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市委土地执法监察指导意见范文

市委土地执法监察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3 09:39:16

市委土地执法监察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力度,土地执法氛围得到明显改善,但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然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高发态势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对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从体制、机制上着手构建解决违法违规用地屡禁不止问题的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合力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全面承担起本区域内土地管理、违法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

(二)国土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用地后,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制止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发放有关执照和许可证,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人民银行和银监系统要将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和客户风险预警系统。

(三)农业、林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交通部门要重点做好涉及占用河道、公路等区域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

(四)公安机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门。国土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从严处理。对当事人阻碍国土部门依法执行任务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视情应派员介入。

(五)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动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进行配合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三、完善制度,严格实行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全市各乡镇(街道)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市(县)国土部门排序。比例达到5%时,由市国土局提出预警;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联合市国土局约谈该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约谈内容包括有关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意见,通报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告诫其后果责任,责令该乡镇(街道)限期整改。确保全市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不超过15%。

(二)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重点整改乡镇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因组织不力,对国土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违法违规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严重的,或对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由市国土局列入重点整改乡镇,在全市进行通报,整改期内暂停该乡镇各类用地、矿产开发等审批工作。

(三)建立违法用地行为倒查问责机制。本意见中规定的联合查处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接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没有采取或不予配合的要进行责任倒查。经发现应履职而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相关工作制度,密切配合、积极联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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