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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管治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6 03:17:28

招商引资奖励管治意见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投资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引荐、引资人。

第二条引荐、引资人的义务:

(一)引荐人应向本县合作方及县招商局提供拟来我县投资者的相关投资信息;

(二)引资人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合同、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开工投产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三条本办法奖金来源于县招商引资基金,县招商引资基金由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开发区及各乡镇(场)按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0.5%计提的奖励基金、上年度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单位的保证金。开发区及各乡镇(场)当年奖金超过已缴的计提奖励基金部分,由受益财政承担;计提的奖励基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到下一年度。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奖金发放。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是外资的以验资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为准)。

第四条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对引荐、引资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农业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享受我县现行优惠政策的,按客(外)方投入企业固定资产中超过300万元(30万美元)以上部分分段给予奖励: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下的按1%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100万美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好、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引荐、引资人还可以获得政府特别奖,奖金最高可达客(外)方投入企业固定资产中资金额的2.5%。

(二)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物流、商贸、娱乐、饮食服务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且能形成长远税收的项目,按客(外)方投入固定资产中超过300万元(30万美元)以上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程序

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引荐人从项目立项就应到县招商局登记备案,项目竣工投产后到县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县引进外引内联项目资金奖励审批表》,经项目受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意见后,同投资方身份证明、引荐、引资人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一起送交县招商局确认,之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奖励。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按以下要求提供:

(一)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农业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及物流、商贸、娱乐、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的,需提供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县招商引资考核评估小组出具的该企业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二)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对我县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提供协议文本、经审计认可的工程决算报告、付款证明。

奖金支付时间:奖金在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兑现。

第六条引荐、引资人为多人时,对只提供相关投资信息的引荐人奖励该项目奖金总额的30%;对项目合同的签定、项目资金的到位、项目的开工投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促进的引荐、引资人奖励该项目奖金总额的70%。

第七条凡在本县投资或工作的客商,通过他们努力并促使现有外引内联企业客(外)方增资扩股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引荐、引资人属于社会或单位非专业人员,奖金直接发给本人;引荐、引资人属于专业人员或公务招商人员,按奖励标准的60%直接给予奖励,余下的40%奖给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引进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年交纳税收100万元的,引荐、引资人为一个人的,如其不申请奖金,可安排其符合条件的一名亲属在县直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条县内各金融机构向县内生产性企业提供的贷款比上一年度同期增加的,对金融机构负责人按同期净增贷款额的0.1%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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