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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房地产价值显示个人占有的财富,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转让或租赁获得短期收入,并冀望于长期增值,有时甚至被当成某种“养老计划”。比较有意义的是,升值意味着房地产也被看作是投资资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春季世界经济展望报告的评估认定,过去两年,澳大利亚、英国、西班牙、新西兰等国的房地产价格每年上涨15%,甚至更高。
作为最权威的欧洲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员协会(RICS)4月份发表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欧洲尚没有房地产“泡沫”破裂迹象。RICS报告的起草人之一鲍尔教授说,受2001年以来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价格出现略微下降,如奥地利、丹麦、德国和瑞士,现在出现上涨也在情理之中。相形之下,欧洲西部和南部国家房价上涨过快。截至4月份,整个法国以及西班牙的部分地区今年的房价上涨了20%以上,英国和爱尔兰上涨了10%以上。鲍尔认为,如此大的涨幅也不应该被看作过热,其理由是居民收入增加以及过低的利率,使得购房者抵押贷款额与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
高考总是媒体焦点,今年,种种高考新闻中,有两条颇具意味。一是高考全国平均录取率预计将达72.3%,比去年增加近4个百分点。另一条是在“自授文凭”的南方科技大学,45位自主招收的学生此前发出公开信表示要拒绝参加高考。
30多年前,高考平均录取率还不到10%,与那个年代相比,今天的考生真应感到欣慰和庆幸。超过七成的录取率,体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成果,但如何保证高校生源质量,提升基础教育水平,则成为新的课题。
另一方面,思想观念日渐多元,对学历、文凭的看法也日渐多样。从北大清华的自主招生,到南科大的改革,高考体制外的选才探索,也有了强大的现实基础。同时,单一的考试方式问题渐多、积弊渐重,与时代对教育、对人才的要求有所脱节,高考制度出现“裂缝”,高校招生方式不断多元,个人成才途径不断丰富,也是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高考录取率上升、南科大学生“拒考”,从正反两个方面,佐证着高考改革的必要。
虽然说高考自恢复之日起不曾停止改革的步伐,但时代在进步,教育在发展,社会和个人在需求、心理上的变化,远远快过高考改革的步伐。而高考不仅是高等教育的“入口”,更对基础教育起着导向作用,是教育改革的“风向标”和“指挥棒”。高考改革,必然要直面新的挑战、解决新的课题。
改变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高考,它不仅是为高校选拔人才,更寄托着无数学子和家长对未来的希望,是社会流动、个人上升一个必不可少的通道。
因此,保证高考的公平公正,应是高考改革的基本前提。一段时间以来,高考作弊、高考移民、高考加分等等,引起广泛质疑和诟病。在这种情况下,北京、上海、黑龙江等地取消或缩减加分项目、加分幅度,可谓必然选择,也体现着高考价值的重塑和回归。
一些人对为高考改革探路的高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评价等,还心存芥蒂,不愿认同。在他们看来,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社会,除高考分数外,很难保证其他评价方式的真实性、可靠性。“一考定终身,分数论英雄”的标准,相对仍较为客观和公正。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高考改革一定要等到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起来才进行吗?
这些年,几乎每年都有几起“游街示众”事件引发媒体关注。遗憾的是,“游街示众”事件仍然此起彼伏。最近,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妇女照片、武汉公布**人员姓名,还有湖南娄底的公捕公判大会,再次引发了舆论反弹。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部再次下发通知,强调保障人权,坚决制止游街示众。对于这一现象和文件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专家带领广大考生进行解读。
文件链接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省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底,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随后一些**女的被公布,此事曾引起极大争议。今年7月3日晚,广东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抓获了4名涉嫌**的违法人员。7月5日,本地媒体了这一消息,并公布了涉嫌**女子的照片。照片中一女子戴着手铐,赤脚在路面上站着,并被一条绳子牵着。照片公布后,立即引起网民关注。从网友们的回复来看,不少网友认为公开照片的行为很过分,侵犯了起码的尊严。
连日来,武昌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处的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多名涉黄落网人员被警方实名曝光。
今年7月7日,武汉警方公告,实名公布了涉黄人员姓名和年龄。如“小姐”廖某20岁,客陈某31岁,二人被处以一年收容教育。
现象分析
职权法定与罪行法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违法者,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对犯罪者,经法庭定罪判刑。诚如公安部通知所言,游街示众等执法方式,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重视效果、轻视人权,无视法律、全凭习惯,“游街示众”的执法方式,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
事实上,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令要求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遗憾的是,游街示众、公捕公判在一些地方却成了多年的传统,即便舆论再三质疑也拒不认错。这表明,“习惯性执法”思维在一些地方已经根深蒂固。但“游街示众”的传统再久,也不能遮蔽其违法之处。
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执法行为,只能是“越权”、“权力错位”、“滥用权力”等非法行为。因此,公安部的《通知》将游街示众等违法行为称为“做法”,是不合适的——在法律的字典里,没有“做法”一说,只有合法与非法。游街示众,其实质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犯法。对执法机关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玩不得任何暧昧。
公安部发出《通知》后,东莞市公安局承认“不妥”,且有派出所领导被诫勉谈话、民警被停职一个月。这样的处理无疑有些“轻描淡写”。公安机关的执法犯法行为,不仅是游街示众、刑讯逼供、警察打人等乱象出现的根源,也已成了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层次问题”。不能重典治乱、依法严惩,就是对“执法犯法”的包庇纵容。
解决对策
1. 加强公安机关法治教育建设,树立公安干警的法制意识;
2. 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使公民明白自己的合法权利;
3. 加强媒体监督,使得这类有损人权的事情一经出现就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