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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论文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

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加强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研究市场管理法,首先应当研究有关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市场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如百货商店、集市贸易市场、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等,一般是指进行有形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广义的市场,是指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本文采用的是广义市场的概念,其中所说的“商品”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无形商品,如技术及其他各类服务等:“场所”不仅指有固定场所的有形市场,而且包括没有固定场所,靠中间商、广告、电子计算机及其他交易形式促成交易的无形市场,如技术中介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所谓“交换关系”,不仅指商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全部交换关系,而且包括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过程中的全部交换关系。(注: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3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交汇点,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的媒介作用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调节功能被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

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促进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这三大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通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机制,对协调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反过来妨碍了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概括起来,影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所造成的影响。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有其积极的一面,即有利于形成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竞争的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市场主体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对价格信息、供求信息作出积极的反映,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独立性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造成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等情况。例如:低水平重复建设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某些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以强凌弱、鲜廉寡耻、为富不仁,使市场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严重破坏。

2.市场功能的缺陷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市场机制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最为主要的特征,但市场机制仍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场机制的调节在信息导向上存在滞后性,从而容易造成市场主体在经济决策上缺乏预见性而陷于盲目性。其次,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市场外部的经济性,可使某些主体不付出代价即可获益;而市场外部的不经济性性,又可使某些主体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再次,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如城市卫生、文化体育设施、消防、国防产品等的供给。最后,市场机制不能调节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道德的矛盾,如许多违禁品的经营会使经营者大获其利,但公民身心健康、社会风尚、公众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失去良好的社会环境。

3.市场并不能消除不当竞争及其后果。不当竞争的结果是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从而扭曲竞争机制,破坏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难以有效配置,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4.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经济要求发达和完备的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并与国际市场衔接的市场体系,而目前,有些生产要素尚未真正进入市场,有些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不规范,部门、地区分割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中介组织不发达且常有行为不规范的情形发生,市场主体难以及时、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因此市场机制往往难以发挥积极作用,使市场秩序难以保持积极的良好状态。

针对市场机制的上述缺陷,除有些问题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外,更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正常、高效运行的市场秩序。而规范市场主体以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则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其规则包括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其特点和重要作用的市场交易习惯规则、市场道德规则、市场政策规则、市场法律规则这四种类型。(注:参见彭星闻、叶全良等著《建立市场新秩序-中国市场规则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其中,市场法律规则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的优势,这是其他三种类型的规则所不能及的。而市场法律规则又可分为市场交易法和市场管理法这两个重要方面,加强这两方面的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市场管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机制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机制,也是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转化为面向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富有活力、积极进取的重要机制。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必须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强对市场竞争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是国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由数量型经济向质量型经济转变的新阶段,国内国际市场的经济竞争基本上是围绕着质量这一中心而展开,其中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产品的高质量意味着高成本、高投入,这和市场主体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显然既相矛盾又相统一。有战略眼光的经营者重视其产品或服务的高质量,以占领市场建立信誉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而目光短浅的经营者往往以低成本低投入,以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冒充质量合格或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甚至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去追求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有效增长和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能力。所以,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只有加强产品质量立法,加强国家、经营者、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能力。

3.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质是保护消费、促进消费,从而保护生产、促进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拥有强大人力、财力、物力的现代化企业,一方面是分散的作为社会个人的消费者、劳动者,如果不强化立法、强化国家和全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势必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平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乃至生命健康的行为泛滥,市场秩序、社会公平和正义无从谈起,最终势必损害生产的进步,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是矛盾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在这对矛盾中抓住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关键,才能使经营者真正依法诚实经营,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4.广告管理关系。广告管理关系,是国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接受者之间,在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管理法的又一重要调整对象。广告通过媒体传播经济信息,对沟通生产与流通,引导消费,诱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交易的实现,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往往利用虚假广告或语义模糊不清的广告,或者内容和形式都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污染社会风气,并以此同诚实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达到其追求高额利润的目的,其后果必然扰乱了市场秩序,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所以,依法加强广告管理,是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和内容。

5.价格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是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在价格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以一定数量货币的标价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波动。价格的高低,是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灵敏信息反映而涉及产业、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价格高低,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利益的均衡,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价格机制能正常发挥作用。如果价格非因供求原因而过分偏离价值,必然是经营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价格垄断、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不洁行为的泛滥,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本无从谈起。依法加强价格管理,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甚为重要。所以,价格管理关系是市场管理法的又一重要调整对象。

此外,为降低立法、执法、守法成本,由于不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因产品质量、广告、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也应纳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调整,既以民法中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为依据,又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的一面,应由市场管理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贯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基础上,贯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这一特殊原则。再如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原则,在产品责任赔偿纠纷中变化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当作为被告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产品责任。

前面我们明确了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明确了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市场管理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市场管理法,而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各个方面来分别立法。目前我国已有的立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以及与前述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此外,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还应当适时制定颁布《反垄断法》等法律。

目前,国内对“市场管理法”这一概念尚有争议,例如在各类经济法的教材著作中对我们前面界定的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内容,采用了“市场调控法”、“市场运行法”、“市场竞争法”等概念。我们认为市场调控法这一概念,容易使人误解为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内容也属于“市场调控法”的范畴;(注: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至42页、第265页至405页。)而“市场运行法”这一概念含义更为宽泛,采用这一概念的学者将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与票据法、证券法、房地产管理法、工业产权法、合同法的内容放在一起,统称为“市场运行法”,即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内容组合在一起,体系上显然不科学(尽管可能是由于教材内容体系完整的需要而这样组合,但从法学教材体系上讲也是不科学的);(注:参见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第239页至489页。)而“市场竞争法”这一概念含义较为狭窄,虽然产品质量、商业广告、价格都属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但一般意义上理解“市场竞争法”的内容应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市场竞争法”这一概念难以概括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第245页至第282页。)因此,我们认为,“市场管理法”的概念直观地明确了“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比较准确、科学。

从体系来看,同样采用“市场管理法”概念的学者对其所包括的内容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把“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商标管理制度”也列入其内,还将生产资料、金融、房地产、技术与信息、劳动力等几种主要市场的法律规定也纳入其内。(注:参见吴宏伟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至65页、第202页至224页。)我们认为,“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同民法中的法人和公民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同商法、经济法中各类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相重复,“商标管理制度”则同民法中工业产权法的内容相重复,故不宜纳入“市场管理法”之中;而有关前述几种主要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又过于具体并各有其特殊性,市场管理法还是应当以市场管理的一般、共同性的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较为恰当,故本文未将其纳入我们的体系。有的论著甚至将“合同监督管理法”也列入“市场管理法”的范围,(注:参见王先林:《论市场管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65页。)我们认为,尽管滥用合同自由,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等行为往往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合同的必要监督管理十分重要,但仍不宜将其列入“市场管理法”中,从降低立法、执法、守法成本的角度而言,前述相关内容应分别纳入民商法和刑法的范畴;而且过份强调国家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易为国家有关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合同自由提供法律依据,势必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这一理由本文在后边还将有所论述。

三、市场管理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市场管理法的地位

市场管理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认为,市场管理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相应的体系,目前我国法学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但目前对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已成为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共识。我们认为,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这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承认。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一要求,既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又突破了计划经济中国家无处不在的观念,将公法和私法适当融合渗透,成为国家对经济依法适度干预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的研究,并非本文写作的主旨,此处不作讨论。但从经济法的主旨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角度来说,市场管理法应属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子部门,市场管理法学应属经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正因为从上述观点出发,我们不赞成将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等内容纳入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因为市场主体资格与民商法中有关法人和公民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商法中有关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规定相重复,而对合同的监督应纳入合同法的体系,而且要在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的前提下力戒国家对合同的不必要、不适当的干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是世界范围内的一种大趋势。但严格区别公法和私法仍有其重要意义,其意义在于能正确区别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从而正确地适用和解释法律,(注:参见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0、91页。)使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避免随意干预甚至侵犯法人、公民的合法权利,使法人、公民能积极主动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形成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前面我们曾提到市场法律规则又可分为市场交易法和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方面,我们认为,包括合同法、票据法等在内的市场交易法属于私法范畴,而市场管理法则属于公法范畴。前者贯彻“个体权利本位”、“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原则;而后者则贯彻“社会权利本位”、“国家依法干预”、“命令与服从”等原则,对市场进行管理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目前,法学界有些学者不赞成将本文所界定的市场管理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范畴,而主张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纳入民商法的体系。(注:江平教授主编的《商法案例评析》(上册)就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以及“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也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内容,梁先生甚至把《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也纳入“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中。王保树教授主编的《商事法论集》第1卷虽然包括了反垄断法的内容,但王先生在《写在卷首》的序言中明确声明:“……编者并不认为竞争法是商事法,相反,认为它是经济法。”)有的论文甚至从对竞争法这一经济法的“核心规范”的“规范解剖”角度,对经济法进行“新思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立法目的、两类调整对象、两种制裁方式,而又“考虑主旨调整原则,从总体上将该法归入民法范畴,视其为《民法通则》的具体化并无不当”,并断言此番解剖“使经济法的非独立性昭然于世”。(注:参见蒋大兴《规范解剖:经济法的新思维-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透视我国经济法的非独立性》,《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60页至63页。)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绝不是该论文作者“完全可以肯定”的那样,“所谓经济法只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组合”,“要么是民事特别法,要么是行政特别法”,(注:参见前引蒋大兴文,《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85页。)而恰恰是体现了市场经济历史发展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由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单纯以私法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单纯以公法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同样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也已为前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的实践所证明。经济法熔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在尊重市场主体的私权利的前提下,以适度的公权力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正是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经济法决不是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简单组合,当然也不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简单组合。但该论文的作者从规范的实证分析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新思维”,不能不说给经济法研究以启迪。我们认为,如果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的规范形式进行实证分析,不难发现其大量的规范都是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各种相关的义务,这和民商法规范主要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包括有形无形财产权和人身权)显然不同;也和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家及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包括职权和职责)显然不同。我们相信,将来适时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规范内容形式,也主要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义务而不是权利,其规范的形式也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与民商法规范主要是以授权性规范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显然不同。

(二)市场管理法的作用

市场管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指通过立法和执法使一切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制度,并坚决查处、制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

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要以经营者切实履行其应尽的合法诚实经营义务为基础,所以要通过立法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尤其在我国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大力查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方便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讼,显得尤为重要、尤为迫切。这对于经营者面向市场争夺更多的消费者而面向内部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会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当然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也要用法律规范消费者的行为,以避免损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情况发生,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同样不是万能的,必然要以不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目的。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市场管理的职能机构、职能范围、方式程序,既使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又避免主观性、随意性等滥用权利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出现,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败”的恶果。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市场管理法之中的,人们在市场管理法的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或者说根本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超级秘书网

一是尊重市场客观规律,依法适度管理原则。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替代市场。所以在强调其管理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强调国家管理的合理性、适度性和有效性,把握好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力度,要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以维护市场功能。否则就会因国家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而否认市场运行规律而最终否认市场经济,也会导致窒息市场主体活力的严重后果。

二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所谓“统一领导”主要指在市场管理方面全国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管理机构,避免各级地方立法机构或国务院各部委分别立法而破坏法制统一的后果,避免对各种市场管理机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界定不明而政出多门的混乱状况,这样才能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但对于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市场众多的中国来说,仅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并不一定能落实。中央机关不可能一管到底,而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通过“分级管理”,使统一的法律得到实施,统一的管理机关发挥作用。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化市场;管理;功能;方法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文化与发展”这一重要主题,并强调将文化问题列为未来10年中全球发展的首要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为先进文化的传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市场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以交易为焦点看待文化与市场经济一体化得出的概念,而近年来出现频率颇高的文化产业是从产业经济学、以生产为焦点看待文化作为生产得出的概念。也就是说,文化市场更多的是聚焦在文化流通环节。

1文化市场管理的功能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交流与人们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广州兴起文化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文化市场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板块。传统的文化传播形式在新的传播媒体代替下,对文化的交流方式促进很大,改变很大,音像、手机、互联网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为人们精神文化的索取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途径。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化的传播方式更为日新月异,文化市场将更加繁荣。这就给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文化市场管理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维持功能。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文化管理人员通过其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能够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文化生活规范以及道德标准,作为人民的生活准则。以维持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维持全社会和谐的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文化市场中人人都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遵守国家的文化市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起和谐、互助、互爱的新型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人人都具有强烈的文化市场法制观念,联合其他部门共同为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做出努力。具体而言,文化市场管理的维持功能是管理文化市场,积极研究上级文化管理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美术市场、文艺培训市场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②管制功能。文化市场管理的对象是文化市场中的个人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具有双重性,既有自我性,又有社会性。他们各自基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开展活动,因此具有自我性,同时,他们又要和社会发生必然的联系,因此又具有社会性。而他们的自我性和社会性之间必然会有所矛盾和冲突,从而造成个人之间、个人—社会团体之间、团体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对于这些矛盾、冲突以及不协调的现象,如果置之不理,不加管制,任其发展下去,则势必危及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为此,就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站在超然的立场上,采取必要的行政行为做适当的管制,使矛盾与冲突趋于缓和。具体而言,各级文化局的管制功能主要有: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做出决定;建立文化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具体执行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

③裁判功能。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在发生各种联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争执、纠纷,在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时,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来判断谁是谁非,能够充当这个角色的职能是第三者,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争议的事件。这种裁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未予以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各级文化局就承担了裁判的角色。

④发展功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文化局,负有管理文化市场的重任,也应该有相应的发展,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责。在实施行政行为、管理文化市场的实际活动中,文化局能够把握住文化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发展趋势,也能够发现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还能够检验文化管理机关的应变能力、行政决策的正误和行政行为的优劣,还能够发现工作体制和工作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工作方法上的优劣以及行政人员的素质如何,从而调整工作体制、完善行政决策,改善行政行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自身的基本和完善,最终促进文化市场的进步与发展。具体而言,发展功能有:促进优势产业发展,成立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工作,参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音像市场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发展方向;开展培训,提高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素质等。

2文化市场管理的方法

文化市场管理方法系是指一定的文化市场管理组织或个人,为了完成文化行政任务而在开展工作时普遍采取的措施、办法或手段。文化市场管理方法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行政经验,它被认为是达成文化市场管理目标的途径,是文化市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桥梁,对于顺利实现文化市场管理职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方法渐趋复杂化、系统化和科学化。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通过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手段是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去从事文化行政部门所鼓励的工作或活动。这种方法既可以贯穿中国传统体制的精神,又最能代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所以这种被称之为传统的政治行为和方法,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将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指令方法以及、行为激励方法、参与管理方法等,而且对文化市场来说,它是市场经济比较充分作用的领域,上述的行政指令和参与管理方法并不适用,而且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相背,但是这仍然是现在存在的方法。

②法制方法。法制方法是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司法、仲裁工作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在这里是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具有管理规范性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文化市场管理的行为和手段。其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种法规制度,二是注重相应的司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废。对于区文化局而言,主要的法制方法运用是依照上级部门颁布的与文化管理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并实施。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整个国家管理的日趋法制化,法制手段会在文化市场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4篇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绝对地难以置信,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没有产权保护体系,没有产权交易的游戏规则的环境下,会有什么艺术家会天才般地创造出属于自己版权的能流芳人类的大作来?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被人掠夺而署上别人名字的危险中,能将其用灵魂创造的大作诚奉人类?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没有产权保护的压抑环境下,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天赋?而如果没有艺术和艺术家,那么,这个社会的文明又用什么载体体现出来呢?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5篇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 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以我国发行监管施行核准制为制度背景,从发行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角度出发,对珈伟股份IPO后不久便业绩突然“变脸”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珈伟股份事实上不符合上市条件,IPO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改革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推进其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惩违规上市公司,致力于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釆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釆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珈伟股份(即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从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迹象。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加强和改进市场管理和净化文化市场环境,主要是要加强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丈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更新观念,转变职能。

文化市场是80年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现已经初步构成了大文化市场体系。加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对我国文化市场的强劲崛起和迅猛发展,以其独具的纽带和中介功能对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变革性影响和作用,使其成为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目前,文化市场的种类越来越多,社会性越来越强,经营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文化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经营者跻身其中,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等所有制形式并存。我国的文化产业在文化市场的带动下,已成为促进就业,创造税利的一支生力军。文化市场管理与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了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调动了全社会办文化的积极性。

净化与繁荣并重。近年来,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开展了三次全国性“扫黄’郴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滋生、传播精神毒品的土壤和条件并未根除,因此,治理和净化文化市场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花大力气常抓不懈,反复抓,抓反复,决不允许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现象在文化市场中存在。

文化市场管理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净化与繁荣并重,在繁荣上下大功夫,让更多体现时代主旋律、健康有益、雅俗共赏、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占领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使那些有害的文化垃圾无立足之地。

治标与治本并重。开展“扫黄”和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斗争,清理整顿文化市场,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化市场深层次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在治本上下功夫,治标与治本并重。

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以人为本。对文化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对经营者要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素质低下者不予发证,同时要表彰优秀经营者。二是要以法为本。以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对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特别是现行文化法规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

一、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是法制管理,作为进入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他们之问的相互关系,各自合法利益的保障,最终有赖于相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强市场理论研究,实行法治是文化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文化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条件。近年来,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仍然存在文化市场理论研究、文化市场立法滞后于文化市场发展等问题。因此,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立法体系,加快立法是当前文化市场立法工作的突出任务。使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为确保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形态,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要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文化稽查队是具有特殊作用的执法队伍,从执法检查、立案取证、处罚决定到处罚的执行,应是一个整体,文化市场的独立执法工作对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状况要加以改变,而这种改变必须通过我们扎实的管理工作实践。有作为才有地位,有法律才有保障,为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定性,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反应快的稽查队伍。以优良的廉政勤政作风和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文化管理专业技能,加强管理的权威性、执法的公正性、办理公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同时配备相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以促进管理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三、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

严格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按程序执法,是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需要。为此,应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程序执法,积极发挥执法监督机构的作用,有效保证文化市场法规的实施质量,促进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

四、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加强和改进市场管理和净化文化市场环境,主要是要加强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丈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更新观念,转变职能。

文化市场是80年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现已经初步构成了大文化市场体系。加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对我国文化市场的强劲崛起和迅猛发展,以其独具的纽带和中介功能对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变革性影响和作用,使其成为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目前,文化市场的种类越来越多,社会性越来越强,经营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文化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经营者跻身其中,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等所有制形式并存。我国的文化产业在文化市场的带动下,已成为促进就业,创造税利的一支生力军。文化市场管理与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了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调动了全社会办文化的积极性。

净化与繁荣并重。近年来,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开展了三次全国性“扫黄’郴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滋生、传播精神毒品的土壤和条件并未根除,因此,治理和净化文化市场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花大力气常抓不懈,反复抓,抓反复,决不允许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现象在文化市场中存在。

文化市场管理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净化与繁荣并重,在繁荣上下大功夫,让更多体现时代主旋律、健康有益、雅俗共赏、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占领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使那些有害的文化垃圾无立足之地。

治标与治本并重。开展“扫黄”和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斗争,清理整顿文化市场,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化市场深层次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在治本上下功夫,治标与治本并重。

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以人为本。对文化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对经营者要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素质低下者不予发证,同时要表彰优秀经营者。二是要以法为本。以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对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特别是现行文化法规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

一、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是法制管理,作为进入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他们之问的相互关系,各自合法利益的保障,最终有赖于相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强市场理论研究,实行法治是文化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文化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条件。近年来,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仍然存在文化市场理论研究、文化市场立法滞后于文化市场发展等问题。因此,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立法体系,加快立法是当前文化市场立法工作的突出任务。使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为确保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形态,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要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文化稽查队是具有特殊作用的执法队伍,从执法检查、立案取证、处罚决定到处罚的执行,应是一个整体,文化市场的独立执法工作对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状况要加以改变,而这种改变必须通过我们扎实的管理工作实践。有作为才有地位,有法律才有保障,为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定性,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反应快的稽查队伍。以优良的廉政勤政作风和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文化管理专业技能,加强管理的权威性、执法的公正性、办理公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同时配备相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以促进管理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三、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

严格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按程序执法,是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需要。为此,应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程序执法,积极发挥执法监督机构的作用,有效保证文化市场法规的实施质量,促进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

四、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加强和改进市场管理和净化文化市场环境,主要是要加强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丈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更新观念,转变职能。

文化市场是80年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现已经初步构成了大文化市场体系。加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对我国文化市场的强劲崛起和迅猛发展,以其独具的纽带和中介功能对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变革性影响和作用,使其成为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目前,文化市场的种类越来越多,社会性越来越强,经营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文化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经营者跻身其中,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等所有制形式并存。我国的文化产业在文化市场的带动下,已成为促进就业,创造税利的一支生力军。文化市场管理与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了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调动了全社会办文化的积极性。

净化与繁荣并重。近年来,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开展了三次全国性“扫黄’郴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滋生、传播精神的土壤和条件并未根除,因此,治理和净化文化市场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花大力气常抓不懈,反复抓,抓反复,决不允许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现象在文化市场中存在。

文化市场管理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净化与繁荣并重,在繁荣上下大功夫,让更多体现时代主旋律、健康有益、雅俗共赏、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占领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使那些有害的文化垃圾无立足之地。

治标与治本并重。开展“扫黄”和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斗争,清理整顿文化市场,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化市场深层次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在治本上下功夫,治标与治本并重。

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以人为本。对文化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对经营者要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素质低下者不予发证,同时要表彰优秀经营者。二是要以法为本。以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对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特别是现行文化法规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

一、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是法制管理,作为进入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他们之问的相互关系,各自合法利益的保障,最终有赖于相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强市场理论研究,实行法治是文化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文化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条件。近年来,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仍然存在文化市场理论研究、文化市场立法滞后于文化市场发展等问题。因此,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立法体系,加快立法是当前文化市场立法工作的突出任务。使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为确保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形态,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要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文化稽查队是具有特殊作用的执法队伍,从执法检查、立案取证、处罚决定到处罚的执行,应是一个整体,文化市场的独立执法工作对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状况要加以改变,而这种改变必须通过我们扎实的管理工作实践。有作为才有地位,有法律才有保障,为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定性,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反应快的稽查队伍。以优良的廉政勤政作风和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文化管理专业技能,加强管理的权威性、执法的公正性、办理公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同时配备相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以促进管理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三、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

严格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按程序执法,是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需要。为此,应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程序执法,积极发挥执法监督机构的作用,有效保证文化市场法规的实施质量,促进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

四、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文化市场;管理;思考与讨论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95-02

文化市场即以商品的形式向人们提供文化娱乐活动、项目和精神产品的文化营业场所。自从改革开放后,我国文化市场展现出发展的良好势头和潜力,文化市场越来越科学化、规范化地发展,但是,某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文化市场的管理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紧密联系,所以研究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管理体系的创新甚至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1 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经历及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最初的原型,到现如今蓬勃发展完善的商品文化和娱乐市场,中国的文化市场已经有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经历,包括兴起、整顿、壮大以及规范和管理。十四大以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格局和模式,我国商品文化市场率先发展起来,得到了新的发展机会。目前,文化市场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中呈现出了多样化、多层次的发展格局。同时,伴随着越来越繁荣的文化市场,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体制也慢慢形成。在我国的管理体制系统中,以文化部门的管理为主,还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管理。

2 我国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品文化市场快速地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仍有许多问题:

2.1 文化市场立法缓慢滞后

到目前为止,文化市场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国务院在商品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出台的政策仍无法形成一个系统,这带来了市场管理工作的许多障碍。我国有发展飞速的文化市场,不断进行革新的文化项目,而明显落后于发展的法律制定无法跟上其变化的快节奏。这一点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商品文化市场的管理,产生了较大的危害。

2.2 文化市场管理者执法力度不强

在我国的文化市场管理中,执法不严或胡乱执法的情况比较多,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地区某些人不遵守法律,对于国家明令严格禁止的非法文化产品不加以严查处罚和管理,使得非法音像制品充斥市场,产生恶劣影响。许多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伍的机构设置和经费存在问题,降低了执法力度。

2.3 文化市场管理队伍水平薄弱

对于治理文化市场来说,一支懂法的、拥有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是一个重要因素。对文化市场业务了解,对文化市场的特点熟知,对法律的内涵和精神要领了解是文化市场的管理者所必需的,管理者更要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在处理问题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条例,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尺度。但是,现如今的文化市场管理人员中,仍有一些法律观念淡薄、政策意识薄弱、不能依法办事的人员。而且,很多执法者对于法律边缘规定不能把握,对于政策界限难以界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了法律漏洞的空子。这就无法保证文化市场管理的公正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4 文化市场经营者素质不高

从目前情况来看,文化市场的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差距。许多经营者法制观念缺失,道德观念淡薄,文化素质低下,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频频越过法律的底线,使得非法经营类活动仍然存在,而且屡禁不止。比如“黑网吧”现象、文化市场中盗版书刊光碟的生产和售卖、演出市场中的暴力色情演出等,都反映出了我国商品文化市场还很不规范。如果对这些行为不加管理和惩处,那只会愈演愈烈,成为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严重损害到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2.5 文化市场体制中的阻碍因素

在我国涉及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部门有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和街道办等,由于各部门的管理范围交叉重叠、权限划分不清,易造成相互推卸责任,互相抵赖等现象。另外,我国文化体制在改革开放后有了明显的改进和发展,但是传统的文化体制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如“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等问题,并没有真正地解决。这严重阻碍了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发展。

3 针对我国文化市场管理的对策

管理、整治我国商品文化市场,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是我国发展先进优秀文化的基础,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有效保障。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要多管齐下,囊括各个方面。

3.1 改变立法工作滞后的现状

法律,是文化市场管理的保障和依据。立法是管理的根本,有法可依才能让管理者做到严格执法。所以,建立健全法制、加快立法是加强管理我国文化市场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正在逐渐从只依靠政府管理转向政府管理与法律约束双管齐下的管理。我国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也标志着我国对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视,我国商品文化市场管理正逐步进入正轨,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

3.2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队伍的建设

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应切实加强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明确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文化市场的管理者既要有坚定的思想政治立场,严谨的工作作风,同时要熟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人员需要专门的人才培养。我国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仍在摸索阶段,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例如,从业人员应接受每年一度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管理工作,成绩优异者予以表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整体水平,才能尽可能地减少、管理混乱的现象,使文化市场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发展。

3.3 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

在文化市场的违规经营中,经营者是源头。所以,从经营者角度入手整改,是从根本上整治影响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障碍。通过对文化经营者进行法制培训和宣传,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进而规范文化市场。

4 健全文化市场的监督机制

4.1 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

首先,国家要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相关监管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投资文化产业、文化企业税收等方面建立起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使法律体系完善。其次,管理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应该建立起互相联系,加强双方共同监督,防止执法和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生。最后,各部门联合打击违法文化经营活动,保持文化市场发展良好的秩序。

4.2 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通过建立起群众举报监督机制让人民群众行使监督的权利,调动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使群众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4.3 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力度

舆论的力量在我国文化市场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容小觑。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非常需要舆论媒体的关注和曝光。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善于变化地合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书刊、自媒体等多种媒体形式,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多管齐下的舆论监督。

5 深化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

使文化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是深化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管理者应不断完善改进文化市场的自律机制。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权责分明,合理划分管理范围。各管理者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不互相推卸责任。同时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克服管理工作上下错位。文化部门应尽快转变职能,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以政府调控市场、以市场引导文化的体系框架,进行体系的结构优化。

6 结 论

文化市场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我们每个人必须明确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确立明确的法律意识,关注我国文化市场的动态走向与发展,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找寻相适应的对策,只有这样,我国文化市场才能更加蓬勃有序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路宁,王异异.关于中国文化市场管理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08(1):30-33.

[2]万加红.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9).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1篇

一、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是法制管理,作为进入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自合法利益的保障,最终有赖于相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强市场理论研究,实行法治是文化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文化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条件。近年来,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基本上结束了多年来文化市场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但是,从整体上看,仍然存在文化市场理论研究、文化市场立法滞后于文化市场发展等问题。因此,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立法体系,加快立法,尤其是高层次立法是当前文化市场立法工作的突出任务。文化市场大法应尽快出台,现有文化市场的各项管理法规要通过不断修订完善,使其效力层次更高,界定更加准确,更具有操作性的基础上,颁布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实施细则。逐步实现政策引导、法规制约、法律保障,这样一种综合管理机制,扭转在文化市场治理、整顿中缺少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的被动局面,使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有法可依。一部法律只能有一个执法主体,相关法律的制定同时就是行政管理主体的确定,文化市场大法的出台要求具有法律赋予的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的执法主体。这一执法主体地位的确立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应表现在具体明确的职责权限的确立及同协管部门的关系协调上,在这一点上,笔者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体会到《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做得比较好,尤其在职责权限的确立及相关主管与协管部门关系上,都值得在以后相关法律制定上予以借鉴。

二、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归口管理。

文化市场的繁荣要有管理来配合和保证,文化市场管不好,很大程度上与管理体制有关。当前的文化市场缺乏统

一、有效、规范化的管理格局。管理体制交叉,管理主体多元化,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就难以做好统一的宏观管理。笔者认为,实现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使整个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建立起管理主体一元化、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局面,实现管理格局上的规范化。在文化市场大法没有出台之前,在现有文化立法和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按职论权、各有所司”的原则,弄清协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并主动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做到守土有责,形成文化全面管,公安重点管,工商配合管的管理模式,是当前文化市场的有效格局。这一有效格局,集中体现在现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暂时的。作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文化部门却没有足够力量取缔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从大文化市场的高度出发,按照统一政策、归口管理的要求,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主体地位和作用,确立其有效权威,继续为最终实现统一的市场统一管理局面创造条件。

三、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制定法律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制定的再多再好不去认真执行,等于是一纸空文。因此,为确保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形态,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要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文化稽查队是具有特殊作用的执法队伍,从执法检查、立案取证、处罚决定到处罚的执行,应是一个整体,文化市场的独立执法工作对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其一,文化市场管理力量不足。由于编制、经费等原因,文化市场执法工作都是将确权管理与行政执法检查集中起来,形成了“一班人马,两种职能”的局面。其二,相配套交通、通讯工具和管理检测设备缺乏,适应不了工作的需要。尤其管理费停止征收后,其束缚工作开展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这种状况要加以改变,而这种改变必须通过我们扎实的管理工作实践。有作为才有地位,有法律才有保障,我们要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去争取文化执法应有的地位,并最终用法律予以确认,为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定性,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反应快的稽查队伍。以优良的廉政勤政作风和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文化管理专业技能,加强管理的权威性、执法的公正性、办理公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同时配备相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以促进管理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四、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严格按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执法。

自由的历史是信奉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是实体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法律,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力,没有事先公布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现已公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与之相配套的文化市场专用执法文书,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有效保证了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推进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并为相应的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所以,严格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按程序执法,是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需要。为此,应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程序执法,积极发挥执法监督机构的作用,有效保证文化市场法规的实施质量,促进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

五、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应用越来越迅速。在文化市场领域,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更加是势不可挡,为文化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强大动力,在给管理带来挑战与压力的同时,也为革新监管手段创造了新的机遇。这就需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探索新的监管方式。要将事前审批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要将文化市场稽查定位于新的历史条件之下,面向相关文化领域的前瞻性大文化市场。这种改革无疑是对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挑战。文化市场走综合执法之路,一统形式不可逆转。在相关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行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版权等部门的执法职能。综合执法机构可取以上各部门之执法职能作为政府组成系列,单独设置。一些地方的试点实践证明,在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不但有效解决了当前普遍存在的机构膨胀、职权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干扰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且充分考虑到了文化市场的特殊属性和执法的专业性,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节约了执法成本,减少了相互之间的牵制和矛盾。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符合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的有效改革措施。

此外,文化市场更适合垂直管理。根治文化市场顽疾,彻底扫除文化市场的丑恶现象,一要打破错误“解放思想”指导下的地方保护主义;二要扭转现有执法队伍薄弱,执法力量不足的不力局面。实现文化市场的垂直管理,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尤其是地市和县区执法力量的整合,既能弥补执法力量不足的缺陷,又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强大执法后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治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理的政府模式。本文深入分析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深层原因,并积极探索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路径,以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一、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意蕴

政府本质上是社会与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使政府由过去的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从行政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中,政治生活是全体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业。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不过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自主权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维马修斯的话说:“政府是公众集体行动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财产。”政府只有对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证明其合法性,赢得公民的公共认同和支持。政府的权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

从制度层面上,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

从行为层面上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励制度为平台,在政府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组织和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府。

二、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现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多头执法与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原有的执法机构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各有一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由于政出多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文化行政执法方面职权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的事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样,不仅导致重复管理,职能交叉,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和空白,管理效率明显低下。

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虽然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初具规模,但是文化市场稽查权还没有能从法律上取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的区别,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与执法一体,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设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但没有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事业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结果滋生了许多弊端。

3.执法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执法制度,但是,离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文化市场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之相应的处罚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场的执法领域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

4.执法队伍薄弱。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对法律内在精神缺乏正确认识,如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创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为罚款而罚款、为执法而执法等;个别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较差,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识等等,同文化市场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理念不到位。从深层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执法理念不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重文件轻法律”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法实施。

2.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体系。文化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市场体系,它超出了部门和地区的界限,这既是文化市场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之所在。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为的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妨碍了政府执法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服务行政理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观念的转换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从更多地强调“特殊集团”的意志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从公共行政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公共行政对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对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服务行政谋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谋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发展公共责任机制。口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为服务主体,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

(二)完善立法是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实践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从法规形式上看,它应在文化大法的基础上,制定各种基本文化法律和与各种基本法律配套的文化法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文化市场建设,急于要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之一的是《文化市场管理法》。这一基本法律将对我国现阶段文化市场的性质、地位、作用、发展趋向、目标,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作出规定。有了《文化市场管理法》,还需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各种法律规范,这类配套的法律规范,涉及的方面最多,数量最大,是文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高素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组织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执法队伍,要坚决惩处法制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保证文化执法队伍的廉洁度,要加强法制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挥舆论优势,发动全社会对文化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有效地监督。

(四)完善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

与西方社会相比,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执法中重解决实体问题,而忽视对管理程序的规范。因此,要特别重视完善文化市场执法程序法治化建设,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便于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文化市场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在具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体合法,更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五)建立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

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文化市场有效执法的重要举措。执法工作的好坏,关键是要有一个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机制,用机制来约束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是这个机制的重要环节。首先,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文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量化执法标准,严明执法程序,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通过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文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推动法律正确、合理地实施,从而全面提高文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其次,实行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就是对执法违法的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通过查实认定,根据其执法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实行执法违法追究制度,促进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素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最后,实行领导负责制,就是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对本机关的文化市场依法行政情况全面负责。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提高领导对文化市场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防止来自领导对文化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庇护、推委等的不当干预。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3篇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4篇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第15篇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