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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论文范文

电子邮件论文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1篇

电子邮件作为Internet网信息交流方式为人们广泛采用,随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视听媒体信息交流有了更多的要求。目前,以电子邮件发送视、听媒体信息采用2种方式实现:1.视、听媒体以附件发送;2.视、听媒体信息存放地址的超链接,通过超链接可以下载或点播观看。以上方式不足的是:需求收发方邮箱都有大的附件空间;媒体信息私密性弱;邮件系统视、邮件系统视、听功能集成度弱。

我们设计的视、听邮件系统,实现了视听收发功能的集成。克服了目前电子邮件系统发送视、听媒体信息的不足。系统的基本工作模式是:在客户端完成采集、编码、加密媒体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媒体信息到邮件服务器和流媒体服务器。在邮件接收客户端,通过帐号、口令到邮件服务器和流媒体服务器接收邮件,邮件中如有媒体信息的话直接点击就可以通过流媒体服务器直接传输并在接收客户端播放。该系统是我们提出的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邮件系统,系统已经设计实现,并已通过项目专家组的验收。

2系统设计

2.1系统功能

系统建立在流媒体技术基础上,具有在线观看音、视频信件的电子邮件系统,包括:客户端、邮件服务器与媒体服务器三部分组成。邮件客户端完成邮件编辑、音视频数据采集、音视频数据压缩/加密,上传至媒体服务器;媒体服务器存储媒体数据并返回媒体访问信息,发信端接收并处理媒体访问信息,然后将信送至邮件服务器。

接收邮件客户端,登入邮件服务器后收到发来的邮件,邮件的媒体内容保存在媒体服务器上。邮件客户端收到的仅仅是媒体内容在媒体服务器上的存储信息,通过点播连接客户端与服务器,内容以ASF(AdvancedStreamingFormat(ASF)/高级流格式)流从服务器传到客户端实时播放。系统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2.2系统结构

系统由三部分构成:邮件客户端、流媒体服务器、邮件服务器,如图2所示。

2.2.1邮件客户端模块

由10个子模块组成,如图3所示。

2.2.2流媒体服务器模块

由文件接收模块、WindowsMediaServer组件、多媒体数据库组成。文件接收模块运行在流媒体服务器上,实现文件的接收功能。主要用于接收来自客户端软件上传的文件。并把接收到的文件放置在流媒体服务器上,供流媒体服务处理。

文件接收模块框图,如图4所示:

2.3系统实现

2.3.1开发环境与运行平台

邮件客户端运行在Windows2000或以上操作系统平台,流媒体服务器、邮件服务器模块运行在WindowsServer2000操作系统平台。开发环境有WindowsMedia9、WinMail4.2、Delphi7.0开发平台。

2.3.2系统运行界面

1.邮件客户端界面:

2.视频采集界面:

3系统设计技术问题

3.1媒体文件接收模块

WindowsMedia服务器能够用.asf、.wma、.MP3和.wav格式向邮件客户端提供多媒体内容。ASF是建议的流格式,若选择传送流式化.wav或.MP3格式文件,服务器性能会受影响。ASF是一种支持在各类网络和协议下进行数据传递的公开标准。ASF是一种数据格式,适于通过网络发送多媒体流,也同样适于在本地播放。

文件接收模块运行在流媒体服务器上,实现媒体文件的接收、媒体文件数据标记、媒体文件的传输与管理功能。媒体文件接收模块框图,如图4所示,与WindowsMedia服务器同时启动,监听服务端口:5555,程序源代码略。

3.2媒体信息的编码/解码

在邮件客户端媒体信息的采集、上传与接受播放是系统设计中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与系统结构密切相关。流媒体的使用,客户端经过网络接收媒体内容并通过客户端媒体解码功能,实时播放媒体内容。流媒体大大减少了客户端上的等待时间和存储需求。

WindowsMediaTools/WindowsMedia工具,是一套用来为WindowsMedia服务创建ASF内容的工具。这些工具包含WindowsMedia编码器、WindowsMediaAuthor和WindowsMediaASF索引程序;转换实用工具VidToASF和WavToASF;以及文件工具ASFCheck和ASFChop。

邮件客户端模块通过控件直接调用WindowsMedia编码器采集、编码完成媒体信息的采集编码,也可通过编码器完成媒体文件格式的转换。对媒体信息编码为ASF流,它可按任何基础网络传输协议传输。ASF流通过多播或单播从WindowsMedia服务器流向客户端。

对ASF流媒体文件测试,视频(分辨度:800×600;比特率:42kbps;帧/秒:8),音频(比特率:32kbps),编码与分辨度和时间成正比,测试结果如图7所示。

4结束语

视听电子邮件系统作为对传统邮件的创新,通过设计、实验,探索出系统构造的可行性方案,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系统的设计实现。我们主要设计、编码完成了邮件客户端模块;媒体文件接收模块等程序模块。系统通过测试、运行达到了功能要求,并通过了项目演示和验收。

随计算机媒体技术的发展,对今后工作有如下展望:(1)使系统功能完善,能够满足应用需求;(2)在视听电子邮件系统开发基础上,开发出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视听系统。

论文关键词:视听邮件系统结构媒体服务器ASF

论文摘要:视听电子邮件系统是针对传统电子邮件系统的创新,文章叙述了系统构思、系统结构和系统设计中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对其中的邮件客户端模块、媒体文件接收模块等主要程序模块的工作原理,模块结构,功能详细介绍。最后,对系统开发作了总结和展望。

参考文献:

[1]WindowsMedia服务帮助文件[Z]

[2]MediaFoundationProgrammingGuide,MicrosoftMediaFoundationSDK[Z]

[3]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M].4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朱亮.Delphi7多媒体应用技术与实例[M].1版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视听电子邮件系统是针对传统电子邮件系统的创新,文章叙述了系统构思、系统结构和系统设计中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对其中的邮件客户端模块、媒体文件接收模块等主要程序模块的工作原理,模块结构,功能详细介绍。最后,对系统开发作了总结和展望。

【Keywords】AudiovisualE-mail;Structureofsystem;WindowsMediaServer;ASF.中国

【Abstract】TheaudiovisualE-mailsystemistheinnovationwhichaimsattraditionalE-mailsystem,thearticledescribessystemtoconceiveoutlineandresolvesinstructureofasystemandsystemdesignofcardinaltechniqueproblem.Amodelofthemailclient,amodelofthemediumdocumentreceives,andsoonmainprogrammoduleprincipleofwork,modularstructure,functiondetailedintroduction.Endmadesummaryandoutlooktothesystemdevelopment.

1概述

电子邮件作为Internet网信息交流方式为人们广泛采用,随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视听媒体信息交流有了更多的要求。目前,以电子邮件发送视、听媒体信息采用2种方式实现:1.视、听媒体以附件发送;2.视、听媒体信息存放地址的超链接,通过超链接可以下载或点播观看。以上方式不足的是:需求收发方邮箱都有大的附件空间;媒体信息私密性弱;邮件系统视、邮件系统视、听功能集成度弱。

我们设计的视、听邮件系统,实现了视听收发功能的集成。克服了目前电子邮件系统发送视、听媒体信息的不足。系统的基本工作模式是:在客户端完成采集、编码、加密媒体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媒体信息到邮件服务器和流媒体服务器。在邮件接收客户端,通过帐号、口令到邮件服务器和流媒体服务器接收邮件,邮件中如有媒体信息的话直接点击就可以通过流媒体服务器直接传输并在接收客户端播放。该系统是我们提出的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邮件系统,系统已经设计实现,并已通过项目专家组的验收。

2系统设计

2.1系统功能

系统建立在流媒体技术基础上,具有在线观看音、视频信件的电子邮件系统,包括:客户端、邮件服务器与媒体服务器三部分组成。邮件客户端完成邮件编辑、音视频数据采集、音视频数据压缩/加密,上传至媒体服务器;媒体服务器存储媒体数据并返回媒体访问信息,发信端接收并处理媒体访问信息,然后将信送至邮件服务器。

接收邮件客户端,登入邮件服务器后收到发来的邮件,邮件的媒体内容保存在媒体服务器上。邮件客户端收到的仅仅是媒体内容在媒体服务器上的存储信息,通过点播连接客户端与服务器,内容以ASF(AdvancedStreamingFormat(ASF)/高级流格式)流从服务器传到客户端实时播放。系统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2.2系统结构

系统由三部分构成:邮件客户端、流媒体服务器、邮件服务器,如图2所示。

2.2.1邮件客户端模块

由10个子模块组成,如图3所示。

2.2.2流媒体服务器模块

由文件接收模块、WindowsMediaServer组件、多媒体数据库组成。文件接收模块运行在流媒体服务器上,实现文件的接收功能。主要用于接收来自客户端软件上传的文件。并把接收到的文件放置在流媒体服务器上,供流媒体服务处理。

文件接收模块框图,如图4所示:

2.3系统实现

2.3.1开发环境与运行平台

邮件客户端运行在Windows2000或以上操作系统平台,流媒体服务器、邮件服务器模块运行在WindowsServer2000操作系统平台。开发环境有WindowsMedia9、WinMail4.2、Delphi7.0开发平台。

2.3.2系统运行界面

1.邮件客户端界面:

中国-2.视频采集界面:

3系统设计技术问题

3.1媒体文件接收模块

WindowsMedia服务器能够用.asf、.wma、.MP3和.wav格式向邮件客户端提供多媒体内容。ASF是建议的流格式,若选择传送流式化.wav或.MP3格式文件,服务器性能会受影响。ASF是一种支持在各类网络和协议下进行数据传递的公开标准。ASF是一种数据格式,适于通过网络发送多媒体流,也同样适于在本地播放。中国

文件接收模块运行在流媒体服务器上,实现媒体文件的接收、媒体文件数据标记、媒体文件的传输与管理功能。媒体文件接收模块框图,如图4所示,与WindowsMedia服务器同时启动,监听服务端口:5555,程序源代码略。

3.2媒体信息的编码/解码

在邮件客户端媒体信息的采集、上传与接受播放是系统设计中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与系统结构密切相关。流媒体的使用,客户端经过网络接收媒体内容并通过客户端媒体解码功能,实时播放媒体内容。流媒体大大减少了客户端上的等待时间和存储需求。

WindowsMediaTools/WindowsMedia工具,是一套用来为WindowsMedia服务创建ASF内容的工具。这些工具包含WindowsMedia编码器、WindowsMediaAuthor和WindowsMediaASF索引程序;转换实用工具VidToASF和WavToASF;以及文件工具ASFCheck和ASFChop。

邮件客户端模块通过控件直接调用WindowsMedia编码器采集、编码完成媒体信息的采集编码,也可通过编码器完成媒体文件格式的转换。对媒体信息编码为ASF流,它可按任何基础网络传输协议传输。ASF流通过多播或单播从WindowsMedia服务器流向客户端。

对ASF流媒体文件测试,视频(分辨度:800×600;比特率:42kbps;帧/秒:8),音频(比特率:32kbps),编码与分辨度和时间成正比,测试结果如图7所示。

4结束语

视听电子邮件系统作为对传统邮件的创新,通过设计、实验,探索出系统构造的可行性方案,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系统的设计实现。我们主要设计、编码完成了邮件客户端模块;媒体文件接收模块等程序模块。系统通过测试、运行达到了功能要求,并通过了项目演示和验收。

随计算机媒体技术的发展,对今后工作有如下展望:(1)使系统功能完善,能够满足应用需求;(2)在视听电子邮件系统开发基础上,开发出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视听系统。

参考文献:

[1]WindowsMedia服务帮助文件[Z]

[2]MediaFoundationProgrammingGuide,MicrosoftMediaFoundationSDK[Z]

[3]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M].4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朱亮.Delphi7多媒体应用技术与实例[M].1版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网络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例如: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尤其是免费邮箱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电子邮箱服务的依赖越来越强的时候,人们慢慢发现自己的电子邮箱开始每天会多出一点无用的广告邮件,渐渐地越来越多,甚至有的用户电子邮箱中的广告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电子邮箱的崩溃。更有甚者,有的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导致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造成了很大地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的地址通常是伪造的或并不存在的论文。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110页。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广告邮件法律性质立法现状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起源于美国,随后波及全世界。它的滋生和发展,给网民带来诸多的不便,侵犯到用户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在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技术手段的滞后,反“垃圾邮件”方对这一痼疾尚无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2006年2月,我国信息产业部宣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于3月30日起施行,至此对于垃圾邮件界定问题给予了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对电子广告邮件的规范和管理,并不能单靠立法或技术手段,而应当是几种措施的综合,特别是要将网络广告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电子广告邮件的起源与发展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Hotwired)推出了包括AT&T在内的14则广告主的图象和信息,宣告了网络广告的诞生。1997年9月,搜狐主页上出现了国内第一个网络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部分,电子广告邮件利用成本低、利润高、隐蔽性强的特点,快速发展起来。

在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并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定义。根据2003年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中第3条规定,电子广告邮件包括: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绝的电子邮件;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这是目前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出的概括性规定,但电子广告邮件确切的内涵和外延仍需进一步确定。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种新兴的广告营销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的问题:首先,电子广告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的邮箱空间、阻碍了正常邮件的进入,也造成整个网络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电子广告邮件的侵犯性使网民对网络的信任度降入低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扼杀了网络经济。同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造成用户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邮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易丢失。对于按时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的用户而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垃圾邮件对网民的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虚拟财产权也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最后,垃圾邮件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散发各类虚拟广告、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稳定。

电子广告邮件侵犯行为分析

传统广告往往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诸多主体,而在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对电子广告邮件来说,区分他们各自的主体身份,有利于明确其职责,追究其责任。

电子广告邮件泛滥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电子广告邮件者的肆意行为,二是从事网络安全等工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尽职责,致使电子广告邮件顺利进入用户邮箱以致达到了无法阻挡的地步。网络经营主体的以上行为,不仅有违正常的网络服务体系,也背离了网络用户的初衷,造成对用户甚至对其他主体的侵权。

电子广告邮件者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的者来说,他不仅侵犯到了用户正常的通信自由,而且有可能侵犯到企业的名称权。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基本人权。1982年《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广告邮件问题上,只有取得用户同意的发送行为才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强迫性和不可抗拒性,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发送了邮件,并且事后往往得不到用户的谅解,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用户通信自由权的侵害。

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任何滥发邮件的人都知道会收到无数的回复邮件,所以为了继续经营下去,避免他们的服务器被这些电子邮件充斥,广告者往往会伪造电子邮件的返回地址。如果返回地址属于某家公司,这种做法就涉及到民法里名称权问题。不法商人滥用某公司的邮件地址传送广告,实际上触犯了该公司的名称权。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滥发垃圾邮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利用网络转发色情图片或文字、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转发色情图片或文字的目的不是营利,但也构成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事实,进而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

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来说,作为网络服务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网络环境,但实际上他们不仅未尽义务,反而造成了对用户的侵权。

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资源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垃圾邮件的大量涌现,主要是因为:首先,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其次,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广告商采取这种方式,在短时间内,就能寄发大量垃圾邮件。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为了商业利益,在未经用户允许的情况下,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侵犯了用户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

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电子邮件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一般都会要求用户全盘接受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若不接受则不能使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基于电子邮件的传输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在运转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务商负担过重的责任对网络产业的发展不利,因此服务商在格式合同中列举一些免责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网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并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免责依据,实践中多数服务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声明解释权属于网络,这就明显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加重用户义务并排除其主要权利,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同时,网络服务商擅自将用户的邮件地址透露给网络广告商,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以上主要分析的是电子广告邮件者和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由于电子广告邮件宣传的是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其间广告经营者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他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以上的侵权行为,国内外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国内外有关电子广告邮件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在我国出现较晚,1994年10月27日通过,到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于是出现了在规范网络广告上的立法空白。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这是国内第一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规。随后,上海、广州、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广告包括电子广告邮件的法规。另外,2000年6月,中国电信也了《中国电信对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以行业规则的形式对垃圾邮件发行行为进行了约束。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了一些规定,但因其内容笼统、不统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加之电子广告邮件引起的是全国甚至全球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电子广告邮件法,是现实的需要。

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现状

美国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垃圾邮件的“灾情”最为严重。从1997年内华达州率先通过禁止垃圾邮件的立法以来,其他各州也陆续颁布了法律法规用以约束发送电子广告邮件的行为,虽然有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2003年,美国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该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效果令人失望,垃圾邮件占全部邮件的比例反而上升。该法的失败关键在于对垃圾邮件的定义完全错误:“给接受者提供退出选择的邮件列表不是垃圾邮件”,即我可以一直给你发垃圾邮件,除非你按照我的指示申明退出我的邮件列表。显然这种定义是错误的,相应地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起不到规范作用了。

欧盟国家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英国1998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广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截至2002年,欧洲通过关于垃圾邮件法律的国家已达到16个,其中有6个国家明文禁止发送未经对方同意的商业广告邮件,尤其是对职业发送垃圾邮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制裁,效果比较显著。

中国台湾地区2000年10月我国台湾《电子广告邮件管理条例草案》对垃圾邮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规定发送电子广告信件一方,必须在信件开头注明发件人的详细资料;发送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收件人的同意,除非双方已有往来;信件内必须有收件人选择不再接收发件人的电子邮件方式,若收信人选择从名单中移除,收件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收件人发送。同时,这一草案还禁止制造、贩卖、散发、使用被设计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记录的电脑程序。

从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问题可以看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人们对网络这种高科技技术设备的依赖,人们的私人空间却遭到侵害,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对这一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经验,制定出我国的《反垃圾邮件法》是切实可行的。

解决电子广告邮件问题的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个前沿问题,它涉及到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有的强调技术,有的强调立法。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技术、行业自律、以及立法等方面来研究。

技术上层面可采取黑名单和过滤手段

所谓黑名单,一般是指互连网上的志愿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有发送垃圾邮件记录的IP地址数据库,上了黑名单的IP地址或IP地址段就无法和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用户通信,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垃圾邮件。另外,人们可以运用一些办法过滤掉垃圾邮件,比如在网页上放一个白底白字的邮箱地址,这样的地址被垃圾邮件发送者的程序收集到,如果向这个地址发信,那就是垃圾邮件,这样的过滤方式就是行为过滤;内容过滤就是根据垃圾邮件中常用的词汇和字符将邮件过滤,但这种方式容易将正常的邮件剔除。事实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这两种方式来抵制电子广告邮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法律层面可借鉴中外立法经验

应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虽然有学者曾主张学习美国的经验,对隐私权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建立相对统一和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一直以来,隐私权不是归于名誉权之列就是单列出来,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集中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或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

应制定完善的ISP责任制度基于美国立法上的教训,立法者应将电子广告邮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在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范畴之内,比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反垃圾邮件法》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即ISP责任制度和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ISP(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是网络世界的缔造者和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对其设定一定的管制制度义务是必要的,这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方法。ISP明知或者有意避免知悉寄信人正在传输或准备传输,而仍提供实质上的协助,应承担连带责任。大多垃圾邮件发送者看中电子邮件这种费用极低的广告营销方式,是为了更多的赢利,因此对其设定惩罚性的经济赔偿制度合乎情理。

实践层面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垃圾邮件,用户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要响应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把邮件地址在互连网上随意登记,不要把邮件地址告诉不信任的人等。网民可正确设置邮件过滤功能这道防火墙以有效防止垃圾邮件,如果遇到使用虚假地址或者匿名的垃圾邮件,最好安装专业的清理软件。

总之,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是跨区域、全球性问题,单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技术手段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应不断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国际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孙昌军等著.网络安全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广告邮件法律性质立法现状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起源于美国,随后波及全世界。它的滋生和发展,给网民带来诸多的不便,侵犯到用户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在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技术手段的滞后,反“垃圾邮件”方对这一痼疾尚无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2006年2月,我国信息产业部宣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于3月30日起施行,至此对于垃圾邮件界定问题给予了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对电子广告邮件的规范和管理,并不能单靠立法或技术手段,而应当是几种措施的综合,特别是要将网络广告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电子广告邮件的起源与发展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Hotwired)推出了包括AT&T在内的14则广告主的图象和信息,宣告了网络广告的诞生。1997年9月,搜狐主页上出现了国内第一个网络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部分,电子广告邮件利用成本低、利润高、隐蔽性强的特点,快速发展起来。

在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并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定义。根据2003年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中第3条规定,电子广告邮件包括: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绝的电子邮件;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这是目前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出的概括性规定,但电子广告邮件确切的内涵和外延仍需进一步确定。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种新兴的广告营销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的问题:首先,电子广告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的邮箱空间、阻碍了正常邮件的进入,也造成整个网络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电子广告邮件的侵犯性使网民对网络的信任度降入低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扼杀了网络经济。同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造成用户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邮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易丢失。对于按时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的用户而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垃圾邮件对网民的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虚拟财产权也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最后,垃圾邮件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散发各类虚拟广告、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稳定。

电子广告邮件侵犯行为分析

传统广告往往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诸多主体,而在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对电子广告邮件来说,区分他们各自的主体身份,有利于明确其职责,追究其责任。

电子广告邮件泛滥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电子广告邮件者的肆意行为,二是从事网络安全等工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尽职责,致使电子广告邮件顺利进入用户邮箱以致达到了无法阻挡的地步。网络经营主体的以上行为,不仅有违正常的网络服务体系,也背离了网络用户的初衷,造成对用户甚至对其他主体的侵权。

电子广告邮件者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的者来说,他不仅侵犯到了用户正常的通信自由,而且有可能侵犯到企业的名称权。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基本人权。1982年《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广告邮件问题上,只有取得用户同意的发送行为才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强迫性和不可抗拒性,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发送了邮件,并且事后往往得不到用户的谅解,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用户通信自由权的侵害。

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任何滥发邮件的人都知道会收到无数的回复邮件,所以为了继续经营下去,避免他们的服务器被这些电子邮件充斥,广告者往往会伪造电子邮件的返回地址。如果返回地址属于某家公司,这种做法就涉及到民法里名称权问题。不法商人滥用某公司的邮件地址传送广告,实际上触犯了该公司的名称权。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滥发垃圾邮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利用网络转发色情图片或文字、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转发色情图片或文字的目的不是营利,但也构成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事实,进而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

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来说,作为网络服务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网络环境,但实际上他们不仅未尽义务,反而造成了对用户的侵权。

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资源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垃圾邮件的大量涌现,主要是因为:首先,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其次,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广告商采取这种方式,在短时间内,就能寄发大量垃圾邮件。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为了商业利益,在未经用户允许的情况下,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侵犯了用户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

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电子邮件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一般都会要求用户全盘接受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若不接受则不能使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基于电子邮件的传输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在运转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务商负担过重的责任对网络产业的发展不利,因此服务商在格式合同中列举一些免责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网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并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免责依据,实践中多数服务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声明解释权属于网络,这就明显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加重用户义务并排除其主要权利,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同时,网络服务商擅自将用户的邮件地址透露给网络广告商,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以上主要分析的是电子广告邮件者和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由于电子广告邮件宣传的是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其间广告经营者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他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以上的侵权行为,国内外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国内外有关电子广告邮件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在我国出现较晚,1994年10月27日通过,到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于是出现了在规范网络广告上的立法空白。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这是国内第一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规。随后,上海、广州、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广告包括电子广告邮件的法规。另外,2000年6月,中国电信也了《中国电信对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以行业规则的形式对垃圾邮件发行行为进行了约束。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了一些规定,但因其内容笼统、不统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加之电子广告邮件引起的是全国甚至全球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电子广告邮件法,是现实的需要。

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现状

美国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垃圾邮件的“灾情”最为严重。从1997年内华达州率先通过禁止垃圾邮件的立法以来,其他各州也陆续颁布了法律法规用以约束发送电子广告邮件的行为,虽然有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2003年,美国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该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效果令人失望,垃圾邮件占全部邮件的比例反而上升。该法的失败关键在于对垃圾邮件的定义完全错误:“给接受者提供退出选择的邮件列表不是垃圾邮件”,即我可以一直给你发垃圾邮件,除非你按照我的指示申明退出我的邮件列表。显然这种定义是错误的,相应地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起不到规范作用了。

欧盟国家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英国1998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广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截至2002年,欧洲通过关于垃圾邮件法律的国家已达到16个,其中有6个国家明文禁止发送未经对方同意的商业广告邮件,尤其是对职业发送垃圾邮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制裁,效果比较显著。

中国台湾地区2000年10月我国台湾《电子广告邮件管理条例草案》对垃圾邮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规定发送电子广告信件一方,必须在信件开头注明发件人的详细资料;发送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收件人的同意,除非双方已有往来;信件内必须有收件人选择不再接收发件人的电子邮件方式,若收信人选择从名单中移除,收件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收件人发送。同时,这一草案还禁止制造、贩卖、散发、使用被设计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记录的电脑程序。

从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问题可以看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人们对网络这种高科技技术设备的依赖,人们的私人空间却遭到侵害,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对这一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经验,制定出我国的《反垃圾邮件法》是切实可行的。

解决电子广告邮件问题的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个前沿问题,它涉及到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有的强调技术,有的强调立法。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技术、行业自律、以及立法等方面来研究。

技术上层面可采取黑名单和过滤手段

所谓黑名单,一般是指互连网上的志愿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有发送垃圾邮件记录的IP地址数据库,上了黑名单的IP地址或IP地址段就无法和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用户通信,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垃圾邮件。另外,人们可以运用一些办法过滤掉垃圾邮件,比如在网页上放一个白底白字的邮箱地址,这样的地址被垃圾邮件发送者的程序收集到,如果向这个地址发信,那就是垃圾邮件,这样的过滤方式就是行为过滤;内容过滤就是根据垃圾邮件中常用的词汇和字符将邮件过滤,但这种方式容易将正常的邮件剔除。事实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这两种方式来抵制电子广告邮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法律层面可借鉴中外立法经验

应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虽然有学者曾主张学习美国的经验,对隐私权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建立相对统一和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一直以来,隐私权不是归于名誉权之列就是单列出来,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集中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或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

应制定完善的ISP责任制度基于美国立法上的教训,立法者应将电子广告邮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在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范畴之内,比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反垃圾邮件法》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即ISP责任制度和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ISP(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是网络世界的缔造者和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对其设定一定的管制制度义务是必要的,这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方法。ISP明知或者有意避免知悉寄信人正在传输或准备传输,而仍提供实质上的协助,应承担连带责任。大多垃圾邮件发送者看中电子邮件这种费用极低的广告营销方式,是为了更多的赢利,因此对其设定惩罚性的经济赔偿制度合乎情理。

实践层面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垃圾邮件,用户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要响应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把邮件地址在互连网上随意登记,不要把邮件地址告诉不信任的人等。网民可正确设置邮件过滤功能这道防火墙以有效防止垃圾邮件,如果遇到使用虚假地址或者匿名的垃圾邮件,最好安装专业的清理软件。

总之,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是跨区域、全球性问题,单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技术手段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应不断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国际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孙昌军等著.网络安全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子邮件垃圾邮件证据电子邮箱

AnalysisandResearchonLegalProblemsaboutE-mail

LimeiZhao

AbstractE-mailhasbecomeanindispensableportionofourlifeforitsrapid,convenient,andeconomicpredominance,butseriesoflegalproblemsalsoappeared,whichareinneedofaffirmingandadjustmentoflaw,suchasutilizingE-mailtoundertakeillegalorcriminalactivity,thestatusandauthenticofE-mailaslitigationevidence,andtherightaswellasobligationbetweentheproviderofElectronicmailboxandtheuser.

KeyWordsE-mailSpamEvidenceElectronicmailbox

一、电子邮件及其发展

电子邮件(E-mail)就是通过Internet或者Intranet网络从某一终端机输入并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终端的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信息。①通过模拟邮政系统的“投递——存储——转发”运作,可以将电子邮件从用户的电子邮箱经由两级服务器发送到目的地主机的电子邮件信箱,实现通讯目的。电子邮件从本质上来说仍是一种信函,但与传统邮件相比,电子邮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既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消耗、节省了社会资源,又节约了时间、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几乎可以忽略空间距离,达到收发的同步性,而与同样提供实时通讯的电话和传真相比,电子邮件所需的费用极低。正因为如此,比起Internet的其他功能,电子邮件从一开始就更容易被接受和使用,以其方便、快捷、经济等特点受到了网民的极大青睐。

作为网络中最早发展起来的部分,电子邮件的功能也最为强大,已成为目前网络上用户最广泛、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应用,甚至是人们上网的第一需求。②据美国媒体的调查表明,全球每天在网络上传送的电子邮件已达到14亿封,平均每分钟有97万封电子邮件被发送,全球平均每天每5个人中就有一人发送或接收一封电子邮件。①2002年1月CNNIC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则显示,电子邮箱以92.2%的比率高居我国“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之首位,用户平均每人拥有2.2个E-mail帐号,平均每周收到的电子邮件数为8.6,发出的电子邮件数为6.8。

电子邮件的收发离不开电子信箱的存在,该信箱代表了用户在网络空间的邮件地址,现实中的通讯地址可能会随着户主搬迁而变动,但电子邮件地址却是唯一的、固定的。用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申请不同的信箱用于不同用途,既可以申请各大网站提供的免费信箱,也可以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获取一个功能更为齐全的收费信箱使用。

电子邮件最初是美国科研人员为了军事国防目的而推出的,随着Internet的普及,电子邮件已经从简单的个人通讯应用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例如现代企业内部指令的传递、企业之间订单来往大部分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的。然而,电子邮件并非尽善尽美,它也存在着若干与生俱来的缺陷,一般认为,其的主要缺陷在于其安全性能较差,用户的通信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和隐私权等易受侵害。②在为人们带来生活和商业便利的同时,电子邮件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发生,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地位和效力亟需法律认定,电子邮箱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需要得到法律及时确认与调整。

二、电子邮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法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快速、经济的信息交换方式,电子邮件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已经被企业广泛用作订立合同的主要途径与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立的功能等价标准赋予电子邮件与书面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条明确将电子邮件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任何人不得以未订立纸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邮件合同的效力。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收发电子邮件时间和特定系统的认定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肉眼可见或不可见的信息内容,对于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非常重要:③

(1)邮件的传送信息,通常包括: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以发件人和收件人计算机上的时间为准);如果通过第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和收到时间。

(2)邮件的表头信息,包括:收件人邮箱地址;发件人的邮箱地址;邮件的标题。

(3)邮件内容,包括:邮件正文;附件。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首先,该“特定系统”是指服务器系统还是邮箱系统,学界有不同认识。有学者主张为了平衡电子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风险,法律应当根据技术特征来设定,特定系统应当指收件人邮箱系统所在的服务器系统,但收件人必须准确设定收件人的邮箱地址。①

具体来讲,利用电子邮件发出要约和承诺的,邮件表头信息中发件人自行输入的电子邮箱地址或系统默认的指定回邮地址所在的邮件服务器即为“特定系统”。②如果要约是在商家的网站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展示的,则该网站上给定的商务邮箱地址是特定系统。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要约或承诺的到达时间。③如果发件人在邮件正文中或以其他方式另外给出特定回邮地址且该地址与相关软件所设定的地址不一致时,则应该以邮件正文为准;④收发邮件的软件设定的或信中给定的回邮地址并非终极地址,而是第三方设置了转信功能的邮箱,应以第三方的邮箱服务器为特定系统、邮件进入第三方邮件服务器的时间为到达时间。⑤若收发邮件的软件中并无设定回邮地址,邮件正文中也未给定,则通过邮箱地址和随机ID能够读取地址的,该地址应视为指定的特定系统,收件人能够证明该邮箱地址非为本人的除外。

对于邮件的到达时间,虽然邮件特定位置的会储存邮件的收发时间,但该时间往往并不准确,因计算机系统的时间设置可以由用户自己调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不以接收人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邮件时间为准,而以邮件服务器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即使服务器的时间由于技术原因可能也有误差,因为邮件服务供应商通常是独立的第三方,由其出具证明更为公平和真实。

2、收发邮件主体的认定

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企业行为,但邮件的收发则是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所为。与传统商务活动中法人行为须有单位盖章不同,电子邮件中很难区分自然人(单位雇员)行为与法人行为。这就要从邮件正文的署名、邮件内容、邮箱是私人专用还是单位商务专用等方面进行判断,邮件正文中署名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是发件人;邮件虽署名为具体的业务员名字或单位与业务员合署,但从邮件正文中的内容来看涉及单位商务业务的,也应认定为单位是发件人。⑥自动回邮(Reply)方式下,虽然邮件可能没有任何署名,但回邮行为显然是针对原邮件的回复,则回复人以原邮件注明的为准。一般对于单位内部网络上的个人工作邮箱所发出的商务邮件,应视为法人行为,由单位来承担因内部管理不善产生的商业风险。这就加重了单位的责任,促使其规范内部管理,以维护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

(二)电子邮件侵权

1、侵犯公民隐私权

电子邮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相对较低,比普通信函更容易失密,在网上通过E-mail收发电子信函时个人交往的隐秘极易遭到破坏,因为电子邮件传递的信息一般都没有经过加密处理,属于明码传输,电子邮件从发送到收取要经过几个服务器,在其中任何一个中转点,未加密的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偷看。在神通广大的偷窥黑客面前,电子邮件甚至如同一张明信片,在传送过程中随时都有在发送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阅读甚至被篡改的可能。①一些喜欢窥探别人隐私的ISP还可以轻而易举的浏览进入其服务器的邮件包,把客户的邮件非法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丢失和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泄露,这与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实际上没有区别。②依美国《电子通讯隐私权保护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PrivacyAct,简称ECPA)的规定,ISP为了商业上的正常使用目的且为了保护其财产或相关权利,可以监看或中途拦截网络中的电子邮件信息,但此处目的正当性的界定标准非常模糊,对保护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过程中的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极为不利。依照我国《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企业内部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以及电子邮件使用频率的日益增加,为了防止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等,雇主利用技术措施监看雇员的电子邮件更是很普遍的现象,包括拦截传输中的电子邮件、中断电子邮件的传输、查看已收发的电子邮件存档、甚至设法恢复已刪除的电子邮件等,引起了员工对于企业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的强烈抗议。③但就雇主的角度而言,会认为员工使用公司的设备就应执行工作任务,否则就是浪费资源,为企业的经济利益考虑雇主应有权对员工执行职务的品质加以监控。

究竟企业安全和员工隐私何者为重,我国尚未有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从ECPA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来看,如果企业事先告知员工监看电子邮件的相关政策如电子邮件的使用目的、企业的监看权限、禁止利用电子邮件传输的信息内容等,且为员工所同意,企业可在不超出事先同意的范围内对于商业往来的电子邮件甚至員工的个人通讯加以监看。但仅仅依赖于双方的合同约定显然无法在纠纷产生后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因此,通过参考各国的立法例赋予一定条件下企业监看员工电子邮件之权利,并对侵犯公民隐私权与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之间的界限加以严格明确,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2、利用电子邮件侵犯其他人格权

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发送的灵活性与隐蔽性,发信人可以随时在网络服务商处以任何身份注册一个账号,向任何一个有电子邮件地址的收件人发送信息,这种灵活性若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便立刻成为了致命的缺陷——可以假冒他人名义散发电子邮件,侵害被假冒者的合法权益;①也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散布消息造谣、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权,或进行商业性不正当竞争以降低竞争对手的商誉。较之传统的匿名信,匿名电子邮件因具有传播迅速、扩散广泛、影响深入的特点而对被侵权人具有更大的杀伤力。由于绝大多数提供免费邮箱服务的服务器并没有核查注册人注册信息的义务,即使注册人提供的信息完全是虚假的,服务器也无从了解,因此追索发信人时只能找到一堆毫无用处的虚假信息。②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二)垃圾邮件问题

经常使用电子邮件的互联网用户可能没有人未遭遇过大量网络邮件的骚扰,这些不受欢迎、未经收件人许可而发送的邮件被称为“垃圾邮件(Spam)”,其中尤以商业广告内容居多,目前已成为互联网上的公害之一。据统计,目前全球电脑网络每天收发的电子邮件中有十分之一是垃圾邮件,约91%的电子邮件用户每周至少收到一次垃圾邮件。③欧洲委员会于2月2日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还显示,在全世界网络上散发的未经用户许可的大量电子邮件每年消耗网络费用高达93亿美元,全世界每天约有5亿封有针对性的广告邮件发送到用户的电子信箱中。④这些垃圾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的邮箱空间、阻碍了合法邮件的进入,也造成整个网络系统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甚至使用户的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信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也随之丢失。对于按时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用户而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垃圾邮件滥用个人网上地址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个人空间,极大的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电子邮箱提供商和用户一样,也深受垃圾邮件泛滥之苦,不仅导致其接收以及对付垃圾邮件造成的交通堵塞产生的系统费用居高不下,也使网络服务商的商誉受到损害。

仅仅依靠技术过滤等措施无法根除垃圾邮件之害,深受垃圾邮件之苦的各国纷纷寻求对垃圾邮件的法律规范,以在发件人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收件人的隐私权益以及网络服务商的合法权益间取得平衡。⑤业内人士认为,除在技术上给予足够重视与投入外,在法律上将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明确定义为侵权实有必要。⑥

1997年7月,美国内华达州第一个对电子邮件进行了立法,对滥发电子邮件进行监管;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过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其中对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散发的广告进行了限制;1997年美国通过《电子邮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l997),禁止从从未注明或虚拟的因特网域名或地址发送垃圾邮件;禁止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别的技术机制隐蔽垃圾邮件的来源;禁止不顾收件人停止发送邮件的要求,仍然向其传输垃圾邮件;禁止向有意发送垃圾邮件者发送一些电子邮件地址;明知违反计算机互联服务关于垃圾邮件的规则,仍然通过计算机互联服务器指令收集该互联服务的订阅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将垃圾邮件发送至该互联服务的一个或多个订阅人;禁止为了规避法案中关于大批量垃圾邮件的规定,将大批量垃圾邮件分成较小的邮件发送等行为。①1998年制定了《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与1997年的规定基本相似。2000年7月1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案》,要求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邮件必须注明有效的回邮地址,以便于用户决定是否从邮件目录中接收该邮件。该法案不仅使用户可以更加容易地将那些未经授权而闯进来的垃圾邮件拒之于门外,同时也赋予了网络服务商们对抗垃圾邮件新的法律武器。②在此之前,美国纽约市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素有“垃圾电子邮件大王"之称的华莱士(SanfordWallace)及其公司的惩罚性判决充分表明了法院严厉禁止被告未经用户同意或通过伪造回邮地址假冒原告名义发放垃圾邮件的立场。

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③英国1998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广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其他诸如利用假地址掩盖广告邮件的来源、向已声明不想再收到此类邮件的用户发送垃圾邮件、在电子邮件的主题项提供误导讯息等非法行为也为一些国家的法律所禁止。

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是国内第一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律。《通告》指出,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应遵守以下规范:

(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4)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随后,中国电信于2000年6月了《中国电信对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以行业规则的形式对垃圾邮件发送行为进行约束,处理方法包括警告、记入黑名单、暂时关闭账号直至永久停止服务。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滥发垃圾邮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已构成犯罪。

2000年10月我国台湾《电子广告信件管理条例草案》对垃圾邮件的规制较为详细,值得借鉴。它规定发送电子邮件广告信件的公司或个人必须在信件开头明确注明发件人以及提供发信服务的人之名称、地址、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等信息,发送行为必須事先获得收件人的同意,除非收信人与发件人先前已有公务或私人的关系;信件內文必須提供收信人选择不再接收发件人的电子邮件的方式,若收信人选择从邮寄名单中移除,发件人不得再对该收件人发送;发件人或提供发信服务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变造信件的发信日期、发信人账户、域名、原始发信纪录,电子邮件的主題必須与信件內容相符;禁止制造、贩卖、散发、使用被设计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纪录的电脑程序。

在收到垃圾邮件时,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邮件地址为什么会被发件人获知,其实无非是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商为获取经济效益,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或者后者亲自通过跟踪程序或探测软件的形式来“关注”你。由于市场需求巨大,E-mail地址的买卖方兴未艾,尽管在买卖E-mail地址时,卖方往往声明禁止用其提供的资源进行违法活动,不许发送垃圾邮件,但实际上购买用户E-mail地址的人大多是用来发送商业性垃圾邮件,这种毫无约束力的声明只是自欺欺人。①邮件地址交易实际上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美国电子通讯联盟提出,未经人们事先同意,网上直接广告商不得向用户发送具有诱惑性质的邮件,并允许用户把自己从广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删除,以免受网络广告的骚扰,维护自己的个人生活安宁权。我国公安部则表示,买卖E-mail地址的行为已经违法,只需参照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进行处理。②

(四)利用电子邮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电子邮件使用不当会给用户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经济上的损失,而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是防不胜防。例如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国外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电子邮件进行国际性的“西非诈骗”,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纷纷“另辟蹊径”,通过国际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在网上公开贩卖走私货物。④电子邮件亦已成为传播电脑病毒的主要媒介,由国际计算机安全协会公布的“2000年病毒传播趋势报告”显示,电子邮件已跃升为计算机病毒最主要的传播媒介,由1998年的32%、1999年的56%大幅增长为2000年的87%。⑤应该认识到,虽然现有法律并未将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列入规制范围之内,但与传统违法犯罪相比,只不过方式有了变化,并不改变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同样可以扩展适用现有的《刑法》等法律进行规制。

(五)转发电子邮件

转发电子邮件是网络上常见的一种行为,很少有人转发邮件时会想到这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前不久我国台湾一知名企业的员工因对外转发公司董事长发给员工的电子邮件而遭解雇,①还有一名男子因转发一份以中正纪念堂为背景的裸女照而被警方,一时间与转发电子邮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引起媒体和业界的极大关注。

转发的电子邮件就其内容来看大致包括转发色情图片或文字、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转发企业内部资料、转发笑话、评论或优美文章等。②转发的邮件类型不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不同,以下分项简述。

与经营或利用网络作为色情媒介的犯罪行为不同,转发色情图片文字的行为人其目的大多并非为了营利,一般只不过单纯提供给他人观赏娱乐,但以电子邮件转发图文,同样可以构成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事实,进而可能触犯刑法的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经将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为十五种互联网犯罪行为之一。

网络上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对他人的造谣、诽谤居多,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往往会一传十、十传百,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恶劣影响,构成对他人名誉或商誉的侵害,甚至产生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由于刑法明确规定,即使谣言不是由行为人首先,行为人在收到谣言后将其传播出去也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许多接收到邮件后不求证内容真伪就将之转发出去的网友来说,应多加注意。

员工在企业内部网络上相互转发电子邮件是极为常见之事,有些邮件甚至从内部网络传播到因特网上,如知名企业家给员工的电子邮件就经常在网络上传播,甚至被当成企业管理的参考文章。但若该电子邮件泄漏了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形象、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等,则转发人有触犯法律之虞,更不要说会丢失工作,因为此种情形已违反了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与规则。

看到这里,胆战心惊的网友会想,转发的邮件既非色情也非企业秘密,不涉及他人的名誉,而只是一些引人发笑或激励人心或令人感动的图文,应该不会引起纠纷了吧?事实上,即使转寄文章内容健康,任意转寄电子邮件,还是可能触犯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未经作者许可的无限制的网络传播会使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失去控制。但如果只是将邮件转发给家人或特定朋友参考,则可以认为属于合理适用范围,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只要注明出处即可。

三、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纠纷必然涉及证据的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力就是法律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讯为由;或(b)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从而对于以数据电讯为形式的电子邮件信息给予了法律上应有的证据力。但具体到某一电子邮件而言,其信息的来源方身份的合法性、邮件信息的完整性、邮件取得的合法性等都会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产生影响。①

另外由于电子文档的改动容易又不留痕迹,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所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的方式与传统证据不同。如果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接收人无法轻易改动,因此可以直接将电子邮件的电子文档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再由法院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鉴别后确定其证据效力。但一般的邮件,由于当事人可以轻易改动,其可信度较低,所以在取证时最好向邮件服务商取证,不要直接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对取证内容应当进行公证,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取证方式最好是采用打印源代码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质证。②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③

在“中国电子邮件第一案”中,原告同时使用了“点面覆盖法”和“排除法”两种方法,从正反两方面确定了被告张某与侵害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唯一对应关系。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则原告必须运用直接证据证明在特定的时间和机器上,是被告亲手按下了电子邮件的发送键,在现代高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无止境地穷尽事实的观念,必然会造成大量社会成本的浪费和资源的低效率配置,这与讲求效率的现代社会精神明显是格格不入的。④本案为我们展示了如何运用举证技术列举侵害行为和后果之间在法律上的对应关系至适当之程度,很好地平衡了法律上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技术水平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电子邮件服务合同

目前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包括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捆绑电子邮件服务、⑤商业收费电子邮件服务、附加电子邮件服务⑥等几种。其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无疑是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因为收费服务中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已经不存争议,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适用上也较为明确。而对于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服务商会认为,既然是免费服务就不是典型的商事行为,故不应受合同法和其他民商法规范的调整,对于邮箱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用户损失可以免责。同样,消费者往往因接受了免费服务,在其权利受到损害如邮件丢失、经常收到垃圾邮件、个人资料及数据被泄漏、电子邮件的著作权被剥夺等问题时不敢理直气壮地主张权利。实际上网络服务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提供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同任何商业服务一样,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行为,是网络营销的一种手段;其免费其实是一种附加商业条件的免费,①实质上并不是无对价的。网络服务商之所以热衷于提供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是因为他们把注册用户作为其重要的商业资源,作为争取“眼球”、提高访问量、获取广告收入以及风险投资的资本,免费并不能改变电子邮件服务所体现的企业整体经营行为的营利性质。因此不能以免费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在服务商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免费”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要素。

电子邮件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邮件服务之前会要求用户全盘接受它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若不接受则不能使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基于电子邮件的传输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在运转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务商负担过重的责任对于网络产业的发展不利,因此服务商在格式合同中列举一些免责或限责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网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并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免责的依据,实践中大多数服务商还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声明解释权属于网站,这就明显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加重用户义务并排除其主要权利,②应该受到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条款的调整,恪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等,履行合理提醒与合理解释的义务,同时合同的解释权也应由法院行使。

前不久新浪网缩减邮箱遭到了网友的,但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其承诺提供的大容量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的请求,认为被告格式合同中“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等条款有效,原告属于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与被告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③新浪网确实在网站上公布了其服务内容的更改计划,可以认为是给予了用户充分准备的时间,但也有某些网站没有任何通知就将自己的邮箱缩减,并且造成了众多邮箱使用者邮件的丢失,这种损失又该如何处理,我国并无明确先例可供借鉴,但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服务商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在平衡免费邮箱用户利益与网络服务商的行业发展之间,法官颇费思量。随着收费邮箱时代的来临,①如何保护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利益,如消费者的隐私权、服务质量保证、损失赔偿范围与数额等是法律面临的又一个挑战。

作者简介:

赵丽梅,女,汉,1977年2月出生,山东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法学》、《复旦学报》等杂志发表文章。

①参见野山闲水:《电子邮件的若干法律问题》,/netlaw4.htm.

②参见王云斌著:《互联法网——中国网络法律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①吴伟农:《全球网络每天传送电子邮件达到14亿封》,/i/w/48298.shtml.

②参见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③参见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①参见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②参见朱家贤、苏号朋著:《E法治网——网上纠纷、立法、司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③《合同法》第16条,《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

④可视为当事人以后发生的意思表示更正了先前的意思表示,此外软件设定的回邮地址有可能是虚假的或非发件者本人专有的。

⑤野山闲水:《电子邮件的若干法律问题》,/netlaw4.htm.

⑥参见野山闲水:《电子邮件的若干法律问题》,/netlaw4.htm.

①参见张志君:《网络时代的人文关怀:伊妹儿,让我欢喜让我忧》,/news/review1/2000-04-21/23363.shtml.

②参见宗煜:《国际互联网络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初探》,/~bytalent/lawnet/net_zs/

01.htm.

③参见简荣宗:《谈企业监看员工电子邮件所产生的隐私权争议》,.tw/cnt/ECNews/ColumnArticle/

article_116.htm.

①1996年发生的“中国电子邮件第一案”中,被告便是假冒原告名义向国外某大学发出一封电子邮件,拒绝了该大学批准原告入学申请并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致使原告的经济和精神利益遭受极大损害。

②参见胡彦杭:《电子邮件与网络侵权》,/forum01.htm.

③参见:《美法院制裁网上“垃圾虫”》,/~yaowj/wsxy/New_bz/

18055.htm.

④吴酩:《垃圾邮件一年浪费全球网民93亿余美元》,/i/w/52201.shtml.

⑤参见朱家贤、苏号朋著:《E法治网——网上纠纷、立法、司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页。

⑥刘书:《业内人士认为应将发送垃圾邮件行为定为侵权》,/s_h/n/52310.shtml.

①参见王宠林:《美国电子邮箱保护法案》,/l_email.htm.

②少岩:《美国众议院通过<反垃圾邮件法案>》,/internet/international/2000-07-19/31099.shtml.

③参见陈潜、杨坚争、高富平主编:《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百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页。

①参见浩子:《起来!保护我们的Email地址》,/33554432/36700160/

130249_1.htm.

②参见华声报讯:《我国公安部规定禁止买卖电子邮件地址》,/i/c/41003.shtml.

③详情参见中新社:《公安机关:警惕电子邮件送来的“西非诈骗”》,/news/internet/2000-03-17/20272.shtml.

④王禹:《吉林省发现走私者利用电子邮件贩私》,/oi/46991.shtml.

⑤中新社:《调查显示电子邮件是传播电脑病毒媒介》,/s/n/45754.shtml.

①参见:《转发电子邮件当心被解雇》,/newsdata/showdetail1.php?ID=3668.

②参见林佳蓉:《弹指之间,祸已上身?——转发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

②参见黄志萍:《电子邮件服务也是合同之约》,/personal/ysxs/fnsx3/fnsx2417.htm.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7篇

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Internet或者Intra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是目前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使用频率最高的通讯方法。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这种以电子邮件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是否能够成为证据、成为证据的条件是什么、是诉讼中如何取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flowers.com 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起诉。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 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8篇

通过任务安排和任务提醒,用户能够很明确自己的在特定时间内的待办事项而不会错过某项重要的任务,同时,通过对自身邮件进行任务管理也能为他人提供方便,因为电子邮件是一个相互交互的过程。Gmail邮箱和其他邮箱一样具有任务管理的基本功能,但Gmail自身有着独特的任务管理方式,即Gmail运用工作表来进行任务安排和管理。该工作表旨在帮助用户跟踪待办的事项。用户可以创建项目列表、设置截止日期和备注,甚至可以将Gmail邮件直接添加到Google工作表中。用户可以在工作表中来进行任务安排,在工作表中可以创建一个新任务,输入所需的任务内容,用户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多个任务,每个任务下面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子任务,当工作表中的任务很多时,用户可以建立任务列表,如可以将相同性质或日期的任务进行归类,分配到同一列表下,方便用户查找。运用Gmail邮箱的这个工作表用户能够很清楚地来新建自己的任务,查找待完成的任务,以及清除已完成的任务。Gmail邮箱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是一款基于桌面检索的电子邮件,因而用户可以通过检索的方式来搜索到相应的任务,但是这一功能也具有其局限性,通过对任务检索所得到的结果其准确性往往不是很高。Gmail邮箱的这种搜索功能对个人信息归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归档电子邮件的个人信息存档是指将电子邮件的信息以及相关的任务信息存入电子邮件的文件夹中以便日后使用的需要。电子邮件用户每天会收到来自不同渠道的邮件,这些邮件有的是工作相关的,有的是聊天记录,甚至有些是一些垃圾信息,且有的用户拥有不止一个邮箱,这就使得用户有必要对个人邮件信息进行归类,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将一些有用的邮件进行存档供日后使用。Boardman和Sasse指出,用户一般会将他们27%的消息进行归档。一些用户会创建文件夹,其中包括数百个具有复杂内部结构的文件夹,而其他人几乎不创建文件夹[12]。文件归档一个重要原因是电子邮件中包含了有用的参考信息,如文档、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网络链接等。将文件存入哪个文件夹,这项活动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大多数的邮件信息都是从他人那得到的,缺少特定的使用情境,这给个人信息存档带来很大的困难。然而,创建电子邮件文件夹是一种常见的活动,虽然每个用户组织文件夹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性,但是都会将个人电子邮件内分散的信息分门别类存入到不同的文件夹中,这会大大加快用户查找所需信息以及更加方便快捷的进行任务处理,同时还需指出的是,成功的个人信息归档能够预测未来检索要求。当前有许多研究探讨了电子邮件用户创建的文件夹类型,最常见文件夹类型与工作项目、联系人和邮件列表有关。Gmail邮箱中的个人信息的归档主要采用标签的形式。归档功能可以通过将收件箱中的邮件移到所有邮件标签来对收件箱进行整理,这样就不必删除任何邮件。这就像将文档放入档案柜中妥善保管一样,而不是将其丢入垃圾箱。当有人回复已归档的邮件时,包含该邮件的会话就会重新显示在收件箱中。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不同类型和名称的标签,然后对收件箱中信息分门别类地整理至不同的标签所在的文件夹当中去。在创建新标签时需要给它一个适当且令人难忘的名字,同时要注意,不能创建与现有标签重复或重叠的新标签,从而在检索中减少重复的行为。标签所在的文件夹也不能太大和太小,如果一个标签下包含的文件数量很少,实质上并不能减少收件箱的复杂性,也没有大量相关材料的比较;当一个标签文件中夹有太多的消息,它就会变得很不实用,因为在一个大文件夹中很难找到彼此相关的消息,不同消息之间的关系变得很稀疏,并且也会冲淡将其组织在一起带来的主要优势。当用户需要在将来查找所需要的邮件信息时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可以通过点击Gmail页面左侧的“所有邮件”标签找到已归档的任何邮件,还可以通过点击应用于邮件上的其他任何标签,同时,由于Gmail具有搜索功能,用户还可以通过搜索来找到已归档的邮件。联系信息管理电子邮件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PIM应用是联系信息管理,简单来说也就是对人名和地址的管理。这项应用对电子邮件用户来说并不陌生,当我们收到一份新的电子邮件后,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存取发件人的联系信息,以便以后更容易的识别联系人和更方便的进行沟通。现如今大多数的邮件可以自动提取电子邮件的地址到地址簿,但是其他的诸如电话号码和一些更复杂的信息需要从电子邮件中进行人工提取,这个过程是比较繁琐且容易犯错的,为此,国外有学者提出有许多信息能够自动的从电子邮件中提取出来。例如,wittaker指出可以利用电子邮件信息交流的频率、交流的期限及回复的可能性来自动识别重要的信息[13];还可以从签名档和网页中提取一些附加的信息来完善地址簿。因而对电子邮件内的联系信息进行管理能够更加完善电子邮件内个人信息管理的要求,方便用户查找联系人和进行邮件交流。Gmail邮箱中通过联系人管理器来管理联系人信息。用户通过新建联系人将电子邮件联系人都存入通讯录后,可以通过联系人管理器来访问要查看的目标联系人。Gmail还支持导入通讯录功能,可以将Outlook、Hotmail、Yahoo!、orkut以及其他服务的地址簿导入到Gmail中。这种导入只支持CVS格式的文件导入,所有用户需要首先将联系人信息设置成CVS格式,且Gmail邮箱目前只支持一次导入3000个联系人,超过这个数目则需要创建多个CVS文件进行上传。同样,用户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Gmail邮箱中的联系人信息以CVS格式文件导出至磁盘或U盘中。现如今,许多智能手机都支持在线收发邮件的功能,因而Gmail邮箱还支持将联系人与用户的各种移动设备(如手机)同步,方便用户通过手机来实现自己对电子邮件通讯录的管理。

应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电子邮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运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的研究,我们总结出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功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碎片信息碎片的产生是因为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后,信息保留在邮箱里,而不是重新定位于PIM应用软件(如一个联系管理软件,日程表、计划表或用户的文件系统)。收件箱中信息碎片的残余主要有两个可能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将邮件信息存于专用应用软件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要么是因为用户觉得将电子邮件信息留在收件箱中更方便获取。这一点得到了Bellotti的认同,他指出,电子邮件最显著的检索线索通常是发件人,但如果这封邮件是存储在用户的某个文件夹中,那么这个线索就很难获得。电子邮件缺少对PIM功能的直接支持造成这种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电子邮件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一个PIM应用软件而被设计出来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邮件越来越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因而PIM能够在电子邮件中得以应用。例如,用户想用Gmail来为会议或约会制定一个日程计划,但是邮箱本身并不提供这种诸如日程安排、提醒等功能的支持。信息超载信息超载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邮件数量的增多;第二,邮件没有得到合理的归档、整理和删除。电子邮件是我们日常交流的一个最主要的工具,每天都会有大量的邮件消息从四面八方涌入我们的电子邮箱,且我们自身以及周边的同事朋友可能都会经常抱怨广告邮件和垃圾邮件太多,这就会造成我们的邮箱超载。如果我们不及时对邮件信息进行整理,那么会造成信息冗余、混乱等现象的产生。这几种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的功能,但并不是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前两个问题的技术方法[14]。第一,集中化方法。这种方法旨在电子邮件内公开建立PIM功能来支持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例如,微软的Outlook就是采取这种方法,目的是利用单个的应用软件来提供任务管理、联系信息管理和日程安排。但是这种方法还只是试用阶段,还没有大范围的普及,其利用效果还需今后进一步的检测以便不断的更新完善。第二,信息提取技术。这个方法持有和集中化方法相反的观点,主要是通过将PIM功能和电子邮件的信息整合至一个专用的应用软件来提供直接的PIM支持。采用这种信息提取技术,可以通过专用的应用软件来直接提取电子邮件内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解决了信息碎片的问题。针对信息超载问题,作者认为在当前的电子邮箱环境下,可以具体从这几个方面来尽量减轻邮箱压力:对邮箱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取消一些广告信息的订阅、定期清理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选取存储空间相对较大的邮箱(如Gmail)等。

电子邮件与PIM的未来

目前,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电子邮件中的个人信息管理在将来能够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国外有多位学者都对电子邮件和PIM的未来提出了展望和期待,也预测电子邮件中PIM所面临的挑战,笔者在此将其总结为几个方面。新的挑战电子邮件是个人信息管理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应用,因而给个人信息管理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人际信息管理。这是电子邮件与其他PIM应用相比给PIM带来的独有的挑战。人际信息管理指的是电子邮件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的媒介,他人可能需要你对邮件进行回复,因而对自身电子邮件的信息进行管理可能会影响他人的工作。此外,移动设备上电子邮件信息的管理也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新的技术电子邮件中PIM的的新技术主要有桌面搜索、机器学习与文本处理、以及交流和协同技术。桌面搜索技术如Gmail搜索,能够快速的搜索并找到邮箱内整个标签或文件夹内所包含的信息;机器学习和文本处理技术使得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和分析信息的内容并进行相应的操作;有些组织已经使用即时消息来进行快捷回复,有些则依赖博客或者维基来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评论,这种就是所谓的交流和协同技术,这同样会给电子邮件的PIM带来挑战。新的改变电子邮件需要进行一些新的改变以便更好的适应个人信息管理的需要。(1)列表视图,电子邮件通过这个列表视图能够更加方便地对信息进行查看、归档和分类等操作;(2)文件夹和分类,因为即使电子邮件系统有帮助搜索的功能,人们仍然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和查找信息;(3)信息群发,即通过电子邮件将信息传递给多人,这样可以与他人共享信息,从而更好的协同工。(4)附件。某个邮件信息通畅需要关联其他内容,因而通过附件的形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9篇

作者:卢晓君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图书馆

电子邮件和博客信息的保存现状

网络风险存在,少有用户保存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超过3/4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知道电子邮件和博客中的信息会丢失,但是他们并不会随时备份信息。他们认为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最主要原因是互联网服务的不稳定性,比如邮箱服务中止,邮箱账户的禁用或者丢失等。而超过1/3(35.38%)的用户在保存电子邮件或博客上的信息时遇到过困难,通常这些困难包括:丢失用户指定的格式或者排版布局(25.11%)和没有使用工具用来保存内容(22.98%)。另外,调查显示,当被问到他们把最近刚创建的有重要价值的文件存储在哪里时,只有少数人回答是电子邮箱和博客。专业工具缺乏,少有保存方法在调查者中,实际使用存档的用户(20.65%),使用最普遍的是“另存为”功能(20%)或使用Outlook或Thunderbird(30%)的备份功能保存。很多用户表示至今还未找到好用且有效的工具,所以他们就继续使用无效和低效的方法(复制、粘贴和另存功能)来将数据存到电脑或其他地方。其实,用户非常担心虚拟世界的不安全性和隐私性,因此想用便捷的工具把网络内容存到个人电脑上。而现在大多数提供免费电子邮件和博客服务的服务商都不能提供简单有效的存储方法。被调查者还表示,当他们保存电子邮件和博客遇到困难时,还是愿意购买好的存储工具,但是现有的付费服务并不普遍。虽然许多邮件服务商提供了不同等级的服务,但无论从功能限制的免费服务还是多种功能的付费服务来看,都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而大部分的免费博客服务则并不提供用户自行下载或备份博客内容的服务。一些博客服务可能提供了一个类似的备份功能,但仍然是难以随时同步、完整地备份用户博客上的全部内容,更不要说还要同时兼顾博客原来的布局和格式了。此外,博客服务只允许用户保持最新版本的帖子,所以在用户编辑或修改博客内容之后是无法回顾自己博客文章的完整历史的。为了保存自己的博客网页(主要是PDF或图片格式),博客用户必须自己寻找备份工具,包括使用一些第三方开发的免费软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

建议

提高用户信息保护意识近年来,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给我们造成了时间、经济上的损失,也促使用户在安全意识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不能应对如今多变复杂的网络环境。调查显示,能够随时存储网络信息的用户并不多(11%),从来没有或很少保存电子邮件或博客中信息的用户占27.25%。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信息专业人员正确引导用户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邮箱的服务中止,邮箱账户的禁用或者丢失,博客网站遭遇关闭或遇黑客袭击等等,都会使电子邮件和博客中的信息丢失。用户需要不断增强信息保护意识,才能减少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丢失或被他人不当使用[1]。另外,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用户也要树立正确的个人信息使用观念,在使用过程中遵循道德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杜绝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不法收集、使用和传播。完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信息专业人员对信息存储工具比较熟悉,对网络技术比较熟悉,他们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利用及传递,比普通用户更有优势。一般来说,一个好的存储工具应具备可恢复性、可用性,存储容量,兼容的格式和布局,以及必要的功能数据格式等功能。备份工具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元数据和转换格式的功能也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都是需要专业的技术力量得以实现的。当前用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主要包括密码技术、安全控制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2]。通过运用以及改进这些技术,将可以大大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开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网站为创建和保存个人信息提供了大量的可能性。随着社会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人际交流和表达的重要途径,电子邮件和博客可能是大量网络工具中用户首先会用来存储个人信息的空间。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当他们选择电子邮箱或博客时,他们会考虑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有备份功能(60.78%)。因此,网站应提供一种存档程序,可以兼容一些系统,而这些系统能够允许兼容个人网络数据信息从创建到存档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把个人网络信息管理转变成存档程序。目前只有一些基于网络的服务允许用户为进入POP3作出选择,这使用户在不联网的情况下就能在个人的电脑上完成下载和阅读。总之,为了帮助用户保存个人网络信息,信息专业人员需要开发面向用户的具有各个层次的复杂性和灵活性的保存方案,包括不同技术、不同价位的需求。然而,更可行和有效的策略是教育用户提高随时保存信息的重要性的意识,这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10篇

作者:陈小兵 钱伟 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伪造邮件地址或者信任关系攻击伪造攻击主要是通过事先收集被攻击对象的各种信息,特别是有电子邮件往来的各种信息收集,通过假冒“信任”的联系人向被攻击对象发送邮件,被攻击者收到邮件后,不加怀疑地直接打开邮件附件,或者回复攻击者息。伪造邮件攻击需要构造发件人地址,目前网上有一些邮件发送工具,通过简单的设置即可发送邮件,收件人收到伪造的邮件与真实邮件并无太多区别,普通用户很难防范。人性心理弱点攻击心理弱点攻击是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攻击的最主要手法之一,该攻击方法利用邮件携带恶意程序或恶意链接进行攻击,运用各种人性弱点吸引使用者开启有问题信件,例如关心的时事、天上掉下来的礼物等。恶意攻击攻击者发送捆绑木马程序的附件或者链接地址,而链接地址往往带有挂马功能,用户打开附件或者访问恶意构建的网页都会感染病毒。0Day攻击软件都可能存在有漏洞,不及时修补的话,就有可能被利用而遭到入侵,在软件漏洞未修补前,出现的针对该漏洞的攻击行为,即称为零时差攻击(0Day攻击)[5]。在软件漏洞更新补丁程序后的N天,利用用户未及时修补的软件漏洞进行的攻击,称之为NDay攻击。

0Day攻击是最难防范的攻击,攻击者通过0Day交易渠道或者自己挖掘0Day,掌握了一些文件格式的未公开漏洞,例如Office系列、PDF系列、Flash系列、IE等,通过0Day漏洞利用工具,将木马跟0Day漏洞捆绑在一起,生成一个正常格式的文件,被攻击者打开邮件中的文件后即被感染木马或者执行指定可执行文件。0Day攻击方法是最具有杀伤力的,而NDay攻击可以通过给攻击程序进行免杀处理后,对用户进行攻击。邮件跨站攻击跨站攻击(CrossSiteScriptExecution,简称XSS)是指攻击者利用网站程序对用户输入审查不足,输入可以显示在页面上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的HTML代码,从而盗取用户资料,利用用户身份对访问者进行病毒侵害的一种攻击方式。跨站攻击是电子邮件攻击中威力最大的一种攻击。攻击者通过对被攻击者电子邮箱服务器所使用的系统进行研究,发现电子邮件服务器系统存在的各种跨站漏洞,然后将跨站漏洞利用代码嵌入到邮件内容中,通过网页或者特定邮件发送软件,将构造好的邮件发送给被攻击者,被攻击对象查看邮件时执行跨站代码,会要求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攻击者通过事先构造好的邮件登陆页面截获用户名和密码,然后将用户名和密码重新定向到真实的邮件地址,攻击者获取电子邮箱口令以及Cookie等信息。获取这些信息后,攻击者就可以登录电子邮箱了[6]。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的攻击步骤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攻击的步骤在工作原理上跟普通的网络渗透流程基本类似,归纳如下。信息收集在实施攻击前需要充分了解被攻击对象的各种信息,例如从事的具体职业、性别、年龄、爱好等信息,尤其是掌握其个人邮件地址信息。攻击前测试准备攻击前需要对木马程序进行免杀测试,对漏洞利用工具对各种攻击场景进行实际测试,查看漏洞被攻击后的实际效果,如果存在漏洞,接收邮件打开后没有执行预期目地,说明程序利用上存在问题。同时,申请发送邮件的邮件帐号,通过模拟攻击对象邮箱进行邮件发送测试,防止邮件不能通过邮件服务器安全策略,被当作垃圾邮件处理。实施攻击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工具或者邮箱,发送构造好的邮件。实施攻击过程比较简单,准备好邮件内容和附件即可。进行控制收件人打开邮件感染木马病毒后,个人计算机即被控制,此时就可以读取被控制计算机的磁盘文件,下载使用者计算机中的资料,安装键盘记录器等。如果该计算机与内部网络相连,还可以将该计算机作为跳板,对内部网络实施攻击。

应用软件和安全防范软件更新目前,Windows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安全防范软件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漏洞,如果网上已经公布了这些漏洞而用户未及时修补,则比较容易受到攻击,因此需要设置Windows操作系统自动更新系统补丁,及时更新Adobereader、Flash、IE等应用软件到最新版本或者补丁程序,每天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使用安全的邮件查看技术虚拟机中查看邮件,即使用目前的虚拟机技术,通过在物理机上安装VMwareWorkstation软件,重新安装一个操作系统,所有邮件查看均在虚拟机中进行,查看前做快照,对信件处理完毕后再使用快照恢复,这样即使系统感染木马也不会影响实体机。使用不同的邮件查看软件,尽量熟悉所使用软件的基本设定,不自动下载图档,关闭信件预览功能,用纯文字开启信件。安全意识方面的防范警惕要求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攻击中,邮件跨站攻击是最常见和最有效的一种攻击方法,这种攻击杀毒软件基本无能为力,只能靠个人安全意识来防范,如果在打开某个邮件后不久,要求用户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这个时候需要小心,对发送邮件的用户进行真实性验证,将邮件交由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和处理,并立即修改邮箱登陆密码。查明信件来源邮件收取采取两不看,即不认识寄件者不看、来源不明的信不看,一些身份不明的邮件,要求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进行物理确认,未经确认一律拉黑或者删除。总之,对于来历不明的邮件坚决不查看。抵制“诱惑”现在社会各种信息非常丰富,多看原始网页内容,针对“朋友”发送的邮件,不心动、不冲动,对于自己感兴趣、有吸引力的信件要验明身份,特别是有附件的,要抵制“诱惑”,不随意打开附件。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11篇

1CentOS操作系统

CentOS是一个企业级的Linux发行版本,现行最新的版本为CentOS-6.6,同时提供了i386与x86_64两种架构的版本。主要面向那些既需要企业级操作系统的稳定性,又需要考虑部署成本的组织与企业。

2Postfix

Postfix是一种MTA(邮件传输)软件,与Sendmail相比,其处理邮件的速度更快、管理更简单、使用更安全。

3Dovecot

Dovecot是一个开源的IMAP和POP邮件服务器,支持Linux/Unix系统。安全性较高,支持多种认证方式,所以在功能方面也比较符合一般的应用。

4Bind

BIND是互联网上最常用的DNS服务器软件,现在,使用BIND作为服务器软件的DNS服务器约占所有DNS服务器的九成。

实现过程

在以下的配置过程中,系统需要root权限,以管理员的身份修改配置,本文假定所需软件均已正确安装。

1配置DNS服务修改DNS配置文件,增加所需的设定。在本文中,我们将设定DNS服务器所采用的域为:,服务器的IP地址为10.0.6.210。①配置DNS服务时,设定SMTP服务的地址为:,并在DNS中设定为MX记录,优先级设定为10,POP服务的地址为,并在反向解析中增加相应的设定。

2配置SMTP服务Postfix的配置通常采用默认选项即可,根据前面的规划,需修改main.cf文件下面的选项:myhostname=mydomain=inet_interfaces=allmynetworks_style=classmynetworks=10.0.6.0/24,127.0.0.0/8

3配置POP服务

在早期的CentOS操作系统中,只需要修改配置文件,启动侦听pop3和imap协议,就可以实现电子邮件的接收。但在CentOS6.6中,Dovecot软件的配置有较大的变化,主要配置文件存储在/etc/dovecot目录中的dovecot.conf文件中,其它附属的一些配置文件单独存储在/etc/dovecot/conf.d目录中②。因此POP服务的配置需要分为下面几个部分:(1)修改dovecot.conf配置文件启动侦听pop和imap服务。(2)修改conf.d/10-auth.conf配置文件,启用基于plaintext的验证模式,选项参考如下:disable_plaintext_auth=no(3)修改conf.d/10-mail.conf配置文件,定义电子邮件在服务器中的存储路径信息,选项如下:mail_location=mbox:~/mail:INBOX=/var/mail/%u(4)如果不需要SSL支持,可以修改conf.d/10-ssl.conf配置文件,选项参考如下:ssl=no

4修改防火墙,开启相应端口在CentOS中,防火墙默认开启,如需要提供电子邮件相关服务,要开放53(DNS服务,TCP和UDP)、25(smtp服务,TCP和UDP)和110(pop服务,TCP)端口。增加设置后,重启防火墙服务。

5增加测试用户,并为用户创建所需的目录在CentOS6.6中,因安全策略的限制,默认情况下,电子邮件服务程序没有办法自动为电子邮件用户创建存储邮件的目录,因此,需要手工创建。可使用“su–l用户名”指令切换至测试用户中,执行“mkdir-pmail/.imap/INBOX”完成所需目录的创建。③6测试重启相关服务,检查服务器配置是否正常启动,在Windows系统中,可以使用OutLook或Foxmail等工具测试。在CentOS中则可以安装Evolution软件,设定参数,进行电子邮件的收发,如果测试失败,则可查看系统日志,检查修改配置错误的地方,然后重新尝试。

结束语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垃圾邮件的法律定位

垃圾邮件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外与网络广告相关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邮件领域。我国尚没有打击垃圾邮件的明确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的概念不明确,与正常的电子邮件营销相混淆。电子邮件营销的规范发展首先必须与垃圾邮件划清界限,这就需要立法明确垃圾邮件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垃圾邮件的定义,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还存在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采取“Opt-in”直译为“选择性加入”,这是一种最简单的用户许可方式,即用户主动输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个邮件列表中。“Opt-in”通常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用户在网页上的订阅框中输入自己的邮件地址之后,网站无需给予Email通知,是否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邮件列表的内容才知道;另一种是在用户输入Email地址并点击“确认”之后,网站会立即发出一封邮件通知给用户,如果用户不想订阅,或者并不是自己订阅的(比如他人输入邮件地址错误或者恶作剧),可以按照确认邮件里的说明来退出列表,可能是点击某个URL,或者是回复确认邮件来完成。

“Opt-in”观点之下,垃圾邮件认定的决定权在消费者手里,企业和商家直到得到你同意才被允许发送邮件给你。未经请求所发送的邮件就为垃圾邮件,业内大部分是采取的这种观点。

第二、采取“Opt-out”观点:“Opt-out”直译为“选择性退出”,我们形象地称为“自愿退出”邮件列表。要加入邮件列表,却使用“退出”的字眼,这本身就有点奇怪,这出从字面意思即可看出使用“Opt-out”的用户许可方式显得不正规。“Opt-out”的基本方法是这样的:网站将自行收集来的用户Email地址加入某个邮件列表,然后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向列表中的用户发送邮件内容,邮件中有退订方式,如果不喜欢,允许用户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有些网站会在将用户加入之后向用户发一封Email,告诉他已经被加入邮件列表。

“Opt-out”观点之下,接受邮件的选择权在选择权在商人手里,市场商人可以一直发垃圾邮件给你,直到你要求停止发送。这种理论之下的垃圾邮件的范围将会大大缩减。

我国制定相关反垃圾邮件的法律,应该采取何种观念适宜呢?我国从立法到实践应该坚定的采取“Opt-in”的观点来定位垃圾邮件。原因如下:(1)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制定反垃圾邮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及消费者的通信自由权。从美国、日本到欧盟的立法都以此为出发点。大量的垃圾邮件给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收大未经请求的、无用的邮件时,收件人及ISP会花费较多的时间来下载、清除,同时会浪费大量的金钱。欧盟最近公布的一个调查报告《未经许可的商业信件和数据保护》显示,“如果再不对未经许可发送的商业信件(一般称为垃圾邮件)予以控制,不出多久,所有互联网用户的邮箱就会被这些垃圾信息填满。抛开这些不请自来的垃圾邮件给人产带来的愤慨不说,单是下载它们所花费的上网费和电话费就将花费全球网民94亿美元”。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就置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把商家利益放到首位,大量的垃圾邮件必将充斥消费者的邮箱,广大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利仍然不法得到保护。(2)从垃圾邮件产生的根源来看。1994年的绿卡事件,是垃圾邮件的起源。美国一对律师夫妇,在国际互联网上大量散发一条内容相同的虚假广告,称他们可以帮助新移民申请绿卡,成功率达到100%。绿卡事件引起了网民的极大愤慨,这种愤怒主要不是针对假广告,而是冲着这对律师夫妇胡乱发送垃圾邮件。从此垃圾邮件登上了互联网的历史舞台。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1994年的绿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是否认了目前我们邮箱中90%以上的垃圾邮件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没有治理的必要。(3)从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来看。立法打击垃圾邮件,必定会赋予消费者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手段。无论哪一种法律救济手段,都必须重证据。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选择权在商家手中,就必然带来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不利于打击垃圾邮件。因此,我国在目前这个阶段为了更好地打击垃圾邮件,应该采取“Opt-in”观点,消费者利益优先。垃圾邮件即未经请求大量发送的电子邮件。这样才能让电子邮件营销回归到许可营销上来.

二、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在电子邮件营销中必然用到大量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属于个人资料的一种,在使用中又要强调保护个人人格权,问题就在于这种利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商家合法或非法收集、复制个人资料以及将收集来的个人资料加以商业化利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条件。因此使得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更为突出。据有关媒体报道,大量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在被作为商品在网上被叫卖。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出台,仅有《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笼统性规定。而对于个人邮件地址的保护并不局限于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置于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规定之下。在不少国家都有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相关规定,象我国台湾地区就有《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等。

对于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至少应该包括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收集和利用的规则三个方面。

1、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个人资料的不正当利用。一般来说,对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主要有下列情形:(1)未经当事人知晓或同意收集个人资料。(2)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商家利用自己所收集掌握的个人资料建立起种种类型的资料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进而指导其营销战略。(3)个人数据交易。个人数据交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说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个人数据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晓和利用,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三人可能用于其他目的。由于将个人资料商品化,这是对个人隐私侵犯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在电子邮件营销中,这是最典型的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将电子邮件地址以商品的行为转让他人。

2、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规范相当复杂,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我国目前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提出了的相关建设性的基本原则,如经合组织1980年颁布的《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和参照。

《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确立的要求成员国在保护个人资料方面遵循的8项原则是:(1)收集限制原则。个人资料收集应存在限制,获得资料的手段必须合法和公平,且需经资料享有人知晓或同意。(2)资料定性原则。个人资料应当与使用的目的有关,且适用于该目的的资料应当正确、完全、有效。(3)目的特定化原则。资料收集的目的应当在收集时确定,随后的使用限制在该目的的实现,或者用于其他与该目的不相冲突的目的和每次目的的实现。(4)使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为不得被公开、被利用于或被使用于超出根据前项原则确定的目的,除非资料主体同意或法律有如此的授权。(5)安全原则。个人资料应当得到安全保护,防止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接触、毁坏、使用、修改或公开。(6)开放原则。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提供现实可行的手段证实个人资料的存在和性质、被使用的目的以及资料持有人身份和住址。(7)个人参与原则。个人有以下权利:要求资料持有人或其他什么人确认资料持有人是否持有有关资料;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不过分的费用(如果有的话)、以合理的方式、以可辩识的形式向个人通告与他有关的信息;如果上述两项要求被拒绝,那么可要求说明理由且对拒绝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对有关他的资料正当性提出质疑;如果正确,可删除、校正、完善或修改该资料。(8)可解释原则。资料持有人应当对是否遵守了上述原则做出说明。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电子邮箱;征文活动;时间差;空间差

中图分类号:G2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电子邮箱的应用与征文活动的开展

收录日期:2013年5月25日

电子邮箱的普通应用,使各行各业的工作取得了空前的进步和发展,更使各种杂志的征文活动踏上了一个新的平台。无论对于征文还是投稿方,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益处。

一、电子邮箱使征文工作变得快速化、安全化

电子邮箱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提高了征文的速度,节省了费用,为投稿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征文活动包括征文方和投稿方两个方面,征文方向投稿方发出征文函,投稿方在收到征文函后,就会按照征文方的要求投稿。在未采用电子邮件的传统的征文年代里,征文方只能通过邮局以发送普通平信的方式向每一个投稿者来分发征文函,投稿者散落在远近不同的地区,因而征文函送达到每个投稿者手里的时间因所在地区的远近也有所不同,所以因为空间差产生了时间差。不仅如此,如果邮局或者投递员发生意外事故,信件就会有丢失或者损毁的可能性,对于投稿方来说是件非常遗憾的事情。而投稿方在收到征文函后,就开始编写自己的论文。近地区收征文函较早的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准备论文,而偏远地区收到征文函较晚的人,准备论文的时间就不那么充裕。当论文完毕后,投稿方向征文方寄出论文时,也要通过邮局以平信的方式进行发送。论文稿件因地区远近不同会导致到达征文方的时间不同,由于地区差又产生了时间差。如果有未预料到的事情发生,有些论文稿件可能就会未按征文期限准时到达征文方或者发生丢失或者损毁,这些对于双方均是损失。所以,在征稿活动中,使用传统的平信不仅有时间差问题,还涉及到安全性问题。

电子邮件的应用使各种征文活动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征文的双方皆得益。征文方通过电子邮箱的群发功能就可使征文函在瞬间同时送达到投稿方,无论投稿者处于何处,无论远近,都可同时获得征文函,而且皆可安全到达。所以,电子邮件的使用给予每一位投稿者准备论文的时间是相同的。而反过来,每个投稿者在备好论文后,也会用电子邮件把论文瞬间寄送给征稿方,双方无需担心论文稿件的意外丢损问题,因而增强了安全性,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征稿的范围可以无限地扩大,不受地区限制,只要征文方拥有邮箱的地址,无论投稿方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征文方都可向他们发出瞬间即达的电子邮件征文函。这样,电子邮箱使征文活动跨越省界、国界和洲界,扩大了征文范围。电子邮件在征文中的普遍使用,还为双方节省了费用。征文方无需再大量印制征文和花费邮费来邮寄征文函,而投稿方也不必再花费邮费来邮寄自己的稿件,这样,征文的环节和费用都在减少。与传统的征文方式相比,利用电子邮件征文,消除了时间差异和空间差异,使征文和投稿的时空选为统一,提高了征文速度和效率,为投稿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保证了征文双方的稿件信件安全,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电子邮件用于征文活动,几乎使征文信件往来活动的费用降低到了零点,为双方节省了费用,简化了征文的环节。

二、电子邮箱增加了投稿方写作的灵活度和安全

电子邮箱演化成为了随身资料箱,使投稿方能够随时随地获取、储存和使用资料,令投稿方的写作不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电子邮箱具有多种功能,其中的一种功能就是它的网络存储功能。电子邮箱的网络存储功能号称“网络移动硬盘”,这个硬盘无需随身携带,但可随时随地利用它的存储功能来为投稿方服务。传统的写作方式是投稿方把查找的书籍资料携带在身旁,边翻阅这些资料,边进行写作。投稿方的写作行为与办公桌和书籍资料牢牢地缚在一起,无论在何时何处进行写作,都要背负着沉重的资料,投稿方的写作行为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电子邮箱强大的存储功能使投稿者能够压缩并上传其写作所需资料到网络存储箱中,容量巨大的网络存储箱演变成一款巨大的资料箱,且无需随身携带。投稿者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进行稿件写怍。只要所在地可连接网络,投稿者就可“通过登录自己的个人邮箱进入网络存储箱来获取写作所需资料,轻松愉快地进行写作。写作完毕后,把所书写的内容存储于自己的电子邮箱的网络存储箱中,以备以后随时写作之用。利用电子邮箱还可以获取他人网络存储箱中的资料。投稿者可请求自己熟识的其他人打开其邮箱的网络存储的共享功能,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料完成自己的写作。电子邮箱的网络存储功能使投稿者的写作行为不再受地区和环境制约,也不再受时间和资料来源制约,投稿者可随时寻找时机来完成自己的稿件。

网络时代,电子邮箱给予那些工作繁忙的投稿者更多的写作机会和写作时间。无论投稿者是在单位、在家里还是在外出差,甚至在乘坐的交通工具上,都可以随时查阅自己存储于电子邮箱的资料进行写作。即使投稿者未携带笔记本电脑,也可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登录自己的个人邮箱来获取资料进行写作,投稿者甚至可在网吧登录自己的个人邮箱进行资料查询和写作工作。近年来,个人手机也具备了可连接互联网的功能,投稿者可利用手机连接网络登录自己的个人邮箱来接收邮件及利用网络存储功能进行资料获取、查询和稿件写作工作。网络存储使投稿者无需再随身背负着各种资料及草稿稿件进行写怍,也无需担忧其随身所带资料和写作的草稿稿件会发生意外丢失和损坏。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障了投稿者的写作安全,增加了写作的安全度。电子邮箱的网络存储箱已成为投稿者的随身资料箱,它可以为投稿者排除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使投稿者能随时随时地存储、获取和使用所有资料,不再受时空限制。电子邮箱的网络存储功能令投稿者的写作行为和写作环境呈现出了多元化、灵活化、轻松化、自由化和安全化的趋势。

三、电于邮箱使征文工作简单化、快速化、经济化、安全化和真实化

在传统的征文活动中,征文方在收到投稿方的信件后,要对这些平信稿件进行审稿批改、重新排序、文字录入、排版等工作,这是一个耗时、耗力又耗费用的过程,况且,在手写的平信稿件中,由于个人书写习惯和书写笔体的不同,存在文字模糊不清、难以猜测等情况,这些就会使征文方的工作人员对稿件的某些内容产生不解和歧义,征文方在审稿、改稿时会曲解稿件所表达的意思,很可能会偏离稿件原文的初衷。

电子邮箱的应用使投稿方能把稿件原文的电子版直接迅速地送达到征文方,征文方的工作人员可利用实用文字编辑软件来审阅、批改和编辑这些文字工整、插图清晰、表格完整的电子稿件。统一录入的电子版稿件不存在内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文字和图形。这样,在征文方工作人员对原文稿件进行审核、批改时,就排除了因原文稿件书写不清而令征文方工作人员对原文稿件产生歧义而导致误批、误改的情况。电子邮箱的采用使征文方在对稿件审阅、批改时,能最大限度地严格忠实于投稿方欲表达的意图、观点,确保稿件原文所表达的意义的现实性和安全性。在审阅编辑后,无需再请人代为文字录入等工作。这就减少了征稿方的工作环节,削减了工作费用。通过电子邮件所送达的工整清晰的电子文稿使征稿方的工作过程简单化、轻松化和速度化。编辑后的稿件更加忠实于原文,稿件的内容、观点、意图更加真实和安全。电子邮件所提供的电子版稿件压缩和减少了征文方的工作环节和程序,做到了省时、省力和省费用,使得征文工作更加经济化。

电子邮箱作为现代化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手段,在征文活动中发挥着超乎寻常的作用。它以焕然一新的通讯手段,改进了征文活动的方式和程序,使征文双方以现代新颖和安全便利的方式来完成征文话动,使征文活动方式和程序呈现合理化、速度化、简单化、灵活化、经济化和安全化的趋势。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力勤,沈文通.电子邮箱在高校学报编辑出版中的应用[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4.3.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虚拟仪器,地磁场监测,分布式测量,电子邮件

 

1、前言

地磁场的异常波动是发生地震的重要征兆,对地磁场异常的监测可以为地震预报研究提供重要的数据资料 [1]。

虚拟仪器技术是利用编程软件,按照测量原理,采用适当的信号分析与处理技术,编制具有测量功能的程序就可以构成相应的测试仪器[2],降低了仪器的开发和维护费用,缩短了技术更新周期,显著提高了仪器的柔性和性价比[3]。

2、硬件结构

分布式地磁场异常监测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磁场传感器通过RS232串口将计算出的地磁场方位值前期数据发送给电脑1,电脑1上的虚拟仪器软件完成对信号的读取、计算、分析、显示、存储等并通过电子邮件将相关数据传送给远端的电脑2。

3、软件设计

3.1、软件的总体功能

如图2所示,监测系统主要有数据采集模块、显示模块、磁场异常报警模块、数据处理模块、数据保存模块、电子邮件发送模块等组成。

3.2、软件前面板

前面板如图3所示,主要分为3个模块:通信参数设置模块、监测结果显示及保存模块、异常报警模块等。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设置的通信参数主要有与传感器通信时的波特率、数据位、数据文件保存的位置、软件异常及地磁异常时发送电邮的收发件人电子信箱地址等。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论文参考,电子邮件。

图2 软件总体功能框图

图3 软件前面板

3.3、地磁场方位值的计算

地磁场方位值计算模块如图4所示,将VISA读取控件缓冲区中的字符串数组读出,截取其中第9和第10个元素,进行数制、进制转换得到地磁场方位值,接到前面板进行显示。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论文参考,电子邮件。

图4 方位值计算模块

3.4异常报警

将当前时刻的方位值与正常方位值相比较,如果相差5度,即认为是地磁场的异常波动,报警指示灯亮,发出报警音,同时启动邮件发送模块。

3.5 数据保存模块

调用日期/时间字符串控件,读取windows日期时间,和地磁场方位值一起写入指定目录的txt文件中。当地磁场异常时,触发磁场异常逻辑为真,写入文件控件将从此时刻开始5秒内的时间值、地磁场方位值写入txt文件中。

图5 邮件发送第一帧

图6 邮件发送第二帧

3.6 邮件发送

4.实验

如图7所示,实验方法为:将传感器与电脑1串口相连,通过虚拟仪器软件监测地磁场的异常情况,当地磁发生异常或接收传感器数据异常时,电脑1上的监测软件报警,并把异常数据记录到数据文件中,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模块向指定信箱发送指定格式邮件,监测者在电脑2上查看相关异常邮件。做法是转动传感器使其与地磁场磁北指向夹角为200°,用一块磁铁沿着与传感器指向垂直的方向自远及近靠近后又自近及远离开传感器,记录下整个过程磁铁与传感器距离、地磁场方位值、异常情况及邮件接收情况。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

反复实验表明,监测软件准确地记录下了磁铁靠近传感器的过程中该处磁场的变化情况,且当地磁异常时电脑2及时地接收到了相关异常数据邮件。

表 1模拟干扰地磁场实验

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虚拟仪器,地磁场监测,分布式测量,电子邮件

 

1、前言

地磁场的异常波动是发生地震的重要征兆,对地磁场异常的监测可以为地震预报研究提供重要的数据资料 [1]。

虚拟仪器技术是利用编程软件,按照测量原理,采用适当的信号分析与处理技术,编制具有测量功能的程序就可以构成相应的测试仪器[2],降低了仪器的开发和维护费用,缩短了技术更新周期,显著提高了仪器的柔性和性价比[3]。

2、硬件结构

分布式地磁场异常监测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磁场传感器通过RS232串口将计算出的地磁场方位值前期数据发送给电脑1,电脑1上的虚拟仪器软件完成对信号的读取、计算、分析、显示、存储等并通过电子邮件将相关数据传送给远端的电脑2。

3、软件设计

3.1、软件的总体功能

如图2所示,监测系统主要有数据采集模块、显示模块、磁场异常报警模块、数据处理模块、数据保存模块、电子邮件发送模块等组成。

3.2、软件前面板

前面板如图3所示,主要分为3个模块:通信参数设置模块、监测结果显示及保存模块、异常报警模块等。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设置的通信参数主要有与传感器通信时的波特率、数据位、数据文件保存的位置、软件异常及地磁异常时发送电邮的收发件人电子信箱地址等。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论文参考,电子邮件。

图2 软件总体功能框图

图3 软件前面板

3.3、地磁场方位值的计算

地磁场方位值计算模块如图4所示,将VISA读取控件缓冲区中的字符串数组读出,截取其中第9和第10个元素,进行数制、进制转换得到地磁场方位值,接到前面板进行显示。论文参考,电子邮件。论文参考,电子邮件。

图4 方位值计算模块

3.4异常报警

将当前时刻的方位值与正常方位值相比较,如果相差5度,即认为是地磁场的异常波动,报警指示灯亮,发出报警音,同时启动邮件发送模块。

3.5 数据保存模块

调用日期/时间字符串控件,读取windows日期时间,和地磁场方位值一起写入指定目录的txt文件中。当地磁场异常时,触发磁场异常逻辑为真,写入文件控件将从此时刻开始5秒内的时间值、地磁场方位值写入txt文件中。

图5 邮件发送第一帧

图6 邮件发送第二帧

3.6 邮件发送

4.实验

如图7所示,实验方法为:将传感器与电脑1串口相连,通过虚拟仪器软件监测地磁场的异常情况,当地磁发生异常或接收传感器数据异常时,电脑1上的监测软件报警,并把异常数据记录到数据文件中,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模块向指定信箱发送指定格式邮件,监测者在电脑2上查看相关异常邮件。做法是转动传感器使其与地磁场磁北指向夹角为200°,用一块磁铁沿着与传感器指向垂直的方向自远及近靠近后又自近及远离开传感器,记录下整个过程磁铁与传感器距离、地磁场方位值、异常情况及邮件接收情况。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

反复实验表明,监测软件准确地记录下了磁铁靠近传感器的过程中该处磁场的变化情况,且当地磁异常时电脑2及时地接收到了相关异常数据邮件。

表 1模拟干扰地磁场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