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意见范文

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26 02:48:36

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意见

一、优化二三产业结构

(一)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下同)以上的(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60%),按项目当年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5%的资助,其中当年按3%兑现,其余在完工投产后补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完工投产后,对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再给予前2年全额资助,后3年50%的资助(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制订)。对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二)提升优势特色产业。鼓励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铜加工和珠宝首饰产业提升发展。具体政策按政发〔〕18号、政办发〔〕23号、政办发〔〕2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按项目当年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给予2%的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3%的资助,其中当年按2%兑现,其余在完工投产后补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对列为年度市工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厂房实施的产业转型项目,按项目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3%的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4%的资助,其中当年按3%兑现,其余在完工投产后补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鼓励发展低碳经济。对光伏、风力发电应用基地和绿色建筑、新能源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资助(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市建管局参与制订)。

(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资助,并对引进部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给予80%的资助,具体政策按市委发〔〕47号、政办发〔〕3号、政办发〔〕1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扶持软件信息化产业。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含升级)的企业,按照CMMI2级30万元、3级40万元、4级60万元、5级70万元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每升一级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软件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开发项目,经评审验收,按项目总投资给予2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税收入库总额达到20万元、40万元、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实施ERP项目并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经评审验收,按项目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扶持商贸业提升发展。对注册地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及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供地办法。对注册地在市区,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含专业市场),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按新办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或提升改造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2年全额资助,后3年50%的资助;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含专业市场),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含专业市场),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50万元。

鼓励知名企业(品牌)入驻市区。对新引进独立核算的知名商贸服务企业,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2年给予全额资助,后3年给予50%的资助。对新引进国际公认高端品牌,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分3年给予引进业主(或产权)单位一定奖励,其中前2年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第3年给予10万元奖励。做大做强“·中国汽车市场城”(实施细则由袍江新区管委会修订完善)。

鼓励早餐饮食服务企业入室规范经营,对符合卫生、节能环保、食品安全等条件的早餐饮食服务企业给予一定资助;对放心早餐定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内给予全额资助(实施细则由市商贸办牵头制订)。

(七)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文化产业集聚区(基地)的开发区(新区)、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产业集聚区(基地)的新增企业,2年内按现行市与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市所得部分给予50%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部级、省级以上政府奖项的原创数字动漫和创意作品,分别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播的动画、影视的原创作品给予一定资助(实施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牵头制订)。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笫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或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可暂不变更。鼓励文化经营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资源进行产业开发,在确保原有文化设施面积的前提下,文化单位可对现有的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此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费后的净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后全额用于农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因旧城改造拆迁文化设施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文化设施建设的需要依法规划、供地异地建设。

(八)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对新建纳入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不含酒店、饭店、度假村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对新评定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白金五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创建特色街区。重点支持创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特色商业示范街。对列入发展规划的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建设的重点项目和符合特色街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经营户)给予一定的资助(实施细则由市旅委牵头,市商贸办参与制定)。

利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农业用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的,只要不改变农用地权属和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旅游企业。

(九)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且基地内产生的年运输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物流基地内运输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3年内由财政给予基地60%的资助。

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大型物流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可以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资助和对应用成绩突出企业的奖励,以及扶持网络经济发展等(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参与制订)。

加强与网络运营商的合作,积极吸引市外银行向我市中小企业扩大放贷比例,增强我市中小企业获贷能力。鼓励满足条件的企业组成联合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联保贷款,进行自助融资,缓解资金瓶颈。

(十一)转型发展服务业。对主辅分离新设立的三产企业,第1年按其经营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的资助,第2、第3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50%的资助。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

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重点鼓励重大服务外包项目投资,培育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修订完善)。加快实施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具体政策按政发〔〕3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推进企业梯度发展

(十二)扶持工业重点税源企业。对独立纳税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企业可按纳入原纳税企业统计)当年实际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给予不低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设立年度工业企业亩产税收奖。对独立纳税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亩产税收贡献排名前10位的,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一次性分别给予第1至2名1.5%的奖励、第3至6名1.3%的奖励、第7至10名1%的奖励(本款与前款不重复奖励)。

(十三)扶持建筑业重点税源企业。对独立纳税建筑企业(实施主辅分离企业可按纳入原纳税企业统计)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5%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5%的,给予不低于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5%的,给予不低于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扶持服务业重点税源企业。对服务业独立纳税企业(实施主辅分离企业可按纳入原纳税企业统计)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给予不低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给予不低于1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2年内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委、市商贸办、市建管局参与制订)。

金融机构每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速应超过同期全部贷款增速,其中银行和各农村合作银行应超过5个百分点,市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承办银行要按每年不低于20%的增长速度扩大规模。各银行有条件的也可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性银行机构,重点支持生产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特色型中小企业,以及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微小型企业。

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优惠5%至20%,原已约定的利率不得擅自上浮,更不能巧立名目增加企业负担。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其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同类企业贷款的80%以内。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

对列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银行,以上年度该银行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以内给予风险补偿(含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同时对小企业贷款增加较多、风险控制较好和追偿债权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适当奖励。对承办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银行,发生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损账的,按2%以下部分补贴40%、2%至3%部分补贴30%、3%至5%部分补贴20%的标准给予损帐补贴(对担保机构的损帐补贴参照执行)。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资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十六)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兼并重组。对企业上市融资并实际用于市内生产经营的,按实际融资额给予2‰奖励,其余政策按政发〔〕43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按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3年给予资助,特别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具体政策按政办发〔〕148号文件精神执行。

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凡来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本市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涉及交易的有关费用一律免交(不包括原先优惠的地价应补交的差价)。

(十七)扶持企业做强做优。设立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100强称号,分别按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确定相应的评比条件和数量,每年开展动态评比活动,并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和市建管局参与制订)

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其当年实缴税收超过市本级平均增幅部分地方所得等额奖励给企业(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

对建筑企业获得特级资质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筑企业独立承包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项目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部级工法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独立承包创省级优质工程项目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独立设计创部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业务的,按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0%的资助;建筑企业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5万元的资助。

三、推进自主创新

(十八)创建公共服务平台。对依托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集聚区建立,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服务,经行政认定并成功创建部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重点支持清洁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外专利加倍奖励。对企业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省专利示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成功开发省级以上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项目或对国家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产业化的,投产年度起,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2年给予全额资助,后3年给予50%的资助。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除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财税扶持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和专利资助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外)继续按市委发〔〕49号文件精神执行。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2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老字号”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上述品牌企业参加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经贸委、市商贸办组织的境内重点展览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只标准摊位)。

(二十一)鼓励企业研制技术标准。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编号标准的修订只奖一次,对同一企业制定的同一级别(同一编号系列)多项标准的,按该级别奖励标准的1.5倍奖励,同一内容标准转化为上一级别的标准,不再重复奖励。

(二十二)鼓励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加快引进职业经理、信息软件、国际贸易、现代物流、会展策划、服务外包、建筑设计、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人才居住证制度、市级拔尖人才选拔、租赁人才公寓、享受经济适用房(住房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安置、科研经费等方面,与引进科技人才享受相同政策。引进人才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纳入绿色通道快捷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经批准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其中部级为12万元,省级为8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市财政给予每人不低于3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和不低于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对出站后留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补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外智力,属重点项目的由市财政按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提供的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属一般项目非专家组织推荐项目的给予2.5万元经费资助,属一般项目专家组织推荐项目的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

鼓励企业自主或与高校等各类机构合作开展职工培训,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文化人才引进(含培养费用)由市财政负担部分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被评为省特级专家或市高级专家的,每年每人给予3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的,培养期间每年给予1.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被评为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市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每年根据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对用人单位在职培养各类人才继续实行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培养1名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生,资助2万元;每培养1名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生,资助1万元;对培养高技能人才采取分类分级奖励;对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十三)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对落户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学历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对市科创中心和留学生创业园引进的创新型领军人才,根据引进科研项目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请100万元创业科研启动资金、100平方米工作用房和100平方米左右的生活用房。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科创中心、创业园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科技人才,可申请最高为10万元的创业科研启动资金。列入“市330海外英才计划”的对象,其扶持政策按“市委办发〔〕38号”文件精神执行。

对拥有专利技术、科技项目,来我市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进行投资合作、技术参股,且合作期限在5年以上,户籍、人事关系不转的市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在实施合作2年以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对地方贡献较为明显的,给予8至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合作单位各负担50%。对被评为“突出贡献人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特级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市里再给予1:1配套奖励。对市拔尖人才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其任期内提供不少于1次的疗养休养活动,同时每年为其安排1次高标准体检。

四、推进节约集约发展

(二十四)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按项目设备实际购置额给予20%以内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资金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企业节能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投入,完工后且效益显著的,分别给予设备实际购置额20%以内和项目实际投资额5%以内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对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也给予相应资助(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制订)。

严格执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凡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的企业,按标煤折算成电量分档收取超能耗资金;对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且排序处于后20位的企业,加倍收取超能耗资金。所征收的超能耗资金划入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

(二十六)引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对燃煤热电企业燃煤热电脱硫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总投资给予70%以内的资助,每台热电锅炉最高资助额不超过700万元。具体政策按政办发〔〕29号文件精神执行。

对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实行“奖罚挂钩”的考核机制。对新建污水、废气、噪声等环保治理项目投入,按项目投资额给予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省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环境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给予处罚(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

(二十七)引导企业清洁生产。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上述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以及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拆除属“三高一低”的整体生产线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含列入市区二环线内“提转搬”计划的企业),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及设备投资额为依据,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资产净值给予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制订)。

(二十九)推进节约用地。允许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企业在审核确认后分割办理土地契证,在足额缴纳已建成投产的建设用地契税,规划部门划定分割地块红线的前提下,允许分割办理已建成投产的建设用地土地权证。

对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含优惠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人及工业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对行业类型进行调整,行业类型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土地出让价不作新的调整。

(三十)鼓励产业集聚发展。鼓励经济开发区(新区)创建国家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的经济开发区(新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2年内根据园区(基地)新增企业按现行市与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市所得部分给予50%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培育现代产业集群(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制订)。

对获得省级以上区域名牌产业集群的产业龙头企业且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对重点培育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用地,可以设置必要条件实行“挂牌、拍卖”供地。

五、推进对外开放

(三十一)鼓励外地企业来投资。对市外企业(含我市企业、个人在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在市区投资新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给予本地企业同样的政策扶持;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独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得第一笔应税收入当年起,前2年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0%的资助,后3年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5%的资助;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三十二)鼓励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对当年新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注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资助;对注册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40万元的资助;对注册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80万元的资助。其中,在注册外资首期出资额到位当年,按注册外资首期出资额占注册外资的比例和资助档次给予资助,其余部分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给予资助。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三十三)鼓励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对高新技术产品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净出口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的资助。

对市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费用和产品国际认证、社会责任认证等费用给予全额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十四)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经市政府批准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只标准摊位,已享受省、中央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对投入较大、达到相当规模且出口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贸易(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进入该贸易(展示)中心的企业,给予当年场地租赁费70%以内的资助。对进入浙江省统一在匈牙利、印尼建设的“浙江产品贸易(展示)中心”的市区企业,给予当年场地租赁费30%的资助。对重点出口企业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商品仓储及开设贸易性机构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十五)支持企业应对贸易争端和规避贸易风险。对“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诉讼等,按企业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给予30%的资助;对企业参加行业抗辩的,按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给予50%的资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给予50%的资助。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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