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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24 11:55:25

增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方案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按照省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现行《民营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和对象是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一)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二)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三)其他联营企业:指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等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合伙企业。

(八)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九)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十)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其他内资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十三)个体户:是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十四)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牵头收集相关部门的民营统计资料,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统计局:负责按月收集、整理、提供地区固定资产民间投资额,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资料;按季度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营办)提供省《民营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和分区县、部级开发园区民营经济新增注册资本(金)、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总额、新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数以及注册资本(金)绝对额和增长速度资料;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集团户数和注册资本(金)分别在1亿元以上、1000万元—1亿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民营企业户数;按季提供当期吊销、注销的民营企业户数;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吸纳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总数;按行业分类提供新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业户数;按年度提供民营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有关情况。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分税种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本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资料;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分区县和部级开发园区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各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税收超千万元和超亿元民营企业情况。

(四)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每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已建成和在建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情况,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的园区比重、民营企业占园区内企业的比重等资料。

(五)市发改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六)市经信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特色产业群发展情况、民营企业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度提供全市民营软件企业发展情况、民营软件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民营经济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及其占行业和全市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度提供全市新认定的成长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情况。

(七)市投促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额、全市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八)市科委:负责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交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数量、产值、利税额、从业人员数等资料;民营科技企业中有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数、设有技术部门数等资料;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当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数量、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等资料。

(九)市金融办: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上市公司数量、民营企业占比和拟上市民营企业总体情况。按年提供民营上市公司从境内外证券市场募集资金额。

(十)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和落实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及有关部门民营统计工作的专项经费,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地方财政各类扶持资金中扶持民营企业的情况和全市同期财政收入数。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有进出口实绩民营企业户数、比重和增长速度等资料;提供民营企业实现进出口额和增长速度等资料。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按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情况、毕业人数、目前在校学生数及其增长速度等资料;提供各类民办社会培训机构情况。

(十三)市民政局: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慈善事业开展情况。

(十四)市人社局: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情况、城镇职工劳动报酬中来自私营单位的比重等资料。

(十五)市质监局:负责按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民营企业“中国名牌”和“名牌”数量、增长速度和占比等资料。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民办医疗机构发展情况。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按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情况。

(十八)市工商联: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商会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十九)人行南京分行: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额、比重及其增长速度等资料。

(二十)各区县、开发区: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全市各部门分工情况,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本地区民营经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本地区民营经济总体发展情况。

三、统计工作要求

(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部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及时整理和向市民营办、市统计局提供相关资料,月度资料原则上在月后第10个工作日前提供,季度资料原则上在季后第15个工作日前提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规定有关上报时间与此冲突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部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内容分工,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体系,保证统计工作落实到位。

(三)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协调民营经济统计办法和各类报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事宜,并负责解释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部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严把数据关,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各单位定期对基层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建立“半年分析报告”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部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所承担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需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析报告,提供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市民营办整理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书面汇报材料,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半年民营经济运行综合情况、年度发展趋势预测、开展的主要工作、问题与建议等。

(五)建立“全年考评”制度。依据“月报”、“季报”、“半年分析报告”提供情况,对各单位全年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对评定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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