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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规范化策划与市场经济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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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规范化策划与市场经济研讨

规范在地位和认识上的错位,其直接后果是抑制设计人员的创造性,阻碍新技术的进步,并为一些存心不良的人钻规范的空子进行偷工减料提供了法律保护,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建筑物的质量与业主(或用户)的利益。工程技术的特点是不断地发展、变革和创新。作为技术规范,如果将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等同看待,就有可能视变革和创新为违法。工程对象千变万化,即使遵守规范的最低要求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所有工程的应有质量,象0.2%的最低配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它不可能控制一些结构构件中的裂缝。

设计人员中应该以规范为指导,创造性地去解决实际问题而不能鼓励盲目跟从,这才应是制订规范过程中必须强调的地方。国外规范中的一些提法或许有些参考价值,比如在英国的规范和标准中,都有全文中唯一用黑体字印刷的一句话,并统一放在规范前言的最后一行以突出其重要性,叫做“遵守英国标准本身,并不给予豁免法律责任”,这就逼着设计人员非得动脑筋,调动他们的创造力,高质量地去解决问题。

与此相反,我国的现行规范带着短缺型计划经济年代的深刻烙印,过分强调其法律权威性与强制性,回避最低要求的提法,并在客观上暗示规范要求的唯一性。我国各种设计规范在其首页中也多有类似上述英、美规范中的那些“套话”,那就是摆在第一章总则里的第一句话,核心是被称作为16字方针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国外一些著名规范已经提出要每隔3到5年将规范进行一次大的修改并翻新出板。我们每修改一次规范要十年以上,想要保持先进恐怕也不容易。实践证明,在个别方面,我国有的规范条文已成为落后技术的保护伞,并为新技术的应用设置了“违法”的陷阱。

分析我国发生过的众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在其中的某些例子里,可以找出规范的漏洞及其不能回避的责任。为了杜绝重大事故,重要的是提高设计、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他们的创造性特别是责任心。企图不断加强设计技术规范的强制性,甚至将设计技术规范的条文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条文并提高到“守法”或“违法”的高度进行挟制,其结果会否事与人违、适得其反?

我们现在正从事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时不可待,机不再来。设计规范似应努力为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质量的高标准追求提供方便和条件。近年来,规范管理部门推出了越来越多的推荐性标准,确实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一步。

但是,我们还应保留多少强制性规范条文?设计中如果采用了有异于这些条文的技术手段算不算“犯法”?设计符合规范条文后是否可以不再承担结构事故的法律责任?要否在规范中强调指出规范的一些规定只是最低要求并鼓励采用适当的更高质量水准?对这此问题的不同处理方法可能各有利弊。

当前处于经济的变革、过渡和快速发展时期,对结构设计规范的地位、作用与指导思想进行一定的反思与讨论似乎不无俾益,因而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和指教。

作者:吴瑞单位:西安市周至县建筑设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