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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印发县政工作规则范文

时间:2022-03-29 03:04:14

县政办印发县政工作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政府序列的各局(办)长(主任)。

二、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三、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要紧紧围绕打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省会南部中等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实现补课赶超、转型升级战略任务,高举团结的大旗,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坚持提高效率,提升效能,优化环境;坚持团结协作,牢记宗旨,廉洁从政,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会议制度

五、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武装部一名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及县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全县形势和重要情况;

4、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一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县委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县委有关领导和其它县委部门、县人民团体负责人及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上级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有关规划的编制或修订,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举措,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新增财力支出安排、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3、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议案;

5、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的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6、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7、听取副县长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8、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9、讨论其它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通报县政府有关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经副县长、县长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协调解决一些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会商解决不了的事项;

3、其它需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时间、内容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确定。

(四)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各位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公室各主任参加。主要任务是,沟通阶段性情况,安排阶段性工作,确保政府工作有序、高效运转。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五)县政府会议有关要求:

1、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年初,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全年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需要临时召开的,须经主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县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2、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县长、主管副县长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县政府批准。

3、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同一时期召开若干专项会议的,一般采取合并或套开的方式办理。

4、出席和列席县政府会议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会,不准代替、不准缺席、不准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一般不外出,不会见客人,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或组织人请假;遇有紧急事项确需提前离会者,必须报经会议主持人或组织人同意。

5、出席和列席县政府会议人员的汇报、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言简意赅。不得在会议期间请示、报告与议题内容无关的问题。

6、每次县政府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在会后二个工作日内拟出会议纪要。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领导主持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人会签。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凡未公布和未要求传达的,不准泄漏和扩散,有传达贯彻任务的,以会议纪要为准。

8、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

公文审批制度

六、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公文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八、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需落实具体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提出具体意见。

九、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属于全局性或重大事项的由县长签发。属于单一工作事项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同时向县长汇报。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县长签发。

十、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主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后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多个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先由有关副县长会签,然后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的,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县政府制发的文件,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事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向社会公布。

十一、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二、县委与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有关副县长审批后报县委签发;县委、县政府领导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三、凡需报请县委常委会或县四大班子研究讨论的文件,必须首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十四、县政府各部门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送审前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要进行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审定。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均送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发。

十五、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可以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各乡镇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对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与县政府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要向县政府请示处理。

十七、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发文后15日内要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各乡镇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八、公文制发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县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改进文风,提高办文质量,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要正式行文,并加盖公章,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填卡,先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再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请示件办结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意见答复请示单位,或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批复。各单位不得直接将请示件直送县政府领导及领导身边工作人员。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需要请示的事项,凡属政府工作范围内的,要向县政府行文请示,不许多头请示。需向县委请示的政务性重大问题,必须先请示县政府,再由县政府向县委请示或报告。

二十二、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县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需要请示的事项,应首先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再由主管部门请示县政府。

二十三、请示和报告不得混用,报告中不得加带请示事项。凡属请示的问题,要按请示性文件的行文格式单独呈报。对需要向县政府报告的工作情况和有关事项,按报告形式呈报,县政府领导一般不作批复。

工作决策、工作纪律和工作督查

二十四、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有关制度和规定,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意见制度,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社会公示等不同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借助专家智慧,搞好咨询论证,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二十五、县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进行目标分解,逐项落实到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和各乡镇,明确任务和责任。

二十六、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各乡镇要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雷厉风行、坚决果断、敢于负责。

二十七、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各乡镇对所担负的具有一定时间过程的工作,或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工作,要及时向县长报告进展情况;对分管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或影响政府重要决策的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汇报;对政策性、全局性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各乡镇对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建议,但在县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4个月,县政府部门、各乡镇行政正职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4-5个月。

三十、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行政正职必须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外出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

三十一、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

(一)县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事项及时立项,通知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反馈进度。

(二)对各级领导批示件,要随收随办,立即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明确完成时限,及时跟踪要账。

(三)对重要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室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并随时向县政府汇报。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领导工作活动的组织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办理。

(一)各种事务性活动和一般性礼仪活动

1、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对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内事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

2、确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邀请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将书面邀请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做出统一安排。

3、各单位举办会议、活动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时,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邀请函和请柬,不得与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直接联系,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的会议和活动,领导应予谢绝或转县政府办公室处理。

(二)日常工作活动

县政府领导的日常工作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征求县政府领导意见后,拟出安排方案。县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现场办公活动,要轻车简从。

(三)重要接待活动

1、国家机关、省、市领导或外省、市、县领导来我县考察、调研和现场办公,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接待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2、省、市或外省、市部门负责同志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或参观考察,需县政府领导出面的,由各对口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长或有关副县长审定,并回复有关部门。

三十三、外事出访和外事会见

(一)外事出访。县长、副县长出国(境)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科级干部出国(境)经县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外事会见。县长、副县长会见县政府邀请的官方外宾,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

工作协调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工作协调实行先部门之间协调、后综合部门协调、再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协调的分级分工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一)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部门领导要主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属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分别列出各自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副县长、县长协调,提出解决意见。

(二)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管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协调解决。需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有关综合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三)各乡镇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内容的性质,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四)县政府各位副县长的工作涉及到未分管部门时,可以直接召集工作涉及单位进行协调。若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要及时报县长决策或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接受监督、民主协商和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重要工作,除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外,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政务活动的公开性。

(一)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县政府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执行各项决议,高度负责地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县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使其直接了解县政府决策的全过程。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地倾听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改进工作。

(二)主动加强与县政协的民主协商。建立健全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领导与县政协民主协商等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协商于决策之前,努力使民主协商制度化、经常化。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协委员通报县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县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舆论监督作用。县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凡宜于公布的,可邀请新闻单位参加或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对县政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通过电视台不定期向社会通报,使舆论监督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

(四)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阅办群众来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要认真研究、落实,充分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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