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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民族定居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05 08:47:27

游牧民族定居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项目概要

一、项目名称:年州游牧民定居工程

二、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三、项目主管单位:州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单位:五县人民政府

五、工程实施期限:年3月——年10月

六、实施范围与建设规模: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五县牧业乡镇牧业村的牧户。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游牧民定居房5790幢(年度5560幢、年度追加230幢),每户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4间。

七、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一)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总投资25931.7万元

1、中央预算内资金13900万元,占总投资的53.6%;

2、省级配套资金6122.9万元,占总投资的23.6%;

3、州县配套资金1868.3万元,占总投资的7.2%;

4、牧民自筹资金4040.5万元,占总投资的15.6%。

(二)年度追加定居工程总投资1080万元

1、中央预算内投资575万元,占总投资的53.2%;

2、省级配套资金280万元,占总投资的25.9%;

3、州县配套资金70万元,占总投资的6.5%;

4、牧民自筹资金155万元,占总投资的14.4%。

第二章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及目标

第一节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年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以及全省保障性住房和全省游牧民定居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四个发展”的要求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以实现我州藏区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国家建立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为契机,以整合重大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和涉农项目为基础,在认真总结两年来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牧民自筹能力、群众觉悟程度、基础设施等情况,分类指导、优化设计、打造特色,充分发挥牧民群众的建设主体作用,扎实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一、定居工程与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相结合

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必须与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相结合,与加快农牧区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生态畜牧业建设相结合,有效整合游牧民定居、库区移民、三江源生态移民、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捆绑项目,整合使用,做到土地、项目、资金三整合,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充分发挥涉农项目应有的效益,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农牧民群众向县城和重点城镇集中定居,加快农牧区城镇化建设步伐,使牧区生产要素相对适当集中,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路子。

二、政府组织引导与牧民主体作用发挥相结合

不断强化政府的宣传、动员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实施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对口支援政策、扶贫政策及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等政策措施,拉动牧民加大自筹资金力度,增加建设投入,多方式、多渠道解决农牧区贫困牧户自筹资金困难问题,满足建设资金需求。各地、各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情况,求智与民,问计与民,调动牧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牧民群众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建房标准与民族特色相结合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工程建设规定标准和各项技术规则,严把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工程监理、采购材料关,做到牢固耐用、防震抗震,物美价廉。要结合当地的生活习惯和居住习俗,着眼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要素,在房屋布局上,坚持宜聚则聚、以聚为主、合理布局、整村推进。在户型设计上,体现特色、民族风格、户型多样、结构合理、美观实用,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不断提高游牧民定居点规划建设水平。

四、工程建设与畜牧业增长方式、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

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必须与扩大草场流转规模和规范草场流转制度同步;必须与推进牧民进城进镇定居,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扩大劳务输出和增收同步;必须与推进以多畜超载户为重点的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同步;必须与引导牧民发展三产,拓宽增收渠道同步;必须与种草养畜、舍饲半舍饲圈养育肥出售同步;必须与通水通电通路等改善牧民基础设施条件同步。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和牧民收入状况,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在考虑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和有残疾人家庭的同时,要优先安排有条件、积极性高和向城镇定居的牧户。要尝试打破行政界线,在继续搞好乡镇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农牧民群众向州、县城镇聚集,促进城市发展。、环湖地区的定居房建设与旅游业有机结合起来,、、地区定居房建设与生态畜牧业示范建设结合起来。

二、坚持集中为主,合理布局的原则

在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强政府引导,从实际出发,实行一地一策,尽量集中,力争集中率达到70%以上。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牧户向城镇集聚,进入城镇的农牧户尽量直接入住楼房,促进土地集约化利用。同时要把引导牧户向重点城镇集聚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引导鼓励少畜户、无畜户向州、县城镇和集镇集中定居,牲畜向养殖大户集中规模经营。

三、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

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运距和建设成本不同,建设条件、牧民自筹能力差异较大的实际,不同区域、不同标准、区分对象、分类指导。同时各地要按照区位优势和产业发展条件,统规统筹,科学论证,细化选址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规模、布局,农牧区住房建设要与城市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进行整村、整乡推进,允许在州、县城插花式安置,定居点要充分考虑生态、地质、环境等因素,确保定居选址的安全。农牧区新建村要相对集中到乡镇所在地、条件较好的公路沿线以及就医、就学等相对便利的地方。

四、坚持群众主体,整合资金的原则

牧民群众是实施定居工程的受益主体,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牧民群众的建房积极性,鼓励牧民群众投资投劳。牧民建房要采取国家补一块、地方筹一块、群众拿一块、银行贷一块的办法,以示范村建设为重点,整合各类住房建设和涉农资金,依托“百企联百村”活动和江苏省对口支援资金,整合住房建设资金。

第三节目标和任务

年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任务为5560户,年度追加定居工程建设任务230户,年内全部开工建设,完成总工程量的80%,集中建设户数达到70%以上。

第三章实施范围与建设规模

第一节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年全州5县26个乡镇168个村5560户。其中:县8个乡镇39个村1142户,县3个乡镇14个村549户,县3个乡28个村830户,县5个乡镇51个村1531户,县7个乡镇36个村1508户。

年追加工程包括全州3个县9个乡镇25个村230户。其中:县乡3个村80户,县5个村80户,县7个乡镇17个村70户。

二、实施对象

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对象为全州五县牧业乡镇牧业村的牧户,做到公平、公正、公示,整村推进。

第二节项目户及建设地点选择

一、项目户认定

项目户认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牧业乡、牧业村2008年底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牧户,具备身份证,而且身份证与户口要相符;

(二)分户时间两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分户)的牧户;

(三)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牧户(包括2人);

(四)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有残疾人的牧户,优先安排在县城、乡镇或集镇集中定居的牧户。

二、建设地点选择

项目选址既要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地理地貌、自然环境、水源、交通、草场及草场经营权等多种因素,又要充分尊重牧民意愿、民族特点和生活习俗。选址要符合《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湖景区旅游整体规划》和《省游牧民定居点规划选址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要求。具体建设地点要满足地形平坦、土质干燥、背风向阳、无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等条件,而且场地周围有较好的饮用水源和一定的交通条件。

第三节建设规模与布局

一、建设规模

年全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任务为5560户,年度追加230户,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4间的定居房屋1幢。定居房屋其他配套设施在省级财政安排的牧区畜用暖棚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中统筹安排。

二、建设布局

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布局全州5县26个乡168个村实施(详见下表)。

二、建筑结构

严格按照省建设厅、省农牧厅印发的《省州(县)域游牧民定居点布局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等四个导则[青建村()603号]要求,在充分尊重牧民生活居住习俗、保护民族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农牧厅印发的单体建筑范例和前两年工程实施中的优良户型,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采用砖墙彩钢屋顶结构、砖木结构(禁止使用竹帘子)和砖混现浇结构相结合,房屋必须要有6个以上构造柱,上、下圈梁。大力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三、建设方式

游牧民定居房屋建设以统建为主,在充分尊重牧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组织引导,按照集中建设达到70%的目标,确定建设地点、选择建设方式和户型结构。集中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备料、统一建设,鼓励牧民群众投工投劳。自建的在选址、设计、建设标准、结构安全、建筑选材、质量标准、建筑风格特色、项目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制定的统一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允许牧民群众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单户、联户或村、社合作形式建房。

第二节实施进度安排

年2月下达预投资计划,各县做好工程的前期备料、编制实施方案和工程作业设计工作。4月份完成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审批及施工图设计等工作,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全面开工建设。10月底完成总工程量的80%。2012年8月底完成建设任务和县级自查验收工作,9月份完成省州级验收。

第五章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概算依据

一、《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

二、《省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

三、工程费用依据省建设厅颁布的2004版《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省建设工程造价汇编(五)》进行估算;

四、工程其他费用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监理费,按照省级方案和各县建设户数计提。

第二节投资概算

一、补助标准

1、国家补助标准每户2.5万元;

2、省级配套补助标准:、县每户1.6万元,、、县每户0.5万元;

3、州县配套标准:、县每户0.2万元,、、县每户0.5万元(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70%);

4、牧民自筹: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县户均自筹0.5万元以上,、、县户均自筹1万元以上。

按照以上投资标准,、县户均投资4.8万元,、、县户均投资4.5万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资金,定居房屋造价以实际招投标价为准,不足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

州县配套比例为3∶7,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务必足额到位。州县配套资金各地可视游牧民贫困程度和建设地点区别对待,尽量向贫困户和偏远地区倾斜。

二、工程总投资

州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总投资25931.7万元,年度追加定居工程计划总投资1080万元。共计投资27031.7万元,最终投资以各县实际筹资为准。

第三节资金来源

一、年度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总投资25931.7万元

1、中央预算内投资13900万元(户均2.5万元);

2、省级配套资金6122.9万元(、县户均1.6万元,、、县户均0.5万元);

3、州县配套资金1868.3万元(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70%);其中:州级配套560.49万元(、县户均0.06万元,、、县户均0.15万元),县级配套1307.81万元(、县户均0.14万元,、、县户均0.35万元);

4、牧民自筹资金4040.5万元(、县户均0.5万元以上,、、县户均1万元以上),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分地区资金筹措详见下表)。

1、中央预算内投资575万元(户均2.5万元);

2、省级配套资金280万元(、县户均1.6万元,县户均0.5万元);

3、州县配套资金70万元(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70%);其中:州级配套21万元(、县户均0.06万元,县户均0.15万元),县级配套49万元(、县户均0.14万元,县户均0.35万元);

4、牧民自筹资金155万元(、县户均0.5万元以上,县户均1万元以上),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分地区资金筹措详见下表)。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保障措施

游牧民定居工程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到领导、措施、投入、监管四到位,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任务。

第一节项目管理

一、工程设计和招投标

定居房屋建设工程设计,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组织发改、财政、城建、农牧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发工程设计。工程建设需统建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工程监理

以县为单位选派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做到工程质量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自建房屋的质量监督,除要有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外,县、乡镇也要抽调专人经过培训后驻守工地进行现场监督,经常性地组织县、乡、村、社、牧户,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巡回检查,对不按规范施工的及时整改,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补救,确保工程质量。

三、工程质量

各县抽调农牧、城建等部门业务人员,对统建和自建牧户定居工程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认真做好每道工序的检查、监理和验收记录,所用材料合乎建设标准,墙体、屋面处理符合建设要求。根据建设合同、施工图、施工工序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要充分发挥项目实施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会的作用,组织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乡镇干部和牧民代表全方位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各游牧民定居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抓好组织实施和工程进度,城建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州游牧民定居办负责监管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四、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青财建()1216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并定期向群众公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五、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后,县游牧民定居办和城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乡、村、牧户,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房屋建设情况和工程监理日志确定检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房屋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门窗安装、屋面处理、建筑面积、室内空间尺寸进行单户工程验收,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时填写《游牧民定居工程质量单户验收表》,进行GPS定位,并在施工图纸上和单户验收表上注明,由游牧民定居办、城建、乡镇、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负责人和牧户签章确认。县级自查验收完成后,县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小组提交申请省级验收报告,申请省州级验收。省州级抽验面不低于建设定居户的15%,对单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单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重新组织省州级验收。游牧民定居工程质量单户验收不合格、没有进行财务决算和财务审计的,不得组织省州级验收。

六、工程档案管理

州、县工程建设指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把计划任务文件、实施方案、签订的各种责任书、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项目户登记卡、定居房结构、施工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监理资料、审计报告、自查验收报告、分户验收登记表等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七、廉政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工程廉政保障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监察审计监督防范、牧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程建设廉政机制。州、县政府“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任务分解、项目户确定、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主要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

第二节保障措施

一、注重前期准备工作,保证工程按期开工

坚持宜聚则聚、以聚为主、合理布局、整村推进的原则,按照“村社、乡镇和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做好项目户的确定工作。在选址上科学合理,引导牧民尽量向县城、集镇集中。规划设计要符合商业性和服务性要求,使之既满足牧民群众自身需要,又为将来发展旅游等后续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推进牧区城镇化建设,为转人、减畜创造条件。集中建设的原则上不开辟新的聚住点,以减轻配套建设的压力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引导和鼓励牧民到城镇建房和购房,形成多种形式的转移及定居安居格局。在布局上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做到错落有致,与自然风貌相结合,打破“夹皮沟”、“军营式”和“火柴盒”模式,提前做好水、电、路及公益性配套设施规划与建设工作,提高定居规划水平、布局水平和民居设计水平,尤其是在具有旅游条件的地区和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定居小区,建设布局要符合旅游景区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特别注重与自然景色相协调。积极协调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千方百计发动牧民群众筹集资金,提前做好备工备料工作。认真组织编制建设计划,细化实施方案,搞好工程设计和审批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责任目标机制

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今年继续将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纳入州、县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州政府负总责,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全责,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目标责任制。工程项目实施以县为主,县、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建房牧户的对象确定和组织宣传工作。各级政府之间、村委会与项目户之间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州、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各项工作。建立州县领导联系乡(镇)、部门负责人联系村委会、乡(镇)干部联系村民小组、村委会干部联系牧户的游牧民定居工作联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具体责任分工上,县政府要做到:组织领导、公平公正、目标任务、资金安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责任“六到位”;乡镇政府要做到:对象确定、公平公正、地块落实、组织实施、任务进度、工程质量、草场流转、劳动力转移责任“八到位”。州定居办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州游牧民定居工程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三、动员牧民转移定居,着力改善居住条件

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牧户尽量向县城和集镇集中定居,鼓励从草原上转移出来的牧民到城镇购买商品房,对集中建设的经统一规划可修建楼房住宅小区,形成多种形式的转移及定居安居格式,加快牧区城镇化进程。积极配合省发改委,督促各地制定完善工程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安排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力争入住率达到80%。

四、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积极整合畜用暖棚、人畜饮水、村庄道路、电网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等涉农配套建设资金,结合按揭贷款、搭建政府信贷平台、牧民投工投劳等多种形式,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认真落实国土、城建、物价、税务、金融、财政等部门,在土地划拨、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以及减免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图纸审查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游牧民工程建设中,将国家补助资金和省、州、县配套资金捆帮集中到村,并存入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待房屋竣工验收后,由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大会形式确定建设户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以支票形式支付牧民,由牧民与建设单位负责结算,补助金额记入当年牧民收入,以减轻牧民负担。

五、发挥示范典型作用,全力推进示范村建设进程

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要与新农村建设、生态畜牧业、草原生态补偿等重大项目相结合,整合各类住房建设和涉农资金,全面推行“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认真抓好示范村(点)建设,积极推广县倒淌河镇牧民新村、哈乙亥村新型材料样板房和甲乙村太阳能暖房等示范点建设经验和模式,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在已确定的游牧民定居工程示范村(点)建设的基础上,以环湖、县公路沿线、青藏公路沿线为重点,抓好游牧民定居工程示范村建设,力争年内全州新建示范村7个,五年内示范村达到22个的目标。

六、狠抓宣传培训工作,发挥基层管理者和牧民的主体作用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大力宣传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的意义、政策、效果等,切实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基层管理人员和牧民是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的主体。针对全州基层人员管理经验不足、牧民建房技能缺乏的实际,今年内要开展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技术培训,培养一批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基层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鼓励牧民参与墙体、装修等作业,降低建房成本,发挥基层管理者和牧民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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