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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22 10:46:27

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市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统领工作全局,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惠普群众为出发点,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为着力点,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示范试点,逐步推开,依法管理”的原则,开展饮食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整治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区、县城区、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所有饮食服务业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以及单位食堂)。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新、改、扩建的饮食经营单位(户),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手续,必须通过环保、卫生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二)集中整治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

1.有油烟排放的饮食经营单位(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净化率和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要求。

2.油烟排气筒应合理规划、设置,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

3.噪声排放要求。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噪声排放稳定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相应功能区的标准要求。

4.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乱堆乱放。

5.依法取缔经限期治理但逾期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饮食业单位(户);依法取缔无任何整改条件或无任何环保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户);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饮食业单位(户)。

三、工作职责

1.县(区)政府(管委会)是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召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社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市工商局:负责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餐饮经营单位(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把好市场准入关;负责取缔和查处无照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受理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3.市卫生局:负责检查饮食业单位(户)的卫生状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依法查处;对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

4.市城管局:做好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餐饮经营户、食品加工点的治理工作。

5.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办县(区)属地责任单位拆除饮食业单位(户)违章建筑。

6.市公安局:负责对单位及个人阻碍公务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7.市民政局:负责城市饮食业油烟整治工作中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

8.市环保局:负责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督办;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饮食业单位(户)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三同时”验收;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验收、总结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年12月1日开始至年5月31日结束,分为调查摸底、治理整改、总结验收3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12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自的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饮食服务业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确定油烟污染整治单位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时限。

(二)治理整改阶段(年12月—年4月)

按照“先大后小,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治理严重扰民、群众反映较大、污染严重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工作重点以油烟的污染防治为主,兼顾噪声防治。整治工作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分3批进行,第一批集中整治主要街道两侧,居民生活小区内或其他严重扰民、群众反映较大,污染较重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第二批集中整治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饮食业单位(户),第一批未能达到油烟排放标准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第三批集中整治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饮食业单位(户),第二批未能达到油烟排放标准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户)。县(区)分别选择2个以上饮食业单位(户)进行试点,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试点工作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一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时限为年4月底。

第二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时限为年10月底。

第三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时限为年4月底。

(三)检查验收阶段

根据专项整治的标准,分期分批检查验收。饮食业单位(户)按整治标准完成任务的,应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限期治理;验收不合格的饮食业单位(户),限期整改达标。

第一批限期治理工作验收时间为年5月份。

第二批限期治理工作验收时间为年11月份。

第三批限期治理工作验收时间为年5月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相关县(区)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从根本上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饮食业单位(户)项目,各司其职,建立规范的审批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对新建的商住混合楼要规划设置公用烟道;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商用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餐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建设,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评文件,达不到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卫生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未通过环保、卫生许可的餐饮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已建成饮食业单位(户)达不到环保、卫生要求的,工商、卫生等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审批、管理、执法各个环节制定行之有效、规范有序的程序。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照违法饮食业单位(户)。存在油烟、噪声、污水、垃圾等严重扰民问题的饮食业单位(户),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关闭、限期搬迁;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经营单位,卫生部门要依法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限期搬迁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城管部门对从事占道经营的烧、烤、煎、炸等各类餐饮经营户、食品加工点要依法清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排污、违法经营单位公开曝光,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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