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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这样,就使评估与审计结下不解之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评估与审计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评估和审计的效率与质量。笔者根据数次评估同时进行审计的实践。认为评估与审计存在着分工协作、在业务报告中相互包容的需要。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五、存在的问题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性服务。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性服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是评定估算出资产现实价值。无论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是何种目的,评估人员工作的结果只有这一个目的。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核心。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是评定估算出资产现实价值。无论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是何种目的,评估人员工作的结果只有这一个目的。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核心。

按照我国现行评估法规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担子太重,压力太大。评估机构每接受一个评估项目,从签订业务约定书到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队伍,协助指导委托方进行资产负债清查,核查委托方所报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按现行法规要求,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逐项核查。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短期投资等资产负债逐笔检查,对存货的抽查要占到数量的40%、账面值的60%以上。对积压的、报废的、残次的要逐笔核实,逐项验证属实可信程度。然后进入到对资产的评定估算,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还要求按会计科目分类撰写,对流动资产的评估要逐一说明,甚至现金的存放地点、盘点方式及过程,银行存款要查阅银行对账单,对评估的每项资产还要选择典型作出评估案例,详细叙述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每一参数来源或依据等等。

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对其家底资产进行彻底清查是必要的。清查的目的是为向委托方提供一份待评估资产的清册。评估机构对待评估资产进行核查也是必要的。但核查的范围应有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导作用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必须认真核查,对于流动资产应视其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流动资产种类繁多,流动性大,形态变化快,要求按会计科目对往来款项逐项、逐笔清查、核对,试想评估机构要组织多少人力,耗费多少时间,尤其资产评估是在一定时点上的价值,而流动资产的价值和研究形态随时发生变化,花费如此多的人力和时间实在不必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对流动资产评估坚持稳健原则,多以账面价值为准,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

资产评估不是财务审计,要求评估人员做注册会计师应该做的工作和应当完成的审计任务,既超出了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又是越位行为,还会给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经济业务。企业的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占有的资产类型以及特点不同,影响企业受益的因素也不同。对资产价值评估除了科学的方法和可信的参数外,还有很多变化的因素,需要评估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去分析判断。因此评估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主要资产价值的形成上面,那些程序性的工作、非重点资产及不影响大局的工作应尽量简化,不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四、资产评估风险的界定与防范

脱钩改制后,业内人士普遍对资产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认识提高了,风险意识也加强了,也感到原有的技能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资产评估业兴起的初期,评估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资产评估有什么风险。尽管91号令第三章有五条阐述了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谁都没有亲身经历,在我国还没有先例。没有一家机构因为评估价值不实导致经济赔偿或受到法律追究。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的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是可以防范的,有的是难以预测的。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单位摆布,投其所好,无原则地高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一旦败露,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人员不坚持原则,听命行政干预,造成资产价值失真,损害国家或有关各方权益。虽说有政府或某领导人作主,一旦出现问题,仍要追究评估人员责任,届时评估人员有口难辩,自食其果。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以上种种,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如“负债评估”,理论上没有根据,方法上行不通。即使是负债核查,也不属于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前面说过是契约、合同、有关法规、条例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的依据。负债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完全责任。发生纠纷和争议应依法处理,无论负债在会计上列出的是什么科目,如长短期借款、应付预收款,还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税金等,都是有契约、合同和法规为依据的,不能任人变更其性质和数值,变更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负债评估”对资产评估工作是一种误导。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审计;资产评估;审计质量

一、企业并购审计概述

(一)并购审计的界定 并购即兼并与收购(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 and 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并购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并购指目的是在于获取或意欲获取目标企业经营控制权的行为;广义的并购则泛指企业间各种目的的并购行为,既包括为获取控制权的并购,也包括仅为获得投资收益而进行的部分股权或资产购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中国加入世界经济大舞台的成本与风险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在国际市场上占领更多的份额,而并购往往是国内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重要方式。现在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通过并购企业可以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迅速实现低成本扩张,实现股东的财富最大化。与新设企业、走内部成长道路的传统途径相比,并购能够迅速扩大企业规模,节省开拓市场、培养人才的时间,形成生产、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企业、大集团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等资本运营手段发展起来的。但在并购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也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我国并购的成功率很低,并购中常会出现一些不等价交换、隐形并购、非法转移财产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工作酒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并购审计简单的讲就是对企业并购业务进行的审计,是就企业并购的原因、能力、价格、并购处置方案等方面的审查,以确认并购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在对并购企业进行审计时主要会涉及到审查企业并购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企业并购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是否真实可靠、验证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真实可靠等。通过对并购企业进行审计,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的行业状况、发展前景、资产总额、盈利能力等信息,从而做出是否并购的决策以及为收购方拟采取的收购方式提供依据,这些都可以有效的降低并购风险。同时,审计人员通过对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进行估值和鉴定,可以为收购方制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有利于降低并购成本,保证并购双方的合法效益,促进并购活动的迅速进行。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高风险的资产重组活动,审计可以说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但这也不表示企业在并购中实施了审计工作就能保证并购成功,保障并购各方的利益。而目前我国企业并购业务中仍存在着大量会计信息失真、独立审计失败、资产评估不实、大量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等普遍问题。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并购审计从理论到实务还远远滞后,并购审计质量不高,亟待从各方面进一步加强,以便更好的发挥审计在企业并购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二)国内并购审计研究由于我国并购业务的历史较短,所以对并购审计的研究也并不多,对此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谢盛纹(1998)认为,企业并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并购方既可能获得成功,也可能走向失败,并购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命运,有些甚至会影响到一个行业。为了保证成功并购,并购方应该加强并购审计,修订和拓展并购审计的性质和范围,切实做好对目标企业的评价工作;张建军(2001)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我国加入WTO的日益迫近,企业兼并、重组已成为壮大我国企业规模、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使企业兼并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主要从深化改革,强化审计监督方面谈了谈企业兼并审计的迫切性和对策;杨雅梅、张丽明和张晓光(2002)指出,在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为被并购企业确定企业价值、为并购方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而且还是并购成功的基础。因此,在明确资产评估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的现存问题,进而提出企业并购的资产评估标准和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刘芳、刘海潇(2005)认为,企业兼并实质上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是一项财产重组活动,它会影响国家、企业、职工等的经济利益,并会带来社会震荡。为此,审计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企业兼并实行有效的监督,注意企业兼并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沈征(2000)从企业兼并的理论基础和实务运作方面,重点分析和论述企业兼并中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对企业兼并会计与审计架构的建立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

二、企业并购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并购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仍存在不健全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和审计准则规范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已有的准则规范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活动,有待更改;二是有些准则规范对同一经济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有待协调;三是应有的准则规范未制定,有待增补。如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会计准则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没有规定企业在并购时究竟应该采取哪种方法,很显然,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不同,对并购企业的经济、会计信息质量、企业并购成本产生的影响也不同。购买法下确认商誉,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高,但是并购成本也高,而权益联营法却不将成本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会计信息相关性低,但由于权益联营法理论上不要求对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故并购成本通常低于购买法。我国尚未制定企业并购会计准则,在并购实务中也主要是参照《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这些规定都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只在合并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合并可以使用权益联营法,但实践中已有企业并购使用权益联营法的实例。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利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财务报告进行影响,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势在必行。

(二)资产价值评估不规范企业并购是以产权变更为特征的特殊经济行为,并购中必然会涉及到企业资产的变动、资产的有偿转让等问题。并购方需要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但要了解目标企业现有资产的整体状况,还要了解某些单项、具有核心生产能力的资产的价值;既要对现有资产进行定量分析,准确估算其现实价值,又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结构、投入产出能力、资产运营状况进行详细的定性分析、评价,从而能够为并购方提供公允的产权价格标准,并以此来确定合理的并购价格。但我国的资产价值评估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产评估市场不完善。资产评估业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行业,在企业并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自1989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个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可是,由于大家都看好了这块发展领域,乱办资产评估机构迅速形成一股热潮。同时,也形成了资产评估业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在整个评估业,除国有资产评估之外,还有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专利评估和矿产资源评估等分别隶属于各个部门的评估机构,他们各自为政,直接参与评估业的管理,各部门又有各自有关的评估文件。至今,这种混乱的局面和多头管理状态仍未梳理清楚。政府行政干预,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均与要求独立性的资产评估业相悖,某种程度上妨碍了资产评估市场化进程,从而造成资产评估业的违法违纪。

(2)资产评估范围不明确。在对被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前,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评估的范围将会决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评估方法的选择。不同形式的并购,资产评估的范围是不同的。在整体并购的情况下,应将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全部包括在内,按现行法规要求,应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逐项核查,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短期投资等资产负债逐笔检查,对存货的抽查要占到数量的40%、账面值的60%以上;在部分并购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的范围则只包括一项或几项资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快速完成并购工作,或是为了尽快将劣势企业的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一般都不按规定进行,很难做到对上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且常常只重视对有形资产的评估,忽略了对无形资产(尤其是商誉)的评估。这必将会影响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资产评估机构都应该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不要漏估任何对企业有价值的资产,保证并购工作顺利进行。

(3)资产价值难以准确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对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以保证并购各方的切身利益。但是在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企业资产的价值经常很难被准确的确定,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往往只重视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这样就难以准确地确定企业资产的价值。有数据表明:过去许多企业并购都是在粗略的并购审计下进行的,且偏重于企业“硬资产”的审计。这种并购成功的“企业联姻”概率为50%。据美国管理协会的调查报告,在并购审计实施的早期约有25%的并购企业在十二个月内产量减少;约六分之一的并购企业丧失其市场占有率;四分之一的企业获利能力降低。并购后企业发现并购成本并不是为并购企业而支付的,相反,大多数花费在并购后企业解决并购审计中未能发现的无形资产评估上。由于对无形资产价值确定不准确,也使得国有企业在被并购时进一步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如在外资上市公司收购国有企业时,国有企业往往不够重视营销网络、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特许专营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低估、漏估这些无形资产,使得外资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收购,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流失。这些都足以表明并购企业对无形资产审计是至关重要的,否则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不能准确确定。

仅就商誉来讲,我国有些企业经过长期的稳健经营,在市场上占有优势,信誉较好,盈利能力超出行业平均水平,如果不对这类企业的商誉进行评估、确认,必将导致并购价格的不准确。因此,在并购评估中,应当注意目标企业是否具备超额的收益能力,且这种超额收益是否具有持续性,以此来判断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商誉。在具体操作中,评估人员可以比较企业历年的平均利润率和行业利润率,如果目标企业历年平均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且这种趋势能够保持下去,评估人员就应根据企业预期的超额收益和获取超额收益的期间,按一定的折现率使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的商誉价值进行评估。此外,产品品牌、技术工艺、企业名称等也属于无形资产,往往在几十年的生产经营中形成,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国际市场也有很强的竞争力。一些外国企业认为中国市场存在巨大潜力,但运用国内企业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对无形资产评估意识不强的弱点,低价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品牌或专有技术,排挤甚至吞噬了苦心经营的民族品牌。品牌的逐渐流失,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流失,甚至可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对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阻碍了国内企业健康成长的道路,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对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来讲无疑也是一种损失。在出售国有企业时,只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出售,而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商誉、专有技术、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以至造成交易中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三)缺乏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审计人员导致审计质量不高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过程极其结果的优劣程度。审计质量包括审计结果的质量和审计行为过程的质量。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实事求是地检查与评价目标公司,尽可能地搜集充分的审计证据,使审计结论能全面地反映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外部与内部原因的影响,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不高。在审计中,往往会遇到以下问题,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一是审计独立性不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待加强。在企业并购审计的过程中,有些审计人员不能很好的遵循职业道德,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干扰。这些干扰有来自审计人员工作时涉及其个人利益的干扰,如感情、金钱等,也有因受到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密切关系的影响,如审计人员与并购企业有着密切的或长期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审计人员可能就会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和观点等。这些都会导致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高,从而影响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使他们不能客观、公正的对并购企业进行审查,审计独立性受到削弱,以至使审计质量不能达到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二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并购市场中的行为日益复杂化,企业并购审计不仅包括并购中的审查,还要对企业并购前、后的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同时,还涉及财务报表审计、合规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在并购审计的过程中通常还会用到非常规的审计技术与方法,这些工作做的如何直接决定了审计质量的高低,而工作质量的高低又与审计实施人员相关业务水平、综合能力有关。实施并购审计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掌握审计知识和技术,更要熟悉与企业并购活动有关的知识和技术。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虽然在不断地为自己“加氧”,专业素质和技能都有所提高,但是,能够根据并购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成并购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还较少,大多数审计人员专项审计能力还较弱,与并购审计相关的业务知识较欠缺。这必将影响企业并购审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不能保证企业并购审计良性效益的发挥。

三、企业并购审计完善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审计准则 针对企业并购审计中法律法规、制度准则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与企

业并购相关的会计、审计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反面应尽快制定专门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以形成健全和完善的企业并购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上应尽快制定针对并购业务的具体准则,以便更好的对业务的确认、计量、分析等进行具体规范,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并购的顺利实施,以免使企业在并购时利用会计法规、准则上的漏洞来进行非正常交易、粉饰企业的业绩。同时,在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时,既要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也要兼顾我国国情,就如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考虑知识经济的影响,严格区分购买法与权益联营法的适用条件,即保持互斥关系最为合理,也就是说,一些公司并购符合权益联营法的适用条件,就只能采用权益联营法而不能使用购买法;反之就只能采用购买法,这样才能较好地杜绝公司管理层在并购时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操纵利润;另外,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的较低要求,适当降低权益联营法的应用门槛。总之,要充分发挥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作用,避免出现无序局面。我国以基本审计准则和具体审计准则为主体的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指导某些特殊事项的具体审计准则还不够完善,就如规范企业并购审计的具体准则还没有制定。环境变化了,审计准则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这必将影响其作为衡量审计责任的最高标准的地位。因此,企业并购审计准则的制定是迫在眉睫的事,要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确定与其相关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等,从而更有效的对我国并购审计工作进行规范。

(二)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为能独立、客观、公正的确定并购企业的交易价格,使企业并购合理、有序的进行,防止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我们首先应该积极建立一个充分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各项监管体制,使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对资产评估机构履行社会职能进行规范和引导,尽量减少评估业的多头管理和行业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其次,资产评估人员在对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确定合理的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范围,这就需要评估机构全面分析企业资产的构成情况,对企业价值有贡献作用的资产要做到一项也不漏评,尤其是无形资产,要对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认真核查资产,对于重要资产,必须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全面掌握其情况;被并购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评估作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被并购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审批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综合考虑被并购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后给予合理处理;再次,应该加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评估人员自身也应深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努力创造新的评估方法,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环境。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以保证审计质量 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在有关审计工作的全部事务中,任何审计人员都应该不受个人或外界的干扰而保持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首先要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其次,审计人员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业务或职务,如担任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客户代编会计报表,常年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等;再次,审计人员在执业时要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应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二是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聘用与晋升制度,保证聘用的审计人员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保证被提升的审计人员都能胜任其新职务;其次,建立严格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强化审计人员业务规范意识,锻造审计基本功,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最后,加强对审计人员工作的考核、指导和监督,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为审计人员建立专门的业务档案,并将其工作质量和业务能力与相应的晋升和奖惩挂钩,促使其不断提高专业能力,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当代我国评估行业肇始于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因国务院19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而确立并迅速发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特征。但经过二十来年的发展,资产评估的学科定位尚未有定论。1990年,当时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分别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等高校试办了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专业,由于资产评估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该专业设置在与企业改革高度相关的工业经济系,而其他院校则分别设置在财政系或会计系。1997年教育部在学科调整时,取消了上述专业方向,并将资产评估归并到会计专业的财务管理方向。近年来,由于社会需求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积极倡导,教育部先后同意在首都经贸大学、南京财经学院等高校开展了资产评估专科和本科教育的试点,这些试点通常都与该类院校财政学科和会计学科较强有关。2010年,根据教育部加强专业硕士教育的相关政策,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院校的努力下,又有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在内的几十所高校成为进行资产评估专业硕士试点院校,资产评估专业在这些高校分别被设置在经济学院、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和会计学院等学科有明显差异的学院。由此可见,资产评估学科建设需要统一认识和明确定位。

一、资产评估的学科归属――经济学

资产评估归属于经济学体系在国外是共识,在西方,资产评估理论是源于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在我国,资产评估学科归属问题一直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定位。究其根源是因为我们在引进资产评估时,只引用了它的实用部分,忽略了它的理论部分。近年来,关于资产评估学科归属问题基本形成共识,即资产评估理论源于经济学。陈鹏(1998)认为资产评估是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运用,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根植于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罗建强(2002)认为资产评估实现了产权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的节约。王建中(2002)认为资产评估理论依附于经济学基本理论,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胡晓明(2009)认为:资产评估作为一项产生于经济需求,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总的说来偏重于经济学。

同时,现代经济学的演进对评估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构成评估基本理论和方法所赖以存在的基础,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基本评估方法都能够在现代经济学中找到其理论来源和依据。资产评估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专业活动,其本质上是市场价格决定及判断机制在具体资产和产权交易行为中的运用和表现,其理论来源、方法体系和操作规则均与现代经济学理论及其发展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正是基于评估与现代经济学之间的联系和将资产评估学纳入经济学分支学科的认知,使得从经济学视角对评估理论体系进行重建成为评估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选择和方向。从经济学视角对评估理论体系进行构建,需要对资产评估的学科归属、学科属性以及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分析和梳理,依据评估理论的形成途径和已形成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概念进行深入研究。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相当广泛的门类,资产评估属于其中哪一块呢?这就涉及到它的学科 属性问题。

二、资产评估的学科属性――应用经济学

(一)理论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

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一个大的学科体系,广泛采用的经济学文献分类方法将经济学分为理论经济学(Theory Economics)和应用经济学(Applied Economics)两大块。

理论经济学通常称为一般经济理论,论述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各个经济学科提供基础理论。

理论经济学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经济史、经济数量及数据分析学等学科。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视野,以经济活动总过程为对象,考察国民收入、物价水平等总量的决定和波动,又称国民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研究市场经济中单个经济单位即生产者(厂商)、消费者(居民)的经济行为,又称价格理论。经济史包括经济发展史、经济学说史等,从历史角度分析经济学进展。经济数量及数据分析学包括数理经济学、经济数学、经济统计学、经济计量学等,这样的经济学和数学有很大的关联。

应用经济学是以将理论经济学运用于生产实践中为研究目的,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的分支学科也很多。

分支一:部门经济学,如农业经济学、计划经济学、财政金融、运输经济学、人力和劳动经济学、商业经济学等;

分支二:以区域性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如城市经济学、农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等;

分支三:以国际间的经济活动为其研究对象的学科,如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国际金融学、国际投资学等;

分支四:企业管理科学,如企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等;

分支五:与非经济学科交叉联结的边缘经济学科,如与人口学相交叉的人口经济学,与社会学相交叉的社会经济学,与自然地理学相交叉的地理经济学、国土经济学、资源经济学等等。

总之,理论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运行、发展的规律性的,是关于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揭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为各个经济学科提供基础理论的。应用经济学是经济原理与实践的结合,实践性是它的首要特征。是否与实践紧密相连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二)资产评估与应用经济学

根据资产评估定义,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资产评估原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为实践服务,正是资产评估学科产生的原因和最终目的。同时作为与理论经济学相对应的一个大的经济学分类,应用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就是与客观实践紧密联系、研究可以具体操作的经济问题。因此,毫无疑问,资产评估学是属于应用经济学的,这就是它的学科属性。

但是,资产评估到底属于应用经济学的哪一块呢?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为市场交易服务,是评定资产价值的实践性经济活动。虽然它是为产权转变,市场交易服务的,但是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企业服务的,并且根据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资产纳税等与企业相关的活动,因此,资产评估应该是属于分支四,即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管理科学类应用经济学,在这一类里,有企业管理、企业财务、审计、会计等学科。这也正印证了长期以来资产评估学科属性问题为什么总是与会计、审计有关。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的关系

1.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关系

我国最早的资产评估工作是由会计师从事的,因此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与会计具有密切的联系。从其关联性分析:

其一,评估与会计在资产披露问题上均是关于资产确认、计价和报告的学科,两者在功能上有互补性;其二,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为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经济服务的;其三,资产评估所依据的许多数据资料都来自于企业会计资料和财务报告,会计为资产评估提供数据基础。最后,会计也要研究资产评估技术,寻求资产评估技术支持。同时,评估中也运用到了现代会计计价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的关联性越来越强。2006年2月,我国颁布的新的会计准则第一次引入公允价值,采取了有限度地运用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价的做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TASB)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 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体现了会计计价方法向资产评估估价方法的借鉴,新会计准则将使二者关系更加密切。

会计和资产评估虽然同属应用经济学体系,但是却是截然不同的学科,二者区别如下:

⑴会计的资产确认和计价以历史成本为依据,资产评估以其效用和市场价值为依据。

⑵会计的资产计价方法主要采用核算法,资产评估中除了核算方法,还采用了预期收益折现、市场售价比等方法。

⑶会计计量是事实判断,结果具有唯一性,准确性。资产评估只是一种专业判断,以价值判断为主,是一种经济咨询活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评估机构,甚至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都不一样。

⑷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简而言之,会计是计算过去,控制现在,规划将来。资产评估是为企业定价、产权变动、资产交易等服务的。

2.资产评估与审计的关系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关系不如会计与审计的关系密切,因此,我们在分析会计与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分析资产评估与审计的关系更为方便、清晰。

⑴审计是公正性活动,资产评估是咨询性活动。

⑵审计人员在执业中,要做到公正、防护、建设三大原则。评估人员要遵循供求、替代、贡献和预期等经济原则。

⑶资产评估比审计有更广泛的基础知识体系,审计以会计学、税法等其它经济法规为专业知识基础。而资产评估不仅包括经济学、法律、会计学,还包括工程技术等工科知识。

⑷与会计一样,审计计价原则是历史成本,资产评估以资产效用和市场价值为依据。

总之,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等应用经济学科有大量重叠交叉,但又各有不同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方法。把它们混为一谈,甚至认为彼此之间有从属关系是不太科学的。资产评估是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应用经济学学科体系。也就是说,它与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是同一学科门类。针对造成资产评估学学科属性的难定位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资产评估学融合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应用经济学的部分知识体系。

除此之外,资产评估学与法学也有密切的关系,资产评估学也融合了经济法学的相关知识体系。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资产评估的实践活动也是如此,作为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之一的《经济法》,在其考试大纲里明确规定其考试目的其一是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其二是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实践中,资产评估的内部因素(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方法、职业判断、评估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方面)及外部因素(道德、社会、管理、风险、等方面)都决定了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艳芳、申鹏2009)。

三、资产评估理论框架构建

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可以将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分为三个部分: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理论、资产评估实务操作理论和资产评估行为主体理论。

三者的内容分别界定为:

(一)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理论

主要研究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制定的有关理论问题,直接指导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制定。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和评估依据。

1.评估目的

⑴价值发现功能。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发现资产现行价值,也是资产评估首要功能。如何发现、发现什么时候的价值都是经济学的根本问题,也是资产评估的基本目的。

⑵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资产评估产生和发展均服务于这一目的,资产评估为交易双方节约交易成本。

2.评估依据

⑴资产评估行业本身是专业经济鉴证类行业,所以,评估师自身也要承担与其评估行为对应的专业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⑵资产评估准则是合乎资产评估原则的标准,是资产评估原则一定程度的具体化,是对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则两部分。

(二)资产评估实务操作理论

主要说明如何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直接指导资产评估实务。资产评估实务操作理论是资产评估基础理论和资产评估概念结构的具体化,内容相当广泛。

1.评估基础理论

评估基础理论是评估实务操作理论的重要理论支柱,评估基础理论和概念为资产评估实务的开展直接提供思维基础。现行资产评估的理论假设基础有:

⑴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假定被评估资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⑵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其一是指被评估资产仍具有使用价值,并且可以按照现行用途使用;其二是指或者可以改变资产的原有使用用途,调换新的用途使用;其三改变资产现在的空间位置也能继续使用。

⑶清算(清偿)假设。清算假设基于被评估资产面临清算或具有被清算的可能性(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来确定评估资产的价值。

2.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是资产评估学将其他学科如会计、统计、工程技术等的技术方法按资产评估运作的内在要求,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思路加以重组构成的一套评估方法。对评估方法的理论构建是评估实务理论的核心内容。现行主流的评估方法领域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此不再详述。

(三)资产评估行为主体理论

以资产评估行为主体(资产评估人员和资产评估组织)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如何优化资产评估行为主体,从而提高资产评估实践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评估行为主体理论需要分析的理论领域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主体理论

资产评估主体是相关的专业评估师,即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一些细分到具体资产的评估师如房地产估价师、珠宝评估师等。2002年2月,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正式确定考试设5个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2.评估对象理论

⑴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在资产评估发展的一百多年间,资产的涵盖范围由不动产扩展到固定资产、个人财产和无形资产。评估的范围由企业扩展到政府和个人。实践中,人们对资产的范围和种类的认识不断加深,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也得到扩展和深化。

⑵资产的权利特征及不同权能的排列组合。资产评估实质是对物所载的权利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所指的交易是指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的交易,可细分为资产转让、资产抵押及企业的兼并、出售、联营、合资、清算等。

参考文献:

[1]陈鹏.初论资产评估的经济学基础[J].财务与会计,1998.5.

[2]李光洲.关于当前我国资产评估学历教育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国资产评估,2007.1.

[3]唐振达.资产评估与会计异同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5).

[4]胡晓明.资产评估学科归属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10.8.

[5]乌家培.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关系[J].管理科学学报,2000.2.

[6]汪海粟,郭建新.中介服务行业管理体制与发展战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7]于艳芳,申鹏.浅析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形成的因素[J].商场现代化,2009(9).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一、引言

2010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一系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把节能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约束新上项目落实有关节能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与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相结合,从源头上遏制能耗不合理增长。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能评工作会有一个逐步了解和熟悉的过程,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鉴于工业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比重较大,现就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做以下探讨。

二、节能评估程序

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签订评估合同或协议、组建节能评估工作小组、开展节能评估、完善节能评估文件。

1.签订评估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书中应清晰描述项目的节能评估内容、要求、工作条件、费用支付、风险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等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节能评估机构要尽量避免由于对业务环境的复杂程度判断失误或不慎,或评估机构对自身的业务胜任能力估计过高等原因,签订了超过自身业务能力范围的契约而产生的风险。如评估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先签约再考核业务环境,导致评估成本过高,或造成评估报告的严重高风险等。

2.组建节能评估工作小组。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后,评估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组建专业齐备、能力合格、工程经验丰富的评估团队。评估团队应覆盖项目所属行业的各工艺专业,以及热能、电气和技术经济等节能评估工作所需专业。评估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节能评估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具备分析和评估项目能源利用状况,提出有效节能措施,核算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判断项目能效水平等专业能力。项目节能评估期间,评估团队应保持人员稳定。

3.开展节能评估。主要工作包括收集项目资料、确定评估体系和评估范围、评估项目情况、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文件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的项目,应分专业评估并相互会签。评估期间,节能评估机构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可研编制单位等充分沟通。编制完成后的节能评估文件应分别加盖节能评估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节能审查。

4.完善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审查后,节能评估机构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会,交流项目评估情况等,并根据节能评审和审查阶段所提意见,及时对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节能评估内容

1.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2.项目概况。(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3)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3.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1)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2)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1)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2)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3)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4)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5)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5.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1)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2)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3)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6.节能措施评估。(1)节能措施。一是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二是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2)单项节能工程。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3)节能措施效果评估。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4)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7.存在问题及建议。

8.结论。

9.附图、附表。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四、节能评估方法

1.组建评估小组,进行任务分工。签订节能评估合同后,首先要组建评估小组,进行任务分工,必须责任到人。由于节能评估是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对项目能源利用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估,不仅专业性较强,而且政策性也较强,因此,评估小组的专家不仅要求对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特别是先进的能源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非常熟悉,同时还要求具备较强的政策敏锐性。

2.收集项目相关资料。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及用能方面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如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等。(2)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3)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改、扩建项目要分析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4)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区属及其主要特征:如年平均气温(最冷月和最热月)、制冷度日数、采暖度日数、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日照率等。(5)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和能源供应、消费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重点耗能企业分布及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交通运输概况等。当现有资料无法完整准确反映项目概况时,可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测试。现状调查中,对与节能评估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能源供应、消费、加工转换和运输等),应在现状调查中注意收集全面详细的信息,并尽可能提供定量数据和图表。如需采用类比分析法,应按上述要求全面获取类比工程相关信息。

3.确定评估依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并确定项目节能评估依据,主要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等。(2)相关标准及规范(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均适用时,执行其中较严格的标准)。(3)节能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等相关资料、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资料。节能评估文件应与各项评估依据有关内容进行对比,并给出评价结论。

4.选择评估方法。通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包括标准对照法、类比分析法、专家判断法等。在实际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也可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1)标准对照法。是指通过对照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评估要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与节能规划、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对比;项目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用能情况等建设方案与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对比;主要用能设备与能效标准对比;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与相关能耗限额等标准对比等。(2)类比分析法。是指在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下,通过与处于同行业领先节能水平的既有工程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所评估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类比分析法应判断所参考的类比工程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评估要点可参照标准对照法。(3)专家判断法。是指在没有相关标准和类比工程的情况下,利用专家经验、知识和技能,对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采用专家判断法,应从生产工艺、用能情况、用能设备等方面,对项目的能源使用做出全面分析和计算,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应作为结论附件。

5.项目节能评估。项目节能评估包括能源供应情况评估、项目设计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费和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等工作,其目的是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作为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文件中记载的资料、数据等能够满足节能评估的需要和精度要求时,应通过复核校对后引用。对于能源消费量、产品单耗、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效益等可定量表述的内容,应通过分析、测算(核算)给出定量结果。测算(核算)过程应清晰,要符合现行统计方法制度及相关标准规定。如属改、扩建工程,应分析原有主要生产工艺、用能工艺、主要耗能设备的用能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项目实施后对原用能情况的改善作用。

6.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节能评估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明确,便于阅读和审查。原始数据、主要计算过程等可编入正文或附录;所参考的主要文献按引用时间次序列出目录;应尽量采用图表和照片等多种方式进行表述。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审查后,节能评估机构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会,交流项目评估情况等,并根据节能评审和审查阶段所提意见,及时对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7篇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企业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法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影响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企业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历史问题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理论、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方法,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目前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法律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将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要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这就对中介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IPO改革的逐步推进,我们必须正确处理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提升两者的效率与质量,以促进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良好发展。

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虽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联系,虽相互区别但并不相互排斥。

(一)联系。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行业性质相似。均作为独立第三方采用受托有偿的方式开展业务,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被社会公众赋予了很大责任。第二,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相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第三,财务审计提供事实判断,资产评估提供价值判断,但两者业务性质交叉,在方法、技术、程序上可相互借鉴并相互提供业务资料。

(二)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与作用不同。财务审计履行鉴证职能,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以提高其反映信息的可靠度,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制约违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资产评估则是要明确资产数量、质量和价值,为资产的交易、投资等提供价值尺度或谈判平台,为资产的重组和优化提供开价依据,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份额,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等。第二,标准、依据不同。财务审计对资产的计价原则以历史成本为依据,资产评估则以效用和市场价值为依据。第三,方法体系不同。财务审计通过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常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程序等技术方法。资产评估则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对象、目的、环境不同,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并相应选择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

二、如何衔接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对审计行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一直是业界思考的问题。在IPO改革的趋势下,只有衔接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理分工协作,才能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一)分工协作。在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财务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应包容审计结果。对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账面价值,而实际价值则由资产评估确定。当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人参加审计过程,若资产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人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二)时间顺序

关于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时间顺序,笔者认为没有固定模式,应结合具体环境、业务对象和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

1.审计在先,评估在后。资产评估首先要利用真实、准确的反映了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而会计资料只能是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告。因此,当某些评估数据的取得需要依赖财务审计时,应先进行财务审计,后进行资产评估。例如,对于债权债务项目,应先通过审计查明有无账外或虚假的债权债务,以免评估时漏评或错评。

2.审计、评估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一些业务需要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互配合,同时进行。例如,当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都涉及到固定资产和存货项目时,一般可同步、联合进行盘点核实,以降低成本。

3.评估在先,审计在后。当企业进行改制时,表现为资产评估在先,财务审计在后。其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都是在资产评估之后编制的,评估结果对改制企业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会分别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对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的中介行业走过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道路,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客观要求。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相辅相成又相互独立,在未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过程中,能否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强调两者的协同,但不能相互代替。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在经济学基础、经济职能、技术方法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等方面均可相互协同,但绝不能相互代替,以防止关联交易,避免中介业务从记账到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业务均由一个中介机构或同一人一包到底,避免产生影响公平、公正的事件。但我国现阶段的一些机构仍存在“分工不分家”、“挂羊头卖狗肉”、审计与评估业务相互兼容的现象,这会影响独立性,非长久之计。因此,应更明晰的划分两者的业务范围,发挥两者应有的职能。

(二)发挥专业化分工优势,拓展业务空间。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有着各自的专业化分工优势,若形成优势互补,将能更好的进行业务合作,拓展彼此的业务空间。例如,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资产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可以形成具有融合性的互为先后的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这也是资产评估参与审计业务、拓展评估业务空间的一个新领域。

(三)明确各自责任,促进行业发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在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可靠等方面起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应相互利用资料,后者应对前者的工作进行验证,并对验证结果负责。在相互利用工作时,无论顺序如何,前者应以专家的身份加入后者的工作,后者应对前者的工作负责。若能在相关准则中确定内容和步骤,这样的工作模式必定更能明确各自的责任,促进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9篇

一、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分别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三、非货币财产验资实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且注册会计师需要审验土地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对应新的《公司法》,新审计准则规定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评估,而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不能简单依据评估报告,而应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出资作价进行审验。

在验资实务操作程序中,我们需要作如下工作:

1、向客户索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2、认真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

比如评估目的为抵押贷款或转让的评估报告就不能用于验资;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比如特殊事项说明中披露该土地已作抵押,或评估基准日后该土地涉及诉讼,则此评估报告也不能用于验资。

3、土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得到出资方的认可。

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如明显偏高或偏低,为控制验资风险,不易使用。土地评估价值需要得到出资方的认可,要求其提供全体出资者确认的书面文件。如果出资方的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还应经当地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取得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我们可以看出,现在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这与以前的法律法规有重大的区别。以前的法规允许出资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新法规和执业准则取消了可以在期限内办理的规定,强调了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事务所才能予以审验。这也意味着,内资企业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只能采用货币及不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存货、机器设备等进行出资,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能用于内资企业的首次出资。

在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出资的验资业务中,一般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需要股东提供出资前拥有权利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房屋建筑物施工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过户表等。我们不仅要认真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还需要求被审验单位及其经办人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的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出资。如出资人取得的为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能用来出资。只有取得的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能用作出资。

(三)关注土地使用权是否未设定担保、未被封存或冻结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投资。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时,要特别注意权利证书是否载有抵押、担保等登记事项,如果不动产已经抵押的,应当要求股东将抵押登记依法注销后才可以验资。

(四)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或函证以防范验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实施如查验房屋坐落、宗地位置等审验程序外,如发现出资人可能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况,可以实施追加审验程序,即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是否属实,或者提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的效力。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证查询,可以核实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性,发现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防范虚假出资,减少验资风险。

综上所述,投资者必须以拥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在验证时,土地使用权需要有评估资格的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而且要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至被审验单位尚可。

参考资料: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10篇

我国正在实现依法治国。法律的数量和完善程度,是以往任何时期都不能相比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在想到法律的时候往往是在纠纷已经出现甚至诉讼已经开始的时候。这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水平较低的一种表现。我们认为,要依法行事,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用法律进行预测,特别是对于关系到重大利益的行为,事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全面考察,即法律评估,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当前一般没有这样作。比如国有,因为较多的行政干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支配企业的资源配置,当事人对于那些关系到根本利益的重大行为,事先没有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全面考察,使当事人陷入纠纷,蒙受了损失,是经常见到的。因此提倡对重大法律行为事先进行法律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一、什么是法律评估。

什么是法律评估?法律评估是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运用现行法律对某一项目进行全面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一种咨询活动。我们给出的这个定义包含了以下一些含义。

第一,法律评估是由律师进行的。

法律评估是由律师进行的,不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行政上级领导机关进行的。这里的律师,是指作为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律师,是依据律师法的规定①参加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依照律师法的规定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实际上是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由事务所指派、并经当事人同意,由承办律师进行的法律评估。这样,当事人的评估请求首先是对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在完成法律评估任务时,往往要充分运用事务所全体律师集体的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从这点来说,法律评估和诉讼在形成委托关系的前提方面是有一些区别的。大家知道,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诉讼当事人出于对某个律师的信任而非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寻求法律服务是比较常见的。而法律评估,一般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寻求法律服务,委托人是着眼于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力量选择受托人。

进行法律评估的主体(律师事务所和其所指派的律师)是特殊主体。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法律评估因其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超脱性,可以运用法律知识客观地对委托事项进行评价。同时,因其具备国家认可的法律知识水平,能够保证法律评估质量上的可靠性。

第二,法律评估是对某一项目进行的。

法律评估的对象一般是一个综合性的比较复杂的项目。法律评估是对项目的整体涉及到的全部法律关系进行评估。它可能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同时,它又要对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的,要具体回答委托项目中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一切相关。因此法律评估又具有细致性和深入性。

比如企业的分立、合并(含并购)债权转股权等等,就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这些项目中不仅包括了财产的处理,还涉及到对职工权利的改变,涉及到相邻关系的改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特种权利由谁来继受、义务由谁来履行等一系列的问题。又比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处理和莱温斯基的绯闻时,就专门请教律师进行过法律评估。因为一个国家的总统是没有私人事务的。他的一举一动都会对国家,对他代表的执政党,在许多方面产生很大的。当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的资料表明,在局部战争的决策上,一些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也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评估。

个人的事务同样是可以进行法律评估的。比如个人的投资行为、婚姻问题(结婚和离婚)、遗嘱、继承问题,等等。不过,如果评估的项目不是很复杂,一般的法律咨询也是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的。但是,如果是社会名流,个人事务往往也是十分复杂的。这些事务可能涉及到大额的结构复杂的财产、社会声望、信誉、复杂的历史背景及复杂的人际关系等等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法律评估当然是很有必要的。

一般而言,委托人委托的项目是以自己为中心的项目。这就是说,权利义务的主体之一是委托人自己。如果要求律师针对仅以他人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各项法律关系进行调查、评估,就变成了资信调查或者其他类型的调查,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评估了。

第三,法律评估是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基于自己对现行法律的理解来进行的。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了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行为规范。依照律师法的规定③,律师执业必须遵守法律。当然了,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法律评估时也应该遵守法律。这不仅是律师本人的行为应该合法,主要是律师在进行判断时要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律师必须排除个人的情绪、情感、好恶,不能一厢情愿,不能对当事人投其所好。律师在进行法律评估时自己的行为合法,包括了很多含义,其中含有以合法的手段和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的意思。这是对律师本人的基本要求,是对主观心态的要求。另外,在服务中保持客观冷静实事求是,才能为当事人提供超脱的观察和客观的评价性意见。需知,委托人在寻求法律评估服务时,有相当多的人是因为情绪上的无助,他需要局外人客观冷静的分析。只有提出客观中肯的意见,才是忠实于委托人。

告诉委托人法律上的真实情况,有时可能会使委托人不高兴。听真话,从善如流,对许多人来说,常常是不容易作到的。但是律师在进行法律评估时,必须把依据法律思考得出的结论,实事求是地告诉委托人,必须讲真话。

第四,法律评估是依据当前的客观状况进行的。

客观状况指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事实。反映这些事实的证据,有的可以由委托人提供,有些要由律师进行调查。虽然律师依法进行调查,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该予以协助,但是,实际上调查的难度往往是很大的,常常需要一些技巧和较多的时间。

如果因时过境迁或者其他的原因,反映客观情况的证据无法取得,要向当事人指出证据的缺失可能造成的后果和预防措施。

法律事实决定法律关系。在进行法律评估时同样应该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谈到“以事实为依据”,也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比如法人登记注册的证书、法人设立时的章程和变更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各种批准文件等等。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书、使用自然资源的许可证书、安全方面的认可、公司的各种合同、商业秘密的名录和保密措施等等。可知,反映法律事实的证据种类繁多,形式各异。收集和认定证据的效力的工作量是很大的。现在,许多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证据的保存,往往是很差的。这给法律评估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但是只有充分掌握了证据,才能提供准确的法律评估成果。

一个企业如果进行了一次认真全面的法律评估,对弄清和自己相关的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会得到很大的好处,等于是一次法律关系的大清理,能为今后提高管理水平带来直接的好处和直接的利益。

第五、法律评估的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评估的目的是,阐明委托项目相关的权利义务的状况,从而使委托人对自己的现状有一个真切的认识。如果委托人需要,律师还可以就消除权利瑕疵、保护合法权益、妥善履行义务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性的意见。

权利和义务源于法定和约定。对不同的当事人和不同的委托项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区别极大。在这里难以一一论述。但是对任何项目,全面、逐项说明各种权利义务的状况,是法律评估的共同要求。

第六、法律评估的成果以书面形式的法律意见书来表现。

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以后,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得出结论性的意见。这些意见反映在法律意见书当中。因此法律意见书应该经过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小组进行充分的讨论。此后,还应该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审查或主任委托的小组外的人员(律师)进行审查。在法律意见书的最后,承办律师应该具名。在法律意见书的首部可以说明评估工作中哪个部分是由谁来完成的。

第七、评估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咨询。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评估属于法律咨询的范畴,只不过是这种咨询活动具有自己单独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项目复杂,要回答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委托责任,评估需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集体完成。因为具有这些特征,法律评估业务也就形成了一些自己的方式。比如,律师事务所对某些常作的评估项目制作了详尽的评估手册和法律意见书的审查制度。前面已经简单提到了对法律意见书的审查制度。评估手册是集中了以往个案的经验,给出了一般的思路和提纲,评估手册是律师事务所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商业秘密的特点。

又比如,在律师进行法律评估时对权利义务的分类可以和传统教科书上的分类不同。例如,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彭万林主编的《民法学》中,将权利的分类给出了四种方法。可以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法学届的通说。而在法律评估中,为了工作的方便,分类方法与之不同。假如我们对委托的某个项目进行法律评估,将权利义务以其相对人进行分类。我们将权利义务分成(1)企业法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管辖或控制关系的权利和义务。(2)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3)和非交易相对人的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4)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的这些特征,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咨询来说,都是不具备的。

第八、法律评估的法律责任。

法律评估既然属于咨询范畴,承担法律评估的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必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因法律评估具有自己的特征,委托人可以使用约定的方法来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和具体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违约责任的规定,除在时限方面违约的规定以外,在评估质量方面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方面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应该要求律师事务所针对评估事项选用适当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且将这个要求具体化。如果违背了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若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评估时选择并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若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评估时因自己的过错,错误地判断法律关系从而错误地选择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律师事务所因自己的过错遗漏了项目中重大法律关系的调查和评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针对某项法律关系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还有实施细则等进一步的更加具体的强制性规定,评估时没有适用进一步的规定,致使给出的结论缺乏操作性,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二、法律评估与资产评估、审计、行政机关审查的关系

(一)法律评估和资产评估的关系。

资产评估是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由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并作出鉴定⑤的活动。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的的具体范围在《国有财产评估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接受评估的主体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评估人⑥是“资产评估公司、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

可以看出,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评估的委托人、评估的范围和目的均与法律评估有明显的不同。

资产评估不能取代法律评估,最明显的理由是委托人(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绝不仅仅是财产关系,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不是都可以换算为金钱关系的。资产评估不负责对委托人涉及到的各种非金钱性质的法律关系的评价,法律也没有授权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这种评价。如果需要进行评价,就只能由法律评估来完成。

例如:劳动合同关系、保密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使用的约定、相邻关系、财产的他项权利。这些不能直接折算为财产,但是它财产的正常使用,影响财产效能的实现。又比如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交叉跨越距离,与相关单位签定的通行协议,利用他人的排水渠道排放雨水,在他人建筑物、构筑物上通过的许可,或许可他人通过,采光距离,排放热量,气体排放,污水排放,噪声,建筑物外墙的利用,建筑小区和楼房的命名权、暂时闲置的土地依法允许种植的种植权,矿产开采区的复耕、林地植被的恢复等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区的取水权,矿山的开采权,等等也是不能直接折算为金钱的。个人的学历、学位、职称、各种专业的从业资格、企业的资质,更是无价的,但他直接影响到经营行为和财产的取得能力,显然这些也不属于财产。上述的种种权利和义务,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的极小的一小部分。可见,除资产评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外,其它的法律关系是繁多的。法律评估工作具有广大的空间。

在法律评估和资产评估的直接关系方面,法律评估要利用资产评估的结果,并且,除委托人特别要求以外,一般没有必要对资产评估的结论重新进行法律评估。但也不排除接受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本身以及对资产评估的对象进行评估。因为,这些也属于法律行为,也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资产评估不当,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评估以弄清真像,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进行了上述评估之后准备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反之,资产评估则不具有审查法律评估的功能。

在法律评估和资产评估的强制性方面,两者是有区别的。国有资产评估是国家保护其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措施。因此国家对资产评估的成果即相关的账务处理、税收处理均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律评估则不同。法律评估属于咨询性质,企业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处分自己财产和其他利益的权利。因此,法律评估在给出权利义务现状的评价的同时,如果委托人需要,也只能提出处分权利的建设性的意见,致于委托人如何决策,是委托人的权力。国有资产评估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带有强制性;法律评估则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当事人认为对于自己面临的问题自己已经有了有明确的看法,不进行法律评估是他的合法选择,是他的权力。但是,在法定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不进行资产评估将被认定为违法,相关的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⑦。

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构成的法人及国有资产参股的法人规定必须进行法律评估的一些具体情况,是必要的。例如,国有资产发生变动时(关、停、并、转),进行法律评估就是很有必要的,今后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补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法律评估和审计的关系。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监督。审计负责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国家还制定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专门的审计监督。

显然,审计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和法律评估相比,是单一得多了。因此,审计是不可能代替法律评估的。

如果评估的项目需要,法律评估可以利用审计的成果。除非委托人要求,法律评估一般不重新进行审计项目的评估。

(三)法律评估和行政审查的关系。

行政监管涉及的方面很多。有些是经当事人发动之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才进行监督检查,如商标侵权案件之类⑧。有的是法律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因检查不力,出现疏漏,行政管理机关要承担失职错误的法律责任。这类规定,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⑨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⑩。此外还有对自然人、法人资格、资质类申请的审查和授予。

对自然人、法人资格、资质类申请的审查,其一般是单一的。具备法定条件的,即认为合法。基本上没有综合性的审查。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合法的章程和行政许可规定。比如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就是如此。行政管理机关首先要批准法人的活动范围。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然后,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还要审查其具备的具体的能力水平,以决定其资质的等级。企业只有在资质等级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承担相应的施工工作。超过资质等级的承揽,是违法的。其他行政许可一般是在企业设立之前现行取得,然后才能在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一般而言,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之间,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同的。但是在从事某些经营性活动时,同样要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比如,具有会计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会计工作⑩。现在,这类的资格要求是越来越多了。

法律评估应该对项目中涉及到的行政许可和资格资质进行重点的检查。因为这涉及到行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无论是委托人或是委托人的相对人,主体身份适格问题往往决定了权利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换言之,在以权利义务为评估内容的法律评估中,不能不考虑相关的主体身份问题。没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身份,就谈不到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评估中,要注意行政许可的时效。行政许可多规定了年检制度和有效期间。例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不能超过两年;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不能无故连续两年不取水,等等。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行政许可权就自动丧失。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评估着重检查主体身份是否具备相应的证书并且是否有效。只有委托人认为需要审查证书的取得是否合法时,才对取得证书的合法行进性调研评估。

致于对其他行政审查是否列入评估范围,则视委托项目的需要而定。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通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技术、工程、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的研究结论,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査与评估

咨询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业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因此,要对该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和评估。审核和评估其内容是否详实、完整,分析计箅是否正确,最终确定投资机会的选择是否合理、可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另一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再一次对拟建项目进行技术、财务、经济等方面的论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和评价,如实反映项目潜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的结论,为项目业主或有关决策部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需由政府审批的项目,一般委托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政府决策的依据。拟对项目贷款的银行,一般自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依据。

项目业主或投资者为了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聘请另一家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单位的选择

项目业主为了能快速、正确、科学地作出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工作的准确与否,因此,业主在进行可行性评估单位选择时应重点考察执业资格、信誉、实力三个基本条件。

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其执业范围内承揽任务,并有良好的业绩。

评价可行性评估单位的实力主要是考核专家层次、―组织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有自己的专家队伍,有一批能胜任评估任务的项目经理,善于综合优化多种咨询方案和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应具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管理和装备,并有组织高层次评估专家组的能力。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査的主要内容

3.1建设工程项目的必要性。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审査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析市场预测是否准确,项目规模是否经济合理,产品的品种、性能、规格构成和价格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趋势和有无竞争能力。

建设条件与生产条件。项目所需资金能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析选址是否合理,总体布置方案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和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原料、燃料的供应条件,供电、供水、供热、交通运输等要求能否落实;项目的"三废"治理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工艺、技术、设备。分析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是否可行、先进、适用、可靠,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项目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引进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能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3.2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标准。建筑工程有无不同方案的比选,分析推荐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审核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

基础经济数据的测算。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报告中的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标准和规定;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预测变化趋势,各种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对预测的计算期内各年获得的利润额进行审核与分析;分析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期、投产期、生产期等时间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3.3财务效益。从项目本身出发,结合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对项目的投入费用、产出效益、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外汇等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以判别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审査财务效益指标主要是复核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固定资产借款偿还期。涉外项目还应评价外汇净现值、财务换汇成本和财务节汇成本等指标。

国民经济效益。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考虑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一般审査时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以判别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评价指标主要是审查计算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投资效益率等。

3.4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包括生态平衡、科技发展、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和审查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效益。

不确定性分析。审査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报告中的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进行鉴定,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可靠性和抗风险能力。业主对以上各方面进行审核后;对项目的投资机会进一步做出总的评价,进而作出投资决策。若认为推荐方案成立时,可就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求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提出结论性意见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的区别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是工程项目建设前期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尽管在报告书中所涉及内容大体相同,但由于工作目的不同,因而在研究重点、评价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区别,业主在审查这两个报告时,应掌握两者的差异,以便进行更好的评估审査。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13篇

Abstract: Investment control has special significance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From themian work of the significance of investment control in the decision-making stag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engineering and the investment control in the decision-making stage, this paper detailedly analyzes the investment control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project.

关键词: 投资控制;工程款计量支付;工程索赔

Key words: investment control;measurement and payment of engineering funds;engineering claim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089-02

1 决策阶段投资控制的意义

1.1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含义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为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作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或直接进行项目的投资控制,以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进行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的编制,除了论证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适用、可靠,还包括论证项目在财务上是否盈利,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决策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技术经济统一的最优方案,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拟建项目方案的投资控制工作。

1.2 工程项目决策阶段投资控制的意义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模、场址、协作条件等,对各种拟建方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有时还要估算项目竣工后的经营费用和维护费用,从而向建设单位提交投资估算和建议,以便建设单位对可行方案进行决策,确保建设方案在功能上、技术上和财务上的可行性,确保项目的合理性。

具体而言,通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合理确定、最佳投资方案的优选,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建设工程项目的科学决策;反之,该投资方案确定不合理,就会造成项目决策失误。另外,决策阶段所确定的投资额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设计、施工等后续阶段的投资合理性,决策阶段所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整个项目的限额目标,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后续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都有直接影响。

通过监理工程师在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确定出合理的投资估算,优选出可行方案,为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决策提供了依据,并为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提供了基础资料,也为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购置、资金筹措等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决策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工作

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综合论证一个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适用、可靠,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在财务上是否盈利,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投资者为了排除盲目性,减少风险,一般都要委托咨询、设计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管理或对可行性报告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可行性研究决策阶段进行监理工作,主要是编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具体任务主要是审查拟建项目投资估算的正确性与投资方案的合理性;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投资控制,主要应围绕对投资估算的审查和对投资方案的分析、比选进行。

2.1 对投资估算的审查

2.1.1 审查投资估算基础资料的正确性 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等投资估算编制单位一般应事先确定拟建项目的基础数据资料,如项目的拟建规模、生产工艺设备构成、生产要素市场价格行情、同类项目历史经验数据,以及有关投资造价指标、指数等,这些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直接影响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应对其逐一进行分析。

对拟建项目生产能力,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建设单位投资意图,通过直接向建设单位咨询、调查的方法即可判断其是否正确。对于生产工艺设备的构成,可对相关设备制造厂或供货商进行咨询。对于同类项目历史经验数据及有关投资造价指标、指数等资料的审查,可参照已建成同类型项目,或尚未建成但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图纸已经会审,设计概预算已经审查通过的资料作为拟建项目投资估算的参考资料。同时,还应对拟建项目生产要素市场价格行情等进行准确判断,审查所套用指标与拟建项目差异及调值系数是否合理。

2.1.2 审查投资估算所采用方法的合理性 投资估算的方法很多,而每种投资估算方法都各有各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并具有不同的精确度。如果使用的投资估算方法与项目的客观条件和情况不相适应,或者超出了该方法的适用范围,那就不能保证投资估算的质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求以及拟建项目技术经济状况的已知情况来审查投资估算所采用的方法的合理性。

在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投资估算精度允许偏差较大时,可用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资金周转率法等。在已知拟建项目生产规模,并有同类型项目建设经验数据时,可用生产规模指数估算法,但要注意生产规模指数的取值,调值系数等的差异。当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技术比较明确、设备组成比较明确时,可运用比例估算法。

2.2 对项目投资方案的审查 对项目投资方案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对拟建项目方案进行重新评价,审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部门所确定的方案是否为最优方案。监理工程师对投资方案审查时,应做好如下工作:①列出实现建设单位投资意图的各个可行方案,并尽可能地做到不遗漏。因为遗漏的方案如果是最优方案,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投资效果。②熟悉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评价的方法,包括项目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方法,以及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其计算、评价准则等。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拟建项目建设前期、建设期、建成投产使用期全过程项目的费用支出和收益以及全部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弄清各阶段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利用动态、静态方法计算出各种可行性方案的评价指标,进行财务评价。监理工程师通过对方案的审查、比选、确定最优方案的过程就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方案技术与经济统一的过程,也就同时做到了投资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顿志林.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

[2]李惠强.建设工程监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国恩.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4]危道军,刘志强,谢振芳,等.工程项目管理[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5]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M].北京:测绘出版社,2009.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14篇

【摘要】由于传统审计风险模型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我国在新颁布的审计风险准则中,接受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修订后的审计风险模型,并要求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修订的审计风险模型中的重大错报风险涵盖了包括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了凡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漏报的所有内容。对于审计风险模型的这一重大发展,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应对措施。

【关键词】重大错报风险;战略风险;审计应对

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专门成立了审计风险分委员会,着手研究和修订审计风险模型,并于2003年10月了ISA200准则,将审计风险模型修订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实施审计程序,从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账户余额层次两方面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据以确定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把检查风险降至可以接受的低水平。

随后,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4月颁布了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正式接受了这一审计风险模型。作为新的审计风险模型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错报风险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应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希望对我国独立审计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识别重要战略风险

(一)初步了解企业重要战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列举了注册会计师应从哪些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其中,被审计单位的战略目标及相关的经营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注册会计师在取得一个新客户的背景资料并评估相关的风险因素后,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这一客户,那么就需要签订业务约定书并组织审计程序。在审计开始后的第一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企业的战略目标。

由于企业的战略经营风险和流程经营风险大部分会产生财务后果,从而影响到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考察识别客户的战略风险,才能够有效地实施其它的审计程序,从而恰当有效地得出审计结论。注册会计师主要是通过分析外部环境中威胁企业成功执行战略的潜在风险因素来识别战略风险的,主要的分析工具有:企业层面的经营模式分析、PEST分析、波特五力分析、资源基础模型、SWOT分析等。

注册会计师需要在综合分析中初步识别出客户所面临的重要战略风险,客户如果想获得成功并达到目标,必须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得越有效,注册会计师在业务中期望发现的问题就越少。为了更有效地了解战略风险的性质,形成在战略分析阶段对重要战略风险的结论,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客户管理当局如何进行战略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的效果如何。

(二)合理评估企业重要战略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宏观环境的PEST分析和行业环境的波特五力分析等分析工具初步识别企业的重要战略风险后,需要关注企业采取了哪些方法避免或减少这些风险的威胁,结果又是如何?企业的管理层有很多方法来降低外部风险的威胁,从而使外部风险不会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方法取得对企业所采取行动的了解。具体而言,企业针对战略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可以从各种会议纪要或决议、内部操作手册、企业对外公告、人事调整、组织机构调整、管理层所使用的定期报告等渠道获得。在了解企业对战略风险采取的控制措施后,注册会计师要评估这种反应(措施)是不是最佳的反应方式,是否得到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

对企业采取的战略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后,注册会计师就可以进一步对战略风险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有效的战略风险控制,将战略风险的严重程度下调,但这种下调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控制是有效的。对战略风险控制的分析与测试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判断初步识别的战略风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注册会计师最终需要形成对重要战略风险的结论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二、确定关键流程风险

(一)关键经营流程的识别

1.通过重要战略风险识别出关键经营流程

在战略分析的最后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汇总已经识别出的战略风险,对战略风险是否重要作出最终判断。如果这一战略风险比较重要,而且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也比较重要,那么这一战略风险所指向的经营流程是哪一个,这个经营流程就是关键经营流程,也就是流程风险中必须重点分析的对象。注册会计师一般是通过编制战略风险汇总表的形式完成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所收集的证据都必须记录于工作底稿,作为审计证据。战略风险汇总表也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它是联系战略分析与流程分析的纽带。

2.通过重要交易类别识别出关键经营流程

在战略分析的最后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对企业经营的了解确定对企业经营业务的重要交易类别的认识,并汇总每一重要交易类别对相关会计报表认定的影响,以及这一影响对会计报表整体是否重要。如果这一影响对会计报表整体重要,那么准备在哪一个经营流程对之进行具体的分析,这一经营流程就是重要交易类别所指向的关键经营流程。

注册会计师通过识别出的重要战略风险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它们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从而推导出关键经营流程,以便在流程分析中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二)流程层次经营风险的确定

流程层次的经营风险可能来源于战略风险,也可能从流程内部产生,很多战略风险可能在流程中表现为特定的风险。比如,外部环境中的技术风险将对关键流程中的技术产生直接的影响。流程内部产生的风险只与特定的流程相关,但它们也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在流程分析阶段,注册会计师对于战略风险对流程的影响只需要根据对战略风险和流程运营的了解将其转化成流程经营风险即可。因此,在流程分析阶段,最需要关注的是产生于经营环节的特定风险。21写作秘书网

三、合理评估企业重大错报风险

(一)企业环境中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过程是一个由数学模型计算、审计人员经验判断、主观估计相结合的过程。审计人员在分析、评估风险时应先从审计环境入手,全面分析、评估审计环境中引起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后,再深入到报表层次,最后重点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应全面了解企业的环境控制业务承接过程中的审计风险,包括初步了解行业背景、国家对企业的特殊政策、组织结构、经营方式、企业近期业务发展状况、企业目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要进行的重大决策、高层管理人员的意图、对审计人员的期望及要求等,然后作出详细调查分析表。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初步评估审计风险,利用风险矩阵等方法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1.资产负债表

通过测算年末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比例、固定资产比例、净资产比例、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占总资产的比例、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增长率等,进行分析性复核。将上述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指标、企业近三年的同类指标相比较,掌握其变动趋势,分析变动原因。一般来说,若企业各项指标高于或低于平均指标20%以上,而且没有合理解释则重大错报风险较高;若偏离幅度在10%至20%之间,重大错报风险可评估为中级;若偏离幅度在10%以下则风险可评估为低级。(将20%作为临界点的原因:根据审计经验和人们普遍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通过测算毛利率,各项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近三年同类指标变动率,进行分析性复核。将上述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指标相比较,掌握其变动趋势,分析变动原因。一般来说,若企业各项指标高于或低于平均指标20%以上,而且没有合理解释,则重大错报风险较高;若偏离幅度在10%至20%之间,重大错报风险可评估为中级;若偏离幅度在10%以下则风险可评估为低级。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中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进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重大错报一般会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出来,审计人员可根据对上述两个报表的风险评估大致估计现金流量表的风险水平。

四、制定具体审计程序

(一)一般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财务报表整体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对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整体审计策略具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根据财务报告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制订总体应对策略,在总体应对策略的指导下制订和实施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整体策略对多个认定的审计策略都有直接影响。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整体审计策略包括实质性策略和综合性策略。实质性策略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综合性策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同时采用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

与认定层次相比,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整体层次运用风险模型时只是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更侧重于从整体上采取应对措施和考虑对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整体审计策略的重大影响。由于财务报表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会影响多个认定,只有将风险模型运用于这两个层次,使二者很好地配合,才可能最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对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对总体应对措施及其对整体审计策略重大影响的考虑的失当,将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检查产生广泛的决定性的不利后果。因此,不能轻视新风险模型在财务报表整体层次的运用问题。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

基于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风险模型,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应当以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评估结果为基础,同时考虑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

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与披露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既包括审计程序的目的(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类型(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或分析程序),也包括进一步审计的时间(指审计对象的发生时点或期间)和范围(指实施某项审计程序的数量及样本)。如果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认为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就必须执行控制测试以支持该评估结果。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以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考虑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再据此计划和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注册会计师决定信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时,需要执行控制测试,其目的是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方面的有效性,并据此再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当注册会计师认为风险评估程序所识别的风险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风险,或是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就应当针对此类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测试。同时,新准则又强调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即使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说明预期内部控制较好,也必须执行控制测试,以支持该评估结果。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要进行控制测试。

无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都要对各类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及列表与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通过实质性测试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降低检查风险至可接受水平。按照基于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风险模型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考虑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来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再据此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呈反向关系。检查风险取决于实质性测试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谢志华,崔学刚.风险导向审计:机理与运用[J].会计研究,2006(7).

资产评估审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3-0048-02

事业单位改革是国家重要的体制性改革之一,从曾经的若明若暗,到如今的脉络清晰,在改革发展进程中明确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截至2020年,崭新的管理制度将会在中国形成。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包括很多部分,其中生产经营类是非常重要的改革之一,它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这部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无法回避。经数据分析,我国大约有130个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为大约4万亿元,占国有资产11万亿元的35%。怎样合理积极地管理这样一个价值量非常大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等环节,增强与资产评估行业的合作互动,强强联手,实现监管协力 ,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更好地保障,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命题。

1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性

一些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文件指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之处,它们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针对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展开剖析,同时,各个级别的资产管理部门针对怎样行之有效地促进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共同意见,取得了较乐观的成果。大部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在其的鞭策下有了相应程度的提高。虽然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多可观性成效,但是这当中还有众多不可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地,一些事业单位对国家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采取无视的态度,而且也没有按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怠忽了它的重要性,更甚者私人任意处理国有资产,这就造成了国家及人民财产遭受损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利局面。在不断推进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积极作用下,其转企改制进程中多种经济活动的方式纷纷呈现,包括:改制、改组、兼并、出让和出售等。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资产流失有两点特别显著的原因:

其一,价值估量不足。在转企改制进程中,事业单位需办理“非转经”审批手续,但是许多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办理,漠视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单位的投资没有取得应有的利益;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方式不正确,任意估价,不严谨客观,使得单位资产流失严重,从而无法达到足够的价值量。

其二,产权归属不清。部分单位未评估入账其本身具有的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商誉、名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导致了同样的后果。

客观形势要求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产权分明、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的原则,加强资产的审计评估管理,因而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评价评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流失尤为重要,资产评估势在必行。提到社会经济层面上来,资产评估的地位凸显地更加重要,它有益于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各个领域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中国的20多年里,已经广泛参与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成为了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体系。

2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理论依据

2.1 资产评估的定义、要素及范围

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专家)根据所掌握的数据资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对资产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计测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以及这样的一个过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有8个基本要素: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目的、标准、程序、方法、基准日和价值类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事业单位改制、兼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及知识产权等。

2.2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按国家要求的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记载,无论是部分还是整体改制,都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类单位国家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和如何开展制定了标准。

以上等法规明确了资产评估情形、资产评估程序方法、责任义务归属以及主体单位的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具体要求,有利于维护资产评估涉及的各个领域的合法权益,趋使产权交易健康运行。

3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理程序,资产评估过程全面兼顾,才能更具体地体现国有资产处置在转企改制中重要环节这一地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需要牢牢把握如下列出的五个关键环节。

3.1 资产清查

所有的清查工作都要遵循法规,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财产都要合法清查,做好登记审核工作。根据组织的主体不同,资产清查工作有各自不同的清查程序,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执行。

3.2 财务审计

地方财政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审计结论,并按照程序备案。

3.3 资产评估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精确,有丰富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人员评估国有资产,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该向资产评估机构据实地提交合法完整明确的材料文件等,随后评估机构对应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平公正

资产评估报告中需要记明许多严谨的细节,如鉴定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有无无形资产,严格按照估价标准,选择恰当的方法,考虑各方面可能涉及的因素,计算出资产评估价值,并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设备等,应报请财政部门,通过法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属于罚没物资的,土地、房产、车辆及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非专管、专营物品以及一般性物品,应由执法、执纪机关分别列出物品清单,报送财政部门并与之协商之后,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据实制定价格。

3.4 评估核准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程序:

其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后,要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时间限制为报告的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

其二, 财政部门要尽快结束核准,时间限制为20个工作日以内,必须要发送审核文件。

提出批准申请时,转企改制事业单位需要履行以下程序,报送下列文件:

①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文件实行审查制度,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②资产评估核准申请表;

③转企改制方案(必须通过法定部门的审批);

④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的纸质及电子版等);

⑤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⑥各当事方的承诺书(函);

3.5 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经执法、执纪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和备案,之后的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交易、工商登记等行为都是以核准备案为基础的。评估资产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公开处置,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举例说明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流程与方法

以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无形资产评估为例,简要介绍转企改制前无形资产的评估状况以及部分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流程和方法。

4.1 评估状况

转企改制是新鲜事物,并没有本来已有的模式,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摸索出很多细节。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其价值比想象的要大,有形资产的价值和无形资产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漠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诱发了无形资产流失这一严重问题。部分文化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进程中,经常忽略无形资产的价值,无视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重要作用,只重视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但对于无形资产则很少评估,甚至不进行评估敷衍了事。这使得国有无形资产丧失了其应有的重要地位,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无形资产评估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是至关重要的。以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评估为例,进行下列要点的分析论证。

4.2 基本流程

第一,评估对象界定。

其一,了解确定专利权的各项状况。

①专利名称。

②专利类别。

③专利的法律状态。

④专利申请日。

⑤专利授权日。

⑥专利权权利要求。

⑦专利使用权利。

其二,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核实。

①核实该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著录项目是否属实。

②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

第二,评估数据和资料。

第三,核查数据,综合评定。

第四,完成资产评估报告,详细明确地进行说明。

4.3 基本方法

无形资产中对专利权的评估方法都是由比较成熟的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发展而来的,主要有三种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这三种方法在实例中都有应用,但是收益法为主要方法,大多数都使用收益法。超额收益=销售利润×销售利润分成率×(1-所得税税率)

销售利润分成率

4.4 评估案例

某文化事业单位于2007年12月取得了一项工艺技术的专利权,2009年由于该事业单位要进行转企改制,准备将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资到企业当中,现委托某评估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对该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人员根据提供的2008年和2009年的有关经营数据资料以及对未来市场需求的分析,预测出该专利技术今后五年的收益额分别为450万、600万、750万、900万、1 000万。根据相关实例和资料的分析,测算出销售利润分成率为15%,根据当期的市场投资收益率,确定该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的折现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计算该项专利技术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答:2010年:年收益额:450万元

年超额收益:450×15%×(1-33%)=45.225万元

2011年:年收益额:600万元

年超额收益:600×15%×(1-33%)=60.3万元

2012年:年收益额:750万元

年超额收益:750×15%×(1-33%)=75.375万元

2013年:年收益额:900万元

年超额收益:900×15%×(1-33%)=90.45万元

2014年:年收益额:1200万元

年超额收益:1000×15%×(1-33%)=100.5万元

评估价值

=41.11+49.83+56.63+61.78+62.40

=271.75万元

所以,该项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271.75万元。

5 结 语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绝对不能忽视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这部分资产在国家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评估好这部分国有资产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且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体系更加完整,资产评估更能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扮演好重要的角色。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对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将有很强的鞭策作用,从而更稳定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维护其运行安全,促进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S].

[2] 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