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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采伐矿资源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0-30 10:22:55

打击违法采伐矿资源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有效预防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面取缔和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开发、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坚持制止不按勘查设计要求和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非法勘查开采案件,使全县矿产资源管理依法规范运行,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镇政府和县法院、检察院、县工信局、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职责任务,积极协作配合,共同抓好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各项工作。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镇村两级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监管网络和信息举报奖励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随时掌握工作动态,不定期深入矿区开展巡查,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同时,制定关于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公告,通过电视台、张贴公告等形式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浓厚氛围。

2、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民爆物品使用的审核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向非法采矿点提供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对被县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暂停民爆物品的审批,对已经供应的要及时收缴或就地登记封存;对确需民爆物品整改事故隐患的,根据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量限量审批供应。同时,确定相对固定的警员成立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警务室,对涉及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人员进行传讯,必要时给予必要的强制措施。组织交警部门对从事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协调各公安派出所全力配合各镇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

3、县检察院和县监察局负责查处参与非法开采、经营和暗中支持纵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查处打击非法勘查开采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打击非法勘查采矿行为进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镇村组认真履职。同时,在全县范围公示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县级机关干部和村组干部,自觉维护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4、县法院负责对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要快审快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县安监局负责矿山施工队伍资质审查,依法查处从事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施工队,杜绝无证非法开采施工行为。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查处工作。

6、县工信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7、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的巡查监管,对破坏生态环境、形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对无证非法堆浸金矿进行查处。加大对企业非法排污、倒渣造成水资源污染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8、县林业局要加强对企业占用林地的管理,及时查处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未批先占及毁林破坏植被的行为。

9、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对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管和审查,对非法经营矿山的生产设备及矿产品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10、县供电分局负责对无证开采区域私接乱拉电力线路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企业采取断电措施,拆除供电设备,并依照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对其行为给予处罚。对被县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暂停供给生产用电。严格审查勘查项目、矿山企业的供电申请,禁止为非法勘查开采办理供电手续。

1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涉矿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勘查开采行为的日常监管巡查和清查整治工作,教育群众不参与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落实村组监管和信息报送责任,并向县级有关部门提交辖区违法开采情况,全力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组建国土资源警务室,工作人员从县公安局抽调2-3名警察担任,主要协助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加大执法力度。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县国土资源局协同国土资源警务室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非法勘查开采组织者和现场实施者,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并从快从严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对非法勘查采矿行为中有使用民爆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破坏森林植被、非法用电等情形的,由县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供电分局等部门负责在一周内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非法勘查开采行为中存在非法经营、销售矿产品情形的,由县工商局牵头,国土、公安部门配合,依法查扣、没收非法经营生产设备和销售的矿产品。

(二)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涉矿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一是建立动态巡查、信息速报通报制度。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信息沟通,建立动态巡查和信息报送制度,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管体系。各涉矿镇、村、组要设立专职安全监察员,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群众参与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对关停整顿的矿山企业要明确专人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非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各涉矿镇政府每10天在所辖矿区巡查一次,村组每周巡查一次。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巡查一次,对重点矿区力争每周巡查一次。对发现的非法开采行为,要在三日内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镇政府和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此外,县政府对打击非法勘查开采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在辖区和工作职权范围内发现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没有履行制止和报告等监管职责的,在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在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非法勘查开采屡禁不止或死灰复燃的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参与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非法经营矿产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由县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并视情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视举报线索价值大小给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并对举报人实施保密和保护。也可对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资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四是建立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由县政府召集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镇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针对实际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五是不定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突出问题,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时间采取强硬措施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正反面典型案例,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电视台、各镇街道和重点矿区和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公告、通报,加大威慑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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