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管治意见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管治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9 03:05:08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管治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是指市政府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社会涉及面广、涉及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政府编制的涉及其他国计民生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

(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等方面重大事项;

(三)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市政府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七条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由市政府指定或者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指定单位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听证由听证机关提出听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政府指定单位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听证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听证机关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市政府或受听证机关指派,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意见。

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利益相关方;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配合实施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四)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信力代表;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听证机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利益相关方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听证机关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二)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听证机关聘请。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在听证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听证参加人的发言顺序;

(三)决定延长、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提出听证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听证人、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的,应当回避。

听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机关应当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代表要求作为听证会参加人参加听证会或者进行旁听的,应当按照听证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报名申请采取网上报名和提交书面申请书两种方式。听证机关应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报名申请书格式。

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讯地址、联系电话、专业特长、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八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拟进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知;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

(三)听证会议程;

(四)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在有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一)记录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会情况,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宣布听证人、记录员名单;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机关就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予以陈述说明;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对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五)听证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出说明和解释,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焦点,引导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人、记录员、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会参加人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会参加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听证过程中发生听证会无法继续举行的情形,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听证人回避申请,经获准且不能及时更换听证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派记者参加听证会,报道听证会情况。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七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方案作出修改后,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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