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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孤儿保障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9 08:03:46

推进孤儿保障工作意见

一、明确孤儿保障范围

凡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均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含收养孤儿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等(以下简称孤儿)。

二、落实孤儿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孤儿安置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展弃孤儿的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和妥善安置。

(二)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体系建设

1.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的要求,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年,全市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144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86.4元。年,中央财政给予孤儿(散居和机构内)养育专项补助每人每月180元,省财政从年起将再给予北地区孤儿每人每月180元补助,其余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足额及时保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位。

2.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组织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孤儿服务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读书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4.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给予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人口和孤儿较多的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要积极争取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成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设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有关手续时要给予便利。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3.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属公益性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成立市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与市社会福利中心合署,并适当增加编制。各县(区)应通过合署或挂牌方式,对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儿童权益相关事务并向困境儿童和其他有需求的家庭辐射。通过专业的指导服务,使儿童健康养育和儿童权益得到根本保证。

三、不断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方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审计、税务、监察、残联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

(二)权益保障机制。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各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三)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公益项目、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大力支持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努力把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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