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做好宗教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做好宗教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5 04:10:26

做好宗教工作实施意见

一、坚持把宗教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提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推进我市跨越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始终站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和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党在新世纪初关于宗教工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把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定期听取统战、宗教工作部门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宗教工作的重要问题。各辖市、区委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战部。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现论和宗教政策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

进一步明确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坚持把着眼点放在做信教群众的工作上。从我市宗教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实现富民强市、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服务。

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深入开展宗教法规宣传。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宗教法规宣传。在搞好面向社会宣传的同时,重点抓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和宗教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在宗教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发挥各行业、各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宣传格局。针对不同时期工作任务和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有组织地开展集中宣传和专题教育。注意改进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巩固和扩大党组织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组织在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不能干预政府行政、司法和教育。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坚持以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为核心,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严格依法管理。宗教工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抓好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登记,严格审批,接受政府管理;健全安全监督机制,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兴办公益事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制止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塑像现象,切实解决乱建寺庙、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等问题。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取缔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各种邪教。

三、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拓展适应途径,找准适应结合点,把重点放在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上;放在服从服务于“两个率先”的大局,为的跨越发展出力献策上;放在自觉抵制邪教渗透,反对非法活动,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多作贡献上。积极支持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使之逐步向系统化、理论化方向发展;支持佛教界吸收当代人文科学成果,促进寺院建设、管理和宗教活动规范化;引导道教界提高信仰层次和信徒的素质;以加强爱国爱教、民主团结思想教育为重点,推进伊斯兰教更加适合我国国情。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外国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地宗教团体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加强对宗教外事工作的管理。警惕境外势力利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进行的渗透活动。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全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制止教派分裂,打击宗教地下黑势力和邪教活动,使渗透活动在基层无隙可钻,无机可乘。

提高宗教团体自建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经常性教育,树立大局观念,教养奉献精神,增强团结意识,努力使之成为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重视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积极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稳妥搞好新老交替;支持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宗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推动宗教团体加强教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年终考评制度和教职聘任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人员、经费、办公用房等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重视宗教教职人员培养。针对我市宗教界代表人物后继乏人的问题,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大培养力度,培养一批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能反映广大信教群众愿望的高层次教职人员,保证宗教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坚持学习班、研讨班和考察团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拓宽培训渠道,尽快使优秀的宗教教职人员脱颖而出。

四、重视做好基层宗教工作

加大农村宗教工作力度。我市信教群众绝大部分在农村,宗教领域的问题也大多表现在农村。做好农村宗教工作,有利于保持农村稳定、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要把宗教理论和政策学习纳入农村党员冬训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农村宗教形势,运用党的宗教政策有效解决农村宗教问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辖市(区)、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乡()、村两级的责任目标,强化对宗教工作的考核,确保农村宗教工作落到实处。

妥善处置基层突发情况。各级统战、宗教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宗教工作形势分析制度,坚持常抓不懈,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认真分析基层宗教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处置与民族、宗教有关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把事关社会稳定的民族、宗教问题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中进行考核,以增强基层的责任感。

五、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健全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工作的开展,形成互相配合、团结合作的良好局面。

加强宗教工作机构建设。认真执行省编委[]101号文件规定,进一步解决好宗教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辖市、区政府设置民族宗教局并列入政府序列,以保证其具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有政府领导分管宗教工作。民族宗教任务繁重的辖市、区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一般的不少于3人。乡()、街道要有领导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设副乡级专职统战委员并兼任乡()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助理,履行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加对宗教工作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经费,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宗教工作部门和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提高宗教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对宗教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集中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注意保持宗教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要不断物色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文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宗教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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