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1:26:1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管理,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是指市规划局组织的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批后公示。
第三条以下建设项目,需进行批前公示:
1、居住片区;
2、位于居住建筑周边,可能对已有建筑的日照、通风、通行造成影响的;
3、位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或风景名胜区内的;
5、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快速路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6、规划审批、许可内容调整、变更的;
7、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
公示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五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2、规划审批、许可内容变更项目应包括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拟规划许可内容。
3、提出反馈意见或建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六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主要形式是:
1、当地报纸;
2、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其中临道路的,宜在临路一侧的围墙设置;非临道路的,宜在建设项目现场出入口设置。其他情况,由市规划局指定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1.8m×1.5m(长×宽)。
3、在规划局网站、政府官方网站。
批前公示由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实施。
第七条批后公布的内容
1、经依法批准的的设计方案总平面;
2、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
3、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批准内容通过规划局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由审批处室在审批后及时组织。
第八条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经批准,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处室通知建设单位制作批后公示牌。
批后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监督电话等。现场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1.8m×1.5m(长×宽)。
批后公示牌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时间应自该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妥善管理批后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内应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损坏、遗失,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及要求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条规划公示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按各自职责办理,各规划分局应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公示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设置公示牌或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公示牌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