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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07 03:55:21

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新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以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县城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20%的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0%的乡镇建成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80%的行政村建成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县40%的敬老院改造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在2015年前,建成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县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逐步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站功能,配置老年文体活动室和老年人求助电话,健全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信息咨询等服务,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逐步建成具备日托室、休息室、沐浴室、理发室、餐厅、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网络室等功能齐全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老城改造要按相关规范要求,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要按照一定比例建有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逐步实施政府为城镇社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提高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开展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招用本县城市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等为主。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民政部门应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通过对旧厂房、闲置的学校、医院、村部及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对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盈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收入按规定免收营业税;非盈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免收养老机构的电表接入费、水管网分摊费和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低保老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县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七)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政府监管制度。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管、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其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通过市场化确定,报县物价局核准。

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促进养老服务行业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八)健全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高龄老人津贴范围,提高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在全县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将全县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全部纳为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为:85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同时,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广泛覆盖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工作。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九)大力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着力建立以县老年大学为龙头,以各乡镇老年学校及社区老年学校为基础的老年教育网络。积极倡导和推行在养老机构创办老年学校,进一步扩大老年教育阵地。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认真组织参加全市老年人体育运动会。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文艺演出、老年人才艺展演和老年人体育健身展示。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大力加强老年法律法规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工作,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城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调处涉老纠纷。对符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老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依法惩处不赡养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继续加强对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老龄办、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司法局以及新闻宣传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内容,按照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制定“十二五”农村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税务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收入的税费减免政策核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术培训与鉴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能,设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住建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教育部门要积极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好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体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老年体育活动。司法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老年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牵头组织、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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