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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虚假安全论文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4-01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商业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利用明星代言产品的现象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虚假广告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得消费者遭受虚假广告损害时,不能得到周全保护。

一、明星虚假代言案例的回顾

杨澜代言“蓝月亮”被告上法庭。“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已正式蓝月亮洗衣液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打着“亮白增艳”,“洁净更保护”的宣传口号的蓝月亮洗衣液被消费者送检至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出该洗衣液含有荧光增白剂。

郭德纲代言违法减肥茶。郭德纲的半身形象配以“迅速抹平大肚子”的广告语的“藏秘排油茶”曾出现在众多城市的公交车身和广告牌上。但是,央视3.15晚会曝光出此产品涉嫌违法广告,又涉嫌违规生产,是在有关部门查不到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的“黑户”。

2012年4月,“毒胶囊”的丑闻被媒体曝光后,一时间牵扯到内地众多著名厂商。而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部分曾为“涉毒”药品代言的影视明星也纷纷被曝光。近年来为修正药业产品代言的明星近10位,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等明星,代言了斯达舒、肺宁颗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这其中孙红雷还曾连续两年为该公司某产品代言并收取400万元。

在利益的驱动下,明星在代言中不尊重事实,不进行基本的调查便肆意宣扬产品的性能和疗效,甚至部分名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参与其中,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利益驱动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经济根源。明星抛弃自己的道德底线,完全忽略自身的道德义务和社会使命感,客观上成为了虚假广告的传声筒,沦为了不良商家的帮凶。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我们可以推断出“欺骗性”和“误导性”是虚假广告的两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明星虚假代言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

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相关规定滞后,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虚假代言案例中。其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广告法》所调整的主体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一旦出现虚假代言时,不可直接适用法律来追究代言人的责任,因为《广告法》规定的主体中不包括广告代言人,不属于《广告法》惩罚的对象,无法适用《广告法》追究虚假代言人产生的责任。这也是法律的漏洞所在。追究过错代言人法律责任无法可依,是近年来受损害消费者广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终败诉的原因。另外,国家对商业广告监管的体制不完善也是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食品安全法》第55条也只规定了对食品虚假代言人的具体处罚。亟待完善相关立法进而有效约束虚假代言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可以约束虚假代言,但是存在不足。因为此法条只是对于食品代言进行了规定,是否可以扩大到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代言”,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约束整体广告行业,也不利于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三、健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构想

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除《食品安全法》以外,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领域应涉及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所以,应加快《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

设定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与民事责任承担的个别性极不协调,仅用民事责任对代言人惩戒是不够的,应设定行政责任。政府统一规范广告监管办法,理顺监管机制,使审查、审批、监管、处罚责任部门明确,严格广告的审查准入制度,根据代言特点加大处罚的力度,使得违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谨慎从事代言行为。

提高消费者和媒体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公众的诚信观念和消费理念,增强消费者抵制虚假广告的自觉。各新闻媒体也应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处理并及时曝光重大的虚假广告案件,如实披露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有力震慑代言虚假广告的不法分子,形成全面打击虚假广告的氛围,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

参考文献:

[1]郑北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何时休[N].光明日报,2009-11-16(05).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立法缺失;虚假代言;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255-01

关于名人做代言的话题,这些年来一直是新闻媒体追逐和讨论的焦点。名人做虚假广告已屡见不鲜,但对此人们多是道德上的谴责,这意味着他们尽享权利,而无法律上的苛责。即是说在目前的法制生态环境下,并未能从整体确立明星代言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未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因此,究竟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引起了包括笔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讨论和反思。

一、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但其主要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的责任规定,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未做任何规定。《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4条中规定了经营者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者的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推荐者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

值得欣慰的是,2009年6月1日起已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未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主体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4条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其行政责任“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然而《广告法》中并未有此规定。可见我国法律目前对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实质上仍持否定态度。作为食品广告领域的特别法,《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虚假广告代言的立法缺失。

二、完善我国法律规制

明星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任误导消费者,从事虚假广告宣传,如确定构成欺诈行为,则必须承担责任,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世界很多国家对此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我国在相关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未尝不可以外国相关立法暂做参考。

法国就规定代言广告必须真实、体面,禁止误导消费者,如代言虚假广告或者欺骗性广告,将被判处罚款和(或)两年徒刑,罚款最高额可达违法广告费的一半。美国的法律则将广告中出现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对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以据此索偿。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或是受益者,广告中有关产品效用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将被重罚。借鉴发达国家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明星代言责任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提纲挈领式规定。可以规定不得在广告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2、重新界定主体。根据上文阐述,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对广告推荐者没有过多法律规制。因此,必须立法增加广告责任主体,不仅要包括原有主体,还要包括参与虚假广告宣传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名人也纳入到法律规则的范畴之中。

3、具体责任的规定和赔偿标准的规定。

三、小结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没有规矩可言,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随意性和泛滥化。显然,《食品安全法》并非专门调整广告行为的法律,无法指望其为明星代言立下详尽的法律规定。因此,先行完善《广告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应是确立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规制的最佳方案。笔者相信,虚假广告代言法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促使我国广告法律制度走向成熟。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良性的广告宣传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广告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但是,名人代言有时也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民事责任加以规制。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争议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自《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来,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却一直争议不断。

    (一)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一些明星认为,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因此,他们认为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

    (二)法律责任性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其所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具体权利主体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来保护,因此,除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应承担行政责任。多数人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归责原则争议从《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来看,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些学者认为应设计为过错责任更适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为虽然隐含着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并不属于高度危险,因而不适宜纳入无过错责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义等。也有人对无过错责任持支持意见,认为“对于名人代言食品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作为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此外,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一般来看,产品责任首先是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广告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仍有其依据。

    (一)名人代言应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名人代言广告,是行使私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权的行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又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名人代言广告,应当顾及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仅是公共利益,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广告必须维护这类公共利益,不能滥用自己的私权。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名人代言应履行注意义务名人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示范效应,基于此,消费者会购买名人代言产品或者产生购买的冲动。也就是说,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赖,购买了产品,名人代言实际上有鼓励购买,甚至说服购买的实质作用。名人对消费者施加了影响,就应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一个行为只要违背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就(已经是不法的)”,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源于共同侵权如前所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并不能单独或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共同侵权有意思联诺说、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采纳哪种学说,但立法者认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从共同侵权的构成来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一般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故意和名人的过失相结合。因果关系上,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二者也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因果关系上形成了“关联共同”。违法性和损害自不待言。当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样要承担责任,后文详述。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探讨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在责任的具体认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一)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立法来看,2009年初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2009年底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内容,那是否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从法律适用上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承认其他特别法的效力。相关立法者也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所适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据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从法理来看,不少学者否认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与企业发展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代言行为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而且按无过错责任会限制代言人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过错责任更合适。然而,不管学术怎么争论,《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也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是共识。而且,食品安全关系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外,无过错责任理论之一是“报偿责任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一般会获得巨额报酬,损害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为了免除消费者证明名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使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更容易获得赔偿。

    同时,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要承担绝对责任。比如,某些产品缺陷连专业人员或设备都很难检测,甚至是“国家免检”产品。名人如果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向法官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二)确立连带责任的理由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与产品生产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一些情况是名人代言不存在过失,代言只是为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权利创造了条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据此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实际上,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与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矛盾。事实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源于共同侵权,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权。《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传统民法,而属于经济法领域。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严重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离社会正义理念,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性格出发,必须要从严控制。连带责任对侵权人来说较为严重,但它的制度价值恰恰在于被侵权人更容易得到救济,更容易得到全额赔偿。这契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在“报偿责任论”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既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承担责任的赔偿能力,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会妨碍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侵权会通过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来解决,这只是为消费者提供一条救济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名人代言时更审慎、更严谨,履行好注意义务,是对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讲,名人即使承担了连带责任,还可以根据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制度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获得补偿,并不会背离公平正义。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虚假;财务报告;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表现形式

1.虚假财务报告按报告对象可以分为虚假原始凭证、虚假会计凭证和虚假会计账簿。虚假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取得时不按经济事项的原来面貌,或者为隐瞒单位、个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不按规定取得原始发票,采用伪造方式编造原始发票,造成虚假财务报告。虚假会计凭证是指不按会计核算规定,不根据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反映的客观经济内容编制会计凭证。而是人为地改变经济事项或会计属性,造成虚假财务报告。虚假会计账簿是指不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将经济业务非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到会计账簿中去 。

2.虚假财务报告按编制来源可以分为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造假和领导授权或胁迫造假。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造假是会计人员由于自身的失误或舞弊行为,编制了虚假财务报告。单位领导授权或胁迫造假是单位领导利用职权,采用授权、强令、威胁等手段,要求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3.虚假财务报告按是否故意可以分为失误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虚假财务报告。失误虚假财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由于本身对政策理解错误,或业务水平低,或会计技术方法运用错误造成的虚假财务报告。舞弊虚假财务报告是指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为了隐瞒贪污受贿、盗窃、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故意以隐瞒、欺诈、舞弊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二、虚假财务报告的形成原因

(一)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为了自身利益,采用形式多样的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1.为满足个人私欲或小团体利益故意造假,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2.为了偷漏国家的税款、领导干部的政绩、向下属单位让利,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3.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缺乏力度,且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会计师事务所营私舞弊,帮助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4.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使造假行为有机可乘。单位监督形同虚设,为虚假财务报告开了方便之门。

(二)受会计环境的影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会计环境,是指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告时的内外、上下、左右之间相互关联的情况和工作条件。具体来说就是某项财务工作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单位的情况以及与会计事项有关的各方面的情况。

1.法律环境。由于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处理处罚的可操作性差、处理力度小,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建设实践,“官本位”等行政干预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存在,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和严肃性,造成会计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起到规范财务报告的作用,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留下了空间。

2.经济和社会环境。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组织规模扩大化,单位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增多,以及我国加入 WTO 后经济责任关系深化等决定着会计监督范围、内容及会计职能,经济发展中强化宏观调控要求财务会计为宏观决策提供扎实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社会上假产品泛滥,逃废债务,合同欺诈,造假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等不正之风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财务报告行为。

3.文化教育环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国公司知识、技术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不断创新等,对财务会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文化教育水平都会影响着财务报告的质量。

三、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应对策略

1.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前提。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使每一位会计人员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实事求是、不做假账”职业道德,以做假账耻,做真账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要通过引进人才,将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会计机构。实行会计人员岗位培训、离职学习等形式,改变当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低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从而达到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目的。

2.治理和优化财务会计环境,是构筑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防线。制定和完善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现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3.对会计事务所实行同业检查,推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轮换制度,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途径。美国安然公司能够长期做假账,一是由于安然公司自身的原因,安然公司董事会想从中捞取好处;二是给安然公司进行会计咨询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同属一个会计事务所,并且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长期从事该项业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应几年轮换一次。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不在一定的时期内进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轮换,就会容易造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监管,使虚假财务报告得以出笼。

4.加大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力度,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手段。加大对单位虚假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力度,增加虚假财务报告的造假成本,使单位造假和注册会计师的造假收益大大低于造假成本。

5.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监督检查,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措施。

6.建立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健全信用监控体系,是规范财务报告的重要策略。

四、结语

财务报告作为综合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告,在沟通企业管理层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桥梁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和《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公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我国的会计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也将进一步得到遏制。

参考文献: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间借贷,识别,防范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对于虚假诉讼的概念目前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一,虚假诉讼是出于不法动机的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提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二,认为虚假诉讼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虚假诉讼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正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将虚假诉讼定义为"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结合这两个文件对虚假诉讼的定义来看,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的概念应主要包括四个要点,第一,当事人之间或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第二,虚构事实或者捏造虚假证据;第三,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但损害案外人利益;第四,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虚假诉讼广泛存在于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并且呈不断扩大趋势,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意见》中,归纳了六类特别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分别是: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纵观这六大类案件,民间借贷类案件俨然已经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跟民间借贷案件自身所具有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二、民间借贷类案件的特点

(一)法律关系简单。

我们知道一个法律关系包含着主体、客体和内容。具体到民间借贷类案件中来看,它其实就是一个债权关系。按照债的一般理论,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客体是请求行为,内容是债权债务双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简单明了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在实务中,只需两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充当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串谋,提供虚假证据或捏造事实就能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二)诉讼证据简单。

实务中,当事人通过提供一张再简单不过的借条以及双方的身份信息就能到法院进行立案诉讼。而根据笔者在业务庭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办法官进行调解和宣判也都是依据这一张张借条作为根据。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原告手中握有被告签字的欠条就是最有利的证据,如被告不能进行相应的举证抗辩,无疑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双方对证据部分不存在异议,那么法院一般就会采纳,并作为判案的根据。因此,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利用这一点,进行捏造事实,通过虚构一张借条及相关证据,这对他们来说并不难,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三)多以调解结案。

由于民间借贷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立案后一般都会分在法院的简案庭或者速裁庭等业务庭,这些业务庭的设立与我们现在追求办案效率,以调为先的司法政策不无关系,为了追求更高的调撤率,民间借贷类一般都是先予调解。调解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再出具书面的裁判文书予以确认,现在很多地方甚至出现了诉前调解,对证据的审查更为薄弱。据有关数据显示,虚假诉讼的案件大多都是以调解结案,这无疑也是造成民间借贷类案件成为虚假诉讼重灾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

俗话说,实践出真知。面对虚假诉讼这么一个新兴现象,想让我们的一线法官能够在平时的办案过程中高效准确识别,则必须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摸索、总结经验,方能练就出一双双火眼金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一)原告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四)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五)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浙江省高院《意见》的这个规定也是经过各个基层法院在实务中所积累的经验总结而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也具有可操作性,确实能对识别民间借贷类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本质上看,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目的是利用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借助公权力来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不管是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当事人所表现出来的一切言行举止全部是为这个核心目的服务。会发现案件在审理中,当事人不做实质性的抗辩,不提供反驳的证据,对于对方明显的不足之处,如没有证据或无法提供原件的,非但不提出抗辩意见或者申请鉴定,却主动认可。我们以此作为突破口,于细微处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一个案子从立案到最后结案,一切非常顺利,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要求调解处理,这时我们就应该予以警惕。我们常说"无争不成讼",没有一点纷争的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必要拿到法院来解决,毕竟厌讼惧讼及诉讼为耻的观念还广泛深植于民众之中。笔者结合审判实际,归纳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其他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希对浙江省高院《意见》提供补充:(一)标的大且易调解的借贷案件。在实务中,我们统计发现,确定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标的都是比较大的,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止,但证据确异常简单,且当事人都积极配合法官工作,希望能够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这其实与虚假诉讼的成本有很大关系。(二)庭审中当事人刻意回避敏感问题。庭审过程中,法官就原告所请求债权的一些细节问题如借款的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自己本身的经济情况等向原告发问时,原告会选择刻意回避或者委托人代为回答,而这些问题往往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至关重要。笔者亲历过一个案件,当法官在向原告发问借款金额的支付方式时,原告回答全部现金支付,要知该案的诉讼标的足有300多万,现金交付明显有违常理,最终查出是一起虚假诉讼。

透过现象看本质,当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接连出现上述所归纳的情形时,我们一般就可以认定是一起虚假诉讼,要迅速向分管领导做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

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笔者认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别是事前防范、事中防范以及事后防范。

事前防范。近年来,普法宣传已经深入人心,无论是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是全国法治宣传日,都开展的如火如荼。通过普法宣传,加深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我们可以通过普法宣传,借助网络和新闻媒体,让群众知道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以及将要受到的处罚,予以警示,打消利用虚假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的念头。其次,在法院的立案大厅及调解室张贴虚假诉讼的相关材料予以警示,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协议,一旦最终发现是虚假诉讼,则需承担一切后果,并将当事人的信息纳入法院诚信档案或在法院系统内外予以公布,防止其利用管辖规则跨地虚假诉讼。

事中防范。主要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拿到一个案件时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有个整体上的把握;法官也要加强这种风险防范意识,当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时,要及时加强沟通,跟自己的领导或者有丰富经验的同事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集体智慧杜绝虚假诉讼。在庭审阶段,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基本能摸清案件的法律关系。由于虚假诉讼具有隐藏性好,不易发现等特点,因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抛开借条为王的传统裁判思路,依职权要求原、被告各方本人必须到场,询问案情细节,必要时,对诉求事实、当事人的信誉、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事项逐一调查,以综合全面地分析,对有疑点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采取速裁和简易程序。另外,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有适度倾斜。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只提供借条,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且借款数额较大,那么应当适度加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原告举证说明借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自己本身的经济情况,如果原告不能很好的进行的举证,那么依具体情况让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开庭审理过程中,有倾向性的向原告多询问相关情况,看原告的回答是否模糊不清,是否前后矛盾。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机关部门的合作,尤其是公安和检察部门。在实务中,最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子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将可疑案子移交公安侦查,或者是案外人因利益受害请求检察院申诉才得以发现。因此,公检法三部门需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为虚假诉讼案件的侦查开通绿色通道。我们很高兴看到海盐在这方面已经先行一步,2011年海盐县人民法院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要强化三部门之间的协助配合。对嫌疑虚假、恶意诉讼的,检察院立案审查时可调取法院卷宗,经审查确认且导致原审错误裁判的,应依法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检察院发现虚假、恶意诉讼嫌疑认为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于7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另外,借助和参考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便于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利于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判。

事后防范。对于事后防范,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

一是经验总结。主要指承办法官在处理完虚假诉讼后,要进行相应的总结。书记员在将案件归档时,在案卷的附页上标明虚假诉讼,并附上承办法官的处理意见,供其余法官参考。民事业务审判庭要不定期的召开业务审判座谈会,针对曾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虚假诉讼案件集中一起分享探讨,更好的总结其规律,加强一线审判人员的心理防范意识。

二是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需要隐瞒一些关键事实或者虚构一些与真实割裂的虚假事实,也有需要通过连续的案件或行为才能实现其最终目的,其展示的是经过刻意选择的说辞和证据,但是一旦其身份或相关行为被揭示,则容易判断出虚假诉讼。现代社会信息发达,社会活动的经常通过多个步骤得以完成,留下相当数量的信息,例如征信系统等,通过信息共享识别防范虚假诉讼是不可或缺的手段。这就需要建立二个方面的信息共享,一方面是行政部门、社会机构的信息提供法院随时查询,如在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此类案件往往有别于正常案件,原被告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则通过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了解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正常,或者通过征信系统可以获知当事人的贷款等经济情况。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永康市外贸压铸厂诉孙维贤借款纠纷一案,借款金额更是高达2283.6万元,金华中院在审理上述借款金额高达2283.6万元的案子时就发现,被告孙维贤与原告永康市外贸压铸厂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勇为父子关系,另外两起以孙维贤为被告的借款案件,其原告均与孙维贤有亲属或朋友等特殊关系。究其背后的原因,无非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疑点较多、借款依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是法院或司法机关内部案件信息共享,可以获知该当事人是否存在相同或相关联的案件,如发现债务案件当事人同时存在离婚案件的,就要防范利用假债务稀释婚姻共同财产或者利用假离婚逃废债务的行为,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在一段时期内频繁进行诉讼或者多次快速调解结案的案件,应当引起注意③。

注释:

①陈东升,马岳军:九成基层法官曾遇虚假诉讼,法制日报,2111年3月14日,第五版。

②钟蔚莉、胡昌明、王煜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08年6期。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从思想上确立新闻真实性关乎报纸兴衰的理念

随着都市生活类报纸的纷纷崛起,采编新人急剧增多,报纸版面不断增加,报业竞争愈演愈烈,于是,一些报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开拓市场,便不惜摒弃自己的社会责任,热衷于报道渲染色情、暴力等社会阴暗面,甚至违反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编造虚假新闻、不实报道,欺骗读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恶果,引起群众强烈反响,伤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对新闻界存在的这种违背真实性的虚假报道,《西安晚报》编委会高度重视。报社领导认为,虽然晚报还没有出现凭空捏造、主观杜撰的假新闻,但所有采编人员对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未必都有清醒的认识,尤其是一些刚加入新闻队伍的新人,还不能深刻理解虚假新闻的危害,认识上的确存在偏差及麻痹松懈思想。于是,编委会决定首先从统一思想入手,解决部分采编人员对虚假报道的糊涂认识,真正使大家意识到新闻报道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新闻工作的形象,绝不可等闲视之。

为此,编委会多次召开制止虚假新闻报道的专题会议,请多位经验丰富的老记者、老编辑现身说法,传授自己杜绝虚假报道的经验体会,呼吁全社采编人员,从我做起,要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维护好晚报美誉,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报社还结合近年新闻界发现和查处的一些案例,将虚假新闻归纳成五种表现形式,即捕风捉影的疑似新闻,凭空编造的虚假报道,文题不符的标题造假,夸大其辞的失实报道,违反常识的误导性报道,下发到各采编部门,要求对照检查,开展讨论,提出整改措施。随着新闻真实性问题大讨论的不断深化,全社上下逐渐形成共识,晚报要在激烈竞争的报业市场立于不败,求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坚持和确保新闻的真实。在此基础上,《西安晚报》总结提出了“以公信力打造西安新闻第一选择”的办报理念。

用制度保证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贯彻落实

从2005年以来,《西安晚报》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做好新闻采编工作的若干规定》、《西安晚报记者岗位职责》、《西安晚报编辑岗位职责》、《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新闻采编出版流程》、《关于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编校质量奖罚规定》等若干制度,明确规定:记者采访必须深入现场,全方位了解新闻事实。采访事件必须准确客观,不能扩大或缩小,不能添枝加叶、无中生有,更不能道听途说,虚构事实,编造故事,引用被采访人的叙述,不得断章取义;编辑对刊发的稿件内容,要进行严格的核实求证,编辑过程不能伤害稿件的真实性;标题制作要文题相符,不能刻意渲染,误导读者;编辑不得随意刊发个人网站、网页的新闻信息,不得转载网上贴文。有关规定还着重强调,任何采编人员均不得和商家结成利益关系,为谋私利,制造虚假新闻;新闻采编人员在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应实行回避制,防止产生不实报道等等。规定同时明确提出,对出现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报社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对有意制造虚假新闻的编辑、记者,报社将报请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记者证,并清理出新闻队伍。为了把出台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报社责成编委办、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按照各自分工,严格落实规定,绝不可流于形式。去年,《西安晚报》先后对3名造成部分细节失实报道的年轻记者做出一定经济处罚和待岗3个月的处理决定,在全社引起较大震动。

在业务培训中提高把握新闻真实的能力

从2004年起,《西安晚报》分三期先后邀请西安陆军学院马列教研室李亚平教授、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韩隽教授、新华社陕西分社高级记者杨润本等有关专家,来我社为采编人员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及新闻业务培训辅导。专家们结合当前新闻界出现的虚假新闻、不实报道现象,举例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背景、根源,阐述虚假报道产生的巨大危害,使大家深受启发。

与此同时,编委会坚持对新招聘到采编岗位的人员进行入社教育,请社内外资深老新闻工作者进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等近百个课时的专题辅导,其中,新华社老记者所做题为《我心中的穆青》报告,在全体采编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纷纷表示要以穆青同志为榜样,自觉维护新闻工作的崇高声誉和党报记者的良好形象,按照“三贴近”的要求,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扎扎实实采访,一丝不苟写稿,做高素质的新闻工作者。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网络虚假 新闻 产生 处置

2010年12月30日,中央外宣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宣布,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国网民总数达到4.5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33.9%。①王晨表示,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型媒体,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日益成为信息平台、民意表达平台和舆论辐射平台,同时为政府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众所周知,新闻传播功能是互联网的基本功能之一,网络用户的数量在快速增长,网络新闻对受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很多网络虚假新闻,背离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求。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网络虚假新闻制作的手段更加“高明”,形式趋向多样。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虚假新闻已经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正在影响着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因此,研究在网络时代如何还原新闻事件的真实面目,研究网络虚假新闻对社会发展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是新闻从业者和网络文化研究者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网络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媒体采编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目前,网络虚假新闻主要来自网络媒体论坛、博客等环节的不实信息,这些虚假信息被一些有影响力的媒体转载,然后扩散和辐射,造成新闻的扭曲、变形、篡改,不求证便发稿,最后网络媒体再次转载。可以说,网络虚假新闻绝大部分是因为网络媒体编辑和审核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深入调查和研究,缺乏一定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敏锐感,把没有证实的信息上传导致的。2010年12月6日,某个微博传出“金庸去世”的假消息,当晚《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个编辑看到这条微博,以该周刊的名义在网络上转发了类似内容的微博,由于没有注明转发,网友误以为是该周刊在核实后的信息,而且大量转发,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利益驱动导致的虚假新闻。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竞争成为很多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和一些企业出于竞争的需要,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也借助网络和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来打击竞争对手。他们利用网络可以隐蔽真实身份的便利,通过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来谋取经济利益,提升品牌影响力,达到宣传、销售产品进而牟利的目的。

“网络水军”的兴起。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网络水军”和“网络推手”的法宝就是迎合网民的心理和趣味,将新闻热点和网民情绪巧妙地结合起来,使网民的客观和理智消退,通过“借势”和“造势”达到自己的目的。“网络水军”的组织、策划非常周密,制造谣言或传播信息的速度惊人,可以左右舆论导向、左右网民情绪,甚至改变人们的基本认知。

人民内部矛盾的歪曲和夸大。目前,中国正处在结构转型和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的拉大,官员的贪污和腐败加重了公众的不满情绪,民众出现了心理落差和心理不平衡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民众的情绪需要一个释放空间,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表达和宣泄作用。网络上很多热点问题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一些官员不能很好地处理相关问题,或者直接忽视和压制民众诉求,造成民与官的对立,甚至导致的发生。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正好利用地方政府或官员的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力,制造网络虚假新闻,夸大甚至扭曲人民内部矛盾,误导民众情绪,导致局面不可收拾。应该说,网络热点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和迫切要求。如果政府能虚心倾听网民的意见,网络可以成为社会的减压阀和安全阀。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表达社情民意的平台,网络舆论监督也已成为中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公众通过互联网反映自己身边的问题,有利于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地方政府对信息的掌控不力。网络反映社会现实,反映转型时期中国民众的困惑与焦虑,成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网民以跟帖、论坛、博客等形式反映民意,表达诉求,而政府如何把握网络信息、如何引导民意,正确面对和妥善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官员的行政智慧和行政效力,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考验和检测。自2009年起,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连续四次推出“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以网络的焦点事件为目标,从多个角度审视地方政府的反应速度、处置能力和问责力度。②2009年6月,成都发生公交车燃烧事件,一度引起民众的恐慌。但随着政府的快速反应和处置,事件真相很快大白于天下,民众的恐慌情绪很快得到缓解。相反,一些官员的思维及工作方式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没有相应预案,处置失当,应对失误,使自己及政府陷于更加尴尬、更加被动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虚假新闻趁机而起,引起民众的恐慌情绪,甚至导致的出现。

如何应对网络虚假新闻

法律手段。面对网络虚假新闻,西方国家通常是多方努力、多管齐下以达到治理目的。首先,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来震慑、打击和抑制网络虚假新闻的制造和传播。在西方,很多国家的政府在积极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采取立法手段对互联网的某些内容进行管制。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一部网络立法。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涉及网络的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以及一些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际上,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本身就包括对网络虚假新闻的治理,当然我们需要一部更明确的法律来界定什么是网络虚假新闻,如何从法律层面惩处和杜绝这种现象的蔓延。

道德手段。要杜绝网络虚假新闻必须激发和调动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1997年,我国颁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提出要继承和发挥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这是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具有政治敏锐的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这些要求对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同样适用。各国有关虚假新闻的法规虽然有所相同,但是,虚假新闻背离新闻职业道德是广泛的共识。一旦被证实或传播了虚假新闻,相关的网站通常的做法是删除虚假新闻,向受众或受害人道歉。

行业自律。网络虚假新闻在本质上背离了整个网络媒体行业的自身利益。要杜绝虚假新闻必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加快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步伐,形成以英、德为代表的议会立法建立新闻评议制度,和以美、法、日为代表的媒体内审制度,这些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机制,为很多国家所效仿。对于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及做法,我们也可以吸收和借鉴,例如在网络媒体内部建立独立的审核机构,对新闻事件严格把关,不、不转发没有具体核实的新闻。对处理虚假新闻应该有一套规章和制度,建立责任人追究制度,把虚假新闻消灭在萌芽状态。

增强政府信息透明性建设。要进一步加快政府信息透明性建设,在网络时代,政府树立公信力的关键是及时、真实、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如果一味封堵和隐瞒,很容易将小事经互联网放大演变为网络热点事件,甚至导致对信息的歪曲和夸大。上海市市长韩正指出,在信息传递快速的网络时代,政府必须建立这样一套机制: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置。③所谓快报事实,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慎报原因,就是必须获得有公信力的原因分析,重大事件必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调查结论。求实为本,就是在信息和报道时要实事求是,不要断章取义,更不能不负责任地夸大、渲染。依法处置,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处置,不能跟着非理性的情绪走。用这种方式面对网络舆论、网络民意、网络热点,可以帮助官员了解民情、听取民意。

总之,要杜绝网络虚假新闻,政府、网络媒体、新闻工作者应该同时行动,多管齐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还网络世界一片晴空。

注释:

①华春雨:《2010年中国网民人数达4.5亿》,http://www.xinhuanet.com.2010-12-31。

②《2009年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http://www.people.com.cn.2010-01-19。

③韩正:《政府要适应网络时代信息公开》,http://sh.eastday.com.2010-01-10。

参考文献:

1.《“金庸去世”入选2010年十大假新闻》,省略.2010-01-25。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8篇

《新闻记者》2011年第1期刊登了2010年十大假新闻:住总统套房坐奥迪 文人有点高调、中国每年有220万青少年死于室内污染、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70%举报人遭打击报复、西安市已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喀什房价两个月就翻倍、一女生世博排队被怀孕、传我军数百战机青岛上空军演、“偷菜”游戏或被取消、金庸去世。

归结分析十大假新闻,我们可以略窥虚假新闻之所以“假”的一般性原因:

一是消息来源缺乏权威性。一种是“据某某说(介绍)”型。此类来源看似有人有根据,其实无人无根据,或者“某人”本身不具有权威性。“‘偷菜’游戏或被取消”一事的消息源不过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一位姓李的值班人员”,名字、年龄均不详,难以支撑可靠性。另一种是“据某某单位某文件(材料)显示”型。此类来源的单位一般是权威部门的权威文件,但却不知具体的文件名,叫人难以捉摸。《法制日报》“70%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本身题材就敏感,消息来源也直接遭权威部门反驳,说数据“不客观”“不准确”。

二是消息来源未经核实。一种是外界(通讯员)来搞不核实。目前,市民可以很方便地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投稿,这本身是一件市民参与传播的有效形式,但是,媒体如果不谨慎审稿,那么将会给自身造成不良影响。“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的原作者是中国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某工作人员,“报道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完全是凭空捏造出来的” 。第二种是媒体间未经核实直接转载。同样是“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事件,《北京晚报》最先于2010年6月1日刊登。之后,北京多家媒体如《京华时报》、《新京报》、《北京晨报》相继报道相同内容,事发,6月11日,新华社发通稿《“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发改委称其为不实报道》,点名批评。还有一种是网络虚拟世界恶意造假。“一女生世博排队被怀孕”情节荒诞,毫无可信度,但众多网站、社区论坛肆意转载,让这起假得彻底的故事对世博会造成不少负面影响。

而以上十大假新闻之所以假得榜上有名,咎由自取是他们本身的题材与“假”相互作用的结果。房价、青少年、世博会、军队、司法诸如此类都是受众非常关注、社会很敏感的话题,假新闻的出现无疑会使受众心理振荡不安,负面舆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因此,媒体不仅仅要从新闻本身抓真实,还要从社会角度担起正确舆论的引导责任。

一、 坚守新闻真实性责任。

新闻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的真实而有价值的信息。没有事实,就没有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本质的要求。” 受众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信息,新闻媒体的责任是收集、传播信息给受众。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确保受众通过这些信息所认识的客观世界是正确的,所做出的决策是正确的。同时,因为我们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受众,因此,他们对媒体的信任度是以报道真实、讲真话为前提的。跳出2010年十大假新闻看,2011年3月下旬日本福岛地震引起的全国性的“盐荒”导致市民大量抢盐、屯盐,造成市场动荡、社会不安,追根溯源,造成此种负面舆论效应的竟然是由网上的虚假新闻引起的。看来越是关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一旦发生错误,越是影响面广,对此,务必高度警觉,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鉴于上文所述造成新闻“假”的成因,媒体应该严格执行行之有效的采编流程规范,督促采编人员更好地甄别新闻来源的真实性。当然,新闻要“抢时效”,贵在新,但切忌为了抢时间而忽略核实环节,盲目发稿。

二、勇担社会舆论导向责任。

“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可以振奋精神、激扬民气、凝聚人心、增强合力;而错误的、消极的舆论,则可能扰乱视听、混淆是非,为社会上某些错误或偏激的情绪推波助澜。”

虚假新闻的题材本身就很受社会关注,它能激发和吸引受众特别的注意力,因此,一旦发现新闻是假的,受骗心理很容易爆发,无论是谁的责任,也不管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受众第一时间就会对媒体发出质疑,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喀什房价两个月就翻倍”虚假新闻事件,“只报道了消费者个人对房价的感受,而没有采用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只看到特定地区房价的上涨,而没有顾及到整个地区的平均房价”,“造成了房价在短时间内将成倍增长的心理预期,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这也要求采写人员在描写事实时,不仅要了解表面,还要深挖内涵;不仅要看现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仅要了解局部,还要掌握全局。如此,所做出的报道才可能是全面、客观、科学的,舆论才能引向积极的一面。

三、自觉遵纪守法责任。

“金庸被去世”的假新闻不止一次,某某被去世的假新闻也不只这一例。此类消息大多都是通过微博这一新媒体传播开来。微博使人人都是新闻来源,人人可以参与传播,同时,它对字数的要求也限制了对事实的描述,很容易扭曲事实。

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休闲娱乐需要而采写新闻,我们称之为娱乐新闻。为了休闲娱乐无可厚非,但是盲目追求“明星效应”,损害名人名誉,就是报道的“失范”了。遵纪守法是任何一个组织和公民起码的社会责任。作为新闻媒体,特别要在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方面自我约束,带头守法。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9篇

    被告人俞某,男,34岁,农民。

    被告人俞某于2001年3月间,委托他人根据其所提供的本人照片、“谢福弟”的姓名及住址情况,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1张。同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俞某抓获,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上述身份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俞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主要理由是:俞某的居民身份证尽管内容虚假,但是通过公安机关办理的,形式上是真实的,对于这种内容虚假,形式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不能认为是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据此,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俞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主要理由是:俞某明知“谢福弟”另有其人,仍将其本人照片及“谢福弟”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他人,通过公安机关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对于这种内容虚假,形式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应认定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俞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为人向有证件制作权的人作虚假陈述,使该有制作权人制作内容虚假的证件,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正确处理,需要准确把握伪造公文、证件类犯罪中“伪造”的含义。

    伪造,顾名思义,指假造。从刑法意义上讲,伪造意味着行为人所制作的对象在真实性上有欠缺。对于公文、证件来说,其真实性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制作人是否有公文、证件的制作权;二是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内容是否真实。在刑法理论上,无制作权的人擅自制作公文、证件,属于形式不真实,称为“有形伪造”;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属于内容不真实,称为“无形伪造”。在有形伪造的情况下,无论内容是否真实,都属于形式不真实;在无形伪造的情况下,只能是形式真实、内容不真实。

    对于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说”,认为伪造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而伪造印章仅指有形伪造,即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文。二是“有形伪造说”,认为伪造就是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印章,即仅指有形伪造。该说认为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信用取决于其真实性,而真实性在根本上取决于制作人的合法性,即制作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制作权。因此,具有合法制作权的人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就是具有社会信用的法律凭证,有权制作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无形伪造的情形),即使内容虚假,仍不失为合法的公文、证件、印章,因为上述情况下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制作权并未受到侵犯。相反,不具有合法制作权的人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真实也是非法的公文、证件、印章。

    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肯定无形伪造的刑事违法性,即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是否包括无形伪造。我们认为,否认无形伪造的刑事违法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并未就犯罪主体做出特殊规定,也就是说,一般主体即可实施伪造行为,无论有否制作权,都可以实施伪造行为,否认无形伪造的刑事违法性缺乏规范基础。

    第二,第280条规定的伪造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其内涵包括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管理权),无形伪造行为制造出的公文、证件、印章内容虚假,并不能产生真实效力,具欺骗性,当然侵害了特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同时,无形伪造对单位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权也造成了侵害,因为单位授权制作人代为行使制作权,乃期待其正常行使,而不许可其越权行使,更不允许其利用职权制作具有虚假内容的公文、证件、印章。

    第三,刑法对有形伪造定罪处罚出于该行为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的侵犯,无形伪造不仅同样侵犯了上述客体,而且由于无形伪造行为具有合法制作的表象,因而更具欺骗性,无论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不轻于有形伪造,不予处罚有悖法理。

    第四,国外立法例对无形伪造多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法处罚,有的径行规定在伪造文书罪中。

    第五,实践中,无形伪造行为并不鲜见,表现为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或有制作权的人与无制作权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对无形伪造不适用刑法处罚,无异于枉纵犯罪。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当从理论和实务上肯定无形伪造的刑事违法性,对于有制作权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按刑法第280条第1款定罪处刑;对于有制作权的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按刑法第280条第2款定罪处刑;对于有制作权的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按刑法第280条第3款定罪处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伪造应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具体到本案来说,尽管被告人俞某的居民身份证是通过公安机关办理的,形式上是真实的,但根据前述分析,对于这种形式真实,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仍应认定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有观点认为,俞某的居民身份证是公安人员制作的,由于公安人员不知情,显然不能追究公安人员的刑事责任;又由于俞某自己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俞某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在构成间接正犯的情况下,行为人本人并不直接实行犯罪,即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而是利用其他人的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利用他人的方式有多种,如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利用适法行为等,其中有一种方式是“利用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即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自己的过失,也可能是由于受到利用者的欺骗而无法了解真相。无论是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还是无罪过的行为,刑法学界通说认为,间接实行犯应对其所利用的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直接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本案被告人俞某,利用不知情的有制作居民身份证权的公安人员作为工具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间接正犯的构成特征,对其应直接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 司法认定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64-02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安全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得到法律特别的保护。公司资本制度的保护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刑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而且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后,《刑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并没有做相应的修改,这给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留下了隐患。本文将围绕该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本条法律作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的第一项规定,说明对该类犯罪中的基础性的定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的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照《公司法》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设立公司的活动。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的首要条件是具备资本。公司是基于其财产而取得法人资格,并且其股东以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公司资本不但是公司法人资格存在的物质基础,还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和股东行使股权的根据,更重要的是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保证。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市场的信用机制还没有完全确立,因此,法律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禁止,不仅在《公司法》中对该类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而且在《刑法》中规定了有关虚报注册资本以及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罪名。但是反观现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因此,刑法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紧密地衔接。2005年新《公司法》开始实施,折衷资本制代替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但是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做相应的修改,影响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特征

(一)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的犯罪客体

公司登记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法律程序。《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被设立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1.订立发起人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必要的行政审批;4.确立公司组织机构;5.股东出资的缴纳及验证;6.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执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略为复杂和严格,除了严格的行政审批外,一般都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额。无论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还是折衷资本制,设立任何一种公司都需要一定的注册资本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公司资本决定了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而且公司资本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最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资本集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产实体,如果没有资本,即使挂了公司的牌子也是皮包公司、“幽灵公司”。为了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虚设公司,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成立公司所需要的最低资本额是非常必要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使他人难以了解公司的真实资本情况,容易发生交易风险。

(二)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158条并未列举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的犯罪主体,只是规定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和单位。”根据对特殊主体的定义“犯罪主体不但要求行为人应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特殊身份。对这类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犯罪的特殊主体或特殊犯罪主体。”

由于《刑法》中未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范围做出界定,我们只能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加以界定。《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在登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但是如果人是股东之外的人,且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或者由于人的失误而非故意导致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发生,则人不应构成本罪的主体。此外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相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其次,在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时,按照《公司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及第94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是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的,但是董事会是否能成为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的主体呢?董事会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法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三)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从《刑法》第158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描述:

首先,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现行法律对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以及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放宽了许多,但是对于公司注册登记的程序并没有改变。而且公司登记制度是国家以国家公信力来确认法人人格的存在,使得社会公众基于国家对公司资质的认可来判断公司的资信。注册资本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公平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证明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最重要的证明材料,多数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提供虚假的验资证明以达到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如:伪造验资证明;行为人与负责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的人员相勾结,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材料骗取验资证明等等。

其次,虚报注册资本违法属于结果犯罪,即行为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取得了公司登记。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在公司变更登记时,也包括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内容。因此,行为人在公司变更登记中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且行为人在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变更登记时的虚报同样会危及与公司交易对方的利益。

因此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犯罪从主观方面应该看到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明知道没有足够的资本而为取得公司登记故意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犯罪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是一致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都是通过伪造证明文件来骗取验资证明或是直接骗取公司登记的,这使得本罪与《刑法》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产生牵连关系,按处罚牵连犯罪的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本违法犯罪与诈骗罪有区别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是很明显的: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2.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公司登记制度,后者客体是公私财产权;3.从客观方面来说,前者是以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并不需要得到现实的经济利益,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

(三)本违法犯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种违法犯罪是有区别的;但不同犯罪性质是同样的

本违法犯罪和抽逃资本罪的区别比较明显,后者是先出资取得公司登记后再抽逃出资,公司的成立属于正常成立,不存在欺骗登记机关的问题。

但是违法犯罪和虚假出资罪就比较容易混淆,其行为表现有相似之处,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犯罪主体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后者则为公司股东和发起人,非股东、发起人不能成为该罪主体;2.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3.前者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登记,后者目的在于从虚假出资中取得财产利益,即行为人应减少的财产未减少。4.欺骗的对象不同,前者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后者欺骗的是公司其他股东。

四、完善虚报注册资本违法犯罪的建议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公司作为现代化时期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市场经济最需要保护的是交易安全,而在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就必须从市场的准入制度开始把关。公司资本制度是确立公司法人资格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保护,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有三点需要完善:第一,及时修改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使之与新《公司法》规定相衔接。新《公司法》一改我国过去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转而采用较为宽松的折衷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为500万元。但是最低注册资本的降低并不能杜绝虚报现象的发生。而且新的案件追诉标准尚未出台,沿用以前的追诉标准对本罪定罪量刑,势必与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脱离。而且该规定中的追诉标准过高,不利于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惩处。而且过高的追诉标准,加上公司资本犯罪的隐秘性和专业性,不利于公诉机关的举证。对此,可以借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法》中的虚假陈述罪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罪没有对虚假陈述的内容作量化的规定,只是列举出虚假陈述的内容。其构成要件的要求与我国刑法相比较要低的多。既然这些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的国家都对注册资本作出了最严格的保护,我国在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就更应当加大力度,这才能把刑法的保护力度发挥出来,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的问题。

第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过于狭窄,应将犯罪主体扩大到决定虚报注册的主要责任人员。现行法律仅把申报公司登记的人作为本罪的主体,而做出虚假申报这个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并非申报人一人,只对申报人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策划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其他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合理。

第三,将刑法对该罪要求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规定,改为“虚报注册资本,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为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低,如果刑法仍然实行较高的追诉标准,有违新《公司法》的立法意图,也不利于防止该类犯罪的发生,目前新的注册资本制度对于注册资本的数量要求已经很低,笔者认为,在新的追诉标准中不应再规定数额的限制,即只要有此种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可以以本罪论处。这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公司资本制度,才能够使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使得《刑法》的保护效果发挥到最佳。

参考文献:

1.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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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转引自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

5.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6.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经济犯罪案件认定处罚、办案程序、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8.德国法律中的虚假陈述罪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该罪还包括公司成立后所作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该罪主体包括发起人、董事、监事、甚至清算人。

9.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0.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原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

11.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学生请假;诚信缺失;学风建设

一、学生虚假理由请假案例

案例一:李某,上课前打电话给辅导员,称身体不舒服需在宿舍休息,辅导员恰巧走访寝室,发现她并不在宿舍,后了解李某因外地同学来访,怕不能请假便编造理由。

案例二:吴某,周末请假回家,第二天父亲电话联系辅导员,称家里有事需吴某回去,但父亲却联系不上吴某。事后了解吴某去看望女朋友,没有带手机充电器。

案例三:五一放假前夕,很多学生来找辅导员请假,想不上课提前回家,理由诸如买不到火车票、长辈大寿、亲戚婚礼等等,一旦辅导员不同意,家长电话便来通融。

以上案例均为辅导员处理虚假理由请假中的几个典型代表。

二、学生请假中诚信缺失的原因

1.诚信意识淡薄

学生的责任意识淡薄,以自我为中心,从众心理比较严重,看到其他学生虚假请假成功,自己也心动,缺乏对自我的约束。由于请假理由虚假,言行的不一致使学生的诚信受到挑战,表现在请假理由模糊,前后不一致。以模糊的字眼来掩盖事实真相,如家里有事、部门有事、身体不舒服等,一旦辅导员细问,往往会发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2.学习目标不明确,缺乏学习动机

部分学生在思想上缺乏对学业、就业、职业生涯、个人发展的思考,表现出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不端正,被动学习。在行动上,缺乏组织纪律观念,学习散漫,平时学习不用功,考试临时抱佛脚,甚至在考试中采取各种手段作弊。

3.家长宠爱,自己放松

部分学生因父母宠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久而久之产生逃课的思想。而家长也以孩子为中心,满足学生提出的不合理需求。

4.逃避现实

部分学生由于个人的原因,如感情问题、厌学情绪、心理波动等方面通过虚假请假逃避课堂,逃避学校管理,对于此类学生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请假手续不齐全,审批不严格

高校在制定学生请假制度时,均要求学生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请假者根据事假、病假、公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类型出具相关证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存在这一些困境,表现在:一是请假方式不规范,学生请假需书面请并出具证明,部分学生仅以短信、电话请假,事后也无法出具相应的证明;请假时间紧急。不按照规定事先请假,或者仅提前半个小时。有些同学得知课堂点名后马上短信、电话与辅导员请假。对于学生的一些请假理由,如病假等,辅导员从关心学生角度出发,难以严格执行请假手续。

三、规范学生请假管理的对策

1.开展诚信教育,营造诚信氛围

诚信教育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面,以虚假理由请假折射出学生的诚信意识缺失。如果不对学生的虚假请假进行纠正,将引发其他的不诚信行为。诚信育人首先要营造人人讲诚信的氛围,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如辩论赛、演讲赛、主题班会、诚信承诺书等方式,使大学生在相互辩论、相互讨论、相互交流、内心审视中,实现自我教育和相互促进;其次构建全程诚信体系,诚信缺失除了表现在虚假理由请假外,还体现在日常作业、考试、助学贷款、论文写作、毕业生求职等方面。抓好新生始业教育,树立良好开端,并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与学生评优、奖贷学金、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相结合,使学生自觉地形成诚信目标、增强诚信意识。

2.激发学习动机,明确学习方向

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明确学习方向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减少逃离课堂的现象。虚假理由请假的学生中有些出于对课程的不喜欢,或是缺乏学习的兴趣,以逃避课堂的行为消极学习。开展的以教育塑学风,以管理促学风,以科研引学风,就业导学风,活动带学风的学风建设工程,是解决学生频繁请假的根本。通过全方位的学风建设使诚信意识与学生的个人发展相结合,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相结合,有助于降低请假现象,从而减少不诚信的请假行为。

3.多渠道了解请假原因,与家长进行思想交流,消除安全隐患

学生请假是辅导员和学生难得的交流机会,辅导员要善于把握这一教育契机,主动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情感态度。通过请假前当面谈心、请假中发短信、销假时关心在不同时间段、不同侧面对学生请假过程进行了解,建立师生之间的诚信平台。部分学生谎称回家,而家长并不知情,对此除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外,应就学生外出与家长之间联系,一方面减少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家校联系。(为确保家长联系方式准确,在新生入学初便应掌握)。遇家长包庇情况,应做通家长工作,从家长处得到支持和帮助。

4.严格执行请假手续,加强监督

通过外在的制度约束,内化学生的请假诚信行为。为了更好的管理学生外出,杜绝虚假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手续,掌握请假的审批权。在请假方式、请假时间,请假证明上都根据学院的制度执行,提高学生虚假请假的成本。

5.发挥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率作用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2篇

水电工胡某,2014年一日收工较晚,骑电瓶车赶回家的轮渡,到达轮渡码头后,值勤保安要求停车接受安检,胡某仍然脚踩油门向轮渡浮桥方向冲去,被保安一齐拦下。、胡某忽然向保安人员大吼:“有炸弹”,保安下意识松手,胡某趁机想骑车上轮渡,再次被保安人员拦下并要求做出解释,胡某烦躁地大声地喊:“有炸弹,有炸弹!”现场乘客听闻十分恐慌,四处逃离,保安人员迅速将防爆毯盖住电瓶车和胡某的工具包,要求未进站的乘客不要进站,并对乘客进行疏散,轮渡工作人员停航并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和专业排爆人员赶到现场后开始进行排爆作业,最终排除了有爆炸物的嫌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判处拘役四个月。

【背景介绍】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02年3月15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规定,根据修正案三第八条罪状描述,分别确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对该罪的定罪量刑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过不少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件。2014年,仅中国民航就查处了66起虚假恐怖威胁信息。2013年最高院公布的统计显示,当年5月15日至18日,全国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往往造成大范围的恐慌情绪,容易引发如踩踏事件等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浪费人力、财力、物力,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进行打击确有现实意义。

【案件评析】

回归本案,从犯罪构成来分析,首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则不构成该罪。本案中,胡某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被告人胡某明知道编造“有炸弹”的虚假信息,会使人们感到害怕,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且被告人胡某正是希望借助现场的这种恐慌氛围来实现自己不用停车安检的目的,符合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其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对象是虚假的恐怖信息。本案被告人胡某在轮渡码头谎称“有炸弹”,在被要求作出解释时,仍然大声坚称“有炸弹”,足以引起现场公众恐慌,扰乱轮渡码头的正常秩序,且事后公安排除了有炸弹的嫌疑,该信息属于“以发生爆炸威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时间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

最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作为结果犯,需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该罪侵犯的是社会秩序的法益。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导致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编造“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导致轮渡一度停运,影响轮渡的正常运行,在乘客中造成了恐慌和秩序混乱,并采取了紧急疏散措施,接警后大批公安和排爆专业人员赶到现场,对整个码头再次进行安检和排爆,可以认定为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综上,被告人胡某成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信息发散】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虚假新闻;信息传播;职业道德

1虚假新闻对社会的危害

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以“纸做的包子”为题.播出了记者暗访朝阳区一无照加工“纸箱馅包子”的新闻。节目播出后,北京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工商局立即派人检查并了解情况。7月l1日一l4日,北京市工商局等单位迅速部署.在朝阳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拉网式专项检查行动.却没有发现包子馅中含有纸纤维及其他违禁成分。随后调查人员发现,新闻“纸箱馅包子”存在虚构举报,未对包子和肉馅进行法定检测等疑点。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发现,此节目内容是由北京电视台2007年新聘用人员訾北佳一手策划、编造的虚假新闻报道。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京城“纸箱馅包子”事件最终以“虚假新闻”收场,导演这起“闹剧”的北京电视台聘用记者訾北佳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8日晚,北京电视台为此在“北京新闻”中公开向社会道歉。无独有偶,假新闻“女儿状告爸爸的吻”“错位夫君夜换娇妻30年”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假新闻不仅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误导舆论,危害社会。新闻报道具有舆论导向的社会功能,虚假新闻不仅浪费了受众的时间和精力,更使他们的感情受到欺骗和伤害,直至造成思想行为方面的误导,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更为严重的是,虚假新闻轻则对社会公众形成误导.引发公众思想的混乱。重则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2影响形象,丧失威信。虚假新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通常意义上说,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播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渠道,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传达的是党和政府的声音。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虚假新闻不遏制.不仅对社会和受众伤害严重.对于新闻界自身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虚假薪闻在破坏了人们对媒体信任的同时,也严重影响我们的党、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因此,虚假新闻是把双刃剑,既害人害己,又害社会。

3形成侵权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虚假新闻是不真实的,这往往会形成侵权,带来不必要的新闻官司。而虚假新闻的直接生产者——新闻工作者,轻则要被拉上“社会法庭”听候审判,重则可能要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导致虚假新闻出现的原因

1虚假新闻是媒体向受众献媚的产物。传播学专家认为,人们通常只接受感兴趣的新闻,绝大多数的假新闻是社会新闻,与具体生活中的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有人怀疑.也很少会与报道者较真。其实从传播学角度看,受众应该说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他们有自己的喜好,对于各种信息也会有选择性地吸收。那些有轰动效应的假新闻屡屡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就是因为这类新闻存在一定的受众市场。一些受众的文化水平和素质较低。还有一些人存有“窥私”“猎奇”等心理.这从另一个方面也促成了假新闻的泛滥。

2新闻造假难度低。假新闻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像“纸箱馅包子”这类新闻容易造假。记者先是想象一个新闻事件。接着找个“托儿”进行所谓的“采访”或“暗访”,然后再让所谓的“事件当事人”讲述经过,必要时用马赛克效果处理“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此外,对一些故事性的文字报道,造假就更容易了,无非是任意取个名字(还会煞有介事地宣称这是“化名”,随意给当事人安排一个籍贯、年龄、职业、长相,再胡乱编造一个让读者都感兴趣的故事。例如,“错位夫君夜换娇妻30年”就是由湖南省一无业青年想象而成,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3行业自律的缺失。“纸箱馅包子”假新闻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组工作人员审稿不严、追求轰动效应造成的,但从更深的层次来看,是行业自律的缺失。行业自律不仅仅是一家新闻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还应包括同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自律机制。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新闻行业的自律远没有发挥其监督功能。

4新闻工作者断章取义。断章取义是指不顾全篇文章或谈话的内容.孤立地取其中的一段话或一句话的意思。首先,很多年轻的记者,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记者。对于被采访人的语速把握不当,造成了记录上的遗漏(也许这位记者遗漏掉的正是话语中最核心的东西,这就会引起记者对于被采访人观点理解的!偏差与错误,造成断章取义的不实报道问题。其次,很多记者在采访过程时对于被采访者一些重点词语印象深刻.而对于一些不是很有刺激性的语言往往忽视。比如说2008年年初流传的所谓“李咏把SHE说成是外国人”的传言,其实这就是只重视重点词语,忽视过程的结果,经仔细查阅其中的台词。这句话不是李咏说的,而且也没有引出SHE,所以这个报道的错误就是断章取义。

3消除虚假新闻的对策

1完善媒体的用人机制。媒体应该明确把关人的责任,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所以。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

2加强新闻法规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加强新闻法规建设,不仅能保障新闻自由,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行业自律是媒体的自我约束,是由内而外的一种自觉行为。因此,新闻法规和行业自律的两相结合是从法律、政策、制度的高度对媒体的管理与约束,会有力地规范媒体 的传播行为。

3牢固树立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核心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双重角色使得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媒体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问题中应有之意,但媒体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社会效益永远高于经济效益.决不能牺牲社会效益谋求经济效益,否则无异于舍本逐末。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全光纤;通信网络;有效用户;安全;识别系统

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的实时接入量也出现了迅猛增长趋势,为有效用户的安全高效识别工作带来了挑战,现存的识别方法无法满足用户需求,为此,提出一种安全高效识别精度高、网络兼容性强的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方法。现存的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方法主要有资料参考法、假设推理法、叠加解析法和实验法。资料参考法研究了国内外全光纤通信网络不安全事件资料,给出虚假用户的行为指南,进而对有效用户进行安全高效识别。这种方法对有效用户的行为挖掘较为彻底,安全高效识别精度高,但识别效率非常低,并且方法网络兼容性受资料内容影响较大;假设推理法可针对全光纤通信网络中的难点事件进行整理汇总,以实现对有效用户的高精度识别,但该方法受到全光纤通信网络规模的影响,网络兼容性不强;叠加解析法是一种静态识别方法,其通过对影响全光纤通信网络安全的原因进行解析,构建安全叠加模型将有效用户和虚假用户分类,网络兼容性较强,但安全高效识别精度偏低;实验法是网络兼容性最强的一种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方法,其可对网络用户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用户的不安全行为便将其隔离。但这种方法对网络中深度隐藏的虚假用户发现不及时,影响了其对有效用户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

1全光纤通信网络用户安全编码

全光纤通信网络使用小面积裁剪和定位的拓宽频谱通信方式,其在维护用户隐私和可靠性通信方面有着较强的优势,但仍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通信拥堵和丢包现象[8-10]。如果虚假用户在高度模拟有效用户的情况下接入全光纤通信网络,普通的编码方式仅能对网络用户的目标通信位置和通信路径进行监控[11-13],过于规范化并且容易被虚假用户监控和窃取,这对用户通信信息来说是非常不安全的。基于上述原因,所提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方法使用安全信号在用户通信信息的表头上进行标记和加密,保护信息整体不被监控和窃取,再对网络用户进行编码,用图1描述,如果用户通信信息全长为tbt,表头长为qbt,所提方法使用基带平衡技术将安全信号加密在表头上,从用户通信信息的某一段任意截取一个加密密码作为编码密钥[14-15],这样虚假用户便很难对有效用户进行通信扰乱,有效保证了通信安全。图1安全信号编码结构图设hij为用户通信信息,其传输起始点为j,目标通信位置为i,表头的安全信号加密位置为wj,编码密钥为ki,则:hij=kiwj(1)若想使目标通信位置能够获取到精准的用户通信信息,需要将编码密钥ki提前写入目标通信位置,再使用安全信号进行编码。如果用ai表示编码后的拓展幅值,ci表示码率,向目标通信位置写入n位集合编码,编码后的用户通信信息si可表示为:si=aicihijn(2)不同目标通信位置的码率ci也是不同的,但均会产生两两交叉的现象,即任意码率ci都与唯一的传输通道相对应,虚假用户每监控或窃取一次有效用户通信信息,都需要进行至少进行槡2n的尝试,才能找寻到有效用户通信信息的输入口[16-18]。所提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方法便可以在虚假用户寻找输入口的时间内,对信息表头进行再加密处理,并对虚假用户遗留下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进而实现对虚假用户的安全隔离。

2全光纤通信网络用户安全高效识别系统

2.1总体设计

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系统是基于支持向量机和流量管理技术设计的,其网络拓扑图和系统结构图如图2、图3所示,系统由采集模块、支持向量机分类模块、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特征属性辨认模块和解析模块组成。全光纤通信网络经由协议转换器与局域网相连,采集模块被安置在局域网的主要节点上,便于对用户通信信息进行采集,流量管理器负责对用户通信信息进行解析、辨认和分类。系统中的初始用户通信信息是从全光纤通信网络的协议转换器中采集到的,经安全信号编码、重构和净化后的初始用户通信信息将生成安全传输协议信息流,并被传送到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进行流量管理,并同时经由特征属性辨认模块给出有效用户和虚假用户的特征属性区分标准。支持向量机分类模块将对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和特征属性辨认模块的辨认结果进行归纳,将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出来。系统的采集模块处于最底端,其直接与局域网相连,经由局域网与全光纤通信网络的协议转换器间接相连。用户通信信息的采集工作由采集模块中的winpcap(windowspacketcapture)网络访问系统进行具体实施工作,winpcap网络访问系统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保证信息完整性,再传送到解析模块中。解析模块可实现对采集信息的编码、重构和净化的分析工作,其主要对采集信息的表头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安全传输协议要求的信息流,并将其传送到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和特征属性辨认模块。不符合要求的信息流将被解析模块直接隔离。系统中的两个辨认模块是基于流量管理技术设计出的,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主要负责对解析结果中的TLS流进行辨认,在全光纤通信网络中,只有缓冲数据流中的TLS流才是虚假用户的监控和窃取对象,因此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直接决定着整个系统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需要对其进行重点设计。特征属性辨认模块具体负责特征属性采集和标准供应两项工作,可将安全传输协议信息流分为数量属性、信息排序属性、信息表头长度标准差属性和信息全长标准差属性,并统一将这些属性进行归一化处理,为支持向量机分类模块提供数据支持。支持向量机分类模块使用支持向量机学习辨认结果中信息流的网络结构,其对有效用户和虚假用户的分类依据也是网络结构。模块先对信息流的长度进行测量,并写入定位数据,根据特征属性辨认模块给出的分类标准将虚假用户隔离。该模块还具有自检功能,可有效保证系统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和网络兼容性。

2.2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工作流程

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的工作流程如图4所示。图4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工作流程图由图4可知,缓冲数据流辨认模块先对解析模块的解析结果进行TLS指纹过滤,过滤后的解析结果中仅存在两种类型信息流,分别是extensions流和server流。对这种信息流的通信时间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对信息流进行排序,并依次辨别其中缓冲数据流发出的询问指令是否为真,若为真,则对询问指令进行拦截,作为评估系统网络兼容性的指标,并同时将相应的信息流传送到支持向量机分类模块;否则,直接对指令进行隔离,增强分类效率。

3实验结果与讨论

3.1实验环境

实验对本文所提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方法进行了安全高效识别精度和网络兼容性的对比验证,所选择的实验工具是美国加州大学实验室研发出的winpcap网络访问系统,这种系统能够在windows上对用户通信信息进行直接编码,并具有较强的网络解析和故障显示能力,可对通信数据进行上传、下发并进一步生成流量报表。在本文实验中,winpcap网络访问系统将提供两个链接数据库,分别是wpcap库和packet库,用于进行不同用户通信信息的接入与编码。实验选择假设推理法和叠加解析法与本文方法进行对比,图5给出的是本文实验现场图。

3.2识别精度对比

安全高效识别精度对比实验以全光纤通信网络中用户通信信息的特征属性为评估指标,通过更改惩戒因子的训练次数,给出不同特征属性下本文方法、假设推理法和叠加解析法对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winpcap网络访问系统训练出了拥有3种单相特征属性的用户通信信息,X、Y、Z分别表示信息排序属性、信息表头长度标准差属性和信息全长标准差属性,共组合出7种具体特征属性。其中,假设推理法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范围为0.88至0.94,精度较高并且数值浮动较小。叠加解析法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范围为0.74至0.86,精度不高并且数值浮动偏大。本文方法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范围为0.89至0.97,是其中最能有效缓解全光纤通信网络中通信拥堵和丢包现象的识别方法,获取了较高的安全高效识别精度。

3.3兼容性对比

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安全高效识别方法与全光纤通信网络的兼容性对用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winpcap网络访问系统给出的wpcap库和packet库下,进行本文方法、假设推理法和叠加解析法的网络兼容性对比实验。wpcap库和packet库中均会依次给出50、100、300、500、800和1000个用户通信信息包,其中的缓冲数据流会以特定的周期向主机发出询问指令,网络兼容性好的识别方法所能截获到的询问指令就越多。表2描述的是在wpcap库不同方法的网络兼容性实验结果统计表。表2网络兼容性实验结果统计表用户通信信息包/个本文方法截获率/%假设推理法截获率/%叠加解析法截获率/%5010098.1210010098.8398.0198.0930098.4596.2597.9350097.1391.1995.4680094.2988.4492.98100094.2881.9589.28分析表2能够得知,用户通信信息包中产生的询问指令较长,因此更易被截取,并且本文方法所截取到的询问指令为三种方法中的最高值,叠加解析法次之,说明了本文方法拥有较强的网络兼容性,可对全光纤通信网络中有效用户进行高水准的安全高效识别工作。

4结论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虚假新闻;信息传播;职业道德

1虚假新闻对社会的危害

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以“纸做的包子”为题.播出了记者暗访朝阳区一无照加工“纸箱馅包子”的新闻。节目播出后,北京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工商局立即派人检查并了解情况。7月l1日一l4日,北京市工商局等单位迅速部署.在朝阳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拉网式专项检查行动.却没有发现包子馅中含有纸纤维及其他违禁成分。随后调查人员发现,新闻“纸箱馅包子”存在虚构举报,未对包子和肉馅进行法定检测等疑点。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发现,此节目内容是由北京电视台2007年新聘用人员訾北佳一手策划、编造的虚假新闻报道。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京城“纸箱馅包子”事件最终以“虚假新闻”收场,导演这起“闹剧”的北京电视台聘用记者訾北佳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8日晚,北京电视台为此在“北京新闻”中公开向社会道歉。无独有偶,假新闻“女儿状告爸爸的吻”“错位夫君夜换娇妻30年”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假新闻不仅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误导舆论,危害社会。新闻报道具有舆论导向的社会功能,虚假新闻不仅浪费了受众的时间和精力,更使他们的感情受到欺骗和伤害,直至造成思想行为方面的误导,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更为严重的是,虚假新闻轻则对社会公众形成误导.引发公众思想的混乱。重则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2)影响形象,丧失威信。虚假新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通常意义上说,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播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渠道,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传达的是党和政府的声音。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虚假新闻不遏制.不仅对社会和受众伤害严重.对于新闻界自身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虚假薪闻在破坏了人们对媒体信任的同时,也严重影响我们的党、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因此,虚假新闻是把双刃剑,既害人害己,又害社会。

3)形成侵权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虚假新闻是不真实的,这往往会形成侵权,带来不必要的新闻官司。而虚假新闻的直接生产者——新闻工作者,轻则要被拉上“社会法庭”听候审判,重则可能要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导致虚假新闻出现的原因

1)虚假新闻是媒体向受众献媚的产物。传播学专家认为,人们通常只接受感兴趣的新闻,绝大多数的假新闻是社会新闻,与具体生活中的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有人怀疑.也很少会与报道者较真。其实从传播学角度看,受众应该说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他们有自己的喜好,对于各种信息也会有选择性地吸收。那些有轰动效应的假新闻屡屡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就是因为这类新闻存在一定的受众市场。一些受众的文化水平和素质较低。还有一些人存有“窥私”“猎奇”等心理.这从另一个方面也促成了假新闻的泛滥。

2)新闻造假难度低。假新闻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像“纸箱馅包子”这类新闻容易造假。记者先是想象一个新闻事件。接着找个“托儿”进行所谓的“采访”或“暗访”,然后再让所谓的“事件当事人”讲述经过,必要时用马赛克效果处理“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此外,对一些故事性的文字报道,造假就更容易了,无非是任意取个名字(还会煞有介事地宣称这是“化名”),随意给当事人安排一个籍贯、年龄、职业、长相,再胡乱编造一个让读者都感兴趣的故事。例如,“错位夫君夜换娇妻30年”就是由湖南省一无业青年想象而成,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3)行业自律的缺失。“纸箱馅包子”假新闻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组工作人员审稿不严、追求轰动效应造成的,但从更深的层次来看,是行业自律的缺失。行业自律不仅仅是一家新闻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还应包括同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自律机制。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新闻行业的自律远没有发挥其监督功能。

4)新闻工作者断章取义。断章取义是指不顾全篇文章或谈话的内容.孤立地取其中的一段话或一句话的意思。首先,很多年轻的记者,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记者。对于被采访人的语速把握不当,造成了记录上的遗漏(也许这位记者遗漏掉的正是话语中最核心的东西),这就会引起记者对于被采访人观点理解的偏差与错误,造成断章取义的不实报道问题。其次,很多记者在采访过程时对于被采访者一些重点词语印象深刻.而对于一些不是很有刺激性的语言往往忽视。比如说2008年年初流传的所谓“李咏把she说成是外国人”的传言,其实这就是只重视重点词语,忽视过程的结果,经仔细查阅其中的台词。这句话不是李咏说的,而且也没有引出she,所以这个报道的错误就是断章取义。

3消除虚假新闻的对策

1)完善媒体的用人机制。媒体应该明确把关人的责任,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所以。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

2)加强新闻法规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加强新闻法规建设,不仅能保障新闻自由,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行业自律是媒体的自我约束,是由内而外的一种自觉行为。因此,新闻法规和行业自律的两相结合是从法律、政策、制度的高度对媒体的管理与约束,会有力地规范媒体的传播行为。

3)牢固树立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核心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双重角色使得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媒体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问题中应有之意,但媒体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社会效益永远高于经济效益.决不能牺牲社会效益谋求经济效益,否则无异于舍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