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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18 08:23:08

加固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补助的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各级政府关于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范围;

(二)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

(三)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报帐程序。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资金计划实施,未经县政府以上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条县水利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专户,项目所有资金全部划入该专户。拨付资金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项目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单位的县分管领导批准,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确保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拨款业务。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三种办法。

实行招投标的中标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凭项目合同书、项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工通知单提出拨付资金申请,项目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20%,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初验合格后,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控制在90%以内,预留10%做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复验合格后予以全部付清。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止报账,待项目实施单位按施工要求整改后,经再次验收合格方可报账,其整改费用不予支付。

政府采购的项目,供货单位凭政府采购批准手续、供货单、发票和单位验货单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按报帐程序拨付。

第九条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由县政府整合统筹后专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相关报账凭证

第十条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正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一条各种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严禁白条入帐,所有工程款一律实行转帐,不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原始票据应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入帐。

第五章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使用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水利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在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的申请和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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