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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场违禁药品治理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7-25 03:32:11

农林场违禁药品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瘦肉精”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瘦肉精”整治长效机制,杜绝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绿色生态为理念,切实转变饲料业、畜牧业增长方式,加强对饲料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监管,确保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确保2011年“瘦肉精”阳性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确保外销生猪(牛)不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而被禁止;确保不发生因食用含瘦肉精”猪(牛)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事件。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4月1日至20日)。农业、广电部门要运用电视宣传、车辆宣传、印发资料宣传等方式,加大对《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力度。乡、村两级也要印发宣传资料,宣传整治违禁药品工作的重要性,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养殖户及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户)要坚决暴光,通过社会舆论和监督,以震慑不法分子。

2、专项整治阶段(2011年4月2日至11月30日)。工作重点:一是监督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二是监督饲料企业违法制售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的饲料添加剂行为。三是监督养殖企业(户)违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行为。查处猪、菜牛养殖户(场),尤其是曾被查处使用过“瘦肉精”的规模养殖大户,在自配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四是监督牲畜屠宰企业和屠夫违规屠宰行为。严格屠宰前检验检疫制度,严惩屠宰使用过“瘦肉精”的牲畜或销售含有“瘦肉精”制品的屠宰企业或个人,建立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对违禁行为一查到底。

3、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30日)。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到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场检查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宣传,抽检及违法者处罚等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坚决从严从重查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县领导任组长,农业、公安、司法、工商、卫生、商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执法大队,由县农业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协调工作。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组织,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

2、强化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生猪宰前、宰后的监督管理。牲畜屠宰前的监督查处工作由农业局负责,对出县或进入本县定点屠宰场的活生猪,农业动物检疫部门要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快速检测,呈阴性后方可出县或屠宰。屠宰后的监管查处工作由卫生、工商负责,公安、司法部门要大力配合。

3、加大惩罚力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检出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养殖场(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1—5万元罚款,并对同批牲畜采取强制滞留去毒处理,经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和屠宰;在定点屠宰场经检出“瘦肉精”残留阳性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责任人3—10万元罚款,对贩运经检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呈阳性生猪(牛)的贩运户,根据《两院司法解释》移送公安做出处理,公安机关对此案件,应快侦快结。对抗拒行政执法或阻碍检测人员执行检查、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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