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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范文

法律硕士论文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1篇

1.浅论两种法律硕士并轨培养的可行性

2.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33.法律硕士状告母校无需尴尬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2篇

1、从主题出发寻找外文文献。

首先可以结合论文的主题来寻找外文文献,这种方法在本质上就是从主题出发寻找资料,只不过目标是外文资料。例如,您写的论文是关于“电脑犯罪”的,那么你搜索的外文关键可以是“Computer Crime”或者“Cyber Crime”。

2、从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

从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的做法和上述主题出发寻找外文文献的方法与技巧基本相同,只不过设定的检索词多一些而已。一个论题下会有很多关键词,因此您可以从这些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例如,您的论文主题是“刑讯逼供”,这个主题下又“刑事证据”“非法证据”等关键词,您可以从这些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这样的话,检索的面将更大,能够寻找到更多的外文资料。

3、从他人着作中转引外文文献。

从他人着作中转引外文文献是一种捷径。例如您写的论文主题是“绿色采购”,那么您可以购买一些关于“绿色采购”的学术专着,这些专着中肯定包含很多外文文献,您可以直接拿来作为自己的外文注释。当然,严格来说,这样的方法是不规范的,因为这种学术态度不严谨。当然这是捷径,您可以采用一下,想必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附:

1、外文文献查找的技术手段。

查找外文资料可以进入一些专业的数据库,如Heinonline等。当然如果您没有进入这些数据库的权限,那么我们教你一种简单的办法,进入谷歌,输入:“英文关键词(空格)pdf”就可以查找到很多pdf文档,一般都是外国人写的期刊文献。我们演示一下上文提到的关键词“cyber cri/!/me”。我们进入谷歌检索“ cyber crime pdf”,我们会发现1-100个检索结果几乎全是关于cyber crime的外文文献。那么多外文文献够你用了吧。那么这些文献质量怎么样吗?我们下载第一个结果看看,题目是“Cyber Crime . . . and Punishment?—Archaic Laws Threaten Global Information”,是Mcconnell International于2000年的,一共有10页。这个文献的质量应该说是很不错的。

2、外文文献查找的注意点。

外文文献查找中也要注意,有些主题是没有外文文献的,不是什么东西都有外文文献的,中国人研究的一些东西外国人根本不感兴趣。我们遇到一个同学,他要写“集体林权”,他要找外文资料。外国,例如美国有集体林权吗?恐怕没有的,人家法治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你要找关于集体林权的外文文献你去朝鲜和古巴找吧。这些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也没有人研究法律,哪里的外文文献?所以说,找外文文献也是要有悟性的,要有学术敏感度的,不然是找不到的。

3、外文资料的数量。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3篇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年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类型:

说明:

1.年级1栏:例:统招为“2003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1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1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

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研究的是XXXXXXXX

第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XXXXXXXX

第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XXXXXXXX

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

1、纽伦堡审判

(1)XXXX

(2)XXXXX

1.XXXX

2.XXXX

2、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1)XXXX

1.XXXX

开题报告范文:

以校为本的高效课堂诊断评价与监控策略研究开题报告

湖北省黄石市第十中学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十二五”期間,我校承担了“以导学案为载体的高效课堂教学诊断研究”市级小课题,并于2014年12月顺利结题。经过黄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委员会专家组认真鉴定,该课题被评为优秀课题。该课题的实施,使我校教师掌握了以导学案为载体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掌握了市教科院开发的“高效课堂典型特征及诊断量化评价”,教师备课、上课、观课、评课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学生的学习方式和习惯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校教学质量也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但是,正如课题结题鉴定委员会首席专家、市教科院院长肖惠东所言,“以导学案为载体的高效课堂教学诊断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使用导学案教学,知识的生成性不够;二是导学案教学重视知识落实和能力培养,但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达成有所欠缺。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略)

(三)国内研究现状概述

国内近几年在“高效课堂”研究方面有较大进展,主要体现在有效性教学策略研究,高效课堂教学策略研究,以及信息技术下的课堂发展评价性策略研究,对诊断评价和教学策略方面也分别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针对以校为本的高效课堂诊断评价与监控策略研究成果还不多见,此方面的研究处于起始阶段。

(四)选题意义与研究价值

(略)

二、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假设、创新之处

进行本课题研究主要依靠以下理论作为支撑:

1.斯塔弗尔比姆cipp评价模式理论

CIPP模式,亦称决策导向或改良导向评价模式,是美国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的课程评价模式。它认为评价就是为管理者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背景评价(ContextEvaluation)、输入评价(InputEvaluation)、过程评价(ProcessEvaluation)、结果评价(ProductEvaluation)构成了CIPP评价模式。

CIPP模式的基本观点是:评价最重要的目的不在证明,而在改进。它主张评价是一项系统工具,为评价听取人提供有用信息,使得方案更具成效。在搞好评价活动中,评价设计大纲和实施流程是必要的。

第一,背景评价,即确定课程计划实施机构的背景;明确评价对象及其需要;明确满足需要的机会;诊断需要的基本问题;判断目标是否已反应了这些需要。背景评价强调应根据评价对象的需要对课程目标本身做出判断,看两者是否一致;第二,输入评价是在背景评价的基础上,对达到目标所需的条件、资源以及各被选方案的相对优点所做的评价,其实质是对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用性进行评价。输入评价,主要是为了帮助决策者选择达到目标的最佳手段,而对各种可选择的课程计划进行评价;第三,过程评价是对方案实施过程中作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和反馈。过程评价,主要是通过描述实际过程来确定或预测课程设计本身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如何修正课程计划的有效信息;第四,结果评价是对目标达到程度所做的评价,包括:测量、判断、解释方案的成就,确证人们的需要满足的程度等。成果评价,即要测量、解释和评判课程计划的成绩。它要收集和结果有关的各种描述与判断,把他们与目标以及背景、输入和过程反面的信息联系起来,并对它们的价值和优点做出解释。

2.斯塔克外观评价模式理论

外观(countenance)评价模式是由斯塔克提出的。他认为,评价应该从三方面收集有关课程的材料:前提条件、相互作用、结果。前提条件是指教学之前已存在的、可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各种条件;相互作用是指教学过程,主要是指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结果是指实施课程计划的效果。对于这三个方面的材料都需要从两个维度──描述与批判──作出评价。描述包括课程计划打算实现的内容和实际观察到的情况这两方面的材料;评判也包括根据既定标准的评判和根据实际情况的评判两种。

3.元认知理论

“元认知”这一术语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J.H.Flavell提出,之后Flavell本人、Meichenbaum以及Buell等人都对这一概念进行过界定。尽管各研究者对元认知的表述不甚相同,但他们的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它的对象是人类的信息加工系统──认知系统。Flavell对其所下的定义:元认知是认知主体对自身心理状态、能力、任务目标、认知策略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是认知主体对自身各种认知活动的计划、监控和调节。

依概念可知,元认知包括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三个成分。

元认知知识是有关认知的知识,即关于个人的认知活动以及影响这种认知活动的各种因素的知识。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关于个人的知识,即关于自己与他人作为认知思维着的主体的一切特征的知识。(2)关于任务的知识,即对学习材料、学习任务和学习目的的认知。(3)关于策略的知识,即个体意识到自己对学习策略的选取、调节和控制有所认识。

元认知体验是人们在进行认知活动时伴随而生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它包括了知和情两方面的体验。即一方面有认知活动进行时对知识获取的觉知,另一方面也有对认知过程中经历的情绪、情感的觉察。

元认知监控是指人们在进行认知活动的过程中,对自身认知活动所进行的积极的、自觉的监视、调节与控制。它包括认知活动前制定计划;认知活动中实施监控、评价和不断反馈;认知活动中对结果的不断检查、调节和修正。

4.自我调节学习理论

B.J.Zimmerman等人基于对元认知理论没有将学习动机等方面考虑进去的认识,提出了自我调节学习理论。因为自我调节学习是最有效的学习方式,是一个不断思考、判断和适应的学习过程。因此它是达到让学生“学会学习”的最佳途径。 

自我调节学习是指学习者为了保证学习的成功、提高学习的效果、达到学习的目标主动地运用与调控元认知、动机与行为的过程。就元认知方面讲,自我调节的学习者在获得知识过程中确定学习目标、选择学习方法、监控学习过程、评价学习结果。这些过程能够帮助学习者了解自己、了解任务、作出决策。从动机方面讲,自我调节学习是自觉自愿进行的,是学习者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从行为看,自我调节的学习者选择、建构甚至是创造最适宜的学习环境和物质环境。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培养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2.1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课题来源:论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课题《我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XYZ201304)。主持人:赵勇。课题组成员:杜菊、李玉娥、苗泳、张巍、何航、刘艳玲、李凯瑞、阎爽

注释

① 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 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 教育 冷思考 过程教育

前言:“热”现象、“冷”问题。

自1996年我国开办和实施法律硕士教育以来,截止200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开展了7次授权审批工作,全国共有80所高校和研究机构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数量日渐增多和培养规模的日趋扩大,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自然会成为培养单位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保证和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就更成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中之重。因此,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质是什么,怎样通过教育成为“法律硕士”也就成为此系统内的核心问题和关键。基于此,笔者以自己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和西北政法大学的实践经验为鉴并放眼国内外,试图找出一条切实有效、确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教育之路。

1.法律硕士是高层次的专业学位。“专业学位”是19世纪80年代后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中国的一个教育学上的概念。最初称“职业学位”,原意是指对经过某种专业训练达到一定的水平而授予的某种职业性学位,并以此作为从业必备的资格条件。它是在结合我国实施学位制度实际以及人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相关概念并予以“本土化”的结果,其英文译名是professional degree。根据我国教育界的权威解释,它旨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的训练,在专门技术上做出成果的高层次人才,所授学位的标准应反映该专业领域的特点和对高层次人才在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学术上的要求。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首先,设置专业学位的耿业一般都是那些专门技术层次较高,有独特的知识领域并有鲜明的实践性的专业技术职业;这种职业要求从业者有较高的学历起点,既要掌握本职业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接受高水平的职业技能训练。然而有些职业虽然需要较高的职业技能训练,但并不需要很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如按摩师等,这些职业设低于术科的学位即可。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职业都可以设置相应的专业学位。而我们常讲的“职业背景”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这种职业本身对专门人才在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方而有着较高学历上的要求,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一般要求硕士以上的层次;

(2)某一种专业学位通常与某一行业或某一职业岗位相对应;

(3)该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的还与人类的生命财产关系密切。

因此,专业学位有着特定的职业背景并与某一任职和从业资格相对应,这是专业学位的一个特点。另外,从培养目标来看,专业学位教育还要求培养对象具有应用和复合有机结合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即根据相应职业岗位对人才规格和口径的要求,按照“学科群”或“学科领域”设置课程,而不简单地以某个一级学科,甚至某个二级学种来设置课程,旨在保持培养对象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从培养方式上讲,专业学位的举办不是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垄断进行,而要求与对应的职业部门(用人单位)密切配合,如法律硕士教育即是由国务院学位办、政法实际部门和法律院校三方共同组成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这一行业性机构进行统一指导的。可见,“专业学位”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法律硕士教育作为职业教育概念的一个教育学翻版。它是我们观察和认识法律硕士的概念、性质及特征的另一个视角。事实上,法律硕士教育自开办时起,即在“专业学位”这一概念和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它方便地容纳了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并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制度化设计提供了可资参照的发展空间。所以,法律是作为专业表现出它的职业性的木质特点和要求,而学位则表现出它的学术理论性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这样,法律硕士教育就必须既是职业教育,又是学位教育。

2.法律硕士教育,是职业教育,又是学位教育。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中词,它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美国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秩序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为特征。”“一个由其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诉的实践。”在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秩序的细密化、专门化要求分不开。从发展历程看,其形成的标志主要有:①从事法律职业是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为基础的,并在职业生涯中补充和学习;②法律职业是以法律教育为背景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③法律职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④法律职业作为统一的共同体,内部传承其特有的职业伦理,从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⑤加入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现有成员或行业协会的认真考核,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进入法律职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可见,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从教育的概念和理念出发,我们认为,法律教育是以法律素质为目标,培养“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它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并促进其发展:它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方面,并在实施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入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学位论文要求等方面予以体现。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或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的特定要求决定了法律

硕士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只有依托法律职业,才有生存的正当性。”只要社会需要法律,就要有维护法律运作的法律人,就需要提供培养法律人的有效机制。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培养职业法律人的专门机制。归纳西方的法律教育传统,大抵有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两个理念上的类型(Ideal type):相对比较而言,前者的“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学校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因此。实质上,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层次较高的职业教育,而且这并不是凭空臆想的结果,而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背景,针对法律教育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某些缺陷,确立依法治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急需大量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并在现行高等教育体制约束下选择的产物。而事实上,培养任何高级专业人才的活动都存在着素质教育的问题,我们不能说惟有培养法律人才需要建立素质教育的概念,而培养医生、工程师、教师、商业管理者、艺术家就不存在素质教育的问题。正如霍宪丹教授指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概念应当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具有双重含义:一个是从纵向观察素质教育在小学、中学、大学中的普遍性和共同性要求,从这点来说,可以认为大学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但问题并不仅仅如此;另一个是从横向观察,处在不同学科中的专业教育又具有特定的内容和要求。从JM教育看,学科专业中的素质教育要求又具体体现为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问题。而且这是一个伴随职业生涯始终的长期过程。所以,法律硕士教育,又是学位教育,它同时还必须完成素质教育的日的和任务。具体而言,它不仅要完成职业的品质塑造,又要完成相当的理论塑造。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的要求。而要实现和实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目的和任务,即使其既具职业教育性、又具学位教育性,其最终和根本在于过程。

3.教育的过程性是专业学位和职业教育的共同核心、要求和期待。怀特海认为,过程体现为转变(transformation)和共生(concrescence)这两个不同的但又密切相关的环节。转变,即一种现实体向另一种现实体的转化,它构成了暂时性,因为每一个现实体都是一些转瞬即逝的事件,灭亡就意味着转向下一个事件;共生则意味着生成具体,它构成了永恒性,因为在共生的过程中没有时间,每一个瞬间都是崭新的,都是“现在”,在这个意义上它又是永恒的。因此,怀特海认为,教育要提供对生活的一种理解,最根本的是应提供一种“对现在的理解”。因为过去的知识只有有助于我们对现在的理解,才是有价值的;因为“现在包含一切,现在是神圣的境界,它包含了过去,又孕育着未来”。所以,教育的实质和根本在于过程,而教育的过程具体地体现在教育的节奏上。根据我们的理解,教育的节奏简单地说就是教育必须因时施教、全面互动。对法律硕士教育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节奏的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教育者是主导、主动的,受教育者则是主体,却是被动的。而这一对对立统一关系伴随着教育过程的始终。所以。在教育的过程中,教育的过程性是活生生的、具体的承载于制度之中。进而言之,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学位性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教育过程,过程性是共同核心、要求和期待,而诉求的是蕴涵和承载着的职业性和学位性的制度。

3.1 “入口”量化录取制度。法律硕士的专业性和学位性要求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一定要考察考生的法律业务能力,又要考察学位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录取的考生的质量,为以后进一步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其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考生首先要参加全国联考,考试成绩达到一定分数线者,才能到学校参加复试,复试方式为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笔试主要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法律职业能力,而不是片面地考察考生对刑法或民法等部门法的掌握程度;面试与政治审查相结合,除了主要考察考生对哲学、经济学等知识的理解和洞察能力外,还要审查考生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等。上述每一项复试内容都按一定的量化标准计算出具体的分数,屉后按综合成绩决定是否录取。该制度不仅能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还能考察考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及其综合素质。

3.2 “双导师”制。法律硕士的本质属性和特点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培养模式和适应于该培养模式的导师群体。如果让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就像是以同一种生产模式生产两类不刚的产品一样,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基本上都是校内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担任。作为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其法学理论知识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法律实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法律职业思维特征却并不一定具备或厚实。为此,我院先后从当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中挑选出一部分具有一定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我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与校内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共同组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群体,即“双导师”制。由这两类导师共同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不仅能提高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法学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能逐步培养他们拥有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3 实践教学制度。实训教学或实践教学是学位性和职业性物化的过程,是学校培养人才体系中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早已有之。但是,我校目前所采取的实务训练方法是全国首创,即:实务训练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方可毕业。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见习助理法官、见习助理检察官、见习助理律师的身份到司法实务部门参加实训,能够真正深入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之中,并且可以发挥所学之长协助法官正确办理案件。这种实务训练方式,不仅使学生获得了办案经历,而且能从中发现问题,进行理论创新。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8篇

一、社会发展对法律硕士教育的需求

(一)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在借鉴国外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教育与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不同,以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为目标,尽可能地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二)法治中国建设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同志曾强调指出: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但我国当前所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与现实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据司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审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设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等原

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司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审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设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

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等原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念、立法目的及立法背景,才能突破法律条文的困扰,做到运用自如。

(二)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批准我国若干所高等法学院校借鉴美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从1996年开始进行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律硕士教育改革试点。当前,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导向是改善法律硕士目前严峻的就业现状,提升其专业优势和竞争力的必经之路。从本质上来说,法律硕士的培养不可能无视法律职业的内部需求和社会变化,而成为纯粹的象牙塔艺术。

按法律职业导向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时代环境,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14]。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以社会转型和职业需要为切入点,以服务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法律职业活动服务于市场经济为导向,以法律的实施过程为关注和研究对象,以推动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在法律硕士学习阶段必然有着不同的职业兴趣和取向,和全日制法本法硕一样,存在着个体发展需求上的差异性。因此,对有着不同发展需求的法律硕士学生应加以区别对待,突出其不同学科知识融合的先天优势,鼓励其向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法律学科方向发展,结合自身的职业取向进行未来职业规划。

(三)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是解决三脱节现象的不二法门

法律硕士教育在中国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仍是如何实现理论知识传授与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结合。而设置法律硕士的初衷正是要改变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职业相脱节的现状,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 三脱节的难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实际培养过程中却只注重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践。

从法的历史渊源上来讲,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以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为主,相对忽略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在夯实其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有利条件,使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回归到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并重的轨道上来,开创提高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如法律谈判课与模拟法庭实训课的开设、情景模拟与法律诊所的设置、观摩审判、到法务部门实习等。

(四)塑造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人格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9篇

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历史、现状、问题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正式设立(1996年6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关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的通知<学位办便字第960602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变更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urismaster,以下简称jm)创立的大致进度是:“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6年,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进入正式举办阶段。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描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发展历程,最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沿革

培养目标直接体现了一个学位的类型和定位,通过考察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变迁,可以进一步了解全日制法律硕士性质的变化过程,如表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历程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变化。一个方面,是职业道德要求上的变化,即由不强调德育到强调德育再到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转变;另一个方面,是能力要求上的变化,即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转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与“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将继续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目标。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及考试科目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及考试科目的变化反映出了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内容的变化,如表2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与考试科目变化可以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前法律硕士实行单独考试,全日制法律硕士不限制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考试科目从统一走向分类,又从分类走向统一,并且考试难度不断加大。第二个阶段是2000年后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从限制法学本科生报考到2009年开始放开法学本科生报考,且同年考试科目分为法学卷和非法学卷。同时在2003年,考试科目由5门减为4门,最终考试科目确定为政治、外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4门。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方法历来重视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同时强调从重视案例教学到实践形式教学的转变。具体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实践,采取比较多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现场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小组讨论等。近年来,法律诊所教学日趋得到重视。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是指“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的案件,使学生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它有角色模拟和真实案件的重要特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它没有利益驱动,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高尚法律道德情操。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历史沿革

截止目前为止,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完成第八批审批,院校总数增至115所,如图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数量的增长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00年法律硕士培养试点单位完成全国布局,二是2006年法律硕士开始进入正式招生。图1的数据正反映了这种趋势:(1)1995-2000年(布局阶段),增长维持在9所/批以内;(2)2000-2006年(稳步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11所/批;(3)2006-2011年(大规模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30所/批以上。

五、全日制法律硕士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专业教育不够突出

当前,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重在突出复合型、实务型,然而强调法律硕士的专业教育不够突出。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不同,它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 霍宪丹教授曾指出,“jm教育也必须建立在基本掌握法学专业主体知识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正是美国jd教育制度的基石。”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创设之处就已经强调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然而15年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没有进入必修课。欧美一些法律教育很出色的国家,都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放在必修课里面,耶鲁大学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核心课程包含了“律师执业道德”。

(三)政治外语考试没有突出法律硕士特色

目前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入学考试采用与其他研究生相同的试卷,入学考试实行“2+3”模式,而不是mba、mpa采取的“1+4”模式(即政治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命题,英语和其他3门专业课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联考)。2001年,由李有根副教授执笔的专题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招生考试改革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了这个问题。报告认为,“无论是从遵循专业学位的本身特点,还是实现专业学位统一的考试模式角度,jm的考试模式均应进行改革,采用''1+4''模式。”

(四)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法律硕士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其培养规模基本上满足了社会的刚性需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质量。2011年4月11日,“首届全国高校法律硕士精英论坛”在厦门大学举行,会上代表们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重点是如何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不是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法律硕士的招收不应该成为各高校创收的工具,国家及各高校应该重点提升整个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才有利于我国法律人才队伍的壮大和素质的提高,才有利于法硕共同体的长远发展。”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10篇

doi:10.3969/j.issn.1006-9682.2011.12.026

摘 要:教育定位的不科学,导致法科硕士在学位设置、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为构建高质量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有必要将法科硕士的教育定位明确为职业教育,在此基础上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统一为一种新的法科硕士学位,并对其学习年限、课程设置等不足进行改革。

关键词:法科硕士;教育定位;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

Clear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master students of law

―In view of Beihang university

Hanwei Yue

( Law schoo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100191)

Abstract:Unscientific education orientation leads to some deficiencies about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in degree setting, period of learning, course offering, teaching method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law master students,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of law master to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based on it, to make the master of law and legal master be unified into a new master's degree of law, and reform those disadvantages about period of learning and course offering, etc.

Keywords:master of law, education orientation,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students

一、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现状

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类。

法学硕士的学制为2年,实行导师负责制。法学硕士的专业方向,区分为民商法、法理与法律史、诉讼法、国际法、宪法与行政法、刑事法、环境资源与经济法七大方向。其课程设置,包括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外语和科技专题)、学科必修课(专业课、社会实践课)和培养环节(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专业课按上述七大学科开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法律硕士(法学)的学制为2年,实行导师负责制。法律硕士(法学)的专业方向,区分为民商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诉讼法律实务以及国际经济法律实务。其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其中必修课包括学位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外语、专业外语、法学理论前沿、民法总论)和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分不同方向而分别设置,选修课在学院开设的其他课程中任选;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学制为3年,实行导师组集体指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区分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专业必修课以及选修课涉及七大学科。法律硕士的特色体现在实践课上,不仅包括司法实践课(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两至三周),还包括法律文书课(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课以及法律谈判课。特色实践课的安排,体现了法律硕士职业教育的定位。

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授课以及考核方式,学校和法学院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授课方式,各位老师一般采取的方式包括:(1)苏格拉底式授课方式,即问答式教学;(2)针对不同专题,学生主讲,老师点评;(3)针对不同专题,师生进行座谈式讨论;(4)案例式教学方式等;对于考核方式,一般采取撰写结课论文,或者采取撰写结课论文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个别也会采取闭卷或开卷的随堂考试方式。

二、北航法科硕士教育面临的根本问题――教育定位不科学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究竟是一种职业教育还是一种学术教育?长期以来是困扰中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键问题。之所以说它关键,是因为教育定位决定了学位的设置、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并最终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模式和人才培养的素质。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定位问题,根据我们设置的《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55.1%的研究生选择职业教育,24.1%的研究生选择学术教育。

北航目前和其他院校一样,对法学硕士的教育定位是学术教育,对法律硕士的教育定位是职业教育,但是这种教育定位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最终导致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一)学位设置不合理

法学硕士的教育定位,依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培养研究型人才,为教学科研和法学研究培养后备人才。这种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适应。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种法律人才匮乏,法学硕士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教学科研人才,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法学本科教育以及各种社会培训和成人教育承担。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研究生招生数量的连年攀升以及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职业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学博士教育已经取代法学硕士成为培养教学研究人才的主力,绝大多数的法学硕士走向了实务部门。在前述调查问卷关于“攻读法科研究生的目的”中,仅有12%的同学选择学术研究,有6%的同学选择为读博做准备,其余皆选择找到理想的工作。因此,法学硕士教育有必要以职业教育重新定位。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教育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非法学)是借鉴美国法律教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于1995年设立的,其目标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法学)的教育定位,同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是2009年为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而设立。该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实现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结构性调整,逐步由学术型为主向职业型为主过渡。[1]北航作为34所自定线院校,其法律硕士(法学)的生源主要来自报考北航法学硕士复试不通过或者公共课单科受限的考生。北航法律硕士(法学)的专业设置、学习年限以及课程设置趋同法学硕士,只是由于其职业教育的定位,比法学硕士多几门实践课程。因此,北航法律硕士(法学)的总体设计和法学硕士的差别微乎其微。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三者事实上相同的法律职业规划,使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就业市场上遭遇到来自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的激烈竞争。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倾向于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而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任职进行限制,主要表现为:在公开招录时规定具体的专业要求,比如刑法学、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或在招录条件中规定,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并且本科为法学专业。[2]由于法律硕士(法学)基本上等同于法学硕士,而法学硕士最终读博或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寥寥无几,因此三者之间再作区分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相反会导致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就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二) 学习年限不合理

北航现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的学习年限是二年,第一年上课,第二年由于考公务员以及找工作等原因,学生基本处于“放养式”状态,这就导致毕业生即使顺利进入法律实务部门但难以立即适应具体的法务工作。

在前述调查问卷关于“提高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研究生执业能力的培养。缺乏充分的执业能力培训,是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急需改进之处。而在两年之内,既实现专业理论课的深入学习又保障执业能力的充分训练是根本不可能的。

(三) 课程设置不合理

1、 课时安排不合理

非专业课程所占学时过多,这是研究生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北航而言,法律硕士公共课占180课时5学分,法学硕士公共课6学分,课时比法律硕士更多,其中公共英语开设两个学期,而法律英语只有1学分16课时。我们的研究生用大量时间学外语、政治和哲学,而这些课程在本科阶段已经开设,研究生阶段继续开设实属资源浪费。

2、 学习选择权受到限制

在学习上,硕士阶段应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学校应给予学生充分的选择自由和选择空间。但是,很多高校对学生的学习选择权不够重视。就北航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必修课和选修课比例严重失调。根据法学硕士课程体系安排,其中民法、国际法和法理学等二级学科减少选修课;其他二级学科不设选修课,这就剥夺了研究生根据兴趣和爱好自由选择非必修课的权利。而在美国法学院,选修课一般占全部课程的2/3,这样的课程安排不仅会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会激励老师去教好每门课,毕竟没人选的课最终会被淘汰。

(2)讲座实行签到制度。学校不分讲座形式、讲座质量和专业倾向,强制要求所有研究生参加。多数研究生认为讲座签到制度缺乏合理性,应区分讲座内容允许研究生选择参加。

3、 实践课程的缺失

在北航法学硕士的课程设置中,仅要求2个学分的社会实践课,这与其职业化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法律硕士虽然设置了四种类型的必修实践课程(法律实践课、法律文书课、模拟法庭课以及法律谈判课),但由于受课时、师资、经费、场地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这种带有法律职业教育的手段比较有限,而且现实中这种法律执业能力往往不是教出来的,而是由学生在实务过程中切身感受和领悟出来的。[3]虽然我们也开展了“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学生法律职业训练基地,但毕竟案源有限而且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无法获得充分的执业能力训练。总之,北航现行的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务界实习阶段,实践性教学无法充分开展,实习变成走过场。

4、 司法伦理训练课程的缺失

职业化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业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培养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

对于法科硕士生,我们不仅要培养其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应培养其遵守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两个根本缺陷:第一个是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就如同守仓库的盗贼。司法腐败与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伦理水平不是通过知识来获得的,而是遵循某种训练路径。人的有德与高尚是在消除对己义务的冲突中被驯化出来的,没有这一过程,便没有高尚。司法腐败要从法学教育上寻找源头;第二个是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法适应职业要求。[4]目前,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课程中缺乏司法伦理课程,这对提升学生的司法伦理修为是极为不利的。

(四)教学方法不足

目前,北航的教学方法侧重于对法律知识的机械传授,忽视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在前述问卷调查中,96.5%的同学希望能增加案例教学的实践课程,而在“希望的授课方式”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案例式教学方式”。因此,探索多样化的、以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是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三、如何构建高质量的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

《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现状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显示,88%的法科硕士研究生选择报考北航的最重要因素在于北航是一所声誉良好的学校。因此,如何依托北航严谨的理工思维和优秀的理工人才,构建一个与众不同的,能够与北航良好声誉相匹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北航声誉进一步提高的高质量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是年轻的法学院应该思考的重点。如果能够针对北航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现状的不足,并顺应国际趋势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不仅可以使北航法学院培养出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且可以为处于困境中的中国法学教育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改革之路,具体思路如下:

(一)明确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和归宿。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就会脱离国家的需要,就会迷失前进方向。[5]

法学硕士教育应属于实务层次的教育,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实务能力和司法伦理的高级实务型人才。在前述调查问卷中,77.6%的同学选择读法科研究生的目的是为了找到理想的工作,而在职业规划中,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律顾问等实务部门受到绝大多数同学的青睐。同时,84.5%的同学希望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提高实践应用能力。可见,绝大多数同学希望能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为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法学教育在确保纯学术研究空间的同时,逐步把重点工作转移到职业法律家培养方面,造就一批富于正义感、责任感以及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治国安邦的精英人才,造就大量具有国际眼光和专精学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这样的思路来调整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司法考试制度。[6]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应为职业教育。

(二)取消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设置差别

在确定三类法科硕士研究生共同的职业教育定位的前提下,建议取消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设置差别,统一为一种法律硕士学位,并对其进行改革。新的法律硕士教育应突出北航特色,设想如下:

1、学制可设置为三年

第一年对学生进行法律通识教育,配合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既然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是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而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有必要鼓励和支持硕士生通过司法考试。

第二年对学生进行法律专题教育,加强学生的学术素养及司法伦理训练。“法学既是正义之学,又是治国之学,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合格治国人才的特殊使命。”[7]与其他硕士教育不同,法科硕士教育的对象毕业后直接参与到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各种法律服务当中,因此法科硕士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技术人才,更多的是要“培植法律信仰塑造法治人格,使学生领悟社会责任与义务,将追求真理、维护正义、恪守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其思想观念、价值判断、道德情操在潜移默化中感知、认同、接受、实践”。[8]

第三年与实务部门合作,学生专门进行司法实习,培训职业技巧及执业能力,同时准备毕业论文。

2、加大理工科生源的招收力度

法律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文教育,也是一种科学教育,在培养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证据问题方面,理工科学生更具有优势。因此,法学院应依托北航特色,逐渐加大优秀理工本科毕业生的招收力度。

3、完善课程设置

首先,缩短乃至取消公共外语和政治课;

其次,增加专业选修课,使之到达课程总量的2/3,并拓展选修课授课内容的范围;

最后,增设司法伦理训练课程。司法伦理不是教出来的,而是训练出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往往会碰见许多义务的冲突,一些义务对他自身来说是不利的。如果这个法律人首先选择对他不利的义务履行,且这个心理的形成是比较稳定的,那么在这种状态下他的司法伦理就基本形成了。如果在义务冲突中,法律人总是"趋利避害",选择对个人有利的义务履行,那他的司法伦理没有形成。[10]因此,我们应该在案例教学中,通过无数次的义务冲突选择训练来提高法科硕士的司法伦理水准。

4、完善教学方法

为增强职业技能的训练,在传统课堂讲授、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以及诊所式教学的力度,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通过师生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北航法律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力度

“国际化治学”是北航法学院长期坚持的治学方针,在与世界接轨、与世界交流、与世界同步中求生存、求发展、求提升。北航法律研究生专业素质、职业伦理以及社会责任感的提高不仅来自于自身的努力和教师的言传身教,而且来自于与国际知名法学院师生的交流与沟通。因此,北航法学院的治学视野应当国际化。北航法学院近年来积极致力于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应继续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1、增强师资队伍国际化的力量

聘请外国知名大学法学院的学者、知名律师等为研究生上课或讲座。

2、 扩展研究生的国际流

(1)让更多的研究生出国留学以拓展视野

(2)热情欢迎世界各地的法学学子留学我院

(3)推行一系列暑假海外游学项目

海外游学,不仅可以使北航法学院全面提升学生国际化水平,而且是法学教育与学生培养模式的大胆探索与尝试。利用暑假时间,选拔一批学生去国外学习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同时也欢迎世界各地其他法学院的学生来北航学习中国法律。

(4)组织各国学生之间的交流

学院应积极为学生提供与世界名校学生进行面对面直接交流的机会,让北航法律人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的青年法律学子进行面对面交流,使各国学生聚集一堂从法律学习、法律执业到日常生活、校园环境畅所欲言。

(5)考虑与国际著名法学院合作,培养法律双语人才,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内及国外两个学位。

(四)借鉴美国本科后的教育模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特色是“本科后”教育,即法学教育不设立法学本科而采取研究生教育,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必须取得一个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在法学院学习三年,毕业后获得J•D学位(所谓法律博士),然后通过各州律师资格考试即可进行律师执业。少数旨在从事教学科研的毕业生会选择攻读LL.M(法学硕士,主要是外国留学生)和JSD(法学博士)学位。

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稳定,亚洲国家法学教育的改革趋势是引进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如韩国国会于2007年7月3日通过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将法学教育确定为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改变以往大学法律本科四年+司法研修两年的做法,从2009年起实行非法律本科四年(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或者法律本科四年+法学研究生三年的新模式。

我国也在积极尝试改革,2008年教育部批准中国政法大学启动“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将法学教育分为四年基础学习和两年应用学习阶段,基础学习阶段包括通识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合格者可获得本科学位并进入实习阶段。实习阶段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技巧以及司法伦理等,合格者可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这样的改革是为了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

北航法学院属于新兴学院,本科生的规模一直很小,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本科后”教育模式,在北航彻底取消法律本科生教育,只招收法律硕士及法学博士,将法律硕士定位为职业教育,法学博士定位为学术教育,然后通过上述其他方面的改革,打造出具有北航特色的法科研究生教育制度。

参考文献

[1] 韩文生.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培养的思考和建议.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第5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强梅梅.我国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的分析与思考――从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比较切入.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载.河北法学.2008年5月第5期。

[4]2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载.法制日报.2009年12月16日。

[5] 李碧,梁宋满:“浅谈高校法学教育的职业道德”,载.科技创新早报.2009年32期。

[6]季卫东.让我们共同探索今后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载.季卫东博客.2009年06月04日。

[8] 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三十年:成就、问题与出路.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11篇

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历史、现状、问题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正式设立(1996年6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关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的通知<学位办便字第960602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变更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urismaster,以下简称jm)创立的大致进度是:“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6年,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进入正式举办阶段。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描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发展历程,最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沿革

培养目标直接体现了一个学位的类型和定位,通过考察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变迁,可以进一步了解全日制法律硕士性质的变化过程,如表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历程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变化。一个方面,是职业道德要求上的变化,即由不强调德育到强调德育再到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转变;另一个方面,是能力要求上的变化,即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转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与“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将继续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目标。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及考试科目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本文由收集整理及考试科目的变化反映出了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内容的变化,如表2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与考试科目变化可以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前法律硕士实行单独考试,全日制法律硕士不限制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考试科目从统一走向分类,又从分类走向统一,并且考试难度不断加大。第二个阶段是2000年后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从限制法学本科生报考到2009年开始放开法学本科生报考,且同年考试科目分为法学卷和非法学卷。同时在2003年,考试科目由5门减为4门,最终考试科目确定为政治、外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4门。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方法历来重视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同时强调从重视案例教学到实践形式教学的转变。具体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实践,采取比较多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现场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小组讨论等。近年来,法律诊所教学日趋得到重视。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是指“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的案件,使学生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它有角色模拟和真实案件的重要特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它没有利益驱动,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高尚法律道德情操。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历史沿革

截止目前为止,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完成第八批审批,院校总数增至115所,如图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数量的增长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00年法律硕士培养试点单位完成全国布局,二是2006年法律硕士开始进入正式招生。图1的数据正反映了这种趋势:(1)1995-2000年(布局阶段),增长维持在9所/批以内;(2)2000-2006年(稳步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11所/批;(3)2006-2011年(大规模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30所/批以上。

五、全日制法律硕士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专业教育不够突出

当前,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重在突出复合型、实务型,然而强调法律硕士的专业教育不够突出。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不同,它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 霍宪丹教授曾指出,“jm教育也必须建立在基本掌握法学专业主体知识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正是美国jd教育制度的基石。”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创设之处就已经强调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然而15年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没有进入必修课。欧美一些法律教育很出色的国家,都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放在必修课里面,耶鲁大学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核心课程包含了“律师执业道德”。

(三)政治外语考试没有突出法律硕士特色

目前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入学考试采用与其他研究生相同的试卷,入学考试实行“2+3”模式,而不是mba、mpa采取的“1+4”模式(即政治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命题,英语和其他3门专业课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联考)。2001年,由李有根副教授执笔的专题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招生考试改革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了这个问题。报告认为,“无论是从遵循专业学位的本身特点,还是实现专业学位统一的考试模式角度,jm的考试模式均应进行改革,采用''1+4''模式。”

(四)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法律硕士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其培养规模基本上满足了社会的刚性需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质量。2011年4月11日,“首届全国高校法律硕士精英论坛”在厦门大学举行,会上代表们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重点是如何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不是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法律硕士的招收不应该成为各高校创收的工具,国家及各高校应该重点提升整个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才有利于我国法律人才队伍的壮大和素质的提高,才有利于法硕共同体的长远发展。”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法学硕士 培养质量 法律人才

[作者简介]李景义(1972- ),男,黑龙江五常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王宏巍(1980- ),女,黑龙江海伦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黑龙江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方法研究”(项目编号:JGXM_HLJ_2012009)、2013年度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JZ201301016)和2011年度东北林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方法研究”(项目编号:J1101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3-0127-02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培养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众多新出现的困难,尤其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又对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多要求。在发展过程中一旦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将这些问题解决的话,一定会导致法学硕士培养工作的整体目标受到影响,同时也会进一步影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现。

一、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新定位

通过进一步研究和分析全国众多高校中法学硕士的培养策略,笔者发现,基本上大部分高校的定位都是“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20世纪50~80年代我国法律教育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人才,但是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来分析,整体设计不仅需要学术型的高端专业人才,同时也需要众多应用型、技术型、复合型的专业人才。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21世纪法学教育又担负起新的时代使命,原来的目标定位已十分不合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对传统法律专业人才的整体培养目标提出了众多新的要求。在我国有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具体方案中,提出了最终的培养目标:通过长达十年多的时间,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先进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进一步培养出具有高素质、高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的法律专业人才。①因此在此项计划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培养高质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论是进一步回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是适应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都需要对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创新。

笔者认为,无论是将我国研究生教育现状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作为出发点,还是将现阶段社会对高端专业人才的多种需求作为出发点,法学硕士都应当是适应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具备高水平的实践操作能力,创业、创新和实际组织能力;具备一定程度的敬业意识和合作意识,可以进一步融入各个行业的工作,进而促进各行各业的法制建设;具备雄厚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广泛的学科知识,有着良好的文化、思想素质;拥有一定的国际视野,是拥有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硕士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法学硕士教育的扩招培养了众多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专业人才,并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法学硕士招生规模的逐渐扩大,社会和教育界逐渐加大了对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重视。近年来,国际、国内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传统法学硕士培养还存在课程模式、生源质量、导师指导等问题,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1.优秀生源流失较大,法学硕士培养质量降低。优秀生源流失的原因有两种:其一,国内外一流大学互相争夺生源;其二,1999年研究生开始扩招后,招生规模逐渐增大,调研高校均反映出了研究生生源质量逐渐降低的大趋势。基本上高校中均存在着本科生生源优于硕士生生源、硕士生生源优于博士生生源的现象,同时硕士生生源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地域的影响。加之法学专业近几年就业情形不好,相对于某些经济类专业来说,法学硕士就业途径比较窄,比较对口的职业是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到其他行业从事与“法”相关的工作,但这些单位的接纳能力是有限的。②

此外,法学硕士的培养质量也有所下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扩张速度过快,高校培养条件不足;第二,国家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过少,资助研究生的力度比较小,导致部分研究生一边兼职一边学习,进而导致研究生质量下降;第三,法学硕士读研动机多样化,有些在读研究生仅仅是因为想要得到一个文凭才选择的法律专业,缺少学习的积极性。

2.课程设置忽视法律技能和职业道德,过多注重理论教育。现阶段我国很多高校在硕士培养过程中,所设置的课程过少,内容也不够全面,课程质量不高。课程设置方面,公共课占据的比例过大,专业课国际化水平低,几乎都是通过向学生直接灌输知识,培养方式和考评体系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对实践教学过于忽视,我国高校法学硕士培养课程中缺少能力培养的具体课程,如律师实习、法庭辩护、庭审实践等具体课程。虽然法学高校在具体的方案中对研究生的实习课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学硕士人数越来越多,再加上就业的压力,所以这些实习制度基本上都没有落到实处。

3.教学模式较单一,缺乏对学生分析、创新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沿袭原来本科的教学方法,仅仅在课堂上向学生们传授知识。教学内容没有随时更新,有的时候甚至很多年都使用同一个版本,没有科学合理地调整知识结构,因此无法适应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传统教育模式注重对知识的灌输,只有一部分实践课程,授课方式过于单一,仅仅重视正确的回答,没有让学生进行自主独立的思考,只是单一地对课本中的内容进行讲解,没有和其他学科进行相互融合、联系,从而阻碍了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妨碍了学生素质的提高,导致一些学生丧失了对法律的学习热情,降低了学习的积极性。法学是一门最终应用于实践的学科,因此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当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机结合,进而提高法律人才的职业水平。

4.导师法律实践经验不足,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缺少实践性知识和经验。我国现阶段进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任务重、责任大,而且基本上都在从事学术研究,从事法律实践的时间少之又少,导师的思维基本上都位于理论的思维范围内。这样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一定会产生一定的封闭性,导致法学硕士缺少实际的办案和动手能力。

5.考核评价方法过于片面。在现阶段的法学硕士培养过程中,基本上是使用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现阶段硕士的课程结业考评比较多的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有很大一部分学生都是在找到符合教师的观点去对问题进行回答,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这种单一的教育方式不能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应当具备的技能。

三、提高法学硕士培养质量的主要对策

1.保证生源质量,提高培养质量。优秀生源是教育质量的保障,也是招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在招生环节能够保证招到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并对法学具有研究兴趣和潜力的学生,就可以为保证培养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③首先,积极对外宣传,除做好招生网页和及时解答考生来电咨询外,要走出去,参加兄弟院校或大中城市举办的高质量的招生宣传咨询会,向社会宣传法学硕士点,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报考法学硕士。其次,完善接收推荐免试生工作。推免生大多为本科优秀学生,推免生的接收工作对法学生源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要重视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争取优秀本科生继续留校攻读硕士学位,对于接收外校推免生,积极鼓励接收“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推免生,加强校际之间交流接收推免生。第三,在研究生考试复试阶段应科学设置具体科目,构建专门针对学生的实践水平、专业知识和创新意识进行考评的制度,扩大导师招生自,把握面试关口,综合考评,淘汰一些考分高但知识面狭窄基础较差的考生。④

2.调整课程具体结构,增加应用性知识。在具体课程设置方面,应确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目标。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是针对职业、针对社会、针对未来,提高法律职业专业等级,建立开发型理论课程,使得学生拥有更加广泛的知识。另外要建立实务型课程,如企业法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法律诊所、审判实务、社会法务等实践课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而且,课程的设置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对国际著名法学院的具体课程设置进行具体研究和分析。所以,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当突出法学专业人才应用技能知识的传授,同时引导学生加强对此问题的重视。⑤

3.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利用参与式、互动式、讨论式、启发式等教学方式开展具体教学活动,进一步开发学生所拥有的潜在能力,提高学生探索、创新精神,帮助学生发展个性思维并独立思考。进行案例分析教学,进一步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从而建立一种系统化的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让学生自主地分析并研究相关的法律案例,在案例分析中进行自主讨论,提高学习探索的积极性。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该教育模式在理论学习中融入了实践教育,不仅增强了学生的理论知识,还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开发的人才培养系统,首先要开发教学环节:利用实习、社会实践和法律援助等种种方式,让学生们更多地接触社会、体验社会;将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律师以及国内外知名法律专家、管理者聘请为兼职教师,安排其到学校进行一定时间的授课,让学生们学习到更多的实践经验。同时,培养单位应当与实务部门共建一定数量的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满足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需求。并通过案例分析课程、法学实验课程和课外实践中的教学实习、法律诊所、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学会学术活动等多种手段,提供足够的实践机会,保证法学硕士教学的顺利开展。⑥

4.严格导师责任,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导师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直接由导师的水平决定。在法学硕士培养过程中,要增强导师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导师队伍。近年来,法学硕士教育规模逐渐扩大,而导师的队伍也随之进一步扩大。在聘用导师的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在新导师上岗就业前对其进行相当程度的培训。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这样导师才能够在教学课堂上向学生们传授学术知识的同时教授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科学合理地指导学生的实践学习。⑦依据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的相关经验,学院制订法学专业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计划和激励机制,鼓励不同类型的法学教师逐步提高司法实践能力和跨学科综合素质。首先,对于已经获得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鼓励,促使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挂职办案,将此项作为聘用的参考指标之一。其次,依据具体学校的法学专业目标,培养具备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学人才。考虑本学校所拥有的工科专业优势,培养掌握一定工科知识和法学知识的高端复合型专业人才。最后,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司法机关工作者、法学教师之间进行多向交流,这样一来,企事业单位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者可以到学校向学生们传授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而法学教师则可以到实务单位进行实际工作,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提高法学教师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水平。

5.建立多元化法学硕士培养质量的具体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我国现阶段硕士教育质量的具体评价,虽然每一所高校基本上构建了相当系统的考评制度和指标制度,但是并没有体现出不同种类学科的特色,评价方法和依据过于单一,大部分都是通过对学生的笔试来确定学生水平,对学术知识过于重视,而并没有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过多考评,有关应用型人才的技能指标过于单调。在我国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多元化的趋势下,其质量考核不能只以坚持学术水平为唯一标准,也要严把毕业论文的选题关和答辩关。由于研究生的质量不仅仅体现于最终的结果上,还反映在日常学习及研究的整个过程中,因此,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如建立导师研究生淘汰制,加强平时学习及研究中的跟踪、督查。并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解放思想,采用国际化的发展眼光,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以指导和完善既有的管理及考核机制。

四、结论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然而法学硕士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源质量、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导师指导、考核机制等几个环节,所以本文相应地从保证生源质量、调整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模式、强化导师责任、严格考核机制等方面来提出加强法学硕士培养质量改革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

[注释]

①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1.

②刘会玲.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难问题探析[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4):157.

③周文辉,李明磊.基于高校调查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J].教育研究,2013(3):59.

④汪文华.构建劳技课评价体系,促进学生特长发展[J].中等职业教育,2007(14):23.

⑤张朝霞.走创新型法学教育之路提高我省法学硕士培养质量[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88.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改革;教育;比较法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84-02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体制的展开需要法治的改革与配合,从实质上来讲,二者是互为影响,共同促进的。社会的需求是教育的动力和源泉,法律硕士教育的形成,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在法治建设中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它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最终要通过个体来实施,个体的法律思维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颇为关键。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内心的确信,而这种内心的确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来形成。法律教育有多重形式,其中法律硕士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以下将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出发,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从而实现法治的不断进步。

一、我国法律硕士制度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实务的深入,法律实务部门迫切需求大批职业法律人才,为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法律硕士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我国法律硕士的演进与发展

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硕士是个舶来品,在美国,本科未设置法学专业,要成为法律人,必须在获得大学的学士学位后,再考入法学院就读,毕业后授予JM学位,即我国法律硕士的来源。

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立,目的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一方面,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美国的JM法律教育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另一方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①在法学中,经验的审慎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学识、经验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能在社会的世俗生活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硕士是个新兴的教育领域,发展的时间较短,它是我国特色法律教育的一个探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其特殊的作用力,它为推动我国司法的改革和完善等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此基础之上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第一,普及法律教育,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促进了政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权利意识的增强;第三,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法学教育制度,它并不十分成熟,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过程中一些问题已经凸显,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学校为主体,纯粹的填鸭式教育,脱离法律实践;其次,在的课程设置上,以本科法学主干课程为专题的讲授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学生普遍缺乏法律交流沟通和实践操作能力;再次,法律硕士再设置时的不完善,学生没有相应的导师指导及由此产生的学习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状况与对目标定位存在明显差距。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

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偏于形象思维,强调直观感受,不注重逻辑归纳,然而在法学教育实践当中,基本以学术教育即理论教学为主导,当二者之间产生冲突,便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这是社会的共识。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②

培养目标上的差异是基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诉讼主导地位,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在这种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起点在大学本科阶段,四年的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习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基于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的目标,从法律硕士课程的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实际上,无论是在经验和阅历方面,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方面,要想有所作为和发挥,都要求解放思想,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束缚,抛弃固有的思维模式,进而采取更为灵活、更为务实和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最终培养的是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三、中国特色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完善

基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现状与目标定位的距离,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因地制宜,吸收国外合理的理念,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个人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建构和完善:

首先,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即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大方向要明确,正所谓“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因此,教育不仅仅传授法律知识和习惯传统,更要注重人才的质量及人文素养的塑造。在前述基础上,最终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次,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以法律院校培养为主,辅以法律职业培训学院等相关培训机构。这种培养机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实现法学院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真正做到扬长避短。例如人大的律师学院就是一个创举,一定程度促进了这种培养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然后,科学合理设置教学课程。教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宗旨,在于安排结构合理、严谨、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实现法硕教育的目标。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要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③同时,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讲座、毕业实习等途径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对法律职业的感知和体验,提高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思维与意识,进而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再次,加强法律硕士院校之间的互动交流。这有利于院校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资源共享,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学生的学识和见识。比如定期在院校之间开展法律知识论坛,开展法庭辩论以及研讨会等。

最后,完善法律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为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院校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其专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学或法律专业的学识水准,其职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律职业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并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在此之外,应该聘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给学生授课,以给学生带来新鲜,缓解课堂理论教学的枯燥和乏味。

综上所述,要走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在这些合力的作用下,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将离我们越来越近。我始终坚信“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②贺卫方.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EB/OL]..

③冯玉军.面对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EB/OL].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17993.

参考文献:

[1]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J].法硕评论,2003,(1).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15篇

一 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职业性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2]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实务多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专业型硕士相对于学术硕士培养最大的特色是培养现在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职业实践技能培养是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3]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专业实践的基本功能天然地吻合。法律硕士教育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显著的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教学的内容要求高,时间长,而专业实践产生的原因之一,正是出于对传统学院式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而创新的结果,它是职业性法律教育的典型。专业实习的实践性,吻合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教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4]其次,法律硕士生源背景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生在学习法律前已经获得了法学或法学之外的本科学位,而且在本科阶段已经进行过专业实习和见习,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积累了实习经验,他们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和社会常识都大大提高,能动性和活动能力要比本科生更强。相比较于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生在开展专业实习方面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第三,具有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的高校一般都有较强的法学实力,普遍建立了专业实习和实践基地,为开展法律硕士专业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 专业实践平台建设与专业实践价值

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实践的重要途径,是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建设好校内外实践基地,完善实践教学平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素养、提高他们实践能力、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5]首先,校内实践平台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援助中心可以确保案例研习、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开展具有模拟化场景和现实空间。其次,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践基地能够使学生的法律实践具有一个真实的环境状态,使得学生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培养初步的具有运用法律和知识的技能。第三,落实双师互聘举措,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深度对接,形成合力协同培养机制。“卓越培养计划”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工作部门之间应紧密合作,密切配合,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台阶。体现在实践教学中就是要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承担实践教学课程,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实务部门定期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来学校指导,使学生在真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学习。

实践基地能够为法律硕士提供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的技能的实战机会;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专业实习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开展专业实践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因此,专业实践具有课堂学习不可替代的作用。弥合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弥补课堂教学偏重理论讲授的不足。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较好地体现理论教学与职业训练相结合,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职业训练不足的缺陷。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三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目标、规划与方案

(一)专业实践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旨在按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任务,把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律人才分类培养、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等全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达到法律职业从业技能的要求,确保法律硕士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增强实务能力:面对社会现象和案件,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实践规划、方案与具体内容

1 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实务融通,校内校外相结合。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为1年,远远长于本科生,有利于机动灵活地安排实践教学。由于实践教学内容的复合性,可考虑不严格划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训练与专业实习的过程,而是将不同阶段有机融入到整个实践过程中。同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尝试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即教师精选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从而加深学生对整个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运用。[6]

2 实习地点的选择与轮换。实习地点不固定,安排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或司法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定期轮岗,帮助学生自觉实现角色转换,熟悉不同司法部门和不同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任职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

3 校内外导师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加强与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的学业导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以法明案,以案释法,促进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共同提高。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放矢,指导和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学位论文素材。法律硕士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与提炼问题,采用案例深度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4 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安排法律硕士实践的具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⑴顶岗上班。安排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必须按照各实践单位的要求准时上班下班,并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各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主要让学生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⑵担任书记员或律师助理的部分工作。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工作,如整理案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归纳证据疑点,参加提审或者会见被告等。主要让学生亲力亲为,亲身体会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不再是办理案件的旁观者。⑶观摩开庭、旁听或参加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律师的案件讨论。在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多轮次观摩、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随律师会见被告、会见当事人。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接触和交流。让学生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体会将学过的法律综合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操作技能,并获得指导教师的宝贵经验。⑷记实习日记和交流。要求学生记实习日记,将实习的所见所闻所想写成书面日记。实习日记与最终的实习报告一起,作为评判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鼓励同学间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发表意见,畅谈实习的感受。在实习、交流、畅谈中,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实践活动的感受得到提升。⑸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各实习单位要给每位实习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态度、责任心、专业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实习结束回校后,每个学生要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字的实习报告,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总结。⑹实习成绩评判。由学校指派的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日记、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报告的综合评定,给出每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⑺模拟法庭。在校内,以法律硕士为主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吸收广大本科生参与,由法律硕士加以具体安排和指导。⑻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具体由兼职从事律师的指导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围绕相关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互动交流中,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务,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⑼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硕士,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国家宪法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解答广大同学和社会群众的法律问题,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也培养法律硕士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以所学所知所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法律硕士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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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聪.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探析――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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