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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管治制度范文

时间:2022-02-23 07:36:20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管治制度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发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政传发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以及政发10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各有关执法部门都要对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共性的非法违法行为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打击。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末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

1.交通运输(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工程运输领域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4)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2.建筑施工(由建管所牵头负责)

对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建设单位非法发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

(4)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拆房工程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消防安全(由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

(1)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安全要求,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建筑消防设施缺乏、失效,不能正常运行的

(4)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建筑物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管道井、幕墙、风管等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落实的

5.烟花爆竹(由安安监所牵头负责)

(1)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2)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行业(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特种设备(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维护和使用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9.化工企业关停及关闭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拆除、废弃物处置中的安全工作由农经中心、公安派出所、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由农经中心牵头。

10.危化品运输车的安全监管工作由交警、安监、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由交警中队牵头。

教育、国土、水利农机、农服中心、文化中心、卫生、工商等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城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查和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具体行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落实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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