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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集体三资监管办法2则范文

时间:2022-09-01 08:19:41

农委集体三资监管办法2则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依法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三资”管理工作。股份经济合作社、属村集体所有村办企业、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三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辖区内村经济合作社委托的“三资”管理业务,并实行网络电算化核算、管理。中心“三资”管理必须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受益权“五权”不变原则,实行统一财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三资”。

第四条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兼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农经员兼任。中心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负责受理委托单位的“三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负责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三)督促委托单位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建立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做好中心财会人员的选聘、培训和财务交接工作。

第五条中心应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任职应保持相对稳定。

中心会计主要职责:

(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会计年度分村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账,按时编制会计报表。

(二)审核委托单位往来经济业务及收支票据的合规性、合理性,对不合规、收支不合理、手续不齐全的票据拒绝入账,并提出纠正意见或退回报销票据;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进行库存盘点、核对账面与实际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三)按月进行记账结账,在每月10日前编制相关凭证,将上月收支单据扫描、录入电算化网络管理系统;按年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提交给委托单位公开张贴。

(四)按年度打印、装订会计账表、凭证,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五)做好农村统一收据(指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取、结报、登记、核销管理工作。

中心出纳主要职责:

(一)及时办理委托单位收支业务结报和货币资金存取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二)审核委托单位往来经济业务及收支票据的合规性、合理性,对不合规、收支不合理、手续不齐全的票据拒绝付款,并提出纠正意见或退回报销票据。

(三)及时将已办结的原始票据逐笔录入电算化网络管理系统相应科目,并逐笔扫描上传至网络电算系统。

(四)每月末核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账实情况,到开户银行提取对账单。

(五)及时与会计结报已办结的原始单据,填制出纳报告单。

第六条社监会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合署办公。社监会要及时签署办理符合村财务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业务;及时解答社员(村民)对“三资”管理的疑问;按时组织全体成员对已结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复核会审(每半年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社员(村民)有权对本社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委托社监会(村监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求相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七条县农业局和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是“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三资”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财务预决算、债权债务管理、资产管理台账、财务开支审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中心应按委托单位分别建立银行存款账户,一个单位只准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式管理,凭印鉴支取。财务印鉴按岗位人员分别保管,设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中心会计名章、出纳名章各一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村经济合作社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支均应全额入账,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中心日常库存现金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多头存款。

第十一条无特殊情况,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收付业务。确需代收代付的,在代收代付行为结束后10天内结清,逾期结报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中心会计每月末要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盘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出现差错的,长款交村集体作“其他收入”处理,短款由个人赔付。

第二节资产与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因发展村集体经济和村务管理工作需要购置单价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经社管会、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落实专人负责看管。中心要按规定逐项登记,建立资产物资明细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产与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等规定,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发包方签订合同。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须经社管会、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要经社管会、村两委集体研究后,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产与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张榜公布,并报中心备案。

第三节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全额列入账内核算,建立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往来单位、时间、金额、原因等内容。

第十八条“三资”不准擅自出借(租),严禁出借(租)给个人。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确需出借资金的,事前必须摸清借款单位还款能力,并由借款单位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等实力证明资料,若具备还款能力的由村两委提出具体方案,提交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方可出借。资金出借时必须与借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内容必须与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相一致;资金收付必须通过双方开户银行对公账户转账。

第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化解村集体债务,不得随意发生新的债务。因发展村集体经济或修建公共设施确需发生新债务的,举债方案必须经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中心备案。否则,谁主张谁承担。

第二十条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垫付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资金,应及时与中心结报,用村集体借入款的形式开具农村统一收据结换票据,纳入村经济合作社账内债务管理。其债务发生额若无特别约定不得计息。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积极催收,经多次催收无效的,可通过法律等途径追讨,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须经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后方可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二条因办理村集体公务,需村干部预(代)领现金的,要按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领支。事务完毕后,15天内必须报账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否则视作借款处理,可向经办人收取资金占用费。因公务外出发生的差旅费及住勤补贴标准参照县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必须注明出差事由,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原始票据。

因村集体项目政策处理兑现、发放误工补贴等需借支现金的,要按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借支。上一笔借款未结清,又需发生预借款的,要经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借支。

第二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若因发展村集体经济确需担保,须经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心备案。

第四节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兴办项目,需听取乡(镇)、街道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投资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社管会、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交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后方可实施。接受投资方要提供本单位的正规收据,资金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支付时要附投资协议和会议记录单(决议书)。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兴办公益事业,原则上使用当年收入或历年集体积累。确因村集体资金不足要向村民筹集的,先编制预算方案,提交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向村民筹集。筹集资金及劳务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上限控制,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的建设项目,采用承包、租赁、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发包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方案须经社管会、村两委集体通过,并签订承包合同。单项工程建筑造价(估算价格)3万元起的项目要有工程预(决)算、工程审计书等资料,实施过程中要指定1至2名工程质量(进度)监管责任人,负责全程跟踪。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要附相关合同、会议记录及责任人员签名的工程质量、进度等相关资料。工程结算时,要有工程验收单。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装饰施工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建筑造价(估算价格)50万元以下的,可参照《县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实施意见》执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装饰施工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含)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筑造价(估算价格)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按照《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用财政资金购买钢筋、水泥等工业原材料的,凭销售单位发票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到开具发票单位的银行账户。政策处理支出要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管理,砂石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签收,两项支出需经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支付。普通民工、技工工资以清单列表方式支付。

第五节财务审批权限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票据必须通过社管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联审联签,加社监会主任签字,盖村监会公章后到中心报账支出。

社监会(村监会)对已联签的支出有异议,可通过社监会(村监会)集体表决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第二十八条社管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或社监会主任经手支出的票据,由社管会、村两委、社监会(村监会)其他成员审签;非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经社管会、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支付时附会议记录单或书面决议。

社管会主任、村委主任或社监会主任(村监会主任)出县6个月以上或不履行审批职责的,可通过社管会、村两委、社监会(村监会)联席会议,从社管会、村两委或社监会(村监会)中确定人员代行审批,名单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放到户的政策处理赔付款、青苗费等多户合计支出单据,必须附分户清单,经领款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报账。

第三十条凡支出发生后,要做到月结季清,以当年12月为底线,逾期结报的,要经社管会、村两委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报销。否则,中心应当拒绝付款、入账。暂时难以支付的,办妥支付审批手续,以村集体向报销人借款的方式开具等额农村统一收据,与报销人交换票据,待有资金时直接支付。

第六节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经济条件的,村干部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一届一定,由乡(镇)、街道提出指导意见,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心备案。村干部误工实行专人登记,一年一报,结报时要统一列表发放。已享受政府财政支付基本报酬补贴的村干部,不再享受误工补贴。

第三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移动电话,不得按实报销通讯费用。有经济条件的,村干部可享受适当的通讯补贴,包干使用。具体补贴标准和对象由乡(镇)、街道提出指导意见,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严禁用集体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保险的,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回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规范村经济合作社招待、会务费用支出。

(一)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列支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活动、会议等费用;不得列支娱乐性消费支出;不得列支烟酒、礼券、礼卡、礼金等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到村协助、指导、联系工作,确需在村里就餐的,应就近就餐,列支标准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

(二)招待费实行以收定支、超支拒付制度。村经济合作社要制订《村招待费支出管理制度》,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中心备案。招待费每年不得超过3万元,超支部分全额拒付,一律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个人支付。确因特殊工作或当年村集体建设项目比较集中等原因,造成招待费超支的,是否准支超支部分,由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招待费结报时需填制招待费用报销单,说明招待时间、地点、事由及客人情况,附经办人签名。单笔支出100元起要附消费清单(菜单);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要经社管会、村两委集体审核通过。

(三)严禁以挂账消费形式拖欠招待费。招待费用发生后原则上在1个季度内报销,当年发生的招待费用要在当年12月30日前结报。12月份发生的招待费用须在次年1月底前报销,逾期一律不准报销。

(四)中心对招待、会务费用支出实行专项科目管理,准确列支核算,不得变相分解列入其他科目支出,否则由经办会计退赔。列入会务费用科目的支出,要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签到册等资料。反之,列入招待费用科目支出。

第三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要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跨年度清结非生产性支出。

第七节票证、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农村统一收据,禁止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统一收据。开具农村统一收据时,要加盖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拒付未开具农村统一收据属村经济合作社收入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七条农村统一收据由中心统一向县农业局购领、集中保管,并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一个村不得同时使用两本收据,并按会计年度一年一结,同本收据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收据存根整本订入同年度记账凭证。

第三十八条规范使用支出票据。所有票据应符合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做到手续完备,否则中心应予拒付。支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户等款项,须要求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监制或盖有单位财务章、税务票据章的票据;属于个人款项的,要求填写“领(付)款凭证”、“报销单”、“收款收据”等通用格式票据。

第三十九条中心应对会计账簿、凭证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立卷,按会计年度分村集中,落实专人保管。有条件的,村集体可自行保管。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存放应配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室,确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定期清理,防止虫蛀、霉烂和磁化。人员调动时要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法规,确保档案安全。除在职的社管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社监会主任(村监会主任)和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查阅、拷贝和外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拷贝和外借。电算化管理人员要做好密钥管理工作,严防遗失、泄露管理密钥事件发生。对发生档案丢失、损坏、失密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三资”管理监督责任

第四十二条“三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存款和现金结存、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招投标、农业项目承包、公益事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规定,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中心要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委托单位各项收支业务、现金、存款情况按季公布,收支业务较多的,可每月公布。每月或季末次月15日为财务公布日。

第四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规范、落实“三资”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工作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四十五条县农业局要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和监督,对集体土地征用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农业局可以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决定,对造成损失的可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财务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设立账外账的。

(三)违规使用农村统一收据的。

(四)财务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及时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反映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违纪、违规情况的。

(五)财务人员离职时拒办移交手续的。

(六)社管会、社监会(村监会)、村两委成员不正确行使“三资”管理工作职责的。

(七)村干部及财务人员违规列支招待费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

第三条村级组织应当负责本组织所有的“三资”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不受侵犯。

第四条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按照权限负责村级组织“三资”管理的账务核算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办理财务出入账手续。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负责全乡村级组织“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有权对村级组织随意处置"三资"的行为作出处理;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乡的"三资"监督管理日常指导工作,对村级组织的"三资"处置进行依法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村级组织的所有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级组织所有属于集体的经济收入,包括经营

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转移支付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扶贫资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其他收入等,均应当即时缴入或转入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在银行的监管账户。禁止坐支、挪用。

(二)村级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单位或个人临时借贷资金时,必须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及村级重大事项申报制,所有借贷的资金全额缴入会计中心银行账户,然后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先使用后入账。

(三)村级组织收到意外实现的资金收入时,应当全额缴入会计中心的银行账户。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

(四)村级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村报账员必须当即开具由县农业局监制,加盖有“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会计中心总会计印鉴和报账员印鉴,并与实际金额相一致的收款收据。禁止收款不开收据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

(五)村级组织收到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时,必须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禁止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六)村级组织应当与会计中心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账目和清查库存现金数额。会计人员应当做到账目清楚、真实准确,日清月结、按月公布,账款相符、账账相符。禁止“白条”抵库。

第七条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审批严格遵守“权”“账”“款”分离的管理原则,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实保障集体财务收支在有效的职务监督下运行。禁止“权”“账”“款”混管。

(二)村级组织发生的经济财务支出事项,在办理财务支出入账时,应当统一使用“晋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

(三)村级组织在办理财务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注明用途,并签上本人的姓名及时间。一切购置货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取得由财政和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发票。严格禁止使用虚假票据。

(四)村级组织在取得财务原始凭证后,应当先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在审核过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组已审核专用章”。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晋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并依次提交民主理财组组长、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审核。

(五)民主理财组组长、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应当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报帐员填制的“财务支出审批单”的一致性、准确性,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的指定位置签注审批审核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

(六)村级组织的报账员在完成民主理财和支部、村委负责人审批审核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当月的所有原始凭证和审批审核单报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

(七)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应当对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并通过的原始凭证在审批审核单上盖“已审核”印章,未能通过的原始凭证作“不得入账”处理。

第八条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预算、决算。

(一)村级组织应当在年初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收支资金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形成决议后应当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实施。

(二)村级组织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方案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审议通过,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不得实施。

(三)村级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财务收支决算应当与预算方案相对应对照,对收入的完成情况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四)村级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应报乡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九条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制度。村级组织的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级组织的所有资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金的性质不能改变。实行农村会计委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能改变。

(二)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村设账户(簿),保证各村存入中心资金的所有权不受侵害。禁止随意互相拆借平调属于村级组织的集体资金。

(三)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代管村级组织的集体资金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明确各财务管理人员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帐款分管,银行支票和财务印鉴分别保管的原则。

(四)村级组织的财务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会计人员的个人印鉴由本人保管,收款收据上必须盖有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中心总会计印鉴和村报账员印鉴方可有效。禁止使用印鉴不齐全的收款收据。

(五)村级组织应当使用统一由县农业局监制的收款收据,使用、留存或作废的收款收据应当每月审核一次,收款收据入账后,由分会计在收据存根联盖“已入账”专用章。建立健全“收款收据领用登记簿”和集体资金“安全入账登记簿”。禁止开出收据不收款和隐瞒资金不入账。

第十条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的程序、时间和内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在年初三月份之前向全体村民公开,每季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在四月十日、七月十日、十月十日之前公开,全年的决算方案应当在下年度的第一个月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形式统一在财务公布栏公开。

(二)每月的财务各项收入、各项支出情况都必须逐笔逐项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在下一个月的十日前完成。

(三)年末公开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四)村级组织的财务公开应当坚持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禁止假公开和拖延公开。

(五)村级组织应当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纪检小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评议财务公开情况,对村民提出的财务公开疑问,村级组织负责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禁止对村民提出的质疑不理不睬。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的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级组织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执行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上限金额为1000-2000元(按小中大村确定)。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

(二)村级组织在使用集体资金时,结算支付资金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或直接使用现金,超过1000元的应当一律使用转账结算。禁止大额使用现金结算。

(三)报账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的登记“现金出纳登记簿”,每月与中心分会计核对一次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的资产属于成员共同所有,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及定期清查。

(一)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保管员,明确保管员的职责,保管员应当对集体所有的库存材料、物资、产品、固定资产以及低质易耗品的安全、保值负责。

(二)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弄清原因重新以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并登记;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追查责任,属于侵占的要追回,属于故意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属于相关责任人的要追究责任。

(三)纳入帐内核算的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在追清责任、分别对待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要重新进行登记或者核销。

(四)没有纳入账内核算一次性费用列支的低值易耗品应当建立登记薄并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对短缺的低值易耗品要根据短缺原因作相应的处理,同时应当核销登记。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应当按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各类资产台账。

(一)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二)产品物资材料登记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三)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单位、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已提折旧、净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已经出让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在台账上注销。

(四)村级组织报账员必须及时逐笔逐项登记债权债务、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村级组织的财产性资产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同时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一)以公开形式对外投资、发包、租赁时。

(二)以公开形式对外出售、出让时。

(三)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联营、合作、合伙时。

(四)因村级组织的建制撤销、合并或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

(五)村级组织的资产评估应当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的财产性资产在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

(一)制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1、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2、承包、租赁、出让的资产价格和具体条件;3、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公开形式等。

(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方案应当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通过。

(三)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的财产性资产参与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一)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和合作经营的,应当加强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二)资产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经营目标、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集体资产参与经营活动的承包费、租赁金、投资收益、入股收益、合作经营收入、统一经营收入等,都应当纳入村级组织的账内核算,禁止坐支、挪用和隐瞒、侵占。

(四)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招投标程序,数额较大的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并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村级组织的所有资源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属于村级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二)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及用途。

(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集体资源,除按上述规定登记外,还应当登记承包费、租赁金、入股收益和约定承包、租赁、入股的期限及起止时间。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入股、拍卖,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协商和公开招投标。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统一发包集体资源的,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法进行。事先应当制定发包方案,发包方案应当明确发包项目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用途、承包费、租赁金和统一发包的方法步骤,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

(二)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集体资源的,除按“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发包方案外,还应当以公开竞标、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费、租赁金和中标人。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不论是公开协商还是公开招标哪种形式发包集体资源,都应当先行制定发包方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发包方案应当报乡"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公开协商和公开招标的方案、公告、合同等所有资料应当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条村级组织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应当按下列规定加强合同管理。

(一)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当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内容应当标的明确、要素完整齐全,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清楚,便于约束。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的收入和收益,应当全额纳入村级组织的账内核算,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的合同书应当报乡经管站鉴证、备案。

第二十一条村级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村级组织的建设用地(除全体村民共同受益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外)都应当有偿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村级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属于集体所有,应当全额纳入村级组织的公积公益金核算,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和公益事业开支。不得将土地收益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三)村级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使用,应当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四)村级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应当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乡经管站应当每半年对建设用地

的收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乡政府报告,并向所属村的全体村民公开。

第二十二条村级组织资源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入股时,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招投标、重大事项申报制等程序,并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管理村集体“三资”的行为,乡“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不听劝阻执意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评模或者直接扣减定额工资500元。

(一)违背“四议两公开”程序处置集体“三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

(二)违反重大事项事前审批规定,私自处置集体“三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一)(二)(三)款规定,坐支资金和挪用集体资金为个人使用在3000元以下三个月以内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一)(三)(四)款规定,挪用专项资金和应使用而不使用正规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外,还要给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违背依法、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擅自处置属于集体“三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禁止规定,经劝阻无效的。

(三)违反本办法多次大额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为他人谋利、占用集体资产长期不归还的。

(四)故意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在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中寻私情、谋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

第二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第三十条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村务公示栏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一条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实施结果,接受党员和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七章村级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级重大事项范围: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使用;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和宅基地审批;各级支农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的使用;农村救助对象的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分配;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对外投资;村集体借(贷)款;参观考察学习;大型文化宣传活动,全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办理村级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村两委提出村级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工程项目等事项要有立项原因、项目依据、工程预算等。

(二)提交党员议事会审议。村两委将村级重大事项实施方案提交党员议事会进行审议,出席党员议事会的党员要达到本村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表决同意的党员要达到参加会议党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会议决议有效。所议事项、会议过程及决议情况要有专人记录,妥善保管。

(三)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两委将党员议事会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出席村民会议的村民应有本村有表决权的村民过半数人员参加、出席村民代表会的应有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有效;参加会议过半数表决同意的,会议决议有效。所议事项、会议过程及决议情况要有专人记录,妥善保管。

(四)报乡党委政府审核。经过村级民主程序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要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备案。乡负责审核村级重大事项方案的部门要认真审核各个会议记录的原件,并保存复印件。涉及需要村级承担项目资金的项目,其项目预算、付款计划等要报乡经管站留存一份。

(五)项目实施。项目需要向外发包的必须通过乡招投标办公室实行公开招投标,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项目监督员,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乡经管站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开支的手续要严格审核,防止胡支乱花、超预算执行等现象发生。

(六)项目实施结束。项目实施结束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决算报告,报乡审核,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决算,对于超过预算的项目要说明原因。

(七)项目决算公开。项目决算结束后,要将本次事项的预决算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质询。

(八)履行双签双审等财务审核程序。重大事项结果经公开无异议后,履行相关的财务把关程序,通过双签双审方可下账。工程项目等合同、预决算以及相关流程化管理的资料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一同下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抵触,应当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内所称村级组织是指各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村级组织负责人是指行政村的村委主任、党支部支书和相等于行政村级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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