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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会计论文范文

责任会计论文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社会责任;披露

一、会计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

(一)会计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理论背景

法国古典经济学家西斯蒙第1819年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成本”的观点,他评价了社会以济贫院和医院的形式承担失业成本的情况,提出雇主应保证工人安全、避免就业间断、负担废物流失及其它“不当节约”所造成的个人或社会的成本。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皮古提出了“外部效应”理论,即某一生产者(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消费者)的成本(效用)。1968年,美国会计学者戴维·F·林诺维斯在“社会经济会计”文中首先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会计的社会责任披露,西方一个较为统一的解释是指站在社会的角度,利用会计核算的形式来计量和披露企业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及其影响,目的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由此看出,社会会计披露产生有着源远流长的理论背景。

(二)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现代背景

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的重心放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和财务状况的好坏,漠视企业在社会责任(如维护雇员利益、提供就业范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保护资源等)的作用和影响方面。在这种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的的思想指导下,环境污染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社会舆论对企业的这些行为十分不满,人们在关注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企业管理当局在决策时也不能不考虑到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问题。然而,传统财务报告披露的的服务对象局限于企业,内容多涉及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人们认识到,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耗的社会资源或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应在会计报表中得到体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企业经营活动给社会、生态、环境和个人权利造成的影响等各项非财务信息是社会责任披露的重点。

二、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

(一)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努力

许多国家组织在确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而言。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所属的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专家小组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中,对社会责任披露提出了最广泛的建议,该草案提议跨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披露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各主体的经营活动、就业信息、转让价格的政策等非财务信息。另外,还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各公司经营对有关国家、地区的影响。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也建议跨国公司对每一地理区域的职工平均人数进行披露。1999年,联合国讨论通过了《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该公告成为系统完整的国际环境会计与报告指南。

(二)西方国家的做法

法国在社会责任披露最为突出和完整。1977年7月,法国颁布了社会责任披露的一项正式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以货币金额反映职工福利措施的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费、专业技术培训费、改善劳动条件支出等项目,拥有3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均须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并送交公司劳资协议会、工会代表以及法国劳工部的工作检查员。从1984年起,该报表须展示近3年的数据。其报表有7项内容有:职工人数、工资成本、健康和安全保护、其它工作条件、职工培训、行业联系、住房和交通等生活条件。这7项内容又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的指标。

1975年,美国会计学会就提出了社会责任披露的建议和应包含的四项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业绩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企业社会费用信息、企业活动对社会影响的信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已建议企业增加披露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职业安全、就业管理等部门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数据。

198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绿色经济计划,要求企业必须每年披露所耗费的能源数额,以及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污染物数额。日本通过“环境报告书”披露企业的环境保护成本和经济效果。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亦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数据,主要反映企业消除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的内容和方式

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程度和方式,各国的政府、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提供的信息范围和质量方面大相径庭。绝大部分企业披露的最多和最具体的还是职工方面的情况。

(一)社会责任披露内容

从目前各国报告的实务看,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平等就业情况。(2)环境问题。企业改善生态环境所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重要内容。(3)人事变动情况。包括职工的招聘、培训、工资水平、福利待遇;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职工职务的稳定性,积极实施提升政策等。(4)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反映企业公益事业活动的参与。(5)反映产品的性能和安全信息。(6)企业经营准则。(7)企业经营道德。企业大多数选择性的披露某些内容,详细重点都不一样。(二)社会责任披露方式

和社会责任披露内容一样,社会责任披露方式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企业非常重视,单独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有的使用增值表、人力资源流动报告表来披露。有的企业则放到传统的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披露的地方也不一致,有的放在财务报表中,有的放在报表注释部分,有的放在文字说明部分。

常见的社会责任披露有一些三种方式:(1)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难以用货币计量和会计方法加以反映的社会责任,如:人员状况、产品性能和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所取得的效益等,(2)以定量、货币计量的方式。即用会计的术语、程序和形式,采用货币计量的方式,来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3)采取折中的方式,即有的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有的以定量、货币计量的方式。一般而言,大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折中形式。

四、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必要性、发展现状和措施

(一)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和国外的企业所曾经经历过的过程一样,在环保、职工健康安全、客户的利益等社会责任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污染、矿难、毒粉丝、毒奶粉、特氟龙、苏丹红、石蜡油等事件屡屡曝光。企业应避免一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应该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将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一起担当起来。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发展现状

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尚属认识与探索阶段,理论界学者的讨论更多聚焦于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领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并不多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一直处于忽视的地位。政府至今并没有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规范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基本上没有全面实践社会责任会计,少数企业涉及的有关社会责任问题的介绍与披露,也主要是为了应对外界的审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推行SA8000体系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企业界和新闻媒体的密切关注。越来越多的认识呼吁企业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批露。许多企业也逐渐意识到,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方面,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更能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形象,是更重要的另一方面。

(三)我国具体推行社会责任披露的措施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社会责任;披露

一、会计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

(一)会计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理论背景

法国古典经济学家西斯蒙第1819年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成本”的观点,他评价了社会以济贫院和医院的形式承担失业成本的情况,提出雇主应保证工人安全、避免就业间断、负担废物流失及其它“不当节约”所造成的个人或社会的成本。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皮古提出了“外部效应”理论,即某一生产者(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消费者)的成本(效用)。1968年,美国会计学者戴维·F·林诺维斯在“社会经济会计”文中首先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会计的社会责任披露,西方一个较为统一的解释是指站在社会的角度,利用会计核算的形式来计量和披露企业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及其影响,目的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由此看出,社会会计披露产生有着源远流长的理论背景。

(二)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现代背景

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的重心放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和财务状况的好坏,漠视企业在社会责任(如维护雇员利益、提供就业范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保护资源等)的作用和影响方面。在这种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的的思想指导下,环境污染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社会舆论对企业的这些行为十分不满,人们在关注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企业管理当局在决策时也不能不考虑到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问题。然而,传统财务报告披露的的服务对象局限于企业,内容多涉及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人们认识到,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耗的社会资源或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应在会计报表中得到体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企业经营活动给社会、生态、环境和个人权利造成的影响等各项非财务信息是社会责任披露的重点。

二、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

(一)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努力

许多国家组织在确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而言。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所属的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专家小组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中,对社会责任披露提出了最广泛的建议,该草案提议跨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披露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各主体的经营活动、就业信息、转让价格的政策等非财务信息。另外,还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各公司经营对有关国家、地区的影响。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也建议跨国公司对每一地理区域的职工平均人数进行披露。1999年,联合国讨论通过了《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该公告成为系统完整的国际环境会计与报告指南。

(二)西方国家的做法

法国在社会责任披露最为突出和完整。1977年7月,法国颁布了社会责任披露的一项正式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以货币金额反映职工福利措施的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费、专业技术培训费、改善劳动条件支出等项目,拥有3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均须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并送交公司劳资协议会、工会代表以及法国劳工部的工作检查员。从1984年起,该报表须展示近3年的数据。其报表有7项内容有:职工人数、工资成本、健康和安全保护、其它工作条件、职工培训、行业联系、住房和交通等生活条件。这7项内容又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的指标。

1975年,美国会计学会就提出了社会责任披露的建议和应包含的四项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业绩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企业社会费用信息、企业活动对社会影响的信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已建议企业增加披露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职业安全、就业管理等部门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数据。

198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绿色经济计划,要求企业必须每年披露所耗费的能源数额,以及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污染物数额。日本通过“环境报告书”披露企业的环境保护成本和经济效果。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亦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数据,主要反映企业消除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的内容和方式

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程度和方式,各国的政府、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提供的信息范围和质量方面大相径庭。绝大部分企业披露的最多和最具体的还是职工方面的情况。

(一)社会责任披露内容

从目前各国报告的实务看,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平等就业情况。(2)环境问题。企业改善生态环境所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重要内容。(3)人事变动情况。包括职工的招聘、培训、工资水平、福利待遇;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职工职务的稳定性,积极实施提升政策等。(4)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反映企业公益事业活动的参与。(5)反映产品的性能和安全信息。(6)企业经营准则。(7)企业经营道德。企业大多数选择性的披露某些内容,详细重点都不一样。(二)社会责任披露方式

和社会责任披露内容一样,社会责任披露方式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企业非常重视,单独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有的使用增值表、人力资源流动报告表来披露。有的企业则放到传统的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披露的地方也不一致,有的放在财务报表中,有的放在报表注释部分,有的放在文字说明部分。

常见的社会责任披露有一些三种方式:(1)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难以用货币计量和会计方法加以反映的社会责任,如:人员状况、产品性能和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所取得的效益等,(2)以定量、货币计量的方式。即用会计的术语、程序和形式,采用货币计量的方式,来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3)采取折中的方式,即有的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有的以定量、货币计量的方式。一般而言,大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折中形式。

四、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必要性、发展现状和措施

(一)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和国外的企业所曾经经历过的过程一样,在环保、职工健康安全、客户的利益等社会责任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污染、矿难、毒粉丝、毒奶粉、特氟龙、苏丹红、石蜡油等事件屡屡曝光。企业应避免一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应该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将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一起担当起来。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发展现状

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尚属认识与探索阶段,理论界学者的讨论更多聚焦于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领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并不多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一直处于忽视的地位。政府至今并没有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规范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基本上没有全面实践社会责任会计,少数企业涉及的有关社会责任问题的介绍与披露,也主要是为了应对外界的审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推行SA8000体系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企业界和新闻媒体的密切关注。越来越多的认识呼吁企业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批露。许多企业也逐渐意识到,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方面,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更能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形象,是更重要的另一方面。

(三)我国具体推行社会责任披露的措施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本文即是着眼于此,以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为基础,对事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等几个概念作一剖析,以更好地理解、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司法界也存在类似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公布后,有些利害关系人不被验资单位而直接承担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现这一现象有着诸多原因,如被验资单位已经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各界未明确认识到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同时,一些法官由于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缺乏了解,作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会计责任的情况。由于这些误区没有及时得到更正,一度使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呈扩大化趋势。

一、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往往与会计活动的职业定位、会计目标相联系。关于会计概念,古今中外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存在会计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管理活动论两种观点。作者倾向于会计管理活动论,会计信息论反映了会计活动的表象特征,而会计管理活动论则反映了会计活动的本质、内涵。尽管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但各方对会计职能的认识还是相对一致的,认为会计职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为经济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并参与决策,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包括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各方由于对会计职能和会计目标的认识一致,对会计责任的认识也相应一致。

1、会计责任的依据

⑴1985年1月25日通过、1992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单位的会计责任的内容和会计责任的主体。

⑵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报告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更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编制合法、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

2、会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考察,并结合会计理论,归纳总结会计责任内容如下:

⑴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⑷编制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责任的主体

会计信息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会计责任的内容也是反映企业的活动,通过上述规定的考察可知:企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第一、首要会计责任人,其应当对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

4、会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会计责任从性质上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会计责任实行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无论责任主体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对会计责任苛以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由于会计责任主体能够绝对控制、管理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是会计工作、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使然。

二、审计责任

通说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验证、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社会审计监督体系。审计责任取决于审计目标。自独立审计制度诞生以来,审计目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重大变化,由最初的查错防弊到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再到现今的朝着企业管理方向发展。审计责任也随审计目标的变化而发展,总体呈扩大化趋势。我国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这一目标也精确地概括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审计责任的依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政府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先后颁布了一批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也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该法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并规定一系列禁止行为。⑵《报告条例》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该条例第一次明确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审定并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该《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审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考察,并结合审计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内容归纳如下:

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指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以及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⑵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责任的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审计责任的主体是执行审计业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尚未承认注册会计师个人在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中的独立地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4、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审计制度的产生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企业股东是注册会计师的最初委托人。现代的审计委托从形式上看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而实质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签订的。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表现为持有被审计单位股票的股东。企业全体股东委托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管理、经营企业,而注册会计师又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任的,所以,企业管理层实际是在代替股东聘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同时,由于公司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之大,立法机关便把企业股东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即表现为强制审计制度。因此,审计委托又带有法律强制色彩。

而且,通过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考察,我们发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允许双方约定的条款受到限制,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法定的。这一现象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也使我们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重新审视。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及选择裁判的自由(具体参见王利明先生的《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而在审计业务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和验资审计中,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实际上没有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规定正在筹建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可以看出,作为合同一方的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并没有选择缔结合同的自由,其有的只是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然,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非审计业务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审计责任具有两方面表现,一是对委托人,基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约定责任,二是对利害关系第三人,基于审计的法定强制色彩,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定责任。

因此,审计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呈现出两面性,对内是约定责任,对外是法定责任。

三、审计职业责任

在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中,除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外,还经常会听到审计职业责任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审计逐渐从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了独立的职业。职业责任本质上体现为职业道德,如医生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是某一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遵守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行为、专业胜任能力的总称。

社会公众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基础。而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其本质却是服务社会公众。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㈠、职业责任的依据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道德准则理事会为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论述。

1、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只有当某一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愿望就越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负;操纵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价;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获得提升和高额奖金及职务消费;职务侵占。除了职务侵占以外,其他造假行为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几乎全部归单位负责人占有。既然单位负责人占有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几乎全部收益,他自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就更有足够的造假冲动。因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许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对会计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来自单位负责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配合造假的成本。虽然法律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领导的单位负责人要找一个理由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配合会计造假。此次制度修订,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成本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会计责任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对外提供会计资料。我国的《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具体的会计经办人员是基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授权而代其行使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按照委托制度的规定,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人承担,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重要事项的权利,他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对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这不仅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一种法定义务,理应承担主要的会计责任。

3、从国际惯例看。

在西方,很多国家都规定,一个经济实体的会计责任,应当由这个经济实体的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如董事会、总经理等承担。一旦发现会计造假行为,唯该实体的最高管理当局是问。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管理董事在法院内外均代表公司,管理董事有义务使公司依照规定进行会计工作”,“如果公司负责人对外提供虚假报告或在公开的通告中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作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者,将被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要比将“无权无利”的会计人员作为替罪羊有效得多。

二、会计人员的责任

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对造假或违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如果出现会计造假,除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修订前的《会计法》规定:“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赋予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的义务和权利,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会计人员切实履行这一职责,结果是会计人员有可能成了替罪羊。对此,新修订的《会计法》作了修正,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可以看出,修订后的《会计法》一方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的权利,并将依法行使职责后的最终责任转移到单位负责人的肩上。在《会计法》中涉及会计责任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会计法》修订前后都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笔者认为他们的责任除有专门规定者外,也属于会计人员的范围。

新《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是否就意味着在一切情形下,主要的会计责任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呢?笔者认为立法的本意并非如此,从《会计法》中也得不出此种结论。会计责任的承担或分担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定。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模式会计责任建立方向

一、会计模式概述

所谓会计模式,是指对一定社会环境影响下会计活动的各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综合描述,反映各种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与结构形式的有机整体。其组成要素包括:会计目标模式、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规范模式、会计核算模式、会计报告模式、会计监督模式和会计教育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投资主导型。这种模式强调“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其特点是会计准则是由各社会专业团体负责制定。强调会计准则为投资者服务,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以美国、英国为典型代表。

2.企业主导型。其特点是会计目标是保护公司的利益,强调企业的权利。会计准则从维护企业利益、服务企业管理出发,在会计方法上给予企业以广泛的选择余地,会计职业对会计实务影响很大,会计职业的社会地位比较高。以荷兰、瑞士、挪威等北欧国家为典型代表。

3.纳税主导型。其特点是强调会计信息为国家税收服务。《税法》对会计实务影响很大,通常不允许纳税申报与财务报表严重脱节,纳税额度一般是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经过调整而得,而且规定纳税利润不得小于财务报表上的本期利润。以法国、意大利、西班牙、韩国为典型代表。

4.宏观管理主导型。其特点是对会计实务影响最大的行政条例。有详细的会计制度,行政条例由政府直接制定,会计职业界和学术团体不直接参与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报表的目标主要是为计划管理提供会计信息。统一性、强制性和会计方法上的无选择性是其主要特点,以捷克和斯洛伐克、前苏联等为典型代表。

二、我国会计模式的转换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相应的我国的会计模式也由原先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向现时会计模式转换。

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是以“币值和商品价格稳定”为前提的,但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值和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情况频繁变动,如仍以历史成本会计组织核算,必须与其欲意反映的经济活动实际情况产生背离,不能反映物价变动后资产现时价值和企业现时生产经营能力,直接影响到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从而有可能对国家宏观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及对投资者、债权人产生误导,导致决策失误。而现时会计模式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随时调整会计数据,并据此编制财务报告,以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反映现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由历史会计模式向现时会计模式转换,既有利于企业摆脱物价变动的困扰,也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向前发展,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建立新型会计模式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

三、会计责任如何界定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难以治愈的顽症。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在当前,致力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不单纯是一个财经领域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进行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严重的信息失真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以及会计界的强烈关注,进而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相应地,如何界定会计责任也成为会计界关注的热门话题。

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界定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责任界定和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中承担牵连责任,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会计责任追究制,有利于监督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做到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内部单位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从源头上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地进行。其次,约定单位负责人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制度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四、会计模式建立的方向

会计责任的明确界定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完善会计模式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根据经济环境对企业会计模式的要求和目前存在于企业会计模式中的一些问题,在规范企业会计工作、明确会计责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企业会计模式。

1.会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针对本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范围、管理要求和人员素质,设计和实施用于指导规范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

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应该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是组织和实施会计工作的组织。在一个企业中,会计机构是否健全、各职能岗位之间的运行是否协调,将对会计工作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立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会计机构,是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环节。一个高质量的会计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目标一致,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围绕企业主要经营目标设置会计机构,避免因为工作目标的差异出现相互制约的现象;其次,机构内各部门之间步骤协调,实现总体效率最高;第三,机构内部各个环节职责明确,实现业务分工在范围上的周延性和在工作步骤上的独立性。(2)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需要保证会计信息输入、处理和输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有必要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引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业绩报告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包含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将上述内部控制方法和程序恰当地设置在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报告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中,以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会计管理制度真正成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3)会计人员管理。企业会计工作的主题是会计人员。对于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地提高业务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是会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会计人员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会计业务和会计理论的继续教育;二是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完善。

2.会计信息系统。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可靠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和运行,已成为企业会计模式设计的主要任务。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会计信息流程等几个要素的设置和这几个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

所谓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和确定通常决定于企业所在行业的惯例以及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影响经营业务的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估计。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是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应该提供的一整套数据,其中包括说明企业经营成果合乎财务状况的指标,也可以包括反映企业先行状态和预计未来发展趋势的指标。一般地说,企业的经营业务越复杂、管理中需要会计提供的信息支持越多,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中包括的信息种类和数量就越多。会计信息质量指标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这些规定都是定性标准,而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将其加以量化,以便于执行和操作。

3.会计监督机制。完善的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条件。企业内部的会计仅负责运行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内部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会计信息的质量则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来评价和确认。这种思路的出发点是,将企业会计人员从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解脱出来。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者负责。用于说明受托人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如何,是否在弄虚作假、是否歪曲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要由企业外部的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与此同时,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有关责任。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6篇

(一)迎合制度的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当前,我国相关制度已对社会责任提出要求。早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中就明确提出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同样在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了我国首份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证券机构等也在积极引导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的行为。近年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这些制度和理念的提出无疑对生存发展于这样的背景下的食品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企业的信息披露方面,促使企业环境报告、安全卫生报告、社会绩效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非财务绩效报告的不断发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万里霜(2012)在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得出我国企业开始越来越多的重视其自身在经济社会中地位,认识到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在其所处行业发生重大危机的情况下,将信息披露作为与社会交流的重要的工具,以期改变公司的形象,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张志华(2013)研究表明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指导下,在重视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背景下,食品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势在必行。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是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因素。这一现实使得制度层面不得不做出规定。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对于食品行业不再设立免检品牌。通过制度的改变,防止企业打“球”,充分体现出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企业愿意迎合制度的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这一时代的大背景要求,以求得生存和发展。

(二)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随着社会进步,人类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紧迫性认识的增强和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等方面原因,使得食品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识觉醒,开始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满足他们对组织绩效表现方面信息的需要。食品企业通过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为企业自身与利益相关者就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食品企业的消费者需要企业提品方面的信息,如产品的成分信息,使用添加剂的情况,当产品出现问题时企业的应急措施、产品的召回制度等,以此推断企业是否把食品安全放在重中之重。张志华(2013)认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能够帮助利益相关者做出相关决策,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下改革以往食品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以更好的为信息使用者所用。

(三)食品企业战略规划的影响战略规划是企业基于长远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计划目标,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JeremyGalbreath(2010)在实证研究中提出企业正式的战略规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存在着积极意义的假设,并且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假设。研究还验证了企业文化的作用,人文文化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食品企业为其自身发展制定长期战略规划,追求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就不能把目光定位在短期的投入产出情况,不能聚焦在短期的财务绩效上,其关注的是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行动带来的长远的利益,员工的忠诚度,安全高质量的产品,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这从长远来看,这些社会责任的履行给食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落里增添了动力。

二、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尽管存在着以上几方面的动因促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加入社会责任报告的队伍中来,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整体水平不高。张志华(2013)提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还不规范,信息公布方式和渠道比较狭窄,且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食品安全主体企业在信息公布和披露上所承担的权力义务做出规范,而法律规范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中,强制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只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中小企业主动对外报送和公开披露信息的也很少,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的食品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中小企业,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总体披露水平不高,而且食品行业,上市公司食品质量、安全和风险控制等信息没有充分披露。另一方面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社会责任报告,但是在食品行业中的比例还是不高,周虹(2013)研究表明这一比例在30%左右,而且的报告未形成固定的制度,一些食品企业的报告存在着中断的现象,信息缺乏连续性。的社会责任报告缺乏统一认可的编制依据,处于自愿性的披露阶段,从而结构和形式都比较散乱。披露的信息参差不齐,披露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消费者类信息,在食品行业被视为关键性的指标,其披露的比例都不足65%,也就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在披露的内容方面,对信息的描述也比较粗略,会计基础型的信息较少,更多的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文字性的描述,且存在着避重就轻,对于企业的负面信息不愿过多提及,甚至只字不提,而且的社会责任报告未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这些社会责任报告的食品企业,虽然走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前列,尚且存在着诸多问题,行业的整体水平令人堪忧。

(二)成因分析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与制度的缺失以及食品企业自身现实条件的限制等息息相关。张志华(2013)研究表明目前我国食品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因而整体上缺乏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积极主动的意识,且提供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成本较传统的会计信息较高,也正因为如此,社会责任会计推行不够,政府监管不到位,食品行业中出现一些企业以牺牲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现象。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具体编制指南,针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等做出完整规定。当前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不完善,尤其是计量问题未得到解决,不能为实务提供指引,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遇到阻碍。笔者认为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还处在初步阶段,在食品企业意识有所觉醒的阶段,亟待完善理论的研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提供指引,以提升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提高信息的有效性,真正为信息需求者所用,从而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化,方便公众的监督。

三、完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整体的责任意识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当前食品行业的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其社会责任意识已经开始觉醒,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参与到社会责任报告的中来,积极的进行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应充分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食品安全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现阶段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使消费者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积极抵制劣质食品,用手中的购买力投出有力的一票;通过宣传使食品企业将社会责任由意识逐渐上升到信念的高度,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去,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中从严选择质量标准,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使食品企业明确社会责任不单单是慈善捐赠活动,而是全方位的关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真正实现共赢。张志华(2013)就曾提出我国食品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还有待加强,急需要建立起有关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系统。在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食品企业要充分、真实可靠的披露食品商品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纳入到会计信息体系当中,作为企业非财务信息的重要内容,与财务会计信息一起定期上报给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同时向社会公众披露,以此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让公众来监督食品企业,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当前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多是自愿性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做出规范,因而导致质量参差不齐,格式不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也是未经审计的,大大降低了食品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这就迫切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实施,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来引导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如明确提出食品企业要披露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能避重就轻,趋利避害,针对添加剂的使用建立明确的标准。张志华(2013)建议要对食品企业实行强制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定期向政府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食品安全与质量方面的信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要让食品企业认识到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仅仅是对企业功绩的罗列,还要据实披露其所收到的处罚,所涉及的一些违规情况,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等负面消息。报告食品企业有关产品成本方面的信息,是否存在着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以次充好以降低产品成本的行为。基于我国食品企业多是中小企业,缓解食品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压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食品行业内龙头企业的示范试点,来循序渐进的推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进程,像伊利集团的“开放工厂”活动,通过邀请社会公众和消费者来参观工厂,真切的感受企业的生产过程,实行生产公开透明化,可逐渐扩散到更多的企业中去。针对那些确实存在困难的食品企业可通过报告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质量信息和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以及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方面的投入、产出该和效果等信息来逐步过渡。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7篇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限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以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具有了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即具有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相对性、财产责任为主的特点。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2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上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存在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领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不必以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他条件成立,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现行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又确立了何种归责原则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则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定我国民法在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侵权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别做出相反规定,因而应当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包括:泄露其从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等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呢?《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至第2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真实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委托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法性”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它不仅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审计活动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真实性”与“合法性”共同构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缺一不可。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委托人是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会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的人,而且此项交易或者民事活动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有时也称相关第三者。

损害事实作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在实践中常见的损害事实包括: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投资关系中的出资人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股票购买者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虚假评估报告的利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在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表现为多种形态,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目前,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中更为关注的,应为“多因一果”。在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中,其审计责任和委托人的会计责任及其他责任为多因,结果是虚假反映了企业当期的财务会计信息,应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其责任分担。一般认为,委托人的会计责任为主要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为次要责任。

(四)主观过错

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执业准则的行为会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未恪尽职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认定一个职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应当根据“一个具有相同职业技能并且审慎尽职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否合理地做出或采纳同样的执业行为”进行判断。而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执业行为,最直接最适当的标准当然应以其是否遵守执业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三种。

1.一般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导致对审计事项的部分错误表达,但尚未对社会当事人造成损失危害,或虽造成损失危害,但损失和危害不大。

2.重大过失,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违背职业道德,对审计事项的表述有根本性的错误,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3.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知财务报告、会计资料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故意作出虚假或失实的证明和结论的行为。

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按程度不同和情节轻重作出区别,有助于分清责任的大小,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理。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范围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既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称第三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8篇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违法者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也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了广泛的发展空间。注册会计师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毕竟只走过近20年的历程,较之国际会计师行业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还显得较为年轻。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作细致的总结研究,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背景,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恢复初期,审计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当时在执业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例。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民事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工商年检、评估、盈利预测等所有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形成—股注册会计师行业始料不及的诉讼浪潮。

上海复旦大学的李若山博士在论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时阐明:“根据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我们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酝酿、萌芽、纵深发展三个阶段”,笔者支持这一论断。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从1981年在上海成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它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恢复建立。这一时期大约持续到1991年共计10年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谓生活在“世外桃园”之中,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审计职业界发生法律纠纷,而主管该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罚,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在法律责任发展的酝酿阶段,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就职业外部来讲,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人数也相当有限,也没有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太大的影响。同时,国家出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更多地从政策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利益,在体制上把注册会计师看作国家干部,把事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上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就审计客户来讲,当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对象大部分是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投资各方一般都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存在明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使用基本上是同一层次的。当时的一些股份企业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国家经济当时处于一种求大于供的状态,企业经营风险很小,很少发生因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很少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所有这些外部条件决定了当时的审计不存在风险,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法律责任了。就职业内部来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缺位,职业技能的参差不齐及职业机构的不完善,使得审计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当时的审计程序大量依赖经验判断,外界很难评判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加之国家保护、社会也没有惩处审计职业界质量低劣的服务要求,因而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阶段也就根本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当时审计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暴露,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没有感到外部压力,因此,从表面上看,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较为顺利,没有任何法律诉讼。但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随着环境的改变,社会正在酝酿着产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的时间为1992年至1995年。当时宽松的经济环境与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强烈要求,使得中国几乎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创办了无数个各种各样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办带来的验资与审计业务,为处于成长状态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企业法人及社会个人的风险意识也逐渐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及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1992年至1993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和北京长城公司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关注,并揭开了中国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识的序幕。同时,从1992年至1995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对影响全社会的三大审计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中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欺诈而受到了刑事处罚。这一系列审计案件的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萌芽阶段的形成。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纵深发展阶段

上述三大审计案件是公众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敲响了警钟,推动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向更深层次发展。1996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以及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号法函规定,揭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纵深发展的序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确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为上的执业标准,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有了衡量尺度,提供了识别注册会计师有无过失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法函更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也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关注。这些法规的出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走向了纵深发展阶段,并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会计目标的多元化,提高了审计风险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一方面,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此时,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两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而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及影响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问题。

(三)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四)注册会计口下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准则)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因其未能尽职尽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压力方面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应勇于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准确界定同审计责任的关系。

(一)要分清过失与欺诈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别。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二)要分析过失的层次

在实践中不但要重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而且要重视引入“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借以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谓“与有过失”亦称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也源于自身的过失。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

(三)要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并非国家公务员,既无行政监督权,更无司法监督权,其手段有限,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鉴证性监督。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显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应承受的责任,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难以行通,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更不能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条件下,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措施。

四、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了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追究过错的责任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就是在西方国家中,法律诉讼也是困扰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和购买高昂的执业保险。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防范诉讼风险的方法和技巧。

(一)改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方式

为了避免并防止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不合理的无限化。有必要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方式的规范。建立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别使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方式。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最强的报告。例如对社会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国家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审计,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帐表进行了核对,验证帐表一致的报告,这对小型企业是合适的。审阅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审阅了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后出具的报告。例如企业若干年的盈利预测,审计人员不能也无法对其未来发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证性承诺。

(二)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不能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规范。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们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客观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公正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同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便意味着他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完成受委托的业务,如果对某项业务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三)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一号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审核并不是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及结果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表示确认,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客观的态度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见。但未来事项中的不确定因素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无法收集未来事项演变或结果的证据,无法对将来发生的事实做出客观的判断,因而就不能对其能否实现或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只会加大注册会计师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9篇

一、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成因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3.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监管不得力。2000年年报中,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惩处。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事务所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审计实践证明:不经过对信用体系的培养和酝酿,直接逾越合伙制而采取有限公司制是不可行的。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通过关系人,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压缩”成本。如: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当分工或授权;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甚至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将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联等等。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职业道德低下。如果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就会增加审计风险,这也是引起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如: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不谨慎的执业态度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4.审计欺诈的存在。有为数不少的注册会计师或其配偶、子女是专职或兼职股民,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不可避免会受到公众怀疑。由于利益上的牵连,与被审计单位协同舞弊的行为也就很容易发生。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应措施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一)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民事制裁。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程度应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时将《独立审计准则》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并增加其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条文。由于民事责任日益重要,必须尽快出台有关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并且要在更大程度上严肃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制裁,形成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责任体系。

2.加强行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3.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4.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通过审计委员会沟通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社会审计的顺利实施。

5.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机制的信用平台尚未建立,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6.扩大和改进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应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加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7.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社会的根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核、评估以督促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

2.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目前发现的多数审计案例中,都存在着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形。因此,不论是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均应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重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4.采取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和管理人员串通舞弊经常存在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以保证审计的真实和完整。

5.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即由另一家事务所或职业团体指定的检查人员对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0篇

1.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从1995年度开始,我国财政部陆续和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界和一些公众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

2.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从法律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个法律要件为: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目前,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条款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得不到弥补,也就不能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无限责任,这样,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就有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所以,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也就会尽可能遵循执业准则。

4.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现实当中,法院往往只从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是否相违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忽略甚至无视审计报告的基础——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的思路

1.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与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操作的,为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可在《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一级法律中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的概念、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绝对担保与合理担保的区分,明确注册会计师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会计师职业界还应完善执业规范,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自身能力,对各项审计规范要准确定位,正确界定哪些必须执行而作为行为准则,哪些参照执行而作为指南,以界定责任。

2.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会计师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应表现为:第一,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出具了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不应该出具的报告。第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所出具的报告中没有指明该条所列四种应予指明的情况。第三,违反《证券法》第161条之规定.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的。

3.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问题。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错报或漏报,并且认识到该错报或漏报足以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却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者注册会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却不披露或不向有关方面汇报。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能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毋庸置疑,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国际上的做法一般是:对于审计客户,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在两者直接的“契约关系”基础上。按照民事侵权法,审计人员要对客户承担一般过失责任。(一般过失,是指没有给予应有的职业关注,对审计人员而言,应有的关注实际上意味着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显然,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更需要对客户负有责任。而对于日益增多的有第三者提出的诉讼,审计人员一般对自己所知道的可能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审计工作主要受益人)以及任何自己可以想象到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可以预见的第三者)承担一般过失责任。重大过失和欺诈责任扩大到所有第三者,包括“可以预见的第三者”。

4.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损害结果”。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损害事实应为财产损害,它可以表现为委托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损失,也可以表现为未来收益的丧失。注册会计师对于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如报表使用人),也会对其财产产生不利影响,如证券购买者因为作为重要参考信息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告不实带来的价格下跌的危害;贷款商由于以不实审计报告为依据,失误地贷出款项带来的坏账损失等等。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还关系到赔偿额的确定问题。目前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的索赔金额愈来愈大。有些甚至达到令人瞠目的天文数字。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害一方的财产损失确定,由于经过审计的会计报告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来源,因此目前发生的许多涉及资本市场的诉讼案例,往往牵连着广大股民,牵涉的索赔金额也往往成为巨额数字。但是有不实陈述的审计报告决不是股民产生损失的唯一原因。

所以适当确定注册会计师的赔偿比例与股民的财产损失数额的关系十分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因一时工作不慎,就可能引来导致事务所破产的“灭顶之灾”,将会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过于巨大,将会阻止人们从事这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业。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1篇

一、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工作目标

盈利预测是企业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是指公司对上市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一般在公司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盈利预测是企业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就上市公司而言,其盈利预测是广大投资者据以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是社会公众评价公司的重要依据。其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增强其可靠性,各国普遍存在盈利预测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也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要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可见,接受公司委托,对其所编制的盈利预测文件进行审核,对盈利预测的编制质量发表审核意见,已是注册会计师一项重要的法定业务。但是由于这一业务的审核对象—公司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具有本文前段所述的特殊性质,因此,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也与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有着重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主要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而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判定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盈利预测的编制需要依靠许多假设。这些假设是指被审核单位在有关的经济、政治、市场、金融和其他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其它被审核单位的假定状况,例如市场状况良好、税收政策不发生改变等。这些假设在未来能否成为现实,对企业盈利预测结果的实现具有根本的影响,因此,必须判明其合理性。

⒉判定编制盈利预测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盈利预测须依据适当的政策编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审查盈利中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与被审核单位前一会计期间的实际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如果在某些方面不相一致,审计人员应当审查其变化理由以及这种变化对盈利预测的影响,判定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关注这种变化及其变化理由和影响是否已在被审核单位以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中做出的明确反映。

⒊判定盈利预测是否根据其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适当编制。所谓编制基础是指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时所建立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资料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该项审核重点在于判定盈利预测是否依据这些基础资料适当地编制,判定盈预测编制程序中逻辑上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即审核验证盈利预测中最终测定的经营成果等指标,是否是由被审核单位所做出的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和计算得出。

⒋判定盈利预测资料是否已恰当表达和充分披露。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应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充分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因此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资料不应仅仅是预计的经营成果,还应包括盈利预测编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影响预测结果的关键因素和重大不确定因素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表达与披露是否恰当和充分,对盈利预测的使用者是十分重要的。

二、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中规定,按照该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合法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并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其所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负责,对其在审核报告中所发表的审核意见负责。考虑盈利预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注册会计师在其中的工作目标,在对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中审核责任的认识上应关注以下几点:

⒈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以实现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与其审核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要正确地对企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发表审核意见,必须完成其审核目标。而要完成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必须履行适当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盈利预测的审核证据与一般审计证据相比有很大差别,如一般审计证据基本可以得到,而盈利预测中有些基本假设根本无法得到正面证据来证实。尽管如此,注册会计师仍不应放弃对审核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如应关注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环境、行业特征、产品所处生命周期,关注当时国家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参与工作。对于确实无法从正面取得证据来证实其合理性的基本假设,也应考虑是否存在表明其不合理的反面证据,如果不存在,方可认为假设成立。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其审核目标,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⒉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应对盈利预测的信息的使用者等有关方面负责,发表公正客观的审核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在盈利预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如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明显不切实际,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恰当等,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进行调整;被审核单位如果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对预测结果的影响程度,分别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核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工作中,其审核范围或必要的审核程序受到了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或撤消约定。此外,即使是注册会计师认为盈利预测中已不存在重大问题,但其仍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向报告的使用者强调盈利预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敏感因素。

⒊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在于确定其预测结果未来可以实现。

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是对盈利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的保证,这是由盈利预测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盈利预测具有固定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可以说,盈利预测在未来出现偏差是必然的。盈利预测所依据的任何一项基本假设在未来都有可能与实际发生偏离甚至相背,因而必然会造成盈利预测偏离实际。对此,注册会计师并非必然需承担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依据完成审核工作时的条件公正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审核意见,就应当认为注册会计师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注册会计师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那些一旦盈利预测与未来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就对注册会计师大加指责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2篇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3篇

一、责任成本会计的含义

责任成本是指由特定的责任中心所发生的耗费。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虽然有许多不同点,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两者核算的原始成本信息是相同的,只是加工整理的主体不同;其次,责任成本控制的有效与否将直接影响产品成本的耗费水平。所以虽然责任成本和产品成本控制的角度不一样,但它们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再次,在不存在不可控成本的前提下,一定时期的责任成本总额和一定时期的产品成本总额是相等的。

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行业特点,对成本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成本的经济内容归纳起来有两点是共同的:一是成本的形成是以某种目标为对象的。目标可以是有形的产品或无形的产品,如新技术、新工艺;也可以是某种服务,如教育、卫生系统的服务目标。二是成本是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发生的耗费,没有目标的支出则是一种损失,不能叫做成本。

二、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

海尔集团自其成立以来,一直进行跨越式的发展,其成功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2001年底开始,海尔集团提出SUB建设,同时创造性地提出了SUB损益表的操作思路,将海尔的国际化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每人,每天,每个产品。SUB将企业的一张财务报表转化为每个责任单位独自的财务报表,是全集团的员工都是主体,都能够自我增值。苏仪表提供每人每天的投入、费用、产出的信息,实现管理和考核确定到人,将集团整体的经营目标转化为每个具体责任单位的目标和工作动力,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满足顾客需要的同时实现员工的自我价值。

实行SUB以后,我们可以看到:海尔将原来分属于每个事业部的财务、采购、销售业务全部分离出来,合并为独立地责任单位,实行集团整体统一的营销、采购、结算,优化了管理资源和市场资源的配置,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提高集团管理系统的效率。海尔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深入到每个人,划分到更加具体的责任单位,是绩效考核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责任精确到人的做法可以促使职工转变观念,发挥主动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整体利益的实现。采购人员A原来只负责的采购铁管,但现在作为一个责任单位,要对经营成果负责,即成为铁管的经营者。他现在不能简单地考虑铁管的进价,要综合运费、仓管费用和废品损耗等问题来考虑铁管的采购。SUB通过对采购人员的所有费用支出和采购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通过SUB损益表计算该采购人员的薪酬,实现考核到位。

从海尔的经营管理体制看出:首先,公司高层对SUB的实施有足够的重视,项目实施目标明确;其次,评估方法的选择综合了集团的实际;最后,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措施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完善了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三、责任成本会计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对策

面对现代成本会计的发展趋势,即作业成本法与作业基础管理的兴起,战略成本管理方兴未艾,以及目标成本的推广应用等等,我国的成本会计工作如何顺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生产环境的变化,结合国情,引进、吸收、消化各种新的管理理论与方法,并总结我国自己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深思。

1.加强成本理论的研究,提高我国成本会计水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体系。理论研究者必须冲破传统会计观的束缚,解放思想,勇于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应本着创新精神、务实态度和严谨作风,深人企业调查研究,同实际工作者密切合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广泛开展案例分析,从理论高度提炼成功经验,同时还应该针对我国成本会计实际问题致力于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成本会计工作者应更新观念,树立成本效益(Cost Benefit)、成本回避(CostAvoidance)思想,充分发挥成本会计的职能作用。

长期以来,我们在评价企业成本工作绩效时,往往把成本升降作为唯一标准。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成本只表现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各种劳动耗费,至于这种耗费产生的效益如何,却不是产品成本指标本身所能反映出来的。

所以,成本工作绩效考核应通过投入与产出关系进行评价:一是产出的投入越少越好;二是投入的产出越多越好;三是投入增长慢于产出增长为好;四是投人减少快于产出减少为好;五是投入下降,产出上升为好。在实践中片面强调降低成本势必挫伤企业为未来增效而支出某些短期看来高昂但却必要的费用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更新换代。

3.推进成本会计电算化。利用以计算机技术为中心的信息管理手段已成为现代成本会计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企业成本会计工作以电子计算机为手段,大大加快了信息反馈速度,增强了业务处理能力,对于及时、准确地进行成本预测、决策和核算,有效地实施成本控制,全面地考核、分析成本,都有重要意义。

4.学习外国一切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西方成本会计是一门历史悠久的生机勃勃的学科。特别是随着适时制、战略管理、基准管理、限制理论、行为科学、运筹学、系统工程和电子计算机等各种科学技术成就在成本会计中的广泛应用,形成了新型的着重管理的经营型成本会计。为了完善发展我国的成本会计,借鉴西方成本会计理论与方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学习要有创新,而创新只能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从而探索并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成本会计体系。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做的统计,在1998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受处罚的情况为:行政处罚687人,承担民事责任1人,刑事责任22人,在审案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比例具有上升的趋势;会计师事务所受处罚的情况为:行政处罚约1073家,其中321家被暂停执业,95家被吊销许可证,195家被撤销,承担民事责任的28家,行业自律性处罚386家。在这其中,由于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而使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牵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例占到相当大的比重。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资任的表现

1.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一系列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三大审计案件发生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进人了法律风险急剧膨胀的阶段。之后,由于法院与注册会计师界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认识分歧、会计信息质量日益受到重视以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日趋严格等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法律责任压力不断增加。到银广厦事件发生时,不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陷人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中,并且由此掀起了新一轮的诉讼和稽查风暴。

2.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国家先后出台了《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数额是违法所得的1-2倍罚款,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没有具体罚款范围,只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司法》只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了对事务所,而且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而且,相关法律用语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常见的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怎样才构成犯罪?等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3.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

在证券市场中,一个公司从招股到发行、上市以及定期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多类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必要且胜任的专业服务。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券商、会计师、律师的工作并没有很好的定位,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界线原本分别是财务与法律问题,但现在他们却“开拓性”地承接既有财务性又具法律特征的“综合”业务,券商的工作是建立在会计师、律师基础之上还是兼而有之,也并不明确。正是由于对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划分并不确切,且对其彼此间的工作是否以其他方的工作为依据或将作为其他方的工作依据缺乏制度上的说明,致使一旦上市公司捅了“篓子”,中介机构之间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寻找规避法律责任的空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强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及影响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责任的加大。

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其次,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最后,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这样的环境无疑又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3.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增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因此,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借助法律手段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4.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建设不完善

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健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轻者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重者则与被审计单位串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法律责任的“防火线”。一部行业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无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构成了审计质量提高的强大压力和保障。另一方面,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不高,不仅缺乏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对新业务、新法规、新制度置若罔闻,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这些来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致命因素”。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适用的责任定位与归责原则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合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是基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目前,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此外,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还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通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责任会计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法津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热点问题,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是法津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文章分析了审计期望差异存在和加剧的原因。

在公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会计信息使用者往往对于质量低下甚至虚假的审计产品诉诸法律,于是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许多法律诉讼问题。在我国,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原因有多种,而根本原因则在于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所谓审计期望差异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公众期望)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质量的期望(业界期望)之间所形成的审计差异。它既包括了由于审计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也包括了由于社会公众的认识错误而形成的差距。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质量越来越低,以致造成审计期望差异越来越大。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环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审计期望差距扩大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审计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要素,即独立性。

在审计活动过程中,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着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是替委托人(股东)管理公司资产的人,而审计机构则是替委托人(股东)鉴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业绩的人。以上两者均是受托人,服务于同一委托主体(股东),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利益关系。按照委托理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人监督人的过程,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在我国,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虽非董事长也是董事会重要成员,这样就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上市公司审计中原本存在的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简化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即现在一般是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由其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使得审计机构难以保证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其最根本的执业条件。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直接契约关系中,审计机构明显处于弱势而不具有平等地位,在同业竞争中不得不作出让步并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作假,生产出质量低下的审计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之间的差距。

二、政府过度介入造成了审计期望差距

在我国,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的审计意见,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在审计市场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顺利取得政府管制机构认可的审计意见最受市场欢迎。审计市场上并不需要实质意义上的审计服务.而仅仅是名义上的审计服务,这种名义上的审计需求主要是因为政府管制性干预所产生的。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场对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早于政府干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会为新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首发价格。而在我国,企业所需要的是价格最低、麻烦最少的注册会计师服务。由于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需要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欺骗股东,即他们需要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在会计行业里.会计服务的购买者与消费者存在错位,即会计服务的购买者是上市公司,而消费者则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利益,生产出了质量越来越低下的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的差异。

三、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舞弊行为直接导致了审计质量低下甚至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导致的审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l,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即不按专业标准执行,这常常导致审汁失败。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过失,也可能源于舞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都是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技术标准执行所造成的。上市公司提供的计报表严重失真,而注册会计师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银广夏进行审计时,对于函证程序的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审计运用函证程序时,没有直接控制函证信件,而是把函证信件全部交给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导致不能查出虚增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而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黎明股份审计时,没有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也就不能发现公司虚增存货以达到虚增利润的舞弊行为。这些都造成了审计失败。

2.导致审计失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意识,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作用是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进行鉴定,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从而帮助报表的使用者进行判断和决策。从表面上看,注册会计师执业要对委托单位负责,而实质上是对社会公众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鉴定一旦有误,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社会公众。银广夏的公司公告显示,1999年对德国出口达到4亿元人民币,2000年直线上升到7.2亿元人民币,2001年更是达到2O亿元人民币。但海关证明显示,1999年银广夏出口额不到4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仅有27万元人民币,20H01年没有任何出口。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分析被审计公司的历史数据,对不正常的数据波动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找出数据波动背后的真正原因。这样才不至于作出错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明白的是,进行准确而公正的审计不仅是为了对公众负责,而且也是为了使自己免于诉讼。

3.利益的驱动使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循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烈,由于客户少,各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低审计费用。有的事务所收费低到不合理的程度,资产有几十个亿,收费却只有3oO00元左右。一般而言,降低收费标准就意味着降低审计质量。审计时间难以保证,审计过程偷工减料。实际上,没有几家上市公司年报表审计会用两个月时间。在这种情形下,过失行为不可避免。

四、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导致其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l,会计信息使用者就是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但这种利益与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大不相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常常担心被审计单位提供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虚假会计信息,因而纷纷向外部审计人员寻求独立鉴证。同时,由于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的复杂性,会计信息使用者因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对会计报表的质量作出评估,所以他们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

2,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加大了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导致审计期望差异的扩大.从而增加审计法律责任。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主要是公司管理层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为了融资而造假。公司因为扩充设备或营运周转而需要更多的资金,于是把目光投向资本市场。为了借款或增加资本,他们可能虚报财务报表,以便达到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策。无论在初次发行阶段,还是在配股或增发新股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证券法对于公司融资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定和限制,比如发行和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有3年盈利;已上市公司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个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应在l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也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不得低于6%;公司在增发新股的前3年要连续盈利等实际上,许多公司或上市公司没能达到起码的要求,但为了获利只好造假,还美其名日“包装”。

(2)为操纵股票市场价格而造假。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经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

(3)为避免处罚而造假。我国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表的另外一个目的是避免带帽(“ST”“Prr”)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TS”不想沦为“PT”,“R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于是便想方设法虚增收入和利润,从而以达到摘帽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管理舞弊的动机,同时市场环境又提供了管理舞弊的机会。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会不断发生管理舞弊问题,是和我国当前公司内外环境为其提供的机会分不开的。除了前述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外,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的巨大压力,也是上市公司管理舞弊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地政府为扶持上市公司而为其造假大开绿灯的事也时常见到。公司管理舞弊、已披露的众多会计信息造假案件以及信息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权的弱化,使得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加大,而审计质量不断降低,于是加大了审计期望差异值。

3.社会公众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也会造成法律诉讼。会计信息使用者期望法定审计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保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保证可以预防和发现公司中的错弊行为,即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能力和审计的固有限制,按照应有的职业谨慎原则,只能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而不能提供绝对的保证。但社会公众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因此在现实中,信息使用者只要发现因受到不准确会计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损失,往往就会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