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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审改革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03 03:24:49

推进政审改革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府法〔〕50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正确把握合理与合法的关系、职权与责任的关系、需要与可行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要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要加强监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二、主要任务

年以来,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先后五批共取消和调整44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11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3项)。清理结果以市政府令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但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5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3项,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仍然未得到完全落实。为顺利完成这次清理任务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巩固历次清理成果。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严禁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已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二)逐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18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政办[]89号)的原则和要求,遵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的依据逐项、彻底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下放或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意见。对属于重复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审批项目可以包含的项目、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的项目、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为有效、便民的项目等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有利于加强监管、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能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行政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已经调整实施机关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取消的项目,要清理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项目,要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项目,要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确定清理工作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认真开展集中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在前五次清理基础上,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的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开展清理,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论证,充分沟通协商。对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要坚决取消;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没有必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取消、下放、调整的意见;对由法律设立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按法定程序办理。在此基础上,填写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于年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按照政办[]89号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对各地区、各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立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核,分别编制目录,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市编办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调整、处理涉及的行政审批职能定位、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转移和衔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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