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市各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全面落实《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加强我司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设立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为:968803,举报箱设于集团四楼监察室。

第二条  集团及各公司各科室、线路、站点、各租赁场地等(以下简称各部门)或者个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举报电话内容,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四条  集团监察室负责登记举报箱内的举报信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五条  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分类及调查核实时限。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人身伤亡的,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予以调查核实;

2、集团一般性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短期内不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于三天内反馈情况;

第六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属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与各公司。

第七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提出要求反馈的举报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严重隐患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安管人员下一线或上路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给予制止,帮助其纠正,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向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逐级汇报。主要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自发现隐患开始30分钟以内,在现场作业或值班、运营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集团对拖延时间报告造成事故的要严厉惩处。

第十条  奖励。对举报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经落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动、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对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向市或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群众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当地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与奖励机制对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治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将隐患整治情况向隐患报告人反馈同时对隐患报告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治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的奖励由本单位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市或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或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发放奖金。申请内容包括隐患报告人姓名、隐患性质、可能的危害程度、排查整治情况等。

第二章群众向市或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发现的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完全掌握的经查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对象为实名举报的自然人。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应当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内容叙述清楚。

第十一条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的检查、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工作人员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应当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资金

设立、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报告、举报受理制度健全报告、举报管理网络公开举报电话、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举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或举报受理范围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五奖励资金设立与管理:

(一)市、县两级政府(含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在本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没有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应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

(二)报告与举报奖金实行财政分级负责市属以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的奖励资金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各区市县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的奖励资金以及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各区市县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重大事故、重大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除区市县奖励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再次奖励。

(四)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从年初开始按季度预拨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奖励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每年底向财政部门报告全年发放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报告与举报受理、查处、统计和报告制度。受理安全生产隐患报告与举报后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报告与举报登记表对安全生产隐患鉴别分类后进行现场查处;或者按照职责和区域分工移交其他部门或区市县查处。查处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经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解决。被举报隐患的整改措施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落实并在落实后将整改结果上报查处部门。

隐患查处责任部门应将隐患查处结果汇总建档定期公布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铁路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我标段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是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部及、工程技术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我标段工程特点,有针对性的对人员防护、高空作业、隧道作业、邻近营业线作业、临时用电等进行排查,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各部门、施工班组在接到安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三日内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上报整改计划及完成日期。安全部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合管理。

第四条安全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安全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进行及时销号,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现场各管区专职安全员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危险源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副经理报告。

第六条一般隐患由分管安全安质部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期限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安质部审核签字备案。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队,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作业队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评不合格,经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

第九条对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第十条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及公司总部质安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治理效果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预防措施、其他意见建议。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6篇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原则与事故隐患分级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层层排查原则:企业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查;

(二)属地监管原则: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三)行业监管原则:行业本级监管、系统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工作。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所属行业内易出事故的隐患部位环节进行抽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八条区(市、县)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等有关执法文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编制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认定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评估、认定并登记建档。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和认定。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主体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暂未确认隐患主体单位的,由当地安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

(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检查中发现和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不进行评估而直接认定。

第六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政府实行“三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单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省属以上单位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属单位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其他单位由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

(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和认定后,分别由市、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

(三)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区(市、县)的单位,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对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检查中发现和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挂牌工作由市、区(市、县)安委会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区(市、县)安委会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挂牌督办。

(二)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和认定后,由有关部门填写《挂牌审核表》,报同级安委会审核后,经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负责督办的市及区(市、县)安委会或有关部门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应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督办单位。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作出挂牌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制定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污损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跟踪督办由本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三)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设工程、重大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建设、市政设施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五)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质监部门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工作,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暂时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安委会依照职责决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职能部门跟踪督办,实行督办全程负责制,直至隐患整改结束。督办责任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评估报告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摘牌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对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将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拒绝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此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8篇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 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 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 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 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 评估报告。

b) 评审意见。

c) 技术结论。

d) 隐患治理方案。

e)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 资金概预算情况。

4.4 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 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 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 CCJ/jl/14-1

编写:刘 刚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9篇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内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情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 两票三制 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

五、隐患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

六、隐患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10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11篇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和广维“8•26”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暴露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等严重问题。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对全区各地尚未整改的安全生产危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摸清各行业(领域)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分工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的原则,层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项工作。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法人代表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对一时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停产整顿、关停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全面推动本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负责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和整改。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检查、指导、协调,对本级人民政府重点督办整改和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跟踪检查、督促按期整改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和改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登记建档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将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级报送。其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填写隐患状况、整改内容、整改验收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县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市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查。

(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和逐项整改核销制度。凡是由自治区、市、县重点督办整改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对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今年以来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凡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加大力度抓紧整改,力争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前整改核销。对尚待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同时,要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对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

(四)严格事故隐患整改检查验收。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且能够立即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对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项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对验收不合格的,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12篇

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排查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和漏洞。

(二)掌握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情况,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按时整改率100%。

(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长效机制。

二、工作机制

坚持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制度,定期帮助企业诊断排查隐患,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等级纳入各乡镇(办)、园区挂牌督办体系。进一步强化对行业边界不清和容易形成监管空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及时调整和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工作力量。

(一)部门监督管理。安监、公安、住建、交通、质监、气象、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管理)责任,研究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验收工作。

(二)属地推动落实。各乡镇(办)、园区要定期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排查、及时治理和上报事故隐患,同时适时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应纳入政府督办体系,分级管理。

(三)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对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主动上报所属乡镇(办)、园区,并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组织整改。

(四)社会广泛参与。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奖励制度,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监督机制。建立企业违法不良记录制度,记录企业安全信用情况,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曝光力度,切实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办)、园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由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所属乡镇(办)、园区及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乡镇(办)、园区和有关部门负责跟踪督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由县政府挂牌,所辖乡镇(办)、园区及部门负责组织督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督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13篇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市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落实20*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20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7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订20*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百安活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与相关部门配合,抓好我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请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部署,并于3月底到4月初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到基层学校。

三、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教职员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断然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学校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抓住期初、期末、“两会”、汛期、奥运会、冬季防火、防雨雪冰冻灾害等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市教育局将在适当时期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协助当地政府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总结以前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1写作秘书网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14篇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旅游行业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组织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促进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惩处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五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落实法律、法规,保障旅游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贯穿到安全管理之中,常抓不懈。

二、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各旅游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旅游景(区)点、宾馆、公园客运索道

(二)排查治理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旅游饭店对外租赁经营的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单独领取营业执照,产权方与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主要查考台帐:单位各级岗位职责制度、各级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租赁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安全责任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消防安全专门制度、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作业规程的建立、执行情况;

2.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主要考核内容:看旅游经营单位6类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记录)。

4.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各旅游经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20日至10月30日)。要按照规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本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做到“四个结合”。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旅游经营单位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应用,并上升为管理制度,更好地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任务。为加强领导,我局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局长张和生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马云澜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加强督查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旅游局将加强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和重点岗位的针对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三)整治到位

各旅游经营单位结合实际进行排查整治,对一般隐患,即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既危害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方案以及监控和应急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安全工作部署,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医院监管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加快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医院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良好形势。

二、活动时间

20__年12月22日 至 20__年3月31日 。

三、实施方法及步骤

“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采取科室、部门两级联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逐级排查,逐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__年12月22日 至25日)。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12·4”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前期未整改的隐患逐一梳理、落实责任、限期整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排查治理阶段( 20__年12月26日 至 20__年3月25日 )。

结合《方案》,认真查找在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安全生产投入、监督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监督检查方面,是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科室、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在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是否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安全生产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着重排查: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对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进行及时淘汰;是否保证设备、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是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是否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放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是否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等等。

要深入发动职工群众自查、举报,采取部门自查与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不间断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 20__年3月26日 至31日)。“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结束后,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对各科室、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分析不足。

四、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既要全面开展,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又要突出以下重点方面。

(一)消防安全。针对冬季天干物燥,用火用电增多,火灾事故多发的特点,要认真吸取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及深圳舞王俱乐部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五个一律”(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的要求,彻底整治火灾隐患。对用电、用火、取暖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车辆安全。要全力抓好春节期间的车辆安全工作,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坚决杜绝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类违法行为。做好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前预防,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 “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科室、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靠上抓,其他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

合,团结协作。

(二)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活动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个人,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奖惩措施。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停业进行整改。

(三)狠抓基层,切实落实责任制度。“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要深入一线,坚决克服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等问题,要依靠职工群众,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责任到人,细化到岗位、到设备,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不留一个死角,不放过一台设施设备,不留一处隐患。

(四)建章立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一是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并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参与隐患举报的积极性,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奖励;二是重大隐患验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要邀请主管部门并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形成隐患排查、公示、整改、验收闭环式管理。在落实上述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