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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篇

企业会计部门主要对成本费用、收入以及企业资产进行核算,有多种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收入都有较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核算方法会影响纳税的金额发生变化,下面对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1.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对于销售的货物有着不同的结算方法,不同的结算方法计算时间也有出入,纳税的时间也有出入。税法规定,对于直接收款的销售方法,当天必须把提货单交给买方,并且确认交货时间;委托销售收款或者银行销售收款方式,对于发出的货物办理好委托手续,并且确认当天收货;采用赊账或者分期付款的销售收款手段,把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收款日期。通过货物销售收款手段的调整,可以延缓纳税的时间。

1.2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于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尽可能的列支当期的费用,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改为减少所得税和延缓纳税的时间,获得税收的利益。

1)对于已经发生坏账,对于货物的亏损情况要及时进行货物记录。

2)对于能够预测到的损失,要及时入账进行核算。

3)减少成本费用的摊销时间。

1.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主要由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占有的股份比重,以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利的大小决定。根据投资的理论可以看出,当投资的比重小于30%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投资;当投资比重在30-50%之间时,采用权益法。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资方法。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企业是先盈利后亏损,选择成本核算法,先亏损后盈利选择权益核算法。如果被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采用成本法进行资金核算,则无法对企业的获得利润进行核算;但是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会导致投资企业的亏损,而减少对利润的核算,可以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尽管两种核算方法的纳税金额相同,但是纳税时间却有很大区别。

1.4存货计价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高低,对于企业的盈利核算有很大影响。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企业每个季度的利润核算收入有很大区别。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存货计价进行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润核算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采用那种核算方法进行企业存货的计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当出现物价上升时,发出的货物采用加权平均法,此种方法稳定性能较好,可以多计发货的成本,并且会增加存货成本,可以产生较低的季存货,减少相应的税收;当出现物价降低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对期末存货进行核算,加大了当期成本,较少了相应的纳税。当企业出现经济危机时,延缓企业纳税,就等于从国家借出一部分无息贷款,可以使企业作为运营资金,从而取到利润。这个做法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都是很有利的。

2结语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法字[1995]053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金融论文,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这里用表一来说明:

表一: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法字[1995]053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金融论文,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这里用表一来说明:

表一: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4篇

Abstract: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ucceeds with difficulty in reality the reason are many, is in the final analysis has not insisted the systematic principle i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has not carried on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atically. Solves the question basic method, is instructs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with the system theory, the constructio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关键词:纳税筹划 系统 意义

Key words: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significance

作者简介:黄桃红(1973年3月――),女,湖北麻城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税务师,主要从事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84-02

一、问题的提出

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纳税筹划方案。然而,真正成功的纳税筹划却不多见,究其原因有多方面。

1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经营关系不大。企业经营部门人员不参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不执行纳税筹划方案,结果要么筹划方案顾此失彼,要么筹划方案虽好却是一纸空文。

2纳税筹划时只注重税负高低。有些纳税筹划只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而较少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因素。结果虽然企业税负降低了,但生产成本、投资成本、营销费用却增加了,企业最终的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纳税筹划得不偿失。

3 纳税筹划不深入,理论上行不通。有些纳税筹划没有针对特定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考虑方案的适用条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是简单照搬一般原理。例如,很多筹划方案建议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能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企业如果存在免税期,其折旧就不具有抵税效应。因此,加速折旧法并非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纳税筹划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上行不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那些关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是行不通的。

除上所述,还有很多具体原因。总结这些原因,归根到底是在纳税筹划活动中没有坚持系统性原则,没有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用系统论指导纳税筹划活动,构建纳税筹划系统。

二、纳税筹划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就是由人、资金和信息等要素构成,在一定的法律和经营环境下,实现节税和经济调节功能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纳税筹划系统构成要素。什么是纳税筹划?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但基本都把纳税筹划定义为一个活动或过程。如,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活动 。系统论认为,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其中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各法。不同的方法,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但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的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 纳税筹划系统结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也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以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一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纳税筹划系统功能。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受到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4 纳税筹划系统环境。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税法为主的法律环境,二是企业的经营环境。税法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经营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三、构建纳税筹划系统的意义

1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明确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活动之所以不偿失,是因为将税负最低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而没有考虑筹划活动中的成本。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后,用系统的观点来看,纳税筹划系统有产出,也需要投入。

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并将其置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我们就会发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应该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税负最低为目标。有了这一系统性的观点为指导,就不会在纳税筹划时仅考虑税负降低而不考虑筹划成本,更不会设计实施阻碍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的纳税筹划方案。

2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协调纳税筹划行动。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明确了企业财务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就会发现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有了这一系统性观点的指导,企业就能够调动相关人员参与纳税筹划的设计与实施。相关人员有了这一观念,也能够自觉参与纳税筹划活动中来。有了各方人员的协调行动,纳税筹划就能够顺利实现。

3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确定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活动的。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应会发现这一系统是活动在由税法等构成的法律空间内。这个法律空间是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不得触犯超越。构成纳税筹划系统边界的包括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工商、金融、贸易等法律法规。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税法漏洞是一个重要的纳税筹划平台。构建纳税筹划系统后,就会发现这个平台是个风险很大不宜采用的平台。税法的漏洞,就是纳税筹划系统活动边界的漏洞。在特定的时候,纳税筹划系统可以通过漏洞延伸到边界外,以获取额外收益,同时付出额外成本(如为此建立的专门机构费用等)。但漏洞毕竟是漏洞,总有一天会被国家堵上。

4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本质是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产生的系统内运动,其前提是企业能够有效控制各要素。不可控的项目,如供应商、经销商,不能构成纳税筹划的要素,而是纳税筹划必须适应的环境要素。分清了系统要素和环境要素,就可以知道,纳税筹划活动只能对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合理安排,对于环境项目则需量边而行,如果企业有很强的竞争力,可以要求环境要素配合自己的行动。

结论:用系统论的观点作指导,构建纳税筹划系统,认清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和环境,才能设计出切实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纳税筹划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周拥明,纳税筹划误区解析[J],财会月刊(会计),2008(12)

[2]冷琳,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理论),2007(2)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盈利水平; 所得税筹划程度; 会计信息质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1-0074-04

一、引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重要依据的会计信息,得到了政府、社会以及投资者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在不断提高盈利水平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①的效率。但是,提高税收筹划效率会不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如果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会不会随着盈利水平的不同而不同。这些问题对于有效监管会计信息质量,合理制定税收筹划策略十分重要,亟需深入研究。

近年来,关于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人们主要从公司治理(张娆,2014)、会计方法的选择(李荣锦、马娜,2010)及企业内部外部环境(李红霞,2009)等方面进行。本文选择盈余管理水平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有关税收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实证研究,人们主要是从盈余稳健性(车菲,2012)与盈余管理水平两方面进行,本文主要从盈余管理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税收对于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研究,主要从税收负担、会计―税收差异以及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Shackelford and Shevlin Frank(2001)研究发现,提高财务报告收益会招致税收成本的增加,若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而向股东报告较少的会计收益又会导致财务报告成本的增加,因此管理者需要在财务报告决策和税收报告决策之间进行权衡。周泽将(2012)认为,当上市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税收负担对于盈余管理程度无显著影响;当上市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时,税收负担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叶康涛(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谭青、李薇(2011)研究发现,会计―税收差异指标能有效地识别企业盈余管理水平。这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了税收负担、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水平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并没有对税收筹划程度与盈余管理水平的关系进行阐述。关于税收筹划程度与盈余管理水平的研究相对较少,Frank et al.(2009)实证研究发现,企业财务报告的激进程度与税收筹划的激进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关于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有关盈利水平影响税收筹划效率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只有一些相关度不高的研究文献,如:Dhaliwal,Gleasonand Mills(2003)研究证明,当公司在对非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仍然不足以实现盈利目标时,公司会通过减少其所得税费用来实现其盈利目标;戴德明等(2005)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基于报告动机和税收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并存。通过梳理文献后发现,已有研究表明税收筹划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究竟何种关系还未得出一致性的结论;对不同盈利水平下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否有变化尚未有人研究。本文以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财报数据为样本,对此进行实证研究,以期能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文献,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与政府之间以税收制度的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契约关系。由于税收制度永远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这导致了企业与政府间的契约总是不完善的,企业管理者作为“理性经济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权追求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法无禁止就可为”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我国现行所得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存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经济事项纳税调整事项差异,以及存在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法属于原则性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与空间。

企业减轻税负可以有多种途径,按其是否违法可以分为违法与不违法两类,而税务筹划则属后者。健全、合理、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能够大大缩小纳税人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自己的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逐步成熟和行为理性化的标志。

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延迟缴税等途径达到降低当期应纳税额的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在会计盈余的基础上,加减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后得到,因此,公司的盈利水平是决定其能否进行税收筹划以及筹划程度大小的基本因素。当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接近于零甚至发生亏损时,公司所得税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小,则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动机比较弱;而当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较高时,公司所得税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大,此时公司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的利益可能会比较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动机就比较强。因此,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和能力可能随着盈利水平的不同而变化。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呈正相关。

从法律层面分析,税收筹划不是涉嫌偷税的行为,而是贯彻国家税法立法意图的理,有利于提高税法的宏观调控效率。当企业运用税收法律制度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从短期看可能会影响国家收入的相对增长,但长期来看,这些优惠政策正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企业运用这些政策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等意图的实现,这是对税法意图的有效贯彻执行,对国家、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即使企业利用税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之处进行税收筹划,也属于企业的理,仍是合法的。从公司财务管理层面分析,税收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其直接目的是使当期税负“不超支”,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财务目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税法导向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争取税收收益、规范会计核算,从而减少涉税损失,按照税收筹划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可将其分为节税筹划、避税筹划和转嫁筹划等。由此可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以合规合法为前提,包括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它有利于遏制管理层为了薪酬和晋升等冲动形成的不计税收成本而虚增盈余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税收筹划程度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呈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会计信息质量。目前,学术界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信息披露考评等级指标、综合评分指标、盈余管理水平及其他自建指标。其中,用盈余管理水平测度会计信息质量为多数学者所认同,因此,本文主要选取盈余管理水平(DA)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二者为反比关系。目前学者们运用较多的盈余管理研究实证模型主要有:Healy模型、DeAngelo模型、Jones模型、Modified Jones模型及Industry模型等,由于Modified Jones模型在实证中应用广泛,并且其误差最小,本文选取Modified Jones模型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指标。Modified Jones模型是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通过应计利润总额与非可控应计利润的差额来对其进行估算。

2.税收筹划程度。目前我国运用较多的税收筹划指标有实际负担税率(ETR)、名义负担税率与实际负担税率的差异(ETR-D)及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等。其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的计算方法是:当期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适用税率,会计与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期初总资产,应计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初总资产。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中根据不同情况所遵循的税率不同,各个企业所遵循的具体税率及税收制度又参差不齐,无法保证相关数据收集的质量,而真正反映税收筹划程度的应是剔除盈余管理因素影响后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即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Desai,Dharmapala,2006)。目前,彭韶兵和王伟(2011)、王娜和叶玲(2013)等均采用该方法来估算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程度。因此本次设计选取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作为税收筹划的衡量指标。

3.盈利水平。盈利水平指标有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等。在实证研究中,一般选用资产报酬率(ROA)作为其评价指标。

4.控制变量。在研究税收筹划程度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时,有必要设置下列控制变量:(1)当公司规模较大时,公司可用于调整的盈余范围较大,然而其规模越大需要向外界披露的相关信息越多,为了减少政府及社会对公司的关注与监督,公司可能会选择更少的财务操纵,增加信息可信度,因此公司规模对会计信息质量有影响,本文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2)当公司存在负债时,可能为了不违反债务契约而进行激进的盈余管理,但也可能由于债务人的监督而减少财务操纵,总之它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资产负债率(DAR)表示,为期末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3)盈利水平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盈余管理、审计制度(杨中和,2008)等途径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虽然学术界对于盈利水平与会计信息质量二者间的影响机制并未取得完善的研究成果,但二者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已得到普遍认可,因此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资产报酬率(ROA)表示,为净利润与期末资产之比。

各变量具体如表1。

(二)模型构建②

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之间的关系

TSi,t=α0+α1ROAi,t+εi,t 模型(1)

2.公司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DAi,t=β0+β1TSi,t+β2SIZEi,t+β3DARi,t+β4ROAi,t+εi,t

模型(2)

其中,i表示样本公司,t表示观测期,α0、β0为常数项,α1、β1、β2、β3、β4为回归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深、沪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于2011―2014年四年间公布的数据作为研究依据。选取标准如下: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金融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可比性);当期所得税大于0的公司(所得税小于0的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没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因此更谈不上税收筹划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四年数据完整且连续的公司;各项数据均在正常值范围内。最终通过筛选的数据总样本为1 048家上市公司四年的数据。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数据处理主要使用Excel与EViews软件。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样本中各变量的相关统计量。其中,ROA反映的是盈利能力,均值为0.0505,最大值为0.6279,最小值为-0.0947,标准差为0.0468,表明样本公司基本上都是盈利公司且各公司盈利能力存在差距;TS反映的是税收筹划程度,中位数为0.0833,最大值为27.3424,最小值为-7.0065,标准差为0.9614,这说明样本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程度差距较大,其中有部分样本公司税收筹划接近于零,税收筹划程度较小;DA反映的是各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平均值为0.0290,最大值为7.2675,最小值为-0.6681,表明大部分的样本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而极少部分的样本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总体来讲正向盈余管理的程度远大于负向盈余管理的程度;SIZE反映的是公司规模,最大值为27.1481,最小值为18.8806,表明上市公司间的资产规模相差不大;DAR反映的是资产负债率,最大值为1.1682,最小值为0.0003,平均值为0.3217,从样本总体来说公司利用财务杠杆的程度偏低,部分企业几乎不运用财务杠杆,而部分企业负债过高。

(二)实证结果

表3列示了选择模型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检验的结果。模型(1)在进行F检验时Cross-section F的Prob.值为0.0000,表明本文中数据不适合用混合模型;在进行Husman检验时Chi-Sq. Statiatic的Prob.值为0.0000,表明本文中数据适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2)的选择同模型(1)。因此,经过检验后本文中两个模型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为最终模型。

表4列示了模型(1)选用固定效应模型之后做二元线性回归的结果。其中,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8.3688,表明TS与ROA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变动关系,即盈利水平越高的公司税收筹划程度越高,与上述理论分析结果一致。

表5列示了模型(2)选用固定效应模型之后做多元线性回归的结果。其中,TS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0.1549,表明DA与TS成反向变动关系,即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比,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相一致,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使得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国家政策,更加贴近现实,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SIZE的回归系数为-0.0922,表明DA与SIZE成反向变动关系,即公司规模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比,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相一致,但回归系数很小,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大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上文描述性统计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相差并不很大,且在我国的税收制度及会计信息质量披露制度不尽完善、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大型公司并没有因为规模大而承受更多的社会监督与财务压力,因此它的规模不会对盈余管理或会计信息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DAR的回归系数为0.3101,表明DA与DAR呈正向变动关系,即资产负债率越高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越低,这是由于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水平增加税后收益(Franco Modigliani,Mertor Miller,1963),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增大,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1.2072,表明DA与ROA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变动关系,即盈利水平越高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会计信息质量越低。结合模型(1)的结果可知,盈利水平不仅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还会通过影响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

注:表4、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1)和模型(2)样本的F值均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参数整体上显著;两组样本的拟合系数分别为0.4067和0.5693,整体的回归结果较为理想。因此,可以认为模型的回归结果能较好地说明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三)稳健性测试

为了使本文的研究结果更加可靠,笔者进行了如下测试:(1)税收筹划评价指标用名义负担税率与实际负担税率的差异代替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2)公司的盈利水平评价指标用净资产收益率代替总资产收益率;(3)公司规模评价指标用公司总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替换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用替代数据进行回归后发现,各系数虽存在差异,但其影响方向并没有发生变化,这进一步证实了本文的研究结论,说明本文中模型的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最新报表数据作为样本,对不同盈利水平下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否有变化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根据上文分析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呈正相关。这意味着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所得税筹划的空间越大,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也会越大,因此,企业应当随着盈利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所得税筹划程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充分的税收筹划努力压缩盈余管理空间,降低甚至消除盈余管理水平,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相关。这意味着,税收筹划不仅不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这是以合法进行税收筹划为前提的。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改变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负面看法,将盈利水平和税收筹划程度较低的企业列入所得税计缴监管的重点,以便提高所得税监管质量和效率。企业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税收筹划程度,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否则,就可能发生违法行为,不但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甚至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遭受经济和声誉损失而得不偿失。

本文的局限性在于选取了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盈利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默认亏损企业缺乏税收筹划动机和空间,可能不一定符合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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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主体理论 主体形式 主体特征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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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贺志东: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6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7篇

一、对会计基本前提的基本认识

基本前提(basicpremise)即先决条件,其含义类似于基本假设,但也有细微差别(本文且不去辨析)。基本前提是认识事物的先导,是研究事物的逻辑起点。在探讨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时,很容易想到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及货币计量。这四项基本假设在历史的洗涤中沉淀下来,对会计理论的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所谓会计主体即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持续经营是假定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持续经营下去而不会破产;会计分期则是对持续经营的一种补充,在其基础上将会计主体的经营过程划分为若干期间进行会计核算;货币计量则是将货币作为计量尺度来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由此可以看出,这四项基本前提的实质其实是从时间、空间及量度这三种层面来对会计活动加以限定,对其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加以描述。会计四项基本前提的确认,使会计理论有了研究的基石,使会计行为有了衡量的尺度,使会计核算有了质量的保证。虽然而今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传统的四项基本前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学术界关于四项基本前提内涵及外延都急需拓展的呼声也不绝于耳,但人们在承认并接受这些客观存在时,依然坚持着对四项基本前提的认可。因此,在探讨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时,应该从会计的基本前提中得到启示。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

如果说税务筹划已有实力自立门户,那么,对其理论框架的研究便颇为重要,而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则应是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的重点。考虑到税务筹划与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可以借鉴会计的基本前提,但税务筹划有其特殊性,不能生搬硬套会计的基本前提。因此,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探讨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

(一)宏观前提

宏观前提是对企业税务筹划所赖以依附的整体客观环境的概括,是企业税务筹划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本文依据其是否属于市场要素而将其分为两类——非市场前提和市场前提。

1.非市场前提

非市场前提是对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中不属于市场要素的内容进行的归类,主要是对税务筹划所必需的经济环境条件加以限定,离开了非市场前提,税务筹划便失去了研究的必要性。

(1)税收法治。税收法治是法治原则在税收领域里的集中表现和具体运用,它的标志是税收法定主义入宪,即在《宪法》中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即“一个国家在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时,必须明确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和税款收益权,享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在税法中对课税要素作明确规定,征税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①税收法治是实现税收法定主义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只有税收法律地位的确定,才使得征税人享有征税的权利、纳税人负有纳税的义务,这才有了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否则,如果可以人为地操纵税收的征纳,即税收失去了法定性,那税务筹划便无从谈起。不仅如此,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只有在法律体系的保障下,税务筹划的价值才得以体现。

(2)税制差异。可以从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及税率的差异两方面来衡量。这两项在税务筹划当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们的存在丰富了税务筹划的内涵并促进了税务筹划理论的发展。正是因为税收政策的多样性才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法呈现多样化:减免税规定、抵免税规定、退税规定及税负转嫁等税收政策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实践的机会,企业可以综合各个税收政策及自身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优策略实现自身目标。税率的差异在税务筹划当中的作用则更为具体,正是因为税率的差异才加速了资本的流动,从而使税务筹划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一个国家税收政策单一且国际间税率无差异的话,那么税务筹划的方式就难以呈现如此的多样化,税务筹划理论的内容也将被极大削减。

2.市场前提

相对于非市场前提,市场前提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它是对税务筹划在具体的实践中所应具备的客观条件进行的归类,离开了市场前提,税务筹划的作用便难以充分发挥。

(1)完善的资本市场。广义的资本市场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②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资本市场的本质是融通资金的场所,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应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要将完善的资本市场作为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资本市场与税务筹划有着甚为密切的联系,企业融资行为的实质是企业就不同融资方式的一场博弈,而税收则是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这点可以通过一条市场传导机制来说明:完善的资本市场企业融资决策企业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税收(税务筹划)。由此看来,资本市场与税务筹划通过各环节的传递而联系起来,完善的资本市场在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的同时,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展示的平台。不仅如此,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资本市场也在逐步实现国际化。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打破了各个国家市场之间的界限,使资本的作用得以极大地发挥,企业的融资渠道也被极大地拓展,而这也恰恰衍生了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税务筹划,从而使税务筹划的内容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如果一国资本市场不健全,那么资本的作用将受到遏制,企业融资将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税务筹划便无异于纸上谈兵,其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

(2)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非对称信息的提出由来已久,其存在是绝对的,不存在则是相对的。为什么会把信息不对称作为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呢?笔者认为正是信息的非对称性才使税务筹划有了实践的可能。在税收征管事件中,企业因拥有更多的内幕信息而处于信息优势方,税务机关则相对处于信息劣势方,而这恰恰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机遇。常见的例子即企业备置两套账,俗称“外账”和“内账”。③外账留给税务机关检查和纳税使用,内账则留给企业自身核算和分配之用,以此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这一做法显然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但却极难被查出。因此,非对称信息理应是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前提,否则,如果双方信息对等的话,那企业的税务筹划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微观前提

微观前提涉及的内容与税务筹划的主体有关,它强调的是税务筹划主体自身所应具备的一些条件。鉴于税务筹划与会计的关系,税务筹划微观前提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纳税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及货币计量。纳税主体即税务筹划主体;持续经营具体指纳税人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将不断地开展下去,进而作为纳税人创造税收源泉的涉税经济行为可以无限期地进行下去;会计分期是将纳税主体持续不断的有关纳税义务的经济活动人为地分割成若干个期间,从而进行税基的计算;货币计量则指税务筹划主体进行税收活动时,必须以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进行记录和反映。这四项传统的基本前提是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的基石,但考虑到税务筹划自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对税务筹划主体加以改善才能使税务筹划的微观前提更为清晰和完整。具体表现在,就税务筹划主体而言,其必须是理性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其所面临的境况必须是财税分离。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税务筹划的价值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此一来,理性纳税人、财税分离、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及货币计量则共同构成了税务筹划的微观前提。鉴于对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及货币计量的讨论已相当完善,在此不再赘述。本文着重探讨理性纳税人及财税分离这两项基本前提。

1.理性纳税人

理性纳税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这一说法类似于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之说,所谓理性即能够随时随地,自觉地,而且全智全能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这一假定为“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二是该理性还意味着企业对风险会有合理的预期。即它不会一味地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或税收成本最小化而去触犯法律,使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理性纳税人即非风险偏好也非风险厌恶者,它会依据对风险的合理预期去进行税务筹划,理性地权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求最优策略。不难想象,风险偏好者的多半结局是避税过了头,往往是偷漏税的违法下场,而风险厌恶者则会无视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利益,加大税收成本,增加不必要的支出,从而使税务筹划失去存在的价值。所以用理性对纳税人加以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2.财税分离

财税分离即财务会计与税法并存的一种状态,其实质衡量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问题。财税分离意味着纳税主体在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先以会计制度核算要求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在遇到“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时,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④其实质是实施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正是财税分离的存在才促成了企业的纳税调整行为,在这场与税收征管机关的纳税行为博弈当中,企业作为理性纳税人只有选择税务筹划才能达到战略均衡从而实现自身目标。这也就意味着税务筹划只有在财税分离的状态下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财税合一,即企业在平时账务处理时完全以税法为导向,那么纳税调整行为便无从谈起,税务筹划的内容将被极大地削减,其存在的价值也因此被大打折扣。新晨

关于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可用图1表示。

三、启示

本文对税务筹划基本前提的探讨,其实质是对税务筹划存在的原因及条件进行的分析和归类,而这也应是“前提”这一概念范畴所涵盖的内容。上述要素共同构成了税务筹划基本前提的内容框架,缺少其中某一项,税务筹划理论的内容便会失去完整性。在这个基本前提框架里面,税收法治当属最根本前提,其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最权威的保障。脱离税收法治,税务筹划研究的必要性将令人生疑。由此可见,完善的前提框架则必然建立在税收法治的基础之上,那么如何实现税收法治以更完整地构建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呢?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以税收法律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社会框架,税收法治的核心在于税制安排。这也就意味着税制的质量对税收法治的进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正面临着税制不健全的尴尬境地,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的进程。所以时下当务之急便是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现存税制,为税收法治清除障碍。当然这并非一蹴而就,实属任重道远。值得欣慰的是,而今各项税制改革正悄然推行,我们期许这些改进的努力会潜移默化地推进税收法治的进程,促进其早日实现,从而使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更为充实和完善。

【参考文献】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管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 税收筹划研究

一、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的重要性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适应时代变迁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众多企业都步入到税收筹划管理的关键时期,一个企业的内部税收筹划,可以说是决定一个企业成败的关键部分之一,我们必须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更要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适应企业内部员工的需求,使税收筹划与员工之间达到共赢,得到最佳的经济效应。“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以人为根本,人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而在企业管理中的“人”,它指的不是抽象化的人,而是现实性的人;它指的不是少数的人,而是绝大多数的人;它指的不仅是现代人,而且也指后代人。

(二)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幅员辽阔,企业数量难以计算,因而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异常重要,目前,我国拥有许多企业,其中不乏有规模庞大的。而现如今,不仅各个城市中的企业数量庞大,而且小到乡镇,其拥有的企业数量也不在少数。因此,关注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各级政府都必须加以重视的现状之一。而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尤其应受到重视,而要使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企业的税收筹划状况,要想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达到最佳的效果,“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基础,最直接的方法。因此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与突出。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建设的催化剂,是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的强心针

在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发展问题可以说一个可以不断完善人们日常生活,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与水平的一个不容小觑的方面之一。而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保证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步骤,是使企业发展可以达到最佳的状态,为完善企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可以说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城市建设的催化剂,是完善企业发展的强心针,党和政府要时刻对其进行关注,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最终达到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完善人们的生活方式。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必然选择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因此对具有强大实力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常紧缺。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具有强大实力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在现阶段,企业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起着可以减轻社会压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使社会全面完善的发展,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状态,使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得到很大的提高,让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一席之地。不可否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管理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最有效的发法之一,它可以使企业中的员工心向一处,共同努力,使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研究企业财政管理问题的创新点及其不足

(一)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管理问题的主要创新点

我国在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管理问题的创新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目前我国企业正在运用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制度的体系进行改进创造,设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筹划管理体系。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筹划管理体系我们可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制度分为企业的内部税收筹划制度和宏观的税收筹划制度。其中,企业的内部税收筹划制度又包括环境资本税收筹划制度、社会资本税收筹划制度、物资资本税收筹划制度和人力资本税收筹划制度。而宏观的税收筹划制度是可以明确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税收筹划关系和税收筹划活动等。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体系是符合马克思科学发展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此同时也可以全面的体现出企业税收筹划管理的本质特征。

二是,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筹划管理建设的具体内容,其包括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制度文化建设、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精神文化建设、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物质文化建设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文化建设,并且我国对每种文化都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与探讨。

三是,我国将系统化的发展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筹划管理,在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的支持下,提出环境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和人力资源投资等许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投资形式和具体内容。企业将企业的“内部人”、企业的“外部人”和“后代人”这三个维度合理的结合起来,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筹划管理得到最好的发展。

四是,我国提出了企业收益分配由人力资本参与的具体方式和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原则是利润分享原则和成本补偿原则,这两种原则可以构建出一下三种股权化的形式,及“动态股权制”模式、人力资本“干股”模式和人力资本的“实股”模式。

(二)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管理问题的不足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制度正处于理论的探索阶段,其实践并没有得到广泛而系统的应用,因而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筹划管理的运行效率的有关数据信息比较匮乏。因在以后的企业管理问题中要加强人本的理念,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这一核心部分。所以说在今后的企业管理中,我们要不断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筹划管理理论体系,并且要时刻注意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实际运用中效果,这将是今后我们要着重研究与探讨的主要方向。

三、结束语

社会之所以可以不断地前进与发展,全得益于人们的不断努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可以说经济的稳定决定着我国的政治稳定。只有我国的各个企业可以得到稳定而长远的发展,我国的社会才可以稳定,人民才可以得到安稳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博弈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的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够准确的,背离了税务筹划立足于纳税人这个主体的基本出发点,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税务筹划本身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筹划包含节税和避税行为,而狭义税务筹划仅指节税行为。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看,税务筹划应该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节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无论是节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都是通过筹划活动获取财务利益实现财务目标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一)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即税收事务,或纳税事务。很显然税务是由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税务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从另一个层面讲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事实上,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力;反之亦然。纳税人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权的代价便是缴纳税款。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收”所作的解释为: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最重要的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成本。而税务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收的一种义务,是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税务因税收而产生,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执行机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对立的主体,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区别

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导致产生了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及研究范畴,辨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风险

现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利润逐年降低,在积极的开拓市场销售的情况下,以科学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的又一重点。避免纳税筹划风险,又叫规避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为了免除纳税筹划风险的威胁,主动放弃和拒绝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纳税筹划方案。避免纳税筹划风险是消除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比较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代企业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及科学的实施规避纳税筹划风险,同时考虑规避纳税抽划风险的策略,提高企业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代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分析

企业纳税筹划所具有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与信誉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是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过多的债务负担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其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会减少股东的财富。而经营风险是由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对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预先安排,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但是由于经营过程的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活动判断失误造成的税收负担加重,从而产生了经营分先。另外由于纳税筹划中的税法等事后出现法律理解偏差也会造成企业纳税筹划的法律风险。种种风险组成了先帝企业纳税筹划多面临的风险,是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注重的风险问题,其对企业的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2.1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模式

现代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规避需要企业通过对纳税筹划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分析将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分为三种管理模式,即风险减低、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减低是指那些用以使风险程度和频率最小化的控制方法和措施,减轻风险损失的程度,包括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风险规避是指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拒绝从事某一事件。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嫁到参与风险计划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过合约的形式将风险转移。现代企业必须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模式的选择,有效避免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2.2现代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现代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于管理是避免企业经营与财务危机的关键,是企业必要的管理措施。首先企业要提高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沟通与协调,以风险防范意识为基础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灌注有关政策的综合运用、灌注企业经营方向与经营目标的发展,以促进企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通过企业综合效益分析对其进行论证,以此提高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能力。另外,企业在注重自身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同时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全面的税收政策的动态,以此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正确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现代企业还要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通过对纳税筹划的分析与论证,提高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纳税筹划方案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其不仅要考虑企业当地税收政策的变化,还要考虑战略规划、税收环境的变迁等风险隐藏因素。现代企业还应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认识纳税筹划与节税效果的关系,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以此为基础开展成本效益对比。实现企业风险成本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保障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2.3以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

由于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着潜在的危害,因此现代企业必须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在进行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循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以此降低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以税法、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法规为基础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同时注重事前筹划原则,分析税法规定调整经济事物、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在这一过程中注重经营业务的未发生、应税行业未确定前做好安排,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原则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企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将纳税筹划方案所得大于指出。同时针对企业地区、时间、特定税收政策变化企业纳税筹划也应采取相应的掉正原则,以使得企业的纳税工作具有着针对性与时效性。

■三、以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由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纳税风险的重要影响,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方法必须是综合的、科学的优选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科学的分析与论证选择最为适合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以此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常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法、纳税方案最优选择法、特殊条款利用法、财务会计规定利用法等。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根据地方、行业、产品制定出的优惠税收条款达到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选择最优纳税方案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效果,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对于特殊行业中税收文件某些条款能够对企业税收进行优惠的,企业也应认真解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时,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如果税法做出规定,纳税人运作就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自动地服从于会计的规定。通过科学的企业纳税筹划方式选择与应用,有效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发展。现代企业必须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以科学的纳税筹划促进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针对企业纳税筹划对财务人员的需求,企业还要加强自身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必要时借助第三方税务咨询企业的专业能力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促进企业纳税风险的降低。

参考文献:

[1]马德龙.现代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科学开展[J].经济时空,2009,11

[2]周志国.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分析[J].财务管理资讯,2009,6

[3]陈政宇.论现代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规避[J].会计研究,2008,9

[4]刘凤娇.如何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促进企业发展[J].现代财经,2009,7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转贴于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金融工具; 税收筹划 ;会计业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方针指导下,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试点、资源税改革等。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有税制的完善显得非常重要。

税收是资源由企业向政府转移的重要工具。企业有强烈的意愿减少税负,将资源更多的留在企业内部可以自由支配。由于存在法律成本,企业更多希望利用合法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做为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税负的纳税优化选择,越来越多被企业所采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出现,这使企业税收筹划产生了新的方式和方法,对相对调整滞后的税收法规带来了挑战。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如何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以及政府应该采取那些措施来引导和制约。

一、税收套利理论

现实中不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交易方式下,面临的边际税率往往并不相同,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纳税人通过购买一种低税率资产(多头)和同时出售另一种高税率资产(空头),在净投资为零的水平下就可以产生一个确定的税收利润。这就是税收套利理论。这种交易行为可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账户转移为另一个账户,又或者从一个纳税期间转到另一个纳税期间,其实质上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高边际税率资产向低边际税率资产转移。在理想状态下,最终纳税人进行各种交易行为的边际税率都将相等。

理想状态往往存在一些严格的约束条件,如完全竞争市场、没有交易成本和市场摩擦等。这与现实情况并不相符,所以现实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存在种种的限制。首先,税收法规的限制。税收法规是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约束,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企业行为,法规很难对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详细规定,所以法规往往只做出原则上的规定,然后规定解释权归于相关税收部门,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得到税收部门的认可。其次,税收筹划的政治成本约束。目前隐性税收概念还未被公众很好理解,公众一般关注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显性税收,支付大量隐性税收而较少显性税收的企业往往得不到公众和税务部门的认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保持一定量的显性税收。再次,税收筹划效果的非知性。税收筹划建立在对未来投资盈利的预测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计划与实际总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税收法规的修订和条款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这些都使企业税收筹划不能是静态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的动态税收筹划。这也意味着税收筹划的结果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只能追求次优的结果。最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企业通常希望向税收当局报告低水平的应税收益,同时他们又希望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较高水平的财务报告收益,当税收筹划导致企业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报告低收益时,企业出于管理者报酬、债务和权益证券定价等原因会不采用税收筹划,这也是很多企业不采用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尤为明显。

二、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方面国外的研究文献也非常多,如Dhaliwal,D等(2009)研究了如何利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国内这方面文献还处于空白,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很多金融工具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股指期货只有几年的历史,大部分的期货品种,无论的是商品期货还是股指期货,更多表现为投机属性而不是套保、套利属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越来越紧密,国内企业也开始在实际经营中越来越多发挥金融工具的各种属性及用途,这使金融工具对税收筹划影响的研究变得非常具有实践价值。

首先,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使税收筹划的次优结果更加接近最优。如金融工具的套保属性可以降低企业未来投资盈利的不确定性,提高动态税收筹划的准确性。另外,企业进行税收套利也往往要借助金融工具来实现购买一种资产(多头)同时出售另一种资产(空头)。本文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金融工具是如何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和帮助企业来实现税收套利的效果。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工具套保属性可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税法对企业收益的确认、计量很多方面采用与会计收益相同的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与税法在目标上的差异,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往往从有利于保全税收或体现政策导向的角度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做出规定。会计强调收益相关、可靠,而税法更强调收益的确定性。

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我国会计准则在2006年前后进行了重大修改,全面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大量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与当前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税法对收益强调的是确定性原则,只有当金融资产交易时才确认损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并不会影响金融资产账面值,也不会影响损益。这种差异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产生了空间,一方面可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产生税收套利来藏匿任意的收益。

假设企业希望藏匿10万元经常性应税收益(如主营业务收入),那么企业可以“卖空”股票,然后用卖空所得收入来购买平仓所需同样多的多头股票。这样,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无论股票升值或贬值,这项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均为零。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如果股票升值,纳税人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来轧平空头头寸。这样交易可以使纳税人在做空交易中产生10万元损失,可以用来抵消10万元的经常性应税收益。反过来,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股票贬值,只要简单地卖出股票就可以轧平多头头寸,从而也可轻易得到10万元的损失,同样可以抵消经常性应税收益。当然,另一方面,纳税人将会因为继续多头或空头持有股票而得到10万元的收益。由于这项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财务报告中10万元的经常收益被抵消了,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了10万元资本项目收益,所以财务报告中纳税人当期收益仍为10万元。企业运用金融工具对财务报告收益没有影响。但税法上却不一样,由于盈利的金融资产继续持有,并没有轧平头寸,根据税收上的实现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不会被计入收益,那么此时纳税人的总盈利为零。通过这种简单的方法,10万元的应税收益被藏匿,同时并不会导致财务报告收益的减少。纳税人只要在新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天重新建立对应头寸就可以了,仍然保持投资收益为零的投资组合。

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首先,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够数量的头寸用来藏匿收益,其次,由于对“做空”的限制,往往卖空股票所得并不足够来购买同样多的多头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也会产生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另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的市场波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即使在第二天就重新构建投资组合,价格也会发生波动。但这些因素产生的成本费用率对企业来说,还是远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股票、期货市场具有涨跌停限制,能够卖空的股票、股指期货标的又都是蓝筹股,价格波动相对较低。

三、如何防止金融工具产生的税收流失

前面我们跟大家探讨了金融工具如何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达到税收套利的效果。那么为了防止这种方法的滥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税收上区分资本项目收益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将来自于资本项目的收益、亏损与经常项目进行分别核算,资本项目产生的亏损不能抵消经常项目产生的盈利,这将使金融工具产生的虚假亏损不能用来抵消经常性项目产生的收益。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发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工具藏匿收益的案例,因此美国税法做出了类似规定,有效防止了纳税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税法并没有对资本项目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进行区分,二者的亏损可以相互抵消,这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会计改革与税法的同步性。Wilson(2009)研究表明会计与税收差异越大,企业越容易进行税收筹划。因为二者差异越大,财务报告收益对税收筹划的约束越容易被规避。目前,我国企业能够利用金融工具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就是利用了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与税法上的差异。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大量公允价值引入会计准则,税法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

最后,提高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无论是原则为导向的法规,还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规,都可能被规避,税法也不例外,所以税法中赋予税收部门法规的解释权和监管权。无论那种税收筹划方法,税收部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都能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判定。新的税收筹划方法不断出现,而法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来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利用税收筹划导致税源流失。

参考文献:

1.Dhaliwal,D.,Erickson,M.,Heitaman,S.,2009.Taxes and the backdating of stock option exercise dat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Michelle Hanlon,Shane Heitzman,2009 A Review of Tax Research. 2009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Conference Papers

3.Wilson,R.,2009.An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tax shelter participa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正值全球金融海啸的环境下,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等来获得,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来源,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的税负,对企业的财务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税收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逐渐摆上企业议事日程。但是,目前税收筹划却未能有效地在企业中开展,究其原因有四,其一、税收环境不稳定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障碍;其二、税收征管不严是祸害根源;其三、企业第一把手的筹划意识是关键;其四、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是保障。那么,除了国家在完善税制改革及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之外,企业可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第一,提高税收筹划意识;第二,完善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 ;第三、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关于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说法,有些人认为那只是一种变相的“偷税漏税”,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有误和带有偏见的。据研究此领域的专家学者们认为,税收筹划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并符合立法精神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而达到的,其目的是获得节税收益。

前不久有专家测算,我国企业有15%-20%的节税空间。从理论上讲,通过合法的避税方法和合理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轻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税收筹划,应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但是从我国目前税收筹划发展看,虽然税收筹划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理论研究上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税收筹划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未广泛展开,究其原因,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实施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点:

其一、税收环境不稳定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障碍。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法律、法规不断的发生变化。导致一些纳税人无所适从纳税人根据原来规划好有利于自己的策划来进行税收筹划,一旦政策发生变化,结果就可能完全相反。而且后出台的政策往往具有溯及力,现在的经营行为可能会由以后出台的法规来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增加筹划成本的投入,让很多有识之士望而却步。

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需要纳税人通过对自身应税行为预见性的安排来进行系统、全面而又长期的规划。毋庸置疑,纳税人需要一个相当稳定的税收环境,税收法规的频繁变化将会增大筹划成本,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持谨慎态度。而且往往因此而不进行筹划来相对的减少成本。

其二、税收征管不严是祸害根源。

税法执行情况是企业评估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成本的一个因素。或者通过在税所建立的关系网,贿赂执法人员同流合污来达到降低一部分的税负。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报税季节,不管你哪个阶层的人员,都得把自己该纳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如果执法不严,企业的违法行为就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即企业违法行为成本较低。企业管理者在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可能会倾向于选择违法的行为,更有甚者是里面有包庇违法的行为,更进一步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助长了纳税人的偷、逃、漏税的行为,致使了整个行业的不健康发展。

其三、企业第一把手的筹划意识是关键。

影响企业决策是首要因素是企业第一把手的意识,其决定企业是否实施税收筹划的关键。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规划工作,必须靠从上而下的紧密配合,离开管理层的支持,这项工作就显得毫无意义了。管理层在做出决策之前会尽可能精密计算各项方案的成本。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管理层不仅会在合法的前提下极力谋求税收损失的最小化,也会策划在合法与不违法界定不明的区间进行相应的避税努力,而且也并不排除违法这种高风险的行为。

因此,只有第一把手的支持和有力的推进,使其真正认可并通过施行税收筹划的相关措施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其四、企业人员的素质是保障。

税收筹划主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没有相当的专业基础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收筹划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收集信息、确定目标、方案设计与选择、执行与反馈四个步骤。有效进行税收筹划达到涉税零风险,对进行筹划策划的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了要求。这就要求策划人员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相关知识。

一方面,税收筹划需要的知识一方面包括财务、税收及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包括与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具体的筹划作为,或者盲目开展所谓的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是从期望节税开始到反而遭遇更大的利益损失结束。而税法和财务制度正在变得日益完善和复杂,为了适应反避税的需要,许多税法变得比较复杂。为了获得必要的知识,需要花费时间收集资料,学习和研究税法及财务制度,对投资及经营项目有充分的认识。

另一方面,促使筹划人员有效的实施税收筹划方案,还需要有规范的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对于税收筹划的最终实施相当重要。而这些信息的来源要靠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完成。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依靠自己的财务人员进行筹划可以节省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税收筹划会发生额外的支出。因此,纳税人认为,只有当期望的节税额大于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时,选择中介机构进行税收筹划才是明智之举。在节税收益无法确定时,纳税人更倾向依靠自己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以企业之力是很难改变纳税环境。而国家在完善税制改革也狠下功夫,例如,以前我国固定资产在税收方面的处理采用的是生产法,即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发生的税金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扣除,导致企业在更新资产设备时较为审慎。这样,不利于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不利于国内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取得竞争优势。但从2009年1月1日起, 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了。另外,国家也更注重提高民众的纳税意识。一是靠教育来培养有纳税意识的纳税人,真正做到从娃娃抓起;二是靠大力的广告宣传,现代社会是商品的时代,利用这些社会存在的因素为社会服务。这样,就会减少偷逃税款不法行为的发生。税制慢慢走向更加人性化,更加紧贴民生。

税务筹划是一个企业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的特征。那么,在不断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致使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实施,还有赖于提高税收筹划的意识;有赖于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有赖于加大对筹划人员的培养,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理性管理层的合理、必然的选择。

第一、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一方面要接纳税收筹划和相信其可行,并能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利益,大力支持以及推动;另一方面要意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而凡是权利都有特定界限,如果超越(无论是主动或是被动)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企业的纳税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

应该具备的税收筹划意识就是——企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在税收环境发生变化后是相互转换的: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因而,要避免涉税法律风险,切实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国家政策。

第二、完善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

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企业为核算主体,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款形成、计算、缴纳和退还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信息系统。要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首先,要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设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不仅是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的基本需要,又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其次,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最后,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企业最好能够配备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务筹划数据库,以实现税务筹划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相关适度性要求。

第三、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它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求筹划主体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利的能力,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熟悉企业筹资、经营、投资等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因此,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知识和技术培训,建立一支稳定、高效的策划人员队伍。

税收筹划得当,可以使得征税管理机关及时地意识到税制存在的漏洞,致使税收政策措施在不断的改革当中不断地完善。也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只有懂法、守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做到真正合法地、合理地帮企业节省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张雅丽,税收筹划,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6

胡子昂,如何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商业时代,2008(6)

李淑芹,浅谈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科技信息,2007(30)

会计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博弈论;非对称信息

    Abstract:As one kind of enterprise festival tax behavior,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must conform to government’s legislation intention. But in present situation,the fact that the government collects tax while the taxpayers run after maximal benefits has made the relationship of them become one kind of game. Therefore,to let the taxpayers have their benefits legally,any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must be adjusted to the variations of the taxation laws.

    Key words:tax revenue preparation;game theory;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一、税收筹划行为弈论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博弈论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分析经济现象的重要手段。“博弈”一词的英文单词是Game,是对策、游戏的意思,所以,博弈论亦称对策论。美国经济学家、数学家约翰·纳什(John F Nash)与另外两位数学家在非合作博弈的均衡分析理论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对博弈论和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奖。这标志着博弈论已和现代经济学融为一体,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博弈论是研究当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对方选择时的决策和均衡问题。 博弈论的基本要素包括:博弈的参与人;博弈时对弈者可利用的信息、行动、策略以及博弈的结果、支付。其中参与者、策略和支付函数是博弈论必不可少的三个基本要素。

    税收筹划行为弈论的基本要素可以归纳如下:①税收筹划行为中的对弈者(player),包括作为征税主体的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②税收筹划行为中的行动(action),它是税收筹划博弈者在税收分配过程中采取的决策变量的集合。如征税主体应建立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应采取怎样的征管模式和稽查方式;纳税人应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缴纳税款等。③税收筹划行为中的策略(strategies),就是征纳双方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所采取的税收行动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④税收筹划行为中的信息(information),是指有关税收方面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包括各项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征纳双方的行为特征及行为规律等。⑤税收筹划行为中的收益(payoff),指税收筹划对弈者所得或预期所得的效用,如征纳双方都尽力获得最大效用,即税务机关采取一切策略提高税收收入,而纳税人则想尽一切办法或策略进行筹划以达到少纳税或迟纳税的目的。这是税收筹划博弈中对弈者最关心的核心问题。⑥税收筹划行为中的结果(outcome),是通过筹划征纳双方达到的结果,如税务机关通过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及纳税人通过筹划达到少纳和迟纳税款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空间的博弈论分析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预先的合理筹划与安排,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或者取得货币的时间价值。税收筹划决策流程图为:

    从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理财环节,是事前的一种“谋划活动”,其目的是少纳税款或迟缴税款。这种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企业尽量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搜集信息,然后筹划主体通过认真分析与比较,寻找能够达到筹划主体理财目标的各种纳税方案,通过对这些方案进行分析比较,最后付诸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获得的更完全的信息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再修正,而后再实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搜集的信息包括两方面: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它对自身的筹划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方面的信息是完全的。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及时了解一些外部信息,如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与调整等,事实上,作为一个企业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外部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方向以及如何变化等。比如国家既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是透明的、公开的,但是一旦作为立法者的国家修改税法、完善税制,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应变调整,就难免要遭受损失。此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国家来讲同样如此(这里为了分析方便将外部环境抽象为涉税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进完善是建立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的反馈信息之上的,但是国家无法及时并准确掌握企业将要如何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法规,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在数量上的消长关系反映并决定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要尽可能的多征纳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会尽可能少的缴纳税款。因此,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与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博弈的双方[2]。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某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而该均衡的前提是双方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那么协议的制定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所以,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纳税人的生存发展,还要考虑税源的可持续增长,从而必然会预先为纳税人留出一定的空间,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三、税收筹划行为的博弈模型分析

    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考察是建立在“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的,所以,谋求主体利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博弈的实质性目标,具体来讲,就是征税人以依法治税为前提的税收收入最大化,纳税人以可承受风险为最小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绝对的税收遵从模型并不存在,因而征纳博弈就不可避免。如果企业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必然会与征税方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是企业先行动的动态博弈。有些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制度约束下展开(比如利用税收优惠),但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比如转让定价)。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的收益变得具有风险。企业能不能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下面我们用一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1.模型的建立

    参与人:纳税人—企业;征税人—税务机关

    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U:企业的收益函数;Y:企业的实际收入;T:企业应纳税额;C: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A:税务机关税收检查的成本;B: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而对企业的罚款;M:企业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

    当税务机关不进行检查或者经检查认定筹划行为合法,企业收益函数为:U=Y-T-C+M;反之,若税务机关检查且认为企业筹划行为非法,企业收益函数变为U=Y-T-C-B+M(见图2);具体支付矩阵见图3。

    2.对模型的分析

    假设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P,检查合法的概率为1-P,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R=1,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 0,该情况下预期收益可表示为:

    π(1,P)=P(Y-T-C+M-B)+(1-P) (Y-T-C+M)

    π(0,P)= P(Y-T)+(1-P) (Y-T)

    令π(1,P)=π(0,P),得均衡概率P*=(M-C)/B

    分析说明:

    ①税收筹划收益M越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也越大;M越小,税收筹划的概率也越小。

    ②税收筹划成本C越大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C越小时,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

    ③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惩罚力度B越大,企业税收筹划的概率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3.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博弈模型分析结果可以表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容易和简单的事,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都不可能永远是最优的,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随着税收法律环境条件的不断变化,纳税人一定要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

    ①企业(纳税人)自身必须全面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政策,特别是要通晓税法。正如前面所分析:税务筹划取决于纳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和国家税收制度、政策等外部环境,应该说能够使税务筹划得以真正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是外部税收制度及国家其他(如投资、外汇管制等)政策和制度等外部环境,这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独特之处。目前,我国现行税制还不太完善,纳税人应该在认真学习与掌握税收政策后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从微观角度来看,税收筹划行为不违法,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真正实现节税目的;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来洞察国家税收政策执行的效果,发现并堵塞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缺陷和漏洞,使税制日臻完善。

    ②纳税人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不断更新税收筹划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税收政策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与经济发展同步以便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所以要求纳税人在利用某项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防范筹划的风险。必须指出,在税收的计税差异、政策差异和税制设计缺陷给予的税收空间中,不同纳税人的选择环境都是相同的,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发现并利用空间。“纳什均衡”是一个动态平衡,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法规的制度缺陷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地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要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伴随着博弈双方对该空间的认知程度,在约束与博弈中达到新的“纳什均衡”[2]。

    ③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从模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税收筹划的概率,不仅与税收筹划成本有关,而且与预期税收筹划收益有关,所以,这就要求纳税人在一定的财务管理水平下对税收筹划成本及收益进行预测,以节税利益最大化和所花费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现有的条件下权衡利弊,全面分析,开展有的放矢的税收筹划活动,以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另外,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性很大,且纳税人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并未分设,虽然规定在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计缴税金应以后者为准,但两者在会计上要统一反映,有时还是难以完全统一的,甚至还有矛盾,所以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税法》的相关制度,力争做到既能使企业受益,又不违反《税法》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