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委生猪屠宰监管意见范文

农委生猪屠宰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5 04:37:59

农委生猪屠宰监管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意义

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产品质量,是确保农民食肉安全,保证农民吃上"放心肉"的重要环节。从我县情况看,目前,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中还存在生猪屠宰场过多,屠宰、检疫、肉品流通和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农村群众的食肉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加强检疫检验,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主要内容

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主要包括屠工管理、屠宰管理、检疫检验、市场销售管理等,以实施屠工制,加强屠工管理与检疫检验为核心。

(一)加强屠工的管理

屠工是指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我县除安文镇以外的所有乡镇实施屠工制管理。

农村屠工必须具备的条件:1.持有县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每年复检合格;2.初步掌握国家有关牲畜屠宰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具有较为熟练的生猪屠宰技术和能力。

农村屠工必须持有屠工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生猪的屠宰活动。农村屠工的屠宰活动区域由县经贸局审定,并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县经贸局根据农村屠工的申请和屠工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组织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

屠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牲畜屠宰、防疫、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自觉接受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屠工屠宰的管理

屠宰生猪应当确定相对固定的屠宰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

屠工不得屠宰染疫、病死的生猪。农村屠工兼营生猪产品销售的,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生猪产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在生猪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不带"(不带毛、不带血、不带粪)、"四不落地"(头、蹄、胴体、内脏不落地),保证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建立屠宰台帐登记制度。农村屠工应建立生猪屠宰台账,记录生猪产地、屠宰数量、检验检疫等情况。

建立屠宰情况月(年)报制度。农村屠工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年)的生猪屠宰情况和有关屠宰报表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检疫检验的管理

屠工屠宰的生猪,应经乡镇的检疫检验人员(乡镇畜牧兽医员)对生猪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品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上市。

(四)加强经营销售的管理

屠工销售生猪产品,应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的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不得在县城经营销售。屠工(屠商)也可以销售县生猪屠宰厂出厂的合格产品。

(五)加强屠工屠宰的执法管理

对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或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年检不能通过的屠工从事生猪屠宰,按私屠乱宰处理。

屠工未按要求建立屠宰台帐登记制度的或未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的区域内(包括县城)销售生猪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县经贸局取消农村屠工资格证书。

屠工屠宰经营染疫、病死或未经检疫生猪的,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等生猪屠宰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条例》、《动物防疫法》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强农村屠宰监督管理

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是一项保障健康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涉及面广、从零开始的系统工程。在县生猪屠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县农村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农村屠工档案及动态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农村生猪屠宰活动。

县经贸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农业局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不得对无耳标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加大对外调生猪"瘦肉精"的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行为。管理和指导乡镇畜牧兽医员做好检验检疫和有关统计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蔬菜市场、超市等市场监督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屠商)做好猪肉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销售台账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来自合法屠宰渠道。

县卫生局负责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集体伙食单位、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台账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所使用的猪肉来自合法经营渠道。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猪类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协调,牵头调处重大生猪类食品的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猪肉品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打击拒绝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受理监管部门移送的生猪屠宰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屠宰管理、屠宰执法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要按《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猪屠宰和销售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屠宰管理的执法活动;及时上报有关屠宰管理工作情况。

四、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了加强对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经贸、发改、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公安、财政、国税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生猪屠宰管理机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及时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定1-3名熟悉业务的乡镇干部负责本乡镇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疫等工作。

(二)建立机制,强化管理。建立县生猪屠宰联席会议制度,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生猪屠宰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每月5日前分别向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县农业局报送有关屠宰统计和检疫报表。从2009年开始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列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三)注重协调,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充实人员,落实执法经费和装备,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注重部门执法协调,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县人民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对屠工屠商的宣传,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办法,争取和赢得屠工屠商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理念,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购买屠工或屠宰厂的猪肉及其制品,抵制私屠滥宰行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制意识,确保我县生猪肉品的消费安全。

五、本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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