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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阶段(1995年后)
随着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为了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下发[1995]6号《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先后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等。至此养老保险制度进入较为完善的阶段,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较为完整。
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我国退休现执行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岗55岁,生产岗50岁。职工在办理退休前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要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不能按时办理退休,至少会顺延退休时间,由于工资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就在继续缴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龄结止,顺延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记入个人账户,但缴费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这样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既然职工已实际缴费,并能计入个人账户,就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2.长期合同制工人在办理退休时。1986年10月实行招用长期合同制工人,需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本人需缴纳标准工资的3%养老保险金。现行办理退休时,长期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计作工作年限。可当时是在国营企业中推广实施,一些大型的企业执行得较早、较好,加之缺乏指导、监督,在执行时间、范围上也参差不齐,所以有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较晚,使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不符,而未缴费时间不予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如果按后来的政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不妥。当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如长期合同制工人低于本企业同等职工待遇的,企业给予职工本人工资15%的补偿,如果职工当时正常缴纳,也不会有负担,甚至还有结余。而现在补缴就不一样了,会给职工增添一大笔开销。由企业的执行,政策的衔接、不完善等产生的问题,全部让职工买单,不合理。如果职工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并记入个人账户的,记作实际缴费年限,已工作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否和原固定工一样,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1995年前未缴费的记作视同缴费年限。
3.1992年—1994年的工龄计算。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养老保险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的企业从1992年开始建立账户,缴纳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在办理退休的具体工作中,1992年—1994年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合并1995年计入个人账户,1992年—1994年计作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可还有一些职工1992年—1994未缴纳养老保险,却要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扣除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明显是执行政策口径不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计作视同缴费年限,而未缴纳的不计作视同缴费,是要扣除工作年限。笔者认为应该保持口径一致,1992年—1994年都计作视同缴费年限。以上意见妥否,希望引起相关部门与广大养老保险工作者的讨论,从而进一步找到更加合理的方。
作者:郝秀珍单位:山西焦煤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劳资科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金的筹集机制不顺畅,导致一些地方养老金的发放不能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方面的规定: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应当对参加农村居民的缴费给予补助。很明显,该政策缺乏刚性的约束,实际操作出现一些变异。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壮大,资金的筹措就游刃有余。有的村地理位置偏僻,也没有特色资源,村集体经济单薄,养老资金筹集就捉襟见肘,政府、集体的补贴、补助部分不能到位,养老金完全需要个人缴交,失去了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属性,使农村养老制度的落实成为解不开的难题。
(二)农保普及仍不全面,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尽管各地政府为了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是和预期目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大多是年轻人,若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很多农村年轻人对养老政策理解有一定的偏差,总觉得那是老年人的事情,自己还没有这个必要。再说标准那么低,和家庭开支相比简直杯水车薪。殊不知,养老基金是防患于未然,有备无患的社会保障,是家庭和谐的一道重要屏障。
(三)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力度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往往通过所谓集体研究决定,将已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有的用作抵押贷款,有的用于支持地方项目建设,有的甚至违规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弥补部门行政经费不足。大量的违规现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基金流失或亏损,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损害了保民的权利,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和谐。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设置不到位,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人员水平低,专业化监管人员不足,难以有效的进行监管。同时,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只能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难以使基金的增值同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国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物价的飙涨必然引起货币的贬值,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事实上的缩水,迫切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经营,使保金能够得到保值增值,使广大农民从养老制度中受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二、福建省龙岩市养老保险的大胆尝试
(一)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全覆盖。龙岩市养老保险首先在上杭县进行试点,福建省确定永定、武平、长汀为第二批试点单位,龙岩市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将新罗、漳平、连城一并纳入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单位,提前实现全市七个县(市、区)新农保的全覆盖,率先成为全省第一个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设区市。所需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县共担”的办法进行筹集。龙岩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新增财政支出1.2亿元,对农村养老保险在财政上给予强力的支持,体现了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惠农政策的高度重视。按照政策,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将获得55元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龙岩全市30多万农村老人将受惠。虽然一年总计每人才能领到660元,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足够贴补家庭盐油酱醋的费用了,因为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来看,儿女对父母的粮食和蔬菜还是会供应的,反正不用掏现金,只不过费点力气。660元等于老人的零花钱,不用经常向儿女伸手要,也维护了老人的尊严。
(二)与时俱进,逐步提高。为了提高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龙岩市政府先后于2013年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两份文件,从具体的收益上体现了让农民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做好待遇调整工作,也都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文件。调整后,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新罗区每人每月118.3元,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连城县每人每月110元,漳平市每人每月105元,武平县每人每月90元,虽然各县由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同,提升的幅度也不同,各县农民的受益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杭县针对农村失地农民的现状,专门制定了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上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导意见》,政策规定:上杭县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中土地被政府征用的农村居民均列为实施对象,实施对象分为15周岁以内、16至55周岁、56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凡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首批被征地农民1522名每月能够领取675元,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大大提升了了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每月675元,一年共计8100元,基本可以维持老人的正常家庭开支,生病住院也有农村医保的补贴,不至于伤筋动骨,儿女的负担减轻了很多,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三)大胆创新,新农保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一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也有的家庭为了孩子受到更良好的教育,到城市谋生居住落户。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龙岩市政府规定: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人员,农村户籍迁入城镇户籍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性养老金,其缴纳的保险费可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其已缴纳的保险费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理念,也适应了当前城镇化的趋势,大大激发了外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该举措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早了两年。
1企业年金制度的定义
所谓企业年金,又称为“职业养老金”或“企业退休金”是指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除缴纳我国政府要求的缴纳的养老金(公共养老金、国家养老金)以外,为了保障并补充本单位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根据企业的财政状况及收入,本着自愿的原则,另行缴纳部门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薪酬、福利的重要部分。
2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虽然人民生活水平和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仅仅依靠我国现行的以个人储蓄和社会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保障企业员工退休之后生活质量不下降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的缓解养老压力,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我国早已经开始进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探索。我国在1991年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把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型养老、社会养老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4年2月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加上2005年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共同构建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及监管体系,是年金制度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为我国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3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3.1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合理节税
我国出台的针对企业年金征税的政策,为个人、企业的合理节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个人来说,其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企业来说,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合理的节税,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员工退休金金额,增加员工福利,是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补偿,而且能够给企业节省成本,用最低的税费为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缴纳年金。
3.2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实现“双赢”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现状分析及其带来的后果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现状1.半数省份社保基金收不抵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①,其中指出我国近半数省份养老金收不抵支。2011年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按其亏损额排序依次为黑龙江、辽宁、天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吉林、河南、陕西、江西、湖南、广西、上海、海南、重庆、河北。虽然收不抵支的省份由2002年的29个下降到2011年的14个,但是负结余越来越有集中趋势且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中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额为1.76万亿元,2011年却高达2.22万亿。由于统筹基金的支付困难不断透支着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严重。2.基金结余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其趋势不断上升从1998年到2011年的这12年,各级财政累计补贴达到1.26万亿元,财政补贴额呈逐年上升势头。中央财政补贴从1998年的24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846.9亿元,地方财政补贴从1999年的18.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25.1亿元。用养老金当期结余剔除财政补贴和补缴,再剔除预缴的以及清除历史债务,2011年结余几乎是零。主要靠政府补贴的基金累计结余快速增长,长期来看却是不可持续的,因为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经济增长将进入结构性减速的通道,财政收入的增长也会相应趋缓,长期通过财政补贴所带来的代价显然是越来越高昂。
(二)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后果1.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平衡公式为:缴费率=养老金替代率×制度赡养率。从以上的公式可知,缴费率、制度赡养率和养老金替代率这三个制度参数对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起着关键性作用。如: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为12.4%,赡养率为1/3,从财务平衡公式可以算出其养老金替代率为37.2%,美国实际养老金的替代率为37%左右②,也就是说制度各参数之间的数据和财务平衡公式存在着对应关系。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为28%左右,赡养率为1/3,从财务平衡公式可以推算出养老金替代率为87%,但是我国实际的养老金替代率只有40%左右。我国的养老金实际替代率从原来的85%降到58%,再降到现在的40%左右,养老金替代率近年来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系主任褚福灵测算,2011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40%左右养老金替代率警示我们,我国的养老保障水平已经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③2.养老保险制度不可持续,财政负担沉重养老金替代率如果太低,将难以维持退休人员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将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养老保险制度不可持续,低保障水平将会使参保人失去信心,进而发生退保问题,从而导致制度不可持续。老农保例子说明了这一问题,老农保由于其待遇水平太低而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农保刚开始实施的2009年,统筹养老金每月55元的替代率是12.8%,但到2012年就下降到8.3%。新农保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其次,低保障水平需要政府投入财政予以补贴,大量的财政补贴会造成政府财政不堪重负,进而产生财政赤字,财政赤字又会带来经济问题,严重时政府会破产。希腊危机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希腊的高福利给社保体系带来巨大的负担,这导致了政府的公共债务不断攀升,政府财政赤字严重,希腊优厚的福利待遇也带来了劳动参与率的下降,挤占了再教育、科研的投入,给经济和养老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导致储蓄率远低于世界和欧盟水平,给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原因分析
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会对人民的生活、国家财政与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进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主要从缴费率和制度赡养率两个参数维度探究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原因。
(一)缴费率参数分析1.缴费基数不实,缴费口径小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所有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实申报。而工资低于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在现实中,一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减轻自身负担而选择少报工资收入,包括一些高收入在内的企业选择最低工资档作为缴费基数,全国各地区都普遍存在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不少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基数只是应缴基数的50%−60%,缴费工资总额与统计工资总额以及统计工资总额与职工实际收入实际上相距甚远。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收入工资化、货币化程度高,劳动收入与以劳动收入作为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几乎相等,并且很少有少报工资总额的情况。根据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平衡公式,缴费基数变小,养老金就少,所以在缴费率既定的情况下意味着替代率的下降,或者替代率不变的情况下,需要提高缴费率来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就是为何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各参数与平衡公式能够对应,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参数与平衡公式不能够对应的原因之一。缴费基数不实已经影响了养老金收支平衡,我国连年投入大量财政对养老金的缺口进行弥补,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只是一直依靠国家财政投入,需要靠自身制度财务的可持续,做实缴费基数至关重要。2.部分发达地区缴费率较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两者相加缴费率为28%,国际劳工组织的《世界社会保障报告﹙2010—2011﹚》表明,中国社保缴费率处于较高的水平。我国基本的框架费率为28%,但各地因政策不同有一些差别,例如广东省出台《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地区调整为15%,将费率低于13%地区的费率调整为13%,浙江省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浙江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广东省和浙江省均属于我国经济发达省份,其养老保险缴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其财务的可持续性却很好,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省属于劳务输入大省,有大量的劳动力流入,年轻的劳动力源源不断的输入社保资金,而支付口径却相对较小,而其它的很多省份缴费率较高却仍然收支不平衡需要国家财政的补贴,社保资金富余地区却不能调剂到社保资金短缺地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社保资金集聚在地方政府手中不可能进行资金转移调剂,导致社保资金利用效率低。此外,在这些发达省份,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为了吸引投资而降低缴费率以降低企业成本,从而使实际缴费率大大低于名义缴费率。实际缴费率偏低成为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参数与财务平衡公式不能对应的又一个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加快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统筹层次。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低于职工缴费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各地政策一般为:进入个人账户比例的为8%,进入社会统筹的为12%,缴费总比例为工资总额20%。和职工养老保险相比,进入统筹的缴费率比例少了8%,灵活就业人员虽然缴费统筹比例低,但是退休后领取的待遇与职工待遇是同一公式计算。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可见基础养老金待遇部分并没有和缴费率挂钩,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政策还是倾斜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待遇的。有部分学者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门槛高,要给予降低费率和加大财政倾斜,但是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缴费,其次是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低于职工缴费比例,这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匹配的又一原因。根据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城镇就业人口为38240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2218万,职工养老保险参与率达到84%,可以推断出剩下还未参保的人员大多属于灵活就业者。而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又需要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虽然当前扩面灵活就业者能带来缴费收入,但同时缴费率相对较小也会相对减少保费收入和降低替代率。4.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缩小了缴费口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当年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并没有跟上当年的工资增长率,这在无形当中缩小了缴费的口径,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收入。设上年度工资为w,工资增长率为r,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当年缴费为28%w,如果能够按照当年的工资增长率的情况下来缴费为28%w﹙1+r﹚,将两个式子进行对比可以得出每个人当年缴费漏出28%wr。假定2012年月平均工资3000、薪资增长率为9%,可以算出2013年每人每年大约少缴费907元左右。2013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2218万,以这个数字来计算,社保基金收入当年损失2922亿多。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制度替代率的降低和国家财政的大量补贴。总结以上四个因素,可以理解为何我国目前在现收现付制下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能匹配,究其主要的原因还是在缴费环节。一个健康可持续保障人民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有良好的财务来源,如果参保人只想获取养老待遇而尽可能地避免缴费,而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各个环节也跟着逃避责任,那么道德风险之后将会出现逆向选择。这就是为何出现缴费率设置如此之高而替代率却很低,以上几个因素很好解释了这一问题。
(二)制度赡养率参数分析制度赡养率指的是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之比,它是现收现付制能够持续稳定的一个重要指标。正是由于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人口与年轻人口比例发生较大的变化,出现与现收现付制相对立的基金制。制度赡养率越高,意味着缴费者的负担越重,进而会导致缴费率的上升或是替代率的下降。1.现行的退休政策会导致制度赡养率持续走高目前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仍然是沿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现在预期寿命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详细汇总资料计算,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分性别看,男性为72.38岁,女性为77.37岁。制度赡养率的变化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其次是缴费人数,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增加和退休年龄的不变,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将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从而提高了赡养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还将提高,领取养老金绝对人数还会不断增加,而出生率的下降又导致劳动力人口相对减少,即缴费人数会相对减少,这一增一减的变化会导致将来赡养率会持续走高。我国还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老龄程度将更加严重。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部2010年世界人口展望,中国2025年进入深度人口老龄化社会,2035进入超级人口老龄化社会。①随着老龄化加剧,制度赡养率上升成为必然,制度赡养率的上升势必带来替代率的下降,这也是现收现付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匹配的原因之一。2.非正常退休导致制度赡养率增加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和国外相比已经处于较低的状况,尤其是男女退休年龄悬殊相差10岁,但是提前退休进一步导致我国实际退休年龄低于法定退休年龄,使得制度内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加,进而制度赡养率增加。我国相关部门的一份调查曾指出,在我国10座城市的新增退休人员中,提前退休的已占到了近三分之一,中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低至53岁,各级财政补贴养老金的很大一部分正是用在了提前退休人员的身上。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了解的情况,从多支付和少缴费的角度来看,一名提前退休的职工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最少3万元左右,据此估算,如果保守估计中国有100万名职工提前退休,那么其影响的社会保险基金将有300亿之多,这将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缴不抵支”的情况更加严重①。在一些单位提前退休被认为是一种福利,提前退休后除了可以领取退休金,又可选择第二份职业来增加收入,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无形中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三方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趋利避害,有时甚至侵害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目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等部分因素,使得在客观上诱导和鼓励个人甚至企业倾向于用提前退休来减少损失。3.制度赡养率差异明显,负担不一我国的制度赡养率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区域性制度赡养率差异,广东省成为我国制度赡养率最低的省份,制度赡养率为10.87%。接着是浙江省、福建省、北京市等,而重庆市和黑龙江省两地制度赡养率分别达到了51.48%和63.24%②。可见制度赡养率低的省市多为劳动力输入地,而制度赡养率高的多为老工业基地和劳动力输出地,制度赡养率差异悬殊,导致不同地区负担不一。二是不同的企业类型赡养率不同,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企业的赡养率约为其他类型企业的4.5倍之多,2011年国企赡养率为65.69%,其他类型企业则为14.78%③。不同的制度赡养率说明了不同的养老负担,部分省份的制度赡养率超出了全国平均赡养率水平,达到并已经超过了极限,这就是为何尽管缴费率很高的状况下,替代率参数仍然很低。而广东省尽管缴费率低,但他的赡养率也低,所以财务水平持续很好,广东养老保险基金可供支付48月多,是全国最高水平。此外国有企业由于年龄结构中老人比较多,制度赡养率较高,从全国总体水平看,国企的养老保险参保远远高于民企,部分民企就业人员并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制度赡养率的差异构成也是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匹配的又一原因,扩大覆盖面是降低赡养率的主要途径之一,此外由于统筹层次低各地资金不能进行调配,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4.缴费年限偏低造成制度赡养率较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缴费年满15年就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世界上缴费年限最低的国家之一。缴费年限偏低,意味着缴费人数少,而领取养老金人数增加,造成制度赡养率高,从而造成各参数与财务平衡公式不匹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适当的延长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和前面的退休年龄问题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退休年龄低意味着缴费年限短,对缴费年限或退休年龄参数的改革将会对制度赡养率参数产生重大影响。以上从制度赡养率的维度分析了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退休年龄短、非正常退休、地区差异和缴费年限等问题,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到养老金收支平衡,也是各参数与财务平衡公式不匹配的重要原因。
三、对养老保险制度收支不平衡的几点思考
一、彭家村新农保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不太了解。
在调查中发现仅有1%(1人)是非常了解新农保政策的,而有72%(72人)对新农保了解较少或者基本不了解。值得注意的是,非常了解新农保的这个人其学历至少是大专,而72个对新农保了解较少或基本不了解的人中,学历在初中以下(含初中)的就有65人。另外,很多村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投保档次、基础养老金发放数额、缴费及养老金领取基本手续等一些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参保的最基本知识层面。由安康市统一制定的城乡养老实施细则在逐级下发过程中,各级执行人员在接收政策精神后的理解中,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损,而在向下一级传达(递)时,又有损耗,等到了村负责人这一级时政策精神就有可能出现或多或少的偏差。最为关键的是处于政策传递链条的最末端和政策最终指向的对象———村民,囿于自身的文化水平、知识背景、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关注关切等因素,在接收、理解、行动等环节上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政策的潜在效能未被充分释放出来。
2.农民收入水平束缚投保能力。
近年来,彭家村村民的整体生活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与城镇居民生活收入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在样本中,家里有1至2位60岁以上的老人且家庭年收入为3000~5000元或5000~10000元的比例较为集中,为64%。如果再算上没有外出务工的青壮年(这部分应有较大比例,因为调查中仅有42%的人的生活主要收入来源是外出务工)以及留守或非留守儿童,那么人均年收入实际上极为有限。因此,一个直接相关的表现就是当问及被调查对象在选择新农保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是什么时,在89位已参保的人中有69人(占参保人数的77.5%)选择了“自身经济情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89位投保人中有83人选择了100元/年的缴费档次,而仅有1人选择了每年缴费1500元。而收入来源以外出务工或桑蚕、畜牧业居多,那么在扣除各项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后,所剩不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投保能力产生制约。
3.新农保政策中的捆绑条例难免会削弱政策吸引力。
新农保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调查样本中,共有89人参加了新农保,其中有38人参加新农保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家中60岁以上的老人能够及时顺利地领到养老金,因为不缴费就没法领取。在这38人中,45岁(含)以下的有24人,强制规定倒是有助于降低逆选择(指风险越大的人越积极投保,而风险越小的人越不积极投保,因而易造成整体风险程度增加的现象)的概率,但外部强力作用到底在多大意义上能够内化为人们的参保意识,从而增强制度本身的内在延续能力,尚有待时间检验。换言之,该政策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捆绑,虽然初衷是为了引导更多的中青年农民参保,却不符合新农保的自愿原则。
4.新农保的养老金标准过低,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
一、账务处理方法不科学,会计监督缺失
在具体账务处理中,财务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养老保险缴纳资金入账不合理、记录不准确,核算不真实。例如,在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中,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应缴金额,贷记为“银行存款”科目,而借记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事业支出”等科目。在此过程中,如果事业单位出现差进,则需冲减借记科目,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实际支出金额减少,对单位预算管理造成阻碍。同时,由于单位按规定应缴费数小于退休人员退休金领取数是保险缴费差进的原因,而冲减借记科目的处理方法将不能对退休金的实际支出金额进行准确反映,不利于资金流向管理。此外,一些事业单位为了避免红字在事业支出科目中出现,而将差进金额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从而隐瞒实际收益,使会计核算失真。在会计监督方面,财务单位、审计单位、人力资源单位的监督力度不足,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会计核算失真情况、资金挪用情况。
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开展养老保险缴费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分析相关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内容、范围,规范会计行为。在具体财务管理中,单位根据自身具体的工作人员在职情况、退休情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为财务管理提供依据,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例如,全面登记记录单位目前的退休员工人数及以往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结合当时、现在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查询退休金给予情况,动态调整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要求。同时,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理论知识、技术培训,使其熟练、全面掌握会计法律法规、社会养老保险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例如,会计人员熟练掌握会计方面的法律规定、刚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定期进行会计技能培训,学习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管好养老保险基金。
(二)加强管理个人账户,统一征缴标准针对目前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财务管理存在的个人账务管理问题,财务管理部门应重视个人账户管理,明确账户内容,准确核算账目。例如,按照统一标准,在财务管理范围内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并在基金支出、收入账户中增设个人、统筹科目,确定账户明细,并独立核算个人、统筹科目,完善个人账户。同时,在个人账户管理中,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明确记录个人账户,查看个人账户的支出、收入,跟踪个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情况、退休金的发放情况,提高管理效率。此外,为了顺利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应增强征缴力度,统一征缴标准,例如,在统一地区,制定统一的社会养老金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参保范围等,在预算管理中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一标准评估各单位征缴情况,规范缴费标准。
(三)科学处理账务,加强财务监督针对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方法不科学,会计核算失真、不完整等情况,会计人员应提高会计素养,科学处理缴费财务。例如,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依据,在“其他收入”科目中记录退休人员应该领取的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事业支出”科目中记录单位自身应承担的在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在“事业支出、退休金”科目中对实际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进行核算。按照此方法,更为准确地统计、核算退休人员资金、在职人员资金,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支出情况。此外,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审计单位、人力资源单位的沟通,收集财务信息,全面了解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情况,监督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防范养老保险基金占用、挪用情况。
三、结语
在目前事业单位社会养保险缴费财务处理中,存在方法不足、监督不到位、核算失真等问题,降低财务管理效率,影响参保人的利益获取。因此,在以后财务管理中,财务管理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措施,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完整,提高管理水平。
一、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基层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年轻的农民缴费积极性不高。由于城乡保实施的是自愿投保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的参保率低。而且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差,在农民看来家庭养老才是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大部分中青年农民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没有必要考虑养老问题。所以他们即使参保缴费档次也大部分是100元。
(二)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低,素质不高。在农村实行县级管理虽然有其优越性,但是县级管理过于分散,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一,对待前往咨询的民众态度粗暴。而且乡镇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较差,缺乏专业的人员,而且也没有统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使得服务水平低下。在农民看来,有些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的基本流程都搞不清楚,这样就对城乡保制度产生了怀疑,进而“敬之远之”。
(三)部分城乡保基层经办机构欠缺,工作网络薄弱。虽然河北省各县、乡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城乡保经办机构,但是落实到基层就是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还有一些偏远山区根本没有现代化、信息化的办公硬件。国家对基层的设备总体上投资也比较少,工作网络薄弱,导致办事效率低。信息系统不完善,缺乏针对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专门的网络和系统,难以实现参保人信息高效、精确的管理,经常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
(四)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科学。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挥霍,致使农民的“保命钱”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而且有些地方的基金依赖于银行存款,投资渠道单一,这样就容易受到利率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完善、规范。很多农村都是由民政局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有侵占、挪用的现象,导致农民失去信任。
(五)国家对农民补贴额过低,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不高。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仍处在较低水平,有的地方养老金水平甚至低于适度水平,这将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据相关报道,北京2014年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430元,上海则提高至540元。目前,基础养老金全国平均水平为74元,然而河北省的大部分的县城都还是最低基础养老金55元。过低的基础养老金很难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六七十岁的农民还要自己务农才能维持基本生计。
(六)政策实施情况不平衡。在河北省一些地区由于宣传力度到位,信息传播较快,使得当地老百姓全面了解到政策的优惠性,参保积极性很高。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乡镇在宣传政策的时候存在滞后性,这样就使老百姓犹豫不定,瞻前顾后,对政策存在疑虑,担心缴费期间政策会变,最后不仅没有得到养老保障,反而使自己利益受损,导致参保率低。而且有些农村现在已经是“空心村”,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空挂户,这些外出务工人员由于联系不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率。甚至有些农民认为在花自己的钱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
二、对策建议
一、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分析
农村保险制度与城市保险制度相比较,存在起步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体制不建全等系列问题。因而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养老保险存在的制度上的问题分析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导致农村社保制度建立起步晚。由于农村有土地制度保障的存在,城市与农村在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在制度的建立思想与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自保为主,集体帮扶”为原则,这也是由于农村具有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同时也受农村家庭保障观念的影响。然而,政府针对城市居民保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有明确的责任。从城市居民社保制度的执行手段来看,城市社保执行带有强制性的原则,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用人企业与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农村社保制度来说,是以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带有强迫性,这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下逐步推行。由于性质上的差异,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过程中难以契合,衔接难度加大。
(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差异相当明显。首先,从政策方面来看,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对完善、规范。农村在社会保障养老制度上,政策与体系都还不健全,政策管理比较混乱,各个城市之间的政策缺乏一致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预算、制度结构及管理操作关系混乱。不同的保障标准、政策与管理制度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碎片化”的现象,并轨难度不言而喻。其次,从管理技术方面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落后。城市社会体系通过不断实践,统筹已经上升至省级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社保体系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农村由于基础条件差、配套设施滞后,信息技术在农村社保体系中使用程度不高,农村养老保险数据未能实现信息化,在各地区之间,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城市社保基金管理相对严格规范,而农村社保基金则归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征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统筹能力,管理存在漏洞。社保资金挪用现象严重。完善统一管理制度,从管理层面上消除差异,是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重要环节。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的有效策略
现阶段,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与并轨已在部分省市开始实施,由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向发展和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向新农保制度方向发展两大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都存在养老基金严重不足,对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带来巨大挑战。因而,建立新的保险制度,加强城乡保险制度并轨与衔接已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并轨的制度基础农村养老保险起步时间短,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基础薄弱,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为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建设做好铺垫。首先,提高财政支出水平,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增强财政支持要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标准,同时落实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配套政策,为社会养老统筹基金打下坚实基础。其次,优化整合社保机构体系。随着新农保在各地区的实践,社保机构的主体责任必须进行明确划分,现阶段我国社保存在多头管理,责任划分混乱不清的问题,农村社保机构的管理缺失和业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新农保业务的发展。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社保管理制度,设立村级社保管理员,明确责任与工作内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与管理能力。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建设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缺乏规范、长期的规划。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一套具有严格规范、长效机制、保持高度统一性的管理制度与经办流程,确保养老保险执行的一致性。同时,在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方面,要尽量与城市社保相结合,设定统一的缴费标准与时间,配设养老保险卡,方便缴费及养老金的发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体系,方便信息查询及资源共享,创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