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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2-12 11:27:35

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缴存单位、矿业集团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就核定年度(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7580元。

(三)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1号令)执行。

(四)缴存基数精确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按照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二○一一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邢市财综[]12号)规定,今年1月份已经调整年度缴存基数的单位,本次不再核定。

(七)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进行缴存基数核定。

二、缴存比例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办字[]23号)要求,自年1月1日起,单位为职工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按6%执行。缴存比例未及时调整到位的单位可进行差额补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和《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必要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核实单位纳税工资表等有关资料。

(二)《核定表》、《明细表》各填写一式两份。《明细表》按个人代码由小到大顺序填写。职工人数10人以上的,同时提供Excel电子表格一份。职工个人代码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三)各单位要在6月15日前,将《核定表》、《明细表》由法人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窗口。

(四)矿业集团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要按照市中心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本辖区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市中心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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