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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一、镇机关所有车辆,除值班车外,,夜晚和公休日车辆全部入库,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二、确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需事先向镇党委书记、镇长请示,经同意后转告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核对后方可用车。

三、司机在未出车时,要在宿舍随时听从安排,有事需先向办公室请假,不得私自外出。

四、司机因饮酒或其他原因而延误了机关的正常用车秩序,要给予警告处分,到年底累计达到3次,要扣发奖金200元;司机因饮酒或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扣发年底安全奖。

五、司机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不开带病车;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办公室安排机关用车。

六、车辆需要维修,司机需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如车辆未到镇政府指定地点修理的,镇政府不予承认,费用自理。

七、镇机关所有车辆均归办公室统一调度,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发车。

八、本规定适用与镇机关所有车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蓟县下仓镇委员会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一、镇机关所有车辆,除值班车外,,夜晚和公休日车辆全部入库,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二、确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需事先向镇党委书记、镇长请示,经同意后转告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核对后方可用车。

三、司机在未出车时,要在宿舍随时听从安排,有事需先向办公室请假,不得私自外出。

四、司机因饮酒或其他原因而延误了机关的正常用车秩序,要给予警告处分,到年底累计达到3次,要扣发奖金200元;司机因饮酒或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扣发年底安全奖。

五、司机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不开带病车;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办公室安排机关用车。

六、车辆需要维修,司机需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如车辆未到镇政府指定地点修理的,镇政府不予承认,费用自理。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一、车辆管理

1、办公室负责本局车辆的采购、处置、维修保养、驾驶员教育管理、车辆油料的采购和分配、车辆保险等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配发给分局和机关有关部门使用的车辆,由配属部门负责人协助办公室进行管理。

3、配发给工商分局的车辆,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度使用。调度使用时产生的燃油由办公室根据公里数配发。

二、车辆使用

1、局领导班子成员用车,实行主管领导相对固定,其他领导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需要。

2、机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本区范围内用车,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

3、全局车辆因工作需要出车到本市以外地区,需提前一天填写《申请单》报主管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产生的费用凭批准后的《申请单》报销。

4、节、假日因公确需用车,分局车辆须向办公室申报,由分管领导批准,机关车辆须向办公室申报,由协助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凡出楚州区用车一律需主管局长批准。

5、本局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公车的,须报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调剂安排车辆。用车范围超出本区的,燃油费、过路费等费用一律个人自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

1、全局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监察室负责监督,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2、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核审后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在外地发生突发性故障,电话报局办公室,经同意后就地维修。维修保养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送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3、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该车驾驶员必须跟踪监督,维修保养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车辆技术保障人员进行审核鉴定,确保质量。

4、驾驶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费由驾驶员自己承担。驾驶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处以1倍报修经费的罚款。

四、油料配给

分局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按局规定里程数核定每月用油量,统一采购配发加油卡,加油卡由分局长管理或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局定额从严从紧控制,节约的部门接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驾驶员管理

1、实行驾驶员相对稳定制度,局机关实行专职驾驶员,分局鼓励在职有驾驶证的年轻干部驾车,但人员也要稳定,一般限定在2人以内,有专职驾驶员的不得让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2、驾驶员不得擅自将本局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准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违者经查实后,除承担所有费用外,正式人员调离驾驶岗位,临时人员一律辞退。

3、驾驶员不得擅自使用本局车辆为个人及亲友办事。违者经查实后,驾驶员除书面检讨外,同时扣发本人100元,一年中违规超过3次,扣发本人600元。

4、驾驶员应遵守派车制度,凡拒绝服从调遣或因其时间、责任观念不强,造成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延误的,发生1次扣发当事人50元,一年中累计发生3次,正式人员调离驾驶岗位,临时人员一律辞退。

5、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业务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车、酒后驾车。车辆因违章行驶、停放等原因被处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驾驶车辆人员本人承担,无固定驾驶员的分局,责任不能落实到人的,由分局长承担。不按指定场地停放车辆造成本局车辆损坏、被盗的,由本人承担保险金以外的一切经济责任,正式人员调离驾驶岗位,临时人员一律辞退。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不开特权车、霸王车,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闯红灯,严禁乱停乱放、夜不入库;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严禁乱开警灯、警报器。要自觉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如遇市、县交警督查部门对警用车辆进行检查,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件。

要求各司法所配用的警用车辆,要求各县(区)司法局必须指定专人驾驶警车。

未解决警车牌照之前,仅限在本县(区)内通行,严禁跨区域上路行驶。各县(区)司法局要对警用车辆和其他工作用车,及时购买保险和购置税;

对所有警用车辆要做到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管理。对于无编号标识的警用车辆和无牌照的工作用车,市局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扣押,除通报批评外,责成及时整改。

对于司法所原配备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报废,并上报县(区)司法局备案,严禁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驾驶人员由各县(区)司法局审批并上报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警车准驾证,驾驶人员凭“三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行驶证)驾驶警车,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者驾驶警车。如调离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司法局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司法所长和驾驶员为直接责任人;车辆由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由乡镇政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安全驾驶等内部管理制度,警车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和《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自觉遵章守纪。

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1.实行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超出部分由司机负责。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出具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用车加油做详细登记。外出在外加油由司机班班长签字后,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入库报销。

2.车辆维修必须在医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车辆时,司机班长书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注明维修部件、费用及时间等后,方可保养或维修。

3.节假日及临时用车加油应事前报告办公室到指定地点加油,并在两天内补办加油单,超时不再补办。

二、车辆使用管理

1.业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合理、调度使用;救护车由急诊科负责调度。

2.业务办公用车指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和公务用车,在车辆紧张时,优先满足医、教、研用车。救护车主要用于120急救救护使用,不得调作他用。

3.院领导城区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合理派遣;城区以外办公用车,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科室用车,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用车时间、地点、事由,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报请主管领导在派车单上签批。

5.救护车外出接诊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据,每月结帐时派车单与收据一并上交财务科,如未出具收据,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6、医院如发生临时性紧急任务,办公室可随时调配车辆。

三、司机管理

1.实行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司机每次出车均需将出车事由、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备查。

2.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保证按时出车,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的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3.司机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所需费用等均由本人承担,并追究责任。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严禁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油料费等凭票据和出车登记及派车单报销。

6、无论值班、休息手机应保持24小时通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一、外租车辆及服务协作单位资质条件

1.公司制企业,具备较高的社会信誉;

2.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车辆;

3.自愿与公车管理中心签订承诺书,切实履行服务承诺;

4.接受并服从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各项管理规定。

二、服务及管理要求

1.优质服务严格按照调度中心及各用车单位要求,准时准点提供服务,不延误,不拖拉,不擅自改变车型、行车路线及行车时间。

2.安全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不危险驾车,不私带其他乘员,不派有安全隐患车辆,不派证照不全车辆,保证行车安全,承担行车安全责任。

3.整洁卫生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随车驾驶员举止大方,穿着得体,不派脏乱车辆,不派破旧车辆。

4.文明驾驶坚持定人定车,随车驾驶员身体健康,技术精良,服务细致,具有良好的修养和素质。不为难乘车人,不向用车单位提无理要求。如在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以上服务质量投诉,则取消服务协作关系。

5.车辆自有所有服务协作单位所派车辆必须为公司自有车辆,不得外借其他公司车辆,更不得调派社会私人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7篇

一、适用范围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所有车辆

二、油耗标准

参照《车辆使用手册》的标准理论油耗值,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车辆油耗标准值基础上,单车上调10%为各车辆日常油耗考核上限。

三、油耗考核

1.以单车为考核单位,实行“逐月考核,按季奖罚”制度,每月公布考核数据,按季度综合考核结果,实施奖罚。每季油耗低于工信部标准部分,按80%提成奖励给驾驶员;高于工信部标准,低于上限部分按50%提成奖励给驾驶员。超出上限部分,由驾驶员自己支付。累计两个季度油耗平均值超标者,视为故意违规,予以劝退,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2.奖罚计算

(1)油耗节约奖=(油耗上限-实际油耗)×行驶公里数×油价×奖励比例

(2)油耗超标处罚=(实际油耗-油耗上限)×行驶公里数×油价

3.车管中心调度室负责数据统计和核实,并于每月5日按时公布上月考核数据,同时上报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每季第一个月统计上报上季度油耗奖罚审批表,奖金单独审批和发放,罚款则从驾驶员工资中扣除。

四、管理规定

1.严禁私自拆卸或调整里程表,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

2.严禁卖油或变相卖油或为其它车辆加油。一经查实,无论油耗是否超标,均予以辞退,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驾驶员及调度应保证GPS装置正常运行,若有异常应及时申报维修。若人为损坏,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4.驾驶员平时应关注车辆运行和油耗情况,若因特殊情况造成油耗非正常增加,应及时报告,由局车辆维修联合鉴定小组核实。

5.定点加油:中石油如城南门加油站(大润发西侧)为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定点加油站,所有车辆不得到其它站点加油。

6.凭卡加油:一车一卡、统一实行凭卡加油制度。每次加油都必须在调度室登记。不报支在境内的所有加油发票。

7.连续出差,确需途中加油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可使用油卡加油的必须使用油卡,用现金加油的须凭正规发票,交调度室核实、登记、报支。

8.实行车辆轮换制度,在执行定人定车的前提下,每半年实行一次车辆轮换。

9.严格控制空车里程,凡出现空车里程须向车辆调度说明具体情况,由调度及相关人员负责审核。

10.车辆出车完成任务后须回场入库。任何情况下,严禁私自用车。节假日及休息日车钥匙须交调度室统一保管。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8篇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以私人感情处理人事关系,人事安排由党组研究决定。

⒊不准末经考察和上级批准调进干部。

⒋不准不经组织批准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⒍不准在选举中违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⒎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⒏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⒐不准拒不服从上级组织派进和调出干部的决定。

二、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20元/人,科(厂)级为40元/人,处及处以上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⒊不准公款私请。

⒋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⒌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⒍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⒎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专卖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证件。

⒉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账户,专卖管理费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擅自处理。

⒋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和请吃。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泄露案情。

⒍不准越权审批案件,上报案件需经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⒎不准一人办理举报奖,协查奖手续。

四、业务工作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⒉不准在自己家里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多人签字,实行一人审批,统一价格。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无法谢绝的要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由办公室入帐管理。

⒍不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搞账外利润,卷烟购进和销售做到如实入账,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账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和贵重礼品。

⒑不准在“三产”企业中的兼职干部领取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报酬。

⒒不准“三产”企业违反规定到外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

⒓不准动用“三产”资金为烟草公司办事情。

五、财务工作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款,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单据;

⒌不准违反上级规定报销通讯费用;

⒍不准挪用公款或末经批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