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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职称论文范文

总监职称论文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总监 学历 专业职称 财务绩效

一、文献综述

以往文献主要侧重于研究高管团队特征性、实际控制人异质性、企业创始人的社会关系等与公司绩效、企业扩张性之间的关系,比如:韩小萃(2013)认为高管年龄异质性与公司绩效存在负相关关系,而高管的平均受教育水平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戴然然和柳世平(201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创始人学历越高,对于企业盈利能力以及发展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并且高学历的企业管理者能够有效地防止过度投资行为。

在财务总监的相关特征与公司绩效方面的研究中,姚文英等(2014)通过研究发现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报告期内领取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财务总监的职称以及是否在外兼职与公司的每股收益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常青等(2005)通过对沪深两市2001~2002两年的财务总监变更样本的研究,指出了财务总监变更与公司业绩关系及股票市场的反应。杜胜利、赵柳婷(2005)则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高管人员信息为基础,研究了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制度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而对于财务总监的个人特征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还比较少。

二、研究假设

在经济大融合的背景下,企业所处的环境日益复杂,企业高管们所面对的挑战也日益严峻,选拔一名能够独当一面的优秀财务总监,既能为公司总裁(CEO)出言献策,又能为企业的成长和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那么财务总监的个人特质是否真的会对公司财务绩效产生影响?我们做出以下假设;

(一)性别

中国人的传统思想认为;男性比女性更能把控全局、承受压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因而在委以大任时,会将性别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时展的今天,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不断改变,事实表明在许多方面,女性所表现的能力并不比男性差,她们所做的贡献也不比男性少。尤其在对一些重要岗位人才的选拔上,我们要求的是综合素质突出的优秀人才,应该更注重应聘者的人格修养、专业水平以及沟通交流能力,所以提出假设如下;

H1:财务总监性别和公司财务绩效不相关。

(二)年龄

年龄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的阅历,年龄较长者,阅历丰富,思考问题更加理性,能够谨慎行事,全面把握全局并能有效的预测风险。但是另一方面,年龄过大则会从一定程度上制约财务总监处理事务的能力,他们记忆力和精力往往不如以前,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有所下降,创新思维和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不够迅速。在处理现代企业的日常事务中,财务总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在绩效的管控中,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与高层管理者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充分理解和把握企业战略意图,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其中的风险和机遇,而这一切都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假设:

H2:财务总监的年龄与公司财务绩效显著相关

(三)学历

一个人的学历不仅仅只是应聘工作时的敲门砖,更是他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对复杂信息的检索能力和专注某一事物的认真程度的体现,这些能力是一些职位所必须的。财务总监作为专业性很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不具备一定的学历层次,往往无法合理应对公司内外所出现的重大变革。所以我们假设:

H3;财务总监的学历与公司财务绩效正相关

(四)专业职称

说到职业能力,本文认为一个人专业职称的层次是其最好的体现。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条件放的还比较宽,一部分在校生通过学习理论知识,能够取得该证书,这显然不能代表他们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水平。但是,中级职称的考试就截然不同,这部分考生或财务人员,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实务经验来指导理论,这个水平的考试能够很好的检验他们的专业水平,那么正副高级会计师的评定就更是如此,所以本文假设:

H4:财务总监的职称与公司财务绩效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了2012~201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零售批发业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通过查询这些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手动搜索,剔除掉那些信息披露不全或部分信息无法查证的样本,最终收集了256个样本,这些数据均来自巨潮资讯网、新浪财经以及百度百科。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择了每股收益(EPS)、总资产报酬率(ROA)和净资产报酬率(ROE)三个指标来代表公司财务绩效;

每股收益(EPS)=(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数

总资产报酬率(ROA)=税后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净资产收益率(ROE)= 税后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解释变量。同时,将性别(GEN)、年龄(AGE)、学历(EDU)和职称(LEVEL)设置为解释变量,其中,性别赋值为:男为1,女为2;学历赋值为:大专为1,本科为2,EMBA为3,硕士为4,博士为5,其他为0;职称赋值为:初级为1,中级为2,高级为3.

3.控制变量。本文选择公司规模(SIZE)和财务部门规模(F- SIZE)为控制变量:

公司规模(SIZE)为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财务部门规模(F_SIZE)用财务部人数与公司总人数之比来表示。

(三)模型设计

EPS=α0+α1*GED+α2*AGE+α3*EDU+α4*LEVEL+α5*SIZE+α6*FSIZE+ε

ROA=α0+α1*GED+α2*AGE+α3*EDU+α4*LEVEL+α5*SIZE+α6*FSIZE+ε

ROE=α0+α1*GED+α2*AGE+α3*EDU+α4*LEVEL+α5*SIZE+α6*FSIZE+ε

四、实证分析

(一)财务总监个人特征与每股收益回归分析

表1为回归结果的汇总,其中Sig=0.000,小于0.05,即该回归模型显著。表中职称与每股收益的Sig为0.000,这表明专业职称的高低与每股净收益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4成立;而教育水平的Sig为0.013,这表明教育水平与每股净收益在0.05水平显著正相关,假设3成立。而性别与每股收益不相关,假设1成立,年龄与每股收益不相关,这与假设2矛盾。

(二)财务总监个人特征与总资产报酬率回归分析

表2结果显示:教育水平和专业职称高低分别与总资产报酬率相关,而性别和年龄与总资产报酬率不相关,因此假设1、假设3以及假设4成立,而假设2不成立。

(三)财务总监个人特征与净资产报酬率回归分析

表3结果显示教育水平和专业职称高低分别与净资产报酬率相关,而性别和年龄与净资产报酬率不相关,因此假设1、假设3以及假设4成立,而假设2不成立。

五、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发零售业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三个模型的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方程的拟合度不高,这说明回归模型中解释变量对因变量变异的解释程度不高。这一点本文分析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公司财务绩效的因素有很多,而财务总监的特征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并且从国内目前情况来看,财务总监制度并未完善,其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市场中,公司财务总监的学历和职称均能对公司财务绩效产生正向影响,相比财务总监的学历,他的专业职称所产生的影响更大。另一方面,其年龄长幼不会对财务绩效产生绝对的影响,这要结合个人的综合素质以及实务经验来考虑。至于性别,更不需要过多考虑,总之实际能力决定个人的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在决定相关人员的提拔任用方面,应基于学历和职称充分考虑其综合能力,并且应该尽快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发挥财务总监在公司经营中的管理作用以及创造价值的作用,为公司的良性发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参考文献

[1]韩小萃.高管背景特征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2]戴然然,柳世平.企业创始人的社会关系与企业绩效研究――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会计之友,2014,(16).

[3]姚文英,杨熙涓.财务总监特征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关性探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6).

[4]李常青,傅仁辉,辉.财务总监变更探究.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7).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该属于总结类的文章,与一般的总结类文章差不多。但也有独特的特点,是职称评审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委评价自己的重要依据,也是自己水平、能力、成果的展示,同时也是任职以来重要经验总结。总结写得好不好,影响到专家对你的评价,也会影响到自己能不能通过。所以写好专业技术总结很重要。

如何写?

一是先简要介绍自己是基本情况,如现任职称、任职时间、毕业学校、政治面貌、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担任那些社会职务。

二是自己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是详细地叙述自己任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即主持那些课题,课题进展,有那些创新,取得那些突破,通过那类鉴定,获得什么奖励,专家对此评价。

四是发表那些论文。五是获得的奖励。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总结(评职工作总结)_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自xx年10月被评为助理工程师以来,本人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工作业务上尽心尽力完成了各项工作,特别是经过五年的项目实践锻炼,自己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狠抓工程质量管理,积极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及监理资料的收集管理。从各方面不同角度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在工程监理期间参与了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的图纸会审,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种安全方案的审查,进行项目监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配合领导解决项目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大大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

通过以上几个项目的实践锻炼,对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下面我就以上几个工程谈谈个人的工作历程。

一、从工程刚开工,我首先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并提出施工中需要与设计协商的问题,为日后施工监理奠定了基础。

六、加强项目监理资料的管理,监理质量的好坏,监理资料也至关重要,在监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方面力争及时、有效、可追溯,并且要求资料必须齐全,整理存放有序,为工程的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七、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由于工程监理的工作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等多个单位,为了搞好监理工作,必须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与各单位联系中认真按照职业道德,以谦虚和谨慎的态度积极与各方沟通,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同时也提高的我个人的处事能力。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近年来我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如监理工程师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见证取样培训和公司年底组织的各种培训,考核优良,为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几年来通过在现场的施工监理的锻炼,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学习、奋力拼搏,努力刻苦的钻研业务知识,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为今后更好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总结(评职工作总结)_语文教师评职个人总结

我叫***,是河北**中学语文教师。19**年*******学校毕业,19**年调入**中学工作至今。工作以来,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兢兢业业,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良好,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较好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尽到了一个教师应有的职责,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同行和学生的认可和好评。****年,我被评为中学一级教师,**年来,我尽职尽责,既给年轻老师做榜样,同时又向高级教师学习,教学水平与工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德能勤绩四方面达到了高级教师的要求标准。现将我的工作表现总结如下:

一、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

为适应新时期教学工作的要求,我认真学书记关于教学工作的讲话,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要著作,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注意在实践中改正自己的缺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加强自我修养。我努力地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工作实践中。注意主动帮助其他同志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自己也在做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增长了知识,提高了工作的能力。多年的政治学习和教育教学工作使我越来越认识到作为人民教师,关注国家兴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干好本职工作,就是爱国的表现,就是在尽一个公民的职责。

二、研究教学规律,探索教育教学新途径,努力做到“学高为师”。

我从事教育工作的座右铭是“脚踏实地,积极进取”。在教育理念中,我恪守“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原则。因此,教学工作中,认真备课、上课,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出色地完成“六认真”工作,在教学中我不是照本宣科,而是以各种方式营造轻松、活泼、上进的学习氛围,用学生乐于接受的方法来教学。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一、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初,我国在东北地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即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张佑才将之概括为:“不到位、没有位、搞错位、排末位”。因此说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没有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并不为过,多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春夏之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7%的国有企业未设置总会计师。而据统计,至2005年12月,中央企业169家,在经过连续三年三次公开招聘后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也只有102家,约占60%。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不是要设置总会计师,原来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实际上非常的模棱两可,其表达的含义主要就是:①设置总会计师不违法;②如果要设置总会计师,要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这样的法律条文指引下,总会计师当然就成了国有企业可设可不设的、可要可不要的“领导”了。《总会计师条例》第六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并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显然这个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很不适应了。1999年10月《会计法》经过修订,终于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没有修改,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条例当然是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的。

《会计法》规定了要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公司法》中不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都未见到“总会计师”四个字的踪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公司法》里叫做“财务负责人”。即使在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财务、会计”进行规范时,也未提及总会计师问题。这说明《公司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2.没有一个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既要有执行者,又要有监督者和管理者,如果说国有企业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者,那么谁又是这个制度的监管者呢?我们仔细分析,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管者,甚至执行者也不易确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它并不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可以说,政府主管部门是一个管理主体。显然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提名,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任命或不聘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都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文使它们没有压力和动力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管。从执行主体来说,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从上文分析,到底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执行主体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呢?2000年以前的《会计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都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2000年《会计法》修订后,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总会计师制度仍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因而使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不理想。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可以说才有了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主体。

3.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人认为,总会计师只不过是企业的会计总管而已,把会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记账、报账的工作,忽视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因而自然不重视总会计师;有的认为,总会计师主要是代表国家来监督国有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设置总会计师不利于企业的灵活经营,从而,有意无意地回避总会计师的监督;也有的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固然是很重要的工作,但不如销售工作或科研工作重要,也就是说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没有认识到总会计师在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不少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

二、从法人治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不清是其理论上的根源。

我国的总会计师出现于建国之初,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系从搞计划经济的老大哥――前苏联那里引进的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作为“一厂三总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这个时期,总会计师以“双重身份”(国家身份和企业身份)进入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从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要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又应该如何定位呢?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应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公司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财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完成对出资者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经理财务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实现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战略和各项财务决策。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体系中,出资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经营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决策和对公司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经理财务则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者财务的执行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

出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力量,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以及公司经理的财务执行和内部财务监督则都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因此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在董事会通常都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和精通财务会计的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直接任命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公司的CEO也由董事会任命,但CFO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包括CEO在内的公司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在公司经理以下,再设立财务总监(Controller);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公司,一般分别设首席信息官CIO(Chief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但首席信息官CIO、主计长和司库又统一归CFO管辖和领导。在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后,美国的有关法规规定,CFO还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还必须由CEO和CFO同时签字。可见,无论从现代法人治理理论还是从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将CFO定位于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CEO进行财务监督,并对CEO汇报工作,不仅是科学合理、意义重大而且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再看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国资委有关规章中已显示出正在改变总会计师只对总经理负责的迹象,但目前最主要的定位仍然还是对总经理负责。这种定位无疑不利于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管,也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要求的。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而且至今经久不衰,就是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定位的缺陷,同时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重新定位,对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

三、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现代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以及我国各地自觉自发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给我们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启示,那就是必须使总会计师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必须把总会计师制度放在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考虑,必须对总会计师重新进行定位,必须赋予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关于称谓。到底是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名称还是使用“财务总监”名称,或西方流行的首席财务官(CFO)名称。我们建议使用“财务总监”名称为好。因为,第一,总会计师名不副实,词不达意;第二,“一厂三总师”制度因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已很少完整实施。第三,近几年,深圳、广州、上海等很多地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使用“财务总监”称谓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接受;第四,“财务总监”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联系,而“总会计师”则往往与厂长负责制联系;第五,“财务总监”更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英文上已表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即中国首席财务官协会,而且已于2004年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s)(也有人译成财务总监协会国际联合会),并于2004年10月11日首次组团参加了其第35届世界大会。考虑到首席财务官在我国企业界的认知度还很低,且与之共存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财务总监”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它企业目前都是比较贴切的。

(二)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以前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因此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资委成立后,应明确国资委为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体现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包括:1.制定有关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2.按照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委派、任命或免除财务总监;3.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4.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权限。

(三)尽快制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原来的《总会计师条例》因已明显过时应予以废止。目前,很多地方都已下发了财务总监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国家在这方面实际上已落后于地方。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准确认识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订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企业财务监督职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责、企业价值管理职责。我们认为这种职责定位实际上已远远超过了原来《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同时,这也是我们认为应改变称谓的原因之一。关于工作责任,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讨论稿文件中指出,财务总监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虽然前三个责任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清,但从总体上说,财务总监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与经营管理当局中的其他副职相比,财务总监无疑对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工作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要准确定位。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讨论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前面已提及的我国不少地方实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实际上都赋予了财务总监既对所有者负责,又对经营者负责的“双重身份”。如上海,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后,便不再设总会计师。前文我们从理论上已经对财务总监的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准确定位后,才能科学地确定其工作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股票金融分析论文1:

【 特大利好!证监会将修改此相关规定!】

有市场反应大股东清仓减持对投资者信心造成冲击。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26日在例行新闻会上表示,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是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部分。

上市公司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证监会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总结评估。

近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将修改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也将修改相关管理规范。

股票金融分析论文2:

【技术选股,遇见妖股是运气,别强求!】

可能最近加入VIP的朋友感受就是小赚次数多,偶有一两次小亏或平出,没有逮到大涨的。

说实话,现在行情操作难度非常大,个股分化相当严重,对一半多的个股来说是在经历股灾!所以老师相当警慎,短线提示个股一律见好要收,见不好也要收,机会多的是,积小胜为大胜。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是指在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和水建管[1999]78号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有健全职能的机构,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人员结构合理,应拥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大型工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可视工程规模参照执行。项目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大中型项目),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

(1)科学进行施工进度规划。施工企业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减少企业工期延误造成的成本增加,其在工程施工中会相应缩短各个工序的施工时间。例如:水泥混凝土浇筑速度提高、浇筑后固结时间缩短、养护时间不足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混凝土强度的降低,甚至危及到工程的安全。施工企业宜在工程造价编制阶段充分考虑工期对施工的影响,将可能影响工期的各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及时调整工程进度,按期保质地完成任务。(2)采取先进、实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技术是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其也是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企业要通过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技术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施工企业要加强现场监控力度,施工方技术人员与质量人员要加强巡检工作,及早消除质量隐患,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3)以质量预控理论指导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以质量预控理论为指导,在工程施工前即对工程技术文件、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与论证,将影响该项工程各项因素进行统计并分类,设定科学的质量控制点。另外,针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人员以及技术、现场管理等工作,施工企业还应建立分项控制体系,强化对各项因素的控制,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1)监理机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总监理工程师要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同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并明确其职责范围,才可能做到有的放失,履行职责,适应水利监理工作的需要。(2)监理机构在“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包括①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设计技术交底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方可实施。②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规格和质量的检查工作,核查其原始凭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确认其质量;对检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绝不允许用于工程,并责令承包单位及时运出施工现场;严格按“施工准备施工自检监理检查合格签证”等顺序进行监理,上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质量检验单,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签认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重点工序的施工应进行旁站监理、设置质量控制点等重点控制;对于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证,承包单位不能覆盖后继续施工。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未经补救或返工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订合格,绝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特别是重要的工序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开好质量协调会,协助业主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③监理工作要有针对性。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控制目标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质量形成于过程。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标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一旦出了问题,轻者影响工程投资效益,重者影响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必须真正实行项目施工招投标、落实工程监理制、政府监督机构发挥监管作用。

本文作者:范永胜工作单位:运城市水务局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6篇

1.1研究对象采用整群随机抽样,于2014年1—3月,抽取深圳市4所三级甲等医院205名ICU护士进行问卷调查。纳入标准:(1)连续从事ICU护理工作满1年及1年以上的注册护士;(2)知情同意参与本研究。排除标准:护理管理者、行政班人员;实习及进修护士;1年内累计学习、进修、休假等原因不在岗3个月及以上者。

1.2调查工具包含自行设计的ICU护士一般人口学资料问卷,内容包括年龄、性别、监护室工作年限、工龄、职称、学历、婚姻状况、用工性质8项内容,及谢宝国等编制的职业生涯高原问卷[9]。职业生涯高原问卷包括层级高原、内容高原、中心化高原3个维度。层级高原4个条目、内容高原6个条目、中心化高原6个条目,共16个条目,其中12个负性条目,4个正性条目。采用Likert6级计分法,正性条目完全不同意、比较不同意、有点不同意、有点同意、比较同意、完全同意分别赋值1、2、3、4、5、6分,负性条目反向计分。均分≥4分,可以认定为出现了职业高原现象[9],得分越高,说明职业高原状况越严重。该问卷中的层级高原是指个体在当前组织中进一步向上晋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一种状态;内容高原是指个体不能从当前工作中学到新的知识和技能对当前工作产生厌倦;中心化高原指个体在当前层级水平上,向组织中心横向调动的可能性很小[10]。采取方便抽样法抽取深圳市三级甲等医院92名ICU护士为调查对象,进行预调查。调查问卷的信效度经评定,得出问卷的内部一致性Cronbach’sα系数为0.838,结构效度为0.820。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1.3调查方法本次调查以本研究员为主,由经培训后的调查员协助问卷调查工作。应用统一指导语,向研究对象详细解释研究意图、填表细则及每个条目的含义等,并向研究对象承诺资料的保密性和匿名性,问卷由研究者当场发放当场收回。共发放问卷215份,回收有效问卷205份,有效回收率为95.3%。

1.4统计学分析将原始数据采用Excel2010建立数据库,双人进行数据输入和查对,运用SPSS17.0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两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以及多重线性回归分析。

2结果

2.1研究对象一般情况205名调查对象,年龄21~47(29.60±4.61)岁,工龄为1~26(7.85±5.18)年,监护室工作年限1~22(6.15±4.51)年。男48名(23.4%),女157名(76.7%);大专66名(32.2%),本科139名(67.8%);护士64名(31.2%),护师83名(40.5%),主管护师及以上58名(28.3%);已婚107名(52.2%),未婚98名(47.8%);正式员工84名(41%),聘用员工121名(59%)。

2.2深圳市ICU护士职业高原总体及各维度得分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ICU护士职业高原总体得分(3.76±0.74)分,层级高原维度得分为(4.26±0.97)分,中心化高原维度得分为(3.97±0.94)分,内容高原维度得分为(3.22±0.99)分。

2.3深圳市ICU护士职业高原及各维度得分在不同人口特征之间的比较结果见表1。由表1的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可知,不同性别ICU护士职业高原得分仅在中心化高原维度存在统计学差异(P<0.01),即男性ICU护士中心化高原维度的得分高于女性护士;已婚状态和未婚状态的ICU护士职业高原得分同样仅有中心化高原维度存在统计学差异(P<0.01),即未婚的ICU护士中心化高原维度得分高于已婚护士;不同用工性质的ICU护士职业高原得分在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维度上存在统计学差异(P<0.05),即聘用护士中心化高原维度得分>4分,远高于正式在编护士,处于职业高原状态,但其内容高原维度的得分却低于正式在编护士;不同学历层次的ICU护士,职业高原总体及职业高原各维度的得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即大专和本科学历的ICU护士职业高原及职业高原各个维度的得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由表1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可知,不同职称的ICU护士职业高原得分在职业高原总体及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维度存在统计学差异(P<0.01),即职业高原总体和中心化高原维度,护师职称的ICU护士得分高于护士职称和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而内容高原维度,随着ICU护士职称的上升,内容高原得分也出现了相应的升高。

2.4年龄、工龄、监护室工作年限与ICU护士职业高原的相关性分析对于年龄、工龄、监护室工作年限3个连续人口统计学变量,采用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2。由表2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可知,人口统计学变量中的年龄与内容高原(P<0.01)、职业高原(P<0.05)相关性有统计学意义;工龄与中心化高原(P<0.05)、内容高原(P<0.01)相关性有统计学意义;监护室工作年限又与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相关性有统计学意义(P<0.01)。但年龄、工龄、监护室工作年限与层级高原维度相关性无统计学意义(P>0.05)。以上结果表明年龄、工龄、监护室工作年限与职业高原总体以及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维度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可以纳入多重线性回归方程,进行进一步分析。

2.5人口统计学变量对ICU护士职业高原的影响多重线性回归分析分别以职业高原总体及各维度得分为因变量,年龄、工龄、监护室工作年限、性别、学历、职称、婚姻、用工性质为自变量,自变量赋值方法:大专为1,本科为2;职称中护士为1,护师为2,主管护师及以上为3;男性为1,女性为2;已婚为1,未婚为2;正式为1,聘用为2,进行多重线性回归分析,其中以调查对象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为自变量,层级高原维度为因变量,进行多重线性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F=1.339,P=0.219,按照0.05的检验水准,不能拒绝H0,因此认为所建立的多重线性回归方程没有意义,调查对象的一般人口统计学变量不足以影响层级高原维度的得分。其他结果见表3。由表3可见,人口统计学变量中年龄、婚姻、职称、监护室工作年限对职业高原及其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维度的影响有统计学意义,性别、用工性质、职称、工龄未进入方程,对职业高原及其维度的影响无统计学意义。具体结果为职称、婚姻、年龄、监护室工作年限与中心化高原具有线性回归关系,中心化高原与职称、年龄呈正相关,与婚姻和监护室工作年限呈负相关;婚姻、年龄与内容高原具有线性回归关系,内容高原与年龄呈正相关,与婚姻呈负相关;职称、婚姻、年龄均与职业高原总体具有线性回归关系,职业高原与职称、年龄呈正相关,与婚姻呈负相关。

3讨论

3.1深圳市三级甲等医院ICU护士职业高原现状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4所三级甲等医院的ICU护士整体处于职业高原的潜高原状态,其中层级高原维度得分最高,高于4分,进入职业高原。对于这个结果,笔者认为,这可能与ICU护士普遍认为目前职业生涯的垂直流动可能性小有关。这种垂直流动,在我国护理行业大环境中看来,主要包含了行政管理职务上的晋升和技术路径中的上升两条途径。从护理管理模式来看,护理行政管理路径以直线式结构为主,技术路径以金字塔式结构为主,这两种垂直晋升路径中,越是向上护理管理岗位和技术职称名额越是有限,正是这种局限,令得护理人员的垂直发展存在瓶颈,因此层级高原得分高。内容高原维度得分最低,表明ICU护士在重症护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方面有机会得到充实,能够保持较好学习态势。原因可能与ICU护理工作内容有关,首先重症医学本身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拥有先进、复杂的诊断、治疗、监护设备与监护技术,随着重症医学的不断更新和发展,ICU护理工作内容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更新速度快,工作职能不断扩展,专科护理工作内涵不断延伸,为ICU护士新知识、技能的获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内容高原维度的得分最低。由此,笔者认为护理管理者可以把握ICU的专业优势,积极协助护士充实专业知识,开阔视野,以延迟ICU护士内容高原的产生。

3.2人口统计学变量对职业高原及其各维度的影响

3.2.1年龄对职业高原的影响本研究中多重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年龄对职业高原总体、内容高原、中心化高原维度均有影响,呈正相关,对层级高原维度无显著影响。究其原因可能为,ICU护士年龄适宜在22~35岁,因该年龄段者精力充沛,反应敏捷,又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工作热情高,有足够能力及精力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拥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和发展意愿,发展潜力大,所以医院、科室更倾向于提拔年轻护士,相比于年轻的护士,随着年龄的增长ICU护士体力、精力均出现下降趋势,在完成日常高强度三班倒的工作之余很难保持足够的精力继续进行学习、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护士们的工作经验不断得到丰富,知识累积也相应的增加,再提高的空间较小,如果科室以及医院不能或者很少提供更广阔的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其对新知识技能获取的难度必然增加,因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对内容高原的感知也很可能愈加的明显。年龄愈见增长,护士们的体力、精力受到影响,工作热情也在慢慢减退,学习积极性和动力不够,对新事物接受、创新和应变能力也会相应变差,能力提升相应的也会受到限制,形成了恶性循环,加之组织核心位置需要的人员数量有限,其在组织中横向流动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小,感知中心化高原也就难以避免。但是对于层级高原来讲,因为医院的组织管理、晋升模式的限制,年龄的影响因素表现的并不那么显著。

3.2.2婚姻对职业高原的影响本研究两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已婚和未婚ICU护士中心化高原维度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未婚者高于已婚者,即未婚护士相对已婚的护士,知觉到在当前层级水平上,向组织中心横向流动更加困难。同时回归分析也显示,职业高原总体、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维度均与婚姻负相关(P<0.01),可见婚姻对于职业高原总体以及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的得分有显著影响。结合ICU护士的职业背景分析,笔者认为,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ICU是工作压力最高的科室之一加之深圳是个“移民”城市,护士人群中外来人口的比例相对较大,未婚护士身在异乡,家庭支持力度不足,生活中需要独自处理诸多琐事,工作中又只能独自面对监护室工作的各项压力,更易于感知职业高原。且未婚在一线城市又同时意味着不稳定,生活或者职业上的变化较多,流动性较大,相比之下,已婚护士的家庭社会支持系统更加完善,生活状态更加稳定更容易得到组织的信任,比较易于流向组织核心。另外有研究认为,进入婚姻的女性对工作和职业的投入降低,母亲角色成为生活的重心,形成“看重家庭弱化工作”的状态,本研究调查中女性占76.6%,处于此状态的已婚女护士很可能在职业高原总体、中心化高原、内容高原维度上的感知也出现了相应的弱化。

3.2.3职称对职业高原的影响表1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在职业高原总体和中心化高原维度,护师职称的ICU护士得分高于护士和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说明对于处于初级护师职的ICU护士来讲,因组织核心位置有限,且多被更高职称者占据,移动可能出现了停滞。同时能够改变这种停滞所需准备中的向更高一级职称晋升,因为要求的条件更高,职称晋升难度越来越大,更加加重了护师职称护士的中心化高原感知。内容高原维度得分显示,随着职称的上升高原得分增加,说明职称对于ICU护士知觉内容高原有显著影响。职称越高,所能获得的新知识、新技术越少,容易对当前的工作产生厌倦。但是经过多重线性回归分析,职称在内容高原维度未进入方程,究其原因,可能因为与其他影响因素相比,职称对内容高原维度的影响不明显,而被其他因素所取代。

3.2.4监护室工作年限对职业高原的影响表3显示,经回归分析,监护室工作年限只在中心化高原维度进入了方程,并对中心化高原产生负向影响,这说明随着在监护室工作时间的增加,ICU护士的专业知识技能逐渐完善,工作能力不断增强,综合素质得到提高。这就意味着随着监护室工作年限的累积ICU护士得以具备更强的实力向组织核心靠拢。究其原因,ICU是一个专业性强的科室,监护室工作年限长是ICU护士理论丰富、专业能力过硬的有力保证,利于护理人员向组织中心移动。

3.3对策针对本次调查结果,弱化年龄、职称对ICU护士职业高原的消极影响,发挥监护室工作年限、婚姻对职业高原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对策。

3.3.1组织方面

3.3.1.1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通过招聘新护士、接受其他科室护士轮转、增加护工等途径,改善ICU护士不足现状,努力实现(3~4)∶1的护理人员与床位比,减少护士工作量,保证休息时间,以利于自我充电,减轻护士身体和精神上的压力,缓解年龄带来的不利影响。

3.3.1.2规范层级管理,增加核心职位的设置根据《护理工作管理规范》按层级给予护士工作权限和待遇,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增加技术途径上升空间;推行组长带班制,设置带班组长职位,采取公平的竞争机制,鼓励符合竞聘条件者竞争上岗,唤起护士适度的危机感和提升ICU专业成长的紧迫感,为护士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途径向组织中心流动以缓解职称对ICU护士中心化高原的影响。

3.3.1.3完善培训体系,加强岗位轮换加强ICU专科护士培训及各种ICU专职护士培训,如仪器设备专职护士、呼吸机治疗专职护士、造口护士、PICC专职护士、营养护士、临床带教老师等,使ICU护士在不同的专职领域中成为专家,在新的角色中找到挑战性,体验到工作的成就感,有利于减轻内容高原和中心化高原的消极作用,更大的发挥监护室工作年限对中心化高原的有利影响;采取护士轮岗制,避免长期固定某一职位主观上产生倦怠或客观上不公平的状况发生,同时岗位的轮换更加利于护理技能的全面发展和提升。

3.3.1.4帮助护士做好职业规划鼓励ICU护士进修学习、参与科研和撰写论文,鼓励晋升职称,支持在职提升学历。护理管理者协助ICU护士评估目前状况,设计个性的职业规划,在职业发展中明确目标,变被动为主动,以克服职业高原的消极影响。

3.3.1.5注重科室文化重视婚姻对职业高原的负向影响,积极组织联谊活动创造安全有益的社交机会;倡导温暖和谐的科室文化,营造家的氛围,对未婚护士给予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协助其减轻压力,鼓励已婚护士分享经营幸福婚姻的经验;由于ICU科室环境封闭,鼓励ICU护士业余时间走出工作,体验世界,加强与外界的沟通,舒缓心情,缓解压力。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7篇

在比较全面评述了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设置情况等基础上,对目前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关键词:

企业;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

近几年来成为热点并被长时间讨论的我国企业(在本文中有时也指相应的“公司”)总会计师(本文所讨论的是我国企业总会计师问题,以下提到“总会计师”时如果没有特指,均指“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到来。这既说明总会计师制度改革时机还不是太成熟,也说明争论的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正是因为这样,仍然需要各方学者继续探讨有关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为改革的到来提供理论支撑。总会计师制度改革,重要的是其定位问题。因为只有明确了其地位,总会计师才谈得上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关于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纵观国内外和东西方有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的历史,“总会计师”这一称谓最早出自苏联,且明显受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二条中要求的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而且要求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这是首次在我国相关制度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这一称谓。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这在当时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实际上总会计师就是“对国家负责”。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其中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确立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其新的相应职责。1985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文以下简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本文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条例》从“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方面对其定位。后来在2000年7月起施行的《会计法》中,就对设置总会计师一职有了“刚性”要求,就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以下简称“《公司法》”),也有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经理或总经理(本文以下简称“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等企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财务负责人”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文以下简称 “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有关任职资格和条件时,可以兼任也可以转任总会计师,否则一般应通过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选择合适人选加以配备;如果企业设置了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等,企业就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但应明确指定这些类似职位的高管必须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的设置问题,是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所有问题的前提。综合前面提到的有关法规条例可以看出,我国总会计师主要是指目前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下同)行政领导成员中,能够协助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专职管理该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国家或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从以上规定情况看,关于我国总会计师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可以设置到必须设置、再到界定设置的企业类型、设置的岗位名称等,已经变得越来越灵活、越来越趋于与国际接轨,也越来越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总会计师聘任或解聘程序也经历了由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名,党政有关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免职,再到明确以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配备,然后按照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由国家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任命,逐渐改变或淡化了有关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的规定。将来修订的《条例》想要规范所有类型的企业既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考虑我国国企干部管理等国情及《会计法》的规定,本文作者赞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名称不同但角色类似总会计师的职位),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自由选择设置“财务会计负责人”。

三、目前总会计师的定位

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必须在法律法规层面有其明确的定位。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总会计师(包括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等,下同)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总会计师的地位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条例》已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领导人工作并直接对主要领导人负责。作为企业领导成员之一,总会计师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和相关经济核算,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也必须有其参与。为确立和更加突出总会计师应有的的地位,《条例》还明确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就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副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即高管。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在公开招聘相关央企总会计师时,也基本都明确了总会计师同样是企业高管,且一般都明确指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其主要职责。《办法》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就是同副总经理一样的高管中的“副职”,或企业高管中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类似职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现在我国总会计师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财务监督特别是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为确保企业贯彻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要求,《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诸如企业重大事项参与、财务会计机构人员配备建议、企业战略经营等重大决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较大金额资金的支出联签等相应工作权限。为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国资委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一点,就是企业如果未按规定指定专人有效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那么总会计师的相关工作责任问题就应当由企业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另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积极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使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主要领导人等职责权限逐步规范,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三者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尽管如此,关于企业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决定了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总会计师的职责中最主要的方面。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目前的定位就是:由董事会或出资人招聘任命并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与总经理、副总经理一样都属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按照中央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工作职责权限按国资委《办法》规定,主要是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说,目前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这一定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要求,与国际上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定位相比,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另外,具有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特色的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原则也在(国有)企业这一基本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应该说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还是比较符合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深化要求的。

四、我国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从无到有再到今天已有近40年的历史,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不少理论工作者也认为其定位已经比较明确,但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论证,以及不少实务工作者的工作实践都说明,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定位还存在问题。事实上,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争论由来已久,这既源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也源于不同的法规和条例。例如财政部2010年9月印发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本文以下简称“《规划》”),把总会计师定位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规划》还提出,为了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职能,确保能够依法提高总会计师地位,以不断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要积极推动修订《条例》。这种描述明显就与《条例》《办法》不完全一致。就《条例》的实践看,不少企业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有的企业总会计师与总经理等经营主管之间关系不太清晰,有一些国有企业既设置总会计师,又设置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使总会计师往往有名无实;有的企业为阻止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只设一名不能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副总会计师,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干脆不让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领导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不少企业确立的总会计师职责仍然基本停留在“纯”财务会计工作方面而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要求。另外总会计师“权小责大”的现象在很多企业也都存在。这些定位及职责权限不清晰的现象限制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履行,严重损害了其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越来越重视股东(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投资人,这里主要是指国家)价值。国资委明确指出要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多地关心股东价值,总会计师也将“增加股东价值”作为其履行职能的出发点。据此,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比如有的研究者就认为,在目前环境条件下,总会计师应反过来兼任副总经理甚至是地位应仅次于总经理的常务副总经理。当然,笔者倾向于将总会计师定位为与外国的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相同,使之成为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的企业战略经营决策的最高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的核心成员之一。

五、总会计师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定位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如此方能确保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如果定位不准确,总会计师自身的职能也就难以履行,也谈不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当然更无法实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改革目标。笔者认为,当今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实行的CFO制度(这一制度许多文献都有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据此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结合实际和改革目标,进一步调整完善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加以规范和约束。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结合《条例》《办法》《规划》等对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的描述,笔者认为,总会计师既要有财务会计领导管理的传统功能,更要有参与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领导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更要兼具企业价值创造、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领导管理职责,以发挥总会计师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相关财务问题,特别是面临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和企业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财务战略、价值管理及现代企业制度等要求,总会计师从职业角色上看,应定位于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以伙伴的关系和总经理、董事长等协同开展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决策工作,使自己在促使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以及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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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

[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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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7]财政部会计司.全面推进会计人才发展战略———解读《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Z].江西政报,2006,(10):39-42.

[9]兰云升.总会计师职能应向首席财务官看齐[J].中国总会计师,2010,(9):.39-39.

[10]陈箭深.总会计师在我国企业中的“定位”刍议[J].中国总会计师,2010,(10):37-38.

[11]方耀民.从国外CFO制度谈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J].经济师,2007,(7):177-178.

[12]张志芳.财务战略视角下总会计师的角色新定位[J].会计之友,2014,(1):30-33.

[13]殷树军.价值管理导向下的总会计师职能定位探讨[J].管理观察,2014,(10):48-49.

[14]高才广.中外企业家[J].2015,(5):90-92.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博弈论视角; 会计人员; 职务犯罪; 防范措施

一、引言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属于经济领域犯罪,是指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具体从事或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会计人员基本工作规范,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会计人员,客体是侵害了会计法律规定。

博弈论作为研究在外部经济条件下个人选择问题的新兴的经济理论分支,它与会计职务犯罪的内在特点相吻合,研究会计人员在外部经济收益、经济成本的作用下,在参考他人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选择是否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尽管目前应用博弈论模型研究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文章数量比较少,但是它已经引起了会计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博弈研究。本文将现代博弈理论与成本收益理论相结合,通过对会计职务犯罪博弈模型的假设和分析,提出预防会计职务犯罪的相应解决方案,这将对防范和抑制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及社会危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介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被称为“益阳第一贪”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刘迪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 800多万元;原甘肃省农垦社保办副主任刘保禄在任职期间,一人身兼“会计、出纳”等数职,4年间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累计侵吞公款2 80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贪污、挪用农村养老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5 100余万元;中电投贵溪发电有限公司原出纳段燕伙同其丈夫吴悠,在半年时间内贪污、挪用公款合计7 000多万元。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3 000余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例中,涉及会计、财务人员犯罪的有230起,查处276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1.48亿元。据统计,我国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要占到GDP的13.2%到16.8%。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叫人触目惊心,且近几年来会计涉嫌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有上升的趋势;其犯罪领域已经由一般企业扩展到各个领域,如金融、医药、教育、公共基础建设等部门,甚至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了整个单位的运作,破坏了会计信息质量,从而对税收征管、金融监管、股市监管产生误导,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挥霍、吞蚀了国家和单位的钱财,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单位的经营发展,腐蚀了会计人员队伍。

从会计职务犯罪的现状来看,形势严峻,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息息相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双方即会计职务犯罪人与监察部门二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双方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会计职务犯罪者实施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信息主要来自于公民举报或者是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过程中的发现,会计职务犯罪者主动向监察部门自首坦白的情况很少。因此,在对会计职务犯罪者犯罪信息的掌控方面,监察部门明显处于被动的地位。会计职务犯罪人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作可以利用的机会,在自利动机驱使下,以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将违法犯罪成本与违法犯罪收益对比,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犯罪人作出一种合乎理性但违法的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会计职务犯罪人逃避监察部门的打击成为可能。

(一)博弈模型的假设

1.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参与博弈的只有两方,即监管部门和会计职务犯罪者,两者都是“经济人”,即从事任何活动的动机都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

2.假设会计职务犯罪者在博弈中有犯罪和不犯罪两种战略选择,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也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两者都是风险中立者。

3.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且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则得到收益为B。

4.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为G。

5.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被监管部门发现后所受到的处罚为L,其中a为因违法所受到的法律惩处,d为因犯罪行为败露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e为未来的收入机会减少所带来的收益损失。

6.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时需要支付的一定成本为H。H是指会计人员为顺利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所支付的财力和物力。

7.博弈双方的行动顺序:第一阶段是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第二阶段是监管部门选择进行监管或不进行监管;第三阶段是在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情况下选择决定监管机关是否发现犯罪行为。

(二)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

当会计人员选择不犯罪,这时他不需要支付犯罪成本,也不能获得犯罪收益,其期望收益为零;当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这时他需要支付的犯罪成本为H,他的总收益有两种可能:一是会计职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受到处罚为L,其付出的总代价为-H-L;二是会计职务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未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可以获得的收益为B,他的总收益为B-H。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即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总之,最后的结果只有五种,如表1所示。

这个博弈模型没有可以被双方共同接受的纳什均衡。一方的最优策略选择以另一方的选择为前提。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则监管部门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监管有力;但如果监管部门选择的是监管有力,则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守法;如果会计人员选择守法,监管部门最佳策略选择是不实施监管(即监管缺失);当监管部门选择不实施监管,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犯罪。如此循环往复,无休无止,这就是博弈分析中的混合策略组合。

(三)会计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由于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关采取混合策略。设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为p(j/i),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为r,则“监管缺失”的概率为1-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j/i),会计人员“守法”的概率为1-r,则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设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放弃的合法可得收益为Y,则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为:

从公式(9)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

1.在B和L一定的条件下,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H越高,临界值Pm就越小;

2.在B和H一定的条件下,对会计职务犯罪行为人惩罚L越重,临界值Pm就越小;

3.只要监管部门能够使得会计人员意识到实施犯罪受到惩罚的概率p(j/i)远大于临界值Pm,则会计人员将选择最优策略――不犯罪。

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rPm,则会计人员此时选择犯罪是最优策略,此时监管部门就应该考虑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

依据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有: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主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工作中逐渐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进行教育。通过真实的会计职务犯罪案例,从反面进行警示教育,不仅可以让会计人员清醒地认识到违反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的后果,也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让会计人员内心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通过聘请优秀的会计人员进行经验介绍或专题讲座,从正面进行引导,发挥榜样的力量,提高会计人员的价值观、知识结构、胜任能力,提高会计职务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预防会计职务犯罪。

(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目前的会计法律只强调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忽视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及打击力度不足,纵容了会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震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在单位内部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各项会计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使企业内部管理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保证会计机构内各业务岗位合理设置,合理划分各个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堵塞舞弊漏洞,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遏制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通过推行年薪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加大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奖励的力度等物质激励机制,引导合理分配,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最终达到对会计人员“高薪养廉”,减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 孙芳.会计职务犯罪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3).

[2] 孙丽雅,辛宝英.会计职业犯罪的心理学分析[J].财会通讯,2006(1).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宪法监督模式  理论基础  法律传统  历史际遇  司法体制

一、差异性的存在

宪法监督模式是宪法监督理念的制度化,是宪法监督中各要素在具体组合和运行时所呈现出的不同范式。宪法监督理念要付诸实践,必须依赖一定的制度,现代国家对宪法监督的具体制度都有这样那样的不尽相同的安排,这些现实中的宪法监督制度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和观察角度,可以形成各自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如根据宪法监督权力的集中程度,可将宪法监督分为集中型(或集权型、奥地利型)和分散型(或分权型、美国型)两大模式,这种分法最先由意大利宪法学家莫罗·卡佩莱蒂(Mawr~)Coppelletti)提出…:根据宪法监督权限范围的大小,宪法监督模式又可分为全职式、多职式和少职式三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是由我国学者杜钢建先提出来的;而最为流行的划分方法,是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对宪法监督模式进行分类,这种划分方法又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三分法,将宪法监督模式分为立法机关监督型、司法机关监督型和专门机关监督型;另一类是四分法,即将三分法中的专门机关监督型再细分为宪法法院监督型和宪法委员会监督型。本文出于差别性研究的需要,采纳四分法之说。

(一)立法机关监督模式。这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具体的模式,即英国模式和前苏联模式。英国模式基于立法机关的至上性,认为立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限制。英国从未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违宪审查问题作过规定,实践中一旦有了违宪问题,也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解决,议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通过日常的立法活动以及积极的法律修改、法律调节活动,忠实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持宪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前苏联模式强调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只不过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报告工作,不允许有高踞其上或与之平行的机关存在,因此在前苏联的宪法监督制度中,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二)司法机关监督模式。该模式滥觞于l803年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中的判决,故亦可称之为美国模式、马歇尔模式。该模式的特征是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负责(一般是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由于其司法性极强,与普通的司法管辖无本质区别,同等地存在于整个司法系殊对待。其监督的提起一般是来自具体案件中3"-事人的违宪审查请求,监督的方式也就只能是事后审查,而没有纯抽象的就法论法的事前审查。所以美国模式下的宪法监督,人们在习惯上称之为司法审查。该模式在拉美国家、英联邦国家、北欧及希腊、瑞士、日本等国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

(三)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这是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确立并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特有模式,故又称之为法国模式。第四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法文为comiteconstitutionne1,它几乎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机构,主要职能并非违宪审查,而是对议会两院的意见分歧进行协调,充当和事佬的角色。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法文为conseilconslitutionne1,从字面上看又可译为“宪法评议会”,还有人译为“宪政院”。当然,第五共和国委员会的变化决非停留在文字游戏上,而是在职权上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展,使之成为一个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宪法监督机构,兼政治性与司法性于一身.

一方面,积极地对政治问题作出判断(如裁决有关选举事项、确认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在总统采取重大行动时接受总统的咨询等),不像美国模式那样回避政治问题(如在最经典的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中,大法官便是借助于程序性违宪的裁决驳回诉求,回避了从实体上正面回答尖锐的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它在裁决选举争议时采取的程序规则与普通法院的无异但它只进行抽象的事前审查,且内容范围较窄,有违宪请求权的主体也有限。

(四)宪法法院监督模式该模式由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提出,并于l920年发轫于奥地利,后被欧洲大陆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故又称之为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或欧洲模式。宪法法院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是一个专设的裁决宪法争端的监督机关。这与法国模式相似,但它与法国模式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引入了美国模式的许多做法.具有较强的司法性,如在监督原则上坚持公开原则;在管辖范围上不仅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还进行附带的具体审查或民间的宪法诉愿审查;在监督方式上,不仅有事前审查,而且有事后审查;在监督内容上,所有的法律文件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审查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则只进行秘密的抽象的事前的和歧视性的审查,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各国对宪法监督模式的不同选择,决非纸上谈兵的结果,而是与各国宪政发展过程中的种种主客观因素休戚相关,主要涉及到法律理论、法律传统、历史际遇和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二、模式差异与理论基础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食品药品;人力资源;GMP;GSP;认证检查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文件精神,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迎来第三轮机构改革,文件精神明确"整合监管职能、监管机构、监管队伍、技术资源与健全基层管理体系",自此,中国延续了十年的以"综合协调、分段监管"为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宣告终结,此前散落在原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监局以及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正被无缝整合。形成国家、省、市、县、乡镇 "四位一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省编办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3号)精神,我区早行动、早部署,积极稳妥开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笔者亲身经历此轮机构改革,目前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职能、人员" 已改革到位,新组建的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正式揭牌运行。

人力资源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资源构成的第一资源,直接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为合理配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力资源,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笔者就本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进行分析,为制定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发展策略提供调研资料,也可为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兄弟单位提供借鉴。

1 资料与方法

1.1 人员基本资料 资料由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咸宁市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1.2方法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以下简称区局机关)、所属稽查分局及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纳入统计分析,重点分析人员岗位配置、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人员编制及食品药品系统聘任认证检查员情况等。

2结果[1~5]

2.1 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经咸宁市咸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的"三定方案",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共核定编制人员86人。目前相关职责人员已划转到位,共到位75人,其中区局机关20人,稽查分局16人,各乡镇食药所共39人。

其中区局机关主要以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划转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人员主要以原区卫生监督管理局划转人员为主,各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主要以原乡镇卫生院划转人员为主,各乡镇食药所负责人则以原区工商局划转人员为主,其出发点是考虑到工商局人员本身具有执法管理经验,适合新岗位前期工作的开展。

2.2 性别分布情况 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中男性工作人员55人,女性工作人员20人,男女比例为1:0.36。从性别结构来分析男性总体多于女性,而且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男性比例数量还将会呈上升趋势。

2.3 年龄分布情况 区局机关主要以40~50岁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为30~40岁左右人员比例相持平,乡镇食药所为30岁以下人员为主。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区局机关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稽查局人员年龄适中,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则比较年轻。全系统人员平均年龄为40.4岁,年龄层次总体合理。

2.4 学历分布情况 区局机关20人中,本科学历为 5%,大专学历为60%,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为35%。稽查分局16人中,专科学历为31%,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为69%。乡镇食药所39人中本科学历为5%,大专学历为33%,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为51%。数据分析表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本科学历、大专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分别为9%、40%、51%。反映出拥有本科学历人员较少且无研究生学历人员,整体层次比重较大集中在中等水平。符合我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越往基层人员学历越走低的趋势[6]。

2.5专业构成情况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含中西药)为7%、医学专业(含中西医结合、防疫、医士、医学检验、卫生管理)为13%、护理专业为10%、食品专业为4%、公共卫生专业为1%、法律专业为2%。经济专业为4%、工商管理专业为21%、其他专业为38%。 数据显示划转人员专业分布呈现多元化而专业性不强,其中涉及主要专业有药学、医学、食品、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2.6职称类别等级及执业资格情况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含医药工程师、主管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中级经济师)为34%,初级职称(含医师、护师、护士、医学检验技士)为5%。通过分析得出全区系统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较多,中级职称比例较高,这一部分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是在原区卫生监督管理局、卫生院人员和少数原区局机关工作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护士为10%,其他执业资格无(如执业医师等),与食品药品相关的执业资格如执业药师(含中西药)为2%。

2.7 人员所属编制情况 经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保留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逐步消化"的文件精神,新组建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情况分别存在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

2.8 食品药品系统聘任认证检查员情况 从聘任认证检查员类别来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拥有国家GMP检查员1人,市级零售GSP检查员5人。从认证检查员岗位分布来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拥有国家GMP检查员1人、市级零售GSP检查员3人、稽查分局拥有市级零售GSP检查员1人、乡镇食药所拥有市级零售GSP检查员1人。

3讨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由多种因素决定,人员配置和人员素质是起关键作用的。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从划转到位及岗位配置情况来看基本合理,但新组建的乡镇食药所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3.1 乡镇执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是最前沿的一线基层机构,也是暴露出执法问题最多的部门。由于乡镇执法人员多以原卫生院人员为主,负责人以工商局人员为主,这种配合优点是便于前期执法工作开展,但后期就显得"后劲不足",在"四品一械"监管中工商局人员对食品流通环节较为熟悉,卫生院划转人员对"四品一械"监管对象大部分都较了解,也熟悉本乡镇情况,利于执法工作开展,但缺乏执法工作经验,不懂执法、不会写执法文书。这种组合可以互相弥补各自的不足。但这种参差不齐执法模式在短期内将无法改变,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才能逐渐熟悉业务。在乡镇食药所由于人手少,往往承担着多项监管任务,尤其是非专业人士进入食药系统的,熟悉业务的时间则更长。

3.2 乡镇执法人员数量总量相对不足 咸安区行政区域下辖10个乡镇(不含3个社区街道),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要求此次共成立了10个乡镇食药所,按乡镇人口5万人以下核编4~6名;人口5万以上核编6~8名的标准配置,平均到每个乡镇约为4名编制。笔者所在的马桥镇为咸安区乡镇群中经济文化较为适中为代表来进行阐述,我镇有常驻人口3.2万,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230多户 (含自然消减和平均以每月2户的速度在增加),我所实有执法工作人员3人,要对他们生产经营做到全程监管,按照每次监管执法需安排2人的规定,我所3名监管工作人员即使全天候马不停蹄工作也很难匹配,更别说本级政府及上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等。

故以此原则定编乡镇食药所人数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万分之三的标准,明确人员编制或是按照区域被管理对象数量一定比例(如2%)配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重点考虑乡镇行政区域的人口、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量等因素,兼顾考虑行政区域面积、交通等因素,按照保障履职的原则,争取同级编办的支持。

3.3 机构性质与执法工作人员身份不统一 此轮机构改革彻底结束了食品监管史上的"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通过整合实现了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统一监管。但由于历史原因,从省以下开始从事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管的执法工作人员编制也是"五花八门", 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性质为行政机构,而从卫生院划转来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专业知识并且常年战斗在第一前线,由于是事业编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法律意义上的处罚主体资格,虽通过编办明确机构执法职责后解决了委托执法权事宜,但与局机关人员身份不统一,没有同拥有公务员身份一样的归属感而影响了执法权威性。建议争取市公务员局支持进行定向招考,解决一批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身份。

总体而言,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力资源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在人员性别、专业、学历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基层派出机构乡镇食药所还存在着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人员编制身份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因此,此轮机构改革理顺监管体制后应加强监管人员素质建设,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达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 李顺平,尹爱田,井珊珊,等.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人力资源配置状况与变化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1, 30 (8):42.

[2] 沈益妹,顾志伟, 俞梅华.湖州市乡镇疾病控制人力资源及职能履行现状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1,31(7):720.

[3] 宋燕,邵蓉.我国药品监管队伍人力资源配置现状分析[J].中国药业.2009,18(8):4.

[4] 兰雪.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现状研[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11篇

重在细化监管职责与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许多媒体在评论中指出,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与卫生部分别在这两部规章中,突出并细化了各自的监管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责任。

如“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要求等内容;用人单位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定计划、落实经费、选择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向健康监护检查机构提供资料,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措施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部分,由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职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办法”只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权利,并对执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秉公执法、保守企业秘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原则和精神,对自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予以修订。修订重点突出了以下主要内容。

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部分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二是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增加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规定。三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增加了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的条款。四是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并将备案规定为每年一次。五是为方便劳动者就诊和档案保存,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居民健康卡等规定。

细化并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行政审批、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具体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项职责和责任。三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四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五是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定。六是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

依法依职责对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删除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内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留并细化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

难在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落实

易安网友在评论中认为,卫生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比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有利于检查工作,也有利于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维权,但关键在于能否监管到位。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毕竟不同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而职业健康的监管还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监管、工伤保险监管等,也涉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易安网友“杨玲”认为,在一些企业,职工自主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能否落实,还存在问题。网友“摄子良”认为,在国有单位可能会落实,但对私企如没有强制性监管措施,两部规章就可能化为空谈。

2012年11月22日,新华网的评论《劳动者有自我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指出,2009年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令人记忆犹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患了尘肺的工人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

从以往的事件来看,如果仅把职业病鉴定的“盖章权”交给有限的一个或几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就难以排除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制造障碍的可能性。所以,“征求意见稿”应规定:如果两家以上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结论相悖,劳动者可直接找上级部门投诉,要求调查。

中广网在同日发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承担费用专家称难度大》一文中引用专家的评论指出,原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宋文志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落实难度很大。要求老板掏钱来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他肯定是不高兴的。所以,需要企业提高责任意识。

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通过媒体告诉广大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如属于现行《职业病目录》规定的10大类115种之中的,要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如对诊断不服,可再进行职业病鉴定,鉴定完之后凭鉴定证明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如得到确认就会给你一个工伤证。然后凭工伤证再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之后就会给出一个“赔偿标准”,再凭“赔偿标准”到劳动局社保中心核保领钱。如单位不配合、或者不给你支付,则可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健康检在合力监管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依据。所以,两部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的生命也在于落实。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12篇

2.御史大夫。秦始置御史大夫,自此以后相沿,为御史台的主管,在中央官职中居崇高的地位。在古语中,史是文书官之意,上古的官很多是以史为名的。御史就是君主左右掌文书档案记录等事的,御史大夫等于御史之长。但秦、汉制度,御史大夫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秘书长的性质,另一方面是立于行政系统以外的监察长性质。同时,由于地位的隆重,又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而丞相缺位时,往往由御史大夫递升。

3.太尉。秦以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与掌政务的丞相、掌监察的御史大夫共同负责国务。汉初尚沿此制,后改称大司马,东汉时仍称太尉。

4.郡守。秦制,地方官职与中央官职相为表里,中央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最高政务、军事、监察三权,地方则郡守、郡尉、郡监与之相应。汉代之初,仍本此精神,唯郡监变为刺史。汉代郡守一般即称为二千石,非独为地方最高行政官,亦为全部官职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中央高级官往往出为郡守,而郡守之有声望者亦能入为九卿,且有入为丞相者。

5.郡丞。汉制,郡守下有丞及长史,郡丞为太守之佐官,亦即官署中之事务长。

6.尚书。尚书二字是主管文书的意思。汉代在宫廷中主管文书的官称为尚书。从光武帝起,为了加强独裁,防止臣下专权,于是将政务中枢从三公府移入宫廷,由尚书协助皇帝处理,此种制度名为“政归台阁”。此后尚书的权势特重,但是官阶远在三公之下。魏、晋以后,尚书分曹益趋繁密,其主官尚书令权力渐高,遂形成隋、唐以尚书令为尚书省长官的制度。尚书令完全不是主管文书的官,而是中央行政监督各部门的最高首长,实际上是负责国务的要职。因此,唐、宋都将尚书令一官看得很重,不轻易以此官授人。

7.常侍。又名常侍曹。汉代的尚书分曹治事,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凡关于以上各官所掌的文书,由常侍曹尚书处理。其下置侍郎、令史,见《续汉书·百官志》。其后改常侍曹为吏部曹,见《晋书·职官志》。

8.中书令。三国魏时初以中书令与中书监同掌机要,以后历代相沿,非君主亲信的人不居此职。如不置中书监,则中书令一人专掌,事实上即为宰相。至南朝末期,中书令权任更重,因此,隋以后以中书令为中书省的长官,与门下省的侍中、尚书省的尚书令及仆射(是主任或领班的意思,汉代在军官、宫人、尚书、博士中,都有仆射)同称三省长官。唐、宋的制度大体沿于此。在体制上中书省是决策机构,所以中书令更是政务的本源。唯隋代因避讳曾改称内史,又曾改称内书令,唐复旧。

9.侍中。侍中本是汉代宫内的近侍官,在皇帝左右侍应杂事。但是由于接近皇帝,无形中变为亲信贵重的职位。往往由此特被任使,与闻朝政。其中也有文学之士,也有武将,也有皇室亲戚,总之必是皇帝倚任的人。侍中并不是正式职官,也无定额,只是在其本身官职以外所加的称号。汉代名为加官,其他如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等都是加官。总体都是所谓的中朝官,或内朝臣,与丞相以下的正规官职是两个不同的系统。由于侍中是皇帝的亲信,南北朝以后,实际担任宰相的往往即用侍中的名义。隋立三省制,即以侍中为门下省长官。因避讳改称纳言,后又改侍内。其副职则为黄门侍郎。此制沿至宋代,形式上一直未变。

三省之中,门下省本是承上启下的机构,中书省决策后,由门下发出,付尚书执行。但是唐代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实际上只在大典担任赞导礼仪,本身并不参预政务。门下省的实际职务皆由门下侍郎执行。凡身任要职的大臣,若兼任侍中,则只是一种荣典而已。元以后不置门下省,则名称亦不存在。

10.侍御史。侍御史之名始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然一般称为御史。《魏书·百官志》始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分别言之,唐制,侍御史所居之台院为御史台三院之首,侍御史官阶为从六品,亦较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为高。《通典》云:“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推是审讯案件,弹是纠劾百官,公廨是关于衙署的事,杂事是御史台内部的事。至宋代则侍御史更提高为御史中丞之副。唐制有侍御史里行、侍御史内供奉之名,三院皆同,是在御史定额以外添派的意思。侍御史与其他二院御史皆通称侍御。

11.刺史。汉初之制度,本以郡守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当时地方本无常设之军备,郡守不须代有军权。唯尚恐郡守、县令有违法溺职之事,故遣刺史分行巡察。凡十三部,各有部刺史一人,其官秩仅六百石,远在郡守之下。但刺史虽有纠察郡守之权,而不能干预郡守、县令之事。

西汉成帝时曾经改刺史为州牧,后或改称为刺史,或复旧。东汉末期,为镇压农民起义,提高地方长官的权力,复改刺史为州牧,后渐成地方割据政权。

魏晋以后,因统治者鉴于州牧之权力太重,难于控制,遂废不复设,仍改为刺史。晋武帝统一以后,并地方军队仅留存极少数。然此时分立之州渐多,刺史之职权地位皆与西汉迥不相同,形成以州、郡、县为三级之地方制度。由于国家动荡不止,州刺史已代郡守而为地区最高长官,仍不得不付以相当之军权。于是刺史往往加都督诸军事,其权尤重者加使持节,再次加假节,不称都督者或称监,或单称督。

在名义上,州为高级地方行政区,而事实上州之性质各有不同,有本为大都会或为军事重镇者,有处于边远地区或地狭人稀者,于是不得不参照南北朝以来的习惯划定为上中下三等。因此,上州地位特别提高,由南北朝之都督改称总管,尤其重要者,其州为大总管府,刺史由大总管兼领。唐代在未设节度使以前皆沿此制,最上等之州为大都督府,次为都督府,下等不设。无论州之等级如何,刺史之官衔中始终带有持节军事字样,如苏州刺史的全衔即为使持节苏州诸军事苏州刺史,直至宋代犹如此,虽然是虚文,亦因本州皆有州兵之故。

刺史与都督在名分上分掌民政与军政,各自成一机构,各有官属。即使为同一人,而机构不相混。及至安史之乱后,内地亦授边疆之例纷纷设立节度观察使,于是刺史之正官仍存,而都督之名节度观察所夺,大抵有节度或观察使之处,其所驻在之州刺史即由本使自兼,而所辖之各州刺史,则以节度或观察使为长官,须听其号令,不能直接上奏朝廷,而下行之公文亦必由节度或观察使转发。

刺史之名直至辽、金尚未全废,元代废。清代在文字上往往用做知州的称呼。南北朝之州刺史往往以王公贵戚为之,加将军号以示尊崇,若他官为刺史而不带将军者,则谓之单车刺史,其权力较轻。

12.给事中。给事中三字就是在内廷服务之意,汉制,无论何官加上给事中的衔称,都可以出入宫内,接近皇帝,所以与中常侍、侍中、给事黄门、奉朝请等都称加官。即非正规官,自然无员额,也无一定职掌。据《汉书》所载,有给事中加官的人,本官的高卑颇相悬殊,有的是御史大夫、将军、九卿,有的不过是博士、谒者。魏、晋以后才渐渐变为正官,在南北朝属于集书省。《隋书·百官志》称其职务为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矫正文书。而后魏给事中之名号特别多,给事中之外又有中给事中,并且给事中又加以职务分别,如选部给事中、主客给事中、南北部给事中等。

到了唐朝,给事中为门下省的重要职务,秩正五品,编制四人。据白居易称其职掌说:“凡制敕本变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其言较之六典、职官志尤为明切。若清代的上谕,直接用皇帝的名义发出,就无所谓封驳了,即使科道可以建言,只能在事后补救。宋代给事中已经成为虚名,而另外在银台司设封驳司以代给事中之任,元丰新官制始恢复给事中的本职。

关于给事中之职务,是不能与门下省各官分开的。在唐、宋三省制度中,门下省除侍中及门下侍郎为主官外,其主要成员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左补阙、左拾遗、起居郎,中书省除中书令及中书侍郎为主官外,其主要成员为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至谏议大夫以下至补阙、拾遗(宋代改为正言司谏)兼掌侍从规谏,在宋代别称谏院,其人称为谏官,而御史台之侍御史、殿中侍御、监察御史则专主纠劾官吏,称为台官,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而常人往往不解。宋代以后三省制度废除,谏官尽罢。

又散骑常侍在唐朝以前本为参与机要的内廷要职,唐代已成为位置罢退大臣之空名。宋代并此名亦废,故门下省官名存于明清者仅余给事中一种,而给事中之性质愈变愈失去其原来的意思。俗称给事中为给谏,其实,古代的给谏是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的合称,意义不相同。

给事中在隋朝因避讳改名给事郎,唐高宗时改为东台舍人,不久又复旧名,至明清之给事中则分为六科给事中。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南朝;御史中丞;职掌;魏晋

[中图分类号]K2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04-08

御史中丞作为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源自汉魏。关于御史中丞自秦代初置以来的演变,《晋书》卷二四《职官志》有载:“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时,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汉因之,及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置长史,而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又为大司空,而中丞出外为御史台主。历汉东京至晋因其制,以中丞为台主。”自汉魏至南朝,除曹魏和南齐末年曾一度分别改御史中丞为宫正和御史大夫外,御史中丞一直为御史台台主。学界对于南朝的监察制度较为关注,但是尚未把作为中央监察机构最高长官的御史中丞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并对担任这一职位的群体进行研究。而对御史中丞职掌、选任等状况的研究可以深化对南朝监察制度的认识,因此,笔者在全面统计南朝御史中丞群体的基础上,对御史中丞的职掌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并探讨御史中丞的选任及其地位的历史变迁。

一、御史中丞的职掌

《宋书》卷四《百官志下》载:“御史中丞,一人。掌奏劾不法。”《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今中丞则职无不察,专道而行。”《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御史台,梁国初建,置大夫,天监元年,复日中丞。置一人,掌督司百僚。”也就是说对于百官进行监督和纠弹是南朝御史中丞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职掌,所监察的官吏范围自“皇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所谓“行马”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指宫城或官府门前用于遮拦人马通行的设施,此处“行马内”即指宫城内。《隋书》所载此条虽是萧梁制度,但结合正史纪传记载,我们可以确知南朝宋齐梁陈四朝御史中丞的监察权限已“职无不察”,无论行马内外、中央地方,还是王侯公卿均在御史中丞监察之列。其监察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纠弹官吏侵犯皇权。这应当是南朝御史中丞最重要的一项监察职能。南朝虽然门阀制度依然盛行,但自刘宋建国以来,皇权政治已开始恢复。皇权政治的伸张在御史中丞的监察职能上也有所反映,就是御史中丞纠弹官吏藐视和侵犯皇权的事例较多。晋代“法律中诸不敬,……皆随事轻重取法”。南朝各代对于不敬罪行的处罚十分严厉,基本都是“赐死”。宋孝武帝时期东扬州刺史颜竣,“颇怀怨愤,又言朝事违谬,人主得失”,“上乃使御史中丞庾徽之奏之”,颜峻被免官。但是孝武帝并未就此罢休,又找借口让庾徽之再弹奏,最终不仅赐死,连颜竣之子也被徙杀。南齐禅代,虽有魏、晋、刘宋在前,然正如清人王夫之所言“萧齐无功窃位”,使得不满南齐政权之人增多。南齐建国之初,琅琊王氏家族王逊就因“不蒙封赏……有怨言”,被中丞陆澄举奏,“徙永嘉郡,道伏诛”。南齐竟陵王征北谘议参军谢超宗在武帝杀害其姻亲建国功臣张敬儿后,曾离间丹阳尹李安民:“往年杀韩信,今年杀彭越,尹欲何计?”结果李安民告密,使得本来就对他心怀猜忌的齐武帝趁机令中丞袁彖奏弹,又嫌袁彖弹文言辞依违,使尚书左丞王逡之再弹,下诏“超宗衅同大逆,罪不容诛”,谢超宗被赐死于去越州的路上,袁彖也因弹劾不力被免官禁锢十年。此外,南齐统治阶层内部在君主废立上常发生尖锐的冲突。南齐左民尚书江谧在齐武帝病重时离间豫章王嶷曰:“至尊非起疾,东宫又非才,公今欲作何计?”齐武帝闻讯便“使御史中丞沈冲奏谧前后罪”,认为其“犯上之迹既彰,反噬之情已著。请免官削爵土,收送廷尉狱治罪”,后下诏赐死。郁林王萧昭业即位十余日,便对不赞成策立自己的王融先“收下廷尉狱”,然后使中丞孔稚弹奏,赐死狱中。东昏侯萧宝卷在位期间,宗室始安王萧遥光欲引谢胱为心腹,“自以受恩高宗,非所言,不肯答”,并把萧遥光等人的阴谋告知太子右卫率左兴盛,遥光闻知便令人构陷其“窃论宫禁,间谤亲贤,轻议朝宰”,又令中丞范岫奏收,谢胱终被陷害致死。梁武帝对高门大族表现出来的对皇权不合作的态度虽不能容忍,却比宋齐两代处罚要轻,“元日朝会万国,亮辞疾不登殿,设馔别省,而语笑自若。数日,诏公卿问讯,亮无疾色,御史中丞乐蔼奏大不敬,论弃市刑。诏削爵废为庶人”,文中虽未明确中丞是受皇帝指使纠弹王亮,但从“诏公卿问讯”中亦可看出端倪。

在官吏侵犯皇权的案例中,凡御史中丞所纠必严惩,可见南朝御史中丞在这方面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御史中丞不是自发进行纠弹,基本全是秉承皇帝意旨或顺从宗室意志,就此而言,又可以说御史中丞成为帝王维护皇权和宗室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

2、纠弹官吏贪赃枉法。对于官吏监守自盗的赃罪行为,晋代规定:“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宋文帝元嘉年间又定为“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此后南朝无变更的记载。既然齐梁陈在律令上沿袭晋宋,那么关于赃罪的法令亦当如此。即便有如此严厉的法令条文,南朝地方刺史县令贪赃枉法者仍屡见不鲜。南齐江淹是一位尽职守责的严明中丞,“奏前益州刺史刘悛、梁州刺史阴智伯,并赃货巨万,辄收付廷尉治罪”。南齐末年,中丞袁昂不惮权豪,对于“尚书令王晏弟诩为广州,多纳赇货”的行径依事劾奏。齐梁禅代后,梁武帝为稳定政局,对于建国功臣的贪赃行为采取包容态度。如征虏将军萧颖达私自向地方索要自己所立名目“鱼军税”,“一年收直五十万”,御史中丞任认为应当“以见事免颖达所居官,以侯还第”,但是梁武帝“弘惜勋良,每为曲法”,“有诏原之”。梁武帝天监年间,对于中丞陆杲所弹“山阴令虞肩在任,赃污数百万”之事,也并未见有惩治的记载。就陈代御史中丞的弹劾案例来看,陈代对于贪赃枉法之徒绝不姑息,即使宗室也不例外。《陈书》卷二四《袁宪传》:“(太建)三年迁御史中丞,领羽林监。时豫章王叔英不奉法度,逼取人马,宪依事劾奏,叔英由是坐免黜,自是朝野皆严惮焉。”宗室陈方泰“纵火延烧邑居,因行暴掠,驱录富人,征求财贿”的行为,“为御史中丞宗元饶所劾,免官”。陈代御史中丞敢于弹劾宗室,并绳之以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澄清吏治的作用。但是总的来看,南朝禅代频繁,各朝帝王都希冀得到世家大族和各级官吏的支持,因此对于贪赃之事大都采取姑息容忍的态度,影响了御史中丞监察职能的发挥。

3、纠弹官吏失职。南朝官吏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相互推诿的现象在中央和地方时有发生。宋文帝

时尚书仆射徐湛之与尚书令何尚之在处理政务中互相推脱,何尚之“秉衡当朝,畏远权柄”,把总理朝政的权力推给“任遇隆重”的外戚徐湛之,徐湛之则以令文“尚书令敷奏出内,事无不总,令缺则仆射总任”为由不愿总揽朝政,御史中丞袁淑不畏权贵,对二人进行纠弹。身处宰相高位却不能履行职责的这种畏远权柄的态度,究其原因,正如祝总斌先生所言,这正是宰相权重在宋齐时期易遭到皇帝猜忌这一政治气氛的产物。宋文帝时期,出身高门大族的谢灵运任职秘书监期间,“多称疾不朝直。穿池植援,种竹树堇,驱课公役,无复期度。出郭游行,或一日百六七十里,经旬不归,既无表闻,又不请急”,被御史中丞傅隆纠弹免官。南齐明帝时外戚何胤不乐仕宦,“欲入东山,未及发,闻谢出罢吴兴郡不还,胤恐后之,乃拜表辞职,不待报辄去”,明帝让御史中丞袁昂奏收何胤后又诏许。梁武帝天监年间郢司都督、郢州刺史曹景宗在北魏进攻司州时,“望门不出,但耀军游猎而已”,最后司州城陷,御史中丞任奏弹其贻误战机,梁武帝却因其为功臣寝而不治。南朝官吏的行为除受到当时帝王猜忌的影响,还与玄学流行、盲目追求名士习气而不愿为俗务所累有关。御史中丞敢于纠弹功勋大臣乃至宰相和皇亲国戚,这在当时能够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

4、纠弹官吏违反礼制。晋代律令开始儒家化,并为南朝历代因袭。所谓儒家化,主要指制定律令遵循和吸收的是儒家经典中“礼”的精神和规范。在礼律并重的背景下,南朝官吏违反礼制的行为也要受到御史中丞的纠弹。宋文帝元嘉年间,《宋书》卷六九《范晔传》:“(哗)母亡,报之以疾,晔不时奔赴,及行,又携妓妾自随,为御史中丞刘损所奏。”《初学记》卷二二、卷二五引《宋元嘉起居注》载广州刺史韦朗违反服制和器物用具的规制,作犀皮铠六领、新白莞席三百二十二领和铜镜台一具,被中丞刘桢劾奏请免官。宋明帝泰始年间,《初学记》卷二六《衫第六》引《宋起居注》:“御史中丞羊希奏:‘山阴令谢沈,亲忧未除,常着青绛纳两裆衫。请免沈前所居官也。’”刘宋时期虽然这类事例较多,但是明确记载被免官者却无一人。萧梁时期,处罚力度加大,梁武帝时期的廷尉正刘孝绰“携妾人官府,其母犹停私宅”,中丞到洽劾奏云:“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刘孝绰因此被免官。上述御史中丞纠弹的4例中,有3例是违反儒家孝道之事。两晋时期明确提出“以孝治天下”,南朝秉承其治国方略,在孝道实践中,御史中丞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5、风闻奏事的特权。在监察权的行使方面,自晋代开始,便赋予御史中丞一项特权即风闻奏事。所谓风闻奏事,《通典》卷二四《御史台》载:“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注云:“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径往门外收采。如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据此,御史中丞根据诉状提供的内容奏劾就是风闻,它书却不见相关记载,只云风闻,也就是说可以只据传闻进行弹劾。风闻奏事源于东汉的谣言奏劾,当时奏事者为汉代三府掾与公卿,被劾者为刺史两千石,“而御史中丞得以风闻奏事,则晋宋以来迄唐开元时未变”。据周一良先生考证,南朝御史中丞风闻奏事的情况共有6例,其中刘宋1例,南齐2例,萧梁2例,陈代1例(2),经过核实的仅有两例,也就是说御史中丞对于风闻所弹之事不必――核实,这就赋予御史中丞一种极高的权力,即使纠弹之事与事实不符,御史中丞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惩罚,反而常会因为违法不纠被免官。风闻奏事大大提高了御史中丞的监察能力。

此外,御史中丞还有一定的司法监察权。《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载陈制“常以三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可见中丞的司法监察权只限于京师地区,未涉地方。

监察百官、纠弹不法是南朝御史中丞的基本职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辅助职掌,主要表现在参与制度建设、宿卫宫城、出任使职等方面。

1、参与制度建设。御史中丞只有在精通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对各种违法之事进行纠弹,以充分行使其监察职能,因此参与以礼制、法令等为主的制度建设就成为御史中丞的份内之事。在礼制建设方面,宋武帝时蔡廓继王准之出任御史中丞,“时中书令傅亮任寄隆重,学冠当时,朝廷仪典,皆取定于亮,每谘廓然后施行”。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南郊,始设登哥,诏御史中丞颜延之造哥诗,庙舞犹阙”。梁武帝大同五年,御史中丞贺琛上奏,认为皇帝于南北二郊祭祀以及籍田仪式时所乘御车不应“乘辂”,而应乘“素辇”和“常辇”,此建议被采纳,“诏付尚书博议施行”。陈代皇帝丧服制度在有异议时,御史中丞是应当咨询的官员之一。在律令修订方面,梁武帝时期对《梁律》的不统一之处,“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陈代御史中丞褚,“甚有直绳之称。自梁末丧乱,朝章废驰,司宪因循,守而勿革,方欲改张,大为条例,纲维略举”。此外刘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制定的《元嘉新历》于元嘉二十二年被采用,他还参与货币改制的讨论,赞同尚书右仆射何尚之反对货币改制的主张。在建言献策方面,南齐明帝时御史中丞沈渊上书认为百官七十岁一律退休的制度使很多官员穷困无法自给,明帝给予明确答复:“日者百司耆齿,许以自陈,东西二省,犹沾微俸。”陈代御史中丞孔奂与太子中庶子虞荔“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诏并施行”。综上而论,南朝御史中丞积极参与各项制度的制定,并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奏,并且他们的建议大多被帝王采纳。可以说,御史中丞在制度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了作用。

2、宿卫宫城。较之两汉魏晋,刘宋御史中丞还增加了宿卫宫城即台城的职责。《宋书》卷四《百官志下》:“中丞每月二十五日,绕行宫垣白壁。”不仅如此,应该说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刘宋又称南台)对于宫门的开关有绝对的权力。《宋书》卷六三《王昙首传》:“元嘉四年,车驾出北堂,尝使三更竞开广莫门,南台云:‘应须白虎幡,银字綮。’不肯开门。”由此可知,刘宋广莫门作为台城六门之一,由御史中丞负责。如果不符合制度规定,即便是皇帝要开门出宫,御史中丞也可抗旨不遵。御史中丞傅隆为此遭到尚书左丞的弹劾,侍中王昙首为其辩护,认为元嘉初年虽有开门之先例,但均是未遵从制度规定的行为,“犹宜反咎其不请白虎幡、银字綮,致门不时开,由尚书相承之失,亦合纠正”。傅隆因此未遭追究其罪。御史中丞之所以有宿卫宫城的职责,萧梁沈约推测可能是汉代执金吾每月三次绕行宫城的宿卫职责归并给御史中丞。据晋代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四》载,东汉执金吾确实“掌宫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月三绕行宫外。”

3、出任使职。在战事四起的危难之际,御史中丞还被委以重任,赴前线犒赏军队,或前往敌营规劝对方遵守停战盟约。南齐末年,萧衍起兵反对东昏侯萧宝卷,拥护南康王萧宝融在江陵称帝即和帝。宗央原为萧宝融任荆州刺史时别驾,在萧宝融称帝后被任命为御史中丞。《梁书》卷一一《庾域传》:“永元末,高祖起兵……西台建,……师次阳口,和帝遣御史中丞宗央衔命劳军。”宗央能奉命犒劳萧衍军队,与“时西土位望,惟

央与同郡乐蔼、刘坦为州人所推信”密不可分。梁朝侯景之乱时,沈浚出任御史中丞,临危受命,孤身到侯景营中,谴责其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在遭到侯景威胁时,大义凛然地痛斥道,“沈浚六十之年,且天子之使,死生有命,岂畏逆臣之刀乎!”这种为朝廷安危置生死于度外的无畏精神,连侯景都不得不赞叹其“是真司直也。”御史中丞有出使的职责,当同其监察百官的主要职掌密切相关。因为既然监察包括地方官在内的百官,必然具有出使的职能方才能行使这种监察权力。

二、御史中丞的选任

南朝各代对于御史中丞的选任比较重视,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第一,出身于高门或一般士族。宋代出身琅琊王氏的王僧朗被任命为御史中丞后,从兄王球直言“汝为此官,不复成膏粱矣”。梁代萧子显曾言“甲族向来多不居宪台”,唐代杜佑亦言“江左中丞虽亦一时髦彦,然膏粱名士犹不乐”。但考诸《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南朝可考御史中丞的出身并非如此。

刘宋御史中丞史书可考者32人,其中高门出身者21人,分别来自琅琊王氏、陈郡谢氏、陈郡袁氏、陈郡殷氏、颍川荀氏、会稽孔氏、吴郡顾氏、吴郡张氏、泰山羊氏、济阳蔡氏、北地傅氏11个家族,占总人数的65.6%;9人出自一般士族,占总人数的28.1%;2人出身不详。南齐御史中丞史书可考者19人,其中高门出身者11人,分别来自琅琊王氏、吴兴沈氏、陈郡袁氏、吴郡陆氏、会稽孔氏、东海徐氏6个家族,占总人数的57.89%;一般士族6人,占总人数的31.58%;1人出身寒门,占总人数的5.26%;1人出身不详。萧梁御史中丞史书可考者29人,其中高门出身者16人,分别来自琅琊王氏、吴兴沈氏、兰陵萧氏、彭城刘氏、济阳江氏、河内司马氏、河南阳翟褚氏、北地傅氏、东海王氏9个家族,占总人数的55.17%;13人出自一般士族,占总人数的44.83%。陈朝御史中丞史书可考者16人,其中高门出身者9人,分别来自陈郡谢氏、陈郡袁氏、吴兴沈氏、吴郡陆氏、济阳江氏、济阳蔡氏、河南阳翟褚氏7个家族,占总人数的56.25%。4人出自一般士族,占总人数的25%;1人出自寒门,占总人数的6.25%;2人出身不详。由此可知,南朝可考御史中丞共96人,高门出身者57人,占总人数的59%。南朝96位御史中丞中出身不详者5人,确知出身寒门者2人,出身高门或一般土族者89人,占总数的92.7%。就宋齐梁陈御史中丞高门出身者所占比例来看,呈递减趋势,这也是门阀政治在南朝后期衰落的表现之一。总的来看,南朝高门大族虽然不乐于出任御史中丞,但是高门仍是主力,其次才是一般土族,寒门微乎其微,可见出身门第是选任御史中丞最重要的标准。

第二,担任过监察或司法官职。刘宋御史中丞有9人曾担任过尚书左丞、廷尉、治书侍御史等监察、司法等官职,南齐御史中丞有8人担任过尚书左丞官职,萧梁御史中丞有16人担任过尚书左丞、廷尉、司徒刑狱参军、太尉刑狱参军、骠骑刑狱参军、征北刑狱参军、治书侍御史等官职,陈代御史中丞有5人担任过尚书左丞官职。南朝御史中丞有相关历练者共有38人,其中担任过尚书左丞者有32人,占总数的84.2%。可以说南朝御史中丞的相关历练中担任尚书左丞者最易升迁为御史中丞,这一点与二者都具有监察职能密不可分。南朝尚书左丞主要纠弹尚书台内各官以及御史中丞,虽然也能纠弹台外官吏,但是纠弹范围较窄,触犯最重的刑律而被判为死刑的无权纠弹,并且只能依据文书纠弹,无风闻奏事的权力。总的来看,南朝御史中丞有担任监察或司法官职经历者占总数的39.6%,其中刘宋为28.1%,南齐为42.1%,萧梁为55.2%,陈代为31.3%。可见萧梁御史中丞的选任最重视有在监察或司法方面的相关历练。

第三,不畏强权、奉法直绳的优秀品格。这是保证御史中丞监察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成为选任御史中丞的标准之一。宋人认为御史中丞的选任自汉魏以来,“必举贤才”,其所谓“贤才”,主要是指“乃有负謇谔之称,彰才识之誉。得法平允,敷奏详明,端慎克成其官政,嫜直不畏于权幸,然乃执我公宪,助兹朝治,使豪戚敛手,奸邪屏迹,允所谓邦之司直者焉。为官择人,于斯为善矣”,也就是御史中丞必须具有不畏强权之品格。《宋书》卷五七《蔡廓传》:“高祖以廓刚直,不容邪枉,补御史中丞”,蔡廓不负所望,“多所纠奏,百僚震肃”。宋孝武帝在选任萧惠开为御史中丞的诏书中说“惠开前在宪司,奉法直绳,不阿权戚,朕甚嘉之。可更授御史中丞”。在《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的记载中,南朝御史中丞被称为刚直不阿、使百僚震肃或有司直之体者,刘宋有8人,占可考总数的25%;南齐有2人,占可考总数的11%;萧梁有11人,占可考总数的4l%;陈朝有4人,占可考总数的25%。萧梁御史中丞的出色表现,显然与开国皇帝梁武帝认识到监察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从而十分重视御史中丞的选任密不可分,其诏书中曾有“为国之急,惟在执宪直绳”语。南齐御史中丞品格的状况,作为一国之君的明帝也十分清楚,他在赞赏江淹时曾说:“宋世以来,不复有严明中丞,君今日可谓近世独步。”此处称刘宋以来没有严明的御史中丞显属夸张。

第四,较高的文化素养。这一选任标准与御史中丞的工作性质相关。御史中丞监察百官,发现不法情形即撰写弹文奏章,需要有深厚的文字功底和写作能力,因此文采斐然是南朝御史中丞突出的特点。南朝御史中丞中不乏文学大家,如袁淑、颜延之、何承天、沈约、江淹等。袁淑“文冠当时”,“辞采遒艳,纵横有才辩”;颜延之“文章之美,冠绝当时”,沈约“一代词宗”,江淹与沈约、任“并以文采,妙绝当时”。考诸正史,南朝御史中丞有著述传世的就有25人。他们是袁淑、颜延之、何承天、沈约、江淹、荀伯子、顾恺之、陆澄、范岫、刘孺、刘潜、江革、司马纲、到溉、到洽、王僧孺、明山宾、张缅、张绾、任唠、沈炯、江德操、蔡景历、褚蚧、毛喜。博学多识是南朝御史中丞群体的第二个显著特点。在他们的本传中,被称为博学、博览者比比皆是,他们以精通儒家经典为主,兼涉史学与诸子百家。例如袁淑、范岫博涉多通,荀伯子博览经传,何承天儒史百家、莫不该览,傅隆博学多通,蔡廓博涉群书,顾恺之博学有才气,沈约博通群籍,陆澄博览无所不知,沈浚博学有才干,萧洽好学博涉,傅昭博极今古,明山宾博通经传,乐蔼博物弘恕,孔奂经史百家、莫不通涉,徐陵博涉史籍等等。南朝之中,萧梁御史中丞文化素质整体水平最高,27人中有21人的才学文章在本传中得到称颂。这一点自然与萧梁皇族文学水平高以及对文学极其重视和偏爱相关。但是亦可见萧梁选任御史中丞时,真才实学是极为重要的标准。总之,正是因为南朝选任的御史中丞大多素质很高,所以御史中丞除了具有弹劾百官的监察权外,还能胜任制定礼乐制度、改定谱籍以及协助处理“百司滞事”等职责。

三、御史中丞的地位

关于南朝御史中丞的地位,周一良先生认为:“自宋至梁,御史中丞之职迄不受重视。”陈琳国先生以高门不愿担任御史中丞证明南朝御史中丞位望下降。其实其地位不能一概而论,尤其与魏晋相比,其职能作

用已经加强,其地位亦有明显提高,下面我们便从职权、官品、尊崇程度、职位高低等六个方面对南朝御史中丞地位的变迁作进一步的分析。

从御史中丞的职权来看,南朝与魏晋相比,其监察权限不断扩大,《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对此有明确记载:“晋江左中丞司隶分督百僚,傅咸所云‘行马内外’是也。今中丞则职元不察。”只是此处“晋江左”应为“晋江右”为是。因《晋书》卷二四《职官志》载:“及渡江,乃罢司隶校尉官,其职乃扬州刺史也”,此后南朝只在刘劭弑杀其父宋文帝自立为帝的短短四个月内设置过司隶校尉,此外一直未设司隶校尉。既然东晋、南朝已无司隶校尉一职,就谈不上“中丞司隶分督百僚”,也就没有“行马内外”之别。对于曹魏和西晋御史中丞的职权范围,史书亦有详细记载。《三国志》卷一四《魏书・程昱传附孙晓传》:“今外有公卿将校总统诸署,内有侍中尚书总理万机,司隶校尉督察京辇,御史中丞董摄宫殿。”《晋书》卷四七《傅玄附子咸传》载:“按《令》:‘御史中丞督司百僚。皇太子以下,其在行马内,有违法宪者皆弹纠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晋令虽云“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并且唐人对于萧梁御史中丞的监察权限亦有如是语即“皇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甚至杜佑对于晋代御史中丞的监察权限解释为“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中丞专纠行马内,司隶专纠行马外。虽制如是,然亦更奏众官,实无其限”。《隋书・百官志上》对萧梁御史中丞监察权限的记载明显承袭自晋令,杜佑的认识更是缺少实证。考诸正史,在魏晋统治的200年间,关于纠弹“行马外”官吏的记载仅有三例。而南朝在169年的统治期间,见于史书记载的却有20余例,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无所不查。据此而言,南朝御史中丞确实“职无不察”,而魏晋对于“行马外”官吏的纠弹并未如杜佑所言“虽制如是,然亦更奏众官,实无其限”,实际上遵守了晋令的规定。总而言之,南朝与魏晋相比,御史中丞真正拥有了监察百官的权力,其监察权限已经扩大,职能作用已经加强。

从御史中丞的官品来看,自魏晋至南朝,未降反升。《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李林甫注文日:“历晋宋齐梁陈,并以中丞为台主,品第四。”据此,南朝御史中丞品级似无变化,均为四品。但是考之《宋志》、《隋志》、《通典》,陈代御史中丞的官品却在第三品。《隋书》成书时间早于《唐六典》,又有《通典》佐证,陈代御史中丞应为第三品无疑。那么从品级来看,南朝御史中丞地位与前代相比是上升的。

从南朝御史中丞出行礼制来看,其受到的尊崇程度远远超过魏晋。刘宋首开中丞专道的制度。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御史中丞刘式之奏疏中有“法唯称中丞专道”,《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宋孝建二年制,中丞与尚书令分道,虽丞郎下朝相值,亦得断之,余内外众官,皆受停驻。”表明至少在元嘉十三年前刘宋已经实行中丞专道的制度。此后,南齐、萧梁、陈代遵循宋制,御史中丞均“专道而行”。南朝御史中丞出行的仪仗规格也很高。南齐御史中丞已是:“驺辐禁呵,加以声色,武将相逢,辄致侵犯,若有卤簿,至相殴击。”萧梁御史中丞出行仪仗与尚书令仆一样,“其尚书令、仆、御史中丞,各给威仪十人,其八人武冠绛鞲,执青仪囊在前。囊题云‘宜官吉’,以受辞诉。一人缃衣,执鞭杖,依列行,七人唱呼入殿,引至阶。一人执仪囊,不哩”。尚书令、仆官为三品,贵为宰相,御史中丞出行能享受同此一样的卤簿,反映萧梁御史中丞地位很高。陈代宗室安城王顼为司空,并以帝弟之尊,势倾朝野,纵容下属干扰司法,御史中丞徐陵闻之,“乃为奏弹,导从南台官属,引奏案而人。世祖见陵服章严肃,若不可犯,为敛容正坐。陵进读奏版,时安成王殿上侍立,仰视世祖,流汗失色”,由此可知,执法者服章威严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皇为之敛容,被纠弹者更是惊慌失措。所以说专道而行及中丞卤簿能提高御史中丞在百官与民众中的权威,让人产生敬畏心理。是充分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因素。

从职位的高低来看,其地位有时可与侍中、尚书仆射相比。刘宋由侍中出任御史中丞一职可考者有三人,武帝时期的蔡廓、孝武帝时期的萧惠开与王僧虔。侍中蔡廓是因“高祖以廓刚直,不容邪枉,补御史中丞”。萧惠开任侍中前曾担任过御史中丞,孝武帝认为他能“奉法直绳,不阿权戚”,“可更授御史中丞”。王僧虔作为高门大族琅琊王氏的家族成员,“人为侍中,迁御史中丞,领骁骑将军”。刘宋侍中位居第三品官首位,其位望比御史中丞高。《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侍中,四人。掌奏事,直侍左右,应对献替。”其实刘宋侍中不仅能够侍从皇帝左右,而且已有审阅诏书的权力,是位望很高的清显之官,以侍中出任御史中丞,足可证明刘宋御史中丞一职的位望并不低。而萧梁御史中丞在朝堂的班次上则与尚书仆射相当。《梁书》卷三四《张缅传附弟绾传》:“大同四年元日,旧制仆射、中丞坐位东西相当,时绾兄缵为仆射,及百司就列,兄弟导驺,分趋两陛,前代未有也,时人荣之。”尚书仆射为宰相之职,可见御史中丞的地位相当高。

从帝王的重视程度来看,御史中丞一职受到宋武帝和梁武帝的重视。刘宋开国君主刘裕对弹劾宰相徐羡之的御史中丞孔琳之大为赞赏,史称“高祖甚嘉之,行经兰台,亲加临幸”。统治萧梁48年的高祖梁武帝十分重视御史中丞的监察权,这一点从上文宣旨“为国之急,惟在执宪直绳”中即可看出。不仅如此,梁武帝还想方设法激励御史中丞行使弹劾职权。《梁书》卷三四《张缅传》:“俄迁御史中丞,……缅居宪司,推绳无所顾望,号为劲直,高祖乃遣画工图其形于台省,以励当官。”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预算执行 财政总会计 应用难题 对策

财政总预算会计又称总会计、总预算会计,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从中不难知晓,财政总会计在提升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绩效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时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而且这些难题又主要反映在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资金活动领域。由此,本文将就政府惠民工程中的资金监管为对象,对本文进行主题讨论。

政府惠民工程所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从当前所反馈的问题中主要存在于市政工程的修建和维修上。其中,由于市政工程具有施工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就为资金活动监管带来了难题。难题主要包括:项目资金预算的准确性问题、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节约问题等。由此,这也就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一、财政总会计在预算执行中的难题分析

(一)资金预算监管难题分析

在科层组织结构下,财政总会计执行者面对基层政府所主导的市政工程项目,往往会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首先立项申请主要指出了该项目的外部性特征,却未能完整提供该项目的具体施工信息。这样一来,在过规之后上级主管部门便根据地方政府的预算申请拨付财政资金,从而资金使用的系统性风险便可能产生了。在现行的规定下,地方政府一般采取招投标的方法来选择施工单位,但具体的选择依据仍是财政总会计执行者所不能监管的。

(二)资金使用监管难题分析

从各地市政工程的施工情况可知,工程承包单位一般会将项目细分为几个板块,并将其一一外包给下级承包商。这样一来,在多元化经济利益主体存在的状况下,因各自的利益诉求很容易出现追加预算的情形,甚至出现过某竞标方以低价冲标,却在后期签订合同时无理抬高造价。由于市政工程具有产权开放性的特征,这就可能导致基层政府向承包商妥协,其最终结果必然是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二、破解难题的现实困境

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立即给予解决。在政府职能化办公模式下,财政总会计的执行者也主要以形式要件,来判断市政工程资金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为此,当前的现实困境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科层结构导致监管缺位

与上文所提到的难题一致,在科层结构下财政总会计的执行者,无法充分对基层政府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而且即使要展开全方位监管也将面临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干扰。这就意味着,需要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非正式制度,对财政总会计执行者的干扰程度。

(二)职能管理形成监管壁垒

职能管理所形成的监管壁垒属于横向的现实困境,这时刻干扰着财政总会计执行者的工作。以市政工程建设为例,市政工程立项需要得到市政建设部门的批准,然后需要按照行政流程实施招标工作。可见,财政总会计的执行者,最后所面对的市政工程项目应是合法、合规的。那么在职能管理的壁垒下,也只能就反映资金活动的形式要件进行核查了。

三、对策

根据以上所述,对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

(一)对财政总会计的执行者合理授权

从财政总会计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该会计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却因为职能壁垒,而直接弱化了执行者的工作绩效。为此,应对财政总会计的执行者进行合理授权,即在制衡机制下增大执行者在获取其它部门相关经济信息的权力。在此权力下,包括本文所出现的城建部门、基层行政部门不得妨碍其工作。

(二)建立起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新模式

对政府预算情况进行监管,需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管控机制。财政总会计的执行者往往侧重于事前控制的执行,而对事中和事后控制来说,则会因信息不对称而陷于尬尴的局面。因此,需要建立起包括财政总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乃至经济稽核部门在内的协同监管新模式,从而来全方位监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立项流程增强预算监管力度

本文是以市政工程施工为例进行的主题讨论,那么这里也就以此来进行对策构建,即需要调整立项审批的流程,提高财政总会计执行者的参与程度,并主要通过经济信息时时反馈和现场监管等方式,来确保资金预算执行的合规性。

四、展望

以下在就创新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式进行展望,从而来提升财政总会计的监管绩效。

创新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式在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对资金使用监管的影响,但必须在不违反财经法规和预算管理原则的前提之下。具体做法的核心便是,针对部分财政支持项目采取市场招投标的方式来展开,并在项目实施阶段也采取签订合约的方式来界定政府与承办方的责任和权益。这样一来,通过财政项目市场化外包的形式来增强财政资金配置效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项目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效应,因此必须突出财政项目的社会效益。因此,在选择承包商时不应只关注他们的报价,而是需要结合他们的社会声誉度、施工业绩、报价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与此同时,还应建立项目执行效果反馈通道来约束项目实施方的行为。

五、结束语

本文认为,财政总会计在实践过程中也时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而且这些难题又主要反映在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资金活动领域。为此,应在对财政总会计的执行者合理授权、建立起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新模式、调整立项流程增强预算监管力度等三个方面进行对策构建。

参考文献:

[1]付莉敏.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修订的思考与探讨[J].中国财政,2014,(18):57-58

总监职称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企业集团 财务控制 耗散结构

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是集团母公司基于出资人所有权及企业法人财产权,围绕集团发展的总体目标,利用各种控制手段,对集团内的各种财务资源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证集团总体发展战略与整体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过程。

1. 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比较

目前,我国有三种公认的财务控制模式,即集权式、分权式、集权和分权结合制。不同类型的财务控制模式对企业集团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如何选择适合集团发展的财务控制模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1集权职能制

集权职能制也称“集权式”模式,是指将子公司业务看作母公司业务的延伸,所有战略决策权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母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的全部财务决策权归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高度集权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1.2控股经营型

控股经营型也称“分权式”模式,这种模式下,决策权分散于各子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投资主体,母公司只起控股公司的作用,不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1.3事业部型

事业部型也称“集权和分权结合制”模式,是指在集团母公司下面设立若干个自主营运的事业部。这些事业部可以按地区、产品、服务及生产程序来划分,每个事业部包含了相关的若干个子公司。集团的重大决策权集中在母公司,自主决策权和其他决策权赋予子公司,对一些公司实行集权,对另一些公司实行分权。对于事业部型,关键在于把握好集权和分权的“尺度”问题。

2. 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系统的耗散特征

耗散结构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一个远离平衡态的非线性的开放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即非平衡相变,由原来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通过对耗散结构理论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系统是一个耗散结构。

2.1集团财务控制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集团的财务具有了开放性、社会性特征。集团的财务活动,无论筹资、投资、营运还是利润分配都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集团财务控制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

2.2集团财务控制系统处于远离平衡的状态

集团的各种利益相关者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信息,对集团有不同的期望,其财务控制系统便被赋予不同的期望。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力量对比不同,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集团财务控制系统不能达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只能满足个别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且满足的程度也不同,这样就不可能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2.3集团财务控制系统中存在非线性作用机制

耗散结构理论认为,耗散结构形成的内在机理是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在集团财务控制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存在非线性。集团中的各要素都不是孤立的,无论是筹资、投资还是利润分配,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显示出一种时空的非均匀性,通过相互作用显示出整合效应,而不是简单的线性叠加。

3. 整合型财务管控模式的特征

整合型财务控制模式是根据我国企业集团的具体情况来构建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充分体现集权与分权的结合。集团将涉及其战略目标的重大财务决策权集中于母公司,将日常财务活动管理权下放给子公司。二是以耗散结构理论作为理论指导。将耗散结构理论作为整合型财务控制模式的指导性理论,依据集团的发展变化采取适当的配套措施,提高财务控制效率,使财务控制通过动态的优化调整,达到集团价值的最大化。三是在不断的控制中达到动态平衡。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国企业集团必须时刻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通过整合型财务控制模式,不断调整各项配套措施,整合集团资源,最终达到动态平衡的状态。

4. 整合型财务管控模式的支撑体系

4.1公司治理结构控制方面的措施

由于企业集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了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控制成本,必须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达到监督、制衡作用。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

4.2资金控制方面的措施

在财务公司模式下,集团母公司行使账户集中管理职能,集团各成员企业在财务公司设立账户,集团内部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结算,全部通过财务公司进行。集团母公司委托财务公司通过贷款方式对在短期内需增加流动资金的成员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将各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及时调入集团母公司,确保资金的集中统一使用。财务公司受集团母公司的委托,根据各个成员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各个成员企业的贷款等资金业务,从而使其财务控制达到动态平衡的状态,充分体现了整合型财务控制模式的特点。

4.3预算控制方面的措施

为了使全面预算在编制、执行、控制、考评各环节中顺利进行,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以加强企业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其职责有:制定集团预算目标、预算政策、预算程序;将集团预算提交董事会审核报批;下达与组织实施已获批准的预算;审定、控制与调整各项责任预算;制定奖惩标准与奖罚形式等。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是集权和分权结合模式下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整合型财务控制模式的特点。

4.4人员控制方面的措施

企业集团的人员控制是母公司为了提高对子公司的控制效率而行使的人事控制权。财务人员、经理等管理者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主要客体。母公司对子公司人员控制的主要方式是委派财务总监,实行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即首席财务官(简称CFO),由企业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能体现所有者意志,负责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了使财务总监制顺畅执行,财务总监制的实施需要三个保障条件。一是建立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财务总监应具有一定的财务资源调配权,对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持有独立的发言权,从而保证了财务总监的相对独立性。二是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认命并对董事会负责。在我国,强调由董事会来聘任财务总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也是财务总监履行其职责的前提条件。三是财务总监应当具有董事身份。财务总监应当直接进入董事会,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其角色地位是股东代表,这是财务总监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耿云江.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