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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提取公积金手续意见范文

时间:2022-02-12 11:33:52

简化提取公积金手续意见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切实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体现住房公积金人性化管理,根据《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简化职工死亡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工死亡提取问题

(一)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公证,由继承人提供以下资料办理销户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人(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继承人(领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4、继承人签订的《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中心制定统一格式)。明确继承人、领取人,注明如出现纠纷由领取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所有继承人签字、手印。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在《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上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没有纠纷,如产生纠纷由单位负责调解,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仍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出具的公证书。

二、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取问题

可以不再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或者转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由职工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办理销户提取。

三、关于集中封存账户提取问题

集中封存账户职工凡符合提取条件的,提供规定证明资料,一律办理销户提取。

四、关于发生停产、合并、分立、改制或者破产、撤销、解散情形的长期中断缴存单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提取问题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实际已满2年以上的,可以不再转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由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或失业证,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二)单位名称、印鉴变更的,提供上级批准文件或法院《裁定书》等有关资料,办理单位账户信息或印鉴变更手续。没预留单位印鉴的,加盖单位公章办理。

(三)单位银行账户已注销或不能使用的,由单位或清算组、留守处出具证明信,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在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账户。

(四)单位已不存在的,应当找其可以追溯的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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