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增快创业投资发展意见范文

增快创业投资发展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20 11:42:25

增快创业投资发展意见

一、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目的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集聚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创业投资发展机制

(一)发展创投企业。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市设立创投企业。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重点依托四大经济片区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和生态环境发展条件,采用吸引外地高素质创投企业与发展本土化创投企业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具有一定规模、较强投融资能力的创投企业。

(二)规范机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经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设立市创投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创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创业企业,重点投向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各经济片区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镇(区)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引导基金的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重点加强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50%投资处于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镇(区)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市级引导基金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带动作用情况,原则上可按11比例同步跟进。阶段参股应支持在本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的项目须在本市注册设立。

引导基金的管理。设立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外经局、国资办、审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负责有关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有关联络协调工作。组建一家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业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退出或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引导基金具体运作规范按国家、省、市有关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级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允许注册在本市并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10.5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经省发改委备案并在有一定规模项目投资的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本市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额的10%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单个创投企业投资损失的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完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一)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创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创投发展中的指导和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创投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适时建立创投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创投资本与创业项目的对接活动,逐步形成创投的自律机制。同时,要加大创投宣传力度,扩大创投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程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投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依法备案管理。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创投备案。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负责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预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创投相关政策。市发改委制订《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预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三)建立创投平台。引进发展我市创投经济产业集群,为创投企业提供良好的集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免收装修费用和一定期限的房租金,逐步形成创投企业集聚中心,健全高效、便捷、畅通的创投信息交流网络,建立高科技项目资源库,开展对创投企业的项目推介活动,为创投企业在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四)发展创新型企业。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和二次创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力度。发展创业平台建设,加快各类科技产业园、创业孵化机构与创投企业的结合,强化创业平台的创业投资功能,培育发展一大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创业投资项目源企业。积极推进创投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创投企业的资本运作优势。

(五)加强金融合作。拓展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投企业及创投企业投资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创投企业的再融资能力,鼓励创投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六)健全中介体系。大力引进和规范建设各类高层次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认证、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机构为创投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促进人才建设。加强创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投行业。大力吸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科技项目。对引进的创投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人才引进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和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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