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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2-08 08:18:31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辖区”)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公平公正、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县烟草局”)主管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工作,结合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五条县烟草局可通过其行政服务大厅,于每年初向社会公示当年度本辖区零售点设置控制总量,并适时公示已设置数量与余缺数量。未达到控制总量时,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依序审批;达到控制总量时,当年度内即不再审批。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布局规定:

(一)县城、开发园区、集镇区域的街道及各国道、省道、县道和镇村公路沿线,按零售点间距设置,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主营食杂百货且实际经营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农村区域,按自然村居民总户数设置,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歌舞厅、咖啡馆、茶馆、酒吧、室、浴室、足疗店等休闲娱乐场所统称为楼堂馆所,楼堂馆所区域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且内设有商品部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咖啡馆、茶馆、酒吧、室、浴室、足疗店等且内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存放卷烟场所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综合性集贸市场以内,按经营户总数设置,每50个经营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个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城区、集镇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按小区居民总户数设置,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综合超市、仓储式超市、大型百货店、购物中心等综合性商场以内,以综合性商场整体为单位设置,一个综合性商场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风景旅游区、度假村以内,以旅游区、度假村整体为单位设置,一个旅游区或度假村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车站、码头以内,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设置,一个功能区域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非中小学校教育、培训场所以内,以教育、培训场所整体为单位设置,一个教育或培训场所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属在本条第(三)项至第(九)项的区域,但在其建筑物以外或面向建筑物外面的,如宾馆、饭店的临街(路)门面等,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布局限制,可以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但仍受县烟草局年度零售点设置控制总量的限制:

(一)属工商部门核准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在本辖区已有5家以上连锁店的;

(二)属本县政府为推进城乡建设的,市场工程、强基工程、挂钩帮扶等;

(三)属本县常住户口的低保户、残疾人、军烈属家庭等,每户仅限设立1个零售点。

第八条同等条件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本规定零售点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在先”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下列经营场所或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已经设置的不再增设):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主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挥发、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以及林区等重点防火区域等;

(二)中、小学校园内及其校门周围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

(三)非主营烟酒、百货、副食、日杂的专业商店;

(四)违法建设、待拆迁房屋以及非固定经营场所,如交通车辆、轮船轮渡、流动摊点、自动售货机(柜)、互联网络等;

(五)以非正面大门方式对外开放的场所,如正面无通道以后门进出的“窗口店”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设置零售点后擅自减少营业面积或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地址等,致使不符合原设置条件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实际营业面积指对外开放、陈列并销售商品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含办公、仓储等范围。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可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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