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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5 09:57:36

失地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区域开发建设“二次创业”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广泛动员和整合社会力量,帮助和带动失地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自主创业,努力提高失地失业劳动力创业能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构建“效益新区、活力新区、和谐新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对象

具有本街道户籍的失业失地人员在本街道范围内自主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以外的各类(种)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市、区、街道自主创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扶持内容和措施

(一)培训扶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失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基地”。开展一系列的自主创业免费培训,并对失地失业人员进行创业能力培训,通过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政策扶持。开展“政策扶持促创业”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千人创业扶持三年计划”具体要求,年对不少于30名创业人员进行扶持。

1、失地人员参加创业培训(SYB)合格并成功新创办实体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直接免收各类工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可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失地失业人员,经创业培训(SYB)合格,在新办实体时,缺少资金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正常还贷、本息已清者(包括提前还贷)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还贷利息总额。

4、失地失业人员新办个体工商户,经营满一年且运作正常,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5、对失地失业人员自办实体,并且吸纳本地“3545”以上人员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年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自主创业的失地人员以综合补贴。

(三)开业扶持。建立自主创业“实训基地”,通过实地实习,沟通交流帮助有创业意向的人员尽快了解创业支持,提升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街道对帮助创业者成功实现创业的“实训基地”予以一定补贴。

(四)场地扶持。街道因地制宜,帮助自主创业失地失业人员在经营场地租赁上提供扶持。

(五)资金扶持。街道每年提取不少于10万元资金作为年的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

(六)服务扶持。加强创业跟踪服务,健全服务机制落实政府对自主创业的各项公共服务。包括: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续服务等,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已经创业成功的人员实行定期回访、对创业典型进行表彰、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帮扶,还将成立“自主创业者联谊会”,开展“创业之星”等评选活动。

街道将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促进失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努力在全街道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走自主创业之路。(街道对实训基地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实施意见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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