层次计分,其权重为4:2:2:2

4.党工委研究。党工委根据事业单位规格及领导职数、个人资历能力、干部职级、民主测评结果、主管部门意见研究确定平职级任命。

实行民主测评末位淘汰和测评结果在称职以下调整制度。对民主测评分值排名最后1位的以及得分低于70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同时。

二)空缺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

党工委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民主测评平职级任命后。拿出一定数量的空缺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另文下达。

竞争上岗后仍有空缺的领导职位暂时空缺。

三)干部分流

按下列方式分流:对未上岗的原任领导干部。

进行交流任职。1.由党工委根据干部条件、工作需要。

2.改任直属事业单位同级非领导职务。

3.参加党工委、管委会批准新设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竞争。

五、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领导职务人员)重新定位

一)重新定位的事业编制岗位

各单位的事业编制岗位,除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位外。作为重新定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岗位。

二)范围对象

直属事业单位除领导外的所有在编人员。

三)实施办法

按对应新单位核定编制数和职能职责进行归并。具体由新单位提出建议,原单位现有在编工作人员。业务指导部门初核,分管委领导审核,党工委审定,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六、其他工作人员重新定岗

一)重新明确的其他工作岗位

除事业编制以外的工作岗位,核定分配各事业单位的人员限额中。作为重新明确的其他工作岗位。

二)范围对象

包括: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临聘人员。直属事业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不再续聘。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实施办法

根据新单位职能职责,原单位现有其他工作人员。按人员限额进行归并,具体由新单位提出建议,业务指导部门初核,分管委领导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党工委审定。

党工委统筹研究调剂到系统内的缺额单位。超额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临聘人员不再聘用。调剂后仍未上岗的借用人员退回原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七、后续规范工作

一)从任职单位以外到该单位任职的编制和人事关系按规定随转;需履行调任手续或考录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二)由各单位根据管委会下达数额及工作需要提出方案,事业单位内设科室的具体名称、职责。经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分管委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内设科室负责人的任命由各单位按规定组织,经征求机关业务指导部门意见,分管委领导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将根据有关规定(办法另定)进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岗后。聘用人员参加有关考试考核重新确定为新单位聘用人员,借用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不变。缺额单位补充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继续借用在区机关工作的镇街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的编人员,四)区机关内设机构整合后。其人事关系原则上转入业务归口系统事业单位。

待党工委、管委会正式批准相关机构后组织实施(方案另定)五)由党工委、管委会按权限批准新设的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实施工作。

八、纪律要求

必须严明纪律,为确保区直属事业单位整合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和日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由党工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参与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工作责任制。

一)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二)政治上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学习与宣传。思想和行动上与党工委决策保持一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决策,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服从组织安排,确保政令畅通。

合作方案范文第8篇

一、平时考评(10分)

平时考评内容根据脐橙产业化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重点进行,由脐橙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登记平时考评情况,建立考评档案,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

1、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得7分。其中按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及各项活动得4分,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及材料得3分。一次不配合扣1分,扣完7分为止。

2、按季度积极组织落实柑橘黄龙病综合防控措施得3分。未开展防控活动每一个季度扣1分,扣完3分为止。

二、年终考评(25分)

年终考评分黄龙病综合防控、营销体系建设、果园管理、基地开发四个项目进行考评。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听、查、看、访”四个渠道(听:听汇报,查:查文件材料、合同、数据、照片等资料,看:看现场、看进度、看完成情况,访:访销售企业、合作社、果农),了解考评第一手资料。各乡(镇)要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将一年来脐橙产业化建设情况资料装订成册,供考评人员查阅。

(一)黄龙病综合防控(10分)

1、开展防控培训与宣传得1分。其中下发黄龙病防控文件2次以上得0.2分,开展专项培训2次以上得0.3分,全面发放专题宣传和技术资料得0.3分,张贴或悬挂宣传广告得0.2分。

2、建立“一室一区”防控示范点得2分。其中有一个以上防控示范点,示范点内有培训室、标志牌、示范内容、责任干部人等得1分,开展示范活动、有记录得1分。

3、组织病虫调查得2分。其中开展果园病虫调查得1分,及时汇总上报调查情况每次得0.2分,得满1分为止。

4、防治柑橘木虱得2分。其中未发现柑橘木虱成虫或若虫得1分,发现一处有木虱扣0.2分,扣完1分为止;组建理事会、实行连片基地群防群治得1分。

5、开展病树清除得2分。其中组织动员病树砍伐得1分;组织专业队砍伐得1分。

6、彻底清理大田露天育苗得1分。发现有大田露天育苗扣3分。

(二)营销体系建设(8分)

1、没有使用增甜素得2分。发现使用增甜素,有普查名单,制止有力,酌请给分;未制止,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实行果业工作评先一票否决。

2、没有发生早采、染色得3分。其中开展“提质量、保安全、促销售”学教活动得1分;防止早采,制止有力得1分。发现染色不得分,实行果业工作评先一票否决。

3、完成主攻城市规定任务得1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未开展工作的不得分。

4、推广农产品防伪标贴,完成规定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5、营销季节完成每周营销信息上报得1分,每缺一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三)果园管理(4分)

1、全年举办脐橙标准化生产管理技术培训4次以上得2分,每少一次扣0.2分。

2、组建修剪、打药、采果等专业服务队得1分。有队员名单、服务记录得1分。

3、完成标准果园建设任务并达标的得1分,未完成任务或建设不达标的按比例得分。

合作方案范文第9篇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民自愿参加的筹资原则;坚持切实为民、积极稳妥、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工作原则。

二、实施对象

新农合的参加人员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三、资金筹集和基金管理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筹资、政府资助、集中管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新农合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一)农民个人筹资

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自筹资金15元,由镇政府组织人员统一收取,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农民个人家庭账户。农民自筹资金中10元纳入农民个人家庭账户,用于门诊基本医疗,剩余5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补偿。五保户、特困户筹资按相关政策执行。

从20*年开始,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年度新农合的筹资工作。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专项补助资金60元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港澳同胞等资助新农合,资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在新农合个人资金到达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后,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合办)按参加新农合的实际人数,报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后,再逐级申报与核定。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下拨到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基金管理

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一并纳入新农合基金,存入县财政局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新农合基金,逐步实行信息网络管理。

自20*年起,按筹资总额的4%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达到筹资总额10%的比例后不再提取。

四、基金补偿范围和标准

新农合基金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核定补偿范围和标准,并根据新农合工作的进程和持续发展的状况进行适度调整。

(一)家庭账户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超支自理,当年结余自动结转,不退款,不得作为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纳新农合的筹资费用。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个人筹资纳入统筹基金部分和多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

(三)参合农民到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其诊疗项目和使用药物在《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的,均属新农合基金补偿报销范围。

(四)进一步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成果,大力提倡使用中医中药以及传统诊疗手段。充分发挥中医中药价廉效高、副作用小、群众易于接受等优点,通过制定报销优惠政策和健全县、镇、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扩大中医中药的影响和群众的受益面。

(五)为提高住院分娩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孕妇,将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新农合定额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每人100元;孕妇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费用定额补偿500元;非正常分娩按结算的实际费用进行报销,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进行补偿。

(六)将糖尿病、心脏血管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门诊纳入大病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与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相同,具体补偿病种按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范围执行。

(七)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和工伤、机动车祸、非计划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非功能性整形、非疾病住院等引发的诊疗项目,其医药费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大病统筹的补偿标准

确立补偿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封顶线,对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不同起付标准和比例进行补偿。

1、在镇卫生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5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60%比例补偿。

2、在县级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3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45%比例补偿。

3、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8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25%比例补偿。

4、因急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8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25%比例补偿。

5、参合农民大病住院产生的中医中药的费用分开独立核算,中医中药部分按80%的比例计算补偿,中医中药以外的其它费用按正常报销比例和标准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在报送结算材料时含主诊医生签字的中医药处方。

6、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残疾人家庭中的贫困户等特殊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超额部分补偿比例在一般人群基础上增加20%,即镇卫生院补偿比例8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5%,县级以上和县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5%。

7、凡由镇级医疗机构转县级医疗机构或县级医疗机构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具备正常转诊手续的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按等级分别核算补偿费用。

8、全年多次住院或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年度累计个人补偿费用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五、就诊和转院

(一)参合农民均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门诊基本医疗补偿。

(二)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者,首先应到县新合办指定的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等政府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享受大病统筹补偿。确因患急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享受大病统筹补偿。

(三)因病情需要转院者,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逐级上转。从县级医疗机构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新合办备案。凡不具有转院手续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六、报销办法

(一)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报销。

(二)参合农民在县内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报销联原件在就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进行报销;在县外急诊住院,三日内需报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和县新合办备案,产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垫资后,凭报销联原件和相关资料回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按规定报销。

(三)定点县、镇医疗机构每月与县新合办结算门诊补偿费用和住院补偿费用;定点村卫生站每月与当地镇卫生院结算门诊补偿费用。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农民就医及时、便捷、安全、经济、有效。严格推行新农合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公示制,严禁虚报、谎报或乱收费。严禁出现推诿病人、大处方、乱检查、乱用药等现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给新农合基金造成损失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从重、从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信息管理

(一)各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花名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报销凭证、住院病历等相关合作医疗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实行专案管理,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核。

(二)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各定点驻县医疗机构、各定点镇卫生院应全面完善医院管理系统和稳定运行新农合管理系统,运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即时为参合农民结算医疗补偿费用。

(三)各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必须向县新合办报送上月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材料,完成上月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微机补录工作。

合作方案范文第10篇

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是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建设主体,要把加强档案馆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到2018年,将我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安全保密、服务便捷、节能环保的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

二、工作目标

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上级要求,我区现有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达不到要求,要在2018年前建成新的档案馆。具体时间要求为:

(一)完成新档案馆建设的工作方案、立项、选址、落实土地等工作。

(二)完成新档案馆建设的设计(含审核批准)、报建、招投标等工作。

(三)新档案馆要正式开工建设。

(四)完成新档案馆要主体结构建设工程。

(五)完成新档案馆要内部装修、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完成新档案馆要搬迁等工作,新馆正式启用。

三、工作职责

为顺利推进我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新馆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明确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新档案馆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严格规划,积极协调,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大力推进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建设目标责任,按进度完成新档案馆建设任务。

(二)区档案局:加强与省、市档案局的请示汇报与协调,争取上级档案部门的大力支持,负责新档案馆建筑设计方案的初审及报省、市档案局审定。

(三)区财政局: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财力支持。

(四)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新档案馆建设的立项工作,提供快捷方便的工作程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原中央苏区政策给予补助。

(五)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新档案馆建设的用地报批和供地工作。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对新档案馆建设的项目审批;协调对新档案馆建设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推动我区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舍建设,及时掌握本区馆舍建设进度,对我区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馆舍建设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市档案局上报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舍建设情况。

(二)建立馆舍建设重要进度报备制度。区档案局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新馆建设的实际进度向市档案局报送。新馆建设的实际进度按以下节点描述:“完成立项”、“完成选址”、“落实土地”、“完成初步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正式开工”、“完成主体结构”、“完成内部装修”、“竣工验收”、“新馆启用”,以准确了解跟踪相关情况。

(三)强化建筑设计方案审核责任。根据档案馆国家建筑标准和规范及档案局《关于加强市、县(区)综合档案馆馆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区档案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修改,按照要求逐级上报备案审核。

(四)加强宣传,提高对档案馆舍建设的认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档案法律、法规、政策,营造开展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舍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档案局要高度重视,把档案馆新馆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档案馆建设工作力度,按时完成档案馆建设目标任务。同时要制定新档案馆建设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12月前报区政府备案。

(二)分步实施,加大投入。区档案局要以方案为依据,有计划、分步骤落实各项指标任务,想方设法,加大档案馆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新档案馆建设工作进度。

合作方案范文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合同履约率为目的,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督促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有效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合同履约备案范围

(一)建筑、房地产开发类合同;

(二)物业管理类合同;

(三)装饰装修类合同;

(四)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合同;

(五)标的额在___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合同履约备案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合同标的所在地工商分局备案。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变更合同后三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五日内,应当向备案地工商分局报送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备案的工商分局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合同当事人的备案信息,同时为合同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合同履约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_、合同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_、营业执照复印件;

_、相关资质等级证书、专项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_、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_、合同履约完成情况报告(已履约情况或未履约的原因及履行情况)。

四、合同履约备案审查

(一)各分局要认真核查合同,了解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履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发现当事人提供情况不真实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暂不办理合同履约备案,待帮助合同当事人规范签约内容后再予备案。

_、合同主体不合格或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

_、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等不平等条款的;

_、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工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四)经履约备案的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向备案地工商分局申请调解。对不接受调解意见,又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各分局应如实记载其未履约备案信息,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合同履约备案是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一项职能创新工作,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各分局要把认识提高到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上来,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方案范文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推进我市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参合率必须达到98%以上,努力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个人、地方政府和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门诊慢病统筹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基金封闭运行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指导,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则。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阶段。

1.各乡镇要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大会。与各行政村签订责任状。同时下发宣传资料,做到每户一份。

2.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标语、宣传手册、宣传栏、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及给农民带来的好处,以村屯为单位召开村委会及全村农民大会,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以及农民群众实际受益情况,逐级宣传,逐级落实,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组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队,深入村屯进行宣传,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二)筹资阶段。

1.农民个人今年的缴费标准为3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51元;市级财政补助9元;合计个人全年参合资金为150元。其中: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门诊慢病统筹;总基金的80%用于住院统筹。

2.特困户、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优抚对象及其遗属和未成年子女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资金,由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采取“边宣传、边筹资、边录卡”的形式筹措,一定要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部门代收,并出具正规票据。落实到户,便于报销时审核监管。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各乡镇筹措的资金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乡、镇合管办要及时将参合信息录入《合作医疗卡》。

(三)运行阶段。

1.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按照规定开展补偿工作,同时制定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2.按照《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市合管办为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审查、核算、支付补偿费用,其他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自工作。

(四)总结阶段。

总结年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做好资金结算、年报工作和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同时开始运作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

五、组织领导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迟宝旭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周枫、市委常委副市长杨桂荣、市政府副市长张兴国担任,成员有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各乡镇长组成。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的缴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李忠生、副主任宗延波。办公室负责全市新农合政策的制定、统筹基金的监管、信息化管理、经办人培训等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编制8人,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并配备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补助金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名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

各村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会计、村医和村民代表组成,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宣传筹资和监督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于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提高农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此项工作要引起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年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四大班子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党员包户。市政府仍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作为年度考核、单位评先、干部晋升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下大力气做好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党政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保证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农民参合率必须达到98%以上,全市常住农业人口为260832人,各乡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和结束农民个人的缴费任务(见附表任务数)。市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措施不硬、进展缓慢的乡镇,将通报批评,对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参合缴费任务的乡镇领导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齐抓共管,明确职责。

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卫生部门要做好运行期间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合管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合管办业务经费、人员工资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及时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市广电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在黄金时段,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意义、先进典型和农民受益情况,形成强大宣传、舆论氛围;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监督,合理运作。

合作方案范文第13篇

1.“新常态”倒逼城镇发展方式转变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来诸多城市问题,如:建设用地使用的粗放低效、城市“摊大饼”式的扩张、生态环境的恶化、社会矛盾增多、地方政府性债务加大引发金融风险加剧等等。目前,的城镇化率已达到65.1%,同时,的建设用地面积达到384平方公里,土地开发强度已近30%,邻近土地开发临界值。土地、环境资源瓶颈,已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主要制约。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城市发展必须进入以提升质量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空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将从传统的拓展增量,向充分整合资源、有效盘活存量转变。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尽快开展“多规合一”,实现资源的梳理盘活、科学统筹、集约利用。

2.规划空间冲突严重,项目落地难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编制审批部门、技术标准和规划期限的差异,存在很多矛盾。体现在:一方面,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增长边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边界存在很多差异;另一方面,考虑到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部分区域建设用地边界相对分散,建设用地的集聚集约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如文化片区、南部新城等,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有不少图斑是耕地。迫切需要通过“多规合一”,优化耕地和建设用地布局。

3.主城区管理主体多元,规划统筹协调难

我市主城区的建成区面积达到97.6平方公里,总体呈“内居外工”的格局。但涉及多个行政管辖主体,仅三环路范围内就存在市级层面、虞山镇政府、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服装城管委会等多个主体,三环路涉及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园管委会、虞山镇、古里镇、尚湖镇的管辖范围,部分区域界限不清或者责权交叉。由于管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城市建设发展在整体性、协调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不同利益主体间既有协同又有矛盾,开发建设更多的是立足自身需要和诉求,规划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的管控和协调,需要通过“多规合一”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责任边界和管控规则。

二、工作的可行性

(一)规划基础

1.“美丽”战略规划奠定“多规合一”工作的战略引领

2014年11月我市开始组织“美丽”---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以下简称“美丽”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对于凝聚全市各部门、各阶层的共识,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愿景和定位奠定基础。战略规划所构建的空间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空间结构和布局奠定了“多规合一”的空间基准。“美丽”战略规划做为城市顶层规划,是全市各部门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的共同基础和基准,是“多规合一“工作的战略引领。

2.各类规划基础较好,为规划整合提供扎实的工作基础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于2011年3月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十三五规划于2014年8月已经启动,目前正在前期的课题研究当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2010年8月通过省政府批准,由于城市发展需求,即将准备下一轮的修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10年底编制完成,2011年6月由省政府正式批复。《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于2012年编制完成,并于2013年获市政府批复。同时,2012-2013年间,我市编制完成综合交通、社会事业、环境卫生、市政综合管线等一系列专业专项规划;并基本实现控规编制的全覆盖;各镇(板块)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综合整治村庄规划、村级工业用地整合规划正在全面推进,城乡空间规划体系较为完善,有利于市、镇、村三级规划空间统筹。充实了“多规合一”的工作基础。

(二)信息平台基础

“多规合一”工作成果的应用需要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和业务协同平台。统一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的构建需要较完善的规划、国土、测绘等信息化数据支撑,业务协同平台的构建则需要对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等部门的原有信息化审批系统进行系统改造。我市具备较好的规划数据基础和项目审批管理的信息化基础,国土、规划、发改、环保部门均拥有海量的规划数据、空间地理数据、行政审批数据。如:市规划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经开始运行,规划局的市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自2007年开始使用至今,已将近8年。经过不断更新补充,积累了大量信息化、规划数据成果,分别建立了综合地下管网数据库地形图数据库、正射影像图数据库、城区三维模型库、规划审批业务数据库、规划成果数据库等。这些成果数据如地形、影像、各类规划成果的CAD总图,近期重大建设项目等,均可加载在一张图上,为“多规合一”的规划整合奠定了基础。同时规划局目前正在研究构建基于网站的规划一张图系统,为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和业务协同平台的打造打下了基础。

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立了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形成了“智慧”建设总体规划和框架体系。智慧城市发展中心中建成了数据交换中心及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空间地理、信用征信等五大基础信息库,建成了云计算中心和市民卡中心,实现了对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支撑环境。2015年“智慧”将突出以服务社会公众为中心、支撑重大信息化应用为重点,建设智慧政务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等,全面拓展已有重大项目的应用,规划启动城市运营管理平台、多规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平台、可视综合平台等。在专业开发运营的同时,全力支撑各系统、各领域、各部门信息化平台的应用,突出信息惠民、信息消费方面的系统规划和推进。

(三)政策平台基础

由市和江苏省国土厅共同上报的《市“三优三保”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获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国土厅于2014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市“三优三保”行动正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三优三保”行动即以“多规合一”为总要求,以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发展;以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布局保护耕地;优化镇村居住用地布局保护权益,最终实现促进土地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使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我市辛庄镇被列为该项工作的试点镇。全市“三优三保”行动是我市开展“多规合一”,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重大历史机遇和政策支撑。同时,我市作为江苏省国土厅“多规合一”五个试点县(市、区)之一,在土地规划调整、空间资源管控和政策配套支持等方面也具备突破常规、开拓创新的可能和机会。另外,江苏省成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在“多规合一”、“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也将有新的举措。

(四)成熟经验基础

我市邀请全程参与厦门以及多个城市“多规合一”工作的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作为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的专业技术团队,负责整体框架的搭建和具体工作的实施,结合我市各部门、各专业单位的技术力量,联合开展各项工作,借鉴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基础,完成我市多规合一的“一张图”以及“多规合一”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及其下属的信息中心在平台建设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也将为下一步的审批流程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作内容

以“美丽”发展战略为引领,全面分析和统筹协调“四规”主要内容,形成“四个一”规划成果,即“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一张表格、一套机制”。

其中:

1.“一张蓝图”是指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即落实“美丽”提出的空间发展战略,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协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规划,梳理各类规划差异矛盾,在一张底图上共同划定的各类控制线,形成无缝对接的“一张图”。

2.“一个平台”是指统一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平台,即各部门具有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和数据标准、统一的系统接口标准,形成全市共享的空间规划信息系统。依托这个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业务的协同办理。平台在纳入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的信息基础上,还要纳入林业、水利、交通、市政等部门的规划信息。各部门空间信息平台通过政务网络对接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做好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审批信息实时联动。

3.“一张表格”是指依托业务协同平台,对建设审批流程进行再造,重构项目报审模式。从项目立项开始推行“一表式”审批,努力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审批。通过“一张表格”,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新机制。

4.“一套机制”,是指一套保障“多规合一”应用的体制机制。包括完善建设项目生成机制,建立多部门生成策划项目的工作基础,为“一张表格”审批提速创造条件。完善规划控制线管控机制,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等形式规范和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完善一张图和一个平台的运行机制,统筹专项规划编制审查模式,完善业务协同办理的监督、考核和监管机制等。

四、工作计划

作为厦门“多规合一”工作的承编单位,厦门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多规合一”工作,计划“一张蓝图”由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三家联合共同完成项目。其中厦门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作为技术负责,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院为项目配合单位,作好技术配合。业务协同平台的打造、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等相关工作内容届时可视情况另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计划如下:

(一)完成规划整合,形成全域空间管控一张蓝图(2015.4~2016.6)

加快“美丽”战略规划研究,统筹各项规划编制;2015年10月底完成工作底图制定,形成实时更新的城乡规划布局图和城乡生态廊道的划定。梳理各部门规划数据,统一规划编制规程,梳理差异图斑,实现“四规”有机协调;科学划定各类控制线,梳理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库,落实重要民生及基础设施项目,2016年6月底形成市域规划“一张蓝图”,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搭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业务协同办理平台(2015.10~2017.6)

2015年10月份启动信息平台建设,到2017年上半年,涵盖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成运行。以市规划局的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设“多规合一”的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拓展信息管理平台应用范围,将重大项目、土地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等涉及空间要求的信息要素进行叠加,统一纳入信息管理平台,涵盖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等功能的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业务协同办理平台初步建成运行。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再造审批流程(2016.7~2017.6)

2016年7月,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统一的综合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撑,以“一张蓝图”为管理依据,创新管理方式,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建立“宽进严管重罚”的项目审批制度,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分阶段实行“一张表格”审批。

(四)完善运行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2017.1~2017.6)

建立建设项目生成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审批、规划控制线和一张图运行机制,建立全程监督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多规合一”运行。重点将各部门的业务数据、审批信息、运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多部门协同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平台数据的及时更新。

合作方案范文第14篇

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本县基本情况:全县辖16个乡镇183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年,全县总人口539661人(其中:农业人口513114人),GDP16.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607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711元;卫生事业支出4594万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57.3元;6个县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272人;16个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154人;184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365人;全县病床数703张,医药费总收入3092万元,其中县级1121万元、乡级1069万元、村级902万元,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0.85%。

二、目的与目标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8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第五条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原则

第六条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

要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

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偿。

第八条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根据省合管办招标确定的银行,委托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为银行。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对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参合人享受同等权利。

全县辖区内的参合人,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合作医疗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十条保障弱势人群。

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五保户,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特困户的参合费用和新农合减免、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体现便民利民。

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县委联系卫生工作的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发改局、农业局、药监局、统计局、计生局、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主要领导和2名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具体工作。

管理委员会职责:一是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二是负责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督导;三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四是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五是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县合管办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县内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工作,重点是做好费用审核报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各乡镇合管站的监管工作;负责草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及资金运行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及群众的监督(县合作医疗咨询、投诉、举报通讯地址:巧家县青年路下段,电话:7122900);完成合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合管站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工作,重点是做好乡镇内参合人的门诊、住院补偿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参合者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六条参加人的权利:

1.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2.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3.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4.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七条参加人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经费;

2.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

3.配合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六、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由个人缴纳10元/人·年、中央补助40元/人·年、省级补助40元/人·年组成(共90元/人·年)。

第十九条五保户、优扶对象、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及农村独生子女贫困户、两女结扎贫困户的个人缴费,由县人民政府筹资解决。

第二十条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或按捐资要求使用。

七、基金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自筹经费,出具收费单据给参合农民。造册登记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筹资及时存入各乡镇合管站“基金收入专户”,要做到账证相符、票证相符、钱账相符、账账相符,各乡镇统一上解到县合管办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上级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进入县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利息及其它收入直接进入县“基金收入专户”。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合管站凭住院报销月报表、门诊报销月报表及相关的住院、门诊原始资料按月到县合管办核销补偿。各村卫生室(直接减免)凭用药处方、医药费收费收据及减免登记台帐按月到乡镇合管站核销补偿。县合管办每月核拨各乡镇合管站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的合作医疗费用。

八、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5%的风险基金后,用于门诊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5%,用于大病住院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5%。每年节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第二十四条报销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初级阶段,筹资水平低,资金有限,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的分娩补助。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具体如下:

(一)非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和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经批准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用;

(二)与所患疾病诊断无关的辅助检查费用,治疗费和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三)用药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因自身疾病需要品、精神类药品,按国家有关品管理使用规定办理);

(四)非计划生育孕检、人流、引产费用,性传播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参合人员因酗酒、服毒、自杀、他杀、自残、行凶、打架斗殴、公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集体性食物中毒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磁化降血脂治疗;

(七)住院期间发生的非医疗性费用:如特别护理、超标床位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空调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交通费、急救车费、清单打印费、病情证明费、出生证费、营养费等杂费;

(八)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小儿麻痹、先天性髋关节脱位除外)手术产生的费用:如缺陷修补、斜视、单眼皮、雀斑、口吃、染发、狐臭,假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近视眼矫正术、助听器。拐杖、轮椅、磁疗器等;

(九)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等费用;

(十)住院期间病人使用的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尿壶、盆、桶、一次性便盆、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十一)急诊室留观、家庭病床、疗养院、医院康复科的一切费用;

(十二)各种疫苗类生物制品(如:狂犬、乙肝、流感、百日咳);

(十三)批号为“健”字号、“食”字号及各类滋补药酒、膏、片、露、口服液、丸、胶囊等滋补保健品;

(十四)严格控制滥开贵重药品,因病情确实需要,凡每针(支、盒)50元以上的针药,患者必须签字认可同意,方可使用。使用人血白蛋白须实行申报制(由使用医生申请,经医院领导批准,报县合管办备案);

(十五)贵重中药材(单价超过120元/公斤),可作为食品食用的中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报销;

(十六)传染病暴发流行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大范围伤病的医疗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第三者责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报销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

实行“家庭账户+门诊统筹”模式(只限于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辅助检查和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农民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账户,每人的13元资金,作为家庭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家庭账户资金当年有效,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不得支取现金,也不得冲抵次年参加合作医疗应缴的费用,家庭账户用完后再使用门诊统筹。*年继续参合的,*-*年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年的《合作医疗证》,但滚存结余的家庭账户余额和*年的家庭账户资金需在*年内用完。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村级按40%补偿、乡级按30%补偿,村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5元,乡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辅助检查(不含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限额200元,没有发生门诊费用的不予补偿,也不退还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把中医药门诊纳入门诊减免补偿,减免比例统一按40%。具备开展中医药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备齐相关资料向县合管办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其中医药门诊进行减免补偿。

(二)住院补偿: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

起付线:乡级30元;县级50元;县外200元。

补偿比例:乡级70%;县级65%;县外45%。

封项线: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20000元,超过者不再补偿。

第二十六条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偿,同时,实施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乡级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收费控制在500元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600元以内。正常单胎住院分娩限价指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高危孕产妇需抢救和剖宫产的,按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参加学生保险的学生及其他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但需经县合管办验证原始单据后凭住院复印的相关单据报销。

九、参合者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二十八条参合人员在县域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补偿程序。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乡、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减免;转诊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住院转诊证明、住院收费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户口证)、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

第三十条参合人员因打工、上学或危急病情确需在县外住院治疗的,要求到乡镇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住院医药费发票、病情诊断证明、治疗用药清单、出院证明在乡镇合管站审核,按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报销比例报销。

第三十一条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1个月内,1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出务工、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

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五)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六)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所)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乡、县合管机构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经县合管委研究确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一)村级:各村卫生室。

(二)乡级:各乡镇卫生院。

(三)县级: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院、仁安医院、兴远医院、友谊医院。

(四)市级:昭通市人民医院、昭通市北方医院、昭通市妇幼保健院、昭通市中医院、昭通市精神病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

(五)省级: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第二、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昆明总医院。

十一、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合监委”)。

县合监委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一名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药监局、发改局等主要领导和人大代表、农民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监察局,由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合监委及办公室职责:一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管理站、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使用;二是对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是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各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明确相应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按县人民政府要求,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基金安全或影响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一条参合农民借证给他人或盗用他人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报销。

十二、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乡合管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四十三条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十三、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方案自*年4月1日起执行,如有变更另行发文通知。

合作方案范文第15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综合治税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按照“注重实效、全面推进、规范管理、形成体系”的要求,整合各部门、各单位涉税信息和资源,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机制,提升信息管税和税收征管水平。

1.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三家抽调人员组成。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制定并实施涉税信息的业务需求、工作规程、管理制度,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协调、督导涉税信息相关工作,并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全程参与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完善涉税信息平台相关支持,负责涉税信息的数据加工、分析、使用以及对涉税部门报送的涉税信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工作成果,并在每季度末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2.各涉税部门负责做好涉税信息保障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协助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护税控税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

从2015年6月份开始,对县本级涉税信息进行上门摸底,结合实际设计标准化模块,8月份上线试运行,9月份正式上线运行并投入使用。

(一)建立综合治税新体制。坚持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导、部门配合、信息支撑、司法保障的综合治税工作体系,以信息管税为基础,积极推进协税护税、以电控税、委托、以票管税和联合办税,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手段堵塞征管漏洞,治理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进一步净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防止税收流失。

(二)抓紧完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后,各涉税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及时收集和报送涉税信息,严把信息质量关,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实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化、规范化。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对各涉税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甄别,加强对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识别,切实提高涉税信息准确率和利用率。同时,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求,对涉税部门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和适时调整,并帮助优化平台税控模板,完善报送内容。

(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各涉税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严格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涉税各环节严格税源管控,建立协税护税工作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县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财税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逃税、恶意欠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询、冻结存款账户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相关事项;县供电部门要将企业用电信息及时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作为税务部门预测税收收入和税源监控有效信息。

(四)推行联合办税工作制度。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联合办税工作,建设联合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窗口,或在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办税窗口,派驻专人负责联合办税工作,实行联合征税,提升征管效能,堵塞征管漏洞。

(五)完善委托税款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委托税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代扣代缴制度;对一些零散税收或直接征收成本高的税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税款代扣点,更方便、更快捷服务纳税人。同时,要建立国税、地税互相委托税款制度,比如国税部门在为纳税人代开临时经营发票时,应当为地税部门地方各税;地税部门在代开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发票

时,应当协助国税部门对建筑安装实际耗用材料取得发票情况进行查验补税等。(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要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工作。县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属登记时,需审核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还需审核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完税证明,对未提供有关完税凭证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手续,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县国土部门要加强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力度,并及时向税收征管部门反馈涉税信息。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合法发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时,房管部门须核实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税收完税凭证。县国土、房管部门要与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机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规划建设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督促县外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

(三)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要加强宾馆旅店、房屋出租、药店等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旅店、房屋出租、药店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尽快办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旅客入住宾馆旅店信息。公安、社区以及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或综合治税办公室加强税收管理。医保刷卡信息是加强药店税收征管的重要涉税信息,人社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或综合治税办公室规范药店税收管理。

(四)加强河道采砂税收管理。河道砂石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以及附征税费等税额可观,但直接征收成本高,征管难度大,造成税收流失严重。要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等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税收征管工作机制,对河道采砂行业采取“设标测算、中标定责、委托、完标清算、全程监控”的管理方式征收各种税款。县水利部门要在河道采砂权拍卖环节协助国税、地税部门与中标者签订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以规范河道采砂税收管理。

(五)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县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__年第67号)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综合治税办公室,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税。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税工作,加强对全县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协调、督导和检查,县政府成立__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并从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涉税信息采集、筛选、核查和追缴税款入库,对各涉税部门进行协调、督导、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各涉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信息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并及时将本单位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责任科室及信息员名单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同时要严格信息保密制度,自觉维护信息平台数据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披露相关涉税信息。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综合治税工作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积极营造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要适时加强对各涉税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税收业务知识水平,为协税护税工作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