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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17 10:04:48

公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3号)和《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府〔〕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市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公文按照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不误事、不误时、不泄密。

第四条公文处理实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并用,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网上办文。区直机关之间非涉密公文原则上采用电子公文从机关公文专网传送,涉密公文按保密管理规定传送,不实行网上办文。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切实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或其指定的相关科室,下同)为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内设机构无办公室的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相关科室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公文收发、管理、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办负责指导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制发公文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要求,或办理公文不及时,且整改不力的,区政府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章公文的收进与办理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公文(包括电报)一律由办公室受理。已接入机关专网的各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收发电子公文,每日上网收取公文不少于4次。

第十条办公室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凡文种、格式和行文规则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公文,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原则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原呈报单位按要求抓紧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办公室对收进的公文分办件与阅件分别处理,办件必须予以办理并答复,阅件只传阅不办理。有要求贯彻落实事项的上级机关来文,下级机关单位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意见”,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主送本机关的有要求办理事项的“意见”、“通知”“函”作为办件办理;抄送本机关的文件及主送本机关的“报告”作为阅件处理。凡属要求办理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各单位要负起责任,认真接收来文并积极解决问题,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办公室对符合规定且需办理的公文,要及时予以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上级机关公文送本机关负责人批办;其它公文按本机关内部工作分工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直接受理。主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确定办理责任人,并及时提出意见,送负责人批示,不得延误。

第十三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事项,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协商,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如有分歧,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十五条公文根据不同类型确定办理时限。

(一)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机关领导的批示,各行政机关要及时认真办理,并严格按照文件或办理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办结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抓紧办结。

(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审批文件,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或向社会公布的承诺时限办结,并答复来文单位或个人。

(三)对于其它来文,按以下时限要求办理。

1、直办件,即属于按程序报送本机关批准、且毋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办件,自主办部门收到公文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商办件,即属于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办件,主办单位要在收文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出征求意见。征求一个单位的意见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报主办单位同意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征求多个单位意见应同时发出,并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协调件,即属于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需进行协调,甚至要进行反复协调的办件,每次协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自形成最终正式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急件,主办部门收到急件后要立即办理,并按紧急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公文送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以及转其它机关单位征求意见后,主办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于未能按时限办结的公文,主办部门要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并主动向来文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或个人,答复一般以书面形式,原则上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承办单及领导批示原件转出。答复以本机关名义答复。

第十八条区政府办公文办理实行抄告单制度。主送区政府及区政府办的“请示”“意见”“函”,属于规划、用地、机构、编制的审批,重要政策的出台或调整,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正式公文批复或函复;其他事项一般以“区政府办公文处理抄告单”进行答复,“抄告单”视同于批复,各单位应认真办理。

第三章公文的制发及行文规则

第十九条公文的制发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草拟公文应掌握几个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简炼,用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涉密文件要按照《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标明密级与保密期限,填写拟定密级依据,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绝密、机密级文件应标明份数与序号。

(六)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一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如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向下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准确使用公文文种,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区府工作部门、各镇(街、场),一般不报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严格区分请示、报告、意见三个上行文种的使用。需上级机关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当用“请示”。请示件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只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建议事项。需就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批转文件,应当用“意见”。

第二十四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呈阅件”、便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呈报需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落实区政府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同时附上领导原批示(或区政府办转办单或督办单)的复印件;如确需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应同时抄送区政府办。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六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要报本级政府批转,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职能部门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工作,请示业务上的问题,提出工作上的具体意见,除按有关规定需由本级政府转报外,一律由部门直接行文;部门联合召开的专业会议,如需行文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政府不文。

第二十七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八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或负责公文管理的科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应送负责人签发,其中“请示”、“报告”以及作为上行文的“意见”应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发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印制时应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应同时标注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条公文的格式体例应规范,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格式制发。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法制办会稿,并在《市区人民政府公报》、市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各镇(街、场)和区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在之前送区法制办征求意见并作前置审查,同时于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及区法制办备案,由区法制办送交《市区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收、办理公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责任人当年不予评优评先;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并扣发该月绩效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效能告诫,直至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培训。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拒不接受符合规定的公文,或对已接受的公文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公文,接受后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三)公文办理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不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机关而擅自决定的;

(四)公文办理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未报送单位领导批办或批示的,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并答复来文单位的;

(五)公文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但办理责任人没有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和向来文单位反馈,一季度内超过3次的;

(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公文在办理过程中遗失,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未执行公文管理和保密规定,致使秘密文件(包括密码电报)、档案、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绝密级文件资料丢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处罚。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草拟、审核或校对公文,由于个人疏忽而出现错漏,造成公文发出之后又收回重新印发的,如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和诫勉教育。一年内失误超过3次者,当年不予评优评先,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发文撤销,并对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拟稿人、审核人、签发人予以通报批评和诫勉教育。如果拟稿及审核人员在拟定文件中就以下问题有提出不同意见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税费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设定事项超出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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