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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论文范文

安全制度论文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1.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

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针对跟网络有联系的部分,我们可以将其归到传统的法律范围内,并尽量通过修订或完善传统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2.要重视适度干预手段的运用。

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3.要充分考虑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

当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正主动参与制定网络信息化的国际规则,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的参与热情最高,欧盟、美国及日本正在想方设法将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发展成为全球网络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国家也在加强对立法发言权的争取,于是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出台是我们指日可待的事情。从这一紧张且迫切的国际形势来看,中国在实施网络信息化立法时应当要适度超前我国实际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进程,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勇于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将国内的网络信息化立法完善。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争取在制定国际网络信息化规则时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切实将中国的利益维护好。

(二)加强研究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理论

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在从事我国网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备必要的组织及协调,在力度和深度上都远远不够,至今也没有得出实际的法律草案,根本无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论。具体地,我们要做好两个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议我国的一些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学术研讨会,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进行研究,掀起我国研究立法理论的热潮,积极推动网络信息立法的实现。其二,积极研究国外的网络信息立法,借鉴其中较先进的法律体系及经验,同时要处理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积极移植国外先进的网络信息法规

跟中国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更早进行网络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制定出很多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个别发达国家甚至已经构建了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国外新的信息立法的关注度,争取把握好他们发展网络信息立法的趋势。但是,对于国外已经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我们并不能照搬,而是要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勇于借鉴它们先进的立法成果,致力于使我们制定出的法律制度跟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符,从而真正提高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提升我们的立法质量。

(四)完善网络信息法制建设的反馈机制

在制定并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全过程中,我们坚决不能忽视反馈。反馈能够确保我们顺利实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并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积极的参考依据。然而长时间以来,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反馈渠道,从提出需求、编制条文到执行法规、监督法规,几乎都是立法领域的主管机构在负责,这种管理方式自上而下,将法规的执行者摆在了被动的地位上,没有跟法规的制定者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关系,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等有极大的消极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建立起通畅的网络信息立法反馈渠道,构建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反馈职能,全面收集运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确保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是科学的、现实的,促使法律制度在运行时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动态平衡状态。

(五)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网络信息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出这一基本法,加快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至今仍不具备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这对建设及完善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化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及国民经济当中信息网络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作用也愈加关键,一旦网络瘫痪、数据丢失,人民的财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都将遭受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也就是说加强保障我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网络信息化工作之一。目前,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影响及社会影响正在逐渐加大,一旦事故发生,受到影响的将是数以千百万计的国人,我们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是几百上千亿。因此,我们更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切实维护信息网络的数据安全、物理安全,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加强对安全管理的改革,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及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刑事犯罪。

(六)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重点

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重点应当体现在管理体制、网络信任、信息保护、等级保护、研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应急处理、人才培养、监控体系以及应用推广网络信息安全标准、信息安全意识等各个方面。在实践这一系列重点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应特别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效率的提高。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拥有的积极作用不仅仅是滞后和适应,还应当充分体现为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及主动规范性。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必须是能够促进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于是我们务必要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创设阶段要科学借鉴主流的技术中立思想,重视法律对特殊技术要求的符合程度,超前为发展技术和完善技术留下一定的空间,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加强研究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中有益自身发展的成分,有效解决法律制度跟技术之间存在的矛盾,积极鼓励创新技术,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指标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规范效率。换言之,在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遵循现有的法律体系,也要敢于跳出现行的立法理念,只要是跟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容不符,我们就要将其突破;我们反对动辄立法,因为一些法律条文我们完全可以自行解释、执行。在创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时,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定管理性质的规范,也要颁布实施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从业单位自律;积极防止对网络信息传播有害的管理机制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建立起通过网络信息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在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完善其行政执法体制,还应当加强建立起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由具备专业的网络信息知识、拥有快速的安全反应能力的人员组成,以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我们的执法机构,力求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加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领域的司法公工作,力求通过司法的途径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得到保障,进而大力推动我国网络信息有序、健康、安全地发展下去。

三、结语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1.专业认证标准对人才的要求安全专业认证目标之一是提高安全工程教育质量,吸引工业界的广泛参与,加强工程实践教育,进一步密切工程教育与工业界和社会的联系,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工业产业的适应性。安全本科专业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安全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在补充标准中结合安全专业特点提出了特有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培养目标与要求、课程设置、专业实验、专业实习和实践、毕业论文等。

2.注册工程师执业能力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职业资格包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两种,分属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前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为企业服务,必须具备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事故分析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按照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实际上是管理型人才。而后者安全评价师,主要为评价机构服务,要求具备危险分析、安全评价及系统安全工程等知识和技能,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属于安全技术型人才。两者分工重点明确,侧重点不同。两种职业资格要求人才的基本素质与能力也不同(见表2)。以上的认证标准和注册执业能力要求是对我国高等安全人才的基本要求,既符合业界对安全人才的需求,也符合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综上分析,笔者认为高校安全专业人才培养除基础通识教育外,还需要比较系统的安全科学、安全工程与技术、安全管理能力、安全实践技能四个层次的知识,具备安全工程方面的设计、研究、检测、评价、监察和管理等基本专业素质,还应当掌握组织协调、沟通协作、主动创新、职业道德、科学态度等多方面的技能。为此,从安全人才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加快安全工程专业高等教育改革,以专业认证和注册制度来提升安全教育的质量,使学生的能力满足行业市场执业的需要。

二、面向土木工程的安全专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与应用

进行面向土木行业的安全工程教学体系改革,首先必须以安全专业认证标准和“安全工程职业注册资格”的要求为总的指导框架,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融合土木安全的办学特色,建立课程体系,选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展实践创新,争取毕业后经工程实践达到注册工程师标准。

1.建设合理的课程体系根据认证标准框架的基本要求,广泛征求土木施工业界对安全人才的意见调整课程体系,包括通识教育、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模块,集中实践环节、课外教育环节[2]。课程设置做如下考虑:强化基础和通识课程,如数学、力学、物理、热力学、化学以及电工学等,这些对学生安全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学习具有基础学科的重要作用;英语、计算机等的学习为适应安全工程国际化、信息化发展提供保证;人文、社会学、心理学、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的学习为安全人才适应未来从业岗位要求消除障碍,在职业道路上快速成长。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设置强调行业特点和安全科学的共性。学位课和必修课学分构成上,按一般工科要求设置。专业基础课程按照专业认证标准设置,同时考虑学生未来专业发展的潜力和后劲,设置土木和安全两个学科中的重要基础课程,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专业课是土木安全专业的主干课程,在满足安全工程专业认证标准要求的同时,考虑注册工程师执业考试的需要设置。安全工程专业学生必备知识的课程为指定限选,其余为任选课程。

2.优化调整教学内容认证标准强调了课程体系内课程结构、内容与相互间的联系问题。因此,设置的课程必须尽可能考虑知识的连贯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使学生建立整体的知识结构。作为面向土木建筑的安全专业,在认证和注册制度导向下,提出“学生能力培养配套体系”,即按照标准、执业技能要求将知识在整个学科体系内整合,使它们互相支撑、互相配合,适应国家、社会、企业对安全人才知识的要求,最终与学生能力培养建立直接对应关系。首先,专业课程内容突出行业发展时代特征非常重要。近年来安全学科发展迅速,安全工程课程内容不断丰富,专业课程需要吸收安全领域最新研究成果、新理论、新方法。其次,在课程开设上施行订单培养,按企业紧缺人才调整培养方案,补充课程内容,为企业培养出更适应当前岗位需求的人才。同时,在课程开设学期、先后顺序上也根据知识的连贯性进行了科学设置,使课程教学体系更加完善。另外,在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和内容中,要注重与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考试等有关知识点的设置。未来的安全工程师将会向职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培养的毕业生才能符合社会对职业化人才的技术岗位需求,使其毕业后迅速成长为具备职业资格、服务于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和政府的骨干与精英。

3.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是其他人员不可替代的,这种作用发挥的一个关键是实践和创新。从专业认证角度,表现在对基本能力和工程素质的要求;从注册资格角度,体现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技术、危险识别控制、事故综合分析、协调组织等的系统能力要求。实践创新能力主要从课内教育、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实践、大学生课外创新竞赛几个方面培养。课内教学融合生产实践,把案例、录像、施工生产企业参观考察、科研项目等与理论教学有机的联系起来,建立抽象理论的感性认识,课内实验贯彻动手操作的探究式教学思想,激发和带动学生对知识学习、应用的渴望,吸引学生的求知欲。专业实践与学科基础实践保证开设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风险交流缺失或不当的失败案例全球数不胜数。例如20世纪90年生的“疯牛病”事件,英国前后矛盾的做法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因此农业部部长引咎辞职;比利时“污染鸡”事件处理不当,欧盟委员会公开指责比利时“知情不报,拖延处理”,导致比利时卫生部和农业部部长相继被迫辞职,并最终导致内阁的集体辞职。我国四川广源橘蛆事件、香蕉艾滋谣言等种种真真假假安全事件发生后,缺乏有效风险信息交流,相关农产品价格暴跌,严重打击了国内农产品产业效益和降低农民收入,引发社会问题。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交流制度不完善,缺乏专业专职机构支持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建设尚属起步阶段,既缺乏流程规范的制度又缺乏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目前风险交流工作开展主要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规范和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统一权威的风险交流机构尚未形成。各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均建立起了有效的风险交流制度,专职的风险交流人员在机构总编制中的占比一般为5%~10%。欧洲食品安全局于2009年《2010年至2013年欧洲食品安全局交流战略》,明确了其在风险交流方面的工作目标、所应该采取的交流策略和交流方法。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2009年制定了《FDA风险交流策略计划》,确立了自身风险交流工作的目标、策略和所采取的方法。日本政府于2003年《食品安全基本法》,设立了直属内阁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上层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

(二)风险交流定位等同于危机交流,缺乏长远考虑和持续的有力支持

我国目前对风险交流缺乏长远考虑和有力支持。现在不少人把风险交流简单理解为出了事情之后的危机管理和科普宣传,将风险交流的工作重点放在危机应对,将危机应对的重点放在应付媒体即危机公关上。将风险交流手段作为平息事态和安抚公众的工具,忽略了风险交流与日常工作的融合,这直接导致在风险交流问题上的短视,使这类的交流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依据,消费者对风险管理者(政府)和风险评估者(科研机构)的信任度下降。风险交流工作费时费力,却又很难有立竿见影的产出,因此很难得到持续的支持,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也很难得到满足。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道纷杂,缺少统一的权威发声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很多时候是“媒治”,不是法治,媒体说了算,媒体说它有问题就有问题,监管部门忙于应对,这就造成了公众的混乱。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专家、群众、媒体、政府、各个部门的说法都不一致,这种状况使得公众无所适从,也为错误言论混淆是非提供了可乘之机。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根据美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联邦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监管范围和职责权限的划分,形成了以联邦政府信息披露为主,地方各州政府信息披露为辅,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欧盟则规定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为唯一权威安全信息机构]。日本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状况以及消费安全局负责研究与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消费者反映)的搜集、沟通等。

(四)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公民现阶段科学素养

较低的现状对风险交流工作提出巨大的挑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众以不满足于温饱而提出更高的诉求,例如对环境污染的关心、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等。但根据2010年11月公布的中国第八次公民科学素养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仅为3.27%,仅相当于欧美发达国家20年前的水平。同时又由于人们普遍缺乏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结果导致公众很容易形成错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增大风险交流的困难。而且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发的舆论压力越来越大,政府被动屈从于公众舆论压力,农产品质量安全已逐步呈现政治化趋势,偏离客观、科学的风险交流轨道。

三、对国内风险交流制度建设的建议

结合我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建议以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公众(包含媒体)为利益共同体,建立一个相互信任、科学告知、沟通有效、公众理性的风险交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利益体既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又相互协作,共同参与。

(一)政府作为风险交流的主体,对风险交流工作起到顶层设计和主导、推动作用

1.建立风险交流制度,完善各方协作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制度和机制。风险交流是各方信息互动、交换意见的过程,不仅要求融于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和应急时,更需要显示出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为突发事件处理和关切热点回应提供制度保障。

2.强化风险交流的基础性工作,制定风险管理方案。以强化公共服务为出发点,设立我国大宗及特色农产品(例如大宗果蔬农产品等)的质量安全长期和定点风险监测以及风险评估计划,支持有关科学技术研究(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新技术研究等)。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组织制定科学实用的风险管理方案(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化生产规程等)。

3.建立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信息”为目标的公共服务平台。风险交流是个互动的过程,在风险交流体系中的各个利益体需要对风险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方案和实施有个认知和反馈。例如,公众希望了解农产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结果;企业需要了解政府制定的风险管理方案在农产品生产中是否可行并及时反馈实施效果;政府需要了解所制定的风险管理方案实施效果如何、有没有需要完善和修改。因此,风险交流方式和渠道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不同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例如专题网站、微博、电视报刊专栏、手机微信、展览会、论坛、研讨会、培训班、讲座等。政府部门可根据不同的风险交流内容,选择合适的形式,邀请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总的原则是各利益相关方能顺畅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反馈想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例如,组织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工作研讨会或小型论坛,交流风险监测与评估研究结果、商讨风险管理方案、反馈和评估风险管理成效;通过讲座、微博、报刊专栏、电视广播采访等方式对公众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风险认识;邀请知名媒体人与科研机构及政府监管部门交换意见和信息;向公众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数据等。

4.组建一支专业专职风险交流人才队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组建从事风险交流的专门机构或人才队伍,职责是建立和管理风险交流平台、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风险交流活动、收集和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风险交流机制研究等。这支队伍不但拥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背景,而且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应急、研究能力。

(二)科研机构承担风险交流基础性工作,为风险交流提供科学支撑

1.受政府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监测与风险评估研究。风险交流的基础是对风险监测以及风险危害的科学研究与判断。农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必须基于科学证据;风险知识与信息的专业化,使得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认知存有差异,不同主体之间对风险的接受度不同,也需要专家的评估意见;政府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措施,需要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科学数据支撑。因此,科研机构成为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研究的中坚力量。

2.协助政府部门实施风险交流活动。科研机构应协助政府开展风险交流活动,例如研讨会、论坛、培训等。在风险交流活动中,对各利益相关方提供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用科学数据解答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疑问。

3.协助政府培养风险交流人才队伍。科研机构应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特点,在需要的时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培养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知识背景的风险交流人才。

(三)企业根据风险交流,实施政府风险管理方案

并及时反馈方案实施效果等企业是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风险交流基础上,实施政府风险管理方案,例如实施标准化生产规程、生产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作为生产主体,企业最了解实际生产状况,因此,在风险交流过程中,企业需要承担风险管理方案的可行性建议、风险管理方案实施效果反馈等职责。企业参与风险交流,可以有效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完善。

(四)公众在风险交流中寻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认知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

摘要:从近年来人民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入手,阐述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从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更加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和措施,促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绿色技术壁垒

前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以往对食品短缺的担忧逐渐变化为如今对食品安全的恐慌。正面因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有能力满足社会对食品及原料的需求,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关注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严了;负面的因素相对更为复杂,有环境导致的食品原料污染问题,有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由于环境、设备、操作、包装、添加剂等环节导致的不安全因素。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胜枚举,有人甚至已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地需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加以完善,以保护我国人民地身体健康和促进对外贸易地发展。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问题分析

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工作”,而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年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应对执法主体职责做出相应的调整。

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的条款多年不修订;有些条款已经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

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

一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二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三是技术支撑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有些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如检验检测方面的法规就是如此。

执法体系存在权限不清、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有些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或者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

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重新泛滥起来。这种缺乏规范和持续性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策与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重在防范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如下建议:

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应当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单行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推行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律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二十八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获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

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国食品包括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一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结束语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都被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加入后,贸易伙伴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国内国际形势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地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韩运镇食品安全体系的法律思考人民代表报××年月第三版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农业经济问题××年月

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年月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在网络空间充分延伸,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网络空间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表现为从无序走向有序,网络治理已成为世界共识。网络空间治理与现实空间一样,都需依法而治,网络安全也要靠立法加以提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体系。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网络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即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提升网络空间安全法规建设水平,增强国家网络空间治理能力,维护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发展自由与安全自主的统一

网络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其存在的价值是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空间障碍。那么是否基于网络的这种自由性特征,就可以仅仅依靠发挥网络自身发展的原动力,任其自由发展,对网络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管呢?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正是网络发展的自由性,反而给我们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够增强国家安全的防范门槛,也成为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提高国家网络安全自主可控水平

由于过去我国网络空间发展是分散建设、分而治之,没有高层机构和相应制度负责国家的网络安全,导致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设备中大量采用外国软硬件,例如在骨干网的路由器中,60%都是美国思科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在网络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局面,并建设自主可控的技术平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不能短期内改变现状的情况下,要实现安全自主可控,就只能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审查,采用各种法规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各种安全威胁,通过法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的风险。我国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监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是为了在国产化网络安全体系尚未建成之时,以严格的审查制度防堵安全漏洞,从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国内网络信息产业良性发展

网络的发展自由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充分利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信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并不是贸易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会损害网络信息产业,相反,它能够有效促进其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对信息企业发展能产生何种影响,主动权其实掌握在企业手中。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只要也只有符合我国的网络安全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反之,如果安全性不达标,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样必将促使企业更为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增大产品设计和实现过程中的安全投入,进而促进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同时,网络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民众会因为审查的实施,增强对产品的信心和信任度,必然倾向于选择安全审查过关的产品。这样,产品的安全性高,用户信任度也会高,市场占有率也会越来越高,从而形成市场的良性互动。因此,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进行审查,能够实质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推进信息产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公平竞争格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在保障安全的同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提高了外企入华门槛,也将成为我国遭遇不公平贸易待遇时的反制裁武器。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采取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美国早有先例,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窃取商业机密调查。此外,为应对日益广泛的云计算,美国政府还针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审查,并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审查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我们即将推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来美国、印度等国家再出现针对我国华为、中兴等企业网络设备的诘难与限制情况,搞不公平竞争,我们也有了反击反制的法理依据。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及提供者都将进行安全审查,一旦发现产品提供者借助提供产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应不得在我国境内使用,这必将会对国外的网络技术垄断格局造成影响,对国外企业的不公正竞争行为形成威慑。

二、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隐私安全的统一

互联网交流的开放性和广泛性,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变革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能够兼顾保障网民隐私安全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空间生产生活的和谐有序。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民众隐私安全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终端等信息产品的普及,民众对信息产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第三方约束机制,许多厂商对产品的安全属性不够重视,甚至明知有安全缺陷却拒不更改,更有部分厂商故意在产品中设置后门和陷阱,窃取用户信息和数据,由此带来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为公众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深层次的保障,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被轻易泄露和恶意使用。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只有尽早排除厂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涵盖了国家战略层面和个体层面的综合考虑,对外能有效降低我国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风险,对内也将成为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网络言论自由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网络用户的数量迅速膨胀,中国言论自由的范围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而言,更是起到保护伞和压仓石的作用。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的是关键公共设施软硬件的安全,其审查对象是企业及其产品,而不是对网络空间发表和延展的言论内容层面的管控。从构造网络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网络安全审查反而是相当于为网民的信息和存储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基础运行平台,将更能够促进网络言论自由的持久与有序。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改变目前国内互联网安全形势

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1994年4月20日,中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大家庭中的第77个成员,而今已走过20个年头。据统计,我国网民超过6亿,网络近400万家,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超过3000亿美元,中国有3家网络企业进入世界前10强。我国俨然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而从另一方面看,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安全形势也非常严峻。少数国家政府和企业长期利用自己产品的单边垄断和技术独霸优势,大规模搜集敏感数据,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企业、大学和电信主干网络都遭遇大规模的侵入、监听,深受其害。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能够对目前国家存在的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起到有效地防范、遏制作用,对于建设网络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推动意义。

三、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与消除安全隐患的统一

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现在国家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实质上是要以制度的完善来弥补技术的差距。因此,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都要进行安全审查,这既是为了能够及早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拒网络安全威胁于未然。随着网络对国家安全、民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棱镜门”事件曝光以后,使国家和普通网民更进一步认识到网络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因为如此,更加有必要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便于能够从源头上杜绝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在关注层面上,网络安全审查重点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网络节点,例如核心骨干网络路由器设备必须采用经安全检测过的设备,对于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隐患的产品,逐步有序地采用安全设备进行替换,对于设备中具有的监听、监控等功能全部从代码中删除,全面整改安全漏洞和缺陷,避免不当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控已有威胁蔓延

针对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系统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已采用的像思科公司这样的国外厂商设备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中国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外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已售设备的全部源代码,将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脱敏处理,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系统后门,来降低这些安全隐患所造成的风险。并全面审查国外设备的源代码,进行安全风险测试。网络安全审查应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测和事后惩处三部分。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该产品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是否会产生垄断等社会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而对于已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也并非绝对安全,补丁和升级都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和检测。对于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坚决处理措施,彻底弃用该产品和服务,确保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机构、交通、电力、金融等重要领域,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现有网络安全布局整改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一、美国对于外资流入的国家安全保护历史发展: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美国对外资准入的审查制度由来已久,在现代逐渐引起关注的外资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1975年福特总统建立的“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是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对美国影响的机构,其发展到今天这个地位的历史过程,生动的概述了关于涉及投资的国家安全问题是在美国如何引起关注的以及在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维持开放的投资政策中寻求平衡的发展。 虽然美国经济一直受惠于外国投资,但是如何平衡吸引外资的需求和保护国家安全的利益一直是让美国立法者头疼的问题。其实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就试图规制外国在本国的资产。那一时期,由于担心德国对本国化工业的统治地位,促使国会通过了《1917年与敌贸易法案》(the Trading with the Enermy Act,(TWEA)),针对的目标是在美国的德国公司和资产。这一法案授予总统控制涉及外国国家和利益的交易的权力。到了20世纪70年代,主要由于与外币相关的美元的贬值,外国投资在美国迅速增加。结果,国会通过了《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要求财政部和商业部对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全面的审查”。通过对美国的外国投资政策的审查,政府得出结论“美国没有足够的监督机制来监管外国投资”。之后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对外国投资加强了保护,尤其对一些特殊领域,如航空、房地产、电信等进行管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是当时加强对外资审查趋势的一个例外,因为其使总统对外国资产的权力受束缚于,必须正式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975年,作为研究法的扩充以及为了回应国会对于美国缺乏有力的机制来对外资进行全面的审查的担忧,福特总统建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为CFIUS)。CFIUS当时被创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影响”,同时可以协助执行美国对于外国投资的政策。最早的CFIUS只包含6个部门,包括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和财政部等。成立之初,CFIUS并没有被赋予实质性的权利来规制或者阻止能够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的外国投资。CFIUS的唯一权力是监督投资以及要求外国政府提交关于其外国投资活动的初步报告。虽然这些机构的首脑没有权利去阻止被提议的外国投资交易,但是他们能够提请有权机构注意这样的交易,并通过促使授权机构阻止这样的交易或者促使国会采取行动来防止这样交易的消极影响。 随着外国投资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增加CFIUS的职责和提高其审查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20世纪80年生的日本富士通公司试图收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仙童半导体公司案件,在全美的引发了轩然大波。这项收购被美国政府视为日本的公司试图“统治全球的半导体市场”以及对美国半导体工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通过Fujitsu公司的收购,国会认识到国内缺乏相关的法律授权总统能够阻止这样的交易。国会代表们希望寻求“鼓励政府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来审查和阻碍有问题的交易而不需要启动国际紧急经济权法的极端措施。因此1988年国会通过了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的修正案,即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应运而生。通过此项修正案,CFIUS得到了更多的授权。1988年的修正案授权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在美国发生的任何被认定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经济)的外国的并购、收购或接管业务”,但应该有可信的证据表明,外国实体的控制可能导致其采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且除《国家紧急经济权利法》以外的法律规定无法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授权。之后里根总统迅速通过《修正案》将归属于他的权力和职责授予给CFIUS。结果,CFIUS作为监察当局其作用发生了新的变化,增强了其调查的职能,这样使其能够建议阻止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外国投资交易。此后,CFIUS开始审查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被提议的及已完成的并购,并且有权向总统提议哪些案例符合被阻止的条件。 对于外国所有的企业收购美国公司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影响的担忧,是1993年伯德修正案实施的动因。当时法国国家所有的公司Thomson-CSF试图收购美国最主要的国防承包商-LTV公司的航天航空技术和导弹部门。后来Thomson-CSF公司在CFIUS作出建议之前就撤回了出价,因为担心政治影响而失败。此 次事件使国会在1992年对1988年《修正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后被称为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其最主要的规定就是 “任何被外国政府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利益的实体,其试图并购的行为能够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影响的话,则必须由总统或者总统的指定者强制审查。” 自从1975年CFIUS成立以来,到1988年《修正案》对其职能作用的加强,其在防御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于CFIUS的批评之声也一直不绝于耳。数据显示,从1988年修正案实施以来到1999年,CFIUS只审查了大约1300件自愿通报案件中的17件,其中有7件自愿撤回。事实上,只有一件外国投资案件在修正案时期被阻止,就是1990年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美国玛姆科公司的项目。批评者认为CFIUS对其职责一直采取一种“漠然的”“随便的”态度,他们仅仅关注特定的交易,对于更多的、对国家国防工业的基础产生了日积月累影响的交易却漠然。还有一部分人质疑CFIUS的审查程序,认为其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还有就是对其有效的监督。总之,CFIUS的有效性一直悬而未决,CFIUS审查过程和权力的重组和修改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标准增强,并且自此外资交易受到了严格的审查。美国政府在911之后最初的议题就是美国采取一项强有力的防御体系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广泛的安全变成了“首要议题”。CFIUS对于恐怖袭击的反应是加紧了外资并购的准入要求及在2003年将国防部加入到了其成员中去。虽然实行了这些更为严格的外资准入制度,但其中一个首要的障碍就是寻求一个平衡,加强国土安全和继续维持外国投资和贸易的自由的平衡,这是国家持续的经济成功的平衡的首要要求。 1992年和2007年之间,即使国会的相关群体试图对CFIUS进行改革,但是法律对CFIUS的授权和其规则没有改变。直到2005年末2006年初,关于处理迪拜港口案件的不满为国会行动提供了充足的支持。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均要求国会再次修订《修正案》以提高CFIUS的地位,扩大政府对于外国公司投资涉及核心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权限。2007年2月,众议院通过美国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案,这项立法首要关注的内容就是CFIUS的审查程序问题。这项法案对CFIUS的审查流程做出了7项改变。2007年7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 FINSA将CFIUS的地位法律化并且将其定位为为了实现1988年修正案的目标而为总统所任命的部门。通过固定了CFIUS的成员、执行1988修正案的作用、以及立法对其在监管制度的方面授权,这些法定的基础使得CFIUS稳定了其审查程序。通过强调必须适用CFIUS审查的交易以及增加了国会的监督,FINSA 为CFIUS增加了工作职责并且加强了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监督。 2008年1月布什总统的一项行政命令扩大了CFIUS的成员组成,现今的CFIUS由十二个部门组成,新增加了能源部和劳动部。这一行政命令同样定位了总统在审核相应案件时的地位。总统只有在(1)委员会建议其终止或禁止交易;(2)委员会不能做出决定是否建议总统终止或禁止交易;(3)委员会要求总统对于交易作出决定;这三种情形下,才参与到其中。该行政命令同样明确地授权委员会利用缓冲协议来较少相关交易的风险。2008年3月21日,财政部了与该行政命令配套的实施条例。这些改变扩大了CFIUS的监管工作的范围,具有不同关切和利益的更多的机构可能会成为审查过程的当事方。 二、现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热点问题 FINSA的施行之后,尽管CFIUS对于流入美国的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呈现出一些亮点,但是任何一种制度本身固然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再加上国际投资形式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即使在世界上被堪称为最先进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际上其有效性在美国国内仍然是争论不休。 关注焦点一:平衡点的寻求——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和开放的外资政策 问题: 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平衡开放的投资政策和维护国家安全这两者间的关系,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如果对外资审查过于严格,就会影响外资对本国的投资热情;如果对外资审查过于放松,就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所以,世界各国都在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寻求 一个不那么“严格”的标准。美国同样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虽然美国国会一直不断地要求改革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并且从表面上看是希望加强对外资的审查,但是实际上美国政府一直在寻求一个平衡,即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开放的外资政策的平衡并且对这种平衡的呼声很大,很多人士都但心FINSA的实行会使相关的投资者转移投资。所以美国在制度设计上也特别注意这一点。 FINSA实施后,CFIUS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审核保护国家安全,同时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维持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以及使美国本土投资者在海外不会受到报复性歧视。从CFIUS的工作宗旨来看,美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是,FINSA实施后的CFIUS审查并没有影响美国开放的外资政策,反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但是这个美好的愿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美国学者质疑改革后CFIUS对外国投资产生了消极影响。 Christopher M Weimer在其论文中就提出,2007年法增加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和对关键技术的影响作为CFIUS审查过程中考虑的因素。现在CFIUS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跟以往比起来具有广泛的涉及性,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要受到CFIUS的审查。结果,FINSA可能会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美国对FDI正在采取逐渐保护的态度。这种观念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继续投资美国的信心,因此美国应该向外界澄清,美国只是关注保护最主要的威胁,在大部分经济部门的投资还是没有限制的。 Joanna Rubin Travalini在论文中认为,改革后的CFIUS无论是对于外资并购公司还是对本国的经济,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在外资并购公司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有:第一,投资者需要考虑安全审查所带来的额外的时间和风险。这些因素被证明成为阻碍潜在投资者的因素,他们不会喜欢严格的审查和必要的冗长程序来完成他们的交易。第二,外国投资者会考虑CFIUS审查过程所需的成本和负担。提交必要的信息文件必然会产生必要的支出和负担,还增加了一些在提交文件时无法预测的风险。此外,外国投资者还需要考虑CFIUS提出的妥协让步,目的是为了通过审查。第三,国内收购的竞争投标者可能利用CFIUS的审查程序,通过操纵制度及利用目前主动竞购或敌意竞购来使其获益。那些了解CFIUS审查程序的投资者可能会提出低一点的收购要约,这样他们将可能会通过审查而潜在的竞争对手不会被批准交易。在敌意收购或目前主动竞购的案例里,外国投资者可能会试图利用CFIUS审查程序来推迟交易的结束或者向委员会提供不利的信息来损害潜在的竞争者来防止交易被批准。 除了对外资并购公司的影响,对美国国内的商业也产生影响。既然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对美国经济这么重要,增加的审查程序和加强的监督可能对国内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其产生了这样一种观点,外国投资者为了完成交易活动,而阻碍国家安全标准。此外,美国的目标公司将会考虑其商业决策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所相带来的额外时间和风险。最后,投资者可能改变自己的投资法律来规避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 美国做法: 如前所述,虽然现在还是有很多美国学者质疑改革后的CFIUS以及新颁布的FINSA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美国现行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维护两者平衡积极性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虽然CFIUS的考虑因素增加了,并且有更多的外国投资案件将进入CFIUS的视野,但是通过FINSA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其通过完善实体标准审查,审查程序以及外部和事后监督,增加了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可预期性,同时在贯彻执行FINSA之前,无论是自行申报案件还是国会通报的案件,审查程序是可选择的,任意的,慎重的,表明跟国家安全的标准比起来,美国政府把开放的投资政策放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没有坚决的观点认为,CFIUS审查和调查的询问当包括对外国投资者过去行为或者将来意图的考虑,除非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其损害了国家安全。可见美国在政策选择上,还是支持外国投资略胜一筹。 其次,2007年5月10日,与FINSA签署时间相差不远,布什总统发表了一份声明再次重申开放经济、投资和贸易的承诺。声明称:“美国坚决支持在本国的国家投资,并且同样承诺对于美国的海外投资者给予稳定的公平的、平等的和无歧视的待遇。”布什总统承诺确保美国仍然是全球主要的投资地并且促进开放公平的贸易。可见美国增强了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努力显现美国继续支持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 一项关于未来在美国投资的外国利 益的计划是商务部的“投资美国的倡议”。这项倡议的目标是指引国际投资者在美国投资的优势,重点推广对象是外国政府和投资者,国家政府和商业。通过这项倡议,促进了外国直接投资在美国的增加,这样有助于美国的就业和国内竞争力。 小结: 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存在固有的缺点,也会存在利益选择的问题。其不可能满足各方面的利益,中国古语有云“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所以CFIUS就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在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国家安全,但是又不能阻碍经济。现实情况是不断变化的,法律是随着客观现实而发展的。不断地完善才能渐臻佳境。 关注焦点二: 泛政治化和信息过分透明化 FINSA制定以前,美国国会对于CFIUS的了解相当的少,而CFIUS也以保密为由不积极应对国会的质询,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结论的签署,白宫高层一般都授权手下进行。所以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国会对于CFIUS的把关没有信心,常常对CFIUS的审查进行干涉。如前述,例如2006引起轰动的“迪拜并购案”,即使CFIUS成员一致同意批准该项交易,但是由于质疑CFIUS的审查,美国国会横加干涉最终导致迪拜世界港口撤回了对美国公司的收购。同时,国会自CFIUS成立,对其工作就一直不满,认为其审查标准过于狭窄,只关注于一些特定的案件,不能够给国家安全带来全面的保护。所以一直要求CFIUS提高其审查标准以及增加审查案件的数量。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2007年的FINSA特色之一就是增加了国会对CFIUS的监督力度,将其作为法律制度规定下来。第一个是国会的证明制度(Certification of Congress),即CFIUS应在所有审查和调查程序结束后向国会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应提供所审查和调查交易的详细内容。若批准该并购交易,还需书面保证交易不会对构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保证缓和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已经解决了所有疑点。第二个是向国会的年报制度,即CFIUS的主席在每年7月31日前应向众议院、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提交年报,对过去12个月内的CFIUS已审查或调查的交易情况向国会报告。 FINSA增加了国会的监督作用,虽然一方面被广为称赞,但是该项制度引发的新的问题也不少,很多学者对于该项制度的负面作用产生了质疑。 首先是将外国直接投资的过程泛政治化。有些学者认为此项制度强化了国会的监督,就会大大的增加国会对CFIUS的认可和信心,这样能够减少国会的盲目干涉和泛政治化的风险。笔者不能够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增加的国会报告要求将外国直接投资的过程政治化了。 在FINSA没有赋予国会监督的权力之前,其对CFIUS的审查过程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众所周知,美国的国会议员常常和国内的经济利益集团产生联系,甚至很多就是代表着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以即使外资并购案件没有涉及到美国的国家安全问题,而只是阻碍到了美国国内潜在竞争者的利益,那么其相关的国会代表以及相关的利益集团就会以“竞争力”或者“国家安全”为理由来影响CFIUS的审查,最终符合其自身利益。例如2005年“中海油并购案”受阻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来自CFIUS的审查,而是来自于美国两党强烈的反对压力。但是美国很多专家均认为该并购交易并不会影响到美国的石油安全。卡托研究所贸易侦查研究所丹尼尔.克里斯沃德认为,这笔投资根本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其实当时美国的“Chevron”公司已经向优尼科公司出价,但是中海油仍然向CFIUS提交了通知,即使优尼科当时已经承诺由“Chevron”收购。国会的反对是激烈的,并威胁说中国在美国的经济利益在现今或者将来会恶化,之后中海油马上撤销竞价。[11] 还有2006年的迪拜港口并购案,其最终失败的原因也是由于政治压力,即使CFIUS已经通过了审查,但是由于两党的一片反对声中,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最终将其控制权卖给了美国公司。可见,即使立法没有赋予国会监督权的时候,国会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CFIUS的审查过程就产生了政治化的影响。 FINSA实施之后的国会监督制度的出现,其将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过程更加政治化了。因为根据国会报告制度的规定,CFIUS必须将审查案件的一切情况向国会报告。那么许多的国会成员都会接触的关于这些外国投资者的公司的秘密信息。许多国会议员,一旦通过了必要的忠诚调查之后,就被允许接触CFIUS审查程序下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涉及的秘密信息。此外,国家参议员通过了必要的忠 诚审查之后,也被允许接触这些交易涉及的公司的信息,这些公司的主要营业地都在其各自的国家。让这么多的人可以接触到企业的秘密信息,可能使得外国投资交易被用作政治目的,特殊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到审查的过程。随着国会越加频繁的参与到CFIUS的审查当中,无论是对国内的竞争者还是目标经营者都有可能产生推进、推迟、或阻碍外资收购,这将会与原本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12] 其次,FINSA规定的增加CFIUS透明度的要求会引起对秘密信息保密性安全的关注。批评者认为“由于向一部分没有涉及到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必要的人公开信息,FINSA危及到了国家安全以及企业竞争力的敏感信息”[13]。尽管FINSA承诺保密信息,众多的人接触到了信息的事实可能会使在美国寻求投资和并购机会的投资者气馁。 小结: FINSA向正确的方面迈进了一步,其在CFIUS的审查中为国会的参与提供一个平台,但是另一方面,通过现行的方式,比如CFIUS将全部信息报告给国会,包括CFIUS在考虑相关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的因素的公开,会使得CFIUS的审查过程更加的政治化和透明化,这样会使得特定的利益集团鼓励他们在国会中的代表阻碍或者推迟审查,或者批准程序,也由于过多的企业信息和细节的提供,对于海外的投资者以及潜在的国内目标公司来说都产生了阻碍作用。所以为了使改革后的法案更加的有效以及满足过去对于外国投资事物的各方要求,国会就必须确保不仅仅是苛刻遵守这样一个过于透明的和高度政治化的审查过程。国会必须建立相应的规制,来制约那些能够接触到外国直接投资交易的秘密信息的人。 关注点焦点三: 美国对主权财富基金入侵的担忧 (一)美国的鼓励外资收购和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担忧 主权财富基金(SWFs),是2005年国际投行们创立的一个新词。它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资源收入和国际收支盈余等方式积累形成的,由政府控制与支配的,通常以外币形式持有的公共财富。”[14]美国财政部将主权财富基金定义为“由外汇资产创建的政府投资工具,对于这些资产的管理有别于官方储备货币当局的管理。”[15]根据这个定义可知,这些资金与国家所有的其他投资机制有质的区别,如中央银行储备,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养老基金等。[16] 其实主权财富基金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出现,只是最近才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1953年,科威特利用其石油出口收入成立科威特投资委员会,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被认为是为现在所熟知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首例。[17]这样的基金是允许主权国家将财政预算上的剩余的部分用于在产权投资市场上投资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但是对于越来越多的SWFs在资本和产权投资市场上的投入的众多担心中,两个问题最为重要。第一,这笔基金可能是受政府的控制而处于战略或者是政治动机,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动机。第二,SWFs并不完全透明。可以假设,随着这些资金继续加大投资范围和频率,这些问题将会加剧。关于SWFs这些问题的担忧的必然结果就是,担心其被用于破坏东道国国家安全。 (二) 美国对SWFs国家安全的保护 美国在如何对待SWFs问题上,矛盾心理非常明显。一方面由于2007年金融危机对其经济的打击,使其既要想办法挽留SWFs投资于美国的金融市场,但是又担心SWFs对美元和金融市场的冲击,最重要害怕有关国家利用SWFs来控制其高科技、资源性和军工类企业最终影响其国家安全。比如,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助理部长克莱·楼瑞就表示,那些贸易顺差巨大的国家所管理的主权投资基金迅速壮大,但不知道SWFs的这些钱都去了哪里,难以完全排除其前所未有且鲁莽的风险管理举措带来较大影响的可能性,有必要增强透明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克里斯多弗·考克斯甚至怀疑,SWFs会利用政府间谍机构搜集大量幕后信息来进行内幕交易。 可见,现阶段美国政府对于SWFs投资国内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保护极为担忧。一方面为了国内经济形势的考虑,不能对SWFs采取严厉的措施,另一方面从SWFs的性质以及因此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考虑,又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2007年10月24日生效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2007年修正案》,强化了美国财政部对外国公司投资美国资产的审查和限制的权力。很多分析人士认为CFIUS将在监视SWFs活动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美国财政部认为,该法案已经达到了微妙的平衡,既保护了美国的利益又没 有增加更多的投资贸易壁垒。然而国内大批学者以及主流媒体认为对于SWFs的消极影响,CFIUS的安全审查还完全不够。美国国会开始调查SWFs对于进入美国外国直接投资的潜在影响。同样的,财政部早已经开启与SWFs的董事的对话以此来解决此问题并作为回应来自国会成员的质疑。 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学者创造性的提出了利用英国历史上的“黄金股份”方法来保护SWFs对国家安全的冲击。这种观点值得关注。 1.所谓“黄金股” “黄金股”(Golden share)又称为特别股、特权优先股或特权偿还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政府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英国在推行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时,为了确保国家、政府的利益,英国政府在转让国有股份的同时,发行由政府或财政部持有的“黄金股”,即特权优先股,英国政府-通过持有“黄金股份”-仍然在一些公司保留特定的权力作为保护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手段。[18] “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它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黄金股”不仅没有普通股的投票权,而且它也没有一般的股票收益权。同时,“黄金股”也不能用来担保或抵押。但“黄金股”股东通常有权要求公司以一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黄金股”,或者将“黄金股”转换成普通股。而“黄金股”最关键的特殊权利,是“黄金股”的股东(一般为政府)掌握着公司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但这个特别否定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的任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分配等一般权限范围。 2.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优势 黄金股份虽然因其反竞争的性质饱受非议,但是当国家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时,其发挥了比其他任何审查程序更为明显的优势。在这些优势中,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由于这些确实严厉的措施,国家产业不会因为外国势力试图接管的意图而受到影响。由东道国控制的产业能够确保敌意接管的意图受挫并且使得核心产业得到保护。其次,通过黄金股份控制商业决定,东道国政府能够更加严密的控制公司董事。尽管有批评指出像BAE System 和Roll-Royce公司在这种控制下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要注意的是CFIUS提出的缓冲协议也常常包含了类似的要求,例如在敏感的公司和产业要求美国人担任要职。 3黄金股在保护美国的应用 在美国贯彻实施改良后的黄金股份,作为一种保护特殊经济部门的手段,虽然是一个严厉的手段,但是能够为国家安全层面的问题提供特定的保护,这是FINSA和CFIUS的规定所不能达到的。此外,利用这种手段的时候限制更多,这就向世界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美国政府对于外资收购只保护一些最重要的资产。 在英国,黄金股份最早起源于政府所有公司的私有化,当政府放弃对这样的公司的所有权时还保留特定的股权。然而在美国,在特定的公司获得特定的权利应该采取相反的方式,政府通过购买特定的、重要产业的控制权以保护国家安全。这可以通过产权投资市场实现,由政府所有的母公司购买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特定公司。另一种方式是,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控制一些特殊产业。 为了使其正确的发挥作用,这项提案的方法必须严格限制在小范围的公司和产业。这一计划可以在CFIUS的审查中进行,只要这样的审查仍然是相对宽松的。刚刚说的建议应该直接引起国会的注意,CFIUS的审查范围太宽松了,通过将最敏感的一些产业从CFIUS的审查中抽离出来然后保护他们不受外国接管的威胁。这样,在CFIUS审查下剩下的这些实体能够受到更小的国家安全的威胁,并且,联合机构传统的宽松审查也能够少让人担忧些。 小结: 面对新兴的SWFs投资方式,必然要求政府采取新型的手段来规制。跟难以预测的CFIUS的审查比起来,改良后的黄金股权方法在保护SWFs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它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对SWFs产生影响,因为SWFs试图投资的国内产业是由政府持有黄金股份的。在上诉的例子中,持有股份所带来的强硬的保护能够对抗任何潜在的SWF的战略投资。 在那些不是高度敏感的产业之外,就不需要适用黄金股份的保护方式,如迪拜世界港口并购,应该其允许自由投资于美国公司。这样,能够确保战略投资的威胁被减轻的同时,又不影响大部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美国的角度,一方面外国投资的积极的作用能够保留,同时他们的收购又能够被限制在被认为对国家安全威胁较少的产业。这项提案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明确美国政府对来自SWfs的投资是开放的态度,在信用危机中起能够有助于保住大公司和金融实体。 所以, 面对目前美国国内最为关注的SWFs,立法者可以考虑跳出传统的立法模式,考虑一下学者提出的上述方法。 2、王巍.中国并购报告.2009[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3、叶军.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4、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8,(6) 15、邵沙平.王小承.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析[J]域外法与国际法,2008,(3) 16、刘东洲.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 17、宋金一.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J].工会论坛,2009,(5) 18、刘丽园.新“国家安全审查”条款与我国的外资并购规制[J].法学论丛,2009 19、朱一飞.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 20、朱一飞.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协调—以产业安全保障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9,(5) 21、钟美闻.美国国会新法案加强审查外资 赴美投资将受控制,中华工商时报,2007,3,6 22、胡盛涛.寻求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新平衡—美国境内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 (1),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注释: Paul I. Djurisic, The Exon-Florio Amendment: National Srcurity Legislation Hampered by Political and Economic Forces, 3 DEPAUL BUS. L. J. 179,180(1991) Deborah M Mostaghel,Dubai Ports World Under exon-florio:A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or a Tempest in a Seaport?, 70 ALB. L. Rev. 583, 588-89 (2007) Mamounas, supra note 1, at 393 See H. R. 5337[109th]: 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Investment Reform and Strengthened Transparency Act of 2006, http://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xpd?bill=h109-5337;S.3549[109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6, http://www.govrack.us/congress/bill.xpd?bill=s109-3549 也可译为“缓冲协议”、“减损协议”、“消危协议”,它是由外资并购交易各方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牵头部门之间就减轻国家安全潜在威胁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会附条件地准许并购进行。 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8,6. U.S. Dep’s OF STATE, UNITED STATE—JAPAN INVESTMENT INITIATIVE 2007 REPORT 12(June 2007),available at http:// www. state. gov/ documents/organization/86189.pdf. 王小琼,何焰: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8, 也可译为“缓冲协议”、“减损协议”、“消危协议”,它是由外资并购交易各方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牵头部门之间就减轻国家安全潜在威胁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会附条件地准许并购进行。 参见钟美闻:《美国国会新法案加强审查外资 赴美投资将受控制》,《中国工商时报》2007年3月6日 [11] Graham and Marchich(2006) 129-134 [12] Susan W. Liebeler & William H. Lash III, Exon-Florio: Harbinger of Economic Nationalism?, 16 CATO REV. BUS. & GOV’T. 44(2008), available at http://www.cato.org/pubs/regulation/regv16nl/v16nl-6.pdf. [13] Stagg, supra note 5, at 357 [14] http://baike.baidu.com/view/1174598.htm [15] U.S. DEP‘T PF THE TREASIRY, SEMIANUAL REPORT ON INTERNAAIONAL ECONOMIC AND EXCHANGE RATE POLICIES app. 3, at 1 (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us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economic-exchange-rates/pdf/2007_Appendix-3.pdf [16] See Kimmitt, supra note 92, at 119 (distinguishing SWFs from three classes of sovereign investments) [17] Robert M. Kimmitt, Public Footprints in Private Markets, 87FORIGN AFF., Jan.-Feb. 2008, at 119, 119; see also Kuwait Inv. Auth., About the Kuwait Investment Office, http://www.kia.gov.kw/NR/exeres/73CF85E2-0C5A-4060-B94B-54E2D9EDA231.htm (detailing the history of the fund) [18] 许宗力主持:《行政任务民营化之研究—从英国经验谈起》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7篇

1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表现为:第一,有利于转移、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对巨额赔付,企业因资力有限往往会向法院申请破产,最终普通债权清零,企业轰然倒下。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能以参保的形式将行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再保险形式分散风险。保险人对参保企业要进行承保前的调研审核,承保后的监督管理,促使被保险人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下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依法生产、销售安全食品,强化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第二,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食品行业企业设定强制性的投保义务,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参保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手段,在第一时间对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的损失进行及时、合理赔付[2]。甚至消费者可以改变以前的“被动”而主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社会压力,增强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无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赔付后果时,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常顶着巨大的压力充当企业的买单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正式综合调动市场规律“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看得见的手”,来共同分担、解决问题[3]。政府可将承担的巨大风险和压力转化给保险公司,政府在对食品行业监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被保险人进行非行政的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事故的解决效率,稳定了社会。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外,还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等。

2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础

第一,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空间。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且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风险,食品行业企业背负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索赔风险,对分散风险的诉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机和法律空间。第二,政府的支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办优化了政策环境。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的要求;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要求;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见,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落实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摸索着进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论基础

第一,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购买者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了解甚少。在这种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食品生产、销售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高风险者就会有很强的动机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当投保者大多由这种高风险者组成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就会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会超过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风险率计收的保费。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过收益,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的费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风险者将会逐渐退出投保者队伍。如此,保险公司将得到一批“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者,“选择”出来的是让保险公司承受很大赔付压力的群体。这就要求变“自愿”为“强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行业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避免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第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召唤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投入资本为限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能够为企业规避投资风险,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却容易使企业推脱应负的社会责任。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食品行业企业不得不投保,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保险人为企业分担风险、赔付保险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赔偿。第三,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坚实的理论支撑。“外部性”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情况,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4]。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应,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在降低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同时,也有正面的社会影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弊端而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3实践基础

第一,交强险等责任险的成功实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借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等规定,相应的行业主体和车船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另外一些特殊职业也在逐渐尝试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其中运行的较成功的是交强险。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交强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在交强险多年的运行中,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合理厘定保险费率、设计保险产品、设定赔付方式和额度等[5]。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交强险终于实现全行业扭亏转盈,个中成功经验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好的借鉴。第二,少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设立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已经涉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人保财险、长安责任、华安财险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进行了多年积极地探索,已开发保险产品30余款。如江苏长安责任保险2012年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江苏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首批20家经营户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该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6]。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

3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为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应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被保险人合理设计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和额度等。

3.1保险主体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要求食品行业主体必须投保,相关保险人必须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双方之间大的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3.1.1保险人。基于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人资格也需进行综合评估。应优先选择偿付能力强、赔款准备金充足、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功实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前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评估,承包后还需对投保食品企业进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2被保险人。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而我国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分布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应多角度的划分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险客体———食品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客体———食品的判断和选择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而当前食品种类和生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艺复杂风险高的食品,现场制作的即时性食品等,需分类标识保险情况,方便消费者依据外包装标识判断该食品的参保情况和安全现状。

3.3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深入食品市场调研,对于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食品种类的企业,按其特征和需要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制定能被各种投保企业接受的保单条款,经由保监会审批后实行。

3.4保险费率

科学设计保险费率,保证保险人能集中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围内预防损害发生。根据投保企业产品、规模、销售额、承受风险能力等设定不同的费率,也可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安全事故率实行梯级费率,形成浮动费率。

3.5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3.5.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生产或销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杂异物,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7](不包括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或其他事先条款中注明的,保险人赔偿条款约定的费用。

3.5.2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主要包括战争或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放射性污染、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场所生产、销售食品[8]等。

3.6保险金赔付和赔偿限额

3.6.1保险金赔付。当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可依法主动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当保险人未主动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三人有权在保险金承担范围内依法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3.6.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额度。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期内,无论多少次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4建立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有2种具体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尝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

4.2循序渐进试点推进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食品行业的发展存在差异,在同一时间普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操作性较低。应选取一些消费者比较关注的食品行业率先试点,如食堂餐饮、奶制品等,采用半强制性地循序渐进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选择性地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3政府政策扶持及业务指导政府应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激励,降低参保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间接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从而能提高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监管投保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4.4保险业切实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保险业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应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定期抽查参保企业,对于违背合约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增加保险费率、减少赔付额度等;另外,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4.5被保险人提高投保意识

加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中的宣传,使食品企业意识到这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实质上有利于企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分散企业潜在的风险。而消费者能够知悉这项保险制度,在相关权益受损时,能积极、有效争取应得的赔偿。

4.6进一步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8篇

猪肉检疫本来就是一个监管猪肉品质的有效措施,但是就农贸集市或者乡村猪肉销售点而言,猪肉检疫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尽管作用。因为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出有无检疫印章的猪肉。更何况大部分被调查者将猪肉在专销区单独摆放或悬挂或是将猪肉放在冰箱里保存销售。消费者买肉时相信的是经营摊贩持有的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必须得在激素添加和滥用药物的问题上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猪肉产品是否含有激素或者其他添加剂、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都是民众就猪肉市场品质问题的关心热点。因此在养殖过程中的饲料把关就是提高肉类产品品质的实质所在。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对生产者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生产者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肉类产品频发的品质问题在于欠缺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检疫制度。虽然相关监管机构与大部分养殖户都投入了大把精力在动物的疫病的防治上,而且大部分养殖户也确实是认真执行了疫病防治的相关标准,肉类产品的检疫举措也正拓宽影响力。可是上述措施仍然无法取得理想成效,这就需要政府机构的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措施必须往科学性和实质性发展。就实际的养殖过程里,大部分的养殖户,特别是散养式养殖户都是进行非专业的疫病防治,而不是向正规的畜牧兽医部门求治,由此也折射出肉类食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基于此,在农村的基层一定要建立起有效的疫病防疫机制。严格管制乡村肉类产品的生产与贩售过程。如今,政府机构就生猪的宰杀与贩售都需要进行检疫步骤,意在提高市场监控效果,增强肉产品的品质问题。同时还得避免乡镇的生猪宰杀机构成为单纯的检疫盖章的地方。必须得发挥出生猪屠宰制度和检疫标准的实质效果,将生猪贩卖的经营模式变得正规化。出台死猪的有机补偿措施,同时严格控制病死猪的回收处理。在目前市面上猪肉的销售过程中,病死猪肉与品质合格的猪肉混淆在一起售卖,甚至是进入一些餐饮店铺或者肉类制品的加工行业,这个问题的监管是极具难度的。由于对病猪、死猪的屠宰加工很难做到现场控制,导致病、死猪肉会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流入市场,应尽快建立回收补偿机制,真正地从源头上控制,杜绝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猪肉生产现状及质量安全研究的概述,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的研究方向和重点建设方面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定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关于猪肉品质安检的今后发展以及制度完善过程,国内的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学习欧美国家的成功模式。同时依照国际市场的实际需求调整国内的肉类产品的监管模式与检疫措施。相关机构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沟通与合作,将猪肉市场的品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高效、严谨的法规与执行规章,使国家相关法规在基层得以恰当的诠释进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猪肉质量安全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政府必须提高肉类产品的质检标准,同时加大扶持政策的推广力度,创造具有实质效果的猪肉质量查询体系,让养殖户增强产品安全意识,同时也能够让消费者全面的了解猪肉产品的质量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猪肉产品质量查询体系的创建阶段,政府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补助扶持政策的优势,提高人力、物力与资金的投入,积极拉动养殖户投入到安全生产这一过程中来。为猪肉质量查询体系的打造和发展保驾护航。待系统逐渐发展成熟,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并产生实际收益时,农户就会形成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对政府支持的依赖会逐渐减小,从而实现猪肉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其风险监控及责任明晰的作用

1.关于标记制度的实施必须得有实质性的经济基础,尽量避免数量庞大的数据统计,以此保证查询体系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必须提高生产信息标记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如生猪的耳标佩戴问题,必须得从幼猪就开始佩戴,直至离开生猪饲养这一环节才可以摘落,所有的信息记录都得从该环节开始的部分一直到彻底结束,才能算一个完整的周期。身份标识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记录为各环节的产品进入下一环节的必要条件。2.质量安全的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在实际的生猪养殖检验过程中,必须得严格参考猪肉质量查询体系的客观标准。借由产品监测数据的实质分析,第一时间公告质检结果以及对养殖企业的相关评分措施。同时,扩大企业信用记录的社会公开程度和认同程度,使信用等级不够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难以进入市场,从而形成对生产者的约束和激励。3.质量预防措施。增强监管部门就肉类产品出现质检问题后处理与调控能力,以及质量预警措施的及时性:增强肉产品所有相关环节的及时反应能力,避免出现更大的经济损失以及问题产品的回收问题。4.质检合格制度。严格控制猪肉产品的审核过程,认真把好肉产品流入市场的每一道关卡。在生猪的养殖、宰杀检疫以及市场销售中的所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来执行,并且把质量安全查询体系和必要的检疫措施作为产品可以流向下一步骤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饲料中添加的激素或者其他药物也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执行标准,从根本上提高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5.责任记录制度。及时更新数据中心各环节的相关生产经营记录,尤其重视供应链中各安全关键点的责任记录。监管部门可以据此明确各环节的责任。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9篇

企业档案面临多种安全威胁:地震、洪水、火灾、雪灾、盗窃等,这些天灾人祸都是正在面临或者有可能将要面临的显性安全威胁或者隐性安全威胁。档案是企业发展的历史记忆和宝贵财富,是企业档案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多数的档案具有唯一的特点,一旦损毁.将给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积极开展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把一些潜在的安全威胁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必然发生的安全威聃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企业开展档寨安全管理是必要的。无情的天灾人祸和严峻的现实给了企业档案工作者深刻的教训,让企业档案工作者认识到企业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那么什么是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呢?对于档案安全管理,笔者还没有发现完整的定义或者描述。借助危机管理的定义,笔者认为理解档案安全管理是企业或者企业档案管理机构为避免或者减轻安全威胁给企业档案带来损害、损坏甚至毁灭,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和策略。认识到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在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是进一步开展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作为企业档案工作者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其他管理人员对此也必须要有相当的理解和认识。

二、企业如何开展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一)树立档案安全管理意识

档案安全意识是做好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不论是档案管理人员,还是企业领导、员工,都必须具有档案安全意识,才能确保档案安全。档案安全意识淡泊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保证企业利益和企业档案安全,企业需要树立档案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管理意识。当前树立档案管理安全意识显得非常紧迫和重要,通过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档案安全管理意识。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电视、内部报刊、门户网站、企业通告通知、企业会议等多种途径,开展档案安全管理敦育,树立和增强档案安全管理意识。在开展安全管理意识教育和培训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积极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的实战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技能和安全管理效率。

(二)加强档案安全日常管理

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库房保管制度、库房温湿度管理制度、档案出入库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值班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其次,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包括保管情况检查记录、环境安全检查记录、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库内外温湿度记录、档案移交登记、档案出入库登记、档案借阅登记、值班记录等原始台帐,并对各种原始台帐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规律,再用于指导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第三,进行档案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将档案安全管理从保管环节,延伸到形成、积累、收集、整理、鉴定、利用等环节,将档案安全管理落实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第四,加强档案库房日常管理,定时开关设备、电源、门窗,定期检查电源线路、设备、消防器材、防虫药品,做好各项检查记录,保持库内外环境清洁,及时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档案安全管理的制度保证。为保证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相应的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制定非常必要。企业工作人员尤其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该熟知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下有序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预案

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后,还应该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预案。安全管理预案是安全管理制度的延伸、细化和具体化。企业档案工作应该根据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安全威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和应对预案,从而形成档案工作安全管理计划和应对预案,并和企业其他的安全管理预案共同形成企业安全管理预案。档案安全管理预案首先应该明确怎样防止安全威胁爆发;其次应该明确安全威胁爆发后,如何立即做出针对性的反应等等。在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应对预案中需要重点体现安全信息的传播途径并确保它正常运行,同时要重点体现安全的解决办法。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安全行为科学 部队安全管理

安全行为科学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与安全的问题,揭示人在工作环境中的行为规律,从安全角度分析、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传统安全管理侧重追究人的责任,而行为科学在安全管理领域的运用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发展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对传统安全管理的一种改革,一种创新。本文选取当前安全管理领域中的前沿视角——安全行为科学,为部队安全管理提供控制人失误、消除人不安全行为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管理者对本组织及其成员的预防、引导和控制能力,以便有效实现部队安全目标。

一、导入行为科学理论,覆盖部队安全管理盲点

部队转型中,影响安全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理论上的不清晰。把行为科学理论导入安全管理,覆盖了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盲点,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和预测官兵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激励安全行为,进而实现安全目标。在安全管理领域中运用行为科学关于个体行为、群体行为、领导行为和组织行为的理论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对激励安全行为,控制和避免不安全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个体行为理论与安全行为。个体行为理论是对影响人的积极性的主观因素(心理因素)和客观因素(社会因素和物的因素)进行分析,在试验和观察的基础上,把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上升为理论,其理论的核心就是激励。

2.群体行为理论与安全行为。群体对个人、对组织、对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群体规范、群体目标、群体压力和从众行为等因素,严重影响甚至决定了包括安全行为在内的各种个人的行为。部队安全发展、安全建设、安全工作是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与全体官兵密切相关,必须全员参与。应当挖掘部队群体内部的巨大潜力,从内因去充分调动部队广大官兵的安全行为积极性,还应规范群体目标与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目标的一致性,信息沟通的畅通是安全管理决策有效的保障。

3.领导理论与安全领导工作。领导者本身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安全工作行为和作风直接影响每个下属的官兵的安全行为,对部队安全管理效能、安全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从领导机关上探究原因,应实行“三个转变”。一是要摆脱“运动”的惯性,向“经常”上转变。摆脱把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搞成名目繁多的“运动”活动,只有轰轰烈烈没有扎扎实实的倾向,应采取依靠“经常”打基础,依靠“运动”促经常的安全管理理念。二是走出“消防”的阴影,向预防上转变。摆脱出了事故只注重事后处理的“消防”状态,应向预防状态过度。三是跳出“主管”的误区,向整体上转变。摆脱将不对安全管理工作狭义的归责于军务部门,片面强调“主管”部门的作用,应重点围绕“全、深、细”三个字的落实。

4.组织行为理论与安全管理。部队建设进入转型期,为了保证组织安全活动的有效性,实现组织安全目标,获得更好的安全工作绩效,必须进行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工作设计。依据安全工作组织设计的特性和原则,架构合理的安全组织结构;遵循安全工作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实施安全组织的控制与管理及其效能的评估;协调组织设计中部队安全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并制定适合安全训练需要的组织变革与发展构想。

二、控制安全行为过程,精深部队安全管理内核

安全行为科学研究人的行为失误问题,主要是对人失误控制理论和控制对策的研究。人失误的情况极为复杂,而它又是造成大部分事故的原因,人失误的确定是非常困难的,由于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知识水平和训练程度的不同,他们的感觉、判断和行为也不一样,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或不同的情况下,他的行为也未必完全相同,安全行为控制管理简言之就是“约其行”、“束其心”、“塑其身”、“铸其魂”,就是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部队安全管理者应从官兵的需要、动机、激励因素、安全态度、人际关系、群体行为、个性及个人社会生活背景这些因素对人失误的影响进行研究;对不同年龄阶段军人的行为、习惯、倾向与规律做出特定分析,对失误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分类,针对各种失误类型,研究控制人为过失的各种行为管理理论和具体控制对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率。

三、释放安全行为文化,延展部队安全管理视域

胡锦涛主席特别强调,加大安全工作的力度,要“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是人们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的统称。体现为个人、单位、群体对安全的态度、思维程度及采取的行为方式;包含了安全观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管理文化和安全物态文化。部队安全文化建设可归纳为:内化“安全第一”的精神文化,固化“人人为安全负责”的法治文化,外化“人人讲安全”的行为文化,强化“科技促安全”的物质文化。

部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固然要注重“法治”的“强制力”,但也绝不能忽视了“文治”的“软实力”。加强部队安全文化建设,首要的是不断增强军人的安全文化意识,形成一个部队安全文化建设和管理体系。目前,我军安全文化的“软实力”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要使部队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入脑、入耳、入心,发挥持久的效应,确保安全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增强部队思想文化的生机和活力。创新部队安全文化理念,活跃部队安全文化形成,拓展部队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安全观念的树立,安全知识的普及,安全行为的养成,使广大官兵形成强烈的安全意识,对安全工作上升到自觉认识的高度警觉,拥有安全忧患意识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部队安全管理效能。

参考文献:

[1]严芳田.军队安全管理特点规律研究.海潮出版社.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11篇

至今,人们对于安全原理的认识还处于最初级阶段,发展安全文化的一个最重要任务就是要探讨清楚安全的基础原理和规律。目前,安全理论界已认识到如下安全科学原理。

安全哲学原理:即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角度,总结安全的哲学道理和原则。远古人类的安全认识论是宿命论的,方法论是被动承受型的;近代人类的安全认识提高到了经验的水平;现代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人类的安全认识论进入了系统论阶段,从而在方法论上能够推行安全生产与安全生活的综合型对策,甚至能够超前预防。有了正确的安全哲学思想的指导,人类现代生产与生活的安全才能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安全系统论原理:包括安全系统原理、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协同学、事故突变论等安全系统科学的机制和规律。从系统论的角度,不仅研究清楚事故系统的要素及其结构和关系,更要探讨各种技术的安全系统要素及结构。认识事故系统,对指导我们从控制事故来保障人类的安全具有实际的意义。这种认识带有事后型的色彩,是被动、滞后的,但从安全系统的角度出发,则具有超前和预防的意义。因此,从建设安全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安全原理,则更为理性,更符合科学性原则。安全控制论给我们揭示了事故控制和防范的规律,安全信息论是安全科学管理的重要理论基础。安全协同学和事故突变理论还处于研究和探索之中。

安全经济学原理:是阐述事故损失的规律与评价技术,安全的效益理论和投入产出规律;研究与事故相关的非价值因素的价值化技术;研究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时期,事故保险(伤亡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等)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事故预防,实现本质安全的关系和动作机制等理论。安全经济学的理论对国家安全投入政策的制定、指导企业有效地控制安全投资结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支持提供理论基础。

安全管理学原理:现代社会能安全科学管理,需要研究安全管理的科学原理,如安全法学的基本原理,安全法制的基本规则;安全管理的组织学原理;国家安全管理的棚制及理论;企业安全科学管理的模式及体系;安全行为科学的原理;台理安全投资的保障机制等。

安全工程与卫生工程原理: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的理论原理,在安全科学技术学科是相对完善和成熟的领域。安全工程技术原理是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技术及工艺,研究相适应的安全原理,如防火原理、防爆原理、机电安全原理等;卫生工程技术原理主要是与职业病相关的物理和化学因素的理论的规律,如防尘原理、防毒原理、噪声控制原理辐射防护原理等。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12篇

1.1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结构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是在长期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意识行为的总和。它体现着施工企业的文化内涵,根据施工企业生产运行特点,将其安全文化划分为精神、行为、制度以及物质4个层次。其中精神层文化是核心层,其他3个层次围绕着安全精神层相互交融、相互影响。这4层安全文化水平直接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水平的高低。

1.2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的因素

采用文献归纳法对各个行业影响安全文化形成的因素进行了总结,得出和施工企业最匹配的16个因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有:安全意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奖惩体系、交流平台、组织承诺度、管理参与度、工人安全需求、决策者行为合理度、施工现场安全合理度、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物质基础;外部因素有: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社会安全价值观、行业协会宣传力度、国家法律法规。

2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演化路径分析

2.1基于自组织理论的自然演化路径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自然演化是以企业工人为主、自下而上、具有自组织性质的演化路径,其动力来自于企业的内部,表现为企业内部全体员工起着安全文化演化的主导作用,以自组织的形式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过程。这种基于自组织的自然演化是内生的,企业内部机制作用的结果,不受外部作用的影响。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施工企业工人安全意识等水平得到提升,迫切希望管理者多参与安全文化活动、企业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力度、加大交流沟通平台的完善等,在企业内部产生一种自然、有序、有方向(从工人向管理者)的推动力,使安全文化的形成速度加快、安全文化水平得到提升,最终自然演化成一种内生的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2.2基于控制论的强制演化路径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强制演化是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自上而下、具有刺激推动性质的文化形成过程。基于控制论,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过程中,企业管理者是施控者,工人则是受控者,他们都是具有判断事物能力的行为主体。强制演化是管理者在认识到本企业的不足,通过改变企业发展战略,调整安全文化体系,以适应竞争环境要求的过程。强制演化强调管理者需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从而重视组织承诺和管理参与,主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奖惩体系、交流沟通平台,安全教育培训投入计划等,从而形成强制演化下施工企业安全文化。

3系统动力学仿真模拟演化路径

借助动力学建模软件VENSIM5.6a,笔者对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演化路径进行了仿真模拟。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形成可通过系统流图的形式来呈现。呈现了系统内部各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关系,且标明了自然演化和强制演化两种路径。所以,最终确定了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的5大因素:即安全意识(包括工人和管理者)、安全规章制度、奖惩力度、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力度、交流平善度。

4结论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13篇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anagement also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the fusion of economy and culture become the trend of social development.In the spirit of cohesion,cultural workers,improve enterprise safety culture of enterprises and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staff,strain capacity is formed, It highlights put at the center location management,formed to promot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with human as the center,relying on the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of the situation.

关键词:安全文化; 科技;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梁辉,1985,女,甘肃,助理工程师,本科。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18622153127,329841827

1绪言

文化是每个企业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世界500强人力资源在讲到企业发展的时候都会首先赞叹执行力,而良好的执行力的支持就是企业文化,正是基于对这种理念的认同,才会对“安全文化”这个词进行理解与剖析。

安全是伴随着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而产生的。人类从远古时代就在解决生活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从文化溯源的角度可以将其起源追溯到远古时代人类的防灾害活动。但是安全工程作为一门学科提出来,是本世纪60年代的事,60年代才在少数发达国家的大学中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严格的说安全成为一种文化是工业社会发展的产物。

2安全文化的四个层次

广义的安全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层次性,由表及里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2.1安全物质文化

安全物质文化是为保证人们的安全生活和安全生产而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条件、环境和设施的总和,或者说能够满足人们安全需求的各种物态要素或物质财富的总称。如古代寻食护身的石器、铜器,当今的防弹衣、防弹车和消防器材等,它们是安全文化的物质载体,居于安全文化的表层或最外层。安全物质文化是衡量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客观标准和尺度,是安全文化的根本保障和基础。

2.2安全行为文化

安全行为文化是在安全精神文化和安全制度文化指导下,人们借助于一定的安全物质文化,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表现,居于安全文化的中间层。行为文化既是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反映,同时又反作用于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

2.3安全制度文化

安全文化中属于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减灾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一切制度化的法规、法令、标准、社会组织形式以及人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及成果统列为安全制度文化,作为安全文化的重要的、带有强制性的组成部分,包括从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制度、科学体制,直至各行各业、各社会集团的组织形式等。安全制度文化是协调生产关系、规范组织和个体行为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居于安全物质文化和安全精神文化之间,是安全文化的中间层次,发挥着协调、保障、制约和促进的作用。

2.4安全精神文化

安全精神文化居于安全文化的内层或最里层,是指为全体成员所共同遵守、用于指导和支配人们安全行为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意识观念的总称,包括人们对安全的认识、态度、理想信念、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和心理行为习惯等各种意识形态。与社会进步合拍的公认的精神文化形成了所谓的行为规范,这是安全文化建设中最不易实现的部分。作为安全文化的软件和核心,安全精神文化对安全制度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和安全物质文化起着主导和决定的作用。

以上四个层次构成了安全文化的整体结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其中安全物质文化是基础;安全精神文化是核心和精髓;作为中介的安全行为文化和安全制度文化是安全精神文化通向安全物质文化的桥梁和纽带。

3安全文化建设的几种方法

应该针对受教育者及教育内容的不同、针对现实情况。通过方法和形式的改变来引导受教育者,从而激发内驱力,使人们产生思想共鸣,目前较为可行的主要有五种方法。

3.1理性灌输法

主要由施教者将教学内容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受教育者传授,这是目前用得最多的一种教育方法。其主要目的是从理性的角度,向受教育者传授安全理论和方法;引导人们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目标;掌握预防、改善和控制危险的手段和方法。通过理性灌输,来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使员工不仅仅知道怎样去做,还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这种教育方法的优点是教学内容具有系统性、理论性,能一次对多人进行教育并且能降低教育成本。缺点是理论性过强,会让人感到枯燥乏味。因此,采用这种教育方法时,应注意语言的生动性并尽量将理论与实际案例、感性知识相结合,在形式上多采用幻灯、录像、多媒体等视听相结合的教学手段。

3.2情感启迪法

在安全教育中,也必须注意“情”,要关心和爱护员工,让员工感受到你是发自内心的、诚心诚意的关心。即使是批评人,也要顾于情,达于理。情感启迪法的目的,是要让受教育者从内心深处受到教育。其方式可以是个别谈心、交心,工作中善意的提醒,以充分的依据来证实他的所作所为之不妥。

3.3活动熏陶法

这一类教学方法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为一体,其形式丰富多彩,可以有:活动类。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如:在职工中开展“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岗”活动;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三不伤害”活动;“危险预知训练”活动以及“安全月”、“安全周”活动等。表演类。组织 “安全在我心中”演讲会,安全生产书法、漫画、摄影展,安全教育故事会等。竞赛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查隐患竞赛,安全生产征文征联竞赛等。参观类。组织各种参观学习活动,如到其他企业去参观取经、参观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新成果展览会等。

3.4言传身教法

安全生产中,管理者用自己的良好素质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久的安全生产局面。另外,还可以借助于榜样的力量。树立榜样,实际上是树立了目标、指明了方向,让员工明白领导的态度和要求。所以,企业应大张旗鼓地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人人关心安全、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风气。

3.5自我教育法

员工通过自主学习安全技术、管理知识,从根本上提升个人安全意识,产生“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由安全管理的客体转变为安全管理的主体,使外在施压式的学习过程变为一种内在需求的索取过程。

5结束语

安全文化建设仍是一项需要不断探索、深化的基础性工作,诸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仍需要潜心研究。安全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实现安全、舒适、高效的企业活动,就要提升全员安全科技文化素质,要通过安全文化的传播、宣传和教育,使员工觉醒、理解,并转化成自身需要。安全科技文化需要不断地再宣传、再教育、再激励、再传播,需要不懈奋斗与坚持,只有全员自觉投入和饯行支持,才能保障企业安全、舒适的未来。

参考文献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 本质安全 电力生产 安全管理 框架体系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一、 面向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背景分析

“十三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的优化提升、电力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及城市能源互联网建设等都对根本上、整体上保障电力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新业务、新模式、新技术快速发展也使得电力施工规模与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因此,一旦发生电力施工安全事故,必将导致一系列重大问题。面对这种情况蓟县公司开展本质安全管理框架体系探索与研究,通过深入挖掘本质安全体系框架核心要素,最终实现“责任落实、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电网设备、专业管理、隐患治理、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监督考核、安全文化”等十项本质安全核心要素的统一。[1]

电力施工企业是电力各项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2],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施工范围大分散程度高造成的总体把控调度及现场控制难度大;二是从环境角度看,电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聚集度高,多项目交叉施工,露天及高空作业较多,属高危作业;三是从人的角度来看,电力施工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

从以上角度分析,结合蓟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全面管理机制,安全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监督措施需进一步完善,进一步适应“十三五”期间智能电网的建设背景,同时制度和管理架构及监督措施需要进一步创新。二是需要进一步开拓思路,现有的安全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新思路、新理念的注入。三是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急需建立“主动安全观”。

针对上述问题,急需建立一套面向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管理框架体系,使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得到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促进安全管理从被动向主动转变,从根本上控制各类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真正实现本质安全工作的全要素统一。

二、国内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研究现状

本质安全理论源于20世纪50年代世界宇航技术,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和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对安全文化的认识密切相连的,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对事故由被动接受到积极事先预防的过程,是在安全观方面上取得的一大进步。在研究方法上,国外主要多采用系统优化及控制论等方法,在系统可靠性理论上有诸多研究成果,总体更偏重技术因素;在总体思路上从单一的安全评价转向从设计解决方案的角度来设法提高项目的总体系统安全性。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本质安全理论发展水平较高,其本质安全管理更多地突出了对“安全文化”的研究,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目前,关于本质安全的研究已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得到大范围的扩展――电力、煤矿、交通、核电等对安全生产系统具有极高要求的高危行业,已把本质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终极目标。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稳定的重要基础,稳定可靠的电力生产是电力施工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探索先进的、适用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显得尤为必要,研究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小危险的本质安全理论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三、面向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研究

(一)本质安全概念

狭义的概念指的是通过技术、设计手段使生产设备和生产系统的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人员误操作或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事故。广义的角度来说就是指通过追求企业生产流程中的人、物、环境、文化系统等各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各类危害因素,始终处在受控状态,从而逐步地趋近恒久型、本质型的安全目标。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措施(包括教育、设计、优化环境等)从源头上堵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使人们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安全o危害化,即使出现人为失误或环境恶化也能有效阻止事故发生,使人的安全健康状态得到有效保障[3]。

(二)本质安全的三个阶段

交互性安全管理理论认为,实现本质安全需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分析如下:

第一阶段:本质安全的基本阶段,即基本安全阶段,其主要特征为基本达到技术、人员及设备可靠,可视为本质安全实现的基础。这个阶段的主要研究重点偏重于技术方面,即如何采用更可靠的设备和技术,消除故障。

第二阶段:本质安全的规范阶段,即实现了规范化的安全阶段,其主要特征为做到了规章制度规范化、操作施工规范化,管理规范化,建立一套系统规范化的框架系统安全流程模式。这个阶段主要规范了人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行为,通过落实规章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

第三阶段:本质安全的文化阶段,即实现了文化安全的阶段,其主要特征为达到了人的安全理念、生产系统、管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的高度和谐,高度发展的安全文化如同一只看不见的巨手在引导着个体,组织系统迈向本质安全。在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已到达了本质安全阶段时,管理者意识到只有用安全文化去影响与激励每一位员工,建立一种“安全本能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构建一个预防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可以说本质安全的文化安全阶段是电力施工企业构建安全框架体系的最终目标。

(三)本质安全框架体系原理

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各成分要素通过相互交互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结构模式,限于本质安全机理进化的限制,其复杂性围绕本质安全三个阶段不断交互、演变,在整体自由度中随着人、物、环境和文化等四要素的认知及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经过提升的本质安全将在本质安全体系结构中逐步达到四要素的稳定,增强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输率,以满足随时间移动下安全理论的实现方式。单从技术角度来说,技术管理的手段从本质安全概念设计上进行安全事故的预案设计、事故控制、事后分析。另外对于管理层面如何通过规范制度的约束以达到技术流程的创新则取决于第二阶段本质安全与第一阶段交互的效果。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认知水平的变化,从本质安全结构的宏观及微观入手,将本质安全系统内各交互要素即物质要素(物、环境)和社会要素(人、文化)进行有机结合,通过系统自身多重双向的有机交互形成非线性的和谐关系。本质安全基于系统的和谐性,对于系统内部各要素内外交互形成微观层面与宏观要素的统一,即人、物、环境、文化和企业本质安全具体措施实施方法论的相互引导。[4]

根据以上对本质安全框架内部要素和理论的分析,对系统内部交互及和谐关系进行组织并形成安全管理框架(如图1所示)。

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研究落实到电力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阶段演变、阶段设计、要素分级三个主要部分,三要素通过内部交互机制使框架体系达到最大的和谐性,即功能和结构达到最优化。在要素分级上分为一二级要素,其中一级要素涵盖了本质安全基本要素即人、物、文化和环境四方面,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核心要素作为二级要素,主要包括人的要素之二级要素,即责任落实、制度执行、专业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考核;物的要素之二要素电网设备;环境要素之二级要素隐患治理、应急处置;文化要素及二级要素队伍建设、安全文化。二级要素目标的完成需要通过框架体系的三个阶段即安全基础、安全规范和安全文化逐步提升安全本质要求,形成认知水平不断提高的风险防控体系。

本质安全框架交互机制是从根源上消除或减少危险,而不是通过附加的安全防护措施来控制危险。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十项核心要素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在人、物、环境、文化四项核心之下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的[5],是一个通过复杂的交互作用形成的有机整体。对于自交互系统,可以通过优化阶段设计实现闭环管控,达到进一步的基础交互、规范交互和文化交互,如通过概念设计和危险识别完成基本本质安全阶段,以达到将目标系统的风险消除和减少危险的初步目标。通过阶段优化提升,逐步总结适合于安全系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以建设本质安全管理方案,通过进一步优化机构与职责达到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共同提升。最后通过具体措施的实现将安全意识融入本质安全绩效测量之中,通过事故、事件、调查与纠正不断实现本质安全绩效的提升,并逐步通过安全交流来巩固阶段成果,以达成构建一个内部要素互相耦合促进,内外交互和谐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

(四)各阶段演变内容分析

第一阶段的本质安全包括人物环境的基本要素交互,如技术、设备及具体的工作场所,主要从客观角度从电力企业施工物质层面进行分析,包括电网施工现场设备、材料、施工类型、作业现场把控等方面急需通过技术改进和规范落实进行优化。第二阶段的本质安全主要对人与其他要素的交互行为进行分析,包括人与物、环境、文化的复杂交互关系,体现在电力施工中作为施工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监督体系进行问题分析和改进,尤其在事故处理定位、信息交互、资源应急整合等方面需进一步强调风险点把控和责任落实。第三阶段着重落实于人的因素中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等文化层面,通过文化要素紧密联系各要素,体现电力企业中对思想意识、文化建设方面的问题,如电力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人员对规程执行仍流于形式,无法辨别危险系数等级等问题。尤其需关注在安全管理领域的安全保障策略、监督标准、管控职责是否明确,在风险预控方面是否能对人物环境进行职责界面和风险流程的规划,能否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系统的应用与综合,并以此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的能力。

本文从本质安全要素出发,通过抽象化电力施工各项安全生产要素,明确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演变阶段,设计电力企业本质安全体系框架。该框架从一级要素即人、物、环境、文化要素的特点延伸至二级要素,即电力企业施工安全十要素,提出基于交互的本质安全演变三阶段,并通过从设计到落实各阶段的具体步骤,形成本质安全的良性循环。该研究对如何落实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体系并改进、完善安全管理举措带来了进一步思考,旨在最终形成一套不断完善其自适应能力的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方法,为形成智慧、安全的“十三五”期间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有力参考。

参考文献

[1] 黄志刚.探析城市建设规划中的电力规划[J]. 科技创新与应用――电力科技,2012(11).

[2] 吴宗之,任彦斌.本质安全理论的若干问题研究[M].第三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481- 492.

[3] 吴宗之.基于本质安全的工业事故风险管理方法研究[J].中国工程科学,2007,9(5):46~49.

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传统节日 文化安全阀功能 符号重塑

1 引言

2012年,交通部出台了节假日高速免费政策,为人们探亲访友和出游提供了便利条件。新的休假制度和“交通惠民政策”的实行,使得传统节日在文化传承、民俗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被重新认识与发掘。

当前,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领域,国内学者做了很多研究,如周润芝阐述了传统节日文化与群众文化的内涵[1];张秀芬分析了传统节日的尴尬与出路,就如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衔接问题进行了研究[2];韦顺霞论述民族传统节日的困境与出路[3];刘魅立分析了民族传统节日与国家法定假日的关系[4];葛新论述了中国传统节日文化的价值与重建[5];萧放论述了传统节日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功能[6];郭讲用研究了传统节日仪式传播与信仰重塑[7];贺严阐述了国家法定休假的四大传统节日的文化意蕴[8];耿波作了当代中国青年学生接受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现状与对策的调研报告[9];李静从文化认同的视野分析了传统节日文化建设[10]。综上,国内学者对传统节日文化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内涵价值、符号、仪式认同和传播途径上,还仅仅停留在文化学层面,而从社会学等角度对于传统节日文化对强化文化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控制、丰富中国人的“中国梦”等方面作用的研究还非常有限。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节日文化保护和传承中必须加强“文化安全阀”机制建设。

2 传统节日文化的安全阀功能

社会安全阀的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最早提出的,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11]。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把社会风险和冲突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12]。

笔者根据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提出了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中的“节日文化安全阀”概念。按照安全阀理论,在当前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冲突中,有些问题和冲突是可以作为文化保护的安全阀被利用的。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传统文化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和冲突,彻底摆脱困境,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冲突,把问题和冲突对传统文化造成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

当前,我国社会安全阀机制具有明显的潜制度化特征,主要表现在官方对这些机制的界定处于提倡与禁止之间的模糊状态。当前,既有的保护传统传统文化措施中除休假制度外,都存在着“潜制度化”的特点,这种制度并没有充分起到社会成员的节日情感表达、情绪宣泄和传统文化认同的功能,同时由于“潜安全阀”的随意性和非组织性特点,使它在运行过程中无法被有效地规范与弘扬[13]。我们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和传承中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原有的节日习俗和文化进行挖掘和规范,更重要的是需要利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的问题和冲突,引入制度化的手段,用 “显节日文化安全阀”替代“潜节日文化安全阀”,在制度建设、符号重塑、媒介传播、文化创新、活动引导等多方面建立节日文化安全阀机制[14]。

3 传统节日文化安全阀机制建设与符号重塑

3.1加强政府和民间节日文化组织建设,建立节日文化保护安全阀机制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期,各级政府都在主抓经济,在文化事业方面在缺乏政府引导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组织一些大型文化活动。当前,政府必须强化这些组织的文化保护功能,在传统节日这一中国人文化认同感最强的时刻,充分渲染我国传统节日气氛,促进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我国目前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方面,应该成立相关的政府和民间组织,充分研究和利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的问题和冲突,制定详细科学的节日文化保护制度。

3.2整合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等各种资源,重建传统节日符号体系

传统节日文化的符号系统包括时间、空间、仪式、乐舞、造型物、语言、服饰、饮食、祭品、游乐等,相关部门应研究、重构和规范各个节日的标识、礼仪,将具有民族标志、象征意义的文化符号重新引人各类节庆活动并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政府在推行和保障新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的同时,可尝试将传统节日文化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弘扬传统节日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人才保障,增加硬件设施投入的力度,为人们提供充裕的活动场所和文化空间。要注重搭建节日集体文化活动平台,引导人们从家族封闭式的过节方式中走出来,参与到行业、社区乃至地区的集体狂欢中,从而由小家庭的团聚和睦延伸到民族大家庭的凝聚与团结。同时,要关注传统节日在当代社会生活和文化语境下的呈现状态,创造出与现代生活相交融的节日文化元素,使之更加符合现代人的审美情趣、接受水平和心理特点,促成传统节日文化的现代转型。

3.3加强媒介宣传,推动传统节日仪式与信仰重塑

调查显示,目前大多数学生及其家长对中国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精神内核的认识和理解都比较肤浅,年龄越小重视传统节日的意识越淡薄。现代化思潮之下,节日仪式中的“灵魂的共鸣”、“精神的体验”被表演仪式所提供的感官层面的娱乐所代替,信仰的精神深度被身体的感官享受所填平。从传统节日的意义呈现来看,我国传统节日的世俗性、娱乐性较强,而信仰特有的神圣性较淡。

参考文献:

[1]周润芝.浅谈传统节日文化与群众文化的内涵 [J].内江科技,2003,(5):75-76.

[2]张秀芬.传统节日的尴尬与出路[J].市场论坛.2006,(3):151-152.

[3]韦顺霞.民族传统节日的困境与出路[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41-42.

[4]刘魅立.民族传统节日与国家法定假日[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3):1-18.

[5]葛新.论中国传统节日文化的价值与重建[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1):89-90.

[6]萧放.传统节日:一宗重大的民族文化遗产[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7]郭讲用.传统节日仪式传播与信仰重塑[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4):29-32.

[8]贺严.国家法定休假的四大传统节日的文化意蕴[J].山东社会科学,2012,(10):75-78.

[9]耿波.当代中国青年学生接受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现状与对策报告[J].艺术百家,2012,(4):58-68.

[10]李静.文化认同视阈下的传统节日文化建设[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84-88.

[11]刘少杰等译.当代社会学理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150-189.

[12]张敦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18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