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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会计论文范文

租赁会计论文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以下简称“准则”)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它规范了承租人和出租人传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使企业更加稳健地反映资产和收益状况,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该准则谈一些认识。

一、准则对融资租赁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准则还规定了认定融资租赁的条件:“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③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准则不适用。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准则不适用。”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准则特别强调了租赁资产的已使从年限不得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粮的大部分。这样规定符合所有权的风险与收益相对位的原则,若该项资产的巨使用年限已超过了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此时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大部分收益已由出租人获取,其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已由出租人承担;因此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出租人,而不能转移给承租人。此时这项租赁只能认定为经营租赁,承租人不能将其列为自己的资产,也就无法达到虚列资产的目的。这样便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企业滥用融资租赁进行报表粉饰。为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此规定处理,笔者建议应要求企业披露确认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若确认标准为准则所列的③或④,则企业还应披露租入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以及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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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它是我国会计工作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该准则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在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按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会虚增资产和收益。否则,当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时、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其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部分将列在贷方,形成一项融资收入或所有者权益,也就相当于企业租入的这项资产除了能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为企业带来正常的使用收益外,还会带来一笔额外收益,这样便提高了收益。反之,当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时,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资产价值与长期应付款之间无差额,也就相当于企业的租赁活动使该项资产的价值得到了增值,这样不仅提高了资产,而且二者之间的差额——增值部分也未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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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融资租赁的的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版权所有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版权所有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1.租赁期。租赁期内,出租方收到租金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贷款”账户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确认租赁收入。

2.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销项税额的合计减去购进资产时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出租方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为增值额(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资产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后,税率由5%变为17%,税率提高了。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加上税款,是价税合计数,营业税中的租赁物的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也包括增值税,也是价税合计数。若出租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出租方应交的增值税为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营改增”的结果税率由5%变为3%,税率和计税依据都不同。

二、承租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承租方选择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收款,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从理论上讲,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包含增值税,对照出租方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建议也不需考虑增值税,即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不确认应交增值税这项债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时,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租赁期。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租赁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020-03

对于企业而言,租赁活动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事项。租赁活动可以让企业通过更加便捷的方式获得资产的使用权、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进而降低企业因拥有资产而面临的风险。租赁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因此,全面、客观地理解企业进行的租赁活动,对于投资者或分析师了解租赁活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现行的租赁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要求进行租赁活动的企业将租赁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租赁,另一类是融资租赁。投资者、分析师、监管机构、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财务报表编制者等利益相关方都认为企业通过租赁一项资产,不仅获得了这项资产(可能仅是其中的某项或某些权利),而且也承担了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但是根据现行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不需要将经营租赁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财务报表使用者在对这些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需要将经营租赁会计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并相应在利润表中调整其影响,以明晰租赁业务在融资活动中的杠杆效应。这一会计处理模型因为未能如实反映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而备受批评与指责。

一、国际租赁准则的最新进展

国际租赁准则最早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2年制定并,当时文件名称、序列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的会计处理》。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租赁准则进行修订,并将该准则重新命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由于承租人不需要将经营租赁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为资产和负债,导致存在大量表外资产和负债,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的真实反映,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具可比性。为此,IASB在2003年决定将修订租赁准则的工作列入其工作议程中,以解决这一问题。

国际租赁准则是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共同合作的准则项目。为改进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IASB和FASB要求承租企业应当将确认因租赁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自2006年起,IASB和FASB成立了租赁工作组,其成员包括财务报表使用者、编制者和审计师。

2009年3月,IASB了《讨论稿――租赁:初步意见》。考虑到出租人会计处理可能牵涉到终止确认项目和收入确认项目,IASB在2009年租赁项目讨论稿时,为了加快该项目的进程,集中力量解决承租人会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推迟对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讨论。因此,IASB和FASB在该讨论稿中主要讨论了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具体而言,承租方应当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应当将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对于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或有权利和义务,如续租权、购买选择权、或有租金、担保余值等,也提出了一些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建议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后的租赁付款额作为负债和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负债后续采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而资产则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等。截至2009年8月,IASB共收到290多份反馈意见。尽管超过半数的意见反馈者支持IASB的提议,但是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意见反馈者反对这些初步意见。

2010年8月,IASB第一次次征求意见稿。关于出租人会计,讨论稿的反馈意见者认为提议的承租人会计与现行出租人会计不协调,而且现行出租人会计与收入确认准则的规定也不一致,建议IASB应当同时考虑修改出租人会计。为此,IASB在2010年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出租人在标的资产中风险和报酬程度,对出租人会计引入两种方法,即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关于承租人会计,仍然保持采用使用权模型,即承租人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付款负债。IASB共收到786份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者普遍支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但是绝大多数的反馈意见者反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主要因为两种处理方法增加了出租人会计的复杂性,并且出租人会计(两个模型)与承租人会计(单一模型)之间不统一。

2013年5月,IASB第二次租赁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为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保持内在一致,IASB建议将标的资产被分类为不动产(Property)和动产(assets other than property),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别对两类标的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IASB共收到638份反馈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反馈者支持IASB在改进承租人会计方法方面做出的努力,但是在承租人两种会计处理模式、出租人在不动产租赁上的会计处理等问题受到反馈意见者的质疑,他们建议IASB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尽量简化租赁准则。

二、国际租赁准则的主要内容

租赁项目的目标是制定一项原则导向的新租赁准则,以便向投资者和分析师等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租赁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为实现这一目标,承租人应对确认因租赁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以反映经营租赁中重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信息。

(一)租赁的定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对租赁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提供了相应的指南,以将租赁业务区别于服务业务。租赁是出租人在一段期间内将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并收取对价的合同。

租赁业务和服务业务经常会体现在同一个合同中,例如租车合同中包含了维修服务,又如办公楼的租赁合同中可能附带了安保和保洁服务等。根据新的租赁准则规定,如果一项合同是(或者包含)租赁业务,作为承租人的合同一方应当确认因租赁业务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而无需将服务业务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承租人应当将租赁业务和服务业务区分开,将合同对价采用一定标准分摊至租赁业务和服务业务,分别应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IASB和FASB拟用“控制”的概念将租赁业务和服务业务区分开。简言之,若资产转出方(supplier)控制了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则该项业务不是租赁;若资产转入方(customer)控制了该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则该项业务是(或者包含)租赁。当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资产转入方控制了使用特定资产的使用权:(1)资产转入方拥有该项资产在合同期限内的排他使用权,即资产转入方有权获得在合同期限内因使用资产而产生的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2)资产转入方能够决定如何使用资产,即资产转入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改变使用该资产的方式或使用该资产的目的。但是当服务业务的合同金额很小,为了简化处理,承租人也可以选择不将服务业务从租赁业务中单独区分出来,而将整个合同作为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承租人会计

2013年征求意见稿建议承租人针对不动产和动产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反馈意见者认为这样的分类处理过于复杂,建议IASB进行简化。自2014年8月以来,IASB经过多次讨论,认为所有的租赁都涉及使用权问题,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式更容易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租赁的经济实质,并且从成本效益角度更合理,为此,IASB决定放弃两种处理方法的选择,采用单一的模式对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

单一的承租人模型要求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所有因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取得标的资产在一段期间内的使用权,同时也需要为该使用权支付相应费用,该项义务形成一项负债。但是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对于短期租赁(租赁期限在12个以内的租赁)、小额租赁(如笔记本电脑或办公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豁免确认相关租赁资产和负债。

承租人初始计量时应当以未来应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在后续计量时应当确认租赁负债的相关利息。其中,承租人应当使用新增借款利率计算现值和利息。

在初始计量时,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和与该租赁业务相关的任何直接成本。承租人在后续计量中采用直线法对租赁资产进行摊销。

为了简化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承租人在计量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过程中仅考虑必须支付的款项,无需考虑可变租金和大多数或有租金(如与资产使用或销售业绩相关的支付金额)。同时,IASB也简化了出租人在后续计量中重新计量的相关要求。

承租人应当将使用权资产作为单独的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如果承租人未能将使用权资产作为单独报表项目列示,那么承租人应当将使用权资产包含在相应资产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此进行说明。租赁负债的列报原则也如此。

为确保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关联,承租人应当将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量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并将其分类为本金(融资费用)和利息(经营费用)两个部分。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修订租赁准则之前确认的经营租赁业务,应当采用完全的追溯调整法,但IASB允许企业采用经调整的追溯调整法。如果采用完全的追溯调整法,企业应当在租赁业务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出租人会计处理规定,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包括比较财务报表。如果采用经调整的追溯调整法,企业不需要重述比较信息,将当期年报的起始日作为租赁准则的首次采用日,累积的影响金额在该起始日全部计入留存收益。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不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对已经发生的售后租回业务进行重新处理,同时也无需对已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业务进行追溯调整,可以按照财务报表起始日其他租赁业务所采用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于按照原准则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原准则的规定摊销已确认的销售收益;对于按照原准则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企业应当将销售产生的损益计入该租回的使用权资产。

(三)出租人会计

大部分意见反馈者强烈反对2013年征求意见稿提议的出租人会计,他们建议IASB不对现行出租人会计做任何改动。这些意见反馈者认为:一是现行的出租人会计很容易理解,并且很好地反映了不同租赁业务的不同经济实质;二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并未对出租人会计处理进行调整,这与对待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具有较大差别;三是尽管承租人会计需要改进,但是这并不说明出租人会计存在严重缺陷,需要同步改进;四是如果对出租人会计进行改进,这将延误租赁准则项目的整个进程;五是虽然修改出租人会计能够给财务报告使用者带来收益,但是这样的收益不能补偿为此所付出的巨大成本,因此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

因此,IASB根据2013年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决定不修改出租人会计,保持现行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

三、国际租赁准则的实务影响

2015年年底,IASB将最终的租赁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并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IASB将允许企业提前执行该租赁准则。考虑到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仅对承租人会计做出较大调整,而未修改出租人会计,所以对租赁业务的影响主要影响承租人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负债表:租赁资产和负债将会增加,而所有者权益将减少

原先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上不确认经营租赁,导致因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未能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形成了大量表外资产和负债。IASB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新的租赁准则将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租赁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而杠杆率和业绩衡量指标将会发生变化。此外,由于租赁资产中除租赁负债以外,还包括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在直线法摊销下,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减少的金额要高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金额,从而这将导致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将会减少。但新的租赁准则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程度取决于承租人的杠杆率、租赁的具体条款以及租赁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等因素。

(二)利润表: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将显著提高、经营性利润和融资费用将增加、所得税前利润将大致不变

按照新的租赁准则,承租人支付的租赁费用作为融资费用和经营费用,而现行租赁准则要求全部作为经营费用处理,因此经营性利润也将增加,进而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将会提高。但新的租赁准则对利润表的影响程度取决于租赁业务对承租人而言的重要性、租赁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折现率等因素。

(三)现金流量表:经营性现金流量将增加、筹资性现金流量将减少,但总的现金流量基本不变

尽管租赁的会计处理做了调整,但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未发生变化,因此总的现金流量不会发生变化。根据新的租赁准则,承租人将减少经营性现金的流出,但增加筹资性现金的流出,这是因为按照原准则未确认的经营性租赁都作为经营活动,而按照新的租赁准则,需要将原来作为经营性现金流量的部分(即本金部分)作为筹资性现金流量。

此外,根据IASB收到的全球反馈意见,新的承租人会计处理可能会增加承租人的借款成本、可能导致违反债务条款的规定、可能还会影响一些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四、我国的应对

为优化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我国在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2010年,我国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再次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明确了中国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道路上的立场和部署。

按照目前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工作部署,在IASB最终租赁准则之后,我们也将修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的原则、生效时间等方面与国际租赁准则保持一致。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财税改革的推进以及必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到位,作为朝阳产业的租赁行业,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新的租赁准则对我国租赁行业的具体影响需要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我国产业政策的改革进程等因素做进一步深入研究。这将是我国未来修订租赁准则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S].2010.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租赁会计 改进 优化 策略

一、什么是租赁会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业务在市场经济中也越来越活跃。租赁会计就是租赁业务发展的产物,它主要研究在不同形式的租赁业务中,要怎样处理与租赁相关的经济业务。

租赁会计,是一种应用在租赁业中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基本方法和理论,对租赁业务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连续的和综合的反映、监督和管理。

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形势发展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租赁会计根据租赁开始日关于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不同而分为两类,即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果风险和报酬未转移承租人,则属经营租赁,否则就是融资租赁。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而由于租赁业务的性质存在差异,它给会计确认造成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要完成对租赁业务的会计确认,前提就是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正确的划分。

然而,经营租赁会计和融资租赁会计二者并存的局面就意味着,两个交易即使经济意义相似也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针对这一情况,FASB和IASB联合发起了一个项目,制定一种单一租赁会计处理的新方法,以确保在财务报表中,与租赁相关的所有负债和资产都能得到确认。2011年6月,经过讨论、征求意见等一系列程序,两委员会最终正式了这一新项目。项目中,有97项内容涉及到了租赁会计的列示项目、计量方法、披露信息和确认原则等。从此以后,单一的租赁会计准则终结了经营租赁会计和融资租赁会计二者并存的局面,一向备受争议的分类租赁会计制度也不复存在了。

2.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变化。新项目实施以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会计模型转变为整体单一型。两委的征求意见稿,即CP,给租赁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它是在一定期间内将某一特定资产使用权过渡给获得对价的合同,并提出了单一的会计模型。在新模型中,承租人应当于租赁开始日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标的资产租赁期内的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进行确认。

(2)范围排除具体明确化。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对包括租赁下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转租中的使用权资产在内的所有租赁,遵循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当然,生物资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开发或者使用天然气、石油、矿产以及类似非再生资源租赁、包含租赁和服务成分的合同中单独服务成分的租赁以及租赁开始日和租赁开始日之间满足负有法律义务的租赁除外。

(3)分别列报和披露全面严格。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把转租赁和租赁引起的收益(或收入)、负债、费用、现金流量和资产,与其他的收益、负债、费用、现金流量和资产分别进行列报。

三、我国租赁会计的现存问题以及改进与优化策略

1.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并存的局限性。实际上,两种租赁会计的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将资产使用权进行转移的交易。如果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就会失去可比性,且在实际事务中就会产生留下盈余管理之机。但若对二者一致对待,又会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并且会导致出现经营租赁偏好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目前最有效的优化策略就是借鉴国际租赁会计新准则,使用整体单一的租赁会计模型。

2.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局限性。CAS21(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租入资产的确认履行不同的标准,且只有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使用,而没有转租赁和短期租赁的内容,转租赁业务和短期租赁的会计则缺失。另外,它在融资租赁中没有对租赁资产和租金的减值与重估进行明确的规定,只要求要求出(承)租人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公允性比较差。出租人采用的只有终止确认法,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简便统一,但却使利用租赁准则进行损益操纵的投机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相比较而言,国际租赁会计新准则就比较完善,它实行租赁会计单一制,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和使用权资产分别以租赁付款额现值和初始直接成本与租金支付义务金额之和为初始计量,这样核算更简便、公允。另外,根据国际租赁会计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评估确定该租赁应采用终止确认法还是履约义务法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履约义务法和资产负债观相一致,体现了会计中负债与资产的丰富蕴涵,同时也将资本市场与预测价值紧密地联系起来了。

3.列报和披露存在局限性。对于租赁资产的记录和列报,CAS21忽略了应付租赁款折现这一因素, 这虽然使会计核算过程得以简化,且租赁期内的费用总额也未因此受到影响,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1)各个会计在租赁期内负担的费用不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则;(2)出租人在对出租资产进行计价时,需考虑到折现因素, 然而同一项资产承租方却不必考虑这一因素,这就导致了双方的计量结果会出现较大差异,人为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这与基本会计准则相违背。

我国的企业租赁业务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企业中的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为了保障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可适当简化核算,将应付的租赁款总额列入租赁资产成本,以此为过渡性方法。但长远来看,该法并不可取:会计准则是指导企业会计运行的规范,它应该在适应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现状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承租方和出租方都应将折现因素作为对租赁资产进行计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唯有如此,才能符合国际惯例和基本会计准则。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租赁会计发展情况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还需要借鉴于国际租赁会计准备以完善自身。

参考文献:

[1]尤晓梅.论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动向及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启示[J].China's Foreign Trade,2012 (6)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6篇

一、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理论依据和目的

从法律形式看,所有的租赁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租赁只是租赁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租约是一项待执行合同,也就是说,当承租人不能履约时,他对未偿付租金并无责任。所以,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仅从法律形式看是找不到依据的。要使信息“忠实反映’会计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即“实质重于形式”。所以,“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中,后者从属于前者)。会计准则要求根据租约法律形式条款背后所反映的实质,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融资租赁与一般经营租赁相区分,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入帐,并同时确认一项长期负债;而经营租赁(承租人)则无需资本化处理。从会计准则对其所区分结果的不同处理要求看,会计准则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理论依据不只是“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两项重要会计原则,还应追溯到对两个会计最基本的概念——资产和负债的理解及其相关的确认、计量理论。换言之,当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时,租入资产已经满足了现行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条件。所以,会计准则区分两类租赁业务的理论依据是基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的认识为出发点的。

这样区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具体讲:(1)保证信息的客观性。若承租人不忠实反映融资租赁的实质,即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信息客观性无从谈起。(2)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如果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则具有不同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规模间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失去可比性。会计信息如不具备客观性、可比性,那么,相关性、有用性将大打折扣。

可见,现行各国租赁准则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出发,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来规范租赁业务,这一分类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直接能与人们会计实践目标相联系;而租赁的其他分类(如租赁对象、租金计算方法、租赁期长短等)均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标准

各国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按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这一根本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但由于这一标准过于抽象,为便于操作,各国准则一般都同时明确若干项具体的通常判断条件。从总体上看,准则中的通常判断条件各国基本一致。现以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对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和通常判断条件图示如上页图。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准则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条件时,有一点特别值得强调:即通常判断条件并非最高标准,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其判断结果是准确的。所以,在整个判断过程中,根本标准是贯穿全过程的起约束性作用的最高标准。如果机械、教条地只从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贯彻必将是不彻底,而只是“形式”上的贯彻,从而使如实反映、客观性等难以得到“实质”上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为实务中那些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来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名为经营租赁,从而为规避资本化处理提供借口。IAS17号第8条在列举判断条件前特别指明:“下列情况的租赁通常应归为融资租赁”。本文认为,“通常”一词决非可有可无,我国准则虽无“通常”一词,但从字里行间,也应该作此理解。

三、租赁分类在实践中的困惑

如所周知,会计准则是具有经济影响的,因为按照某种准则规范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行为(包括其会计行为)。所以,在实践中,某些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有意回避准则的本来意图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这一点,在租赁会计中尤为明显,可谓“困惑”。何以言之?

首先,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即是否予以资本化处理),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所以,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方法存在偏好。

其次,由于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故在实务中,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而要用这些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决非易事,即使是当事人遵循“忠实反映”原则。所以,相对于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而言,准则的判断条件是主观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就判断条件中通常涉及的“公允价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及“相当于”等内容均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租赁准则尽管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无疑已吸取了西方国家的某些教训。这体现在:(1)我国准则的判断条件中对“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租赁期”三者间的比例关系,以及“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收款额”与“原帐面价值”两者间的比例关系,分别使用了“大部分”、“相当于”的模糊定性规定,而不象美国FAS13号作出量化规定。笔者认为,美国作出量化规定的做法,看似更具操作性,实为规避者成功规避提供了参考标准,而且与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根本分类标准是不协调的。(2)我国准则判断条件第4条,未使用“公允价值”而改用“原帐面价值”,客观上减少了一种可能的规避途径。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7篇

    一、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理论依据和目的

    从法律形式看,所有的租赁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租赁只是租赁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租约是一项待执行合同,也就是说,当承租人不能履约时,他对未偿付租金并无责任。所以,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仅从法律形式看是找不到依据的。要使信息“忠实反映’会计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即“实质重于形式”。所以,“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中,后者从属于前者)。会计准则要求根据租约法律形式条款背后所反映的实质,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融资租赁与一般经营租赁相区分,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入帐,并同时确认一项长期负债;而经营租赁(承租人)则无需资本化处理。从会计准则对其所区分结果的不同处理要求看,会计准则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理论依据不只是“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两项重要会计原则,还应追溯到对两个会计最基本的概念——资产和负债的理解及其相关的确认、计量理论。换言之,当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时,租入资产已经满足了现行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条件。所以,会计准则区分两类租赁业务的理论依据是基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的认识为出发点的。

    这样区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具体讲:(1)保证信息的客观性。若承租人不忠实反映融资租赁的实质,即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信息客观性无从谈起。(2)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如果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则具有不同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规模间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失去可比性。会计信息如不具备客观性、可比性,那么,相关性、有用性将大打折扣。

    可见,现行各国租赁准则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出发,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来规范租赁业务,这一分类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直接能与人们会计实践目标相联系;而租赁的其他分类(如租赁对象、租金计算方法、租赁期长短等)均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标准

    各国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按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这一根本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但由于这一标准过于抽象,为便于操作,各国准则一般都同时明确若干项具体的通常判断条件。从总体上看,准则中的通常判断条件各国基本一致。现以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对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和通常判断条件图示如上页图。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准则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条件时,有一点特别值得强调:即通常判断条件并非最高标准,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其判断结果是准确的。所以,在整个判断过程中,根本标准是贯穿全过程的起约束性作用的最高标准。如果机械、教条地只从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贯彻必将是不彻底,而只是“形式”上的贯彻,从而使如实反映、客观性等难以得到“实质”上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为实务中那些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来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名为经营租赁,从而为规避资本化处理提供借口。IAS17号第8条在列举判断条件前特别指明:“下列情况的租赁通常应归为融资租赁”。本文认为,“通常”一词决非可有可无,我国准则虽无“通常”一词,但从字里行间,也应该作此理解。

    三、租赁分类在实践中的困惑

    如所周知,会计准则是具有经济影响的,因为按照某种准则规范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行为(包括其会计行为)。所以,在实践中,某些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有意回避准则的本来意图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这一点,在租赁会计中尤为明显,可谓“困惑”。何以言之?

    首先,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即是否予以资本化处理),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着差异。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所以,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方法存在偏好。

    其次,由于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故在实务中,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而要用这些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决非易事,即使是当事人遵循“忠实反映”原则。所以,相对于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而言,准则的判断条件是主观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就判断条件中通常涉及的“公允价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及“相当于”等内容均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租赁准则尽管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无疑已吸取了西方国家的某些教训。这体现在:(1)我国准则的判断条件中对“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租赁期”三者间的比例关系,以及“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收款额”与“原帐面价值”两者间的比例关系,分别使用了“大部分”、“相当于”的模糊定性规定,而不象美国FAS13号作出量化规定。笔者认为,美国作出量化规定的做法,看似更具操作性,实为规避者成功规避提供了参考标准,而且与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根本分类标准是不协调的。(2)我国准则判断条件第4条,未使用“公允价值”而改用“原帐面价值”,客观上减少了一种可能的规避途径。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租赁会计;租赁内含利率;未担保余值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21号为租赁会计准则,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准则本身定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其不足之处,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一、目前新租赁会计准则应用中的一些不足

(一)租赁分类标准的实际界定问题

首先,新准则对租赁业务的5条分类标准中有3条是取决于租赁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规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在企业实际进行判断时有很大的自由判断的空间,这样的标准指导意义更强,实际操作中可能被人为的扭曲准则制定者的本意,利用上述标准把经营租赁判断为融资租赁从而操纵利润。再者,针对第4条分类标准,准则中是这样规定的: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按照通常的理解“几乎相当于”是指最低租赁收、付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以上,含90%。但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租赁双方最低租赁收、付款的金额大部分不相等,从而其现值也可能不相等,这样就导致双方租赁现值占资产公允价值的比重也就不一致,按照90%这一标准来划分的话,可能一方会作为融资租赁,而另一方因低于90%,作为经营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租赁期内的会计处理就可能导致资产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因此目前的分类标准需要更加细化。

(二)未担保余值减值的处理问题

首先,新的准则规定判断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主要依据为期末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一判断标准由于公允价值的难以取得从而导致减值的判断值得怀疑,而且未担保余值一般占资产比重很小,而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却相对繁琐,个人建议应简化处理。其次由于未担保余值减值,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会发生变动,而相应的承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也发生变动,这样随着未担保余值的价值变动,承租双方会不断的变动租赁内含利率,随意性很大,直接导致资产的价值变动,容易被利用来粉饰报表,操纵利润,这一问题应值得关注。再者,根据准则规定,出租人可以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不计提减值准备。两种做法不符合一致性的会计基本原则。

(三)公允价值难以计量

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在多处规定要采用公允价值来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使用应该说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对公允价值的取得仍很困难,这一难题目前会计学界讨论的已经比较多,因此不在此赘言。

二、新租赁会计准则应用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谨以个人对准则的理解,提出以下几意见,希望能够对租赁会计准则的应用有一定帮助。

(一)融资租赁分类界定标准的改进

针对新的准则关于融资租赁标准的界定,首先建议准则制定部门进一步细化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其次加强企业会计人员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进行分类时要严格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最后对同一笔租赁中承租双方性质的判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借鉴一些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可以尝试将经营租赁资本化。这同时也是国际租赁会计界目前的研究课题之一。第二,统一标准,考虑到租赁业务来讲,承租人在往往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可以仅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用承租人对交易的分类作为租赁双方认定交易性质的标准,这样就可以解决因为双方界定交易性质不同而给会计核算带来的一些问题了。

(二)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尚不具备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条件。而且,租赁会计处理也比普通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特别是租赁会计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不够高,还不能就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所以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最好还是沿用原来的规定,即仍应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三)简化对未担保余值减值的会计处理

首先,建议准则制定者对未担保余值的减值判断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其次根据重要性的原则,建议简化未担保余值减值时的会计处理。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不再重新计算租赁的内含利率。同时根据一致性的原则,可以规定未担保余值也可以采用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实际操作中可以在“未担保余值”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是“成本”和“减值准备”科目。具体处理方法可以参照一般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样在目前我国租赁行业从业人员的现有水平便于下理解和操作,也不违背会计重要性原则。

以上仅仅是笔者对新租赁准则的一些浅显理解,租赁会计在会计处理中是比较复杂的一种业务,在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上述所列举的这几类,本文只是从准则本身解读,结合目前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有更加细化更符合当前过渡阶段的指导性意见出台,明确准则中的疑难处理办法。再者,我们也应进一步提高危机意识,目前很多跨国公司已在我国设立了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的实力雄厚,业务操作完全按照国际惯例操作,对我们已形成压力。因此,无论是中国租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都要求我们加强租赁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宣传,对规范租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加强租赁业的风险防范和培育租赁市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2]陈秧秧.租赁会计准则质疑[J].财会通讯,2008(7):81.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9篇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合同期权)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1)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2)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初级阶段)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第二阶段)。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计算结果的期望值,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20%×100×10 +80%×100×15)。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2)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那么在例1中,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租赁期一旦确定,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初步决定采用方法(2),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例1中为10年或15年)。理事会指出,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1)中的许多计量困难,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续约时)续约5年(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因此,在这种方法下,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举例说明)的区别:(1)为期5年的租赁,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2)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1)合同因素,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如,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2)非合同财务因素,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如,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3)商业因素,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如:资产的属性(核心或非核心,专业或非专业,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4)承租人的特定因素,承租人的具体考虑,如承租人的意图,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如租赁期改变)。因此,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249万元)的租赁剩余支付额,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在第5年末,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租赁 公允价值 费用资本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新会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新准则对新的经济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原有的准则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新会计准则,本文拟对变化比较大的新租赁准则与旧的租赁准则进行详细的对比,找出二者的差异,然后分析相关的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与旧租赁准则的主要差异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

新租赁准则与旧的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之处就在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新租赁准则在会计业务的很多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取代了原有的账面价值,具体来说,公允价值的采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时,新准则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旧准则第七条第四款采用的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2.在融资租赁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时,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旧准则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

3.在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时,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旧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4.在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中,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般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基本与旧准则一致,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费用资本化

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新租赁准则规定,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相对应,新准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

旧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一律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四)修改了披露要求

新准则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形成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形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摊余成本),作为长期债权列示。旧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做出披露。新准则提高了披露要求,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二、新旧租赁准则变化的相关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新旧租赁准则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无论对于会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应该重视这些变化,明确这些变化的相关影响。

(一)公允价值引入带来的影响,既有相关的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

1.正面影响。首先,租赁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大大提高了财务报告中显示的租赁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众所周知,公允价值能够体现资产的最新的市场价值,反映资产能够为主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最符合资产的本质,能够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服务,包括FASB等在内的权威准则制定机构都指出,公允价值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因此,在租赁业务中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取代原来的历史成本,能够使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关于租赁资产的计量等更加符合其市场价值,能够更好的反应租赁资产的本质。其次,仅从新租赁准则这一具体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公允价值就可以看出,我国这次推出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十分的同步与协调,体现出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全球化发展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表明了我国继续向世界开放发展的意愿。

2.负面影响。公允价值历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理论完美,但是实际操作困难,主观上或客观上两方面都可能导致信息的失真,而且往往是主观导致的信息失真更为普遍,影响更为严重。公允价值在实务中实施有以下几个缺陷:首先,公允价值具有主观随意性,可靠性难以保证;其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难度大,有许多会计要素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参考的价格,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都是不确定的;第三,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经济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的波动,甚至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最后,“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使“公允价值”难达公允。

(二)费用资本化带来的影响,也是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

1.正面影响。费用资本化,将降低企业的当期损益,提高融资租赁承租企业的当期利润,将会鼓励企业更多地考虑融资租赁这一经营决策。

2.负面影响。费用资本化,给企业提供了操纵利润的一个机会。如果企业从利润操纵的动机出发,肆意歪曲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同关联方企业之间蓄意进行租赁置换,将发生的费用资本化,粉饰经营业绩,则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就会误导投资者。

(三)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新会计准则要求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算过程复杂,甚至需要用计算机处理,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难度,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

(四)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为企业操作当期损益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新会计准则要求披露更多的关于租赁的信息是理所当然的,信息的详细披露会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租赁业务的相关信息

三、执行新租赁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新租赁准则的较大变化影响着会计实务的变化,如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有利的影响,防范不利方面,本文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由于公允价值不是完美无缺的,使公允价值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因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公允价值的顺利应用

主要措施包括:改善经济环境,建立统一而又充分竞争的交易市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为公允价值的获取提供便利;规范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岗位职责分离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加强职业培训,提高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二)加强对租赁业务中公允价值应用的监督

比如,审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职业敏感度和判断能力,要特别关注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以及关联方企业间的租赁置换业务。

(三)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

在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时,只有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比较高,才能准确、快捷地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姚娟、潘洪鲁.公允价值――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大亮点.会计之友,2006,(8).

[2]李畅.浅析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运用及比较. 财经论坛,2006,(7),

[3]于朱婧.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所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财经论坛,2006,(8).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11篇

一、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依据和目的

从形式看,所有的租赁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租赁只是租赁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租约是一项待执行合同,也就是说,当承租人不能履约时,他对未偿付租金并无责任。所以,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仅从法律形式看是找不到依据的。要使信息“忠实反映’会计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的实质和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即“实质重于形式”。所以,“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中,后者从属于前者)。会计准则要求根据租约法律形式条款背后所反映的实质,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融资租赁与一般经营租赁相区分,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入帐,并同时确认一项长期负债;而经营租赁(承租人)则无需资本化处理。从会计准则对其所区分结果的不同处理要求看,会计准则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理论依据不只是“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两项重要会计原则,还应追溯到对两个会计最基本的概念——资产和负债的理解及其相关的确认、计量理论。换言之,当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时,租入资产已经满足了现行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条件。所以,会计准则区分两类租赁业务的理论依据是基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的认识为出发点的。

这样区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具体讲:(1)保证信息的客观性。若承租人不忠实反映融资租赁的实质,即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信息客观性无从谈起。(2)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如果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则具有不同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规模间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失去可比性。会计信息如不具备客观性、可比性,那么,相关性、有用性将大打折扣。

可见,现行各国租赁准则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出发,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来规范租赁业务,这一分类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直接能与人们会计实践目标相联系;而租赁的其他分类(如租赁对象、租金、租赁期长短等)均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标准

各国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按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这一根本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但由于这一标准过于抽象,为便于操作,各国准则一般都同时明确若干项具体的通常判断条件。从总体上看,准则中的通常判断条件各国基本一致。现以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对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和通常判断条件图示如上页图。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准则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条件时,有一点特别值得强调:即通常判断条件并非最高标准,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其判断结果是准确的。所以,在整个判断过程中,根本标准是贯穿全过程的起约束性作用的最高标准。如果机械、教条地只从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贯彻必将是不彻底,而只是“形式”上的贯彻,从而使如实反映、客观性等难以得到“实质”上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为实务中那些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来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名为经营租赁,从而为规避资本化处理提供借口。IAS17号第8条在列举判断条件前特别指明:“下列情况的租赁通常应归为融资租赁”。本文认为,“通常”一词决非可有可无,我国准则虽无“通常”一词,但从字里行间,也应该作此理解。

三、租赁分类在实践中的困惑

如所周知,准则是具有的,因为按照某种准则规范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行为(包括其会计行为)。所以,在实践中,某些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有意回避准则的本来意图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这一点,在租赁会计中尤为明显,可谓“困惑”。何以言之?

首先,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即是否予以资本化处理),对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所以,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存在偏好。

其次,由于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故在实务中,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而要用这些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决非易事,即使是当事人遵循“忠实反映”原则。所以,相对于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而言,准则的判断条件是主观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就判断条件中通常涉及的“公允价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及“相当于”等均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租赁准则尽管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但无疑已吸取了西方国家的某些教训。这体现在:(1)我国准则的判断条件中对“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租赁期”三者间的比例关系,以及“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收款额”与“原帐面价值”两者间的比例关系,分别使用了“大部分”、“相当于”的模糊定性规定,而不象美国FAS13号作出量化规定。笔者认为,美国作出量化规定的做法,看似更具操作性,实为规避者成功规避提供了标准,而且与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根本分类标准是不协调的。(2)我国准则判断条件第4条,未使用“公允价值”而改用“原帐面价值”,客观上减少了一种可能的规避途径。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赁会计

一、租赁会计的内涵分析

租赁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一种协议。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习惯上被称为租赁业务。在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租人出租设备等资产,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并收取租金作为报酬:承租人直接借入设备等资产,取得使用权,这相当于获得了一笔信贷资金。可见,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形式,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租赁通常需由出租人、承租人签定合同,称之为租约。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一般为租赁开始日,它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影响重大,因为它是确定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及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也是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我国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从最初的“资产所有权观”到现在提出的“资产使用权观”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我国独立的租赁会计准则出现在2006年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下简称CAS21)。CAS21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视角规范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

在我国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会计准则》)之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已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借鉴了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但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中还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这样使得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租赁的分类是这样表述的,当一项租赁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划分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0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准的划分用了许多模糊的词,比如 “远低于”、“合理确定”、“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由于对这些词认识不清,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二、租赁会计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包括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等方面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主要包括中国租赁准则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 的对比研究。刘芳(2001)、阳春艳(2008)分别将中国2001 年租赁会计准则和2006 年租赁会计准则CAS21 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在租赁定义、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租赁准则的优缺点,并为准则完善提供建议。关于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自2010 年《租赁》征求意见稿以来,孙磊(2011)、吕小月,李梅香(2012)、何敬(2013)等均介绍了租赁准则修改的背景、原因和变革内容,并分别从租赁定义、租赁分类、会计确认和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对比,以分析其差异,并分析了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会面临的困难。总的看来,由于分类在租赁会计准则中的基础性地位,对租赁分类标准的探讨成为现有租赁准则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国外租赁会计的现状及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0年了征求意见稿ED19“租赁会计”,1982年9月,IASC正式IAS17“租赁会计”,自1984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4月,IASC了征求意见稿ED56“租赁”,1997年12月,IAS17“租赁”正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IAS17是世界上许多现存准则的典范。它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了根本的区别。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于1987年11月颁布了AAS17“租赁”准则。为了促进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PSASB)在1997年7月了第82号征求意见稿(ED82)“租赁”,在充分考虑了对ED82的反馈意见后,AASB于1998年10月了修订后的会计准AASB1008“租赁”。为执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趋同的战略指示,AASB于2004年7月正式颁布了一个与IAS17“租赁”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17“租赁”,该准则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取代AASB1008。AASB117的基本内容与国际租赁准则17号类似,但为了体现澳大利亚的特色,增加了带“澳”字的特别说明。

Mark P. Bauman and Richard N. Francis(2011)研究了出租人的会计,从财务报表的角度研究了租赁会计的计量与披露问题。Bruce Pounder, CMA, CFM(2009)分析了经营租赁资本化对EBITDA和ROA产生的影响。现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做了根本的区别,将融资租赁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经营租赁作为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这不符合IASB概念框架中关于资产定义的控制概念。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租赁合约条款的细微区别,但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根本性的区别,任意给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线,使得经营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外反映,融资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二)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对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型租赁进行了规定:(1)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构成租赁投资总额的两部分的现值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应记作未实现收益。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记作销售价格。租赁资产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减去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借记当期费用;(2)对于直接融资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成本之差记作未实现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为应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的影响

(一)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无需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这种处理方法支持了租赁业的创新发展。能使企业有效率地实现表外融资。而采用新的租赁会计模式,全部纳人资产负债表中,企业不得不考虑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最重大的修改在于。承租人需要将准则范围内的所有租赁都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将增加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规模。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产收益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从而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这种变化对于租赁业务比重较大的航空运输业和建筑业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存在或有租金时,承租人将或有租金确认为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一部分.在后续计量时作为摊销和利息列报,这和现有准则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承租人将在租赁期的早期确认更多的租赁费用。而后期确认的租赁费用较少。

(二)对税务、法律、监管部门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合同法、税法及监管等方面都是按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别对待的.这种分类模式与会计上的现行分类一脉相承。从融资租赁交易内部角度,主要是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条款的调整,通过调整,打破了融资租赁交易在租金支付、物件选择、中途解约等等方面传统做法,形成一系列新的租赁交易形式;而在融资租赁交易外部角度,主要是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形成新的交易模式。这两个视角,系统化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创新思路,对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创新提供了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单一模式的租赁会计处理不得不与法律、监管等方面相协调,否则,必然给整个租赁行业带来混乱,阻碍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对企业内部的影响

首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资产负债规模显著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此外,由于在新模式下,当期发生的租赁费用不再计入期间费用,而是分别作为摊铺和利息列报,因此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将高于采用现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情况,还会造成业绩波动变大。在现金流量表中.租赁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将计人筹资活动,而不再在经营活动中反映。其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无需对租赁进行分类,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核算程序;但改革使得核算更多的基于公允价值评估、续租可能判断、利率等.会计人员需要运用更多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会计判断,风险和责任都将加大。第三,对管理层的影响。在确认各个报告期的所有权资产及支付租金义务账面价值时需要更多的管理层判断,管理层将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对管理层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采用单一模式进行核算,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保持了交易的内在一致性,将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规避了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余值时,导致的同一租赁资产在租赁双方重复反映或不反映的情况。总的来说,企业财务的核算在运用谨性原则的过程中,其并不是就意味着持有的是保守态度、消极态度。而事实是,在保证均衡,稳定的前提下使地财务的核算更具有弹性,能够更好的更有效地去回避风险和损失耗资,最终促进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通过经营租赁资本化,一直以来游荡于表外的经营租赁被纳入财务报表,从而可能消除企业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偏好。但是,这个结论只是理论层面的,至于能不能有效消除企业的选择偏好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另外,即使采纳这种做法,仍然需要对租赁类犁的划分做出判断,而前面论及的判断标准问题还是没能解决。不过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千方百计将租赁qk务做经营租赁处理的动机.可以减少其在租赁分类标准上的钻营,那么,租赁分类标准的重要性也就不那么突出,从而使会计准则的规范效力得剑强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租赁会计的探索还在进行。笔者以上的分析和建议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很大程度上只是将表面矛盾缓解了,淡化了问题的尖锐性,而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例如对租赁类型进行划分的尴尬。我们期待将来能够探索出一种有效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也许可以像G4+I组织所倡导的那样,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这需要我们找到合理融合两种租赁类型的会计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大卫・艾勒曼.经济学、会计学和产权理论.列克星敦马:列克星敦书,1982

[2] 龚光明,陈洁.采掘行业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0,26(3):11-15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租赁会计准则;IASB;FASB

一、现行准则

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将其租赁合约区分为融资租赁(美国会计准则中称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指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联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的租赁。除去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余租赁全部归入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视同承租人购买相应资产。相应地,承租人在其财务报表中体现租赁物资产和应付租金的负债。承租人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并将所付租金在财务费用与未偿债务减少之间合理分配。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则不需确认类似的资产与负债。承租人将经营租赁项下的租金列入当期费用,通常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在“IASB 17租赁”条目下,也要求出租人按上述标准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注销出租资产,按租赁净投资额确认应收款项。租赁净投资额等于“至少可收租金”的现值和“未担保残值”的现值。按照融资租赁净投资额获得稳定利率回报的原则确认当期财务收入。制造商与批发性出租人按视同完全销售方式确认损益。对于经营性租赁,出租人需要一直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出租资产,并按资产原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租赁物按出租人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租赁收益通常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在“FASB报表NO 13租赁会计”条目下,出租人需将租赁分为:1、销售型租赁;2、直接融资租赁;3、杠杆租赁;4、经营租赁。1、2和3是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联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的租赁。

二、修订的原因

一直以来,财务报表使用者,批评现行的租赁会计模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特别是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许多使用者认为经营性租赁给承租人带来资产与负债,应该反映在其财务报表中。如果航空公司的飞机、连锁酒店的酒店不能出现在他们的资产负债表上,企业经营状况何以正确体现?实际上,许多报表使用者已经习惯性地自行调整承租人的资产与负债确认数额,以反映经营租赁业务对损益的影响。但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的信息又往往不足以让使用者作出可靠的调整。

二是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这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租赁的划分,意味着相似的租赁业务在会计上却被处理得完全不同。这让使用者无从比较。

三是现行的标准为结构化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结构可以使租赁被确认为选定的类型。如果租赁被确认为经营租赁,那么承租人就获得了一项可以不在报表中确认的融资来源。这让报表使用者很难理解。

另外,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也感到现行的租赁模式较为复杂。特别是,按照准则的要求去确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已经非常困难,那些由一些主观判断构成的标准和分界线难以应用。

现行模式在概念上的缺陷也备受争议:

第一,在进入一项租赁合约后,承租人获得了一项很有价值的权力(使用租赁物的权力)。这项权力符合委员会关于资产的定义。类似地,承租人也产生了一项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此义务也符合委员会关于负债的定义。但是,如果承租人将此项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资产和负债就都不能被确认。

第二,在租赁的会计核算模式和其它的契约性安排之间,存在着很显著的差别,并且这种差别在逐步扩大。很多实质相似的契约性安排,有些符合租赁定义而有些不符合,对这些类似安排的会计核算却很不一致。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在其2005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了现行准则的不充分,并建议FASB最好与IASB一起重新审视租赁核算标准。

租赁是企业经营中一项重要的融资来源。因此,对于会计实体的租赁业务,会计核算应该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完整的且易于理解的信息。委员会之所以对租赁会计准则提出修订,完全是顺应各方面对现行准则的修正要求。

三、讨论稿的主要内容

委员会提议的适用范围与原准则适用范围一致。对于非核心资产租赁和短期租赁是否应该剔除在修订标准之外,委员会尚未达成一致。

委员会提出的承租人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总体方法是,在一项简单租赁中,承租人获得使用租赁物的权力并承担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这与资产、负债的定义相符。承租人必须确认,1、在租赁期内代表其使用租赁物权力的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2、代表其偿付租金义务的负债。委员会亦建议不单独确认租赁合约中的各组成部分。例如续借期权、购买期权、或有租金安排或残值担保,而是建议承租人仅确认;1、单项使用权资产,包括由各项期权获得的权力。2、单项应付租金负债,包括或有租金和残值担保导致的负债。

应付租金负债应该以租赁支付款项的现值进行度量。贴现率为承租人增量借贷利率。承租人应当以租赁期或租赁物经济寿命孰短为期限,摊销使用权资产。

讨论稿也讨论了包含期权的租赁业务之账务处理,这些期权给予承租人续租、终止租赁或购买租赁物的权力。委员会建议确认的资产与负债应基于最可能的租赁期限。例如,在一个包含五年续租期权的十年期租赁中,承租人必须决定租期是十年还是十五年。租赁项下确认的资产与负债应与最可能的租赁期限保持一致。委员会要求在每个报告期重估租赁期限。由于重估产生的应付租金负债的变化应做为对使用权资产结转数目的调整。委员会认为,对于购买期权的会计核算要求应该与续租期权或提前中止期权相同。因此,1、在确认应付租金负债时,承租人必须判断购买期权是否可能被行使。如果承租人判断购买期权将被行使,应付租金负债就应该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这种评估基于承租人对最大可能结果的判断。2、无论购买期权是否行使都应该在每个报告期重新评估。

委员会对确认和量度那些包含或有租金和残值担保的租赁给出了初步意见。承租人应付租金负债应该反映或有租金项下的付款义务。IASB拟决定,承租人应付租金负债的量度应该包括对或有租金安排的一个概率加权估计。此项负债应在每个期末进行调整以反映对或有租金支付估计的变化。该变化应同时调整使用权资产的结转数目。FASB拟决定,承租人应基于最可能发生的租金支付来量度或有租金。承租人应在各种可能的结果范围内判断最可能的金额。不过,这一金额不必与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加权估计数相等。FASB也准备规定,如果租金是附随着一个指数或利率发生变化(如消费指数或基础利率),则承租人必须从一开始就按照租赁期初存在的指数或利率来量度负债。由于指数变化造成的应付金额的变化应该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其它类型的或有租金,应

付租金负债也应在每个报告期重估以反映估计的应付或有租金的变化。此变化应计入当期损益。委员会决定不在应付租金义务之外对残值担保单独确认,此类租赁比照或有租金的量度进行确认。

关于由租赁合约引起的资产、负债、费用、现金流等应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初步意见基本上基于现有的列示要求。

有一些承租人会计事项,委员会还没有详尽讨论以给出初步意见。委员会需要在公布草案之前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委员会推迟了对出租人的会计核算进行修订,讨论稿仅介绍了在将来新的出租人会计标准中应该重点指出的一些事项。

四、典型示例

某机器设备固定租期为五年,设备预期寿命为十年。合约规定,租赁为不可撤销,在租赁期满时承租方既没有购买期权也没有残值担保。每年应付租金为35000元,不涉及维修保养等其它安排。在租赁期初,应付租金现值为139745元(以承租人增量借贷利率8%计算)。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和计入损益表的项目如表1、表2所示:

五、修订产生的影响

如果此次修订能够顺利推行,其影响将是非常显著的。不仅使承租人的三大财务报表产生明显变化,而且对租赁业务会产生直接影响。

(一)对承租人的影响

此次修订消除了两种租赁的划分,也消除了它们之间会计核算上的差别,所有的租赁业务都按统一标准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对于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也会产生相应影响。

根据《世界租赁年鉴2009》,2007年的租赁总额约为7600亿美元,其中相当的一部分为经营性租赁。此次修订无疑将使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发生“膨胀”。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预计,准则修改将使资产负债表中上千亿的资产和负债“显形”;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估计上市公司由经营性租赁造成的负债总额则会有1.25万亿美元之巨。

这一调整在增加承租人资产负债规模的同时,提高了其负债比率(杠杆率),也必然地降低了其ROA等盈利比率指标。此次调整虽不影响公司利润,但损益表也会产生相应变化,对相关的比率指标产生影响。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承租人,这几方面将可能成倍地变化。虽然不能肯定这种变化是否会减弱承租人的融资能力,但各项财务指标的明显变化至少会引起报表使用者的注意。在企业融资协议中,通常规定了财务杠杆率的上限,承租人势必需要与所有贷款人协商,修订所有的融资协议。现金流量表同样也会受到影响:原来全部计入经营性现金流的当期租金,在修订后将有一部分做为资本支出,另一部分做为利息支出。可以肯定,这次调整后承租人的财务指标将趋弱化,中小规模承租人的报表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以航空行业为例,我国航空公司机队中有超过1/4的数量为租八飞机,其中大多数为经营性租赁。在中小规模航空公司机队中,经营性租赁数量超过50%。破产重组的东星航空机队中,所有8架飞机完全为租赁。按照新规则进行会计核算后,无疑将使国内航空公司已经很高的杠杆率雪上加霜,对于已经上市的航空公司肯定不是好消息。按2008年财务报表调整计算,个别航空公司的“负债/资本金”比率将接近99%。小规模航空公司刻意选择的“表外租赁”将彻底改变其财务报表的规模与结构。

(二)对租赁业务的影响

此次修订后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将不复存在。这不仅是对会计核算的革命,而且会对与租赁相关的其它法律规定(特别是税收制度)产生影响,进而对整个租赁业务产生影响。会计核算上取消了租赁分类,其它的制度是否会取消租赁分类?

通常而言,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保险、维修、保证金等)要高于融资租赁下的利息支出。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融资租赁资产可以视同承租方购买而享受折旧优惠。但是,经营性租赁的期限可长可短,较为灵活。在市场快速上升时期,经营性租赁可以短时间内解决设备不足的缺陷,而在市场萧条时退回租赁设备可以降低经营成本。经营性租赁表外反映的规定,使得这种租赁形式在对企业报表影响很小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收益,提高各项盈利指标。在税收上,由于融资性租赁视同购买,因此关税、增值税等税金需要一次性支付;而经营性租赁则将税收分散到各期租金支付时,减轻了企业的融资压力。由于这些因素,企业经常视市场和经营情况以及融资情况在两种租赁之间有所选择。

以我国为例,目前两种租赁的会计核算、折旧政策、关税与增值税缴付、出租人营业税税率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如果在统一会计核算之后,又统一了其它税收政策,那么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一枝独秀的局面将被彻底打破,各种形式的租赁将迅速涌现,对经营租赁的发展反而是有利的。由于政策方向的不确定性,这方面的预测还为时过早。如果其它政策不做调整,则承租人将根据自己对于报表结果的“偏好”选择不同的租赁,总体上会限制经营性租赁。

五、尚需解决的问题

全球性的意见征求已经于7月17日截止。委员会计划在2011年年中时推出修订的会计准则。根据目前对财务总监、审计师以及其它的报表使用者所做的调查,超过60%的人支持这一修订。预计此项修订将会顺利推出,并在2012年起被其它国家陆续接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委员会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例如,对于非核心资产租赁和短期租赁是否应该剔除在修订标准之外),对于复杂租赁协议的会计处理也还不明确。

由于担心时间拖延,同时针对出租人会计报表的批评较少,委员会推迟了对出租人会计核算进行修订。但是这种状况显然需要尽快解决:做为一项交易的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执行着不匹配的会计准则,而同时做为租赁商和承租人的公司(转租赁)将由于同时执行两套不同的制度而使其报表失准。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14篇

企业(公司)将机器设备及房产用于经营性租赁的、其规模有增无减并已成常态。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为社会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属营业税计征范围,预先收取的租赁费需按“服务业”租赁服务开票,并计入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在账务处理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面实施之后,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该文件所规定的销售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需按增值税新规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在收到预付租赁款并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采用与营业税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将增值税税款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费用类科目,而应采用过渡科目进行结转。与此同时,为配合全面营改增所带来的增值税法规变化,2016年12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以及报表项目相关列示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提及在取得预收租赁费时,该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当前实务界对预收租赁款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相关争论也常见诸报刊和论坛。对此,本文拟予以建设性专门探讨。

二、当前常见的几种会计账务处理方式

例:假设某制造型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将其一处闲置的办公场所(同地)用于出租,月底收到某承租单位缴纳的2017年一季度租金333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及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企业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业务并不复杂,但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实施之后,涉及租赁业务由先前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加之财政部为配合增值税法规调整、规范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对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进行了调整,由此导致实务界在增值税会计科目使用、增值税会计核算上比较混乱,出现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做法: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然后从下年第一季度开始,分月进行转销并确认租赁收入。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33÷(1+11%)×11%]。(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11;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第二种做法:在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需确认增值税预交税额,然后月底转入未交增值税;从下一年起,按月确认租赁费收入及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3。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11;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第三种做法: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直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从下一年度开始,按月确认租赁费收入。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4)2017年一季度末,双方对账后核销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贷: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

三、对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分析

1.实际账务处理争论的焦点。企业在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时预收租赁费,实质上属于预付费业务。即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预先支付租赁费,作为履约的保证;出租方则在取得租赁费后,承担向承租方按时、按要求提供租赁服务的义务。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出租方收到的预付租赁费由两部分构成:租赁费收入和增值税税款。结合上述账务处理来看,对预收租赁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两个部分:一是该如何对所缴纳增值税的性质进行判定,采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二是如何对预收租赁费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对上述两点理解不同,导致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2.对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评价和分析。第一种做法在企业收到租赁费预收款时计算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过渡科目,并按月进行结转,则与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不符。因为,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科目的二级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等,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税额。换言之,只有当收入确认时间早于钠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才会涉及“应交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显然,从本例来看,收入的确认时问要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因此将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为待转销项税额并按月摊销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第二种做法将收到租赁款并开票时确认的增值税额作为预交增值税处理,也与现行税收法规及账务处理规定不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为配合该项规定,财政部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增设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以核算纳税人增值税预交情况。本例中,企业从事本地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属于上述应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也不涉及“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此外,第二种做法在按月确认收入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则是将收入的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时间混同,违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笫四十五条的规定。笫三种做法在账务处理上使用了“应收账款”会计科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财会[2016]22号文件对销售业务账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在销售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二是增设“应收账款”科目便于双方期末对账。“预收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已收到的租赁方租赁费,可与增值税发票金额相互勾稽;“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账款总额,这样方便企业对账及填列资产负债表。上述考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承租方已预付租赁费的情况下,增设“应收账款”科目既不便于财务人员理解,也缺乏直接依据,使得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加了会计账务处理的复杂性。

四、预收租赁费的会计账务处理思路

对预收租赁费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关键是厘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收到租赁费预付款时,即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在此过程中不涉及“待转销项税额”及“预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二是租赁费由租赁收入和应纳增值税两部分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相关规定,预收租赁收入需在服务期内按直线法进行确认。在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同步的情况下,进行预收租赁费价税分离处理,笔者认为有两个思路:一是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分步结转;二是借助“递延收益”科目进行过渡结转。1.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分步结转。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2.借助“递延收益”过渡科目进行结转。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贷:递延收益——不动产租赁收益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递延收益——不动产租赁收益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思路一:在收到预付租赁款并向对方开票时,直接从预收账款中结转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表面上是出租方承担了纳税义务,但最终税款会通过租赁费转嫁给租赁方,所以预付租赁款所含增值税可直接抵减预收账款。抵减后的剩余部分属于未实现租赁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在每个月月底按直线法进行确认即可。思路二的做法则是在向对方开票时,将预收账款一次性全部结转,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叧一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后续租赁服务期内,依次将递延收益结转为其他业务收入。综合来看,两种做法在收到预付租赁款时,都是先通过扣减预收账款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同的是,思路一是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后续租赁收入确认,而思路二则是借助“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收入确认。“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都属于负债类项目,在租赁收入确认前,发挥暂时归集、汇总预收账款的作用。所以,从处理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基本思路来看,两种做法没有本质区别;但从实务操作看,思路一只需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预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处理简单,易于理解,并且方便与承租方进行对账。思路二:由于预收账款一次性结转,且增设了“递延收益”科目,需分别说明、披露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的变动情况,略显繁冗。因此,相比之下思路一的做法在实务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在日常学习过程中,融资租赁相关知识点一直是学习的难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少学生分不清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关联性和不同点。在2001年,我国在旧会计准则中明确规范了融资租赁相关知识点,比如会计确定、信息披露等。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会计准则。在原有基础之上,不仅提高会计准则的完整性,还增强了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并对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了新的规定,分别站在承租人和出租人角度进行了相关知识点诠释。但是由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掌握不够牢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容易出现诸多问题。为此,为加深学生对融资租赁相关知识点的了解,提高其会计处理效率,站在多个角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诠释

(一)标准确认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融资租赁标准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其一,资产所有权应发生转移,这是在租赁期满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其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具有选择权。在购买租赁资产方面,承租人有选择权。其购买的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其三,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及时展开调整,就会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的期限。

(二)资产与负债

首先,对承租人的相关规定。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初期时间段,承租人应将资产开始日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作比较,在入账时,以最低额度作为入账价值。对于差额的处理,应将其直接纳入未确认部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其性质,可将其纳入手续费、差旅费范畴。另外,在计算最低现值的同时计提含利率。换而言之,分析是否能够取得(租赁)内含利率。假设能够取得,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假设不能取得,应将其作为折现率。一般而言,通过租赁的方式既可以取得资产,还可以承担债务。因此,在取得资产时,承租人将其作为融资额。与此同时,在未来承担履行义务时,直接将最低租赁额作为负债,这样符合融资原则。

除此之外,租赁初始阶段所产生的费用,承租人应将其计入租入资产。在取得固定资产过程中,会产生促使直接费用。在计提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之后使用的期限内,展开摊销。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费用不属于负债部分。

其次,对出租人的相关规定:在租赁初期时间段,出租人在展开入账处理时,需要算最低租赁收入,并核算初始费用。并将两者相加,两者的和作为入账价值。在会计处理时,担保余额应予以考虑和记录。

二、会计处理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确定标准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一,问题分析。确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可能会直接影响主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判断与决定。比如:双方签订一项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时间、租赁价格、担保余额。其期限为三年。每一年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133.1万元租金,担保公司提供133.1万元担保余额,公允价值为460万元。并规定双方按照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计算折现率。在计算折现率时,不考虑其他外在因素,最终估算为10%。假设这笔交易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直接计算其最低付款:133.1×3=399.3万元,其现值为331万元。现值占据公允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二,小于百分之九十。承租人直接将其确认为经营租赁。出租人取得的最低收款为:133.1×3+133.1=532.4,其值为431万元。出租人将其确认为融资租赁。这样处理的问题在于会计信息中没有反应租赁资产信息。

第二,处理措施。可以采取不考虑第三方担保余额的方式解决确认标准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其最大问题在于出现了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与出租人、承租人关系均无关。担保余额与租赁收款额之间呈正比例关系。余额越大、收款额越大。这就会直接影响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判断,因此不考虑担保余额,就会大大减少租赁收付款,从而有效解决会计核算问题。

(二)初始费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一,问题分析。站在出租人角度,假设将初始费用计提为“应收费用―租赁费用”,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承租人在计提这笔交易费用时,直接将其作为长期应付款。并没有将初始费用纳入长期应付款范畴。其后果在于:费用不能收回。

第二,解决措施。首先,站在出租角度,发生租赁交易行为之后,获得租赁收益就需要发生相关支出。这是一种典型的资本性支出。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价值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出租人并不能在承租人那里获得相应补偿。其次,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应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比如现值、公允价值等。并将初始费用作为资产,形成资本性支出。这样可以在租赁过程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结束语

在现代金融中,融资租赁的作用较为突出,其地位较为显著。在日常学习中,大学生应熟悉和掌握新会计准则相关知识点,重点分析租赁会计处理问题。并加强日常联系,进一步熟悉和了解租赁本质以及会计理论与实务。通过分析问题,了解问题的原因,再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分析,会计处理问题。无论是初始费用问题还是会计确认问题,都需要大学生站在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站在承租人、出租人角度分析,进而提高会计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1]赵馨燕,余冬根.新旧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分析和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的疑点剖析[J].财务与金融,2011,(01):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