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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型城区创建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23 03:27:00

创业型城区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与和谐两大主题,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区创业孵化基地为平台,培育扶持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强化政府职责,全面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等“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快中小企业的生成和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13年底,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3年时间,通过政策扶持和制度保障,使我区创办企业和项目的成功率和稳定率大幅提高,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服务体系,建设高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

具体工作目标:3年内全区实现新增创业人数3000人,参加创业培训人数500人,成功帮助约2000名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大约4000人。力争达到: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30000元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为60%、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80%上、创业企业1-3年存活率达70%以上、创业服务满意率为95%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为1:5以上。

三、实施步骤

从我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我区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具体分两个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启动实践阶段。依托“区专利技术实施孵化基地”,整合园区资源,创建“区创业孵化基地”,区政府投资2600多万元,开发提供创业基地约3500m2。为20家符合创建条件、有发展前景的项目进入孵化基地,提供3年场地租金优惠、优先安排区级科技三项经费等优惠支持。

第二阶段:推广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总结创建工作经验,继续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支持,在全区7个街道(镇)全面推广创业带动就业创建经验,扩大创建覆盖面。依托外砂镇“中华毛衫名镇”、“省潮式工艺毛织服装产业集群省级示范单位”,祥街道“日用化学产品技术创新专业镇”,“集镇商贸区”,新津街道“包装印刷专业街道”、“珠江路美食一条街”,金霞街道“电子技术创新试点专业街道”以及珠池街道“电力电器专业街道”等地方特色经济和基础,充分利用各街道(镇)闲置厂房、场地和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城乡约200家创业者提供更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争取各级财政投入建设资金约700万元。

具体步骤:

创建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年底-年)。(1)成立“区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工作组织协调机构。(2)成立“区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专责小组”。(3)制订“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区工作方案”。(4)请市局相关部门领导现场勘点和指导。(5)申请启动资金。

第二阶段:组织发动阶段(年底-年)。重点做好四项工作:(1)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2)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全民创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创建氛围。(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4)整合资源,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立项、规划建设工作。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年-2013年)。主要落实五项工作:(1)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2)建立创业项目库和项目采集、评估、制度。加强创业项目的开发推介,研发、收集、购买一批发展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求的新项目,形成创业项目库,供创业者参考。(3)加强对创业者的创业技能培训和后续服务,使参加培训的创业者成功创业率50%以上。(4)加强拓展创业融资渠道。(5)争取完成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不断完善创业载体及服务体系。

第四阶段:自查迎检阶段(2012年)。重点抓好三个“确保”:(1)确保按照进度安排,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2)确保创建工作的系列政策得到贯彻实施。(3)确保各级财政对创建工作的支撑力度。对照相关创建标准和要求,查漏补缺,完善考核评估体系,收集创建工作的资料表格,建立工作档案,做好自查验收工作,迎接省的评估验收。

四、主要工作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加强统筹协调

成立“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创建的具体实施工作。各街道(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大辖区创建工作的力度。制订出台《区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区工作方案》,把创建工作纳入区“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实施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创业主体,树立一批自主创业的典型人物,营造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

(二)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创业环境

1、完善创业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区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区扶持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区专利技术实施孵化基地和软件园入孵入园管理办法》等文件政策,结合创建工作的具体要求,继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落实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和信贷扶持措施,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

2、拓宽创业空间。

(1)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牵头单位:区工商局;协办单位:区人社局)

(2)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伍人员、残疾人等创业人员投资创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工商登记并按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登记注册费用。(牵头单位:区工商局;协办单位: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3)放宽经营场所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政策,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牵头单位:区工商局;协办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和各街道、镇)

3、落实税费优惠。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牵头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2)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局;协办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团委、区残联、区妇联)

4、培育创业主体。

(1)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协办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和各街道、镇)

(2)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并免收两年费。(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区工商局、区团委、区妇联和各街道、镇)

(3)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协办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

(4)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各级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和各街道、镇;协办单位:区人社局、区妇联、区团委)

(5)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5、融资信贷支持。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或孵化项目提供优惠的孵化基地。并对持续正常经营并能有效带动辖区居民就业的企业或孵化项目,优惠1-3年场地使用租金。对符合区专利技术和软件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区级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和3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企业2万元。(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和各街道、镇)

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市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至8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全额贴息。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妇联;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区团委和各街道、镇)

6、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府[]142号)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社保分局;协办单位:区经信局、区工商联和各街道、镇)

(2)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产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协办单位:区经信局、社保分局、区工商联)

(3)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社保分局;协办单位:区经信局、区工商联和各街道、镇)

(4)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协办单位:区经信局和各街道、镇)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能力

1、扩大培训范围。要积极开展以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区残联和各街道、镇)

2、创新培训模式。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的创业培训项目。区职业培训中心要强化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联系和合作,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提升创业能力。建立起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衔接机制,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企业用工需要,针对不同群体提供特色培训服务,结合各街道、镇的实际和产业特色,发挥当地头企业在师资、场地、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校企联合,实现培训与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的紧密挂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区农业局、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区残联和各街道、镇)

3、提高培训质量。要充分发挥区创业培训基地的主导作用,从培训标准、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提高创业培训的合格率、考证率。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创业成功人士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针对不同群体的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区农业局、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区残联和各街道、镇)

4、实行培训补贴。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律取消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审核放贷,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万元以上。对合法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每人最高可达3万元。(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协办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区残联和各街道、镇)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水平

1、搭建创业服务平台。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尽快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平台,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充分发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创业项目资源库和创业指导中心,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和各街道、镇)

2、完善创业服务内容。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信息咨询、创业申办、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管理办法,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和各街道、镇)

3、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行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协办单位: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

4、高标准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要通过多方融资方式,整合资源,面向全社会开放孵化基地,并努力提高孵化基地规划和建设水平。各街道(镇)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企业参与合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要为进入基地孵化培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和各街道、镇;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

5、提供创业融资服务。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争取建立区一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与省、市形成三级中小企业担保网络,积极鼓励促成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小额贷款公司。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申办服务、融资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区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与金融部门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鼓励银企双方通过市场方式和互惠原则进行金融创新和合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协办单位:区人社局和各街道、镇)

(五)健全考核工作体系,落实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绩效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考评制度,以省级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为考评标准,将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区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区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对各街道(镇)落实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落实好的给予表彰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加强本部门落实创建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区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具体落实情况,并定期做出统计分析,做好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推动各部门工作的落实,为迎接省的考评验收做好准备。(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协办单位: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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